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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实施的劳动法守则

时间:2025-09-21 08:22:35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啊实施的劳动法守则,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下一页还有更多关于“20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

篇3:中型企业劳动法实施现状之我见

小A在闽南地区这边的企业工作了五年多,所经历过的公司有大型制造业、也有中型贸易企业、小型企业,通过这几年的接触,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

小A的第一份工作是一家中型鞋服外贸企业,主要是做运动休闲品牌,公司成立于,小A入司时,公司已经成立了5个年头,企业相对也比较合法。自以来就逐步按劳动法来规范企业管理。员工一入职公司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五险等。但小A在该企业呆了一年半就换工作了,原因主要是:小A的部门是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合为一体的,经理下面就一助理,小A即要做人力资源事务,也要做行政管理事务,在公司服务的这段时间几乎每个晚上都可以看到小A加班的身影。小A的经理有极具的沟通能力,但是专业方面十分欠缺,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招聘小A的原因(规范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但小A感觉在这段时间时没有成长,公司也有没提供其成长的空间。还有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小A部门换了经理,新经理只有高中学历,但凭借着较好的沟通能力及与猎头非一般的关系,经过近十年的打拼,也混到了小高层。但他脾气暴躁,为人圆滑,经常给小A灌输与小A价值观相左的理念。这让小A觉得在公司里干得即没价值又受气。所以,小A毅然选择了辞职。

待续

如何看待目前中小型企业劳动法的实施现状?您处理过哪件难忘的和劳动法有关的工作。

[中型企业劳动法实施现状之我见]

篇4: 苏州社工守则即将实施

什么是专业社工?社工就是义工吗?社会工作与传统的社区工作有哪些区别?“专业社工”虽然已经进入苏州十年,但社会大众对这些问题依然不甚了了。来自专业机构的社工们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名为《你知道么》的.情景剧,形象地诠释了“什么是社工?社工跟老百姓有啥关系?”社工机构在现场的介绍也形象地展示了社工能为居民带来什么服务。

今年4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的试点方案》,提出大力推进向专业社工机构购买综合性社区服务,到“十三五”末,初步建成由专业社工机构承接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体系。7月,首批9个试点街道的服务项目启动实施,一大批专业社工扎根社区开展专业化服务。苏州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作为试点项目的监测支持机构,在活动现场向狮山街道的3名大众监测员代表颁发了聘书。

篇5:《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明年实施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明年实施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陆续出台,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与《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相比,《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文明安全乘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除《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外,《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还新增了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等9项扰乱客运秩序行为的规定,以及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4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规定。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旨在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合法权益,主要规定了票务规则、禁止携带物品、安检要求、乘车禁止行为、乘车秩序、限制乘车人群、设施损坏赔偿和投诉受理等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内容,对乘客购票乘车的一般性规定、禁止行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

以下为《守则》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六)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七)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所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27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五)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六)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八)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九)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38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二)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6:单位未实施劳动法关于赔偿问题

案例:王~在一事业单位,从88年至从事维修工作。单位一直未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也没签订劳动合同。现王~身患重病,怕是时日不多。上有70多的老父老母,下还有未成年孩子。家里都是农民,没有劳动力就没有收入。一个家庭即将就走向破灭,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这个案例能要的赔偿金吗?这一地区最低工资表中是620元|月。合法的赔偿金有几块该怎么算?找那些部门协商解决?

[单位未实施劳动法关于赔偿问题]

篇7:湖北劳动法实施条例全文版知多少

一、总则

1、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七、问题解答

1、劳动法关于公司罚款的问题与规定

关于公司“罚款”制度,原先作为“惩罚”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处罚权,只能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机制达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处罚权”相当于一种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否则企业不得行使。

【建议】:

(1)人事制度中不宜出现“处罚”、“惩罚”、“罚款”的条款,无法律依据。

(2)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区分违约、经济损失赔偿和绩效考核减分的不同情形,具体做法如下: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提供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约定”以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b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金额,在每月工资20%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c 除上述两款外,员工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绩效考核减分,最终根据考核分数核发工资。初步建议如下:

公司将员工每月工资的20%作为考核工资,若考核满分,将核发全额考核工资;若有考核减分,将考核工资按照一定考核分数予以核发工资,最多可扣减全额的考核工资。

2、关于新劳动法年假的问题与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工作时间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篇8:湖北劳动法实施条例全文版知多少

一、一致性原则,即实施条例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也就是下位法必须坚决的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

二、协调性原则,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比较注重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调。

三、可操作性原则,这也是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重点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做了必要的解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篇9:合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实施

合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实施

近日,合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从元旦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都要开始实施了,今后乘客如果在乘车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上车后乘客们纷纷为宝宝妈让座

1号线正式开通后,市轨道公司安排了大量人力在站点内引导乘客正确、快速、安全乘车,同时还组织了400多名年轻的志愿者在站内对乘客进行义务讲解,热情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介绍各类出行相关信息。

在客流量较大的合肥火车站站,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向乘客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协助乘客搬运行李、对老幼病残孕乘客进行妥善周到的安排、帮助乘客正确购票进站等耐心细致的服务,整个车站洋溢着文明、礼让的良好氛围。记者见到有不少70岁以上的老人来乘车,由于年纪较大,有的老人腿脚不方便,身着红马甲的志愿者就会立即上前进行搀扶,帮助老人买票、通过闸机进站。

“有的老人很少坐地铁,过闸机刷票的时候动作会慢一点,会导致闸机自动关闭而无法顺利进站,为此我们还专门开辟了一条专用通道,方便验过票的老年乘客从这条通道进入,就不用着急了。”包公园站的一位站务员介绍。

