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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

时间:2025-11-20 07:45:33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本文共5篇,供大家参考。

篇1: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

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从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进行了考察。文章从物、财产、财产权概念入手,分析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理论的几个误区,进而揭示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当代困境,即它的“绝对的所有权”的概念系统,难以适应财产权种类和形式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与经济生活的现实。文章提出了构筑我国财产法体系的设想:保留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同时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并赋予新型财产权利与所有权和债权平等的地位。

财产权制度是民法的基石。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各项财产权制度的研究有了很大进展,但从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角度进行整体的、系统的研究,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这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是不利的。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物、财产和财产权概念入手,分析大陆法系财产法理论的几个误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财产权制度的比较和评析,为在理论上重塑我国财产权体系提出一种思路。

一、物、财产和财产权

“财产”一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和形式。在古罗马社会,财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实体形态的有形物,法律中还据以创造了抽象的“物”的概念。物依自然属性的不同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奴隶作为客体被纳入动产的范畴。与此同时,罗马法也提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盖尤士(Gaius)认为,有体物是以实体存在,并且可以凭人们感官触觉的物,如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则仅指没有实体存在,为人们拟制的物,如债权、用益权、地役权等权利[1].这说明罗马法已注意到权利的性质及其归类问题,但由于当时财产唯一可能存在的形式是对有体物的占有和使用,罗马法只能在有体物的范畴中解决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法律问题。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客体主要限于有体物范围,债权、用益权和地役权仅作为一种例外的“物”而存在。

西欧封建社会仍沿袭罗马法物和财产的概念,财产主要表现为不动产以及于土地上设立的诸权利,财产范围并未扩大。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诸国财产的范围迅猛拓宽。为了加快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出现,成为新的物的形式,知识产品也成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大陆法系各国有关财产的立法例虽各具特色,但都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18法国民法典第516条规定:“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第526条规定:“不动产的用益权、地役权或土地使用权,旨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均指不动产。第529条规定:

“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之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因而该法沿用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把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并且把债权及股权等作为无体物归为动产一类。18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仅谈及有体物(Sacheo)的所有权,并且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瑞士民法典第655条朋确规定某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荷兰民法典则规定债的转让应根据取得财产的方法进行,这意味着一个人能够作为债的所有者[2].因此,除德国、日本外,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沿袭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和分类,并企图在所有权及物的范畴中完善财产制度,这种情况导致所有权以外具体财产权利的独立性相应地被忽视。

我国法律用语中,“物”的含义与德国法、日本法相应的规定相同,并且立法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民法通则第5章第1条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显然指物。而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财产”则泛指有体物、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3].

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普遍采用“财产”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物”的概念。如同大陆法系,英美财产法也有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划分,地产权、债权、股份、信托基金以及权利证书等均被视为抽象物。作为交易对象的任何有价值的资产均被恰当地当作物,就象公司股票之类的抽象物当作轮船和汽车之类的有体物一样。“[4] ”财产“一词也常常被不加区别地用来表示有货币价值的所有权客体,同时也指人们对物的权利。土地、动产以及所有权、终身财产权、地役权等均可称为财产。在美国,所有权一词常被用作财产的同义词[5].在英国普通法形成时期,财产也被分

[1] [2] [3]

篇2:高考改革:历史与现实的思考

高考改革:历史与现实的思考

创建于1952年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统一考试制度(以下简称“统一高考”),是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教育考试制度。自建制以来,统一高考虽经历了“文革”的劫难和社会各界不时的诘问与非议,但仍因其公平、高效等优点,得以沿用至今。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以及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益多样化,高考制度在考试形式与考试科目上相应地进行了多样化的改革尝试。与此同时,在考试内容特别是命题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改革。由于高考制度影响重大,加之采行了50年之久,利弊都十分明显,使高考改革这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也不时陷入“为改革而改革”的被动境地。因此,很有必要理清改革的思路,把握好改革的方向,以助益于高考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历史与现实的思考,从形式与内容两个角度谈谈高考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统一高考的建立――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史的创举

19科举考试制度被废除后,伴随着欧风美雨的强劲东来,中国各地纷纷创立新式学堂。与此同时,西方大学自主招考的办法也被直接搬入中国的新式大学中,并一直沿用到解放初期。不过,民国时期也曾短期采行过统一招生的办法。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结构性教育失业问题逐渐显现,需要对高校招生进行宏观调控。1937年,中央大学、浙江大学和武汉大学三所国立大学试行联合招生。1938年,教育部规定国立大学实行统一招考(上海各院校除外)。到1940年,实行统一招考的学校范围又扩大到公立院校。私立学校和公私立专科学校仍实行自主招生。[1](P674-676)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战事严峻,统一招考办法实行仅三年便被迫中断。此次统一招考是我国自1905年以来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有效地控制了高校科、系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高校招生的区域公平,同时加强了中等和高等教育的衔接,提高了高校新生质量。

