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借鉴。
篇1:(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田桂兰等人发起,于3月28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黟县奕村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奕村村民组
第三条 本社是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成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推动茶叶产业的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茶叶生产方面的生产、管理、加工、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茶苗供应、肥料、农药、生产机械);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苗圃、鲜叶、干茶);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茶叶方面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且种植规模达到1亩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及有关技术人员或单位,承认本章程,交纳不低于本社规定限额的股金(现金或实物),向本社提供出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购销等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茶叶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前款(一)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要求,可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会议须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兼本社经理,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经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长(经理)、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和理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股金;
1、成员在入社时交纳的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
2、身份股是取得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投资股由成员自愿交纳。
3、本社身份股每股定为10元人民币。若通过盈余分配加大身份股后,其投资股也要相应增加,
4、身份股和投资股同股同利。
5、身份股享有投票权,参与企业管理。
6、投资股不享有投票权,但可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成员退社时,身份股予以退还。
8、用资产入股的成员,其资产要进行评估并确定折旧年限,用评估的数额量化为投资股,在经营过程中,按年实际提取折旧费,折旧费付给入股成员,其资产净值要减少,即投资股要按资产净值再次量化,折旧完成后,其资产所有权归合作社所有。如果折旧没完成,成员要求退社的,按资产净值量化为投资股后予以退还。
9、投资股可以转让,本社成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半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二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洪星乡财经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及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黟县奕村茶叶专业合作社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2: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条 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农、茶叶经营者以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松散型的组织,以技术交流、优势互补、相互帮助、技术引进等方式提高茶叶初制水平,制作卫生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经营者应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不得哄抬价格,以诚信经营为宗旨,同时注册“雪梨园”“能语”商标,统一打造茶叶市场,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谋求发展。
第四条 社员以自愿组合、形成联保小组,在组长指导下,实行社员互相监督。
第五条 茶农在茶叶采摘进须经茶园抽样送检,如果茶叶抽检超过规定农残标准,应支付联保小组的全部抽样检测费用等,并向社会曝光。大部份产品符合卫生标准方能批准(不符合部份给予限期改进)销售。茶叶加工企业和茶叶经营者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第六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社出资总额:伍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社员投资情况及成员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社员有接受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的权利;
2.社员有权享受政府给本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3.社员有利用本社品牌,销售自产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优先收购本社茶叶;
5.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受本社的委托,经营本社产品;
6.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经营本社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
7.社员有权享受本社经营的批发价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社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热爱合作社,自觉遵守《章程》各项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本社品牌;
2.社员必须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3.社员必须积极地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4.社员的每片茶园必须随时接受茶青采样抽检,并承担检测费用。
5.如果违反本章程,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员购买本社以外茶叶产品,不得以本社名义销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八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章程另有规定或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本社属群众性自发的、松散型的经济活动组织,以科技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市场信息的传递等方法,全面提高茶叶质量、经营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做到四个统一。逐步引向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
1.统一品牌:本社将注册一商标,对本社社员生产符合卫生安全的产品统一商标打造品牌,统一加工、销售。由一名副理事长专门负责茶叶加工及销售,实行连锁直销。
2.统一管理:
(1)对每位社员的各地片的茶园面积、品种、各季产量、各季检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造册登记。
(2)统一取样检测。根据社员各角落的颁情况分成若干个组,在每季采摘前采取异组相互抽采茶青的办法取样送检。
(3)对经检测合格的茶园、产量,给予发证。
3.统一合理使用农药:
(1)合作社必须在xx找一家资质好的农药批发商,与其签署供货及安全合同,用批发价(加上少量费用)供应社员。
(2)农药经营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较强的社员经营,应接受农技、农资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在农茶局指导下,建立茶树病虫害测报站,及时发布病虫情报,不得善自采购合同以外的农药。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实行处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农技部门及农药供应商的指导下,统一施用。
4.统一广告:
本社的商标品牌,社员自产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统一在电视台、报纸等做广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社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分别于3月与11月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1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种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度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撮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接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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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我村是茶叶,黄金桂,雪梨,本山,铁观音,的生产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产业。多年来,在县、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指导下,我村的茶叶生产有了较快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确保茶叶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切实提高茶叶质量,增强市场及出口竞争力,经协商,成立“xx县xx茶叶专业合作社”。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篇4: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我村是茶叶,黄金桂,雪梨,本山,铁观音,的生产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产业。多年来,在县、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指导下,我村的茶叶生产有了较快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确保茶叶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切实提高茶叶质量,增强市场及出口竞争力,经协商,成立“xx县xx茶叶专业合作社”。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xx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条 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农、茶叶经营者以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松散型的组织,以技术交流、优势互补、相互帮助、技术引进等方式提高茶叶初制水平,制作卫生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经营者应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不得哄抬价格,以诚信经营为宗旨,同时注册“雪梨园”“能语”商标,统一打造茶叶市场,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谋求发展。
