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总结,本文共1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总结
为积极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小组的督察下,我科室进一步贯彻落实《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门诊、急诊患者和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结合我科室情况,进行细致的自查工作,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明确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加强管理,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各治疗组抗菌药物的应用。
二、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科室所有医师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临床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权达100%。
三、我科室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率不超过15%。已达要求水平。
四、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率不超过30%。内科介入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及内科介入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已达要求水平。
五、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均接受生物检验样本送检。严格按规定,100%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病例标本进行送检,并每周一次提交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批准。
六、根据医院处方点评小组点评门诊处方和住院医嘱,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合格率达95%。
七、下一步我科室将继续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新进医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全科室医务工作者的合理用药意识和知识,努力促进临床规范、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篇2:慈善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总结
根据卫生局下发的《20xx年地区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本院实际,现将20xx年我院抗菌药物临床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根据文件精神的要求,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临床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医院药事和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医院感染管理从领导小组和处方点评小组等管理组织。
制定我院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细菌耐药与预警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院长及时与各临床主任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
二、采购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院药事和治疗学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我院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并上报卫生局备案。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并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和数量。按照规定购用抗菌药物,在级综全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个品规。
三、使用管理
1、为规范临床应用制定了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2、对我院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抗菌药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了培训。根据制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医嘱和处方的管理,确保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的各项指标在规定的`范围内。
3、认真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制定的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院的医师进行了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进行了授权。住院医师只能使用非限制级抗菌药物,主治医师使用非限制和限制级抗菌药物;主任使用非限制性、限制和特殊级抗菌药物。
4、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将处方点评情况季度上报医务科,按照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5、对季度排名前10位抗菌药物进行监控通报。
6、由于医院为新建医院,有些功能不完善,未设置临床微生物室,使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为0。
7、大部分临床工程师能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禁忌。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常规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具体情况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8、个别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普通也使用抗菌药物,没有任何指征联合使用、疗程过长、剂量过大等造成耐药菌株的产生。
9、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不合理,使用广谱抗菌药物,预防用药时间过长,术后选用抗菌药物不当并周期过长。
通过对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并结合临床实践,进一步规范我院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使抗菌药物更科学合理地应用于临床,造福于广大患者。
篇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自查报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自查报告
一、我中心在抗菌药药物使用中存在以下不合理现象:
1、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联合用药率过高。抗菌药物使用应根据细菌对药物的敏感性及药物到达感染部位的浓度来选择合适的药物,致病菌尚未明确或病情危急时,可根据感染的部位及患者的年龄、病史、临床特征等进行经验治疗。经验性的治疗方案是以各种感染常见致病菌的种类及其目前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为基础制定的,并非个人经验。单纯的病毒感染、非感染所致的发热不应选用抗菌药物。然而,抗菌药物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率过高的现象比比皆是。我中心在相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今年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了严格控制,目前使用率有了明显下降,但仍然达到40%左右,与目前相关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无指征和预防用药过多。临床工作中,都存在抗菌药物应用比例偏高的现象,医师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适应证过宽,有的.甚至缺乏应用指征,抗菌药物被滥用。有的临床医师一旦发现患者有发热现象,便开始应用抗生素,既不查询发热原因,也不做相应病原检查。事实上,这不但违反临床诊疗常规,也违反了合理用药原则。
