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印度种姓制度的由来,本文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印度种姓制度的由来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自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以区别于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婆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谎言。 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
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影响:
首先,造成社会结构刚性,劳动力结构僵化。且阻碍劳动力身体素质与文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劳动力素质低下,不利于经济发展。其次,种姓制度与村社制度一起,构成了印度社会两大不可动摇的支柱,使得印度在几千年的时间中统治者换了很多,却从未动改变过印度的社会,使印度社会处于一种帕累托次优的状态。第三,不利于民族团结,也是印度屡次被外族入侵征服的原因之一。
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梵语为瓦尔纳,意为色、种、质。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或族姓。依葡萄牙语音译为卡斯塔,世界上则多用卡斯特一词。现在已逐渐废除。但在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语义:“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同样的用法则见于16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语将cast当作相同的意思。15世纪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贸易据点后,首先将此字用于该制度之上,“常常用来称呼印度最低贱的各个阶级,以与高阶级的主人们有所区别”。随着西方社会对该制度的兴趣,该词逐渐被普遍采用,意义上也出现改变。
在英国与法国,种姓称为caste,其直到18世纪以后才被采用,并且于19世纪初演变成普遍性的词汇。然而在19世纪前,英国人常将“种姓”与“部落”两者混为一谈,并且将制度与瓦尔那混淆,这项认知随着英国殖民印度而广布流传。
在印度,与之相应的词汇是Jāti,其带有“社群”与“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带有“物种”的意思,即反应该体系中聚落、定居群体与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间的关系)的意涵,这与castas或caste原来所指的“部落”或“种族”之意不大相同。
从上述内容可知,“种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来自于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该词汇的意含往往反应西方文化对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单指印度的种姓制度,而是指“一种在社群内有严格的社会区分之体系”。换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强调该制度的“隔离”与“不平等”的面向,并由此延伸出各种负面的看法。人类学家路易・杜蒙认为,这种我族中心主义的观点主要源于近代个人主义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精神,与欧洲传统的贵族与教会这两个阶层彼此冲突所造成的结果。
“种姓”在汉语中的语义“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然而到19世纪西学东渐以后,“种姓”又成为“caste”的中文翻译。于是,在中文世界出现用词混淆的情况:“种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erna”(即瓦尔那),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种姓制度)。这种混淆加上对印度社会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经常出现将“瓦尔那”误认为实际的种姓制度之情形。为了避免上述的混乱情形,部分学者根据“caste”的发音采用“卡斯特”这项新翻译,试图取代传统上使用的“种姓”一词,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后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观点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义的观点影响,社会大众普遍对种姓制度留下僵化、压迫与落后等高度负面印象,因此“种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带有负面的意思,有时作为形容某个制度施行不当的贬义词。
