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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防火规章制度

时间:2025-11-14 07:33:06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厂区防火规章制度,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借鉴。

篇1:厂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二、适用范围:

新天美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

3、1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3、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四、关于服装、装束

4、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干净;

4、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4、5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4、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4、7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4、8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关于上班时间

5、1时间为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

5、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5、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5、4严禁无故旷工;

5、5上、下班必须签到;

5、6不许代别人签到;

5、7不得涂改签到表。

六、关于厂内设备和备件

6、1设备、备件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6、2注意整理整顿;

6、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6、4严禁对花园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6、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6、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6、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

7、1服从上司的命令;

7、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7、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7、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7、5不准喧哗、赌博;

7、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篇2:厂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不准睡觉或做出睡觉姿势;

2、离开作业现场(岗位)时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后方可离开;

3、严禁在办公室私用电话;

4、除急事外不许接听私人电话;

5、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内演说集会示威;

6、不许用任何方式威胁、恐吓同事;

7、不许在公司内打架;凡有打架者,无论何原因,一律做无条件开除处理;

8、凡在被本公司开除的雇员,一律不准再招入公司,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

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将严肃处理,重者将严惩警告及罚款或送公安机关。

望各位雇员严格遵守。

关于上班时间

1、无故早退或迟到,罚款5元,

2、无故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旷工连续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忘记签到或签错日期同样罚款5元;

5、发现代人签到,一律罚款20元;

6、擅自涂改签到表,一律罚款20元。

(所罚款项存用于公司活动基金)

关于花园内设备和备件

1、弄脏设备和备件或粗鲁使用物品情节较为严重者,则警告并罚款5元;

2、屡次不搞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的部门全体人员给予罚款10元/人;

3、凡盗窃本公司设备、备件等财物,立即开除并扣当月工资20%;

4、凡故意损坏本公司设备等财物,按所购入价2倍赔偿;

5、在公司或花园内张贴、乱涂,按警告处理并罚款5元;

6、设备引起故障擅动机器而导致设备损坏,则需等价赔偿其修理费,并酌情加倍处罚。

其它

1、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按严重警告处理并罚款5—20元,屡次重犯则开除处理。

2、疏忽报告或联络而受到损害,则严重警告并罚款10元。

3、在公共场所或花园内吸烟,则罚款10元;

4、发现喧哗、赌博,按严重警告且罚款20元处理,情节严惩者以开除处理;

5、凡盗窃他人的物品,立即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6、上班时间内怠工或打瞌睡 ,则严惩警告并罚款10元起。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7、不按时上交工作报表、不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查到一次罚款10元。

8、内部培训时间无故不到者,罚款10元,并给予警告。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勤

1、考勤内容

①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②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③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④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① 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数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②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0,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均应作除名处理。

表一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计10天 一年累计15天

扣工资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3、请假办法

① 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代表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② 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因要处理个人琐事给一天公假。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但必须在本年度休完。如确因工作不能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平日加班:工资÷26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工资÷26天2加班天数计算。

(二) 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请假申请表》送交部门主管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别人或电话告假,回来上班后再补请假条。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有薪婚假三天,晚婚者有薪假6天,(晚婚条件:女满25周岁,男满28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领先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给予有薪假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给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 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发基本工资)

表二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假

晚育假 15天 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② 临时工产假56天,发60%的工资。

③ 产妇如遇实妹困难,可请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其他补贴照给。

④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 经计划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7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15天;

6、病假

①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② 有薪病期3天。4天以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三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以上

三个月内病假工资 50% 60% 80% 100%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 建议离职并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无超过两天者按无薪处理。

8、探亲假

① 探亲假是给予加入公司满一年,在职期间没有请过探亲假、回家假等;

② 员工需要回家探望父母,假期为15天,(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路程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③ 探亲假给予基本工资。(以提供路程票为准,否则以事假论)

④ 在本公司休过年假者,不再适用此条。

9、年假

① 凡加入公司工作满一年者,均有休年假规定。

② 在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3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旷工累计两日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③ 受过各种公司处分、警告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10、说明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领导新的指示、规定再另行通知。

员工办公制度

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出勤:一月内迟到或早退两次扣一天工资。

二、请假:必须要请假条,写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核实。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要经理批准,擅自离开者,按自动辞工处理,扣发15天工资。

(1) 请事假扣发当天工资。

(2) 请病假,必须要有医生证明,三天以内工资照发,三天以上扣除请假期间工资。

(3) 旷工者除扣当天工资外,年终奖扣发一天工资。

(4) 请假一天以上请假者必须提前申请。

(5) 上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如检查不在岗位范围内,则按未上班处理,扣半天工资。

三、坚守工作岗位,必须按质、按量达到管理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不能胜任工作,住户反映较大意见者,管理处有权做出调离原岗位或辞退处理。

四、如损坏管理处及住户财产,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并扣发工资。

五、管理处的工具、机器、设备未经管理处或办公室同意,不准外借。

六、上班时间不得看报、闲聊,不得用通迅设备聊天;业余时间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七、不得在工作时间在本住宅区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偿劳务。

