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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会计业的制度缺陷

时间:2022-08-19 08:19:30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我国信托会计业的制度缺陷,本文共15篇,欢迎阅读!

我国信托会计业的制度缺陷

篇1:我国信托会计业的制度缺陷

我国信托会计业的制度缺陷

请欣赏:《我国信托会计业的制度缺陷》

缺陷

为适应我国信托业会计核算的需要,财政部于1月1日颁布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我国信托业的会计核算。但笔者认为,在该《会计制度》中,对于信托业务核算的九条规定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根据一般的理解,这项规定的意思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不同信托业务的时候,只需要设立同一本帐,然后在同一本账簿中的同一个一级会计科目项下设立不同的明细课目进行核算。

显然,在同一套账本中,以不同的明细科目根本无法严格区分众多信托项目项下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以及负债和权益。这就如同将众多企业的资产放在同一套账簿中进行核算一样,难以想象能做到对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二、《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其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根据这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来源和运用中均应按不同类别和委托人甚至使用人设立明细账,这是对信托业务的一种误解,甚至会造成各项信托业务和信托财产之间的混乱。此外,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的规定也很含糊。根据《信托法》的分别管理精神,信托公司应该分别不同的信托项目设立不同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而不能将不同信托项目的信托资金混淆使用。然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只是笼统地要求将信托资金设立信托资金专户反映,甚至按不同信托项目这样的要求也没有。

三、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将信托业务中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以及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核算确定为信托资产来源、信托资产运用的做法是不对的。任何一项信托业务都有自己的独立的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而不应该牵强地将其定义为短期来源、长期来源、短期运用、长期运用。这样的分类既没有意义,也有悖于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有悖于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同样,在对于未付信托收益的核算中,制度使用了“待分配信托收益”一词,这也是不妥的。对于集合信托业务的未付信托收益,可以使用“待分配信托收益”,但对于单独受益人信托业务中,单独受益人应享有的信托收益,就不能说是“待分配信托收益”了,而应该是“未付信托收益”。因此,对于信托收益的核算,应该统一在委托人及受托人权益项下的“未付信托收益”科目中核算。

四、《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这项规定对各项信托业务的会计报告显得含混和不足。如果这样做,所有的信托业务都混在一起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份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各信托项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就不能够解读这些会计报表。笔者认为,作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各项信托业务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核算系统和报表系统,准确向各信托项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布各信托项目的资产运用和分布状况、负债情况、收益情况以及现金流量情况,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核算体系和财务报告体系,需要各项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项金流量表、费用支出情况表,以及相关的财务事项说明等。

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和特点,笔者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正确的核算安排理解如下:

一、制订适合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会计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应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对信托业务的核算要求,在已颁行的各项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参照201月1日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自己的会计核算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各金融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设置和使用适合信托投资公司自己业务需要的会计科目。信托投资公司应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开展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这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核算中最需要解决和最难解决的地方。财政部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详细列示出信托投资公司所使用的具体会计科目和全部会计科目,只是列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一级会计科目,因而就需要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在制度框架下制定出适合自身业务的会计科目,包括设置制度中未予列示的一级会计科目,并规范二级和三级等会计科目。

在财政部1月1日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说明第(二)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未进行具体完善的规范,因此,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规范和设置会计科目的说明和解释精神,规范和设置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会计科目。至于具体如何设置和选择使用会计科目,由于各企业的经营业务和发展方向存在较大差异,必须要根据各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及发展方向决定。此外,行业协会制订供各信托投资公司参考的参考标准和范式也很重要。

三、根据信托业相关法规的立法精神,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托公司的会计核算。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要难题在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的设置以及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于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根据会计法规和信托法规的立法精神设立独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信托业务具有代人理财的特殊性,其资产既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负债,只是代他人管理和经营的他人财产,因而必须单独建立账簿、单独核算损益。单个信托资产业务的核算既不能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业务核算混淆,也不能与其他信托业务的核算混淆,信托业务之间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分开,这是信托业务核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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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

摘要:新会计法的实施,是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有些违法标准不清、民事责任规定不足和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达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民事责任 法律制度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的会计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

有的学者认为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全面。

因为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会计法》,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等,所以,不管是违反《会计法》还是违反其他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属于应当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筹。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基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会计违法行为包括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计处理结果公布中的违法行为等等,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到方方面面,并不是单个部门或个人就可以完成的。

因此,这就形成了会计法律责任如下两个重要特征:

(一)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会计业务行为从开始发生到产生结果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及人员。

因此,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就相应地具有多样性,当会计业务出现造假或者会计信息的披露出现舞弊失真,给股东、债权人、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时,这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上面所提到的涉及会计行为的所有部门或人员都有可能为出现的损失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样性

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看出,会计法律责任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涉及到的机关也很多,因此一旦出现会计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就有可能是多个。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我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从民事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使利害关系人受了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会计法

我国1979年8月开始起草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会计法》于7月1日开始施行。

新的《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同时还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具体列举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并强调了会计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如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对会计法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

五、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1.对于违法行为标准界定的不足

根据《会计法》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

《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

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3.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规定的不足

根据《会计法》第4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2l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1.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

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

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

同时,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2.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量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源于单位负责人的意志。

诚然,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负责人的确“不懂业务”、“不懂会计”,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推脱会计责任的借口。

相反,加强他们的会计责任,可以促使他们学习财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注意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否则会计工作只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篇3: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和统一会计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 刑法 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所得税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所以,研究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会计法》为基础,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具体完善措施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篇4:试析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一方面,它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法院刑事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法学理论界、司法界中,越来越多的人都设想过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为三审终审制。本文将浅析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并进一步阐释三身终审制的优越性。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两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同时我国还规定有再审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这种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已暴露出了种种缺陷,如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偏向于对刑事效率的追求,而且连绵不断的再审,不仅破坏了法院刑事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更是影响了公民及社会对刑事诉讼公正性的殷切期盼。

本文将浅析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并进一步阐释三身终审制的优越性。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只适用于地方各级法院,不适用于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死刑的裁判和法定刑以下的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二审裁判,仍需依法经复核程序核准后方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对于经过两审终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仍可依法进行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过多的审级设置不仅会增加司法负担,也容易造成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高院和最高院集中精力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两审终审制足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了由于我国的二审程序是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外,主要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系列诉讼制度加以保证。”(4)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然而,这种审级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两审终审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致使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2)二审法院的审判方式简单,以致二审公正性较差。二审开庭率较低,公正性较差。阅卷审理、单独询问当事人几乎成了二审的主要审理方式。(3)两审终审制可能增加讼累。在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机会只有一次,一旦二审没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求,其可能铤而走险,不断的上访、申诉甚至围堵党政机关及领导人。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设想:三审终审制

