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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2-05-22 00:42:31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演变(共3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演变

篇1: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演变

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演变

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演变

――从央行独立性角度的考察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是在德国首先被提出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该体制为德国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总体环境,并为战后德国经济的恢复及腾飞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在实现社会市场经济诸手段中,货币政策工具是重要的一环,因为在宏观经济秩序中,稳定的币值和良好的金融秩序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极大。可以说,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的币值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不但其经济不能良好发展,而且还可能诱发政治上的**。①基于此,德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独立性极强的中央银行并实行独立的货币金融政策。但是,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非任何人之理性凭空设计而成,而是对德国中央银行百年发展所有经验教训总结后的选择。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之演变分析,得出上述结论,其为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助益之参考。②

一、德国境内银行的早期发展及央行体制的建立

(一)德国统一前银行的发展

德国,在1871年以前仅仅是作为一个地理概念而存在的,它由360多个封建诸侯统治着的小邦组成,没有统一的政权,因而亦无法产生能发行通行全境货币的中央银行。但是,随着其境内经济的发展,曾经出现了许多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马克思就曾经指出:这里没有伊萨克・佩雷尔,但有数百个梅维森,且不说比德国诸侯数目还多的动产抵押贷款银行。③例如,在16世纪,南德意志出现了许多机构,它们在促进银矿开采、通过威尼斯与地中海东部诸国及岛屿做贸易、以及通过里昂,特别是通过安特卫普向诸侯们贷款方面的金融复杂性在当时已达到先进的程度;在汉堡,17世纪也出现了一家存款银行;而在普鲁士,18世纪银行也出现了,他们被用来资助军队及向容克贵族提供贷款。④

但是,德意志境内出现的诸多小银行,仍然保持着原始的状态,它们在各自诸侯国境内分散经营、分散发行银行券,使得银行经营和银行券的流通在地域之间被分割开来。而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市场不断扩大,分割开来的银行券流通与日益扩大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之间出现矛盾,因为商品流通要求打破地域限制,所发银行券得以在较大范围的流通。⑤更为重要的是,德国境内的上述小银行通常都与诸侯政府关系密切,是其筹措战争经费的工具,容易受到战争胜负的影响,支付能力波动极大,倒闭破产案件层出不穷。因此,人们认识到有必要用资力雄厚的银行来发行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提高货币的稳定性,建立稳定的社会信用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德国的银行逐步走上了统一的道路。众所周知,许多国家货币和银行制度的地区性统一通常要经历一个缓慢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德国尤为突出,因为德国国家的统一是如此之慢和痛苦。这一过程是从普鲁士开始的。1790年,弗雷德里克大帝创建的皇家海外公司(1772年建立)演变成经营外汇信贷和办理国家贷款的银行。18又被改组为纯粹的国家银行,并于1846年获得发行银行券的许可,成为银行券发行银行,初具中央银行的雏形。①另一方面,德国境内货币的统一,也促进了中央银行的出现。1828年,德意志诸侯国之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实现了关税的统一,而该同盟的另一个目标是实现铸币的统一,并为此进行了努力,并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时实行的货币改革后,完全实现了德国境内货币的统一。

(二)德意志帝国银行的建立

随着德意志国家和货币的统一,建立一个中央银行来管理货币的时机已经成熟。当时的国会议员路德维希・班贝尔是创设中央银行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分担的责任不是责任”,国家应当集中金融权。但是,班贝尔这一主张遭到了时任普鲁士财政大臣的坎普豪森的反对,他更想保留诸侯国的权力。②经过一场包括德意志帝国首相卢道夫・冯德尔布吕克在内的三角斗争,双方达成妥协,制定出台了《德意志帝国银行法》,将普鲁士国家银行改成帝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但继续保留其它32家地方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要受到限制,并且它们的经营范围也严格被限制在本诸侯国领土之内。德国的中央银行制度由此开始形成。

根据银行法,德意志帝国银行以“调节帝国境内货币流通量、为支付清算提供便利并且保证可获得资本的充分利用”为职责。它是股份制私人银行,但股东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其最高控制权属于帝国首相及其领导下的帝国银行董事会,以首相为首的5人托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体系进行监督。这一体制确保了国家对帝国银行的决定性影响。③但是,在帝国银行建立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德国货币政策并未显现出这一决定性影响,帝国银行在法律范围内独立的行使着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帝国银行发行银行券亦有发行准备的限制,该法规定:银行发行的三分之一银行券必须以由金银铸成的德国硬币、帝国国库券或黄金作为发行准备(即所谓的“现金准备”),其他银行券的发行则需优等商业汇票作为发行准备(即所谓的“银行准备”),超过限额发行银行券时须向帝国政府缴纳5%的货币发行税。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发生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因为政府受此规定限制,无法向银行无限贷款从而逼迫央行滥发货币。

