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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1 03:29:45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共1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

篇1: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

《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拟从今年9月至12月,试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新制度,取消现行暂住证,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遴选外来落户人员,以员额总量控制年度落户人口数量,在我国特大型城市中对外来常住人口入户立足于适度放宽,并使他们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据天津市发改委主任张志强介绍,至底,天津外来常住人口393万,其中就业人口276万,占全市就业人口的34.3%。天津常住人口高速增长与户籍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存,有必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适度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使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合理,增强城市活力。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半年以上者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投资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就可申请积分入户。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违法失信的负积分。积分入户分值将透明公示发布,供查阅核实监督。

天津将有首批外来常住人口积分入户。张志强说,天津20常住人口1413万,将确定积分入户年度员额总量。在、20试行期,指标设定为每年2万人,加上投靠亲属人员,预计每年新增入户总量约为6万人,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如下的公共服务:随迁子女可在津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报考中职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积分排名达到入户标准分值并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津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费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天津职工的各项社保,并有相关待遇。本人及子女的'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卫生服务。

据悉,天津将完善居住证积分、积分入户和子女教育等管理细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研究已有的蓝印户口政策。

篇2:天津居住证制度

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市作为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特大城市,常住人口高速增长与户籍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存。截至年底,全市常住人口达到1413.15万人,近年来每年增加50万人,其中本市户籍人口达到993.2万人,外来常住人口总数达到了392万人,占全市人口比重达27.8%。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13%,占户籍人口的18.9%;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9.9%,占户籍人口的12.4%。本市常住人口特别是户籍人口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逐步将进入高龄化社会。实施居住证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可以吸引年轻、有文化、高技能人才来津落户,对改善人口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和谐发展能力。与暂住证相比,居住证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外来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达到积分落户条件者,可以办理本市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政策落户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1、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2、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四、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篇3:天津居住证制度

关于居住证,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在天津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去哪儿领证?

全市221个居住证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

何时开始申请

从1月1日起,均可开始受理居住证的申请。

需要什么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需多长时间

从受理到发证需要约20个工作日

关于积分入户:

年度指标

天津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如何申请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可以分两批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如何确认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向社会公布。

篇4: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

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

按照已经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届时,我市多年来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许多人都关心居住证是什么样子的?申领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又有哪些步骤?

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1.《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3.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4.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办理流程

1.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2.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3.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篇5: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 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第三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收缴10元工本费。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后,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同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 居民本人和代办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依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申领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信息审核无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填写制证信息,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留取申请人联系方式,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更改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

第四章 核实签发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核查。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核查属实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签字确认,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居住证受理信息;核查有误的,在居住登记表填写核查意见后签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门。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对于制证信息有误,被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公安机关退回受理部门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部门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

社区民警发放居住证后,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第十八条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五)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 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2月31日废止。

篇6:天津居住证的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篇7:天津居住证的办理流程

哪些情形会注销居住证

天津居住证办理积分入户等细则详解

办理时限及费用居住证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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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天津居住证的办理流程

天津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

办理材料

1.《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3.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4.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天津引进人才如何办理居住证问题解答

办理流程

1.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2.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3.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篇9:广州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广州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广州市政府官网挂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将有序解决来穗人员落户,并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政策。

同时,广州将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今后,广州将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年限、就业、文化程度、社保、纳税、技术、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

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政策

统计数据显示,底,广州常住人口数据分别是1308万。按照国务院早前批复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广州的常住人口规模要控制在1800万以内。以这两项数据为基准,广州在常住人口数量规模上还有近500万的增长空间。

同为国内一线城市,广州入户门槛相比北京、上海较宽松,但比同样实行积分入户的深圳要严格。比如,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只有北京在实行入户指标分配模式,入户基本没有放开,一般社会人员很难申请户口。其他三个城市都没按指标分配,而是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实施意见》,到年,广州将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和素质提升的人口发展格局。

总的来说,广州将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居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匹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全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

一方面,广州作为超大城市,根据本地的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不断优化人口结构,逐步形成与广州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入户政策体系以及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重点吸纳广州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

另一方面,广州也要有序解决来穗人员落户,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为广州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问题。广州将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符合相关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为居住证赋予更多功能

底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共有783万名来穗人员,人数已接近本地户籍人口数量。如何服务好、管理好外来人口,是广州社会治理工作的难点之一。