(一)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1)取消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对于原由各高院一审管辖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各高院指定某一中院审理。(2)取消最高院的一审管辖权。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指定某一高院审理,使得最高院作为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或重大刑事案件三审法院,可以保障最高法院通过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终审案件或三审案件的审理以实现其保障法律在全国统一适用的职责。而且最高院一旦成为上诉法院或三审法院,其审判权限除特殊事实问题外应当仅限于法律问题。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的可能性,也大大减轻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重新调整各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后,保证了大多数一审刑事案件能在基层法院或中院得到解决,也就捋顺了各级法院的职责和功能,一方面适应了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另一方面提高了终审审级,使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法院重新考虑案件的愿望得以实现,增加了终审裁判的公正性和可接纳性,把终审以后的申诉上访,转变为案件生效之前的正常诉讼。

(二)严格规范第三审程序

1.明确第三审的提起主体

对提起第三审程序的主体应严格限制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上级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他们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应有依法提出第三审的权利;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因此也应赋予他们提出第三审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征得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也可代为提起第三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第三审。在我国,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行使着刑事追诉权,自然享有提出第三审的权利。

2.明确第三审的提起理由

由于第三审程序主要侧重于法律审,那么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理由就需要在法律问题上进行必要限制,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下情形可视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足以影响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或足以影响案件的案件判决结果。其中包括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和法律条文适用。(2)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公正裁判。(3)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而没有指定或辩护人未经到庭辩护而开庭审理,足以影响案件案件判决结果。(4)原原判决、裁定作出后,刑罚被修正。该项前提是修订后的法律有利于被告。(5)剥夺或变相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6)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只有从法律方面严格限定第三审的提起理由,才能保证第三审程序起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事实问题确有错误的案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上诉至第三审,但第三审法院可不一定对此类案件都进行开庭审理,可发回重审。因此以下情形可视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第三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2)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系伪造或非法方式取得的,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3)具有其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实施和证据的出现。

3.明确第三审的案件性质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进行第三审程序,应在案件性质上对第三审的提起进行明确。以下几类刑事案件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1)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及附加刑的案件。(3)告诉才理的案件。(4)其他轻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上几类案件,案情较为简单,处罚较轻,更重要的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一般不会有太大的误差。因此此类案件就没有必要进入第三审程序,经过两审终审,其所面临的问题完全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4.明确第三审的提起期限

对于第三审的上诉期限应做严格限定,避免案件的拖延,影响司法的效率。参照台湾地区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建议第三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应为十日,第三审裁决的上诉期限为五日。这一方面保证案件得以高效解决,另一方面适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

5.明确第三审的审理方式

对于第三审上诉案件,第三审法院应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而对于事实问题则在上诉范围内审查,以充分保障第三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第三审上诉案件,第三审法院应以合议庭的方式开庭审理。合议庭要讯问当事人,听取辩护人,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更有利于充分保障第三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越级上诉制度

不过,在对第三审程序进行严格规范的同时,很有必要建立越级上诉制度。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么一种情况,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在事实方面的裁判不存在争议,而对该裁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服,且该法律问题过于重大,二审法院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没必要再经过二审程序的浪费。我们借鉴欧美国家的越级上诉制度,允许被告人直接向三审法院就法律问题提起上诉。通过越级上诉制度,三审法院可以直接对具有重要法律价值的案件进行审理,不但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上级法院发现法律问题,解决法律冲突的机会。

篇5: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论文

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论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会计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发展策略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巨大影响,因此,会计管理工作受到企业的普遍关注。各企业积极探索会计管理的科学方法,完善会计管理体制,以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研究我国会计管理体制不仅有利于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协调。我国会计管理体制需要与法律相协调,但是,现阶段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缺乏与法律体系的协调。一是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核算主题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国家颁布的《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将每个政事单位视为独立的核算主体,缺乏对会计集中核算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会计集中核算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二是法律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会计实施集中核算之后,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已经发生转移,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人,导致会计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完善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是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前提。但是在具体的会计管理工作中,大多数地方经济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在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中,财政部门既负责管理财政收入,又负责财政的预算和支出,同时,还负责会计工作中的记账,导致会计工作具有多重身份。另外,部分企业缺乏独立的会计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会计机构,但是会计机构内部分工不明确,机构管理存在很多缺陷。例如:一些企业在会计人员管理上采用“任人唯亲”的管理方法,忽视了会计人员的能力,缺乏公平性,导致企业会计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较低,无法完成相应的会计工作,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三)会计工作不完善。一是会计集中核算缺乏明确的范围和对象。我国企业单位性质分为与国家机关类似的单位与独立的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类似的单位能够代替政府执行政府的职能,对于这类单位,应将其视为国家机关,纳入集中核算的范围之中。而其他独立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政府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二是管理会计工作缺乏对工作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在会计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部分管理者会对管理工作进行干扰,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职。

二、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因素

(一)经济体制的影响。经济体制与会计管理体制紧密相连,经济体制对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一是会计管理工作是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具有决定性作用,经济体制中的所有制结构、经济主题以及经济利益等决定了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模式。二是会计管理工作要符合当前的经济体制,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国家居于主体地位,统一掌握我国各经济领域的会计管理体系。而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管理工作在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积极重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企业充分的会计管理权力,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

(二)法律体制的影响。法律体制对我国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较大影响,为我国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一是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流程进行法律规定,为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法律对会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这使得会计管理工作拥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会计管理人员具体了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自觉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操作,避免会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政治环境的影响。政治环境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因素,会计管理体制体现国家政治的管理方式,和国家主要利益集团的要求。政治政策及政治动态都会对会计管理工作产生影响,其影响程度依据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及角色决定。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完全控制会计管理工作,并且会计管理工作具有统一的标准。随着我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发展,政府对会计管理工作的约束较小,企业居于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会计管理工作的标准依据企业具体发展状况而定,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得。

三、完善会计管理体制的对策

(一)合理设置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一般分为两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企业借鉴国家对资本市场的控制和管理经验,设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第二种会计管理机构依靠财政系统的支持而采取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研究表明,第二种管理模式较为科学,能够节约管理成本,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得。并且,由于我国的会计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丰富的会计管理经验,设立独立的会计管理部门十分必要。在设立独立会计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完善会计管理机构的横向设置,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与民营会计服务机构的合作,使两者在工作中相互补充,相互合作,提高会计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一是要提高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管理知识、会计知识及经济知识,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熟练使用计算机。会计管理工作人员还要精通外语,积极了解国际会计管理工作的行业特点,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另外,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政治信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心,认真对待工作。二是会计管理工作人员要了解国内外的相关业务,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此,会计管理人员要具备创新思维与全球观念,积极了解国内及国际的相关会计管理准则及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强化经济预测与行业判断能力,适应国际化的经济发展趋势。

(三)探索科学合理的会计服务制。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完善会计工作体制的首选。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使会计管理工作摆脱行政方干预,保持业务执行的独立性,增强会计服务的公正性。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用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方式代替传统的国家规定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加强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合作共赢。会计职责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这样,优秀、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获得企业的信任,实现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双赢。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模式能够充分发掘会计师的潜能,激发会计师的工作热情,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为企业提供与经济决策相关的会计行业信息,更多地参与企业内部的管理与经营工作,加强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分析,从而为企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结语