上述中央银行体制,为德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世纪下半叶,德国开始工业革命,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完成了经济性质的根本转变,由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跃升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工业化强国。在这一过程中,德国的金融体制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本扩张提供了雄厚的资金保障,成为经济迅猛发展的助推剂。但是,在19,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即将来临的时候时,德国央行体制固有的弱点凸显出来。当时,为了筹措战争费用,政府利用对银行的控制权向帝国银行借款。黄金兑换制度及纸币发行税均被废止。(发行准备条例虽然没有一起被取消但在执行上也大大放松了。)取而代之的“现金准备”则是政府机构的借款借据,而“银行准备”则是帝国国库券及帝国短期债券。④这种以政府债券替代黄金储备向中央银行融资以扩张国家信用的战时体制,为战后发生的严重通货膨胀埋下了祸根。

二、1914年―1945年间的德国央行法律制度――崩溃与改造之间徘徊

如上所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政府为筹措战争经费而大举向帝国银行贷款,引发了通货膨胀。而在战争结束后,德国政府面对高额的战争赔款、公债和战争受害者的补助金,惟有通过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量,才能摆脱困境。由此,德国国内的通货如快马奔驰一样的急剧膨胀。根据需尔特弗雷里希的研究,1923年6月德国流通中的货币达到17万亿马克,比1914年的63亿马克增加了2750倍;而流动债券在1923年11月达到19万万亿马克,比1914年7月的30万亿马克增加363亿千倍。1923年6月的物价是19的5倍。①德国民众生活在极度的恐慌之中。面对上述致命的恶果,19上台的魏玛政府惟有一个策略可以运用,即对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增强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以重建战后德国货币体制。另外,一战后,国际上要求中央银行保持独立的呼声日高,19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曾作出如下决议:“中央银行必须不受政府的压力,而应依循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1922年的热亚那国际金融会议,对上述宗旨予以了同样的强调。②

在国内压力和国际呼吁下,1924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银行法》,规定:帝国银行独立于政府;帝国银行独立对其货币政策及其贷款活动承担责任;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贷款数额也有严格的限制;中央银行对于流通中的货币必须至少拥有40%的黄金及外汇储备,承担以黄金和外汇兑换其执笔的义务。③另外,在机构设置上,为了保证帝国银行的.独立性,摆脱德国政府的控制,设置了行使实质性权力的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同时,也为了保证政府对战胜的协约过履行赔款义务,该法还规定:帝国银行理事会中半数成员应当为外国人,而且其中的负责发行货币的专员必须为外国人。④上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央行应当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理念,成为德国央行独立性体制的开端。

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体制及稳定的货币体系重新确立,消除了造成通货膨胀的机制和心理根源后,伴随而来的是德国经济相对稳定的中间阶段。⑤但是,好景不长,1933年纳粹上台后,开始了对这一体制的反动。纳粹的全部对内对外政策和经济政策都是为准备发动战争服务的,希特勒取得政权“……是由那些把德国推入第一次帝国主义世界大战的灾难,并且应对通货膨胀以及1929―1932年经济危机负责的帝国主义战争贩子安排好的。这些老牌的叛卖德国民族利益的罪犯,这时又依靠希特勒党来准备另一场世界大战了”。⑥按照上述目的,纳粹政府把德意志帝国银行转变为自己筹措战争款的工具,帝国银行则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按照政府甚至希特勒个人的额意志发行货币,而毋需说制定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了。

为了使纳粹上述任意利用信用扩张来支持战争经济的金融体制合法化,希特勒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法规。1933年,重新修订的《银行法》颁布,规定:取消帝国银行的理事会,帝国银行行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转归国家元首;赋予帝国银行执行公开市场政策的权力,但很少使用它;帝国银行可以对“创造就业汇票”进行贴现,以便向新政府为创造就业提供资金。⑦但是,当这一融资手段被用作为战争准备资金时,这一制度彻底丧失了信用,并由此导致通货膨胀性的货币供应。当然,纳粹政府的上述做法,亦遭到了帝国银行的强烈反对,但却无力阻止它,在反对声中,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亦逐步减小。1937年2月,帝国银行新秩序法颁布,规定帝国银行董事会由元首直接领导,该行的独立性被彻底剥夺。到1939年,该董事会也被最终解散。①1939边,纳粹政府又颁布帝国银行法,规定:停止兑换纸币;由40%黄金和外汇构成的发行准备可全部由汇票、支票、短期国库券、帝国财政债券和其他类似债券充当;中央银行对帝国提供的贷款数额最终由“领袖和帝国元首”决定。②至此,纳粹政府最终完成了中央银行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国有化。