古代种姓制度的产生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 4 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 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 ,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陀时代。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三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并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吠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四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古代种姓制度 这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 。前者称“顺婚” ,后者称“ 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饮食。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 ,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
篇2:印度种姓制度现状
印度种姓制度现状
作者: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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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一下我去做什么的。那年联合国有一个调查印度当地妇女生存现状的项目,缺少义工,所以我通过义工中介组织,发现了这个项目,觉得挺好,就报名跑去了~现在想想,挺胆大的。
到了那里,和一个瑞典的金发妹子住一屋,顺便说下,我是在Jaipur,印度第三大旅游城市,宣称是粉红之城――city of pink!去了才知道,调研是在jaipur的郊区,虽然不算很偏远,但全是土路,进城做汽车要3个小时。
我们住的也是土房子,就是大西北的那种黄土平房,每天的工作就是分成几队,像鬼子进村一样到附近的村子挨家挨户的做采访,然后回来总结记录,统计数据。
可以这么说,我是从这里开始,睁眼看世界的。
在这里,几乎家家户户都是童养媳。我接触的第一个印度女性,21岁,已经生了11个孩子了,活下来的只有5个,她是三岁就被父母卖到这家来,10岁怀孕,11岁生了第一个孩子。她今年10岁的大女儿,重复她的老路,去年换到了另一家当童养媳。我看到有个小女孩,5~6岁吧,一直跟在她的后面,抱着一个两三岁大的男孩子,给男孩扇风还喂吃的,特别懂事,我以为是她的女儿,临告别的时候,跟她说她的女儿真懂事。结果和我做搭档兼翻译的印度大学生告诉我,那是她儿子的童养媳。
这只是我真实接触过的上百位印度妇女中,非常不起眼的一位。再往后,我看到了很多很多,被剥削被压迫的女性们,悲惨的生活。甚至到最后,说真的,感觉都麻木了。我真的感觉到,一个人无能为力到什么程度。
我看到襁褓里的小婴儿,身上爬满了苍蝇。苍蝇多到什么程度呢?一起的外国妹子过去逗他,揭开盖在他身上的破毯子,霎那间群蝇飞舞!就像一个装满了蜜蜂的蜂巢,突然被人捅了,所有的蜜蜂都瞬间飞出来一样。我当时都睁不开眼睛!这个可怜的宝宝好像得了什么病,没条件看病,他的父母每天也有活做,就把他一张破毯子一盖,找了块阴凉的地方,放地上就不管了。家里的羊,鸡,就在这宝宝的周围溜达,小婴儿拉了尿了,也没人管,他妈妈只有喂奶水的时候抱起来拍拍。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不放在床上?一般的印度人,家里是没有床的,都是一张毯子地上一铺,就是床了,有的直接毯子也没有,编织袋子或者直接睡在地上。别看黄土房子盖的.挺大,院子也不小,你进去看看,家里就只有锅碗瓢盆。我遇到过,有人把家里的手电筒和我炫耀过的。那算是家用电器了。
在印度,重活累活脏活,都是女性来做。像建筑工地上搬沙子啦,搬砖啦,这些都是女性,监工工头倒都是男的。商场里的售货员,服务员,轻松体面的工作,没有女性,都是男的。我在印度的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只见到过一位女收银员,其他都是男的。而新德里汽车站附近的建筑工地上,有男性在干活,但大部分苦力是女的。
印度是有义务教育的,孩子不分男女,都可以免费上学。但是,如果你让女儿上学,家里少了一个人干活,你还的白养着一张嘴吃饭。所以很少乡下的人家会送女儿上学。印度学校从小学就是男多女少。我到他们的中学(高中)去参观过,他们开年级大会,整个年级,女生只有20个左右,中间两排都坐不满,男生倒是坐了整整一个大礼堂,后面还有几排进不来的。所以,印度的父母不是不知道知识改变命运,只要可以,他们都会让家里的男生读下去,只是他们觉得女孩子的命运不值得他们努力罢了。
印度的基础设施很差。整个jaipur,没有垃圾桶!没有人看红绿灯!而且,马路没有下水道!!!我去的时候,jaipur下了一场大雨,到小腿肚子的水就积在城市里排不出去,大半个jaipur都被淹了,很多孩子就在黑黑的水里打滚玩耍什么的。但是,注意这里的但是!印度的公厕是露天的,就在马路边上,一堵墙,写着WC,就是男人的公厕了,他们想上厕所,就走到那堵墙那里,转身背对着马路,解裤子放水就成了!他们因为没有垃圾桶,垃圾都是扔在路上的!所以等下了雨,这些排泄物和垃圾都泡在雨水里,水都是黑黑的。。。我刚去的时候不知道,后来知道了,浑身都不舒服。。。
印度有好的一面吗?有的。我在新德里坐taxi,树上的猴子会跟着车跑,牛羊马也在旁边溜达;乡下的下午,野生的孔雀会扇着翅膀从屋顶上飞下来讨吃的。这里的司机很随意,开车累了,就停在路边,给我们摘香蕉吃。有一次,堵车了,原来是前面的大象在耍脾气,不给吃的不让路。可以说,这里的天很蓝,空气很清新,动物和人,有一种微妙的平衡。
这里的人也很奇妙。我有一次,周二还是周三,下午一点去银行换钱,结果被门卫告知说,工作人员下班啦,明天赶早!
(据印度同学说,这里一个宗教有节日放假,不信这个宗教的其他人也会放假,所以印度一年会放好多假,是真的吗?不知道是不是我听错了)
还有一次,看到路边有印度帅哥卖烤玉米,我和瑞典妹子就想着尝尝。知道他们没什么卫生观念,我们又不会说印度语,我们俩就连比带划的示意印度帅哥,让他烤的时候手不要碰到玉米,拿着下面的玉米杆转动就好了。小哥很上道,很快烤好了玉米,小哥拿了块柠檬,挤着滴了些柠檬汁在上面。我们俩刚想伸手接过来,这时候,这时候!小哥放下柠檬,用手在玉米上撸了好几下!是实实在在的,上下握着玉米,搓了好几下!我们俩都傻了!!!你说我倒还吃不吃啊!!!最终我们还是没吃,拿回去喂院子里的野狗了。我每次想起这件事来,都挺好奇的,你说,他撸那几下是干什么呢?让柠檬汁更均匀吗?
