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钱灼妻。林应麒女也。未嫁而夫病挛。灼父遗书使更配。麒不忍。越十年。病如故。灼父復遗书。申前议。麒乃以书示女。女曰。命也。或曰。尔未嫁别就。亦何不可。女曰。人之所贵者心。心既许之矣。麒嘉其志。为治妆归灼。灼病亦旋愈。
夫病而谋更配。固为不可。乃夫家遗书至再。已历十年。父心亦为所动。则从父从夫。均无缺憾。似亦可矣。女则曰。人之所贵者心。心既许之矣。落落两言。诚巾帼中丈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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