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规章制度

预算会计制度

时间:2022-05-24 18:41:46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算会计制度(共12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预算会计制度

篇1:预算会计制度

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

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

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

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

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

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六条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等。其中,补助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从某类资金向其他类型预算调出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

凡是属于预拨经费的款项,到期转列支出时,应当按本条前款规定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第三十九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

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条 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三、各级总会计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第四十一条 各级总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01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的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预算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

(二)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收到缴入国库的来源不清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国库库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1003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款项。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库款转存商业银行时,按照存入商业银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收回国库时,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按照原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持有的存款。

1004 其他财政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未列入“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和存款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财政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专户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其他财政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除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外,其他利息收入都应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取得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获得的利息金额,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代管资金”或有关收入科目;

2.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其他财政存款。

1005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未单设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等结算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会计结算资金,按照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结报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一般应无余额。

1006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有价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按照该有价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

1007 在途款

一、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属于上年度收入、支出等业务的资金数。

二、在途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在上年度账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在上年度账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有关支出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在本年度账务中,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在途款。

1011 预拨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预拨给预算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拨经费种类、预算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拨经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转列支出或收回预拨款项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年末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1021 借出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的,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出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借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借给预算单位尚未收回的款项。

102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主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031 与下级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与下级政府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下级政府财政、资金性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与下级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给下级政府财政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体制结算中应当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三)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当补助下级政府财政的支出,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生上解多交应当退回的,按照应当退回的金额,借记“上解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发生补助多补应当退回的,按照应当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助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下级政府财政欠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政府财政欠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

1036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临时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垫付款项。项目单位拖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相关政府财政履行担保责任,代偿的贷款本息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债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政府财政对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贷款本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政府财政行使追索权,收回项目单位贷款本息费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政府财政最终未收回项目单位贷款本息费,经核准列支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1041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款”和“应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款”明细科目,其下分别设置“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转贷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按照转贷的金额,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到期应收回的转贷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二)期末确认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计算出的转贷款本期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三)收回下级政府财政偿还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收回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扣缴下级政府财政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和利息。

1045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转贷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主权外债资金,且主权外债最终还款责任由下级政府财政承担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本级政府财政支付转贷资金时,根据转贷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外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用款单位或供应商时,本级政府财政根据转贷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借入款项”或“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二)期末确认主权外债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计算出转贷款的本期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三)收回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主权外债的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收回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扣缴下级政府财政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主权外债转贷款本金和利息。

1071 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在一级明细科目下,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对每一被投资主体还可按“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四、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

1.政府财政代表政府认缴国际金融组织股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确定的股权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2.从国际金融组织撤出股本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科目;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撤出的股本,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1.政府财政对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2.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被投资基金当期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占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或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3.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借记本科目(收益转增投资),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4.被投资基金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5.被投资基金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按照政府财政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6.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清算或政府财政从投资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资时,政府财政按照实际收回的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按照超出原实际出资的部分,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因收回股权投资而减少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股权投资。

企业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参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持有的各种股权投资金额。

1081 待发国债

一、本科目核算为弥补中央财政预算收支差额,中央财政预计发行国债与实际发行国债之间的差额。

篇2:预算会计制度相关思考论文

预算会计制度相关思考论文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不能真实地核算和反映新业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使财政资金的流向发生了重大变化,如预算单位用于发放工资、购建固定资产、购买材料及服务等所需要的财政资金不再由财政通过主管部门拨入用款单位,而是由财政部门从单一账户或采购专户按规定程序直接拨入职工工资账户或直接拨付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资金不再表现为货币资金,而是一方面表现为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费用的增加(如工资支出等)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加(如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这就需要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也要核算和反映这一资金流向的变化。尽管财政部已针对改革试点情况在预算会计制度中作了一些相应的修改,并制定了试点核算办法,但是,该办法仅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不适用于地方财政和所属预算单位,目前,各地区均在开展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试点,如“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等形式,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而试点办法又没有兼顾地方做法,不利于各地开展会计核算。

