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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时间:2022-08-02 07:52:34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我国陪审制度研究,本文共1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篇1: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陪审制度已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并比较了两者各自的利弊。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采用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人民陪审制

美国学者JohnP・Richert区分了三种民众参与司法的类型,即平民法官(magistrate )审理制、陪审制与参审制(亦称为混合审判制mixed bench)(注:JohnP・Richert:West German Lay Judges,1983,P20.)。目前世界上采用平民法官审理制的国家极少,主要采用的是后两种形式。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完善问题。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沿革与利弊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 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注:参见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9页。)。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陪审团人数便越多。(注:例如在雅典审理Aleiblades‘案件时, 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参见Henry. Abraham, Judicial process, P109. 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法庭是由501位雅典公民组成的。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肇始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卡诺林(Carolingian )国王时期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诺曼征服以后,该制度被带进了英国。(注:Pollock &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140~143(2d 1923)。)但更多的学者认为, 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英国。11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Domesday B「内容提要」k)“中, 便具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起初,在某些案件使用陪审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现非法占有的事实,以后,陪审员逐渐开始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例如10世纪的”伊德尔里法(The Law of Ethelred)便要求在100人中选12人到法庭,该12人应宣誓“将检控所有罪犯并保护无辜的人。”在亨利二世时期,受各方面压力,国王被迫对司法程序进行改革。1166年颁布“克拉伦敦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公众参与的控告,不受审判。而公众参与的控诉人应由12人组成,他们来自104个不同的城镇,负责对谋杀、 抢劫等案件提出控告,此种制度逐渐形成为今天的履行检控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

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即“大陪审团”。根据12世纪的“克拉伦敦法令”和“诺桑普敦法令”的规定,每村里的每百户的村要选出12名代表,他们负责向法院告发在他们的所在地犯罪作案的嫌疑人。(注:参见孙斌:《英国陪审制度今昔》,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 4期。)陪审员的检控主要依据的不是证据, 而只是其对涉嫌犯罪事件的认识及怀疑。(注: Sara Sun Beale:Grand Jury,Law and Practice,West Group Inc.. P1,P2.)但陪审员只能提出控告,无权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二是事实审功能。在刑事案件中,要由陪审团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要询问陪审员被告是否有罪,而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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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

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陪审制存废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  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案件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  要途径,它表明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  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保留,不能废除。二  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走完了  它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认  为应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在上述三种  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主张对现有的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各国的陪审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律制度,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  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  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陪审制度主  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  出判决。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  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参审制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一)  英国

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王座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966年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不到2%。除王座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

(二)美国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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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兼驳“陪审团移植论”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兼驳“陪审团移植论”

陪审制度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陪 审制度运作的实效 却是甚微的,这导致部分学者提出在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中必须勇于移植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和美国陪审团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我们不能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在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程中,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客观评价和合理吸收美国陪审 团制度的成功之处,逐步显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追求审判公正、司法民主中的强大生命力 。

作 者:宁松 苋扬波 NING Song HUANG Yang-bo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 刊 名: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3(1) 分类号:B925.1 关键词:中美陪审制度   比较研究   辩证思考  

篇4: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我国进行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陪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政治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陪审制度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内容,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但是也有不少法院实行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甚至一些法院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审判效率低而取消了陪审制。当前,实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陪审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清;陪审员的选举和委任工作较为混乱;陪审员并未实现与审判员相同的职权,即使参加庭审也只是陪而不审;经济社会人们不愿牺牲个人利益参与审理等。

陪审制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体现其存在价值,不仅要有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还必须要有符合实际需要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由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陪审案件范围的规定太窄,不足以充分显示我国陪审制的优越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越宽越好,在二审与再审案件中也应实行陪审制度。目前完全适用是不现实的,我们可适当扩大一审案件的范围,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度;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适用。