会计管理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运营决策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我国的会计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体制,会计管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完善的会计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宋树金.关于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思考[J].会计师,,23

[2]郭向荣.关于现代会计管理体制新思路的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32

[3]左琳琳,沈思航.对深化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11

篇6:加快我国会计行业制度建设

加快我国会计行业制度建设

请欣赏:《加快我国会计行业制度建设》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来,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信息反映的会计行业也带来了深刻变化。

与此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平等条件下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竞争,这种来自国外的压力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逐步开放会计市场。这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

(一)会计市场竞争将会加剧。由于发达国家的会计服务业起步较早,他们无论在组织规模、人才结构,还是在执业质量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均优于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已经完成了脱钩改制,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性的弊端仍较严重,机制较为陈旧,人员结构不合理,内部管理水平低下,业务领域趋于单一,行业整体素质不高。因此一些规模较小,防范风险能力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会被淘汰。可见随着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大量涌入,以及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必将加剧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

(二)行业的执业风险将会加大。

对国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由于国际会计机构进军我国会计市场,将导致国内会计机构中的一部分客户流失,从而导致那些规模小、业务单一、防风险能力差的会计中介机构的流动资金周转失灵,最后引发这些会计机构的破产。与此同时,跨国的会计中介业务比单纯的国内业务风险要大得多,这更加剧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风险。

(三)会计人才的流失将会加速。

外国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会大举进入我国会计市场,然而由于语言、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相对成本方面的考虑,他们必然把国际化置于本土化之中,凭借其优厚的福利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及灵活的用人机制以吸引大批国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秀会计、审计人才,从而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才流失。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经历了80年代初期的恢复、注册会计师资格从考核到考试的转变,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从竞争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三会联合组建新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事件之后,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在这表面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严重的问题。

(一)执业机构规模较小,竞争乏力,直接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竞争能力,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制约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当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实施行业结构调整,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经营之路,使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规模经济效应,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国际化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执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偏低。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断层现象非常严重,而且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较低,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33%,大学本科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7%。而在国外注册会计师以中青年为主,60%―70%以上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因此,从目前看来,我国仍应加快注册会计师的培养作为今后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三)执业质量低下,信誉欠佳。

在我国,由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不足,大量的事务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审计程序、方法、手段、使用工具等方面落后的问题。

三、我国必须针对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各种挑战,从而把国外会计行业冲击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层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了代理人事实上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等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代表所有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具审计意见。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步伐,以提供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确保其独立性,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

(二)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机构合并进程。

行业主体规模普遍较小的现状导致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能力普遍较低。我国应趁脱钩改制完成的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通过强强联合造就一批与国际会计公司相竞争的大型集团公司,增强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培育符合实际需求的分层竞争与协作相结合的市场结构,引导不同层次上的有序竞争,推动不同层面上的进步。

(三)努力拓展新的业务范围,迅速形成经营特色。

我国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内容仍很狭窄,主要从事审计业务和验资业务,占到总收入的85%以上,咨询服务收入不足总收入的15%,与国际差距甚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多元化经营,是会计市场开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会计、审计、法律、税收、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的法规和实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财务分析师、评估师在专业知识方面也是互补的。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应不断开拓新领域和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从而形成异于他人的经营特色和竞争优势,以减少传统审计业务带来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效益。

(四)大力推行合伙制组织形式,加强建设诚信制度基础。

由于在合伙制下注册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了业务失误或作假造成的风险,向人们展示其强大的赔偿能力,激励了受害者或利益相关者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而且合伙制的制度安排使得受害者或利益相关者能够最终追溯到责任人。这种潜在的巨额赔偿可充分刺激市场的各种力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的监督,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自律,从根本上保证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因此,我国应对合伙制事务所采取倾斜政策,将合伙制作为今后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方向。

(五)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大力提高执业素质。

必须下大力气,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国际型的专业人才。应严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教育,加强对现职人员的后续教育,对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全面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我国应建立与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的联手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各级协会监管机构建设,严肃各种监管法制,最终形成严密的政府、行业、社会监督网络。&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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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篇7: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江泽利

MBO是英文ManagementBuy-out的缩写,中文通常被译作“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股权,以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资产结构和控制权结构,使企业原经营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行为。

我国自引进MBO制度以来,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对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管理层收购实施了国有股产权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许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如,违规融资、不公开定价、“自卖自买”等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也招致社会各界的议论和不满。

这些不满和议论随着“郎顾之争”的升温而被推向了高潮,成为继1994年“国企改革大讨论”之后的又一次“产权改革大讨论”,且迅速席卷全国。

讨论的中心议题是MBO是否还应该在中国继续被实施。MBO过程中是否真的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政府是否应该停止国有企业MBO,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与重视。对此,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10月底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时承认,“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集中在MBO,而MBO收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自卖自买”。月12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黄菊同志,又在出席中央企业负责人年终总结大会时指出:“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要规范。对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要制定发布专门文件,做到有章可循。”

政府代表的发言表明,一,对我国国有企业MBO的功过是非予以了客观评价。为回应民众要求制止民脂民膏不被侵吞的强烈呼声,对发生在国有企业MBO过程的`非正常现象予以承认。二,国有企业中还将继续实施MBO。我国国有资产改革的大方向不会变,MBO作为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股减持的有效措施仍将被继续。三,我国国有企业MBO过程中存在着的这样或那样的一些不尽人意问题,是可以通过制度完善,规范操作来加以避免的。

政府对规范MBO行为有信心,我也一样希望对MBO制度缺陷与对策进行研究分析的,探索一套可行的制度,以保证MBO健康进行。()本文通过引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如激励机制、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产业结构理论、博弈论、制度供给理论及信息经济学等,对我国国有企业MBO制度及制度实施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并适度采用了对比法,对中外MBO制度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1章,是论文基础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通过对MBO的起源及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观点,即,MBO是“管理者收购”,而非“管理层收购”,充实了长期以来指导我国MBO实践的理论。

第二部分包括第2、3两章,是论文实证分析部分,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从我国国有企业MBO的历史出发,客观评述了MBO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作用,也揭示了MBO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接着,作者又从我国现行有关MBO制度入手,阐明了我国现行MBO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对策研究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三部分为第4章,是对策和建议部分。这一部分在前面两部分基础之上,从理论创新、制度完善、监督控制等几个方面,对避免和防止MBO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提出了一整套建设性建议和应对措施。对我国国有企业MBO目标及实施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对前两部分研究的综合与提升,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充分体现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篇8: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摘 要:在《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救济的落实,并使行政执法活动引起的大量争议无法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树立政府权威,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复议委员会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好;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2 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

