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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时间:2025-11-11 07:56:12 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本文共5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动员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将我单位安全生产推向一个新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决定在1月8到4月10日期间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

为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我单位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领导小组,总经理金尚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经理博一并任常务副组长,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此次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是落实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源管控,严格排查隐患、整治隐患、清缴隐患,确保我司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运行。深度与广度都是前所未有。

1月8日,在常务副组长博一并的组织下,召开了首次专题工作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对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细化,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要求相关科室明确负责人,持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优化操作流程。每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隐患做好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将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形成工作汇报,每周上报我单位安全委员会。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开展近一个月来,各部门都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我单位安全委员会在博一并副院长的带领下,按照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梳理各部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等落实情况不留死角。坚持每周对总公司及分公司的供电、供水、气体、锅炉、电梯、施工现场、建筑设施等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及时整改,杜绝再次发生。

二、后勤保障部对我单位的危房物业用房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制定了危房维修改造计划及安全检查计划,完善了宿舍、物业用房以及改、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三、安保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计划表并认真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总公司及分公司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排查;对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动力维修中心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任务分解落实表,供电、供水、气体、锅炉、电梯、环保设备、污水处理及改造工程等均有专业人员负责,按任务分解表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检,全面检查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记录于隐患排查整改跟踪表,跟踪落实,对特种设备签订了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基建办加强对分公司施工单位的监管,明确安全管控重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每周对施工现场及施工单位的生活区、办公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限时整改,记录安全检查台账,跟踪整改效果。

七、食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安全大排查工作。对主食操作间主食通道上门木质档板存在不耐受火情及不牢固易被人为破坏等安全隐患立即进行了整改。同时将逐渐排查其他区域的安全隐患,确保营养餐饮部工作安全运行,除隐患、防事故。

攻坚战开展月余,全公司上下真抓实干,以主人翁的态度和为患者及职工生命财产高度负责任的精神,高标准高质量的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活动初战告捷。

下一步,我单位将继续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以坚强有力的措施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决打赢这场安全生产的“攻坚战”,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我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保障我单位的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篇2: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目前的现状

目前镇辖区内共有采石场8个,砂场3个,红砖厂7个,有加油站9个,液化器供应站2个,销售烟花爆竹的个体工商户32户,小煤矿1个,爆破器材库1个,规模比较大的木制品加工厂3个,一般规模的木材加工厂10个。在以上这些企业和个体户中,列入重点整治,进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有13个。

按照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7月以来,我们对这些重点行业特别是列入重点督查的十三个部门和单位采取了几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活动,并适时进行抽查和督查。

二、实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精神,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以及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救援预案。

(一)对11个非煤矿山,1个小煤矿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和排查,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措施及台帐。检查的重点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作业的操作秩序、安全距离,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区边坡稳定性是否坚固、边坡角度、场地排土、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认真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存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责令业主限期整改,清除各种存在隐患。

(二)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各类安全设施是否规范,经营者是否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进行全方位督查。

(三)道路交通,由农业中心和交警中队具体组织督查。对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大小车驾驶员进行全面排查,进行造册登记,并检查落实年度检审情况,严格查处无证驾驶、无牌驾驶、酒后驾车、乱停乱放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各村、社区协管员随时做好安全协管工作,并排查分析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危险路段,做到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和监控。

(四)消防安全工作。在年初就召开了“第一把火”现场会,出台了相关文件和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与各村社区和相关企业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用宣传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经常性的对几个大的商场、学校、易发火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和排查,尽最大努力把火灾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个别企业业主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经济、轻安全的思想意识十分突出;

(二)少数业主,经营管理跟不上,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具体,急需整改。

总之,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我们把重点放在13个企业和单位,真正做到排查不留隐患,检查不留死角,彻底解决好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存在问题,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的工作力度,各类事故的发生,得到有效控制,使我镇的各项安全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下半年我们将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为我镇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3: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春节期间,我局共督促60家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覆盖率达100%。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各职能安全监管单位开展安全检查28次(含渔港检查5次,兽医实验室1次,执法用房工地检查6次,办公场所及宿舍区检查1次,饲料厂或砖厂2次,屠宰场等11次),查出隐患14条,当场整改8 条,限期整改6条。在我市龙门、犀牛脚渔港及各重要渔村张贴《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渔港渔船安全工作的通知》20多份,向渔船、养殖收购排发放《关于做好渔港渔船安全工作的通知》110多份,通过渔业电台的北斗星通系统和手机系统向渔民群众发送《做好“春节”期间渔港渔船安全工作的通知》1500多条信息。在20xx年春节期间,没有发生一起渔港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我局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安委会〔20xx〕11号)文件下发后,我局分管领导立即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迅速在全局及局属各单位范围内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科室(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秋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和历年岁末年初事故多发的特点保持高度警惕,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生产单位狠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迅速制定措施,全面展开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5个检查工作小组,对全市渔牧系统行业和我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渔牧行业全覆盖。