二是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按照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年龄和行为能力,人人都有权担任陪审员,对此不宜作过多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也就体现不出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但由于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保证陪审员切实履行好陪审职责,就必须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出限制。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但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优先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法律从业人员中选取。另外针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吸收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技术人员参加审理是非常有益的,这样可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其所负职责相适应,有助于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现实中陪审员的产生渠道非常混乱,有的由有关单位推荐,有的由民政部门指定,有的由人大进行选举,有的甚至由法院直接进行任命。对此应进行统一,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行使同样的审判权力,处于“准审判员”的地位,应当只有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决定陪审员的任免,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均由其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即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决定,它体现了司法人员产生的严格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不少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显然会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因此对于适用陪审制的个案,陪审员应在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采取“一案一选”、“一选一任”,奉行回避的方针,可更大限度地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增强陪审人员的责任心。

四是陪审员能否切实履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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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进行,陪审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对陪审制度是存是废有着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我国应当继续保留陪审制度,因为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对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加以改革完善;另一种观念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予废除,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个案件,对法官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弊端重重,应予以废除。

笔者参阅了许多学者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废的观念,结合现在工作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现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及改革出路提出粗浅看法。

一、回忆历史,接轨国际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最早出现于雅典,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棱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审制度具有存在价值,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说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人民解放区实行过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人民陪审员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产生;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来规定一审陪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从根源上讲它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不能到位,他们成了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亟须改革。

二、提高认识、消除顾虑

-实行陪审员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对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陪审制作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是陪审制度把社会领导者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职业和社会阅历,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更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工作中去,制约了法官的权力,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所以,陪审制既体现了职业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员的制约与参与。因此,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得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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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国财政风险研究

摘要:财政风险不仅仅表现在财政预算收支领域,经济和社会等其他领域出现的问题最终也有可能由政府财政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介绍财政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在的财政风险的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财政 风险 对策

一、财政风险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财政风险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说法。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未来政府面临的筹资压力,即政府的负债,包括政府的借款和支出。我国的学者一种情况是不讲什么是财政风险,另一种解释是由风险概念推导而来。以刘尚希博士为例,他说财政风险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还认为财政风险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而是整个国家和政府的风险。本文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行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财政风险也有其预期目标,若存在财政行为达不到其预期目标,从而给该行为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这里财政行为的主体是政府,财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1)财政制度;(2)财政预期;(3)财政政策。财政行为的损失指财政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现阶段我国财政风险表现

(一)财政收入风险分析。衡量财政收入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目前我国的这一指标很不乐观。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低而带来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不仅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而且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支撑,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极其不利。

(二)财政支出风险分析。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财政支出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是呈下降趋势。财政支出是财政职能得以实现、财政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和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资金的稀缺性要求财政支出有效率。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状况离效率目标还相距甚远,财政支出负担沉重,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支出效率低下问题十分严重。

(三)财政赤字风险分析。财政赤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相比,支大于收的非均衡状态,其反映的经济实质是财政支出需要与收入能力之间的缺口。短期的、偶尔的、小规模的财政赤字往往是由临时性的突发因素造成的,通常可以通过财政内部机制加以消化,对财政安全、经济运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财政赤字一旦成为经常性的、长期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财政现象,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超过财政自身承受能力,就会直接影响到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成为财政风险的一种最主要的外在表现。

二、中国财政风险的成因

1.不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产生预算内财政风险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的特点可以大致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概括:财政统收统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计划价格和低工资制。在优先发展工业的历史背景下,国家通过压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低工资制度使工业部门获得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

2.不规范的财政、银行、企业关系:一种隐性负债的成因在不规范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中。政府的行为处于关键地位,直接影响到银行和企业的行为,它们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主体,而最终的风险都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3.不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风险的成因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关于地方财政风险的提法主要指的是县、乡财政所面临的大困境。在中国,县、乡财政属于基层财政的范畴。当前基层的财政风险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化成现实的危机。

四、财政风险的防范

所有财政风险都具有潜在性、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混合性等特点,某一财政活动的实际风险程度往往取决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有限的理论与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找出关键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第一,让政府公开所面临的各类型财政风险。

第二,将财政风险因素融入正在进行的预算程序,从而使政府能够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实际上的风险支出)进行比较。