2.1 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

2.2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2.3 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篇9:乡镇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制度缺陷

会计委派制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但在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不仅无法根除原有的代理问题,②反而形成了新的代理问题。根据奥尔森的团队理论,一方面,委派的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成员,他的边际贡献与乡镇企业经营者的边际贡献都是不可测度的或测度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委派会计的报酬结构很难与其自身的效用函数一致,也就无法有效激励委派会计认真监督企业的经营者。再加上委派会计本身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知识结构和地位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乡镇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并没有有效消除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到上文中的两种观点来看,首先,按照“受托责任论”的要求,委托主体是财产的所有者,会计人员和企业经营者都成为受托人。这种模式在国有企业或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可能会有效,因为在其中政府充当所有者代表的角色,其有权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但对于乡镇集体企业来说,一方面,由于其财产所有权主体难以清晰,地方政府不能以完全所有者身份出现和委派会计人员。另一方面,从会计的目标来看,会计是为全体所有者服务的,需为所有投资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那么在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企业中,就不应由地方政府一方委派会计,因此,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将乡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工作委托给自己选定的会计人员。无论是“会计楼模式”还是“苏州模式”,这种由地方政府直接向乡镇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作法均不妥当。

篇10: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近期以来,伴随着沪深股市的大幅下挫,中国股市的“泡沫”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与关注的焦点。7月底,大盘被涂上浓重的黑色。七根大阴棒将大盘不断拖向深处,7月30日更是下跌108点,创两年来单日下跌之最。沪深股市自7月30日至今一路下跌,沪指由最高时的2245点跌至1600点附近,最低曾下探至1598点,跌幅高达30%,而深市丝毫也不逊色,深成指由4800点跌至目前的3300点附近,跌幅达31%,深综指则由 650点跌至463点,跌幅达 29 %。许多个股尤其是“高科技”板块个股跌幅更是惊人,一些重仓持有此类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小散户损失惨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沪深股市在6月底的流通市值为18866亿元,到了8月底则锐减到15938亿元,缩水近300亿元。其中7月30日沪指更是暴跌108点,创下两年来单日跌幅之最。面对急转直下的大盘走势,人们充满疑虑:股市缘何大跌,中国股市究竟怎么了?

一、股市遭遇“地雷阵”

7月份以来,沪深股市似乎步入和置身于“多事之秋”:先是国有股减持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其高市盈率的定价方式对投资者的心理形成了很大压力,继而是基金大幅抛售、减持科技股,昔日的“股市宠儿”如今遭到了市场的无情抛弃,股市应声下跌。

屋漏偏逢连阴雨,大盘刚被“减持”撞了一下腰,深康佳、四川长虹这些所谓的“绩优蓝筹股”却都发出了中报预亏、预警公告,令市场大失所望。也就在此时,8月初的《财经(周刊)》惊暴“银广夏陷阱”,披露银广夏年报业绩造假案,中国证监会的稽查结果表明,银广夏利用造假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也许是怕不够热闹,8月下旬,麦科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欺诈上市行为的调查,而赫赫有名的医药类上市公司――三九医药却因其大股东挤占、挪用公司25亿元巨额资金,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而受到证监会的立案稽查。9月10日,东方电子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其正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

短短数月时间,股市遭遇了一个又一个“陷阱”,仿佛闯入了“地雷阵”,投资者信心受到重创,股指一路下滑,市场步入了自“5.19”行情以来的大调整时期。

至此,有人认为,中国股市通过此次下跌,又一次完成了对“股市泡沫”的挤出,似乎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通过这次大跌再次得到“释放”。于是人们在经历了“股市寒冬”的提前来临之后,又开始翘首期盼下一轮“行情”的到来。

的确,股市的每一次暴涨暴跌都伴随着“泡沫”的膨胀与破灭,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和停留在这种“股市泡沫”的表象化问题上,那未免就过于肤浅。其实,中国股市中不仅存在着“经济泡沫”成分,而且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制度缺陷”问题。

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分析(股市暴跌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此次股市暴跌是由于国有股减持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上市公司纷纷借机增发“圈钱”、证监会查处银行违规资金造成的,其实,这只是导致股市下跌的诱因,透过股市大跌的表象,我们更应当看到其所暴露出的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的“制度缺陷”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对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资本市场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市场中的一些“原生”的制度缺陷正在不同程度地得到或正在得到矫正,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仍然相当明显,其对改革与发展的负面作用并没有得到多大程度的改变。 这些“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资本市场产生的制度环境、资本市场中的政府行为、资本市场功能扭曲、资本市场基石不牢、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等五个方面。

1、“早产”的中国资本市场

证券市场的建立本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逻辑结果,其所交易的商品事实上是一种收益的权利,因此证券交易必须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以产权关系的明晰为前提,市场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由于证券市场的客体是一种权利,所以证券市场对产权关系十分敏感。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证券市场的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种种不规范现象存在的原因,说到底,是一种“先天不足”,即缺乏一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中国股市也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一样,只能“种瓜得豆”,成为改革的“畸形儿”。

事实上,早在1985年夏天的著名的“巴山轮会议”上,世界经济学大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宾( James Tobin)曾提出“中国在之内不要开放股票市场”。这一建议在当时得到了不少与会中外经济学家的赞同和认可。

然而,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深化的路径并未完全遵循经济学家们的“逆耳忠言”。“巴山轮会议”仅仅5年之后,以从事股票交易为主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中国股票市场就这样“出人预料”地产生了。

资本主义的股票市场已有三四百年的历史了,而中国改革开放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就有了自己的股票市场,于是国内一些人据此认为,“在十几年的资本市场建设中,中国已走过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有些方面业已达到80年代末国际先进水平,资本市场建设成就喜人。”类似的判断还有“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仅仅7年,就走完了许多国家花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道路,在某些方面的成就甚至还超过了英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取得的成绩令人欣喜。”

殊不知,中国的股票市场是在没有打地基的情况下匆匆搭起了脚手架,它至今还是建立在一块流沙上。我们在建立证券市场时的高速度同其他经济建设的高速度一样,忽略了许多最基本的东西,建立股票市场所需的许多基本要素直到今天仍然不具备。

首先,中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资本市场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环境并不完备。

其次,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彻底,产权关系仍不明晰。

再次,政府没有从市场经济活动中主动退出的动机和意愿。

时至今日,仍然有些国外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不该那么快就发展起来”,“中国目前最需要的,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一类的组织”。现在看来,这些忠告真可谓是“良药苦口”。

2、资本市场中的政府行为

市场的行政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显著特点。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发展之初就被纳入了行政化的轨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政化的色彩越来越浓烈。市场上融资的私募机制不健全且渠道狭窄,公募行为则完全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从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进入市场融资的行为从最初的特许主义(经过国王或国会的特别许可)发展到后来的核准主义(由国家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再发展到后来的准则主义(符合准则要求的公司到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一直到现在,大部分国家已发展成为严格准