(二)迅速制定措施。我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实施方案》(钦渔牧发〔20xx〕79号)、《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钦渔牧发〔20xx〕71号)以及《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措施文件,同时要求科室(单位)针对各自职能分工制定本单位工作措施方案,推进我市渔牧系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全面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全面展开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健全“双随机”检查制度。重拳打击渔船违章载客、违反规定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电焊、分割式及其他存在火灾隐患的作业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深化打非治违。对动物疫病防控推行专业化、常态化管理,狠抓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是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及技能培训,使员工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同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按照分级分类原则,促进应急预案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五是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以高尚的品德、朴实的作风、精湛的业务、勤奋的工作、出色的业绩,回报组织,奉献社会。

三、认真开展渔牧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

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春节期间,我局及局属各单位组成

检查组深入相关企业(饲料厂、屠宰场、渔港渔船、实验室、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及宿舍区)开展安全检查28次。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分别深入到渔港渔船、工程工地以及饲料、兽药加工企业防尘进行检查。每到一处,检查组都要与企业业主、管理人员、员工座谈,实地察看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全面了解其在贯彻实施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监管责任,狠抓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确保全市渔牧行业生产形势稳定。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安生生产例行检查工作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对安生生产隐患整治力度,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采取强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组织人力物力“再排查、再整治”。

(五)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六)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把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规章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进一步提升我我市渔牧系统行业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篇4: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电力、特种设备、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领域。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严惩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电力、特种设备、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等行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所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处理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并记录检查和处理结果。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进行达标考评验收。

违反前款规定,未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违反前款规定未发生事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或者使用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还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现状评价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煤矿、非煤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冶金、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二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市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没收非法生产或者经营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施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煤矿应当每年核定生产和通风能力,按照核定能力均衡生产。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违反前款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运行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配置专职监测人员和井下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生产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产整顿,对企业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万元罚款;未配置专职监测人员或者井下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对企业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抽放系统,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抽放系统,先抽后采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违反前款规定的,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安监部门备案,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储存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客运经营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客运经营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出现事故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粘贴电梯检验合格标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粘贴电梯检验合格标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电梯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电梯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节能改造消防安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或者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建设、施工单位未组织撤离居住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违反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缴纳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代为缴纳或者变相缴纳。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篇5: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汇报

2007年以来,**市在伊犁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伊犁州安委会办公室的关心指导下,以“安全发展观”统领全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大力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下面我就**市近年来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及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一汇报:

近年来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2003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后,就明确了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由安委会负责。2004年―2005年,我市对国家挂牌督办的三项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治理。市政府累计投入资金260万元,对**市红旗大厦、塔西来扑开市场进行了全面改造,责令重大危险源华联大厦停止使用至今。2006年4月1日自治区颁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37号令)后,我市进一步加大力度,针对以往同时治理多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存在资源、财力、物力、人力分散致使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明确了每年集中力量治理1―2个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其它重大隐患实行重点监控。2006年我市排查确定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为花明园饭店,实现了当年整改拆迁重建,重点监控单位为中石油伊犁分公司第一油库等12家企业,均已实行了重点监控措施。2007年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排查确定为喀尔墩乡木材市场,已实行了挂牌公告,截止目前,市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三次,投入资金20余万元,初步改造了喀尔墩乡木材市场的消防基础设施,后期治理正在进行当中。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于6月4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伊市政办[2007]207号)文件,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分管政法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合作区、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煤炭局、交通局、文体局、工商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农林局、质监局等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日常。