第三,对财政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和管理,政府在事前把财政风险评估并且预先制定出政府能够承担的财政风险的标准,对于那些超过标准的财政风险等级,政府将采取拒绝承担其风险费用的政策。

第四,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即政府可以依靠市场机制,将所有或者一部分财政风险转嫁给私人单位。

第五,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人们之所以特别注重研究经济过程的变化与发展规律,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有目的的活动选择相对更好的实现方式或路径,而且更重要地是为了在自己的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风险,增加确定性,以便节约活动成本并提高其价值。但是,目前所取得的成就,远不足以使人们认识全部风险。正如米塞斯说的:“科学并不给我们绝对的、最终的确定性。它仅在我们心智能力所及范围内,在现行科学思维状态下给我们某种保证。科学体系无非是对知识进行的无穷尽地累进性搜索和获取。”因此,经济学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研究不可能是充分的,它只能对人们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进行有限的科学评。

参考文献:

[1] 韩文秀,刘成等 积极财政政策的潜力和可持续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马凤鸣,我国财政风险剖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

[3] 程艳,对财政风险的理论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

篇7: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研究

作者:李德升

文摘:本文概述了电子商务的定义、特征及其目前的发展情况,然后着重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进行了分析,最后,简要提出了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1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估计,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圆,,这一数字将上升到200亿美圆,比19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将会从年的156亿美圆上升至20的1750美圆。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初对电子商务发展所作的报告预测,到,电子商务交易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圆。

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投入3.2亿美圆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目前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圆的经费支持以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7月,美国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美国总统的倡议下,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决定使INTERNET成为自由贸易区,期限至少为一年。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深信不疑;我国政府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先后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并开始计划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等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作一分析,并简要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与策略。

篇8: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

内容摘要: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了影响农村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同时也是促进城市化稳健发展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市化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

上个世纪年代,为了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城乡二元化政策,大量的人口滞留在生产力极低的传统农村社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收益成了农民最根本最直接和几乎是唯一的收入来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城市扩展进入了高潮,大量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年以来,我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失业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万亩以上,人为征地、占地数量为万亩,按人均亩耕地计算,从年到××年的年间失地农民的数量至少达万人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年到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万亩,其中以上是征地①。这就意味着至少有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②。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年到年的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万亩,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万③,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④。因此,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而且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且必须解决好的一大社会问题。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环节。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格局农民被排除在国家的一般社会保障之外,在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高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拥有城市户口就可以享有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粮食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险和社会补贴;而在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⑤。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福利均分(农村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原则下,把土地分给农民,并以此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手段,通过土地政策努力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土地的福利绩效足以抵消其效率的损失,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大量的农民变成失地农民。失地后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土地,也丧失了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到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报纸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万―万元之间。浙江省的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被征地收益的分配大致为:农民到,村级组织占到,企业占到,各级地方政府占到;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以福州市年安置征地农民为例,货币安置比例高达⑥。货币补偿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

⒉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村集体所有”的涵义包括个方面:①村农民集体所有(年《民法通则》,第条);②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年《民法通则》,第条);③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年《土地管理法》,第条)。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⑦,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正因为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特点及征地程序的不规范,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路径分析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了,只是由于户籍和身份的原因才仍被当作“农民”。当他们完全失去土地时,就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了,他们一样得承受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巨大风险。因此,必须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按理说,失地农民应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要建立一个与城市居民相似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目前只要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较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可操作的方案。

⒈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往往被国家以各种名义剥夺,如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的农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⒉建立失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同时可以减少因养老问题而产生的城市化阻力。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不再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明显减少,而表现为支出大于收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目前实际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是一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着失业,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因此,失地农民养老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失地农民自身的“可持续生计”起到积极的作用。

⒊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上较差。农民面临着养老、疾病和贫困的巨大风险。医学科技的进步,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农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已成为人们重返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风险还对生活质量造成冲击。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应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三者也应该出一部分。

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了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结束语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缓解征地矛盾,长远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等问题,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即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以促进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行。

篇9:我国纺织品生产研究

我国纺织品生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纺织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纺织生产还存在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量大、发展差距较大、出口坎坷多、销售出现无序、国内价格战较激烈、企业不适应IT技术发展需要等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纺织品发展的趋势,提出了努力做好环境保护、节能工作、建立新型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络、增强反技术壁垒能力、重视科技进步、加大IT技术在纺织品生产中应用的探讨,并得出了5个结论.