则主义:一方面提高公司的设立基准,一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这样,就使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从权利与义务的倾斜状态逐步发展到对称状态,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这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要求。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政府通过行政机制和行政手段,对股票发行、上市和流通进行全程的行政干预,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资本机制和市场机制。

在资本市场上,政府最基本的责任是维护市场的秩序,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最不应该做的事情是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政府以立法、执法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决不等同于可以随意干预市场。政府随意干预市场,使市场陡然增加了不确定性,也就是额外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这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是不利的。

固然,在股票市场建立初期,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政府在相当程度上的参与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政府包办过多的市场事物,则将不利于股票投资人风险意识的培养。

政府在股市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很微妙的,它既是股市的监管者,又是上市公司的审批者,而股市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这无疑又表明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还是股市的参与者。政府在股市中既吹“哨子”又“打球”,把股市搞得毫无规矩可言。

政府一贯把股市作为救助国有企业的工具,规定优先让国有企业上市,甚至还规定了一家上市公司应当“兼并”一家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这很明显是把股市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由于上市额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国有企业筹资的政策手段,所以企业上市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政府行为,于是在股市上充斥着许许多多低效益的国有企业。

3、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与功能扭曲

――关于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问题 在一个“跛足”的市场结构和单调的交易环境下,资本市场的总体资源配置功能是很难不打折扣的。 具有协调的、符合经济运行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资本市场结构,是从总体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内在结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在总体设计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只有现货市场,即股票、债券等的现货交易,缺乏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现实中这种单方向的结构设计存在明显的弊端,使我国资本市场上只有做多机制而不具备做空机制,不具备期货期权市场中特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这就大大抵销了资本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优点和优势。至于目前人们在市场上所讲的“空头”和“空方”,实际上还是多方的退出或者至多说是“多”翻“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空头”和“空方”在内涵和作用上都相距甚远。 ――关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的最主要与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通过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来形成市场价格,并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流速和流程,从而完成资源优化和合理组合的配置过程。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被打上了行政化的印记,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机制与创新机制或者不健全,或者被扭曲,特别是在失去了市场的自我协调与自我选择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掣肘因素就会大于协调因素,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不但很难建立起来,就是建立了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于“为国企筹资”,即股市的存在,就是为“国有企业增资减债、解决国企经营和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提供筹资渠道。这种“功能错位”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一大批效益不好、业绩极差的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直接介入和干预下,通过弄虚作假被“包装”上市,而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由于无法产生盈利或盈利偏低,其股票大多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者只能在股市的追涨杀跌中进行短期投机操作。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除了筹资以外,还有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的功能,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失去了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片面强调它的筹资功能,把股市事实上变成了“圈钱”的场所,结果必将是毁掉这一市场。

目前,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国有企业的软约束,使股市出现了过度投机和泡沫化的倾向,失去了股市已有的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股市的不规范、动荡不安以及风险过大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促使其远离这一市场,转而投向其他领域,这也就动摇了证券市场的最根本基础――投资者参与,而缺乏投资者广泛参与,证券市场就如无源之水,必将枯竭;二是过高的股价和过度投机蕴藏着股市崩溃的风险,一旦发生股价暴跌式的行情,不仅会给股市带来毁灭性打击,而且极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4、资本市场基石不牢

――关于资本市场的机制缺陷问题

机制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发展和进取的动力源泉。

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缺乏通过正常竞争而形成的市场价格,缺乏市场主体间通过价格而形成的有效竞争,是我国资本市场上资源流动和动态组合机制不健全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根源。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失效,不仅在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排斥或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还在于市场和企业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

在约束机制方面,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不转制现象。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中普遍实行经营者的即时薪酬(工资和年度奖金)和长期薪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实践表明,财产关系是社会经济中最核心的关系,财产规则是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规则,建立在明晰的财产关系与明确的财产规则基础上的利益关系与利益规则,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其对财产关系与财产规则的反作用也是巨大的。看不到这一点或者不能有效地、有序地协调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以及财产规则与利益规则,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市场凝聚力与市场竞争力也会不可避免地遭到削弱。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都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原有的治理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

”不转制现象。再加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在上市公司中,经理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志,从而即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又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国有企业上市并不能有效地增强产权约束,促进其真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

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中国股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是一个“圈钱”的场所,并未起到对上市公司的监控作用和优胜劣汰作用。国有企业的“软约束”和政府的“父爱主义”在股市中进一步表现和显露出来。

5、资本市场监管不力

――关于资本市场的规则缺陷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规则方面同样存在缺陷问题。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和规则不具备,而且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成为各种意志“磨合”的产物和“拼盘”的结果。

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一套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在我国,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所走过的10年路程正是旧体制的裂变过程和新体制分娩的阵痛过程,也是人们对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文化从抵触、漠视到认同和了解的过程,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规则,也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也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实践。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调节资本市场运行需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和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但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带有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以《公司法》为例,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司法》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制定的。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从1994年7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在制定《公司法》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正式确立,资本、资本市场和资本机制等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人们对股票、股票市场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并不清晰,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公司法》,实际上是各种意志和意见“磨合”的结果,带有较深的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与现实的不适应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法不好依”问题成为我国股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不对这种“拼盘”式的《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公司法》就不能对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调整,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也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合理的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外部的制衡,而且还需要有内部的规制,在这方面,公司章程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公司章程却普遍采用了模式化的方式,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乃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统一的章程文本格式,不同上市公司间在公司章程上的区别仅限于注册地址、股本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在其他各个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甚至许多工商管理部门或它们的咨询机构都在代公司制定章程。这种模式化的公司章程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对资本市场的渗透,它的最主要弊端,是导致上市公司不是“自治”而是“公治”,公司的独立的人格从而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都在这种行政权力的侵蚀下流于形式。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而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运行效率。在这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同样存在着重大的制度缺陷。由于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层对资本市场侧重调控而疏于监管,在市场秩序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比较大的违法“空间”;由于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股票上市方式,中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不中立的现象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地存在;由于实行咨询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载体的指定制度,因而大多数新闻媒体和咨询机构都“看权使舵”,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的自律机制不健全,就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化程度被大大降低了。

――关于中国股市的过度投机与暴涨暴跌

在中国股市上,机构大户运用各种手法连手操纵股价,恶炒个股,使股价暴涨暴跌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各种股市操作的不规范加上政府的行政干预,又造成股指波幅巨大。种种迹象表明,由于过度投机行为所造就的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机制已经形成。

无论股指是暴涨还是暴跌,都会产生极大危害。股指暴涨,往往会造成股市的高市盈率和泡沫成份,这种高市盈率并非建立在公司的高成长基础之上,股价缺乏企业业绩支撑,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或迟或早、不可避免地导致股价全面下跌,股市泡沫随之破灭。股指暴跌,成交量急剧萎缩,市场中资金流通渠道被堵塞,大量资金被套牢,这往往会挫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由此波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由股灾引起的银行危机,并导致经济大萧条,在历史上不乏先例。

