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共15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篇2: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篇3: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办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1.2同一部门同一地区人员分布适宜,避免过分的老乡关系和裙带关系出现。
2. 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补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补员招聘: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资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报总经办审批后,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2应聘人员应聘时需填写《应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验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明等,从事技术工种的还需有技术等级证,且提供之证件必须为原件),并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初试”栏内签字确认,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复试意见”内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考核资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资源部;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 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人力资源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完整后交人力资源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开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二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部应及时办理新的劳动合同。
5.3.对不按上续程序办理员工考评的主管而造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承担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5.4.《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调薪表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人力资源科统一保管,副主管级以上员工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程序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开除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三条 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商业、技术资料的安全和人事资料的保密可靠,制订本制度。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一般资料和保密资料两种,保密资料包括公司技术开发资料、市场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及供货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除此之外的资料为一般资料。
2.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保护一切保密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保证信息不外泄,资料不外流,具体规定如下:
2.1.未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摘抄、复印任何保密资料,违者以违反工作纪律论;
2.2.收发、传递或经批准携带保密资料外出的,由经手人负责该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生泄密,以玩忽职守论;
2.3.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如经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许在公司大范围内谈论所掌握的资料,更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竞争对手提及相关资料,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以泄密论处;
2.4.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特别是技术及市场资料的员工,如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窃取公司机密,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前来公司访问或服务的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前台接待员给予对方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电话通知受访人,由受访人引导方可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进入软件技术开发区域,还必须事先征得技术总监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门配合,互相监督执行,如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或可能泄露,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特殊岗位人员担保规定
为加强特殊岗位人员管理,防患未然,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直接接触公司财务及客户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担保管理。特殊岗位人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行为需请人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该特殊岗位人员及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1.担保管理的岗位范围:
需请人担保的职位有:财务出纳、司机。
2.担保人范围:
2.1.公司已满试用期的在职人员,但两人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2.2.集团内其它公司在职人员;
2.3.有包头市户口的非公司人员。
3.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一经承诺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即需对被担保人在华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被担保人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公司或其他原因无法(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时,该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4.担保手续的办理
公司将提供担保书格式,担保书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双方签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头市户口非本公司人员担保人需出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并留复印件,附在担保书后)。
5.担保手续的变更
被担保人正常离开公司,担保关系自行终止。担保人先于被担保人离开公司,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要求终止担保关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时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撰并解释;
2.随公司发展及要求变化,公司有权对内容进行调整;
3.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4.附表:
《招聘申请表》
《应聘程序记录表》
《员工试用期协议书》
《担保书》
《试用期员工考核表》
《离职程序记录表》
篇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律化,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录用
第一条 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 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 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 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 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 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 不得扣押 员工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 员工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员工收 取财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六条 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 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 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 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 员工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离职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前体。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 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执行。
附:相关必备文件
(1) 录用条件
(2) 员工入职登记表
(3) 订立合同通知单
(4) 试用期考核标准
(5)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 职工名册
(7)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8) 关于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员工民主讨论大会的会议记录及签名
(9) 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公示确认书
(10) 处罚通知书
(11) 员工辞职申请书
(12)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13) 辞退通知书
(14)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15) 工作交接表
篇5: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给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能够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供给劳动有关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时,能够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景,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资料;(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职责。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一样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供给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供给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职责。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职责。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必须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必须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职责。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职责。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供给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能够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景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必须时光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因员工过失(不贴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劳动合同能够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职责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职责)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光,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贴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能够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景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光。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景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景);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光);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篇6: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供给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资料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一样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光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光,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景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经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年、月、日
篇7: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 发放范围:
(1) 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 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 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 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 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 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 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 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 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 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 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 发放原则:
(1) 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 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篇8:公司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协议书
公司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__市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x政办发[____]__号等文件精神,根据__市__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__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__市__公司改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__市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甲方决定对公司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在认真阅读了《方案》及《细则》的基础上,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p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p权利:根据《方案》及《细则》之有关规定,在履行具体条款的过程中,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按照《方案》及《细则》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置。
2p义务:根据《方案》及《细则》之规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根据乙方连续工龄的长短,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经核实:截止____年x月x日(改制基准日),乙方的连续工龄为年,由此依照x政办发[____]__号文件精神和《方案》及《细则》之规定核算出乙方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为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根据《方案》及《细则》之规定,乙方有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理顺劳动关系的分流方式(即入股新公司、选择社会就业、内退及协保等分流方式)。
2、义务:乙方在作出选择理顺劳动关系的分流方式的决定后,必须履行《方案》及《细则》所规定的相应条款。
三、其他约定条款
