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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时间:2022-08-21 08:51:10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本文共1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篇1: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7月起,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可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了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转入新账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篇2: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政策

7月起,四川省垣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可彼此跟尾、自由转移。省人社厅、省财务厅克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的实验意见》划定,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可按昔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别参保职员缴费尺度,一次性补缴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程度、付出布局、报酬计发步伐上有很大差异,报酬程度也响应有所不同。《实验意见》划定,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又不肯继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划定的报酬领取前提时,按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已经凭证国度划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能再治理城乡养老保险相关跟尾手续。

由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按昔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别参保职员缴费尺度,一次性补缴了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则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可转入新账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单元或小我私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门不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

[解读2014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政策]

篇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篇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政策解读

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政策怎么样?哪些人合用于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政策?什么时辰治理跟尾手续?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措施怎么样?下面为您具体先容关于2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政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于年7月1日起实验。

一、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政策的合用职员

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续的职员。已经凭证国度划定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时点

按照划定,参保职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治理跟尾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必要举办跟尾。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前提

1、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划定的领取前提时,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治理措施:

参保职员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时,按下列措施治理:

(一)由参保职员本人向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跟尾的书面申请。

(二)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受理并考核参保职员书面申请,对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在15个事变日内,向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发出接洽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对不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向申请人作出声名。

(三)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在接到接洽函的15个事变日内,完成制度跟尾的参保缴费信息转达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事变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环境实时关照申请人。

五、参保职员权益累计的计较

依据《暂行步伐》,参保职员无论怎样活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都将转出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职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同等,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六、参保职员一再缴费的清退

据表明,思量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程度较高,为更好掩护参保职员的权益,《暂行步伐》划定,对一再参保缴费时段,保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调养老保险一再时段的缴费。由于一再缴费信息只有在治理制度跟尾手续时才气发明,以是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报酬,只退还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缴费时段响应个人缴费和集团补贴本金,当局津贴、利钱部门与个人账户金额归并计较。

七、参保职员一再领取报酬的追回

按照划定,参保职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由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社保机构认真终止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审定一再领取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金额,关照参保职员退还。参保职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当局津贴)退还本人。

篇5:政策解读: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铜川市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当真贯彻省当局进一步完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实验意见的关照》(铜政办发〔2014〕46号)和市人社局市财务局《关于进步全市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尺度的关照》(铜人社发[]14号):

从1月1日起,铜川市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津贴尺度为:年缴费100元和200元的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津贴65元至80元(每进步一个缴费档次,津贴增进5元);年缴费1000元的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津贴150元;年缴费元的津贴200元。参保缴费津贴由省、市和区县财务别离按50%、25%和25%的比例包袱。

从2014年7月1日起,铜川市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尺度为:60岁至69岁每人每月120元;70岁至79岁每人每月140元;80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基本养老金津贴由中央财务每人每月包袱70元,省财务每人每月包袱5元,别的部门由市、区县财务按1:1包袱。

从2014年1月1日起,丧葬费补贴金尺度为每人800元。60岁以上(含60周岁)职员衰亡葬费补贴金由省财务包袱50%,市、区县财务各包袱25%;60岁以下参保职员衰亡葬费补贴金由市、区县财务各包袱50%。

――《财务津贴政策汇编》铜川市财务局二一五年三月印发

[政策解读: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统一政策标准

在城镇化和老龄化背景下,制度正朝着公平性、便民性的方向演变。日前,人保部、财政部召开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会议。会议强调,要实现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截至底,我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尽管我国城镇化速度正日益加快,但社会保障体系未能跟随城镇化的快速变迁而同步调整。2亿多无城镇户籍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均等化方面存有差距,大量农民工也面临着参保、断保接续等遗留问题。

据了解,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基础养老金将实现统一管理。业内人士指出,新政旨在缩小城乡差异,帮助参加新农保的人将钱转移到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里去,获得更好的养老待遇。

此前,我国有城镇职工、新型农村社会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职保缴费相对较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也较高。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将首先参考职保缴费年限,职保缴费年限满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待遇较高的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统一政策标准

篇7: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良配套政策解读

成立同一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和城民保同一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

四个同一:

同一制度名称 同一政策尺度 同一基金打点 同一信息体系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程度

根基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今朝为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实验步伐(暂行)

