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奉化市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本文共3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奉化市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探矿权人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和原始资料档案保管,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96 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130 号)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探矿权人工商登记、勘查登记、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年度公示等信息。
(二)监管信息:涉及探矿权人的勘查项目督察、质量抽查、巡查、信访和卫片执法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探矿权人在依法勘查、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在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存在违约的信息。探矿权人失信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监管中发现探矿权人存在未按实施方案要求投入勘查经费(不含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重型山地工程未挂牌施工、未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未及时封、填探矿遗留的井、硐等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令类)或予以警告处罚的行为;探矿权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拒绝整改的、被处罚款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违反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等行为;探矿权人连续两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行为;探矿权人连续三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探矿权人的巡查信息由矿山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根据巡查任务要求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于当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当季勘查项目巡查信息记录表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文档信息复印移交给局矿管科。每季移交一次。
第五条 探矿权人的卫片执法信息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将矿产卫片执法信息汇总,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矿管科,每年移交一次。
第六条 探矿权人的信访信息由法规科负责将涉矿信访信息汇总,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矿管科,每季移交一次。
第七条 以上所有采集的信用信息均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第八条 监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1月1日起,失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1月1日起。勘查许可证已注销的探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
第九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根据采集信息的文档内容和要求,由矿管科、执法监察大队、法规科、涉矿国土资源所专人负责录入,当季的录入工作原则上要在当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
第十条 矿管科负责人负责信息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局分管领导最终审定,并完成上报。
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含的文件、材料由矿管科专人负责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档案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归档。
附则
第十三条 探矿权信用信息管理由矿管科负责,各相关科室、涉矿国土资源所根据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奉化市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版)》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仙居县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和原始资料档案保管,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5〕13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26号)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探矿权人工商登记、勘查登记、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年度公示等信息。
(二)监管信息:涉及探矿权人的勘查项目督察、质量抽查、巡查、信访和卫片执法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探矿权人在依法勘查、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在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存在违约的信息。
第三条 探矿权人的巡查信息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巡查情况在探矿权巡查信息记录表中完成填写、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文档信息复印移交给局地矿科,每季度移交一次,由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四条 探矿权人的卫片执法信息由监察大队负责将矿产卫片执法信息汇总、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地矿科,每年移交一次,由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五条 探矿权人的信访信息由法规科负责将涉矿信访信息汇总、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地矿科,每季度移交一次,由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六条 失信信息由监察大队、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收集、录入、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地矿科,每季度移交一次,由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七条 以上所有采集的信用信息均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第八条 失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月1日起,监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月1日起,已注销的探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
第九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根据采集信息的文档内容和要求,由地矿科、监察大队、法规科、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专人负责填写、录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完成当季探矿权信息巡查记录表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信息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局分管领导最终审定,并完成上报。
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含的文件、材料由地矿科专人负责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做到“一事一表”,信用信息档案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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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诸暨市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监管制度》全文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和原始资料档案保管,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5〕13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26号)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
1、基本信息:探矿权人工商登记、勘查登记、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年度公示等信息。
2、监管信息:涉及探矿权人的勘查项目督察、质量抽查、巡查、信访和卫片执法等信息。
3、失信信息:探矿权人在依法勘查、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在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存在违约的信息。
第三条 探矿权人的巡查信息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巡查情况在勘查项目巡查记录表中完成填写、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文档信息复印移交给局地矿科,每季度移交一次,由局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四条 探矿权人的卫片执法信息由监察大队负责将矿产卫片执法信息汇总、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局地矿科,每年移交一次,由局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五条 探矿权人的信访信息由局地矿科负责将涉矿信访信息汇总、审核,并在系统中完成相关文档资料录入工作。
第六条 失信信息由矿管科、监察大队、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收集、录入、审核。并将相关文档资料复印移交给局地矿科,每季度移交一次,由局地矿科在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
第七条 以上所有采集的信用信息均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第八条 失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监管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已注销的探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
第九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根据采集信息的文档内容和要求,由局地矿科、监察大队、法规科、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专人负责填写、录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当季勘查项目巡查记录表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信息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局分管领导最终审定,并完成上报。
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含的文件、材料由局地矿科专人负责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做到“一事一表”,信用信息档案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归档。
附 则
第十三条 探矿权信用信息管理由局地矿科负责,各相关科室、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根据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诸暨市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26号)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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