我看到前面有楼主提到印度的药,我在这里也要说一下,印度的药相对于国内的药,药效要大得多,所以如果印度药的说明上,一次一粒,那咱们中国人,一次半粒就足够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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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印度文明作为世界上的一种古老文明,为人类贡献了很多它独到的思想,不了解印度文明,可以说我们对世界文明的理解就是不完整的,要了解印度文明,关于它的历史和宗教、制度的了解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印度的种姓制度是其中最令我们这些异族难解的部分,往往外国人以猎奇的眼光去看印度的“种姓”,就如同外国人跑到中国来津津乐道“小脚”、“辫子”一样,很可能被当地人视为侮辱。 种姓是印度特有的制度,是理解印度社会和文化的一把钥匙。
对于印度种姓制度最粗浅的印象不外乎,职业世袭,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种族歧视严重。是最为显明的等级制度。但这肯定不是印度种姓制度的全面反映,一个制度能够存在几千年必然有内在合理性,比如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印度教在印度兴盛至今,而宣扬众生平等的佛教反而在印度颓败了,转移到其它国家才能生存发展。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呢?虽然以现代的眼光看去,种姓制度极大的不合理,所以印度1947年独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里就明确规定废除种姓,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没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至少从法律上说,印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身份歧视。但事实上它不可能一夜之间消亡,而仍然影响着印度人民的生活。种姓到目前为止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印度人的职务、地位、上升机会和障碍。种姓也决定了一个印度教徒应该在哪里出生,在哪里居住,吃什么样的食物(通常高种姓人吃素食),穿什么样的衣服,从事什么职业,同什么样的人交往,与什么样的人结婚,享有怎样的社会地位和负有怎样的义务及责任,死后在哪里埋葬以及怎样埋葬,等等。
那么到底什么是印度的种姓制度?它为什么会在历史上出现?它在历史上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它是否一无是处?它在今天的不合理又表现在哪里?对此,我搜罗参考阅读了很多资料,包括刘建等人著的《印度文明》,库尔克等人著的《印度史》,以及许多不同人撰写的关于印度种姓的介绍,也就不一一列出具体的出处,但通过这些资料的综合,或许可以有助于我们对印度的种姓制度有个更加完整和深入的了解,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知印度文明的特色。
(一)种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种姓制度其实并非印度所独有,在其他一些国家,例如古代埃及也曾经存在过,在南亚其他国家也存在着。但是它在印度历史上表现最为典型、复杂和持久。
自有人类文明以来,印度最初的居民人种比较混杂,有非洲类型的.尼格罗人种、澳大利亚类型的黑棕色人种、类似我们中国人的蒙古人种和来自地中海地区的达罗毗荼人。在雅利安入侵前,达罗毗荼人是最大的群落。在大约公元前15前后,雅利安部落从印度西北部进入了印度次大陆,主要和达罗毗荼人以及澳大利亚类型的黑棕人发生冲突,并占据了印度北方地区,把其他的部族向南方或者向北方的山地、森林地带驱赶。
在今天,拥有12.4亿庞大人口数量的印度是世界上种族最多的国家之一,有700个种族和语言群体,如果以不同的方式统计,可能还有更多,
这些群体中的大多数都很好地保持着各自的传统,只有很少人会与外界通婚。可见印度情况的复杂。
种姓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特定环境下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1500年前后,在雅利安征服后,为了维护雅利安人的地位,雅利安人逐渐建立了许多社会和宗教制度和规则,使得这种阶层的区分被永久固定下来。种姓制度由此产生,由于征服者雅利安人的浅色白皮肤和当地人的深色皮肤对比鲜明,所以肤色是和种姓制度紧密联系的因素。我们熟悉的种姓这个词实际上是从西方翻译过来的,在英语里种姓译成Caste(卡斯特)。而西方的Caste这个词是16世纪来到印度的葡萄牙旅行者起的名字。在印度梵文里,种姓其实被称为瓦尔那(Varna),“瓦尔那”这个词最初是指肤色,其本意和阶层、地位毫无关系,后来才有了种姓的含义。不过经过了3500年的岁月,雅利安人的肤色也在变化,因为在热带的太阳下,只有深色皮肤的种族才能更好的生存,浅色皮肤容易因皮肤病而夭亡被淘汰,雅利安人基因中的黑色成分被遗传和强化,浅色成分被不断淘汰,所以即使是今天高等种姓的皮肤也往往比我们东亚的黄种人的皮肤都黑许多。在西方,有一个侮辱印度人的词汇,把印度人叫做“打磨过的黑人”,因为他们的肤色虽深,但是仍旧保留了白种人薄唇窄鼻等特征,仿佛把黑人的厚嘴唇和宽鼻梁打磨精细了,但对于黑色的石头不论如何打磨,底色都不会变,仍旧是黑色,所以就有了“打磨过的黑人”这个词汇。