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完善与户籍“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今后,居住证不再只是一张普通的卡片,广州将赋予居住证更多的功能,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被正式写入文件。《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具体做法是,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

对居住证功能的提升,广州谋划已久。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曾凯章今年初已表示,管理服务好常住外来人口的思路是,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手段有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草拟居住证功能拓展办法,赋予居住证更多功能,加大居住证的含金量。

“国外往往一个证件能满足很多服务和管理。我们的方向就是让居住证能用在更多地方,更好用,让来穗人员离不开它。”曾凯章更是呼吁,想在广州发展的来穗人员来穗之后,应第一时间去属地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居住证,“只有办了居住证才能更好地享受来穗人员服务的相关内容”。

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体制

广州正在寻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的有效办法。今年1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融合行动计划(—2020年)》(以下简称“融合计划”),提出用5年时间,加快推进来穗人员在文化、经济、政治、生活等领域全方位融入广州社会。

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中,从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保障等方面,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向。如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保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等方面政策措施、加大来穗务工人员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来穗务工人员成本分担机制等。

来穗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尤为关键。对此,广州将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公办学校布局,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潜力,继续加大民办学校补助力度,切实保障来穗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

广州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还将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体制,重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探索制定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共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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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统筹广州户籍制度及相关社会领域改革,有力促进来穗人员有序实现市民化。记者获悉,广州将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积分的方式向常住人口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未来居住证的功能将大为拓展。

将实现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

实施意见提出,要有序解决来穗人员落户。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为广州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问题。将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政策,达到规定分值、符合相关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在各区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并完善日常管理,解决广州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落户地址“兜底”问题及人才类集体户口人员结婚难、子女入户入学难等问题。各区设立至少一个公共集体户,并安排人员专职负责日常管理。

此外将实现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在广州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

持居住证将享更多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广州将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

篇10:天津流动人口居住证签注申请网上办理入口

点击进入天津居住证网上申报系统

办理对象:在津居住的非天津市户籍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用人单位可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条件:拟在天津市居住7日以上。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持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证件照片),

资料

2、合法居所证明:

(1)自有房屋: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3)借住房屋: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4)单位(学校)住宿: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当场办理,受理单位向办理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篇11:居住证证明

兹证明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在我院工作至今,请予以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保卫科

( 日 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 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 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

(四)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

(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七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自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等申领、补办新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情况、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服务和就业扶持;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按规定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等服务;

(四)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依法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疫规划服务;

(七)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的,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九)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按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十二)依法参加居住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有关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户口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的`使用、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娶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使用居住证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居住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信息系统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及数据库,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相互联通与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更新、交换等制度,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逐步实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个人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居住证号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前款规定的视读信息和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及遵纪守法情况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他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居住信息的采集,真实、准确地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查询本人居住信息,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服务。

发现有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个人或者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登

篇12:上海居住证

上海居住证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篇13:居住证证明格式

居住证证明格式范文一: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员工,居住于我公司员工宿舍,地址为: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备注:本证明只用于办理居住证

暂住证,不用于其他用途)

证明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住证证明格式范文二:

兹证明 刘奇(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11045110 )为我公司员工,居住于北城中环城员工宿舍,地址为: 合肥市蒙城北路与阜阳北路交叉口 工作时间3月25日至6月25日,请准予办理居住证。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北城中环城城项目部

居住证证明格式范文三:

编号:

兹有_________ 同志在______社区已在我社区进行信息采集,情况属实,请予办理居住证。

联系电话:

红山街道____社区(签章) 证明 编号: 兹有_________ 同志在______社区 栋 号暂住,已在我社区进行信息采集,情况属实,请予办理居住证。 联系电话: 红山街道____社区(签章)

证明(存根)

篇14: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条例明确,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下为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篇15:居住证介绍信

XXX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本单位人事专员________同志等壹人前来你处办理:

同志的《XX市居住证》个人网上登录密码重置(新办、续办), 请接洽。

此致

敬礼

(公章) (有效期 叁 天)

20XX年X月X日

居住证介绍信

居住证证明

居住证租房合同

居住证工作证明

工作居住证介绍信

居住证就业证明

居住证介绍信范文

居住证办理规定

办理居住证介绍信

办理居住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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