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嘉祥县萌山老年公寓章程,本文共11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嘉祥县萌山老年公寓章程
第二条 单位性质:本单位属于社会福利性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宗旨: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
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
第四条 单位的注册资金为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筹。
第五条 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嘉祥县民政局。
第六条 单位住所: 嘉祥县城横山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接纳来自社会各界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给予住宿和服务;
(二)收留鳏、寡、孤、独老人,改善生活质量;
(三)收留被遗送的婴幼儿、残障儿童、孤儿和无家可归儿童;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宣传社会福利新理念,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办理的社会福利项目;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单位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单位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单位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单位会决议;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单位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从本单位领取合理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单位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提供住房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单位社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单位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单位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老年公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xx县xx老年公寓
第二条 单位性质:本单位属于社会福利性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宗旨: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
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
第四条 单位的注册资金为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筹。
第五条 单位业务主管单位:xx县民政局。
第六条 单位住所: xx县xx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接纳来自社会各界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给予住宿和服务;
(二)收留鳏、寡、孤、独老人,改善生活质量;
(三)收留被遗送的婴幼儿、残障儿童、孤儿和无家可归儿童;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宣传社会福利新理念,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办理的社会福利项目;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单位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单位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单位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单位会决议;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单位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从本单位领取合理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单位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提供住房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单位社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单位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单位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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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老年公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开办、主要从事养老、托老、心理疏导等社会性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造和谐社会尽心尽力。为党和政府分忧,帮天下父母解难,替天下儿女尽孝。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金额:×××××元