1949年,为执行“暂维现状,立即开学”的方针,保证教育上的衔接与过渡,除北大、清华等少数几所高校实行非实质性的联合招生(为减轻在外地招生的工作量以及为外地考生提供方便,委托外地高校代为招考,但命题、阅卷、录取均由本校负责)[2]外,当年全国绝大多数高校仍沿旧制,实行单独招生考试,招生的计划、条件和办法都由各校自行决定。

由于各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高低有别,单独招考造成许多高校招生不足额和新生报到率低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方便考生与考,更为了克服建国之初教育工作的混乱状态,使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0年5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份高校招生考试文件《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五零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要求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根据该地区的情况,分别在适当地点定期实行全部或局部高等学校联合或统一招生”。如统一招生有困难,各大行政区可“在符合本规定之基本精神范围内,允许各校自行招生”[3]。这项规定的主要意图是促进高等学校招生的统一性和规范化。但由于单独招考操作上的惯性,该年度的招考方式仍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既有校际的联合,又有大区的统一,还有学校的单独招生,体现了过渡时期招生形式的复杂多样性和政策的不稳定性。但总的看来,1950年度的招生考试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大部分学校一次招生即招满足额。

1951年,教育部要求,高校招生继续沿用前一年度的办法,而且统一招生要在单独招生之前举行。[4]在这一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1951年统一招生的规模迅速扩大。据笔者粗略统计,全国214所高校中参加统一招考的学校达149所,比例高达69.6%,在前一年度36%的基础上翻了将近一番。[5](P254-265)当然,该年度的统一招生在取得较大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是各大行政区的生源不平衡,又没有作必要的跨区调剂,导致生源较少的东北、西北地区高等学校招生不足额。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统一考试初始阶段经验缺乏的原因,也有当时各大行政区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原因。

在总结前两年大区联合或统一招生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教育部明确规定,自该年度起,除个别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外,其余高等学校一律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采取统一领导与分省、市、自治区办理相结合的招生办法。[6](P802)至此,统一高考制度基本形成。

应该说,统一高考制度的建立决非一日之功,而是从民国时期和建国后三年过渡时期的统一或联合招考办法一步步发展而来。但1952年的统一招考和以往的招考办法相比有很大不同,它在招生名额、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命题、阅卷、录取及调配等各环节,都由国家明确做出并严格执行统一性规定。因此,可以说,1952年统一高考制度的建立,是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近现代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一次量变积累后质的飞跃。

从外部因素看,社会政治、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是统一高考建制的重要契机。1952年7月21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实现一九五二年培养国家建设干部计划的指示》,强调指出,各地高等学校严格实行统一招生,是实现这一干部培养计划的关键。[7]同年,中共中央还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制定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各条战线都急需大量高级专门人才。1951-1952年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的第一次大规模院系调整,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使调整后的各类院校能招收到合格足额的新生,巩固这次全国范围高等教育重新布局的成果,亟需加强高等学校招生的计划性。而过去的经验证明,只有统一招考才能较好地解决各高等学校招生的失衡问题。此外,数千年的中央集权制统治所带来的统一观念,以及存在了13之久的科举考试所积淀的文化上的“统一考试”基因,也为广大国民接受和认同统一考试制度,奠定了潜在而深厚的心理和文化基础。[8]

从内部因素看,统一高考则是大规模考试自身发展规律的产物。首先,作为一种大规模考试,追求效益是最为现实的考虑。由国家主持的统一考试,无论在经济效益上,抑或在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上,都比各校单独招考更高。实践证明,1952年的统一招生制度,不仅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考生提供了经济便利的投考条件,而且解决了以前各校普遍存在的招生不足额问题。同时,充足的生源和科学的考试办法也保证了新生的质量,新生水平高低不齐的现象也得到很大的改观。其次,追求公平是大规模考试的题中之要义。以考试成绩而不是以金钱、权力为录取标准,才能保证大规模考试的健康发展。统一考试正是从制度上排除了考试之外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了考试的公平与健康发展,使全体国民享有平等参与接受高等教育的竞争机会。因此,招生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考试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以上分析表明,1952年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需要与考试自身发展规律相结合的产物。它开创了高校招考制度的新纪元,对于当时高校选拔合格新生、平衡各地教育水平、改善教育布局、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实现国民教育机会均等,都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它为当代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推动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整体国民素质、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有着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

二、多样化――统一高考的补偏救弊之策

已实行了50年之久的高考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人才的成长和推动全民族文化发展可谓“功德无量”。多数人对高考的巨大功绩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高考为高等学校选拔了数以千万计的优秀新生,为我国的高教事业发展、经济建设及社会文明进步立下了汗马功劳。正如11月的《人民日报》在纪念恢复高考20周年征文的综述中所说,“恢复高考,挽救了我们的民族和国家。”[9]然而,由于统一高考存在重才轻德、压抑考生个性和求异思维、缺乏特色和灵活性等固有的缺陷,随着高考历史的向后推移以及高等教育规模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这些缺陷已经而且将会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各界一直激愤地抨击“片面追求升学率”,并对高考的指挥棒作用群起而攻之。个别学者提出要“废除全国统一高考体制”[10]。更有学者认为,统一高考制度“泯灭人一生中最有创造性年华的发展,让富有想象力的学生沉湎于死记硬背和冗长繁琐的揣摩求证之中”,其影响与科举制使强盛的中华民族日益衰落的后果并无二致,因此,废除统考制,就是要避免鸦片战争的历史悲剧重演。[11]那么,统一高考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否已不复存在?换言之,统一高考是否已完成历史使命,应该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又该何去何从?