三、德国中央银行的重建

(一)德意志诸州银行的建立和货币秩序的重建

战败后的德国一片废墟,满目苍荑,大部分城市化为乌有,遍地断壁残垣。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战争时期纳粹政府大量发行货币,到战争结束时,德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德国经济被彻底切断了“血脉”。1935年―1945年间,德国的现金流通由63亿帝国马克激增到730亿帝国马克,银行存款大约由300亿增加到1500亿以上。第三帝国的公共债务由150亿帝国马克上升到4150亿帝国马克。③在这一空前规模的通货膨胀压力下,德国的银行及货币体系已经名存实亡,美国的香烟甚至代替了帝国马克而成为流通的手段。当时的经济学家W・勒普克曾嘲笑般的说这是“一种发油――烟灰缸――药茶的经济”。④

面对德国的经济形势,美英法三国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开始协调各自的对德政策,并很快达成一致共识――稳定的欧洲需要稳定与繁荣的德国。⑤由此,重建德国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首要步骤是恢复德国被战争完全破坏的经济秩序。而德国经济恢复的前提,即为健全的货币秩序的重建,而从实际条件来看,建立一个健全的货币秩序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体系。基于此,从1946年开始,美、英、法三国在西部占领区内效仿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德国设计了一个具有严格的组织机构的两级中央银行体系。该体系由西部占领区内各州法律上独立的州银行和1948年3月1日在法兰克福建立的德意志诸州银行组成。德意志诸州银行负责货币发行,政策协调,管理外汇等,州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两级架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由行长、州中央银行行长、德意志诸州银行执行理事会总裁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决定贴现政策和最低准备金政策,为公开市场政策和发布贷款指令制定指导原则。⑥德意志诸州银行已经具有中央银行的的雏形。接着,1948年6月,德意志诸州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德国马克,以取代帝国马克,进行货币改革以重建德国的货币秩序。与1923年一战后发生的恶性通货膨胀不同,1948的货币改革使德国经济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货币改革彻底抑制了通货膨胀,为恢复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稳定的货币条件。在此基础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为德国战后经济发展奇迹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德国人在经历了两次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灾难性后果之后,对中央银行必须享有独立性已不再有任何怀疑。另一方面,更由于1948年德意志诸州银行建立时,联邦德国作为一个国家尚未出现,这亦为央行独立于政府提供了客观环境。因此,德意志诸州银行从成立之初即独立于德国的政治机构之外,1951年后它又完全独立于盟国军事管理委员会。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建立

如上所述,德意志诸州银行领导下的两级中央银行体制,仅仅是盟国军管当局为推行货币改革而成立的过渡性机构,它本身是依据军管当局发布的命令组建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军管当局的法令无法被纳入联邦德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循此而建的德意志诸州银行亦因此而丧失了继续作为德国央行而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以宪法的形式要求建立国家中央银行以取而代之。该法第88条规:联邦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中央银行并且以德国的法律取代在那之前所实施的占领军法令。①

经过近8年的准备,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德国于1957年6月26日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废除了两级中央银行体制,在合并、改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尽管各州中央银行仍然保留了自己的名称,但实质上已失去了独立性,成为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该法详细规定了联邦银行的法律形式、任务、组织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货币政策权限、业务范围、年度决算、利润分配、报表制度等内容。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世界塑造了一个崭新的和独立性很大的中央银行。

三、德意志联邦银行独立性分析

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是各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潜力如何,首先取决于宏观经济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带来稳定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正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因此,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银行,是确保货币政策法律机制健康运作的首要条件。③而就独立性而言,德国的中央银行最具代表,其现已成为独立体制的代名词,成为当今众多经济学家和金融组织所有、推荐的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不例外。