1.2不能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

从表面上看,编制部门预算似乎与预算会计没有大的关系,但从实质上看,预算会计信息是编制部门预算时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我国的预算编制正在以“零基法”取代“基数法”。在传统的“基数法”下,按照基期年的支出基数简单地加上一个增长比例确定各部门的支出指标,因而,在决策时不需要过多的会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的弊端也没有显现出来。但在“零基法”下,一切从“零”开始,主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占用的经济资源、人员配备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资金使用额度,因此,编制“零基预算”,除了有核定编制、制定标准定额等相关配套制度外,摸清各部门的“家底”、充分了解各部门资源占用和使用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可靠的会计信息,就无法编制“零基预算”。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在使用预算资金、开展公务活动中形成并拥有大量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许多事业单位如科研、高校、医院等单位还拥有相当数量的股权投资。由于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侧重于财政资金的收支核算,对各单位占用的大量长期资产关注不够,固定资产的建造和使用在管理上脱节,先由建设单位完成基建任务,项目竣工后再由建设单位移交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建造并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账簿中登记和反映,只有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后方可予以登记。在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存在登记不及时、甚至不入账等情况;即使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按现行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虚增了资产价值。行政、事业单位长期资产的核算存在账目不实、资产虚增等问题,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各单位占用的经济资源及使用情况,难以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清楚的“家底”。

1.3不能全面反映政府债务

近年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了大量的国债,我国还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借入了相当数量的外债,这些债务均为政府的现实负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但是,现行预算会计不能提供这方面的完整信息。由于实行收付实现制,财政支出中只反映当期实际的还本付息数,但不能计提利息支出,政府的负债只反映当期本金数,没有反映应由本期负担、以后年度偿付的利息数。在我国的一些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欠发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应付未付的工资也没有在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担保等事项时有发生,这些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也没有予以充分披露。在收付实现制下,政府的这些债务被“隐藏”了,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夸大了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造成虚假平衡现象,不利于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对财政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带来隐患。

2.改革预算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建议

2.1建立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情况和预算会计的进一步发展,结合国际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会计的改革变化,我国未来的预算会计体系将会是: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预算会计将更名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政府会计包括执行政府总预算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和执行政府总预算支出的行政单位会计,他们是总和分的关系。此外,还包括三个部分,即执行政府总预算出纳保管业务的金库会计;执行政府总预算收入业务的收入征解会计;执行政府总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业务的基建拨款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主要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社会提供公益活动或服务的部门会计。

2.2预算会计模式向基金会计模式逐步转变

我国未来预算会计模式是基金会计模式。这里所说的基金是指按特定目的或业务而分别设立,并构成分立的会计主体,用于核算与报告分属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费用和基金额及其变动。而基金会计是按照基金种类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报告的一种会计体制或模式。它具有目的性、限制性和受托责任广泛性三个特征,每种基金均有其特定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费用和基金结余,从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会计主体。基金会计是现代政府会计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大标志。基金会计在我国已有其雏形。

2.3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

根据我国政府所处的会计环境和两种会计结账基础的特点,在推进我国预算管理和会计改革时,根据公共治理提高政府绩效的需要,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鉴于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公共受托责任强调数据的客观性等情况,在政府会计中应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如国有资产收益、财政预算已安排而尚未拨付的支出、应拨入拨出上解下划等结算收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当年年末列收列支;依靠国家财政补助并有一定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能够收支相抵,经济自主的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余事项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如政府总预算会计的一般项目和某些特殊项目实行收付实现制;行政单位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全部依靠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不断推进,预算会计也总在不断的社会发展中一次又一次地得到革新。时代的进步,经济环境的变化,世界会计研究者的不断努力,推动了他们的不断完善。预算会计仍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改革,以适应财政运行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篇3: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现状分析论文

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现状分析论文

一、我国预算会计现状

(一)预算会计的组成体系

预算会计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预算管理的组成体系决定了预算会计的组成体系,我国国家预算组成体系,与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相一致,一级政府相应设置一级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国家预算按预算收支管理范围,又分为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两类。

根据国家预算组成体系,我国预算会计也相应分为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按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