辩证地看,统一高考制度的最大优点和最根本问题均出在“统”字上。历史告诉我们,在各种选拔人才的途径中,考试作为一种崇高的、具有可信性的正义程序的执行过程,最为公平和有效;而大规模统一考试的公平与效率恰恰又居各种考试形式之首。使人人享有平等参与高等教育竞争的机会,是统一高考制度存在的根基。在中国这样一个讲人情、重关系、看面子的国度,普通百姓追求的首先就是公平。现在许多地方为减轻小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再进行文化课的升学考试,依法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为什么家长们却“不领情”?惟因担心取消文化课考试将难以保证录取的透明和公正。就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而言,在高等教育供需矛盾仍比较突出的情况下,确保教育机会公平乃第一要义。可见,统一高考存在的根基并未被动摇。在看待统一高考的利弊时,须知“物盈则亏,法久终弊”的道理。高考固然存在种种弊端,有的甚至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但它的积极作用却是主要的。这也正是高考这一深含公平精神的考试选才方式,在饱受政治运动的摧残和众多的非议后仍得以长期实行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统一高考这一适应中国国情与文化的招生制度,在没有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替代办法之前,若置高考积极的社会意义和巨大的历史作用于不顾,轻言废止乃至轻率行废,可能造成比现有弊端严重得多的问题。

另一方面,高考诸多弊病的根源也在于其“统一性”。高考长期的“大一统”局面,特别是“千校一卷”的考试内容上的统一,使层次、类型各异的高等学校无法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出适合培养的人才,不符合高等教育规律。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高等教育对象的集中性也被打破,考生将来自各种年龄段和各行各业。高考若不“与时俱进”,“统一”的优点则可能逆转为其生命力的扼杀者。科学制之终结,便警示了这一点。[12]因此,高考欲保持长远的生命力,必须在坚持统一考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多样化改革。兼顾统一与多样,应成为新世纪高考改革的主旋律。

从高考改革实践看,,广东省首当其冲,实行了“3+X”考试科目改革,允许高校自主选择“X”,拉开了统一高考多样化和高校招生自主权改革的序幕。,又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地进行了“春季高考”的改革试点。但这些改革只局限于考试科目或考试时间上的改变,尚未真正触动高考形式的变革。

要从根本上打破高考以往的“大一统”模式,可以考虑采用二次高考的多样化改革模式。这一模式又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借鉴台湾联考的做法,将高考分成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两种类型。台湾的联考有大学联考和大专联考两种类别。其中,大学联考是针对报考“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大学及独立学院的考生,大专联考则是针对报考“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的专科学校的学生,大专联考又细分为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二、三年制专科学校的.联考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专科学校的联考。[13]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正成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同类型或层次的高等学校,其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市场所需求的人才规格都各不相同,所要求的生源素质也各有不同。在过去“大一统”的模式下,一张考卷从清华、北大考到地方专科学校,使高等学校尤其是高职高专院校难以招到适合培养的生源。须知,考试分数高,不等于职业技能强,正如人们常说的大学生“高分低能”,其中“能”就包括了职业技能在内。除考试的原因外,由于高考实行分批次录取,高分者入重点或本科院校,低分者入高职高专,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高职高专“低人一等”的误识,造成高职生争挤“专升本”班车、“专升本”演变成第二次高考的局面,不利于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

为适应高等教育多样化和人才需求结构立体化的需求,招生入学应根据不同类型或层次进行多样化改革。由于目前培养高等教育专门技术人才的主体仍是高职高专院校,且基本上是专科类型,可将高考分为普通大学及独立学院的本科统考和高职高专的专科统考两种类型。两种高考各司其职,本科层次的高考着重考测学术发展性向和能力,专科层次的高考侧重考测理解和运用能力。广西便是进行这种二次高考的试点,第一次高考为7月举行的本科统考,试题由教育部组织命制,其成绩只能用在本科层次录取;第二次高考为9月举行的专科统考,试题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命制,其成绩只能用在专科层次录取。每位考生都可以选择两次高考中的一次或二次应试。[14]笔者认为,此举不仅可以使不同类型或层次的高校招收到合适的生源,而且给了考生更多的选择机会。不过,鉴于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命题方面的经验较为缺乏,试点阶段两次高考均由教育部组织实施较为科学,待这一改革较为成熟后再逐步将命题权下放。