――关于上市公司造假问题

上市公司造假案在沪深股市可谓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新世纪伊始,蹒跚前行了十年的中国证券市场似乎开始显出疲态。原先一直包装得很好的各种谋划、骗局和谎言开始显山露水:先是中科系股市操纵案资金链条断裂,从窝里斗发展到套中人自己跳出来辩白;创造了中国股市首家百元天价的亿安科技原形毕露,主谋者畏罪潜逃;随着管理层的认识深化以及对金融风险的高度警觉,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浮上水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频繁曝光,许多昔日的明星和标兵企业纷纷落马,一些一直颇受尊重的知名企业家也难脱干系。最后,媒体揭露出上市公司的明星银广夏,竟然也是当事人胆大包天、方方面面难辞其咎、完全伪造的典型。至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实在不能不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和观察者们,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中国证券市场造假之普遍,手段之恶劣,市场之混乱,确实超乎想象。人们开始从方方面面寻找原因

。除了中国证券市场初期的行政分配额度制造包装过度的先天不足之外,普遍的造假违规是有动机的:设置骗局、铤而走险显然是为了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于是有人从经济学上揭示,要大大抬高造假的成本,使得造假者得不偿失,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遏止造假成风的势头。目前,市场的治理和规范,似乎也是沿着这条道路推进的。清理违规资金,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发布日益严密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措施,都是这样一些内容。经典的总结是:严格执法和规范,对市场短期也许有些利空,但有利于市场今后的健康发展,因而是长期利好。

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如此多的造假问题,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市场参与者们道德特别差,道德风险背后掩盖的是制度缺陷。在制度框架扭曲的情况下,用卡的办法来围追堵截,乃至稽查公安一起上,结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偿失。矫正扭曲的制度框架,顺应经济规律,用疏导的办法分流压力,辅以必要的乃至有张有弛的规范化建设,就能收取事半功倍的疗效,而且为中国企业的中坚――上市公司在面临入世的大挑战、大竞争中,造就一个充满活力的空间和大展身手的舞台。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各种制度缺陷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同时并存和交互作用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带有如此严重制度缺陷的资本市场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对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多重钳制,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在运行中发生重大的功能变形的深层根源。在发展思路上进行全面调整,尽快地从政策调整转入制度创新阶段,这样才能使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对此,我们必须有历史的责任感和时代的使命感,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对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深层次的变革,为将“有计划”的资本市场向真正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的全面转轨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和社会条件。

三、转型与接轨: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两大任务

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的分析,结合当前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国内经济背景”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背景”,我们认为,中国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两大任务,即转型与接轨。

1、 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转型

中国资本市场之所以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是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国内经济背景密不可分的。

中国资本市场脱胎和产生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是以市场转换――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为核心和主轴展开的。经济转型和机制转换是制度变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在诸多复杂关系和矛盾摩擦中进行的,这些关系和矛盾是围绕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集体和个人、城市和农村、政府和银行等五大关系展开的,从根本上讲都是制度安排和变革问题。

由此,转型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不可避免要受到“本土化特征”的影响,这些“本土化特征”主要有:多级政权组织并存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二元经济结构下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双重转型;市场一体化与地方割据;一味强调稳定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转型时期的道德无秩序。由此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带有极其明显的“中国特色”,这就是:“政府主导型”的资本市场;国有企业主体化的资本市场;资金推动的、过度投机的资本市场;功能扭曲化的资本市场;缺乏诚信与公信的资本市场。

很显然,中国资本市场要解决制度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制度转型”,即由“中国特色”式的资本市场向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变。而这种转型是否能够获得成功,关键还取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与核心问题,是改革方案设计最精心、出台政策最多的领域。然而,经过20余年的改革,除少数国有企业以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至今未成为市场体制下有效的经济组织,反而陷入了较大范围的经营困境,以至于不得不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作为当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始终回避了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问题,即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彻底解决政企职能分开问题,无法杜绝政府官员凭借所有者权能的寻租行为,无法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进而也就无法造就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有效的经济组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谓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后一步棋。但由于这种公司制企业是从传统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国有企业的制度痕迹,与公司制企业中新的制度安排形成相互冲突的局面,致使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后仍然难以解决国有产权制度的内在弊端。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政企关系、党企关系和企业与职工的关系。

由此不难看出,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但由于国家仍作为最大股东,要保证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就必然采取对国有企业管理的传统办法,不仅各级政府、而且党组织、甚至企业职工都有各自合法的渠道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全方位的干预与“监督”。而监督者既缺乏监督的激励、又缺乏承担风险责任的义务,因而不可能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真正建立起具有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政府职能转变问题

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致使政府目前所履行的职能无法适应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应当明确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如果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调整仅仅是由若干主管部门变成一个主管部门,仍然还属于政府对企业管理权限的初步调整,不通过产权制度变革重新界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重新划分国有经济介入市场的领域和层次,企业就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也不可能彻底摆脱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格局。因为历史上行业主管部门就是伴随国有经济规模扩张而组建的,庞大的国有经济覆盖范围之广、纵向管理链条之长,若由一个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无疑是缺乏效率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行业主管部门在以往历次经济管理权限的调整都曾提出过许多“理由”或明或暗地加以抵制,并且在调整之后也往往没多长时间就变相回归到原来的格局。

因此,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的推进程度,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的程度,是直接影响政府职能能否彻底转变的关键。同时,在只有政府才有力量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上,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取向和决心大小则是至关重要的主观条件。

2、 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目前所处的国际经济背景决定了,资本市场今后的发展必然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所谓的“国际经济背景”是指,在人类迈入新世纪的时刻,经济全球化正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发展:贸易自由化正在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生产国际化正进入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而金融国际化则更以超出人们预料的速度不断向前推进。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中国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中。而随着中国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金融业同样将不容置疑地融入金融国际化体系中。这也就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重大课题。

我国入世已经进入倒计时,各行各业都将在入世中经历新的洗礼,资本市场也不例外。从宏观上看,入世对中国

经济整体的助推作用将显而易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未来十年间,入世使中国GDP每年提高约0.5个百分点,一些国外机构甚至认为会提高2个百分点。

无论如何,经济的增长将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了最坚实的基础。入世后,中国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将发生全新的变化,可以预见的是,这些游戏规则要与国际接轨,其历程将充满矛盾和痛苦。然而机遇也罢、冲击也罢,总之,中国资本市场别无选择。

入世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入世后,中国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要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一些有“中国特色”的做法将不再适应。入世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逻辑,同时入世使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了个明确的“时间表”。这样,变数就相对较少。

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属于服务贸易中市场准入问题的证券行业的开放;二是属于资本项目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及允许国内投资者买卖境外证券;三是在开放的基础上,实现管理体制和监管规则与国际全面接轨。对此,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短期来看,更多的是一种心理预期的影响。