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瓦尔那制”的萌芽和发展。在最初只有两个瓦尔那,即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即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可见,种姓制度的产生是两个肤色不同的种族对立的结果。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印度社会阶层形成了4个等级———婆罗门(僧侣贵族)、刹帝利(军事和行政贵族)、吠舍(商人)和首陀罗(被征服的奴隶);至此种姓制度初步形成。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上述三个种姓都是由白色人种雅利安瓦尔那分离出来的,而黑棕色人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在首陀罗之下,印度一直还存在着一个没有种姓的群体——贱民,由于其地位远在前4种种姓之下,因此又被俗称为“第五种姓”,但其实并不是种姓。按照婆罗门教教义,贱民被称为达利特人,意为“不可接触之人”,其他种姓不仅不能与他们交往,连喝水都不能共用一口井。但有些没有种姓的人却不能被认为是贱民,这个后面再加以补充。
篇4:中国种姓制度分析
关于中国种姓制度分析
婆罗门,又称公朴(不好意思,错字),这些人一般随身带三块表,负责国家或者地区的祭祀,礼仪等大事。婆罗门的收入,行踪都非常神秘,一般只能在电视中见到,偶尔也到其他种姓之中去慰问一下,都是众星捧月一般。据称高级婆罗门经常不受外国人待见,但他们的子孙却都往国外跑,不知道是为了什么。
刹帝利,又称普通公务员,这些人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都有着稳定的`收入,俗称吃皇粮的。如果能够把婆罗门服务好,或者捡到三块表,也有可能混成婆罗门。但是想成为刹帝利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君不见今年公布的招聘刹帝利的比例,都在150:1左右,当然你要出生在婆罗门家就另当别论了。有人说网上传说中的wu毛也是刹帝利,不知道是真是假。
吠舍,各大小私企业主,虽然他们一般有着很高的收入,有些手下也有不少首陀罗,但毕竟不是吃皇粮,因此哪怕小小的刹帝利他们都不敢得罪,事实上一般的吠舍都会想办法认识一些刹帝利或者婆罗门,朝中有人好办事嘛。
首陀罗,城市的普通居民,这些人一般都有城镇户口,为吠舍打工,从事各种体力及脑力劳动,弄不好就下岗了。不可能见到婆罗门,更不敢得罪之,最近好象有几个首陀罗得罪了婆罗门,被称为屁民,这名字可比首陀罗难听多了,所以还是要小心。
其实这四大种姓也只概括了中国三分之一的人口,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他们年轻的时候可以去城里打工,从事首陀罗不愿意干的工作。一旦有个经济危机什么的,就统统回家,不算在城市下岗人员之人。因为他们生下来就被贴上一个叫做户口的东东。就算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掉它,也经常被称为凤凰男,或者凤凰女,没办法。
篇5:印度嫁妆制度电视剧
印度嫁妆制度电视剧
应该这么说,印度的嫁妆制度不折不扣是吃人的制度,吃的是年轻女子的生命和血肉。1961 年印度就出台了禁止嫁妆法案,但是至今这个方案依然在许多地方形同虚设,嫁妆制度至今依然存在并且生命力强大,一直是戕害妇女的印度社会最大毒瘤之一。
先说一下印度嫁妆制度的现状。首先,就是嫁妆的金额日益增加,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河滨分校的印度裔经济学教授阿尼尔・迪欧拉里卡和世界银行学者维查雅瓦达・拉瓦的研究表明,进入 21 世纪后,印度嫁妆的置办费用为 6~13 万美元,一个中产阶级家庭会因为一次婚姻就破产的事情屡见不鲜。嫁妆的高低,通常还与女子的教育程度和年龄相关联,越是高教育水平的妇女(同时也可能年纪较长)男方会“勒索”的嫁妆就越来越多,这也是妇女教育水平发展迟缓和童婚依然常见的一个原因,因为低收入人群害怕女儿嫁不出去,便更不愿意让她接受教育,希望能尽早将她以低廉的价格“卖出去”。
其次,就是嫁妆导致的家庭暴-力和妇女虐-待问题愈演愈烈,而且还正好是在 1983 年反嫁妆法重新修订之后。1975 年的时候,印度因嫁妆而导致的死亡人数为 679 人,而到了 年,有 8233 名印度妇女因为与嫁妆相关的原因而丧命,平均每小时就有一名女性因嫁妆被-虐-杀!死亡人数绝大部分是年龄在 18 ~30 岁之间年轻的女性。男方如果不满意嫁妆的金额,就会用各种方式迫使新婚妻子自杀(本质上说也是他杀)但更多的还是为男方家庭谋杀,特别是通过煤气焚烧、毒药、殴打、虐-待等方式,假借家务纠纷或者厨房意外事故的理由秘密地将女方杀害,印度报纸上通常称为“厨房事件”,其中直接推入火中是最常见的(这和印度的厨房形式也有关系,灶台设在地面上,妇女蹲在灶边做饭,很容易被推到火中去)男方在烧死一个新娘之后,由于立案率低、证据不足、亲族包庇等原因,即便有警方介入(实际上介入的大概只有 35%的案例)也很难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男方很快就会再娶一个新娘,再赚取一大笔的嫁妆。最可恨的是,报案率低是因为很多女方的家长对此视若无睹――因为很可能女方父亲也刚刚撺掇着儿子杀死一个新娘,并且盼着再杀一个来弥补自己嫁女儿导致的财产损失。受害者家庭同时也是迫-害者的家庭,唯有那些年轻的女子,被自己的父亲抛弃,被自己的丈夫谋杀,被自己的女性同胞嘲笑和迫-害,成了男权贪婪之火的牺牲品。
再次,就是嫁妆导致的妇女被残杀悲剧呈现蔓延趋势,早年,这种惨剧多见于北方和中部的印度教和锡克教区域,特别是德里地区,但到了 80 年代末期,全国都出现了大量的嫁妆虐-杀事件,而且也从原先的印度教和锡克教,蔓延到了伊斯兰教乃至基-督教。到了如今,嫁妆残杀,已经突破了地域、宗教和种姓,成为全印度性质的迫-害妇女浪潮。
为什么这个问题在印度不但没有被控制住,反而还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愈演愈烈?那就来说说这个嫁妆制度的前世今生。