3、由于缺乏病原微生物检测,医师选用抗菌药物时,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给药方式和剂量存在问题。目前我中心抗菌药物给药方式以静脉给药者比例较高为主,这说明抗菌药物给药方式非常不合理。在使用剂量方面,大剂量、超剂量现象屡见不鲜,大剂量、超剂量的使用,不仅造成患者的经济负担,更会给患者身体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对策
为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有效地控制感染,避免菌群失调及防止药物的毒副作用,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化,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不合理支出费用,必须加强以下工作
1、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监察、处方审核、分级管理及医生使用权限;熟悉选用药物的适应证、抗菌活性、药动学和不良反应;
2、切实加强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与知识培训,让医师掌握抗菌药物抗菌谱、适应证、禁忌证、联合使用及预防使用的指征、细菌学、药效学、药动学、药物经济学等相关知识;建立完善的细菌耐药监测系统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络;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让全民意识到滥用抗生素的危害,切实做到抗生素合理应用。
4、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加强合理用药的考核工作。
篇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篇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篇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版」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篇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一. 合理使用抗菌素
在明确指征下选用适宜的抗菌素,并采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以达到杀死
致病菌、控制感染,同时采取各种相应措施以增强患者的免疫力和防止不良
反应的发生,尤其是避免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二. 不合理使用抗菌素的诸方面:
选用对病原菌或感染无效、疗效不强的药物;量不足或过大;病原菌产生耐药后继续用药;过早停药或感染控制已多日而不及时停药;产生耐药菌二重感染时未改用其他有效药物;给药途径不正确;发生严重性或过敏反应时继续用药;不确当的联合应用抗菌素;依赖抗菌素的抗菌作用而忽视必要的外科处理;无指征或指征不强的预防用药;忽视疗效/价格比。
三. 合理用药涉及的问题:
应用抗菌素及联合用药的适应症;抗菌素的药动学和药效学;抗感染的经验 用药;抗菌素的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抗菌素的不良反应和防治;细菌耐药性的变迁与预防;特殊情况下抗菌素的应用等等。
四.抗菌素应用的基本原则:
1. 及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
2. 熟悉选用药物的适应症、抗菌活性、药动学和不良反应。
3. 按照患者的生理、病理和免疫等状态而合理用药。
4. 常用抗菌素的合理使用。
5. 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6. 下列情况抗菌素的应用要严加控制或尽量避免:预防用药、皮肤、粘膜的局部用药;病毒感染或发热原因不明者;联合采有抗菌药物。
7. 强调综合性治疗措施的重要性;
五. 抗生素的经验应用 :
在病原菌未明时,早期应用抗菌素进行经验性抗感染治疗非常重要;选用广谱的抗菌素,尽量选用杀菌剂;在重症感染中则往往采取联合用药,常用的杀菌剂有β-内酰胺类、氨基糖甙类、氟喹诺酮类、多肽类等;在特定感染中:磺胺类药、克林霉素、甲硝唑以及利福平等应用较广泛。抗菌素经验性应用时,应根据临床资料判断可能的病原菌来选用抗菌素。不同类的广谱抗菌药物在抗菌活性方面存在差异,应根据药物的适应症、抗菌活性以及耐药的变迁等因素来选用抗菌素。
常用抗菌素的抗菌活性:
青霉素: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球菌、嗜血杆菌属以及各种致病螺旋体和大多数牛放线菌。分类:青霉素G,苯氧青霉素,耐酶青霉素(苯唑西林),广谱青霉素(氨苄西林、氧哌嗪青霉素),作用于革兰氏阴性菌的青霉素(美西林和替莫西林)。
头孢霉素:抗菌作用强、耐青霉素酶、临床疗效高、毒性低、过敏反应少,可分为三代:第一代主要用于革兰氏阳性菌和某些革兰氏阴性菌的感染,对β-LA的耐受较差。第二代对大多数β-LA稳定,抗菌谱较第一代广,对革兰氏阴性菌的作用较强,但对肠杆菌属和绿脓杆菌的活性较差。第三代对大多数β-LA稳定,对革兰氏阴性菌的活性甚强,但对G+球菌的作用不及第一、二代强。其中头孢哌酮和头孢他啶对绿脓杆菌有良好作用,头孢三嗪的半衰期较长,达8小时。
头霉素类:头孢西丁,对革兰氏阳性、阴性及厌氧菌或需氧菌均有较强活性,对β-LA高度稳定。
单环β-内酰胺类抗菌素:氨曲南,对革兰氏阴性菌作用强,对酶稳定,交叉过敏发生率低。
氨基糖甙类:对葡萄球菌属、需氧革兰氏阴性杆菌有良好活性,某些对结核杆菌和其他分支杆菌属有作用,不同品种之间可存在交叉耐药性,有耳、肾毒性,并可有神经肌肉接头的阻滞作用,有抗菌素的后作用。
四环素类:米诺环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土霉素。抗菌谱广,口服方便。对立克次体、支原体、非典型分支杆菌和阿米巴原虫敏感。
氯霉素类:氯霉素。
大环内脂类:主要作用于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及厌氧菌、军团菌、支原体、衣原体。组织浓度高。有不完全的交叉耐药性。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革兰氏阳性菌和厌氧菌。
多肽类: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主要对各种革兰氏阳性菌有强大抗菌作用:MRSA、MRSE和肠球菌。
氟喹诺酮类:第一代:奈啶酸;第二代:吡啶酸;第三代:依诺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环丙沙星、洛美沙星等等。特点:广谱,对多重耐药(其他抗菌素)有良好抗菌活性,体分布广,组织浓度高,蛋白结合率低(14 - 30%),大部分由肾排出,尿药浓度高,半衰期长,口服吸收良好,有抗菌素的后续作用。各品种之间有一定的交叉耐药性。
六.外科预防用药:
1. 外科手术后预防用药的适应症:
手术视野有显著传染;手术范围大、时间长、传染机会大,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移植;手术涉及重要器官,易发生感染造成严重后果;高龄或免疫缺陷患者。
2. 预防用药的抗菌素选择条件: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易于给药;价格低。
3. 抗菌素的给药时间:在手术前30分钟内或麻醉开始时静注。
4. 用药的期间:<24小时。
5. 不同器官组织手术时,抗菌素的选择: 抗菌剂;针对主要的可能致病菌。
七.抗菌素的联合疗法:
联合用药的适应症:较单独用药更为严格:
病因未明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素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素不能有效地控制的混合感染;较长期用药细菌有产生耐药的可能;联合用药使病毒性较大的药物的剂量得以减少。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三、切实作好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多学科、多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同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抗菌药物处方检查管理工作。