(一)德意志联邦银行独立性之原因

在本文的第一、二部分中,笔者不惜笔墨对德国银行体制(尤其是央行体制的发展)做了详细的介绍,其目的毋宁在于揭示德国历史上两次大规模通货膨胀所引发的民众“通货恐慌”所带来的影响。正如上所述,德国人从两次创伤中得出经验,即货币政策的主管机关必须是独立于政府,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其基本任务――保卫货币。在德国人意识中,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会使货币政策带有通货膨胀的倾向,因此,为了确保那些因通货膨胀而受损失的人们的公正利益,就需要有一个尽量摆脱政治压力的独立的中央银行。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德国对中央银行独立性之认识已基本摆脱了对以往痛苦经历的“感情记忆”,而更多的给予理性化的思考,但两者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必须保持央行之独立性。在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政策应当放在首要的位置货币应当维持并独立于政治影响,这是不容改变的。④

(二)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之体现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⑤世界各国中,德国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特色在《联邦银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的核心即在于为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首先,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的考察。《联邦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虽然该条接着规定了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2.9亿德国马克归联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对央行的业务不得进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另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了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这就使得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各项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①

其次,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考察。《联邦银行法》对上述两者关系问题非常重视,并设专章(第3章)对此予以专门规定。联邦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体现着联邦银行的最大特点,亦即,中央银行对政府和议会的适当程度相当独立性,从而保证央行能够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包括稳定货币在内的一切任务。②一方面,《联邦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活动时不受政府的干预,虽然联邦政府的代表有权出席联邦银行董事会,有权向其提出建议,但无最后之表决权,只能提出异议,可要求董事会推迟表决,但最多只有两周。()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联邦银行在保卫本身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与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货币政策意义的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应政府的要求回答问题和提供情报。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联邦银行必须与政府合作紧密合作的义务与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原则是不矛盾的。因为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据“经济稳定增长法”,联邦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都必须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同时有利于达到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外汇平衡和稳健而适度的经济增长。③上述目的亦为联邦银行的根本目标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离了上述方向,联邦银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独立依法行使货币政策权,因为对其而言,保卫货币是其一贯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在独立基础上的紧密合作关系。④

从职能方面考察,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亦十分明显。《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本法赋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并从事国内外支付事务的银行清算。并且,联邦银行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体的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包括以下几点,但应当指出的是,联邦政府每项职权的行使,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专属职权。⑤首先,发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按照《联邦银行法》,联邦银行有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力,并且应当确保有效控制货币流通量,维持货币稳定。其次,实施“银行的银行”职能,即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联邦银行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对银行信贷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备金政策、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实施“国家的银行”的职能。《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和邮政等公共部门以及某些特色机构,按照市场利率发放贷款。在该职能实施时,央行独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导致灾难性的通货膨胀。因为,一旦央行丧失独立性沦为政府筹款的工具而任意扩张政府信用,极有可能导致政府向银行无限透支和任意扩大货币发行,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因此,德国法律第20条规定了联邦银行向政府公共部门贷款的最高限额,这亦是为保证央行独立性的一项措施。最后,货币储备管理者的职能,亦即联邦银行作为德国官方货币储备的唯一机构,有责任保证国家国际现金支付的能力,这也是联邦银行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

篇2:浅析德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原因

浅析德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原因

德国环境政策的演变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1)萌芽阶段(16世纪至1968年):经济增长,污染严重,环境问题被忽视.这主要是由于工业文化观念和工业化发展观的影响;(2)起步阶段(1969-1974年):启动环境政策,这主要是因为环境运动、环境革命的外部因素,以及生态环境恶化、政治机遇的`产物等国内因素的共同影响;(3)转型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环境政策停滞、转型与巩固,这主要是因为一系列重大环境灾害、绿党崛起、舆论压力以及德国生态哲学发展的推动;(4)逐步实施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提出“社会市场经济生态化”,走生态现代化的道路,这主要是因为绿党与社民党联合执政的政治推动力以及胡贝尔现代生态理论的共同作用.