嫁妆制度在印度古已有之,但在古代印度,最早确立的'并不是嫁妆,而是禁止彩礼的制度。《摩奴法典》所规定的八种婚姻方式中,非法的有两种,一种叫做吸血鬼婚姻,就是迷-奸女方;另外一种叫做阿修罗婚姻,就是指男方选定女方后给予女方本人和父母彩礼的婚姻,这种婚姻被认为是卖女,是绝对不能被认同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思想观念,有什么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在起作用,是不是和内婚制的起源有关系,我也和自己的朋友讨论过,但因为能力不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只能姑且理解为防止买卖婚姻和保障妇女在夫家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另外有种婚姻形式叫做圣仙婚,形式是男方给予新娘本人一对或两对牛,但是这财产转移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女方的家庭不能将其占有,否则依然被视作是卖女)由于禁止了彩礼,那么嫁妆只能由女方出,但在法典中从未明确嫁妆的金额,也不将其视作为一种必须的义务。国王、富有的婆罗门或商人经常会赠予男方大笔的嫁妆,但穷人或贫困的婆罗门的嫁妆通常都只是象征意义上的,“衣裳和装饰品”。
但渐渐的,随着种姓制度的稳固和种姓阶层的细分,嫁妆的意义就改变了。种姓制度规定,男方不可以娶比自己地位高的女方,但可以娶比自己地位低下的种姓。这就导致了一个后果,嫁妆日益成为女方家族通过嫁女提高自身地位的、“贿赂”男方家庭的一项手段,而嫁妆也从原先的自愿,变成了一种义务,而且金额越来越高。
然而,直到十九世纪之前,嫁妆还依然是一项宗教传统,而且嫁妆本身从法理上来说,依然是部分受到妇女支配的,还能被视作为一种财产保障。但在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期间的近一百年里,嫁妆的意义和它的影响彻底发生了变化。美国历史学家韦纳奥尔登堡( Veena Talwar Oldenburg )在《嫁妆谋杀-文化犯罪的根源》一书中所写道:“英国统治下(印度)经济和社会巨变的后果之一就是妇女失去了对嫁妆这样的值钱物品应有的权利,越来越失去了对嫁妆的支配权。这最终导致妇女越来越不受尊重。对妇女的轻视伴随她们的一生。”也就是说,在殖民地统治期间,妇女彻底丧失了对嫁妆的财产支配权,这项财富直接被转手到男方家庭之中;女方家庭的自愿行为彻底变成为一项男方对女方带有强制的请求权利,嫁妆成为整个印度教社会的习惯性义务;殖民统治下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经济体系得以确立,也让支付嫁妆的形式发生了改变,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财产转移更为方便,也使得支付嫁妆变得“更加容易”了。印度有很多学者认为,嫁妆制度从一种传统变成一项罪恶,就是在这一百年中发生的。
而到了现代,嫁妆制度不但不能被消灭,反而越来越严重,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呢?
第一,首先就是妇女地位低下和缺乏保障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一方面,女人缺乏在人格和经济权利上的尊重,唯一存在理由就是必须结婚生子,否则就没有价值,并且还会成为整个家族的耻辱,因此女方的家庭也会不计一切代价通过支付高额嫁妆的方式把女儿给嫁出去。另一方面,在一个男权盛行的社会里,如果强奸一个妇女不算事,周围所有的人都在娶不到 13 岁的女孩,烧死新娘并且可以逃脱罪责,你自然也会这样做,因为你不会受到惩罚,而这样做的成本低廉。而在女方缺乏经济独立、难以通过工作获取报酬和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女方自己也认为,嫁妆给得越高,就证明父母越爱自己,而且自己社会地位也会随之提高。
第二,嫁妆引起的死亡与将近80%的嫁妆虐-待妇女案件发生在中低阶层。中层阶级(包括商人、工程师、公务员、医生)希望索要的嫁妆也比其他阶层要高,因为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投资较之上一代人要高,因此男方的父母会需要高嫁妆来弥补对儿子的教育抚养费用,而女方的父母,在自己的儿子结婚的时候,也会索要更高的嫁妆来弥补嫁女儿时的付出的成本。此外,这个阶层在整个印度社会迈向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对物质享受和金钱财富的寻求无比旺盛,也刺激了对嫁妆的要求,因此他们会要求比自己的消费水准高得多的汽车或者海外旅游作为嫁妆,完全不顾及家庭的财政状况。更烂的一点是,这个阶层就和所有中产阶层一样,观念趋于保守,并且有成型的社交圈,所以只会跟随社会大流,不会去考虑婚姻的变革,还极端害怕丢面子,所以哪怕是觉得嫁妆不合理,依然会照这套怪圈玩下去而不顾积累的社会经济问题和女性持续被嫁妆压迫的苦难。而更低的社会阶层则有样学样,并且有过之而无比及,因为他们更希望通过婚姻来确立家庭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女儿在夫家的“面子”。社会经济越是发展,人就变得越贪婪,嫁妆也就变得越沉重。
第三,传统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就像是在中国落后山村中打拐非常艰难一样,想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嫁妆问题已经被证明起效甚微。法律改变不了人们固有的观念,在一个村子、一个地区的人都有相同的陋习而相互包庇的情况下,警-察和法院又能做什么呢?一两个改革家、女权运动者在电视和报纸上的呼吁又能起什么作用呢?只要整个社会还秉承着相似的观念,遵循着相同的规则,有“嫁妆让我们很痛苦,但是别人都在这么做,我们也不得不这么做”这种想法,想要彻底除掉嫁妆制度这个毒瘤,只能是一纸空谈。