四、完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不断提高细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诊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应当参加院内包括细菌感染在内的各类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参与医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要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标本质量,提高送检比例,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依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和调整抗菌药物。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师的培养,不断提高药师处方审核与干预能力、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能力,以及参与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和临床用药技术支持的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科普知识宣教工作,营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氛围,提高群众对抗菌药物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支撑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
五、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技术方案》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卫办医政发〔〕72号),制订本单位相应的监测方案。要明确责任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对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强度及变化趋势,革兰氏阳性、阴性杆菌耐药形势、变化趋势以及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等进行监测和评价。要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指导临床做好抗菌药物品种的选择和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的相关数据监测,并保证上报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加大检查指导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利用各种方式采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数据信息,并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在工作中,要注重发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认真总结,加大宣传力度,予以推广。鼓励地方和医疗机构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于抗菌药物管理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适时组织对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篇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
为积极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切实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院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根据我院临床实际情况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和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编写了《县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目录》,对医务人员进行再培训。对采购抗菌药物严格把关,不采购特殊使用级抗生素。严格执行一品一规,很少重复采购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生素。
2、推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医师的用药权限,限制抗菌药物的每月用量。
3、推行《处方点评管理办法》,对全院及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用量的前十名进行了通报,对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临床医生进行约谈。
4、限制了门诊医生每张处方值上限,如连续两次处方超上限后,院方将给予警告,严重的取消医生处方权。
5、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促进医院业务收入结构的合理,加强控制药品占比、医技占药比,把药品占比、医技占药比等指数与医生的.绩效工资挂钩。
6、每月对用药量分类进行排名公示,对用量居高不下的抗菌药品,药房限制其每月的用量,如果屡教不改的医院停止采购。
7、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约谈”。
8、存在问题:
基层医务人员和老百姓的习惯及认识上的误区,住院患者和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比率过高,使用强度过大。部分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使用比率过高,医务人员,在使用比例、品种选择、使用时机、使用疗程方面问题较多。不合理联用抗生素,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时间过长。
篇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试题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A)
A、抗菌药物 B、对症治疗 C、糖皮质激素 D、以上皆不对
2、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A )的结果而定。
A、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 B、患者的临床反应 C、医生的经验
D、血常规的测定
3、通常需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D
A、普通感冒 B、麻疹 C、水痘 D、剖宫产
4、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 B)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
A、1-2 B、0.5--2 C、2--3 D、1-3
5、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 A)小时。
A、48 B、36 C、28 D、72
6、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抗菌药物( C )
A、青霉素类 B、氨基糖胺类C、四环素类、喹诺酮类 D、磺胺类和呋喃类
7、可导致新生儿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抗菌药物( D )
B、青霉素类 B、氨基糖胺类C、四环素类、喹诺酮类 D、磺胺类和呋喃类
8、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 D )需减量应用
A、氨基糖胺类B、四环素类、喹诺酮类C、磺胺类和呋喃类
D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
9、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A );
A、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
B、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特殊使用
C、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特殊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D、特殊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10、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B )天用量
A、2 B、1 C、5 D、3
11、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A )等
A、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
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
B、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