(二)预算会计的对象

预算会计的客体或者对象,是财政性资金运动、单位预算资金的运动以及有关经营收支过程和结果。具体讲,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总预算执行过程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或赤字),以及在资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行政单位会计的对象主要是各级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费收支、预算外收入及其结余,以及在行政单位资金运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事业单位的核算对象是各类事业单位预算资金及经营收支过程和结果。

(三)预算会计的基础

收付实现制原则是指对于单位的一切收入和支出,都要以款项的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确定。就是说,凡是在当期实际收到的款项才能记为收入,凡是当期实际支付的款项才能记为支出,而不论这些收入、支出在什么时候确认、发生。收付实现制强调的是货币资金的实收实付。

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则是以收入和支出(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支出的权责发生制,其基本含义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两者对收入和支出的确认,采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在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

二、我国预算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1月1日起全面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标志,表明我国预算会计已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走上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预算会计模式的道路。但几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的客体运行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因此,预算会计又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

(一)应该建立完整的政府会计体系

根据财政部1995年颁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要求,这次改革除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我国预算会计工作经验外,还将吸收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国际公共会计的习惯做法,以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管理型预算会计模式和运行机制。可见,19的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重新构建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而不是建立政府会计体系。这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的习惯做法相差甚远。因此本文主张,应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三大部分组成的会计体系,使各国政府会计之间具有某种可比性。

(二)应该与新的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我国现行的会计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相当于国外的政府会计)。从吸收企业会计改革成功经验的角度看,1993年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来按不同所有制制定会计制度的传统做法,建立了以“两则”、“两制”为标志的新型会计核算体系,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但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并没有因此而止步。1993年以后,财政部会计司、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会计学界对企业会计仍进行不断的探索,旨在建立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这突出表现在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使我国企业会计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然而,预算会计在新制度颁布至今,并没有就预算会计制度如何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预算会计规范体系问题提出总体的改革思路。特别是随着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立公共财政,实行部门预算,建立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已引起政府财务活动和预算管理的重大变革,而政府会计作为公共预算的基础和重要制度保障,并未因此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使会计制度滞后于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经济学研究

1、编制部门预算从客观上要求我国预算会计进行相应的改革。

(1)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渐合二为一。实行部门预算后,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并把部门预算作为独立的政府预算法案汇编于本级总预算。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改革将逐渐趋向于以一级政府为中心,核算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即编制一级政府的收支情况表。因此,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渐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2)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要进行相应变革。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人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

(3)零基预算的实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实行要求预算会计进行相应变革。

(1)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本框架。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建立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取消所有的过渡账户;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2)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实行,改变了预算资金的流转程序,所以,将使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面临又一次改革。

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收入、总预算会计向行政单位拨出经费、行政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入经费、行政单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上缴预算内外收入、行政单位向下级行政事业单位转拨经费等业务的发生及其会计核算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将受到挑战。例如,行政单位的工资将由财政通过人民银行一商业银行一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此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数做一笔支出。而行政单位在现行制度下,既要做一笔收入又要做一笔支出,这样做实际上不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如果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成政府会计,那又要在政府会计的支出总账上记一笔,同时在某一个支出明细账?(行政单位)上记一笔,不会动摇会计基础。总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推行,对现行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冲击将是非常巨大的。

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本级政府预算集中的资金中分配和拨付。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商业银行一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一政府采购一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商业银行一行政单位备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

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国库单一账户后,由于各行政单位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反映,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它们将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

篇4:高校会计制度下的预算管理论文

高校会计制度下的预算管理论文

一、高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预算评价考核是指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和考核,完善的评价和考核制度能够调动起各部门积极的参与办学活动,并能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在当前的高校预算管理中,预算评价考核工作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指标考核体系。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加强预算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

新高校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为高校加强预算管理提供了契机,高校可以借此机会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体系,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在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和预算管理工作小组。预算管理体系中的各组成部分和组成人员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并按照严格的预算管理组织程序开展工作。

(二)完善预算编制体系

在当前的高校预算编制中,存在着严重的经费浪费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就需要建立完善的预算编制体系,应该建立学校——各教学单位、部门——学科二级机构三级经费分配管理模式。