出资者:××× 金额:×××××元
出资者:××× 金额:×××××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养老服务;
(二)托老服务;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民办老年公寓章程
民办老年公寓章程
第一 总章则
第一条 单 位名称嘉:县祥山萌年公老寓
第二 条单位性 :本质位单于属社会利性单福。位
第三 条单宗位旨:民以为,关注本生,民党为和府政分忧替天下儿,
女尽孝,服务社于会福的利业。事
第四 条单 的注册位金为资佰肆拾万叁元人民,资币金来为自筹源。
第五条 单位务主业单位管:嘉县祥政局。民
第六条 单 住所位 :祥嘉城横县山路号2
第二 章业范围务
第七 条本单 位业务的范围:
(一接)来纳自会社界子女无暇照顾的各人,给予老住和宿务服;
(二收)鳏、留、寡、独孤老人,善改活生质;量
(三收留)遗送被婴幼儿、残的障童、儿儿和无家孤可归儿;童
(四开展或)助与社资福会相关利的公益文宣传化活;动
(五)传宣会福利社理念,新支持会社织组志愿者和开社展福利工会作;
(六承接)府政部门能转移或职托委理的办社福会利目项;
(七支持和)展社会开利福论研理究、学术流活交动;
(八)章程本规定许或可的他活动其。
第三 组织机构、负章人责
第八条单位由 名理5组事理成事会。单位事每理任届为5期年任,届期满连选,以可连。任
第九 条理 的事资:格
(一)同本单认的位宗、旨标目并,愿服务于志事理;会
(二)具相关领有从事研究域管理工作或经的,历拥有较的个好声望;人
(三具)有强的较公利共责任益识,意能据公依、平正、公公的原开则独,、客立观谨慎地、与参事决议;策
(四具)较强有的事决策议力、人际沟通能能力。
篇5:萌山
萌山属山东丘陵于华北平原缓冲地带的石丘,坐落于山东省嘉祥县县城东北部,三面环城,地理位置独特,起到了城市绿地公园的`作用。萌山高不足百米,面积百十公顷。
目录历史古迹今日萌山历史古迹萌山山阳面至山顶旧有庙宇十几间,建在崖顶、或开凿的岩壁上。但已废圮。尚存地基、残存阶梯、瓦砾、青砖、陶片、瓷片。及庙宇用来立旗竿的石臼多处。萌山主峰东北隅山阴面半坡有薛仁贵墓地。薛仁贵,唐朝名将,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名礼字仁贵,以字行世,生于隋大业九年(6),卒于唐永淳二年(683年).入墓地石门去 年被毁,前 年门上横石失窃。门上横石刻有《唐朝大将军薛仁贵之墓地》. 年代久远的崖刻如下,其中《遨游九霄》已经一百余年。 有其他崖刻 《登高远眺》、《孔子闻弦歌处》(上元 赵时振题) 、《群峰耸翠》 、 《云窝》 、《群峰抹黛》 、《大观》等。 崖刻方格石刻3块,已遭到破坏。残存两处庙宇青石碑各一块,碑文记载都是修复庙宇的事情。 萌山有泉池一处,大小洞穴20多个(早期取沙石痕迹)。有一人工大洞穴,内有一石床。在主峰西南,今已掩埋。山中还有上世纪开凿的人民防空洞一条,南口在原公安局西,北口在县医院东。 话说历史上的某一天,薛仁贵飞驾东征,刚走到人工湖上,突然电闪雷鸣,紫气升腾,坐骑玉麒麟受惊,大便失禁,边跑边拉,落地为山,薛仁贵顿悟天意,决定卒后葬于这里。有诗为证: 天佑嘉祥施恩惠, 麒麟空中撒翡翠, 落地成石为萌山, 后慰其主薛仁贵。
今日萌山12月29日,备受嘉祥县及周边地区人民群众关注的萌山公园一期工程顺利竣工。20初,嘉祥县委、县政府启动了萌山公园建设,举全县之力开发萌山,争取利用三年时间把萌山打造成为“旅游山、文化山、不夜山”,使之成为中国孝贤文化的展示基地,区域休闲基地、嘉祥生态乐园。萌山公园规划总建设面积172.36公顷,以“孝贤文化”为主题,主要规划结构为“一心、二轴、四区、六门”,分四期进行建设。公园一期建设中引水上山、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八亭一阁建设、生态护坡廊桥建设、迎凤广场建设、纪念碑维修、真武庙恢复等10项工程已有6项竣工,4项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萌山公园二期工程也已启动,下一年将重点建设天梭广场和获麟广场。
篇6:美丽的萌山
还有一个地方是萌山脚下的石雕广场,那里有带音乐的喷泉,还会变颜色呢!还有各种各样的石雕:有手套形状的,一些名人形状的,还有小动物形状的,形象非常逼真。
这就是萌山的景色,欢迎你去游玩。
篇7:游萌山作文500字
游萌山作文500字
今天是星期天,我、妈妈和舅舅一家来了一次自驾游萌山,我们可是骑自行车去哟,牛吧!
我们从政务中心出发沿着正阳路一路前行,我心想:“路这么平坦,小意思。”一路上我们有说有笑,路边的美景也尽收眼底。风,从耳边呼呼地吹过,一棵棵树向我们身后倒去,一块块麦田呼啸着飞走,不一会儿我们已经骑了很远。正高兴着,一个大长坡来到眼前,但是我没太在意,心想:“这有何难。”开始爬坡了,我憋足了劲,上身往前一趴,头微微一低,屁股向后一撅,两腿使劲地蹬,才上了一半我已经两腮发热,两腿发酸,汗珠从额头上渗了出来,累!累!累!真累!我坚持、坚持、再坚持,终于到了坡顶。我停下来回头一看,舅舅和妹妹推着自行车艰难地走着,舅舅向我竖起了大拇指。紧接着是下坡,风吹在脸上凉飕飕的,一阵清香飘过来,“舅舅,快看!”我说。只见坡下一块块碧绿的麦田,麦田的北面是一片小树林,树梢随风摇摆着,像是在冲我招手。小树林后面是若隐若现的红屋顶,多美的一幅画!又爬了几个坡,骑了很远的'路,我们总算来到了萌山水库,这一路我们都坚持着,谁也没有让妈妈和舅妈替换。稍作休息我们原路返回,中途舅舅和妹妹被换下休息,我始终坚持骑到了家,我是唯一的一个!我骄傲,我自豪!虽然这次自驾游很累,但很难忘,它锻炼了我的坚强意志。
这一天是我最开心的日子,有机会我还要来玩。
篇8:去萌山水库作文350字
近期,我与王岱明、我们的爷爷、我爸爸、和叔叔一起去了萌山水库。
到了那里,我就对那里的龙虾产生了兴趣,还用手逗它们玩,我发现,只要你把手指放在它眼睛的正上方,它就会挺起身子张开它的`大夹子,程V字形,注视着你的手,随时发动攻击,可如果放在正前方,它就会对你的手指无动于衷。
吃饭了,我们吃了一条大鱼和两只鸡、一盘小炸虾、和甜藕。我特别对虾发动了攻击,差不多这一大盘全是我吃的,吃完虾,服务员把盘子端走了,换上了鸡。在饱餐一顿之后,我和王岱明决定打水漂,起初,王岱明不会打,所以向我请教,我说要用扁扁的石头,尽量让平面于湖面平行,横着让它旋转着扔出去,旋转的越快,打的个数越多。
该回家了,王岱明捡了个大贝壳,我要了一只龙虾,回家了,回家的路上,我们正在讨论我去不去王岱明家玩,当叔叔说不行的时候,王岱明气得把贝壳给捏碎了,好厉害呀!