C、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D、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12、青霉素类抗生素主要作用于( A )
A、革兰阳性细菌 B、革兰阴性细菌 C、厌氧菌属 D、分枝杆菌
13、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 A )
A、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B、给予吸氧
C、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D、转院
14、头孢哌酮可导致( D ),合用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
A、过敏性休克B、心肺功能障碍C、面色潮红D、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
15、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
A、氯霉素B、氯霉素C、四环素类抗生素D、万古霉素
16、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 C )不良反应
A、肺功能B、肾脏C、心脏D、以上皆不对
17、妊娠( )个月内患者应避免用利福平;妊娠( )个月以上的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利福平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B
A、2 2 B、3 3 C、4 4 D、5 5
18、对伊曲康唑叙述不正确的是( D )
A、适用于治疗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
B、口服剂适用于治疗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以及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亦可用于皮肤癣菌所致的足趾或/和手指甲癣
C、因胶囊剂口服吸收差,现较少用于深部真菌感染的治疗
D、宜用于尿路感染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治疗
19、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叙述不正确的是( C )
A、是最常见的社区获得性感染
B、大多由鼻病毒、冠状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病毒所致
C、需使用抗菌药物
D、予以对症治疗即可痊愈
20、对急性细菌性咽炎及扁桃体炎的病原治疗首选( A )
A、青霉素
B、头孢类
C、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
D、以上皆不对
2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B )起施行
A、2087月1日 B、年8月1日 C、2012年6月1日D、2012年9月1日
2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不正确的是(D )
A、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D、价格便宜的抗菌药物
23、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 A )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A、感染性疾病 B、预防科 C、宣教科 D、以上皆不对
2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B )种
A、1 B、2 C、3 D、4
2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 A )抗菌药物处方权
A、特殊使用级 B、限制使用级 C、非限制使用级 D、抗菌药物调剂
26、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 B )抗菌药物处方权
A、特殊使用级 B、限制使用级 C、非限制使用级 D、抗菌药物调剂
27、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 C )抗菌药物处方权
A、特殊使用级 B、限制使用级 C、非限制使用级 D、抗菌药物调剂
28、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B )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A、12 B、24 C、36 D、48
29、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不正确的是(D )
A、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B、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C、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D、以上皆不对
30、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叙述不正确的是( E )
A、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B、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C、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D、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以上皆不对
二.多选题(3分/题,共60分)
1、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表现在诸多方面( ABCD )
A、无指征的预防用药B、无指征的治疗用药C、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
D、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
2、《指导原则》共分四部分ABCD
A、“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B、“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C、“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D、“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AB)
A、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B、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C、有无不良反应D、是否考虑到注意事项
4、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ABCD
A、品种选择 B、给药剂量 C、给药途径和给药次数 D、疗程和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5、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ABCD
A、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B、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C、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D、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6、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 ABCD )
A、氨基糖苷类B、万古霉素C、去甲万古霉素D、氯霉素
7、有一定肾、耳毒性的抗菌药物有:( AC )
A、氨基糖苷类抗生素B、四环素类抗生素C、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D、喹诺酮类抗菌药
8、妊娠期避免应用(ABCD )
A、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B、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C、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D、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
9、以下叙述正确的是(ABCD)
A、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B、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C、磺胺甲f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D、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