篇6:英国议会制度的由来
英国议会制度的由来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和确立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国家。
早在公元9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西塞克斯王通过征服统一了英国,成了统一后的第一任国王。然而,直到11世纪,英国社会中仍存在着部落制度的残余。国王的权力受到由贵族组成的贤人会议的限制。贤人会议每年召开三四次;国家大事非经贤人会议同意,国王不得独断;贤人会议可以选举废黜国王。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保留了贤人会议的形式,但只选派忠于他的大贵族和大主教参加。这样,贤人会议就蜕变为封建贵族的“大会议”了。这种“大会议”成了国王的咨询机构,王权得到了加强。亨利二世(1154—1189年)统治时期,为了依靠骑士和市民与地方贵族斗争,他经常召开“大会议”,让骑士和小地主代表参加会议,后来,这种“大会议”就直接演变为英国的议会了。
1295年,因与苏格兰作战需要经费,爱德华国王召集了由贵族、骑士和富裕市民组成的共有400多名议员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都以它为榜样,经常召开,所以历史上称之为“模范议会”。从此以后,议会就成为英国的一种固定的政治机构了。
篇7: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印度是一个极具鲜明个性的国家。任何一个到过印度的中国人,所见所闻都会与先前的想象发生或轻或重的碰撞,因为碰撞,而印象深刻,难以忘却。
印度自1992年实行改革开放,其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但其公益诉讼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正蓬勃发展,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起着先锋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其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各项变革。
一
学界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这一制度很快出口到其他国家。[1]印度是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并在印度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融入了自身的特点。印度的学者把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描述成“产自于旧秩序灰烬中的全新的动物―复活鸟”。[2]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诉讼的概念还仍然处于个人诉讼这种一对一式的初步发展阶段。诉讼的提起还是受到损害的个人的特权。即便如此,这一特权的行使还受到个人所获资源的极大限制。几乎没有集体的力量来处理诸如消费者利益、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到了七十年代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领导的国大党政府突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在这之后的两年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实行新闻审查,逮捕了成千上万的持不同政见者,无数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无人顾及,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合法行为到处在弥漫。另外,法律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利益驱动的职业,大多数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师费用而没有能力到法院去寻求权利救济。结果就造成了宪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和大多数的没有文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间毫无关系。紧急状态结束之后,新闻自由开始恢复,新闻媒体开始揭露社会中出现的镇压、暴力等侵犯人权的实践,这些都引起了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受到以上情况的激发,印度最高法院的两名大法官Bhagwati 和Krishna Iyer 于1977年提供了一份报告,建议有必要设立一种特别的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应该是为印度人民量身定制的。有人认为,这是对印度政府在紧急状态之后所处的合法性危机的一个直接反映,也有人认为这是印度弱势群体的抗议和不断增长的印度中产阶级知识分子开明思想的结合。这就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始。自此以后,这种由司法界的精英们创设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世界公益法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实践证明,公益诉讼制度在印度获得了相比美国更大的成功。