篇9:游萌山水库550字作文
游萌山水库550字作文
今天早上,宋叔叔约我们几家到萌山水库去玩,我们吃过早饭在理工大学门口与他们集合。我和爸爸、妈妈、宋叔叔坐在一个车上。大约30多分钟我们到达了目的地------萌山水库。水库可真大啊,那里有金鱼、鲤鱼、草鱼、鲫鱼、泥鳅,还有好多的鱼苗呢!
首先我们来到荷花生态园,那里有好多的荷花,还有莲蓬呢。你们见过挂在树上的南瓜和像蛇一样的蛇瓜吗?生态园的走廊上挂的全是黄黄的'南瓜和绿绿的蛇瓜,好惊奇呀!不过忽然下起了大雨,幸亏我们都带了雨伞,但是身上还是被淋湿了。我们又来到了莲花仙子那里,照了很多相片。对了,我要告诉大家,我看到鲤鱼跳龙门了,哈哈,哪来的龙门啊,是跳小石桥呗,当然没跳过了,啪又掉到水中了。嘻嘻,真好玩。
中午的时候我们来到酒店吃饭,那里每一桌都要了自己喜欢吃的菜,有炸小虾米、山鸡蛋,土豆丝、酸辣汤,炒豆角,豆腐蘸酱,炸鱼.....宋叔叔还给我们要了一条5斤重的大草鱼,我从来没见过这么大的鱼,馋的我们的口水都流下来了......。太好吃了,真香啊!
下午我们来到了鱼塘,刘叔叔穿上游泳衣到鱼池里捉鱼去了,但是一只鱼也没捉到。唉,太可惜了。不过宋叔叔给我们用网子捞鱼了,好多大鱼也有许多的小鱼,我们小朋友太高兴了,拿着瓶子纷纷抢鱼,说要回家养鱼呢!
萌山水库太好玩了,小朋友们你们也来玩玩,捞捞鱼,看看这里的风景吧!
篇10:韩山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韩山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东省潮州市区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韩山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所属的录取批次为:本科为第二批;专科为第三批专科。
广东以外省份本科层次按“省属公办本科院校”所属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本科录取进度和本科专业录取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在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12单独代码进行招生。
学校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在社会工作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17单独代码进行招生。
学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生物技术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21单独代码进行招生。
招生代码为80012、80017、80021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录取的.考生不得转学到其他高校,也不得转读韩山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有关协同培养(育人)方式和学籍管理规定,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向学校咨询。
第十八条 ,我校共有55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分汉语言文学(师范)、书法教育(师范)2个培养方向;广播电视学专业分广播电视新闻及播音与主持艺术2个培养方向;英语专业分英语(师范)及商务英语2个培养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分信息与计算科学及数据挖掘与商业信息处理2个培养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信息安全及物联网3个培养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分金融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2个培养方向;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分潮菜工艺与管理(师范)及公共营养与健康管理(师范)2个培养方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分新媒体设计及商业摄影2个培养方向;产品设计专业分日用瓷设计及陶瓷雕塑2个培养方向;经济学专业分金融经济及贸易经济2个培养方向。以上分方向培养的专业第一学年培养方案及所学课程一致,第二年起根据学生的意愿并结合专业知识测试分方向培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英语(或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或外语)。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通过学校体育专项测试确认合格且符合各项目对运动员的需求,经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经广东省招生办和广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专家组认定的考生将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办网站公示。
通过公示的考生按以下原则录取: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学校所属录取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学校将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向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申请,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不能代替各省(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报考学校的考生须符合所在省份有关体育专项测试的规定方可录取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3.学校将在入学后对所录取的学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规则:
1.广东省生源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时,则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总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本科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的排位分排序;专科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英语(或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或外语)。
2.广东省以外生源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生源所在省份术科统考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术科统考成绩(排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如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英语(或外语)的顺序和分数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体育类专业如文化成绩和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或外语)的顺序和分数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八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广播电视学、体育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生身高1.68米以下、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
1.本科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年。
2.专科(高职)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理工类、外语类专业5250/生·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年,动漫制作技术专业6410元/生·年。
校本部及韩东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800元不等,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结算;潮州师范分院住宿费每生每年950元;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学费按我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收费标准执行;社会工作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学费按我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收费标准执行。生物技术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学费按我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收费标准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新生专项资助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积极拓展济困渠道,不断加大助学力度,完善包括国家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和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学费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
此外,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缴纳学费,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有每人每年1000—3000元不等的各类助学金,资助人数占学生总数的近20%。学校每年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平均每月能够获得300多元生活补贴。