10、下列描述正确的是(ABCD )
A、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
B、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
C、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
D、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
11、氯霉素适应症包括( ABCD )
A、细菌性脑膜炎和脑脓肿B、伤寒C、厌氧菌感染D氯霉素对Q热等立克次体感染的疗效与四环素相仿
12、大环内酯类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以下感染:(ABCD)
A、β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
B、敏感β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织炎;
C、白喉及白喉带菌者。
D、以上皆不对
13、利福霉素类目前在临床应用的有( ABC )
A、利福平B、利福喷汀C利福布汀D、硝苯地平
14、利福霉素类适应症(ABCD)
A、结核病及其他分枝杆菌感染B、麻风C、利福平可用于脑膜炎奈瑟球菌咽部慢性带菌者或与该菌所致脑膜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预防用药D、在个别情况下对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如甲氧西林耐药金葡菌、甲氧西林耐药表皮葡萄球菌(以下简称表葡菌)所致的严重感染,可以考虑采用万古霉素联合利福平治疗
15、氟康唑适用于以下疾病的治疗(ABCD)
A、念珠菌病B、隐球菌病C、球孢子菌病D、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
16、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治疗原则包括(ABCD)
A、伴痰量增加、脓性痰和气急加重等提示可能存在细菌感染的患者,可应用抗菌药物
B、应选用能覆盖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卡他莫拉菌、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及肺炎克雷伯菌等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药物
C、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可根据痰液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
D、轻症患者给予口服药,病情较重者可用注射剂
篇1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细菌耐药性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和细菌耐药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篇12: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总结
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总结
根据云卫办医政[20xx]12号《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上报20xx年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对本机构20xx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20xx年7月,我院院长与上级主管部门-**市卫生局签订了为期2年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20xx年,结合相关“精神病医院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与使用强度”等要求,医院院长又与我院临床各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各科室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
二、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医院成立有由院长任组长,各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同时医务、临床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室、门诊、护理、医院感染、医院信息化、监审、病案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制定相关制度和职责,从组织机构上保障抗菌药物在我院有效、合理的使用。根据本机构规模及临床具体情况,设置有临床微生物室、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医院感控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为医师、药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三、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等规定,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筛选出我院10种共14个品规抗菌药物品种目录,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明确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及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进行严格限定,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保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20xx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
1、全院年度使用抗菌药物共10个品种14个品规,金额合计435319.23元,占年度用药总金额的1.77%。其中门急诊科使用抗菌药物共8个品种9个品规,抗菌药物金额13194.72元,占抗菌药物总金额的3.03%;住院部使用抗菌药物共10个品种14个品规,抗菌药物金额422124.51元,占抗菌药物总金额的96.97%。
2、全年出院人次4422人,平均住院日
58.2天,使用抗菌药物的.住院患者(含出院患者)共178人次,感染率4.03%。
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
1、住院患者抗菌药使用率=178/4422=4.03%,符合“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的规定;
2、本机构设有门诊科,未开设急诊科;门诊全年调剂处方43192张,抗菌药物处方296张,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为0.69%,符合“精神病医院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的规定;
3、抗菌药物使用强度AUD=3.91,符合“精神病医院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的规定;
4、本机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只有美罗培南注射剂(0.5g)1个品种1个品规,仅限住院部使用,其DDDs为53.5,故住院患者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53.5/10064.41=0.53%;使用强度即该药的AUD=0.02;
5、住院患者限制使用级抗菌药共计5品种6个品规,DDDs为6790.50,由此
住院患者限制使用级抗菌药使用率=6796.50/10064.41=67.53%;
使用强度AUD=6790.50*100/4422*58.2=2.65;
6、本机构无Ⅰ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等相关诊疗项目。
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因为医院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尚无好方法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及使用适宜性评估等;对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使用趋势的分析,也做不到及时、准确及前瞻性。
七、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医院临床检验科定期进行细菌耐药监测,医院20xx全年细菌标本送检率为16.98%;感染控制人员加强监查督导工作,药剂科按月向抗菌药物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