二次高考模式的第二种选择是借鉴日、韩等国的二次考试或目前我国台湾地区试行的“多元入学方案”的形式,实行全国统一高考和各校单考相结合的报考办法。日本的所有国立、公立大学和大多数私立大学的招生均采行二次考试,即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主持的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和由各大学自行组织的第二次考试,前者以考核考生对高中阶段基本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为主,后者则主要测定考生的学科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学习能力。韩国的大学入学考试与之类似,由“大学修学能力测验”和各校举行的加试组成,同时参考高中的综合记录。台湾从20开始采行的“多元入学方案”,也具有这一特点:招生比重占40%的甄选入学制招生方案,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主办的学科能力测验和大学校系自办甄审两部分组成;其余60%的考试分发入学制招生方案中,也有50%是由学科能力测验和指定科目考试(各大学指定考科但考试仍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两部分组成。[15]美、英等国大学的录取一般也主要依据由权威考试机构组织的学术能力测验或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再参考考生的申请或推荐材料和面试表现。全国统一高考和各校单独考试相结合的二次高考模式,融两种考试形式的优势于一体,前者可以把守基本质量关,同时也便于各大学比较评估生源质量,后者则能充分体现各校的办学特色,较好地落实高校的招生自主权。[16]

以上两种二次高考模式各具特色,可以从不同角度为实现高考多样化发挥作用。在经过一定阶段或范围的试点后,可以进一步将二者结合起来,使高校招生在坚持统一考试的前提下,真正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考试立交桥。

三、“素质立意”――高考内容改革的下一步目标

高考内容是高考发挥导向作用的枢纽,它直接将大学对所需生源的素质要求反馈给中学的教学。因此,考试内容是高考改革最重要的方面之一。然而,长期以来,高考一向较少关注内部或微观层面的改革。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会考制度后,高考结束了长期身兼选拔新生和衡量高中毕业水平两项职责的局面,其内容的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

考试内容主要通过命题来体现,命题立意因此成为内容改革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高考命题基本上以知识立意为主,即以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为考核目标。知识立意几乎成了记忆立意的代名词。20世纪90年代后,高考命题的立意开始由知识关注到能力上。起初是引入和研究美国学者布卢姆的“教育目标分类学”,但受高考纸笔测试形式的制约,只关注到了认知领域中的理解能力和技能等方面。此后,又将认知领域中的知识与能力测试“学科化”,即根据《教学大纲》的目标要求,确定开考各科所测试的内容、目标、形式和能力要求,并以《考试大纲》形式向社会公布,从而克服了制卷者和考生的盲目性。此举突出了高考检验考生的学习结果和进入高校继续学习的能力等任务。到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高考内容改革进程的加快,学科能力测试又上升到综合能力测试。,教育部对四川、河北、上海等五省市的“保送生”进行了“综合能力测试”的试点,次年又扩大到全国。与此同时,积极进行“3+X”的科目改革试点。“3+X”改革的精神实质是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旨在对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其中,设立综合考试科目是此次改革的一个亮点。开设综合科目的意图是想改变过去文理分科绝对化、跨学科能力的综合和学科间知识的渗透力不够的状况,引导学生全面掌握中学阶段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重视能力特别是学科内和跨学科的综合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因此,“3+X”科目改革的实质与重点仍在于考试内容的改革,体现在命题上,便是变知识立意为能力立意,以考查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为重点。[18]当然,无庸讳言,由于综合能力的测试仍是一个新鲜事物,现行综合科目的命题水平尚未达到原定目标,“学科知识拼盘”色彩仍较浓厚。随着高考科目和内容改革的深入、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教育测量技术水平的提高,综合能力测试离既定目标将会越来越近。

然而,在知识基础上的能力考查,并不是高考内容改革的终极目标。到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阶段,高考的功能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局限于“选优”,即解决什么人可以上大学的问题,而将成为一种为高校和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合适”考试,主要解决学生适合上什么大学、学什么专业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学生的素质进行更全面的考测。相应地,高考的命题也应从目前的能力立意进一步提升到素质立意,以考测学生的素质是否与高校及其专业教育合拍,也可以解决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学生因专业选择失误而产生的“厌学”和“逃学”问题。因此,笔者以为,素质立意将成为高考内容改革的下一步目标。

另一方面,由于高考指挥棒作用的客观存在,确立命题的素质立意,也可以更好地引导中学实施素质教育。素质立意的考测目标,既不是单纯的知识,也不是单纯的综合或动手能力,而是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等(身体素质的考测需要另辟途径)。例如,通过巧妙地设计道德推理或道德判断题,不仅可以考测学生的道德知识和综合推理与判断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考测出学生的道德水准。再比如,设计一些常识性试题,采取口试形式,既可以考测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也可以测量其心理素质。鉴于高等学校办学和素质考测的个性化与统一高考的统一性特点不甚吻合,素质考测可由各高等学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来完成。而上述的二次高考模式恰好为这种考测提供了制度保障,即第一次全国统一考试主要考测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学术性向,第二次由高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则主要考测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所需的基本素质。