作 者:张婧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刊 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S SCHOOL OF C.P.C 年,卷(期): “”(6) 分类号:X506 关键词:生态哲学   环境运动   德国环境政策   生态现代化  

篇3: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演变、特点及启示

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演变、特点及启示

摘要:回顾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德国职业教育具有以产业为导向、以企业为主导、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完善的体系等一系列突出的特点,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产业发展

很多学者将二战后德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归功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因此总结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与特点,对我国改革职业教育,促进产业发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演变

德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手工业生产史的国家,这使德国形成了重视职业教育培训的传统。早在中世纪时期,市场的狭小促使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建立了行会,限制竞争,但行会同时也具有监督产品质量、维护整个行业声誉的重要作用。为了成为一个独立的手工业者,一个年轻人必须去做学徒,经受长时间的训练和严格的考核。由于手工业者在历史上地位比较高,因而德国形成了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很多人希望孩子接受培训,获得一份独立的工作。

18世纪,伴随工商业的兴起,德国的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强迫入学制的实行,使初等教育在德国得到了普及。[1]92在初等教育基础上,德国一些地区还开办了星期日学校或夜校,进行初等教育的继续教育,传授的主要内容是宗教,但是成效甚微。不过,随着18世纪中期,以化工、钢铁等重化工业的迅速崛起,这些继续教育学校逐渐转变为了技术学校,教授学生未来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吸引了大量年青人前来就读。[1]17618世纪德国教育的另一个特点是实科中学的兴起。这种中学的目的是使成年人能够继续学习数学、机械学、自然知识和手工工艺,[1]90这个时期的实科中学实际上部分承担了职业教育的职能。

19世纪中期,随着德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也继续提高,业余性质的技术学校很难满足产业对工人的素质要求。这种背景下,德国职业教育学家凯施恩斯特建议建立按照专业划分、以职业为导向的义务职业进修学校,并在1906年率先在慕尼黑建立了“职业进修学校”。[2]凯施恩斯特建立的学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国其它地区纷纷效仿。凯施恩斯特的思想得到了国家认可,1938年,德国义务教育法中正式规定职业技术教育为义务教育。由国家出资施行职业教育,奠定了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基础。

二战之后,德国产业的迅速升级,也促进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升级。初等学校毕业后的学生不再直接进入技术学校,而是首先进入中等学校完成中等教育,然后再选择进入高等学校或者职业技术学校。但在中等教育中,就已经开始通过进入不同类型的中学为不同的后续教育做准备,准备进入高等学校的主要进入文理中学学习,而准备进入职业技术学校的则进入实科中学学习。正是在这个时期,德国独特的、备受称赞的“双元制”职业教育逐渐成型,并在1969年以《职业教育法》的形式规定了在职业教育中企业和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0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职业教育理念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主要是产业结构的不断高级化使产业工人必须掌握更多的知识,传统职业教育难以满足要求。这促使了新的教育体系的形成。这种体系主要是通过将职业教育并入高等教育体系实现的。由于双元制教育的存在,德国在二战后高等教育发展缓慢,大学生入学率低于其它发达国家,使德国的高等教育受到了诸多批评。在此背景下,德国改革了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学的数量以及增加大学招生数量。随着改革的进行,德国大学生数量迅速增加,使德国的高等教育迅速由精英型转变成为了大众型。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张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如师资力量不足、学生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更主要的问题是带来了对洪堡理念的挑战。1976年制定的德国高等教育大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目的首先是“为各种职业做准备,传授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3]但是德国并没有丢弃洪堡传统。实际上在80年代,德国的大学已经明显分为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建立的大学,仍然以研究为主,并不直接提供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另一种类型是在高等教育改革后新建立以及由各类职业、专业技术学校升级的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这些院校主要面向职业,提供各种实用性课程,学生仍然通过传统的“双元制”体系前往工厂或生产一线实习。[4]

二、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梳理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到,德国职业教育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产业为导向

德国的职业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中世纪时期的.学徒制奠定了今天德国职业教育的雏形。随着产业的不断高级化,职业教育也不断取得发展,从早期的业余进修学校直到今天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都是适应产业不断发展的结果。因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始终反映了产业界的需求变化。这种产业的导向性也充分体现在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如在职业资格标准的确定以及课程开发上,德国建立了由最富有代表性的企业参加的全国性的“职业资格早期检测监测系统”,由他们收集数据并提供标准制定建议。德国经济部还每年颁布一次“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的名称和数量,并且会随着产业的变化对从业者的资格不断提出新的要求。[5]这使德国的职业培训能够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调整,学生能够跟上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二)以企业为主导