作 者:黄建宏 HUANG Jian-hong  作者单位:贵州省册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贵州,册亨,552200 刊 名:毛纺科技  ISTIC PKU英文刊名:WOOL TEXTILE JOURNAL 年,卷(期): “”(7) 分类号: 关键词:纺织品   生产   研究  

篇10:我国预算外资金研究分析

我国预算外资金研究分析

我国预算外资金由来已久,解放伊始就存在。1958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财权大幅度下放,国家财政部明确提出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从此,预算外资金就基本上形成了三大块,即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国营企业管理的三个部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改变以往过分集中的经济体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预算外资金的项目迅速增加,规模迅速扩大。针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1993年国家财政部对预算外资金作了一次大的调整,国有企业折旧基金和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因而,预算外资金口径及其范围缩小了。,中央开始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治理整顿,将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并将地方财政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附加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底,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纠风办联合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首批取消了217项预算外资金项目。由此可见,预算外资金范围界定的变化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分不开的。

一、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分析

我国预算外资金具有如下特点:

1.数额巨大,且呈上升趋势。不但绝对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占财政收入和占GDP的相对比重也逐年上升。195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总量只有13.62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7.8%,“一五”期间总额为26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8.5%。直到70年代,由于财政体制相对稳定,预算外资金增幅仍然不大。真正大幅度的增长发生在1979年以后,如果按1993年调整范围后的口径计算,预算外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8 35%上升到19的52 6%,占GDP的比重由2.61%上升为5.7%,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预算内收入的增长。而且,1993年至年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1982年至1992年的增长速度(见表1)。

2.预算外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中央占的少,地方占的多。变化趋势分为两个阶段,在1993年对预算外收入进行调整以前,中央所占比重稳步上升,从1982年的33.7%上升至1992年的44.3%;1993年调整以后,中央所占比重逐渐下降,有向地方进一步倾斜的趋势(见表2)。1993、1994、1995年预算外收入中中央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7.2%、15.2%、13.2%,逐年下降,地方所占比重分别为82.8%、84.8%、86.8%,稳步上升。1996年,国务院又对预算外收入范围作了重新界定,有些预算外资金由“外”转“内”,有些体制外的收入则转入预算外管理。调整后1996年中央所占比例略有上升,为24.3%,地方占75.7%。19,中央清理整顿了一批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央部分下降比地方部分更快,由1996年的947.66亿元降为145.08亿元,而地方由2945.68亿元降为2680.92亿元,这样,中央所占比例锐减为5.1%,地方所占比例陡升为94.9%。

3.对预算外资金分项目分析,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所占比重很小,而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占的比重很大,而且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上升趋势。1993、1994、1995三年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所占比重分别为8%、7.5%、7.1%,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分别占92%、92.5%、92.9%。1996年对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又进行了一次调整,预算外资金分项目收入不再分为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而是统计为事业行

[1] [2] [3] [4]

篇11: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研究

文摘:本文概述了电子商务的定义、特征及其目前的发展情况,然后着重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进行了分析,最后,简要提出了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1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估计,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圆,,这一数字将上升到200亿美圆,比19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将会从年的156亿美圆上升至20的1750美圆。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初对电子商务发展所作的报告预测,到,电子商务交易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圆。

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圆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目前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圆的经费支持以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7月,美国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美国总统的倡议下,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决定使INTERNET成为自由贸易区,期限至少为一年。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深信不疑;我国政府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先后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并开始计划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等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作一分析,并简要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与策略。

篇1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研究

2.1 政策与法律环境

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例如,如何解决税收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又一大难题。在INTERNET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的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型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的线索,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加激烈。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它国家抢占市场。