基于以上研究,笔者认为,奉行公平原则、创造优质高效的统一高考是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史的一项伟大创举。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统一高考的创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存在与发展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统一高考也确有局限,特别是在高等教育规模日益扩大和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势下。因此,进行二次高考的多样化改革,是对统一高考补偏救弊的一项良策。与此同时,为了达到高校和考生之间“双向选择,各取所需”的目标,高考命题改革应从知识和能力立意提升到素质立意的高度,以便实现高等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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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未存字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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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近代西方功利主义:历史与现实的思考

近代西方功利主义:历史与现实的思考

功利主义是近代西方源远流长、颇具影响的重要伦理学流派之一.一般说来,它的最明显特点是以事物或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作为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并且它本身也有着特别强烈的关注实际利益的直接现实性特点,这些决定了它往往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富现实关注意义的道德理论.目前,探讨近代西方功利主义的发展过程及其主要内容,提倡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对建立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道德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作 者:钟小燕 胡晓莺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安康师专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KA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6(2) 分类号:B82-064 关键词:功利主义   最大幸福主义   边沁   密尔   社会主义功利主义  

篇4:课程价值论研究的历史分析与现实思考论文

课程的设置,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会体现出不同的价值法则和行为途径。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情境的改变,课程理论应有其新的内容、新的追求、新的价值准则和行为途径。正因如此,我们在梳理课程价值论的研究脉络的基础上,充分理解课程、开发课程和正确把握课程理论的未来发展走势,从而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国的课程改革与发展。

1 关于课程价值取向认识的分类与评价

关于课程的价值论问题曾经引起过学术界激烈的研究与争执。其研究结果是将课程价值取向论归纳为两种:“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与“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有的学者在上述两类之外,加上“学科(或知识)本位的价值取向”。“两种价值取向论”着眼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探讨的是社会与个人谁最根本,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的问题,并认为知识既可以服务于社会,也可以服务于个人。

社会本位课程价值观重视课程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价值,同时也强调人的个性发展的社会化导向,但轻视人的发展,鼓励和诱导社会对人性的压抑和扭曲,使人在社会中被工具化。知识本位课程价值观关注学科知识的进步与开发,排挤或淹没教育对象――人本身,结果,不是学科知识服务于人,而是学科知识统治人,使人成为了知识的奴隶。个人本位课程价值观强调对人性、人格的终极关怀,但将其神圣化到了超越时代、脱离社会的地步,出现厌弃科学、排斥理性的倾向,构成了对科学文化和科学精神的反动。事实上,课程价值的三种取向,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同时也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和偏颇性。课程内涵的丰富性与外延的广阔性,使得课程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功能,而课程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相对而言,“三种取向论”的课程价值取向更具有包容性、也更全面。

2 关于课程价值取向研究的动态发展及后现代课程观

当然,上述“三种取向论”只是一个横向的切分,在不同历史时期,三者当中,是有不同侧重点的。学术界注意到从动态变化的角度对课程价值加以研究,比如王军认为:“我国大学课程价值取向的变化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具有密切的相关性,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1)对大学课程政治价值的赋予和膜拜;(2)对大学课程经济价值的认可与追求;(3)对大学课程文化价值的思考与关注;(4)对大学课程人性价值的呼吁和倡导。”“大学课程”作为“课程”的`子概念,从局部反映出课程价值取向的变化特征。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概念重建为核心的后现代课程研究蓬勃兴起。它以一种后现代的价值取向、文化态度、社会精神、思维方式来探讨课程现象和课程问题,它将课程研究从一个本质是技术性、实践导向性的、“非理论”的和“非历史”的领域转变为一个理论化的、概念自主的,本质上是历史的、个体的和运动变化的领域。后现代课程研究致力于寻求课程理解,反对课程领域中的技术理性,重视理论性、研究性,关注学习者的自我意识和创造,弘扬整体观和联系观。应该说,后现代课程为我们揭示出了课程研究的新视野,对于我们转变课程观念,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汲取了后现代课程研究的有关观点,取得了初步的成绩。

3 新时期合理的课程价值取向之思考

传统而单一的课程基本价值取向争论的焦点往往在于强调各自观点的独立性特点,而没有将课程看作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价值属性的有机整体。因而我们认为,合理的课程价值观,应该是建立在一个具有多方面价值属性的有机整体的基础之上、兼顾课程价值的纵向与横向、历史与现实、多元性与动态性的联动关系的、动态与均衡相兼的课程价值观。并以此出发,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高校课程改革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实质性的设想:高校课程改革应以体现多元性、动态性与开放性为特征,全面改革课程体系:改变课程观念,重构课程目标;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改变过程僵化、方式机械的课程实施方法;改革课程的评价机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摒弃传统的、静态的、唯知识论课程目标的课程价值观念,重视课程作为一种学习经验的积累,加强学习中的对话和反思,从而使课程焕发出勃勃生机而成为一个主动的、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反思的过程。在改革中,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课程知识结构的合理性特征,目的性、广泛性、纵向性、综合性、动态性、超前性、连续性、局限性,应是课程知识结构合理特征的基本内容。