八、严禁向业主、住户索取财物、吃、拿等不良行为。

九、热情、周到、主动、高效服务住户,依靠法规严格妥善管理,绝不可粗暴、冷漠、置之不理。

文明办公制度

一、员工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办公讲求效率。

二、员工应自觉遵守管理处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私自离岗,外出办公说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须事先请假。

三、讲究礼貌,注重仪容。员工服装庄重、大方、清洁。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严禁吸烟。

五、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清洁,不得随意丢弃杂物。

六、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七、重视防水、防盗和安全生产。

八、办公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九、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以上规定,有违者将按管理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办公室值班制度

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小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二、值班地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值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登记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等。

五、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值班人同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办公室。事先无法安排的,应找机动人员暂替,并在值班登记表上注明。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做加强值班安排。

管理处接待来访设诉工作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一、用户投诉的接收

1、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管理处物管员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管理处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管理处亲自或指定人员根据客户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二、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管理处将《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 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 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管理处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3、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业主投诉处理和分析制度

一、凡业主对管理处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或面谈,均由客服务中心进行接待、记录,然后按照投诉内容反馈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做好相应记录。

二、各责任部门接到投诉后,在预定时间内向业主答复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答复时间最长不应超过三天。

三、各责任部门按照业业投诉的内容,安排相应人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部调度室。

四、对重大问题的投诉,各责任部门不能处理的或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五、服务中心应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跟踪投诉解决后是否仍存在问题,如有,仍需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六、对业主的投诉,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

业主意见调查和回访制度

一、客服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主意见调查,业主意见调查应列明业主对以下方面的满意程度:

(a) 供电管理;

(b) 供水管理;

(c) 消防治安管理;

(d) 卫生管理;

(e) 绿化管理;

(f) 公共设施管理;

(g) 维修服务;

(h) 服务态度。

二、服务中心对回收的意见表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结果如调查表的回收份数,总的满意率以及分项满意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共性的意见)等书面报告办公室主任。

三、对各部门存在问题,办公室主任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四、对业主的误解,服务中心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五、对业主意见调查结果及整改方案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六、物管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业主进行回访。

七、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八、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九、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管理处接待来访投诉定期固访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住户排扰解难,把管理工作置于住户监督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投诉工作

1、接待来访望风披靡工作由服务中心物管员负责,管理处应广为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住户投诉有门。

2、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当住户有不理解住宅区的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住户理解并支持管理处的工作。

3、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接待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当天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处理结果汇报管理处责任部门和主任;不能解决的,要将问题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

4、当住户主动前来提合理化建议时,要详细、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采取或制定整改计划,并张榜公布整改措施和表彰“爱我小区”的住户名单,同时给住户优先评选“文明户”。

5、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诿责任、为难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6、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住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尽量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7、当同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参观时,管理处员工应给予热情接待,把住宅区情况做全面的介绍,通过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二、回访工作

1、回访要求:

(1) 办公室主任把对住户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2)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回访记录。

(3) 回访中,对住户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 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回访处理率达100%,有效投诉率力争在1%以下。

2、回访时间及形式:

(1) 办公室主任每年登门回访1~2次。

(2) 物管员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每季度召开一次住户座谈会,征求意见。

(4)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村民集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馈。

(5)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发放住户调查问卷,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回访工作制度

一、维修回访由经理、主管、维修负责人担任。其中:经理回访率不低于10%;主管回访率不低于30%;维修负责人回访率不低于60%。

二、回访时间安排在维修后一星期之内。其中:安全设施维修两天内回访;漏水项目维修三天内回访。

三、回访内容:

1、实地查看维修项目。

2、向在维修现场的业主(住户)或家人了解维修人员服务情况。

3、征询改进意见。

4、核对收费情况。

5、请被回访人签名。

四、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整改。

住宅区管理处回访回访制度

为加强物业管理处与广大住户(业主)的联系,使管理处各项工作置身于住户(业主)监督之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对住户回访制度。

一、回访要求

1、物业管理处正、副主任把对住户(业主)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2、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回访记录。

3、回访中,对住户(业主)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对住户(业主)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回访处理率达100%,投诉率力争控制在1%以下。

二、回访时间及形式

1、牧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每年登门回访1~2次。

2、物管员按区域范围分工,每月回访1次。

3、每季度召开一次楼长会,征求意见。

4、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5、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6、物业管理处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办公室主任及时处理。

7、随时热情接待来访,作好登记。

工程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小区内公共设施、建筑物、设备系统的管理规定;

2、负责新接管物业项目的供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电梯、弱电系统及建筑装修项目的验收和资料核实工作;

3、负责查验用户装修报批手续及审批装修方案、监督装修方案的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评审;

5、负责小区内的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并送有关部门评审;

6、负责对维修装修项目、设备的保养进行验收,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核;

7、负责所有设备、设施系统(供电、空调、给排水、电梯、电话、卫星及有线电视、消防、计量等)的管理、运行、维修等;

8、配合客服中心做好用户入住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交验、记录工作;

9、负责配合客服中心物管员派发的维修施工单;