“感觉坐上1号线后,不仅车子干净明亮,而且乘客们也都很有素质,纷纷给我让座,我都有点不好意思了。”抱着两岁的女儿,宝宝妈刘思雨昨天也特意感受了一把地铁穿城而过的便捷。她告诉记者,地铁是城市的交通动脉,是民生幸福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在享受地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作为合肥人主动展示城市文明形象,营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地铁交通环境,正在成为市民身边一道新的风景。

站点内自觉维护“先下后上”秩序

记者注意到,在1号线的'每一个站点内,都贴有“排队候车、先下后上”的标志,并且用黄色脚丫标志在入口两侧明显地标出了排队等候区域。尽管很多市民是首次乘坐合肥地铁,大家也会主动按照指示排队在等候区域,自觉维护“先下后上”排队秩序,不会像挤公交一样想上就上。

“开通首日有超过13万人来乘车,整体看还是井然有序的。”工作人员表示,乘客们对于一些常见的乘车规定主动遵守,共同为他人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比如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等。

商家未经许可从事销售活动要受罚

除了乘客,对于一些商家企业来说,今后也要自觉维护地铁形象。在其他城市,曾经有一些商家利用地铁人气旺带来的商机,身穿一些奇装异服在列车车厢内游说,进行企业产品广告宣传,这样的行为其实是不允许的。因为,根据新规,在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散发宣传品、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是被禁止的。

此外,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发现后将由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乘坐地铁不能吃东西

在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乘坐地铁时,不能吃东西。

由于车厢空间相对密闭,有挥发性气味的食物往往会给其他乘客带来不舒服的感觉,另外在车辆启动或停止的时候,食物如果没拿稳,也容易弄脏车厢。

在体验乘车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大部分乘客都能够遵守这一规定。昨天上午8点,在长淮站,一名年轻女子手拿包装完好的面包。安检时,工作人员提醒车厢内不能吃东西。

细问之下才知道,该女子赶时间上班,来不及吃早餐,在进站前买了面包。听到工作人员的劝导以后,她一直将面包拿在手中,直到在合肥南站站下车都没有拆封。

不过,1号线开通试运营以来,也有个别不文明行为出现,从网上流传的一张照片可以看到,地铁车厢地面上,留下了一地的碎蛋黄屑,应该是没拿稳,弄脏了车厢。

在这里,本报呼吁,一定要爱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除了不能吃东西,在车站、车厢内,还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此外,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在乘坐地铁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举止文明得体。在乘地铁时不要大声喧哗,观看手机等电子产品时,不要使用外放功能,而是使用耳机。在接听或拨打手机时,要尽量低声细语。不要把淋湿的雨伞、雨衣放到座位上。

记者体验地铁急救服务

在地铁开通运营首日下午,本报几名记者从紫庐站购票进入地铁1号线,体验地铁迎客首日晚高峰,并在ZAKER合肥直播。但是,在直播过程中,其中一名记者不慎受伤。

这时,正在地铁口执勤的两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来询问情况,在得知记者头部受伤后,两名工作人员立刻找来医药箱,为受伤的记者进行简单的处理,暂时抑制住伤口流血。

两名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药箱里准备了一些简单的急救药品,像这样的小伤口都能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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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正式予以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市民们需要共同来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地铁乘车环境。

遗失车票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

根据守则,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程部分票款。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携带超过20公斤行李应乘坐自动扶梯

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乘客还应遵守一些常见的乘车规定,比如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进站坐车,需要乘坐自动扶梯。

禁止播放手机音乐等干扰他人行为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为了做到文明乘车,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在车厢或车站内,禁止出现吸烟、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行为(吴奇)

篇10:劳动法实施的后果,中国企业被迫强制转型

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冲击非常大,有不少人说国家不顾客观事实,不顾企业的生存,这部法律的出台太草率了。

我的观点是,如果说90年代是经济体制的彻底转型,那么从劳动法的实施开始,中国将吹响竞争方式转型的号角。这两次转型,相同的是,都将伴随着社会的阵痛。中国目前很多企业的竞争,说句不好听的,是垃圾和垃圾的竞争,像华为之类的优秀企业少之又少。大家都以低成本来竞争,老板对员工的要求是够用就好,员工自己也从未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劳动法实施以后,全社会整个企业生态环境(这里不包括投资环境)将会被强制洗牌。员工手持劳动法,首先工作会得到保障,然后马上就敢对收入有一定的看法。注意,整个社会都是这样。以前人力成本在中国不是成本,现在会成为一个主要成本,部分企业倒闭,这是难免的;剩下的企业和新兴的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重视劳动者的能力,通过高附加值来创造利润。

我认为这次经济变革,对整个社会有很大的冲击,但是不会像90年代那样。9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正确的,荒唐的是社会保障体系没有跟上。我个人认为,胡温在这次改革中,会有行之有效保障体系,不知道大家是否和我一样有信心?未来的中国社会,我是充满信心的,中国整个来看,即使是在民间,一不缺资金,二不缺人才,这次劳动法的出台,将强力促进中国企业的转型,为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劳动法实施的后果,中国企业被迫强制转型]

篇11: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看是否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条件:

1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时,不需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出终止。但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履行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国家劳动法规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④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⑤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2)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④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⑤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垮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

3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动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工伤

劳动法劳动合同

劳动法 辞职

劳动法 病假工资

劳动法年假规定

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解读新劳动法

劳动法请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啊实施的劳动法守则(共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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