由于课程价值取向还将受人的本质观、文化传统观、教育哲学思想观、高等教育的功能观等诸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新时期我国的课程价值取向势必兼顾各种因素。当然,在各种因素中,有主有次,因此,树立中心突出、动态平衡的观念,将“个人本位的课程价值取向”、“社会本位的课程价值取向”和“知识本位的课程价值取向”三者有机统体于一体,形成综合平衡、多元动态、协调发展的趋势,在当前形势下,以服务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正如张华所说:“紧紧把握住教育经验的特点及其内在运动过程本身,通过体现教育经验特点的研究方法构建体现课程领域特殊性的概念体系,最终确立起课程领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就是课程理论的未来发展方向。”

总之,课程价值取向,应坚持社会进步、个人发展和知识传授的综合取向,实现知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个人,个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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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历史演进:评价与思考

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历史演进:评价与思考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已经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然而,国内外学术界至今尚未对制度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理论方法、内容结构和学科体系等进行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本文拟对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作一简要的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理论方法、研究内容、学术成就、历史局限性以及对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借鉴意义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与思考。

一、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形成

西方的制度经济史学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史学革命的推动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经济史学对于研究制度问题的特殊重要性,是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被逐渐认识到的。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如何影响了经济绩效,二是制度为什么以及是怎样演变的。而无论对于哪个问题来说,经济史的研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通过经济行为主体和这些行为主体置身于其中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绩效的。而历史上不同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则为人们考察特定的制度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和基础。同时,要说明现存制度的生成和演进,揭示现实世界中不同国家或社会在制度及其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也必须从不同国家或社会各自独特的历史环境中去寻找答案。所有这些,使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共同认识到了经济史对于制度研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也促使经济史学家们开始把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视为经济史学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其进行自觉的系统的思考与探索。从而,使经济史学的研究主体在对制度进行系统的历史分析的意识上,实现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飞跃。

从20世纪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史学大变革。在这场史学革命当中,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及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普遍应用,在经济史学研究中引发了一连串的重大革新和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它为经济史学家们从事制度研究提供了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此后,经济计量学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反事实假设方法等被普遍地运用于经济史学的研究之中,实现了经济史研究方法论的革命,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这些新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制度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力,使得已经对制度分析有了自觉认识的经济史学家们得以运用这些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去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并据此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包括特有的理论方法、专门的分析工具和较为成型的内容结构的学科框架和研究体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制度经济史学”(The  InstitutionalEconomic  History)。

二、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大致经历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The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新制度经济史学”(The  New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和“历史制度分析”(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Analysis)这三个阶段。其中50-60年代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属于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早期发展阶段。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所着重研究的是市场这一特定的经济制度。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是市场制度支配着历史上的各种交换关系,也是市场和其统一化的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增长。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极大地开拓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增强了其对历史上的各种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解释力,使其能够对大量的有关价格、数量和外生变量(如年龄、性别和不同产业的周期性质等)的历史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统计分析,并用于检验和评价有关市场制度及其内部关系的各种假说。

制度经济史的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市场制度确实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存在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初步建立了劳动、资本和产品的市场制度;19世纪90年代时,密执安的劳动市场已经非常完善,甚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非熟练工人的补偿工资差别。在欧洲,从15世纪以来,巴黎地区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就已达到很高的水平,这充分显示了产品市场的功能;各种证券的价格也表明,18世纪时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在很多贸易国家之间发挥着作用。研究结果还表明,市场的产生和扩大是伴随着技术变迁,尤其是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提高,以及能随后带来和平的政治变革而出现的现象。例如,私人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铁路系统这样大规模的融资项目的需要,同时也有赖于政府证券市场的存在。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关注市场制度研究的同时,也对非市场制度作了初步的考察。在这方面,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家深受科斯(Coase.Ronald)的影响。他们把非市场制度视为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的不同方式,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方式的产生,是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和价格过高的结果。因此,非市场制度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换句话说,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非市场制度来补充。显然,非市场制度是作为市场制度的替代物而存在的。

新古典学说的若干研究成果都对这种假说提供了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非市场制度的初步研究,绝不意味着它从根本上认识到了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史那里,非市场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之所以对它予以一定的关注,是把它视为市场制度的一个替代与补充,只有在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时候,非市场制度才可能出现,一旦市场完善了,它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换句话说,非市场制度是可有可无的。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还试图以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证实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和市场化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增长的观点。但事实证明,这是相当困难的。只是到了80年代,索科劳夫(Sokoloff  1989)才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为美国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革新与发明的观点提供了佐证。他以1790年至1846年间美国专利注册为样本,证明了革新发明与市场规模存在着正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怀特(Wright  1987)的研究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美国内战后商品市场的统一非但没有促进反而妨碍了南部经济的发展。

不难看出,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市场制度的研究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围,开创了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的一个新的范式。首先,它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运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各种学说和方法来分析解释历史上的制度问题,改变了经济史的制度研究多年来没有合适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局面,开创了制度经济史乃至整个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其次,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时