确定重点,责任分工

按照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我市确定专项排查治理重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文体、卫生、农机、旅游、国土资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和行业。为了确保排查治理效果,我市对排查治理进行了责任分工。**经济合作区负责区内所有企业;各乡(镇)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经贸局负责合作区以外企业;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煤炭局负责市辖煤矿;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危化);农林局负责木材加工企业及农机;文体局、消防科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局负责建筑企业、工地;教育局负责各中、小学校;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饮食服务场所,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业及游客聚集场所;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业资源勘查、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排查;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取砂场及水利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整体部署,把任务落实到了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分类排查,阶段实施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我市将排查治理主体分为两部分,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重点单位。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只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六项共同项内容。行业重点单位除排查六项共同内容外,还要排查治理行业重点内容,共计九大项70余分项内容。

按照**市实际,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及摸底阶段(6月5日―30日)。此阶段牵头行业部门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方案,摸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并登记造册。第二阶段为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30日)。此阶段牵头行业部门督促职责范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要求开展隐患自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梳理,确定重点隐患登记造册后全面进行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列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第三阶段为督促检查阶段(8月1日―30日)。此阶段牵头行业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自改情况逐一进行落实,达不到要求的按行业管理要求强制落实。第四阶段为“回头看”再检查阶段。此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治理取得实效阶段。市政府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专项治理整顿效果。

(四)摸清底数,稳步推进

截止7月5日,我市重点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摸底排查已结束,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共制定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方案29个。经排查统计,全市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6450家,其中合作区218家、乡镇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5044家。重点领域和行业共有1167家,其中公众聚集场所749家、合作区64家、煤矿7家、危险化学品83家、非煤矿山52家、烟花爆竹批发1家、长期经营10家、建筑企业14家、交通运输企业9家、民爆经营2家、市场15个、旅游企业、景点33家、学校102所、木材加工企业25家。目前我市重点隐患排查和治理已进入第二阶段,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已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底数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自查自改。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体会

开展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我们的体会是:一、充分领会国家、自治区、州开展此次重点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的意图。明确此次隐患排查事关“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社会安全稳定,事关安全生产在“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问题。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排查治理方案。国家、自治区、州确定的方案主要解决宏观问题,分为六个阶段,涉及2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市级为最基层单位,就是抓落实。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将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分为四个阶段,确定了11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三、注意此次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和上半年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的区别,不能用上半年开展的各类专项治理替代此次行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州确定的程序进行,上半年专项治理成果可以作为此次行动的必要补充。四、必须摸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确定重点对象后按程序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对象不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就是空谈。五、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是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是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本行业方案,摸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指导督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方案并开展自查自改隐患直至消除或落实措施。

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排查治理任务重、压力大,今后我市将不断加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会议精神,重点夯实基础,全力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努力地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确保伊犁州首府城市一方和谐平安,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汇报》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汇报。7YN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摸底排查已结束,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共制定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方案29个。经排查统计,全市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6450家,其中合作区218家、乡镇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5044家。重点领域和行业共有1167家,其中公众聚集场所749家、合作区64家、煤矿7家、危险化学品83家、非煤矿山52家、烟花爆竹批发1家、长期经营10家、建筑企业14家、交通运输企业9家、民爆经营2家、市场15个、旅游企业、景点33家、学校102所、木材加工企业25家。目前我市重点隐患排查和治理已进入第二阶段,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已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底数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自查自改。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体会

开展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我们的体会是:一、充分领会国家、自治区、州开展此次重点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的意图。明确此次隐患排查事关“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社会安全稳定,事关安全生产在“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问题。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排查治理方案。国家、自治区、州确定的方案主要解决宏观问题,分为六个阶段,涉及2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市级为最基层单位,就是抓落实。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将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分为四个阶段,确定了11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三、注意此次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和上半年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的区别,不能用上半年开展的各类专项治理替代此次行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州确定的程序进行,上半年专项治理成果可以作为此次行动的必要补充。四、必须摸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确定重点对象后按程序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对象不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就是空谈。五、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是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是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本行业方案,摸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指导督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方案并开展自查自改隐患直至消除或落实措施。

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排查治理任务重、压力大,今后我市将不断加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会议精神,重点夯实基础,全力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努力地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确保伊犁州首府城市一方和谐平安,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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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工作总结

乡镇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平鲁分局“百日攻坚战”阶段工作总结

幼儿园百日攻坚战工作简报

企业百日攻坚战标语

体育领域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行业安全生产的标语

百日安全生产的保证书

煤矿百日生产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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