10、负责小区内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

工程部主管的岗位职责

1、执行管理处经理批示,对管理处经理直接负责,确保所管辖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主管的首要任务,主管对下属人员和所属系统设备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要求每天作如下检查:

⑴小区内主要设备的运行技术状况,发现总是立即处理

⑵检查下属岗位纪委及精神状态,发现不良现象立即纠正

⑶现场督导重要维修工程及增改工程施工,控制工程质量与进度

⑷实地考察下属员工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⑸审阅运行报表,掌握所属系统当天能耗状况,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杜绝浪费现象

2、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把好技术关,保证所管辖系统设备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当重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影响小区正常运作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处经理报告;

3、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运行方案,并不断与运行人员研究改进措施,使系统设备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力图节省能耗;

4、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设备月度和年度的维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定期报送管理处经理审定,并负责组织安排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制定工作标准,督导下属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5、切实执行管理处经理指令,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督导下属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坚持周而复始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润滑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严格检查督导下属的工作。

6、针对下属员工的技术状态和思想状况,编制培训计划,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物业服务意识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7、审核下属员工考勤,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督促下属做好设备维修、故障处理、零部件更换记录,每月由技术资料员整理归档;

8、掌握科技发展动态,认真推广新技术,改造不合理的设备,完善设施和施工遗留的缺陷,对所属系统的重大改造工作参与设计,提出与原系统匹配的可行方案,监督外协施工,验收施工质量。

9、负责小区内业主/住户的装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查和验收,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装修协调、统一、美观及符合消防要求;

10、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领班岗位职责

1、规范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承上启下,及时完成主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管理好、使用好本班负责范围的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保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是领班的首要责任。对管辖设备要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润滑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

3、工程部领班是班组的骨干,应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以身作则,技术精益求精,协助主管做好班组管理工作,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4、做好日常工作安排,做到维修迅速及时,保证质量,不留问题;设备发生故障时,有效的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小区内的正常运作;

5、做好本班设备的年月检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主管审核。负责检修保养计划实施;

6、做好本班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和技术档案,每月定期报主管审阅;

7、做好本班组人员的考勤制度和维修台帐,每月报主管汇总;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维修工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班安排,除完成日常维修任务外,有计划地承担其它工作任务;

2、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电气设备的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

3、积极协调配电工的工作,出现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返回机房,听从领班的指挥;

4、招待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

5、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日夜班的交接班工作;

6、交班时发生故障,上一班必须协同下一班排队故障后才能下班,配电设备发生事故时不得离岗;

7、请假、补休需在一天前报告领班,并由领班安排合适的替班人;

8、搞好班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厂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它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1、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2、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00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3、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4、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5、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6、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7、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门卫工作岗位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

六、本小区住户什么时候叫门及时开门,禁止私自给住户和其它人员配发钥匙。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三、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它事故,每人奖200元。

篇4: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空间设计部也有自身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空间设计部是营业区布局的设计和审批部,其工作直接与购物中心防火工作相关,是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本广场的安全,切实贯彻“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现拟定安全防火责任书:

一. 安全防火责任:

1. 熟悉和掌握本广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及疏散标志分布情况。在日常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中,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大於救灾”的观念,充分考虑消防的空间要求,协调好安全与经营的关系。

2. 在设计本广场布局时,严格控制挤占、分隔或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标志的现象,若确因销售需要而遮挡疏散标志须与工程部、安保部联系寻求改进办法,未有与工程部、安保部同意不能擅自行事。

3. 任何较大范围的布局调整以及所有新布局的装饰施工,在图纸审核时应严把材料审批关,。

4. 对客户提供的布局设计和装修方案进行审批时,定要注意其设计是否对消防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要求提高空间利用率的同时,应注重防火工作的基本需要。

5. 对通过了审批的客户设计,定要求客户在施工时(文字知会),不要随便变更设计方案而挤占消防空间。对不合格的柜台施工,协助安保部要求厂家即刻整改,以确保落实防火安全。在施工时若因整体装饰美观,方便购物和推广等需要而遮挡消防栓应在遮挡物(非固定性展板类)上应粘贴醒目标志。

二. 奖罚:

1. 工作中能认真履行职责和本责任书的设计、审批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安保部门推荐参加市、区“评先”。

2. 工作中疏忽大意而造成失误但未能造成重大防火隐患的设计审批人员将予以行政处罚,并处50—100元罚金。

3. 工作中玩忽职守未能按本责任书履行责任造成重大隐患的设计审批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处200—500元罚金。

物业部经理: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篇6: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篇7: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篇8:工厂仓库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工厂仓库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篇9: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__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__年5月1日起施行。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篇10: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制氧站、输氧管道属于重点防火保卫部位,为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禁火区的安全生产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厂区标语

厂区吸烟通告

厂区环境卫生标语

厂区聘用合同

厂区节约用电通知

厂区出入管理规定

厂区厂地租赁协议书

在厂区抽烟检讨书

厂区供暖准备工作通讯稿

厂区车间实施活动方案

《厂区防火规章制度(锦集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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