(三)要严格的遵守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原则主要包括四大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保证重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成本核算原则,全面完整原则。

(四)科学的进行预算编制

当财政部门给高校的财政拨款下达之后,高校可根据财政拨款的数额编制部门预算,同时还要进行校内执行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完成的依据是对已经完成的校内执行预算编制的汇总分析,而且对于学校的收支,新高校会计制度将其纳入了帐套体系核算,这样一来,根据预算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就会更加的完整和全面。

(五)科学的`选择预算编制方法

高校的预算编制既要符合高校发展的要求,还要符合财务发展状况,因此要科学的选择适合的预算编制方法,从而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高校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可选择的方法有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

(六)完善预算的评价考核体系

高校完善的预算评价考核体系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业务预算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核与评价。业务预算考核与评价的侧重点是考核校内各部门的业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考核与评价则是对整个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考察。

三、结论

目前,高校的财务预算管理虽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在新高校会计制度出台之后,高校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强预算管理,从而实现科学的财务管理,保证高校各项工作能够在充足的资金支持下正常的开展和进行。预算管理的核心是进行预算编制,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科学的选择预算编制方法,制定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和财务状况的预算编制。

篇5: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主要变化研究预算会计论文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主要变化研究预算会计论文

摘要: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对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财政部门的业务操作和制度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式下的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认真分析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内容,有利于形成有效的财政管理对策,从而更好地满足国家的财政管理改革需要,适应当下的综合政府的财务报表编报的要求。

关键词: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变化;对策

10月,财政部对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这是在我国深入开展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进行的较大范围的制度完善和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是一次将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尝试,对促进形成我国更加透明、更加完整的政府的财务信息以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等有重要的帮助。对于新制度,需要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人员熟悉并掌握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规则的变化内容,调整会计系统设置与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新制度中的主要变化内容

(一)组织会计核算业务的思路变化

新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最新的《预算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目的是能够全面反映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和资产的使用存量情况。新制度重点借鉴了财务会计中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在会计业务核算中增加了“双分录”的核算规则,从而及时地反映政府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例如本级政府的财政向下级政府d财政转贷主权外债资金时,债务责任仍然由下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只是暂时性垫支。这样就产生了应收项目,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应记为: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而对应地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财政总预算会计突破性地引用了这种核算规则,不仅清晰地反映出政府现金流的变化过程,而且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财务信息的质量。

(二)新增了“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新增了“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用以核算财政部门存放在商业银行中的财政资金,并与放置在国库中的存款资金相区别。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放置在商业银行中,是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之后,财政部门将原下拨预算单位的资金收归到财政单一账户中,仅下发用款额度的集中支付形式而出现的。这种财政资金管理模式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规范了预算单位的用款行为,提高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控制程度;另一方面,财政部门会集中大量现金可以有效地进行财政资金的调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而这项业务因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会产生回收差额,应将差额作为本级财政的一项收入处理,所以,本次修订特别规范了这项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当财政资金转入商业银行时,借记“国库现金管理存款”,贷记“国库存款”;当存款收回国库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按照原存款的本金部分,贷记“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并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

(三)增加了借款、债券发行和投资业务的`核算

随着政府经济活动范围的拓展,同级财政除了正常财税资金的收付业务之外,还存在对外借款、发行地方政府性债券以及政府股权投资等业务。本次修订也针对这些业务内容,设置了相关科目与核算规则。其中将原制度中的“暂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分为专门核算对外借款的“借出款项”与核算其他日常管理活动形成的内部借款的“其他应收款项”科目。内、外不同目的的借款事项分开来核算,有利于直观掌握政府的债权结构,便于有效实施财政管理。针对政府债券业务,新增了“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和“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分别用于核算政府发行的长短期债券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业务。这些修订内容适应了加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要求,满足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等业务核算的需要。在政府股权投资核算业务中,增加了“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科目,并且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核算政府投资于各类组织机构中的股权权益。这三方面的制度内容修订,适应了我国当前政府活动的新趋势,并有效借鉴利用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的核算优势,来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的变动,减少了收付实现制下财务信息的不全面与数据滞后性的不利影响,提升了我国财政信息的时效性和有用性。