,大规模成功地运用了计量统计方法,特别是后来越来越高级的计算机的使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能够对有关制度(特别是市场制度)的大量历史资料和成千上万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这对于以前的传统经济史学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有关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同时,计量统计方法和计算机的应用,对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也使得经济史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本应发挥的特殊作用――为经济学的理论和假说提供历史的经验证明和检验,这是经济史学的一项特殊的学术使命和任务,也是传统的经济史学没有做到的。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尝试,也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第三,就市场制度的研究而言,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紧紧地围绕着经济制度的这一核心,就相关问题的方方面面展开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与探讨。从研究问题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研究方法的新颖性、研究视角的独特性和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来说,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欠与不足。诺思曾指出,直到70年代,传统经济史学还没有对非市场制度做出更为深入的研究,也没能说明为什么在环境与背景相似的情况下,一些社会建立了市场经济,而另外一些社会却没有。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这些缺欠与不足,均源于构成其理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在局限性。显而易见,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经济理论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三、新制度经济史学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史学是伴随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大规模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同时,它的发展也给了新制度经济学以极大的推动与促进。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其对制度进行的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经济史、尤其是制度经济史对于制度分析的特殊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人物如威廉姆森(Oliver.Milliamson,1982)、奥尔森(Mancur.Olson,1982)和诺思(1981)等人都明确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尤其是道格拉斯・C・诺思教授,更以他的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成果,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的集大成者。在他的研究成果中,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史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得到了近乎完美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在完备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零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运作过程。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只要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样,起到协调经济活动作用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就变得无足轻重了。然而,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用传统理论去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诺思认为,在传统经济学的增长模型中,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度。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有效市场,只有在无交易成本时才会实现。当交易产生成本时,制度就起决定作用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交易活动。因此,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框架,诺思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

诺思认为,经济增长的历史是与制度变迁的历史分不开的。他认为,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的代价极为高昂。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够低成本地提供产权保护的制度,在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国家也会(而且是经常地)起到负面的作用:它会造成无效产权,破坏产权界定的市场规则,采取歧视政策对待不同的交易当事人,并限制交易的空间,阻碍交易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悖论”。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除了揭示国家在产权界定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外,诺思还对国家的性质、起源、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以及产生“国家――产权悖论”的根源做了深入的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模型。

诺思在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上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

诺思认为,新制度经济史所要解释和说明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相对无效的经济会持续?是什么妨碍了它们去采用更有效的经济中的制度呢?”在探寻这一问题答案的过程中,诺思又发展了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出一个新的视角,“路径依赖性是分析理解长期经济变迁的关键”。诺思把路径依赖的相关概念和分析方法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之中。他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路径依赖。诺思将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与经济的长期增长或下降模型结合起来,给出了制度长期变迁中的两种轨迹。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这种轨迹差异和路径依赖,揭示了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态千差万别的重要根源,也是低效率的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无论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还是从经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史学都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新制度经济史学实现了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史研究的真正意义上的结合。这种结合无论对于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该说,让众多经济学家(尤其是理论经济学家)真正认识到了经济史研究在经济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是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一大功绩。而这一点,对经济史学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其次,新制度经济史学运用交易成本、产权和公共选择等理论,成功地解释了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源,并创建了以产权、国家、意识形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为核心的经济史研究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范式,开创了经济史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新时期。第三,新制度经济史学的重要贡献,不仅在

于它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研究探讨了制度经济史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而且通过诸多富有开拓性的和思考性的工作,为制度经济史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出了方向。

当然,新制度经济史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其中最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由于新制度经济史学在从事制度分析时,主要使用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这就把它的主要研究领域,限定在了以产权为核心的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上,而对于无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强调的自我实施制度,没有也无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其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它无法解释国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的起源。其二,尽管诺思等人意识到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但始终没有找到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因此,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作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历史考察。而这一点,一直令诺思感到无能为力和遗憾。

四、历史制度分析

历史制度分析起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  Greif)教授。从80年代末起,格瑞夫开始研究中世纪末期商业革命中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了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缺陷与不足,引发了他对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再思考。他认为:“新制度经济史对经济史中有关制度的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勿庸置疑的。它引起了人们对国家界定并加以实施的产权、规则、规制,它们形成的政治过程,及其交易成本的重要性的普通关注。然而,它所依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意味着它只能考察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这些理论框架妨碍了它对‘自我实施’制度(如国家本身),对影响制度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对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的考察。”因此,必须从理论、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新制度经济史学进行全方位的创新。

格瑞夫认为,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超越新制度经济史学把国家作为制度的唯一来源的分析范式,重新给制度下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为了弥补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不足,历史制度分析有针对性地把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