第四条 社员以自愿组合、形成联保小组,在组长指导下,实行社员互相监督。
第五条 茶农在茶叶采摘进须经茶园抽样送检,如果茶叶抽检超过规定农残标准,应支付联保小组的全部抽样检测费用等,并向社会曝光。大部份产品符合卫生标准方能批准(不符合部份给予限期改进)销售。茶叶加工企业和茶叶经营者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第六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社出资总额:伍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社员投资情况及成员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社员有接受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的权利;
2.社员有权享受政府给本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3.社员有利用本社品牌,销售自产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优先收购本社茶叶;
5.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受本社的委托,经营本社产品;
6.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经营本社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
7.社员有权享受本社经营的批发价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社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热爱合作社,自觉遵守《章程》各项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本社品牌;
2.社员必须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3.社员必须积极地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4.社员的每片茶园必须随时接受茶青采样抽检,并承担检测费用。
5.如果违反本章程,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员购买本社以外茶叶产品,不得以本社名义销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八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章程另有规定或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本社属群众性自发的、松散型的经济活动组织,以科技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市场信息的传递等方法,全面提高茶叶质量、经营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做到四个统一。逐步引向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
1.统一品牌:本社将注册一商标,对本社社员生产符合卫生安全的产品统一商标打造品牌,统一加工、销售。由一名副理事长专门负责茶叶加工及销售,实行连锁直销。
2.统一管理:
(1)对每位社员的各地片的茶园面积、品种、各季产量、各季检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造册登记。
(2)统一取样检测。根据社员各角落的颁情况分成若干个组,在每季采摘前采取异组相互抽采茶青的办法取样送检。
(3)对经检测合格的茶园、产量,给予发证。
3.统一合理使用农药:
(1)合作社必须在xx找一家资质好的农药批发商,与其签署供货及安全合同,用批发价(加上少量费用)供应社员。
(2)农药经营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较强的社员经营,应接受农技、农资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在农茶局指导下,建立茶树病虫害测报站,及时发布病虫情报,不得善自采购合同以外的农药。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实行处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农技部门及农药供应商的指导下,统一施用。
4.统一广告:
本社的商标品牌,社员自产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统一在电视台、报纸等做广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社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分别于3月与11月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1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种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度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撮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接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5: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x巿xxxx生态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xxx市xx镇xx村xx村文化站。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茶叶种植.毛茶制作.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社出资总额:884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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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村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按照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合作社宗旨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性收入。
第四条 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地址在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
第二章 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合作社是以土地资源、资金入股经营,实行“民投资、民管理、民受益”原则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本合作社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对农民入股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社员股权设臵
第七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照本章程规定,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的村民以及资金的投入者均为本合作
社的入社成员。
第八条 本合作社设臵总股权 股。入股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地折算股份 股,股权数为 股,股权可以继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和村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投资 万元,按每股 元,折合 股。
入股时,发给社员加盖本合作社公章的股权证书。
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社社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的社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
(三)有权对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优先参加合作社的付酬劳务;
(五)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六)社员入股自愿,有权提出退股请求,报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批准。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支持本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三)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临时召开:
(一)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二)由1/3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须有不少于2/3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常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设成员3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社员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臵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文件。
(三)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1名为监事会主席,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合作社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监督本社财务情况,并向社员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理)负责制,主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本社设主任(经理)一名。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年度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于社员大会召开二十日前臵备于合作社,供社员查阅。
第二十三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合作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5%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法定公益金;
(四)按照社员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农民利益,本合作社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实行保底分红办法,按每年每股不低于 元分配。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方案及年度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结果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章 变更、解散、清算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县工商局申请,经批准后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和经营期限届满等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于30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县、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光山县上官岗土地股份合作社 年11月5日
篇7: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篇8: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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