首先,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途径和范围有限。加入WTO后,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会有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并且会有一个最高持股比例的规定。因此,外国公司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主要通过中外合资的方式进入,并且无法取得绝对控股权。 其次,中国对资本市场的开放将有一个缓冲期,所以,不会对中国资本市场造成巨大的打击。

从根本上讲,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影响,不是因为对方的实力、规模、技术等,而是因为我们现行规则和制度的缺陷,以及造成这种缺陷的观念和理念。因此,如果要说入世带来的冲击,首先就是对观念和理念的冲击。境外机构中无论是投资银行家还是基金经理,都是站在全球资本市场的角度来评估项目和选择投资方向的,他们有丰富的避险经验和完备的制度保障。而目前国内投资者由于投资渠道单一,几乎都别无选择地进入了A股市场,于是,出现了“壳”成为稀缺资源、亏损企业股价上涨等市场扭曲现象。在股票一级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一些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在利益驱动下刻意包装,将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导致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下降。入世后,这些不规矩的“游戏”无疑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主要参考文献:

李扬、何德旭,:《经济转型中的中国金融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透过历史的表象――中国改革20年回顾、反思与展望》,上海远东出版社。

李剑阁,:《站在市场化改革边沿》,上海远东出版社。

贺晓东,2000:《十字路口的中国经济》,哈尔滨出版社。

韩志国,2001:《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经济导刊》第2期。

李扬、王国刚,:《资本市场导论》,经济管理出版社。

米什金,1998:《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华通讯社,2001:《中国证券报》,7月―10月。

篇11: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近期以来,伴随着沪深股市的大幅下挫,中国股市的“泡沫”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与关注的焦点。207月底,大盘被涂上浓重的黑色。七根大阴棒将大盘不断拖向深处,7月30日更是下跌108点,创两年来单日下跌之最。沪深股市自7月30日至今一路下跌,沪指由最高时的2245点跌至1600点附近,最低曾下探至1598点,跌幅高达30%,而深市丝毫也不逊色,深成指由4800点跌至目前的3300点附近,跌幅达31%,深综指则由 650点跌至463点,跌幅达 29 %。许多个股尤其是“高科技”板块个股跌幅更是惊人,一些重仓持有此类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小散户损失惨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沪深股市在6月底的流通市值为18866亿元,到了8月底则锐减到15938亿元,缩水近300亿元。其中7月30日沪指更是暴跌108点,创下两年来单日跌幅之最。面对急转直下的大盘走势,人们充满疑虑:股市缘何大跌,中国股市究竟怎么了?

一、股市遭遇“地雷阵”

7月份以来,沪深股市似乎步入和置身于“多事之秋”:先是国有股减持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其高市盈率的定价方式对投资者的心理形成了很大压力,继而是基金大幅抛售、减持科技股,昔日的“股市宠儿”如今遭到了市场的无情抛弃,股市应声下跌。

屋漏偏逢连阴雨,大盘刚被“减持”撞了一下腰,深康佳、四川长虹这些所谓的“绩优蓝筹股”却都发出了中报预亏、预警公告,令市场大失所望。也就在此时,8月初的《财经(周刊)》惊暴“银广夏陷阱”,披露银广夏年报业绩造假案,中国证监会的稽查结果表明,银广夏利用造假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也许是怕不够热闹,8月下旬,麦科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欺诈上市行为的调查,而赫赫有名的医药类上市公司――三九医药却因其大股东挤占、挪用公司25亿元巨额资金,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而受到证监会的立案稽查。9月10日,东方电子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其正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

短短数月时间,股市遭遇了一个又一个“陷阱”,仿佛闯入了“地雷阵”,投资者信心受到重创,股指一路下滑,市场步入了自99年“5.19”行情以来的大调整时期。

至此,有人认为,中国股市通过此次下跌,又一次完成了对“股市泡沫”的挤出,似乎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通过这次大跌再次得到“释放”。于是人们在经历了“股市寒冬”的提前来临之后,又开始翘首期盼下一轮“行情”的到来。

的'确,股市的每一次暴涨暴跌都伴随着“泡沫”的膨胀与破灭,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和停留在这种“股市泡沫”的表象化问题上,那未免就过于肤浅。其实,中国股市中不仅存在着“经济泡沫”成分,而且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制度缺陷”问题。

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分析(股市暴跌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此次股市暴跌是由于国有股减持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上市公司纷纷借机增发“圈钱”、证监会查处银行违规资金造成的,其实,这只是导致股市下跌的诱因,透过股市大跌的表象,我们更应当看到其所暴露出的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的“制度缺陷”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对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0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资本市场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市场中的一些“原生”的制度缺陷正在不同程度地得到或正在得到矫正,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仍然相当明显,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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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

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然而,我国在法律层而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

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披露范围尚不规范

虽然,早在我国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频率远不能满足公众的对于环境信息的需求。甚至可以说,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十分不透明的状态,并未做到信息公开与透明,尤其是公开的内容不够细化。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与《概密法》的规定,立法部门仅仅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列为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目前,小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存在侵害。而对公众的公开信息申请,有的搪塞,有的`置之不理,有的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二)责任机制与救治机制不合理

我国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渠道主要是用行政方式。比如对于范围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与付款。然而,目前的罚款上限与罚款的力度,相比于违法企业单位所获取的利润,是九牛一毛。可以说单靠罚款,已经无法阻挡部分违法企业顶风作案,无视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有所加剧,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种局面是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监管与管理的短板。同时,我国对于救济途径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一)环评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条文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这个条文在现实环境中难以具备操作性,是一种宏观}h},或者可以称之为口号性的条文。这也造成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太过宽泛,在实际运用时对于环评的主体范围就显得模糊不清,不具备操作性。目前,一些听证会或者是由民众参与的会议,邀请的与会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众。要么是被代表,要么邀请的民意代表并未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沦为举手投票的机器。环境评估中的公众主体随意扩大化,也不利于立法效率提高与立法资源的节约。

(二)环评的范围不广泛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参与项目规划中的环评,而在综合利用相关环节,却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依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实际上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其实并不多,如政府决策中涉及到环境影响等情形就未作出规定。相反,是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些项目要进行环评做出了规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的环境评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要进一步细化。

(三)环评的时间介入晚

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公众介入环境评估的具体时间,最早应该是在规划草案或者是建设项目报送审批之前。除此两种阶段,在其他阶段公众都是无权参与的。而相较于英美等国,公众参与的是整个环境评估的各个阶段。同时,在具体环境评估过程中,施工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公众参与环境评估只是象征性或者是程序性的过程,对于环境评估的最终结果并未过多的话语权。

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公众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也以公众参与对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倾向予以约束。