1、甲方与乙方办理理顺劳动关系手续以后,双方即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并报__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甲方不再对乙方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乙方选定了理顺劳动关系的'分流方式后,经乙方书面申请,甲乙双方签定《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协议书》后,甲方同意免费为乙方代管人事档案,代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乙方申请委托甲方管理人事档案,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具体事项按双方签定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协议书》办理。
4、乙方不委托甲方代管人事档案及代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必须出具书转移面申请,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乙方不出具书面转移申请、又不签定《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协议书》的,甲方在改制完成后将到社保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发放和领取依照《__市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人员分流申请表》有关规定执行。
6、根据《方案》及《细则》之规定,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之前必须认真填报《__市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人员分流申请表》,此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违约责任
根据《方案》及《细则》的规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定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解决方式
违约解决方式为提请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持一份,__市__局人事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按手印)
法人代表:(签名)
本协议签订时间:____年x月x日
篇9:劳动关系答辩状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答辩[1]
答辩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健 北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丁YY
答辩人因丁YY诉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岳劳仲字第xx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答辩人一贯严格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所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发放工资等。
2、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始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3、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求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
(1)、1月1日至5月14日,被答辩人迟到、早退和旷工次数达44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答辩人可以将其单方辞退。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2)、由于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辩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谈话,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改进工作,但是即使给予被答辩人许多时间和机会,被答辩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带保安队伍表现差强人意。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二。
(3)、被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隔天工作一天后开始旷工,未办理交接手续。
该一系列的行为,表明被答辩人同意并接受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所以,本案不具备赔偿的前提。
因被答辩人作为保安队长不称职,所以,205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实,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辩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并非突然提出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有问题,因为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对于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被答辩人如果认为其能够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或司法机关表示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是在答辩人协商解除的通知(5月14日)送达后, 被答辩人隔日继续工作一天(5月16日)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离职。
被答辩人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就是被答辩人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4、 被答辩人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因为:
一是并非答辩人单方辞退;
二是被答辩人只为答辩人工作四个半月;
三是被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一年;
四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所以,被答辩人不可能会有失业金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长沙XX物业公司
20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劳动关系)[2]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xx0。
电话13x1938xx。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xx。
20x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2013)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20x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203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篇10: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当发生了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其实劳动者 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以下是证明劳动关系的5种方法: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面这些都可以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篇11:劳动关系证明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
到本单位工作,与本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门、岗位和职务为: ,本
单位工作年限共计 年 月。
一、该劳动者与我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以下第 项(只选一项)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
A、试用期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1)由单位解除;(2)由劳动者解除;
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
F、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
G、劳动者辞职;
H、合同期限届满,依法可以终止的;
I、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二、单位依法 (填写“应当”或“无须”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 元;社会保险费已缴至: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留置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证明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邮寄送达( ) 公告送达( )
说明:
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本证明书。用人单位直接送达证明书时,劳动者拒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在单位内公告并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只有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达。
2、本证明一式两份,劳动者签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单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第一条简要地说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情况,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即可。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12: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许多时候劳动合同的订立晚于用工时间。
实践中,也有许多企业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能够在劳动者请求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
二是便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要点
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实际用工时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实际用工开始之前,合同一方违约的,由于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用实例
12月1日,王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担装订工作。
由于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开始上班。
于是王某就从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
12月5日,王某在装订过程中,不慎将钉子打到了手掌上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但是公司仅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医疗费用,就以王某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再承担其他医疗费。
王某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请确认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王某已经于12月2日正式开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篇13:劳动关系解除合同
企业名称(甲方):________
职工姓名(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订立了为期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经乙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同意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胁提出针对对方的任何劳动仲裁、诉讼或索赔请求;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7、本协议按中国法律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14:劳动关系上诉状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一
原告:xxx,女,身份证:xxx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
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
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直到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 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
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二
上诉人: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 ) ,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 同》 。
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 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 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
其次,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 员工购买社保) ,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XX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 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
法院应 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XX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 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
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 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 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 除或者终止。
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 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 的 《雇佣合同》 因被上诉人与XX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 “雇佣方可将本 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 。
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 ,而不是整个转包。
结合本案实际, 在签订本合同时, 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 实际上是分派给能 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
因此, 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 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 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 ,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XX公司人事代理也尽 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
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 也完全依照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 及双方约定, 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 的XX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 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 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 第 1 规定, 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 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
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 选择人事代理服务, 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 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 也是遵循了 《指导意见》 的要求。
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 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 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 都不要考虑员工的 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 《雇佣合同》 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 资差额的事实依据。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 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故上诉人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篇15:劳动关系起诉状
劳动关系起诉状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到原告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进行培养并委以重任,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对工作表现出不负责的态度,并滥用公司资源于私人用途,并在未请假的前提下,无故旷工3天。
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被告为此十分不满,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的请求。
原告认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