设有新生奖学金,对第一志愿(组)报考我校并正式注册学籍的优秀本科新生给予奖励,奖项为:1.高考录取分数超过生源所在地本科重点线的新生,可获得2-10万的奖励。2.广东省生源文理科前三名及定向越野项目特别优秀运动员,可获得-10000元奖励。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普通高考文理类本科生高考录取总分距离所在省份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含)者允许免试转专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8-2525449
传 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zsb.hstc.edu.cn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韩山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0768-2525153
电子邮箱: hs_jwb@hst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于3月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韩山师范学院20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篇11:韩山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东省潮州市区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韩山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所属的录取批次为:本科为第二批;专科为第三批专科A类。
广东以外省份本科层次按“省属公办本科院校”所属的录取批次,具体详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在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12单独代码进行招生。学生按照“2+1.5+ 0.5 ” 的协同培养模式,分别在我校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学校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在社会工作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17单独代码进行招生。学生按照“2+1.5+ 0.5 ” 的协同培养模式,分别在我校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第十七条 2016年,我校共有52个本科专业招生。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分汉语言文学(师范)、书法教育(师范)及中英文秘书3个培养方向;广播电视学专业分广播电视新闻及播音与主持艺术2个培养方向;英语专业分英语(师范)及商务英语2个培养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分信息与计算科学及数据挖掘与商业信息处理2个培养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信息安全及物联网3个培养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分金融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2个培养方向;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分潮菜工艺与管理(师范)及公共营养与健康管理(师范)2个培养方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分新媒体设计及商业摄影2个培养方向;产品设计专业分陶瓷产品设计及陶瓷雕塑2个培养方向;经济学专业分金融经济及贸易经济2个培养方向。以上分方向培养的专业第一学年培养方案及所学课程一致,第二年起根据学生的意愿并结合专业知识测试分方向培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本、专科层次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和广东省专科层次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英语(或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或外语)。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通过学校体育专项测试确认合格且符合各项目对运动员的需求,经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经广东省招生办和广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专家组认定的考生将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办网站公示。通过公示的考生按以下原则录取: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学校所属录取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学校将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向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申请,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不能代替各省(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报考学校的考生须符合所在省份有关体育专项测试的规定方可录取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3.学校将在入学后对所录取的.学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规则:
1.广东省生源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时,则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广东省以外生源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生源所在省份术科统考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术科统考成绩(排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七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广播电视学、体育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生身高 1.68米 以下、女生身高 1.58米 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校本部及韩东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800元不等,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结算;潮州师范分院住宿费每生每年950元;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按该校收费标准执行;社会工作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按该校收费标准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新生专项资助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积极拓展济困渠道,不断加大助学力度,完善包括国家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和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学费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此外,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缴纳学费,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设有每人每年1000—3000元不等的各类助学金,资助人数占学生总数的近20%。学校每年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平均每月能够获得300多元生活补贴。设有新生奖学金,对第一志愿(组)报考我校并正式注册学籍的优秀本科新生给予奖励,奖项为:1.高考录取分数超过生源所在地本科重点线的新生,可获得2-10万的奖励。2.广东省生源文理科前三名及定向越野项目特别优秀运动员,可获得2000-10000元奖励。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8-2525449
传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hs_zsb@hstc.edu.cn
学校网址: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zsb.hstc.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韩山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0768-2525153
电子邮箱: hs_jwb@hst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于2016年3月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韩山师范学院2016年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萌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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