二、加强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的对策

(一)适应“双分录”核算规则的工作思路

适应“双分录”的会计核算思路,需要财务人员熟悉并掌握“双分录”的核算规则,并且建立起对应的核算业务核查机制,防止出现操作差错。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财政部门学习新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制度内容,特别是了解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应收应付项目的业务核算,使得基层核算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核算技巧,并能实现准确核算。其次,做好会计核算系统的升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与软件公司沟通,对系统内的核算规则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保证与新制度实现对接。最后,建立必要的核算核查监督机制和措施。新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操作不规范或者遗漏的情况,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活动将有效降低会计核算差错。财政部门可以将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核算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以保证核算内容的准确性。

(二)规范财政部门的理财活动

新增了“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以及规范了相应业务的核算规则,有利于财政部门开展理财活动,增加一般预算收入。随着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有更多的资金留存在国库中,如何更好地利用起来,一直是财政部门关心的问题。财政部门可以利用这次会计制度修订的契机,积极寻求理财机会,拓宽财政收入来源。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定期、债券等投资理财形式,通过合理计划年度内本级以及各下属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变化,结合预算收入的进度等,科学组织理财活动。同时,按照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报经必要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相应的制度要求。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弥补一般预算收入的不足,同时也盘活了财政存量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新业务的学习

面对借款、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股权投资等核算新规则的应用,财政部门首先要完善内部会计核算系统的升级工作,按照新要求在系统中增设新科目,并且捋顺科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按照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以方便日后的财务管理工作与查询工作。其次,使用这些负债类、权益类科目对于财政部门的财务人员是一次新的挑战,因此,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人员对这些核算规则的学习,并且加强与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了解业务信息和业务特点,并设计必要的控制程序,提高权益类、负债类业务的核算准确性。另外,随着地方政府性债权、债务类业务的增多,财政部门需要强化相关基础性资料和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起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核对机制,保证基础性数据的完整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修订,对规范财政会计核算行为,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以及债权、债务结构情况有重要的帮助。除了本文提到的核算规则、国库现金管理、借款管理、政府债务发行以及政府股权投资等业务的核算变化外,还有增加财务报告附注的要求。报表附注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出政府的或有事项,对提高政府的财务报告的可读性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务人员需要认真了解并熟悉这些变化内容,通过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的财务信息的质量,促进政府的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篇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总 则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 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 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 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 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会计

篇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z**{288号)同时废止。

篇8: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它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分。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篇9:财务会计制度

一、分公司资金拨款标准:

月销售规模为该季度预算销售月平均数,但不包括内销和退货销售。 资金拨付额为每季度核定一次。

资金拨付额中不包含会计报表上的累计亏损数和固定资产净值数。

分公司资金总占用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资金规模根椐预算销售规模计算。

总部资金实际拨付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资金

二、分公司资金拨款的审批:

季度销售预算指标经总裁审批,交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专员备案,在上述拨款标准内的资金调整,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进行审批。

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预算销售规模经营销总监审批后,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超过标准和临时性增拨资金,经营销中心总监、财务中心总监审核,由总裁审批后拨款。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销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监控;负责对出样商品资金占用状况进行监控;负责对供应商帐期和信用额度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应收返利回收时间、应收时间进行监控;

(二)财务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对应收返利和费用按标准进行帐扣及催收工作;负责对应收销售款的监控工作;负责对资金分布的状况进行统计、备案及分析工作。

(三)信息部门:

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部门对信息的需求;负责系统商品信息的正确,确保营销和财务部门的监控;(四)总经理:

作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对资金合理分布负责;对分公司预算承担责任,确保各项预算的完成;负责各责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奖罚规定:

分公司之间商品调拨未在30天内清帐的,对财务部经理处罚500元。

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借款和超额资金归还总部的,每次处罚元。

其它相关规定参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

本规定适用公司家电零售单位。

篇10: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篇1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说明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第五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篇1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条 会计科目表(略)

第二条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3.科目使用方法:(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惜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惜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走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本科目使用方法:(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民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民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赁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

新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预算会计制度(通用12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