在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中,企业居于主导地位而职业学校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德国职业教育长期演变的结果。从学生的身份上看,学生从中学毕业到进入职业学校前,首先要与一家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培训合同,然后由工厂与学校签约。这样,学生的身份首先是该企业的学徒,其次才是职业学校的学生。从培养经费上看,以典型的德国“双元制”教育为例,在10900欧元的生均教育经费中,企业负担8700欧元,而职业学校仅负担2200欧元。[6]从课程设计与考核来看,学生主要是在工厂中进行企业培训,由企业负责为学生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职业学校主要是进行理论知识学习,而且理论知识的学习课程,也全部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参与制定。 (三)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职业学校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具有高水平操作能力同时兼具一定理论知识的高水平技术工人,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十分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实际上,德国的职业教育起源于中世纪的学徒制,是在学徒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理论培训。以目前典型的“双元制”职业学校为例,学生一般三分之二的时间在企业的岗位或实训车间进行技能训练,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为了保证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德国职业教育教师要求严格,企业的培训指导员必须是在专业领域中经验丰富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教师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教师资格要求进入大学学习,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环节考核后,才能够任职。[7]

(四)完善的教育体系

德国的职业教育,不单单是职业技术学校与产业界的结合,同时也是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由于德国具有重视技术工人的优良传统,故此职业教育并不像英法及我国一样,是很多无法进入大学的学生们的无奈选择。学生在初等教育结束后就开始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分流进入学术性更强的文理中学还是进入职业导向性更强的实科中学与主体中学。同时,为了保证学生不因过早分流而失去选择的机会,德国允许在各种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进行转换。完善的教育体系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前景选择接受不同种类的教育,保证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教育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生产,其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如果投资教育的个体从中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成本,那么就很难使教育投资发生。对职业教育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为产业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这就决定了企业在职业培训中天然的重要地位。然而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够从职业教育中获取收益,那么企业便不会对职业教育感兴趣。德国通过职业教育以企业为主解决了这个问题。德国职业学校的学生首先与企业签订合同,毕业后也大多留在该企业,这就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外部性。近年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受到了许多抨击,一些人主张国家和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但是反对者认为这样将会造成企业拒绝接纳职业学校学生来企业实习,并且在雇佣职业学校学生上也会变得消极。[8]我国职业教育缺乏实践环节也正是由于企业很难从职业教育中获得收益,导致即使在企业实习的过程中学生也往往难以获得有价值的实际操作机会。虽然我国已经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但这些法律往往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由于我国国情与德国不同,不具备德国悠久的职业教育传统,发展类似德国以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并不现实。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即引进推广这种模式,但并未取得多大成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我国可以调整现有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增强职业教育的能力。

(一)产教结合的模式应多样化

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职业教育是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而不断发展的。当产业处在较低层次时,业余进修学校即可以完成职业教育的任务。但是随着产业的升级,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出现高等教育化的趋势。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各地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不应当完全相同。对广大内陆地区来说,中等职业教育甚至短期培训就能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而在东南沿海及京津地区,由于产业结构的不断高级化,高等教育层次的职业教育已经成为目前继续发展的方向。因此,就全国范围来说,应该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不宜采取全国统一的课程标准及发展方向。

(二)增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参与度

德国的职业学校一般建立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协调企业与学校的重要枢纽。如德国符腾堡工商管理职业学院与12家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司建立了联系,这些公司在校决策机构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4]这保证了职业学校的课程构建等方面可以充分反映企业界的意见,培养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仍然是以学校为主的办学模式,在这种封闭的办学模式中,企业没有话语权,其课程设计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因此单纯要求企业投入很难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如果想要改变这种局面,那么需要教育部门更多地倾听产业部门的意见,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职业学校的决策中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使职业教育更能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三)加强职业学校师资力量的培养

当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先进的职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训体系,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总体来说,职业学校教师准入体系仍然沿用了学术研究型大学的模式,大部分进入职业学校的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实践经验,这导致了职业学校的教学设计与一般本科院校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培养的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应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经验,对职业院校教师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设置专门的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或者从社会上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进入职业学校,从而改变职业学校教师的技能结构,以此带动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技能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德]弗・鲍尔生.德国教育史[M].滕大春,滕大生译.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2] 曲同颖,李海民.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对中国职业教育

的借鉴意义[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3]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同济大学联邦德国问题研究所.

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法选编[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7.

[4] 张建荣.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及其启示[J].高等工

程教育研究,2006,(1).

[5] 洪贞银.浅析德国“双元制”对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模式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5).

[6] 孙进.德国教育投入的规模、结构及特点[J].比较教育

研究,2009,(5).

[7] 马宇.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特点新论[J].教育

评论,2012,(6).

[8] 周丽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困境与出路[J].比

较教育研究,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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