二
历史上,印度经历了英国长达190年的殖民统治。它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印度的任何成文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它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
印度的公益诉讼概念具有其特定的含义。1981年,最高法院的法官P.N.Bhagwati在S.P.Gupta诉印度政府一案中阐述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如果侵犯了某一个人或某一阶层人的法律权利而对其造成了法律上的错误或损害,但该人或这一阶层的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造成的无力状态不能向法院提出法律救济时,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对这一阶层的人遭受的法律错误或损害给予司法救济”。[3]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中,我们看到,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激进的变革的方式,放松了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典型的特征。传统的诉讼强调原告适格,原告要获取当事人资格,必须证明其权利受
[1] [2] [3]
篇8: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历史由来与演进
民主生活会制度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伴随着党内民主生活的扩大和党内民主观念的提升而逐步确立并完善起来的,历史地考察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由来与演进,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民主生活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党初期,为反对家长制作风,提出扩大党内民主生活
建党初期,我们党虽然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实际经验,对党内民主生活尚未给予足够重视。作为我们党早期的主要负责人,陈独秀的家长作风就比较严重。曾任我党早期中组部部长的周恩来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前组织上有一种‘家长制’的形式,党员群众对于党部,下级机关对于上级,只有机械的服从,而无活泼的党的生活。”有鉴于此,我们党在大革命失败后开始关注如何有效扩大党内民主生活的问题,并逐渐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提出一些好的思想。
1928年,周恩来在谈到如何贯彻党的六大决议时,特别提出:“各级党部都要尽可能地讨论一切党的政治问题,引导每个同志都尽量发表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所谓支部生活,并不是仅仅开会听政治报告、交纳党费就算完事,最要紧的是讨论当地的政治问题、工作问题”。
1929年,中央在给鄂东北特委的指示信中,就如何“实行党内的民主与集中”作出批示,特别指出:“我们党内过去缺乏民主的精神,造成了许多组织上的缺点。所以现在各级党部在可能的范围内,都要尽量地扩大党内民主……各级委员会的工作,不应由书记或主席包办,应经过大多数委员的共同讨论。”同年,古田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提出,要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特别强调要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方法,解决党内矛盾。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允许争论,但争论要限于党内,对党委或同志的批评应当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这种做法与第三次“左”倾路线着重组织处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做法截然不同,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党中央到达陕北后,开始提倡民主的工作精神,并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
党中央到达陕北后,开始系统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就党内民主生活而言, 曾反思认为:“由于中国是一个没有民主生活的`国家,我党在过去大部分是处在极端秘密环境中,同时还由于某些同志有不正确的思想和对于党内民主的不正确了解,所以在党内民主生活上还没有养成一种习惯,以至在客观条件可能时,亦不能很好的很正确的实现民主生活。”为此,探索实现党内民主生活的精神和原则,也就成为毛泽东、 等党的领导人在多个重要场合着重强调的突出问题。