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出了《关于急需加紧制定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并被列为1号提案。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各种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当中。估计关于税收、安全、认证等法规与标准将会在本年度出台。这也是我国为加入WTO进行的积极准备。

2.2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目前,许多网站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提供了各种交易的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手段(如企业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等),就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它们可以用自己灵活、简便、低成本的优势与大企业展开竞争。企业领导需要在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信息化的方面最需要做什么,立即投入实际行动,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在运用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断收到实际效益,进而增强推进信息化的信心,政府要为企业信息化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好发展规划。

2.3 网民的结构比例

根据中国INTERNET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资料,中国的INTERNET用户有8, 900, 000个,占将近中国人口的1%。相对而言,这一比例是比较低的,而且网民中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比例更要低一些。但从绝对数量来讲,近1000万的网民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人士大约占到网民总数的10%以上,而且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比较稳定。目前,我国的上网人数仍在飞速增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加深,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2.4金融电子化建设

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各国的货币体系区别很大,而且存

在汇率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一卡走世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试点与协调,估计在年内将出台一个较为具体的初步方案。对于支付各方(如买者、卖者、银行、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确认。

2.5 安全保证系统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这也是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采用了多种措施,然而,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心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INTENET上从事电子交易总是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生产自己的网络防火墙,许多银行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显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电子交易的需要。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电子商务安全运作的综合保障体系。其一,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目前我国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发布有关管理标准。其三,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2.6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业缺乏的正是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商业人才。人才的匮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中国社会事务所在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数千名公众的电话调查中了解到,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其中很多人能够使用电脑但不懂上网等比较复杂操作。而对于家用电脑的`用途,作文字处理与娱乐的比较多,上互联网的极少。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知识型人才缺乏,有待补充。关于这方面情况,目前我国尚未见到具体统计数字。据美国的统计,其国内缺少数十万名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和程序设计师。一些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招募软件工程师。日本、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都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开始了行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2.7 我国电子商务与WTO

首先,中国加入WTO将打开国外直接在INTERNET方面投资的大门。根据中美双边WTO协议,国外服务提供者将能够涉及到INTERNET服务的所有方面。在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外方可以在合资企业中保持30%的股份,一年以后可达49%二年后达50%。中国同意按照竞争管理原则承担WTO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其次WTO将会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增加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要求政府出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迅速或至少按年度地将新法律法规或方针告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三,中国将与WTO成员国进行更加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能与全球贸易伙伴互相影响,以便对电子商务形成一种统一的方法。

3 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信息产业水平、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政治、法律、文化环境,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适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原则。

首先,可以在那些管理和经营的特点比较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领域中推行电子商务。例如银行、民航、证券、外贸、连锁店、软件、出版物、影视产品等。让这样的企业先行动起来,获得成功,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去带动其它的企业。其次,在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对电子商务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区,特别是一些有条件的沿海省市,以及内地的少数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建立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由政府出面建立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和消费者上网进行电子交易,让他们切身体会到电子商务的价值,并发挥其示范效应,以便向其他地区推广普及。第三,采取在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结合中逐步扩大电子商务比重的做法。电子商务解决不了的问题先由传统商务的老办法解决,这样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将会容易一些。

总之,宏观方面,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观方面,要大力发展物流、金融和信息等方面的电子化;微观方面,要推动传统企业与信息业业务流程的电子化。

篇13:我国环境污染损失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损失研究

摘要:梳理了绿色GDP的不同理解和核算方式,进而采用维护成本法对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估算,在不考虑自然资源损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时,分别研究了全国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治理成本,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和治理成本.作 者:徐猛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河南,商丘,476000 期 刊:现代商贸工业   Journal: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2(8) 分类号:X3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绿色    GDP    国内生产总值    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篇14:我国道教研究综述

我国道教研究综述

道教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传统宗教,但是对他的'研究,在宗教学研究中则是较为薄弱的.20世纪初,学术界开始对道教进行研究,但到50年代,成果寥寥.仅有少量的专著与论文而已.80年代以前,道教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太平经>和与农民起义有关的一些研究,真正开始有规模的研究,是在80年代以后,特别是四川大学宗教研究所培养了大量的学者,并以道教研究为其特色,为当代中国的道教研究打下了基础.20我国道教著作出版了24本,属于研究类型的著作有10本,约占总数的二分之一弱.