以上即为我院20xx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自查情况,尽管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在这一年内得到较好的控制,但是由于医院信息化建设滞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使用限制级、特殊级抗菌药物的送检率等工作均未能很好开展,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并积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2号)要求,巩固成果,持续改进,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有效控
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抗菌药物在临床的合理使用。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20xx年3月14日
篇13: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临床药学干预方式分析论文
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临床药学干预方式分析论文
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临床药物种类不断增多。如果医疗人员对于药物的了解程度不够且临床经验相对缺乏,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其过于依靠处方或者盲目相信药物效果,就可能会产生药物滥用现象。尤其是近几年,我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现象越加增多,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整个医疗行业都产生了较大的威胁。现结合我院的基本状况,对抗菌药物使用加以研究,并将临床药物干预应用其中,希望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采用回顾性分析的方式,选取我院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使用抗菌药物的800例病例资料,按入组时间将所选病例分成甲、乙两组,甲组400例(2014年1月-12月)未经药学干预,乙组400例(2015年1月-2016年1月)经药学干预。甲组男性213例,女性187例;年龄4~74岁,平均(41.2±6.9)岁。乙组男性210例,女性190例;年龄3~75岁,平均(41.3±6.7)岁。两组基线资料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1)根据选取的临床资料,针对患者的病症,以及抗菌药物使用的具体状况进行记录。同时,从资料中了解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后的实际状况。并且,针对药物使用量与使用后的效果进行记录。将这些资料作为我院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的`分析基础。
(2)根据临床资料,能够有效发现抗菌药物使用后存在不良反应的病例。从其反应的具体状况来分析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因素。
(3)在分析出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后,积极采取针对性较高的药学干预措施对乙组400例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有效干预,以提高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效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1.3 临床观察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抗菌药的应用情况,比较治疗总费用与抗菌药物费用。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以t作为检验标准;计数资料的比较经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根据笔者对病例资料的回顾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行药学干预前,我院抗菌药物不合理现象发生相对较多,如:抗菌药物使用混乱;抗菌药物处方不合理;抗菌药物用药普遍。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很多患者的医疗成本严重增加,不必要的药物使用现象相对较多,造成了大量的医疗资源浪费。
2.2 两组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分析由表1可见,甲组联合用药率明显高于乙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 两组治疗费用分析由表2可见,甲组抗菌药物费用与治疗总费用明显高于乙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经药学干预后,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费用与治疗总费用显著减少。
3 讨论
3.1 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影响因素
(1)抗菌药物管理力度缺乏。随着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得到医疗行业的认可,人们认为该种药物的临床效果相对较好,因此,一旦在临床出现适用的症状,都会将其作为主要药物,这也就使得当前很多医院对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力度相对缺乏。
(2)医务人员专业性与经验的缺乏。近年来,人们对于医疗行业的需求不断提高,这就使得医疗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教育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偏重速度与理论,这就导致很多医疗工作人员对于抗菌药物缺乏了解,自然也就无法达到准确的使用。
(3)抗菌药物的种类增多。随着抗菌药物的种类增多,人们对其了解的难度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何种药物适用于何种病症还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再加上我国医疗行业还没有对抗菌药物做出特定的管理安排,自然也就使得临床使用的合理性缺乏。
3.2 药物干预措施的具体运用
(1)定期组织抗菌药物应用讲解。就当前医护人员药物应用知识加以培训,尤其是针对一些最新的药物,需要对其各方面的信息以及试用的实际状况进行仔细的讲解,从而使得医务人员充分了解运用。
(2)组建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督查小组。督查小组需要包涵临床、医务、检验与药剂等类别的人员,专门负责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为了达到药物干预效果,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培养督查小组成员,尤其是对于药学干预所涉及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3)使用运行病历的督查、出院病历检查与门诊处方点评等方式,就当前对抗菌药物使用的具体管理措施加以讲解,检查其中涉及的一些管理措施是否得到实践。同时,还应根据具体的临床资料来分析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是否得到提高。
(4)适时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针对不同管理措施下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加以了解。以患者为根本,就其体验来做出对应的调整,一方面有效提高医院在患者心中的形象,一方面有效降低医疗资源浪费。
当前临床医疗中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而临床医学一直在寻找合适的药物干预措施。在药学干预的理念下,做出一定的干预措施,从而使得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現象得以控制,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得以控制,患者的生命健康也得到进一步保障。因此,药学干预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具有较好的干预效果,值得推广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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