1937年5月8日,毛泽东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谈到党内民主问题时指出:“要达到这种目的,党内的民主是必要的。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同月, 在白区党代表会议上也谈到这一问题:“我们不只是要在形式上执行一些民主手续,更要紧的是我们要提倡一种民主的工作精神。领导机关应当尊重每一个同志的意见和应有的权利。负责人员在党内没有特权,不应斤斤于自己个人的领导地位,不自高自大,应服从多数,服从纪律,接受下面的批评,倾听同志的报告,详细地向同志解释,用平等的兄弟的态度对待同志,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同志,大公无私地处理问题,
这是民主的精神,我们每一个干部都应当具备这种精神。应当用这种精神来改造自己并教育同志。这正是党内所需要的民主。”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专门对如何实现党内民主生活作了详尽而精辟的论述。他提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就影响到统一战线中、民众运动中民主生活的不足。为此缘故,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做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
1941年,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20周年,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加强组织纪律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增强党性,等等,从此确立了党内民主是增强党性的重要原则。
延安整风运动中倡导并践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民主生活方式
随着党内民主理论的不断深化,党内民主实践也在不断创新。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就积极倡导并践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民主生活方式。在南方局整风学习期间,周恩来曾多次主持会议讨论如何“自我反省,各人检讨自己的缺点”。他认为,领导干部应在自我批评方面起示范作用,“一个人或一个政党,如果不愿做反省功夫而自满自傲,不承认自己有任何错误和缺点,或者不善于看出自己力量之所在而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敢正视错误和改正错误,那么,这个人和这个政党就一定不免于失败”。1943年,周恩来在45岁生日这天写下了《我的修养要则》,以明心志。
延安时期曾担任中央党校秘书长的黄火青后来评价认为,党内民主生活在延安时期是很好的,大家有啥说啥,敢说真话,从不拐弯抹角。他曾举例说,有个名叫窦商初的老团长,打仗的时候身上负过7次伤,从解放区来到延安,对有些事情看不惯,什么也不怕,什么话都敢讲。开小组会他讲,开大会他还上去讲,一讲就是半天。他讲完了,大家讨论他讲的话,哪些对、哪些不对,慢慢地跟他讲道理。他有气的时候,你说啥他也听不进;他缓过来了,你再给他提意见,他知道自己讲错了,就虚心接受了。
延安整风运动加强了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党的七大在整风运动的基础上,对如何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作了系统阐述。 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放手地扩大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并总结指出:“从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情形是有了一些变化,不独中国解放区的民主运动有了极大的发展,就是党内的民主生活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在整风运动中,在检查工作的运动中,党内的民主已有极大的发挥……然而,就全党来说,就各个地方来说,党内民主生活至今还是不足的,还应该继续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迫切需要健全党内民主,实现正规的民主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总体上从战争状态转到建设状态。为顺应这个转变,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健全党内民主,实现正规的民主生活。在党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上,有关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原则得以确定。
1955年,中组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必须加强集体领导,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健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议还认为,实现集体领导,建立支部民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生活,增强党内团结和严肃党的纪律,是党的建设事业中极为重要的原则。
★种姓制度
★印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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