作 者:黄夏年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道教  PKU英文刊名:CHINA TAOISM 年,卷(期): “”(5) 分类号:B9 关键词: 

篇15:我国财政风险研究

我国财政风险研究

摘要:财政风险不仅仅表现在财政预算收支领域,经济和社会等其他领域出现的问题最终也有可能由政府财政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介绍财政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在的财政风险的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财政 风险 对策

一、财政风险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财政风险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说法。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未来政府面临的筹资压力,即政府的负债,包括政府的借款和支出。我国的学者一种情况是不讲什么是财政风险,另一种解释是由风险概念推导而来。以刘尚希博士为例,他说财政风险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还认为财政风险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而是整个国家和政府的风险。本文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行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财政风险也有其预期目标,若存在财政行为达不到其预期目标,从而给该行为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这里财政行为的主体是政府,财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1)财政制度;(2)财政预期;(3)财政政策。财政行为的损失指财政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现阶段我国财政风险表现

(一)财政收入风险分析。衡量财政收入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目前我国的这一指标很不乐观。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低而带来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不仅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而且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支撑,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极其不利。

(二)财政支出风险分析。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财政支出风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是呈下降趋势。财政支出是财政职能得以实现、财政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和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资金的稀缺性要求财政支出有效率。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状况离效率目标还相距甚远,财政支出负担沉重,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支出效率低下问题十分严重。

(三)财政赤字风险分析。财政赤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相比,支大于收的非均衡状态,其反映的经济实质是财政支出需要与收入能力之间的缺口。短期的、偶尔的、小规模的财政赤字往往是由临时性的突发因素造成的,通常可以通过财政内部机制加以消化,对财政安全、经济运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财政赤字一旦成为经常性的、长期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财政现象,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超过财政自身承受能力,就会直接影响到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成为财政风险的一种最主要的外在表现。

三、中国财政风险的成因

1.不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产生预算内财政风险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的特点可以大致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概括:财政统收统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计划价格和低工资制。在优先发展工业的历史背景下,国家通过压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低工资制度使工业部门获得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

2.不规范的财政、银行、企业关系:一种隐性负债的成因在不规范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中。政府的行为处于关键地位,直接影响到银行和企业的行为,它们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主体,而最终的风险都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3.不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风险的成因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关于地方财政风险的提法主要指的是县、乡财政所面临的大困境。在中国,县、乡财政属于基层财政的范畴。当前基层的财政风险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化成现实的危机。

四、财政风险的防范

所有财政风险都具有潜在性、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混合性等特点,某一财政活动的实际风险程度往往取决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有限的理论与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找出关键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第一,让政府公开所面临的各类型财政风险。

第二,将财政风险因素融入正在进行的预算程序,从而使政府能够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实际上的风险支出)进行比较。

第三,对财政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和管理,政府在事前把财政风险评估并且预先制定出政府能够承担的财政风险的标准,对于那些超过标准的财政风险等级,政府将采取拒绝承担其风险费用的政策。

第四,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即政府可以依靠市场机制,将所有或者一部分财政风险转嫁给私人单位。

第五,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人们之所以特别注重研究经济过程的变化与发展规律,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有目的的活动选择相对更好的实现方式或路径,而且更重要地是为了在自己的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风险,增加确定性,以便节约活动成本并提高其价值。但是,目前所取得的成就,远不足以使人们认识全部风险。正如米塞斯说的:“科学并不给我们绝对的、最终的确定性。它仅在我们心智能力所及范围内,在现行科学思维状态下给我们某种保证。科学体系无非是对知识进行的无穷尽地累进性搜索和获取。”因此,经济学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研究不可能是充分的,它只能对人们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进行有限的科学评。

参考文献:

[1] 韩文秀,刘成等 积极财政政策的潜力和可持续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 马凤鸣,我国财政风险剖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

[3] 程艳,对财政风险的理论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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