跟尾工具:别离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的职员。

包罗: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夫、进城落户农夫、被征地农夫、城镇住民、农村住民。

跟尾时点: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划定的法定退休年数,可以申请治理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手续。

跟尾前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中,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

资金转移:跟尾职员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所有转移,归并累计计较。机动就业职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中纳入统筹基金部门,在省内从职工保险向住民保险跟尾时一并转移,在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归并累加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较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养老保险报酬不得一再领取:养老保险相关是独一的,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报酬。一再领取的,保存城镇职工养老相关,终止并扫除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一再领取的报酬要退还。不退还的,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职工养老保险根基养老金中抵扣。

进城落户农夫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进城落户农夫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范畴:

1、在城镇落户的,包罗纳入城镇户籍打点范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内的农夫,可持户口簿、住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申请治理参保挂号。

2、在城镇恒久定居糊口的,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后世在城镇恒久栖身的农夫,凭《衡宇全部权证》或《暂住生齿信息挂号表》等治理参保手续;

3、在城镇实现机动就业的农夫,向户籍地州里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挂号 申请,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挂号证明后,本人持该证明治理参保挂号。

缴费和养老金计发步伐:

进城落户农夫自愿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机动就业职员步伐缴费,到达国度划定的领取报酬年数(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步伐计较养老金我,按月发放。

篇8:《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说

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下面是办法全文:

篇9: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6月30日,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问答如下:

问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适用范围是那些?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涉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除了执行国家规定,还可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做了更具科学性和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也让参保的老百姓多了一个选择。

问3: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我省衔接办法允许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保时间是社保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事关参保人权益。因此,《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此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此前参保时间确定。对于、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从制度公平性和维护参保人权益考虑,补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月1日。

问4:转移衔接的办理时点是多久?

答:我省实施意见规定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为了鼓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在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办理衔接手续。

问5:跨省转移如何处理?

答:按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制度内的跨省转移按现行政策执行。由于我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时是一次性补缴费,且缴费记录均记载在当年,而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往外省的,转出地有义务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因此,实施意见中明确,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往省外时,有一次性缴费记录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无法分摊记载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篇1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说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

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篇1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人员和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四、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可以。为防止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7、问:《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8、问:《暂行办法》对衔接时点如何规定?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9、问:《暂行办法》的衔接条件是什么?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问:《暂行办法》中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11、问:《暂行办法》中对资金转移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篇1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由人社部于11月底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月16日。《办法》提出,我国现行的三种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转化条件是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转换内容是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申请过程简单,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然后经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的合并实施,抚州在全市范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区)将根据相关办法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今年11月,我省下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抚州正式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实施办法》增设了缴费档次,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元12个档次,比原来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从缴费100元给予30元补贴起步,对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对缴费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对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

为鼓励参保人长缴费,体现长缴多得,《实施办法》规定,将原来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1元基础养老金的增发办法调整为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使增发金额可随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水涨船高”,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参保150.6万人,1-11月累计收缴保费1.07亿元,为35.86万名60岁以上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2.22亿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44.02万元,发放率100%。

拓展阅读:

篇1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1、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3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公布。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全市400余万农民将实现老有所养。

新农保基金构成

按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鼓楼、云龙、泉山和九里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基础养老金由省、市财政承担50%,贾汪区财政承担50%;徐州经济开发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六县(市)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给予补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元至7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另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六县(市)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金支付终身

按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另外,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篇1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提出,我国现行的三种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转化条件是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转换内容是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申请过程简单,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然后经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的合并实施,抚州在全市范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区)将根据相关办法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今年11月,我省下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抚州正式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实施办法》增设了缴费档次,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元12个档次,比原来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从缴费100元给予30元补贴起步,对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对缴费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对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

为鼓励参保人长缴费,体现长缴多得,《实施办法》规定,将原来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1元基础养老金的增发办法调整为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使增发金额可随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水涨船高”,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参保150.6万人,1-11月累计收缴保费1.07亿元,为35.86万名60岁以上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2.22亿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44.02万元,发放率100%。

篇15: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二为一”后,将大幅增进个人缴费档次。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尺度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实验步伐》在保存原10个档次的基本上新增进1500元、2000元、2500、3000元4个档次,共14个档次。