历史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就是开创性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由于历史制度分析把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自我实施制度,就为博弈论广泛地应用于制度经济史研究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自我实施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性质。与那些由国家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必须是参加者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历史制度分析将自我实施制度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度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我实施制度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制度博弈者各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各自不同的目标与对手进行博弈,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最后求得均衡的过程。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对博弈论分析框架的特殊适用性。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在很多种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多重均衡的可能性,这意味着结果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均衡结果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以往的制度分析中的应用范围。而历史制度分析则通过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格瑞夫指出,正是博弈论分析结果的这种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历史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博弈者是如何从他所面临的多重均衡结果中选择了历史和现实中的这个唯一结果,只有通过历史的经验分析才能予以说明。在研究的实践中,格瑞夫通过“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A  context-specific  model)较好地解决了博弈论分析结论的非确定性问题。

在给出了制度的明确定义,找到了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后,格瑞夫对历史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影响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深入严谨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经验研究,对一系列有关制度经济史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格瑞夫是以11-14世纪欧洲“商业革命”时期的意大利城市热那亚和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展开历史制度分析的。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为典型,是因为它们在中世纪晚期虽然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经济贸易繁荣,但在后来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以热那亚为代表的意大利实现了贸易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成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发源地;而以马格里布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却从此进入了经济的长期衰落。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他指出:“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

格瑞夫首先探求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经过严谨缜密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后,格瑞夫得出结论:是不同的制度选择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引上了不同的发展轨道。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长期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然而,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为什么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会作出如此不同的制度选择?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种选择呢?经过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格瑞夫指出,是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遗产以及他们在文化方面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对制度的不同选择。历史事实表明,到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时期,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已经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而不同的文化传统,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的经济政治制度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深刻影响。

在建立海外贸易代表关系过程中,热那亚人的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此外,在社会内部代理关系模式的选择上,热那亚人采用的是“纵向”的代理模式;而马格里布人则采用了“横向”的代理模式。经过论证,格瑞夫进一步指出,热那亚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开放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的纵向代理模式,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是十分有利的;与此相反,马格里布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封闭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横向的代理模式,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则是不利的。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相关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马格里布人没能建立起提货

单制度,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实施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制度保障问题。而热那亚商人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另外,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而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商人们不会指望得到这种互助。于是,意大利人发明了保险制度。再有,在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商人们迫切希望提高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这样,家族企业这种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形式便在热那亚应运而生了。而随着家族企业形式的发展完善,它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股份,同时产生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相关信息的传递以及会计程序的完善等问题。显然,这孕育了股票市场、股份制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初形式。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

文化传统也对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简单地说,在热那亚这种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又相对较低,为了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了。

从上面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中不难看出,文化信仰对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后者的发展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格瑞夫指出,“历史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了两个地区的长期经济发展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

最后,格瑞夫指出,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可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的根源。

历史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学说。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其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第一,历史制度分析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自我实施制度上,弥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给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尤其是运用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历史中的制度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通过探索,格瑞夫不仅为博弈论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而且为博弈论本身从这一应用中获得新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可能。第三,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在制度分析中发挥历史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历史的检验功能方面,进行了可贵的尝试,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第四,对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观点和发人深思的结论,推动了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研究的发展。

当然,历史制度分析毕竟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学说,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必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与局限。第一,历史制度分析对“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晰,对其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也缺少充分的论述,这就容易引起了概念上的模糊和歧义,也给理论上的分析带来了不便。第二,研究领域和范围还过于狭窄,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从目前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看,历史制度分析只是对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国家,主要是热那亚和马格里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历史制度分析。虽然格瑞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并且也在努力通过这些具体的个别的案例研究来发掘出更一般的规律,但就现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其对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待于不断地加深与拓展。第三,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在博弈论与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研究、尤其是与历史制度分析的结合上,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模型的假设条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对博弈论模型的检验问题,以及博弈论模型在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更大的领域内的普遍适用性问题,等等。

五、启示与思考

纵观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其一,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在其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与经济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与创新以及新的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新古典经济理论与方法同经济史研究的结合,导致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运用,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出现;而历史制度分析的崛起,更是得益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新理论新方法的大规模引入。其二,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也表明,经济史学的发展仅仅依赖于经济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不够的,还要(或者说更主要地)依靠自身的实力去赢得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进一步说,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仅需要从理论经济学中汲取动力和营养,积极引进和借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工具,更要以自己所特有的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和促进经济理论的发展,来证实自己对经济理论发展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只要这样,经济史学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真正地融入经济学的主流。西方制度经济史学能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能有今天的学术地位,与新制度经济史学对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与历史制度分析对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现代契约理论所做出的重大贡献,都是分不开的。

目前,我国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多经济史学界同仁认为,制约我国经济史学发展的“瓶颈”是缺少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我以为,如何使我国的经济史研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才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无疑是重要的,但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不能靠别人的“施舍”与“恩赐”,不能依赖四处呼吁去乞求别人的重视和更多的倾斜政策,而是要靠自己学科所特有的研究方法、独具的研究视角、尤其是自己与众不同的研究成果,去证明经济史研究对于我国社会科学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去赢得社会

和学术界(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界)的认可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要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使我国的经济史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实现新的突破与创新。在这方面,需要我们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法,二是要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研究成果。目前看来,对后一工作更缺乏重视与投入,更需要大力加强与提高。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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