篇13:当前我国会计制度缺陷及改革研究会计理论论文

当前我国会计制度缺陷及改革研究会计理论论文

1、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行业间会计制度的巨大差异

我国现在会计制度的实行从实际来说,是遵循的行业会计制度。各企业都是根据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情况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不利于进行全面的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一是因为现在我国很多企业的经营楔式都开始走向多元化使企业经营的范围变广,跨度变大,如果还使用现在的会计制度,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二是因为企业监诱咴谙中械幕峒浦贫认潞苣寻盐兆既返木营数据.从而使得企业投资主体不能根据财务信息有效的监督所投资的企业。这就说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行业间会计制度的巨大差异。

1.2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现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很多使用的会计规范,对一些财务核算和报告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不能很好的协调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规范之间的关系,导致了不同会计规范对待同一事件所得到的结果不同。例如,不同会计制度设置的报表种类不同,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与其有一定的差异,他们在此基础上还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却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没有详细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的又是必须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蚩表等。

1.3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还不能符合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这就使我国会计信息没有国际可比性,不能让我国的会计信息被国际所认同,不利于我国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核算方法的选择没有硬性规定,在保证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但是我国就对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在新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上都能体现出来,这样就导致了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些会计核算方法,如成本与市价轨低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不能在我国进行广泛应用。

2、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策略研究

2.1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直接影响着会计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从不完善-完善,从不规范-规范,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会计制度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市场经济阶段对会计制度的要求。但从现状来看,会计制度改革不能与市场经济发展完全适应。

其一,我国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有着很大的弊端。应尽快改革会计体系以适应不同行业的需要。为此,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提起重视对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策建立一个能规范所有行业的完整和系统的会计规范体系。

其二,用更合理和完善的会计处理规范企业的各种经营业务。企业现在逐渐走向企业集团化经营,每个企业都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需要企业改变以往以处理常规经营项目的会计制度来处理所有的经营项目.制定出完善的会计处理规范来满足不同经营事项的需求,并形成统一的准则体系。

2.2遵循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横向多元是指既包括传统的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又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等很多种类;纵向多层指的是现代会计包括很多层次,有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和内部责任会计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是组成现代会计的主要特点。各分支和层次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现代会计完整的内容体系。为了适应这一体系,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现代会计制度。

“横向到边”就是扩大构成会计制度的方面,使其更具全面性,既包括针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所制作的规范,又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制作出符合现代会计的各种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

“纵向到底”指的是要使会计制度的构成层次更加完整,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一是,与会?计结构的多层次相协调,既要包括宏观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和准则,又要将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涵盖进去?,二是.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多层次相协调,会计制度既要包括统一的国家颁发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还要包括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统一准则和制度,而制定的更符合企业内部的核算制度。

2.3构建会计制度执行机制

首先,加强各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自我约束能够促使会计主体主动执行和规避风险,加强他们的自我约束机制能够使会计制度更顺利的进行。我国目前的现状告诉我们,各会计主体不能一味的使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在此基础上,还需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管理模式来制定出更加符合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来更好的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的各种会计行为。

其次,应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对会计主体的监督。相关部门如财政、税收和银行等监督机构应行使好监督职责,对他们的核算情况进行细致检查,并奖励那些遵守国家会计制度的主体.惩罚那些违反规定的,违反程度越大,处罚越大,借此来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

2.4稳步推进会计制度国际化进程

我国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市场体系曰渐健全和完善,走向世界市场成为了必然趋势.我国更需要与国际商业交易网络相连。为适应国际市场化的要求,会计的M国际性商业语言”地位要求它奔向世界,融入到国际性的会计体系中去。针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情况,要将我国会计走向国际化作为我国会计改革的重中之重。

我国会计体制改革时可以根据国际会计的规范来设计我国的会计框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具体会计准则,从而转变我国的行业会计制度.根据我国的现状学习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构成的精华.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内容,如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和租赁会计准则等等。

篇14:加入WTO对我国会计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会计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国际上,规范会计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习惯上把两者统称为会计制度。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对我国会计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加快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已是大势所趋。因此,研究入世对我国会计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相关对策就显得十分迫切而有意义。

一、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西方会计)的差异

纵观近现代会计发展的历史轨迹,会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每一次飞跃都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也可以说,经济越发达,会计水平越先进。十一、十二世纪,资本主义萌芽在意大利地中海沿岸一些工商业城市出现,为记录复杂的债权和债务关系,金融家逐渐发明掌握了一种“借”“贷”记账方法。这种方法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完善,已成为今天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记账原理。

十八、十九世纪,英国通过产业革命,迅速完成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早期工业化,公司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就是在这一时期的英国最早产生的。英国政府于1849年修订《公司法》时规定:社会上的职业会计师可代行监督公司会计事项职能。这一修改使会计师职业合法化。为规范会计师执业,1853年,世界上第一个会计师职业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标志着现代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式诞生。

二十世纪初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后,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一经产生,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发展至今,除发达国家外,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有了自己的会计准则。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跨国公司的扩张、国际贸易的活跃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增加,制定协调和规范各国会计行为的国际会计准则显得十分迫切。1973年6月,澳、加、法、德、日、墨、荷 、英、美等九国的十六个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在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订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至九十年代末,已有七、八十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这一组织。该组织先后发布了三十多项国际会计准则。

严格来说,我国的会计历史并不短,早在北洋时期就颁布了第一部会计法。而后,又引进和参照苏联的会计理论和模式,逐步形成了我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和核算办法。近十几年来,我国对会计制度、会计模式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初步建立了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方法体系。

1、在会计法制建设方面,1985年正式颁布和实施了较为完整和规范的`《会计法》,并在1993年和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特别是19修订、于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不仅对各企业单位会计核算作出了详细规定,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规范我国会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的会计法规、条例、规范、制度,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日益加强。

2、在会计事务管理方面,强化了财政部门在我国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权,各级财政部门均设置专门会计管理机构,有些地区还设置独立的会计局。近两年我国各地推行的会计委派、财务总监等做法,加大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会计管理力度。

3、在会计职业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实行了会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聘相结合的制度,选拔了一批会计专业人才,在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工作热情得到提高。

4、在会计理论研究和方法探讨方面,大兴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大力引进西方先进的理论方法,如管理会计的引进与运用。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的西方会计准则评价和研究,更是为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提供了理论依据。1992年底我国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个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大大拉近了与国际会计的距离,推动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来,针对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初步具备了与现代西方国家(主要是北美)相似的会计核算框架。目前,财政部正着手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为基础,打破行业界限,制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各行业、各企业创造一个真正的公平竞争的会计制度环境。同时,计划在近几年再适时发布数十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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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浅析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太湖水污染为例

浅析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太湖水污染为例

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存在制度不科学、缺乏相应具体制度、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从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立法、建立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强化政府责任等方面加以改进.

作 者:陈羿汀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刊 名: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年,卷(期):2008 “”(2) 分类号:X5 关键词:总量控制   制度缺陷   完善制度  

加快我国会计行业制度建设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基金业的制度创新

我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法律补偿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信托合同

信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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