参保人可按照家庭经济前提和意愿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参保人在14个缴费尺度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缴费时刻内,到内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或指定的金融相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区还将按照国度划定及经济社会成长、城乡住民收入增添等环境当令调解缴费档次尺度。参保人因故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存。再次缴费时,间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较,个人账户储存额持续计较。

城乡住民养老金领取要领:

城乡住民养老金由两部门组成,一是基本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实验时已到60周岁的老人,没有个人账户,仅领取基本养老金,在统一个统筹地域内基本养老金大家都一样。养老金几多的不同首要取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几多首要取决于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坎坷和缴费时刻黑白。因此,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实验后,养老金领取尺度坎坷取决于个人。因此,有经济手段的住民该当早参保、早缴费、多缴费,以便暮年糊口有更好的保障。

备注:假如参保人衰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其支属可依法担任,不再剔除当局津贴。参保人衰亡后,其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衰亡之日起30日内到内地社保包办机构治理相干手续。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新成立了丧葬补贴金制度。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代衰亡的,从衰亡次月起遏制付出其养老金,除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当局津贴)一次性退给其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外,并按划定付出一次性丧葬补贴金,补贴尺度为基本养老金尺度的4个月,即400元,由地县级财务付出。这是新农保、城居保政策中没有的,进一步实现了与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在制度上的划一。

篇16:解读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政策

切合哪些前提方可申请跟尾

答:参保职员到达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为前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不敷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划定的领取前提时,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缴费年限包罗延迟缴费的年限,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职员,可以先延迟缴费至满15年,再治理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跟尾手续。

养老保险制度跟尾合用于哪些参保职员

答:合用于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续的职员。首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夫,在乡务农时介入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介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不变的职员,未就业时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就业后凭证划定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动就业职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错选择参保。

尚有两类必要留意的环境,一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域转移的参保职员,要凭证各制度自身的划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相关;二是对付已经按国度划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续。

什么时刻治理制度跟尾手续

答: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划定的法定退休年数后,可以申请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按照是否切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前提,确定转入的制度。也就是说,制度跟尾时点为最后领取养老保险报酬时。对已到达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但凭证划定继承延迟缴费的,也不治理制度跟尾手续,在两个制度中的养老保险相关继承保存。

向哪个包办机构申请跟尾

答: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在缴费时代采纳“随走随转”及时治理的步伐,领取时最后的参保地就是报酬领取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域活动的参保职员,参保地与报酬领取地不必然是统一个统筹地域,乃至有也许存在不止一个养老保险相关。暂行步伐划定,必要治理制度跟尾的职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步伐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报酬领取地并举办归集,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续;治理制度跟尾要向转入制度的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先要确定参保职员在两个制度的报酬领取地,凭证各制度的划定,将两个制度的养老保险副黄?离归集或转移接续到响应的报酬领取地;然后确定要转入的制度,向转入制度的报酬领取地提出治理制度跟尾手续的申请,由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治理详细手续。即“先确定报酬领取地、治理制度内转续,再治理制度间跟尾”。

制度跟尾时资金怎样转移

答:对付参保职员的小我私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照旧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都将转出制度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包罗当局补贴小我私人部门)伴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小我私人账户,累计计较权益。也就是,小我私人账户要“二合一”。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暂行步伐没有划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制度跟尾缴费年限怎样计较

答:参保职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归并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职员怎样治理跟尾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员必要治理提前退休的,为担保其可以或许实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此类职员在取得提前退休资格后,持《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职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到城镇职工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治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延迟缴费职员怎样治理跟尾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缴费年限不敷15年,选择治理延迟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起首必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所属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提出申请确定继承缴费地。继承缴费地确认后,到继承缴费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治理延迟缴费手续,并遏制缴纳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员到达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前提时,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治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先到达住民养老保险领取前提怎样治理跟尾

答:参保职员先行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前提,假如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由参保职员本人向户籍地城乡住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先停息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待参保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前提后,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治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假如选择享受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由参保职员本人向户籍地城乡住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治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养老保险手续。

一再参保如那里理赏罚

答:因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因此在统一年度内同时在两种制度参保缴费的征象难以完全停止。思量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程度较高,为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员的权益,暂行步伐划定,对一再参保缴费时段,保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时段缴费,将一再时段小我私人缴费和集团补贴响应金额退还本人。

一再领取报酬如那里理赏罚

答:暂行步伐划定,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保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继承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终止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除当局津贴外的小我私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包办机构认真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余额可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基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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