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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保障体系

时间:2022-09-22 08:52:19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制度化保障体系,本文共1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制度化保障体系

篇1:制度化保障体系

制度化保障体系

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

建立SIPC的历史背景在于随着二战后经济发展和机构投资的迅速崛起,美国证券界由原来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度变迁,佣金率的下降使大量券商的经营面临极大困境乃至于破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197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SIPC。目的是在券商面临破产或倒闭的困境时,使投资者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SIPC的运作原理如下:

SIPC的存在基础。在美国,法律规定券商的财务核算要独立于客户,这样的核算原则为SIPC操作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独立的财务记录使得在券商破产时,SIPC对券商客户的保险赔偿可以依据记录进行。

SIPC的基本架构。截止到底,SIPC共有6791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SIPC的基金来源及融资安排。目前美国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券商都必须加入SIPC,并缴纳营利毛利的5‰作为会费,建立统一的基金,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金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券商的破产案发生时,SIPC能够调动足额的现金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SIPC提供保护的投资者。SIPC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

SIPC的保护规则。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保护的介入时机:若证券机构面临倒闭,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则不受SIPC的保护。此外,不属于SIPC保护的投资者还有面临破产的证券机构一般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等。

SIPC的帮助项目: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账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

如何进行账户转移: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账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账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如何估价索赔要求: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账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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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制度化保障体系

制度化保障体系

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

建立SIPC的历史背景在于随着二战后经济发展和机构投资的迅速崛起,美国证券界由原来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度变迁,佣金率的下降使大量券商的经营面临极大困境乃至于破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197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SIPC。目的是在券商面临破产或倒闭的困境时,使投资者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SIPC的运作原理如下:

SIPC的存在基础。在美国,法律规定券商的财务核算要独立于客户,这样的核算原则为SIPC操作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独立的财务记录使得在券商破产时,SIPC对券商客户的保险赔偿可以依据记录进行。

SIPC的基本架构。截止到20底,SIPC共有6791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SIPC的基金来源及融资安排。目前美国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券商都必须加入SIPC,并缴纳营利毛利的5‰作为会费,建立统一的基金,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金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券商的破产案发生时,SIPC能够调动足额的现金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SIPC提供保护的投资者。SIPC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

SIPC的保护规则。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保护的介入时机:若证券机构面临倒闭,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则不受SIPC的保护。此外,不属于SIPC保护的投资者还有面临破产的证券机构一般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等。

SIPC的帮助项目: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账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

如何进行账户转移: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账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账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如何估价索赔要求: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账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价值经常会下跌,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

自从1970年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该机构直至年12月,期间SIPC共预付了5.12亿美元,为大约433200个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而2001年对于SIPC而言是极为忙碌的一年,在该年中SIPC受理了12个保护案,包含MJK破产案,它是SIPC所受理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案。就MJK公司的情况而言,其资产完好无缺,账户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下的客户,在大约一周之后便可恢复对自己账户的支配权。

券商退市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之所以产生,就在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券商退市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国内券商的退市案也已并非鲜见。截至10月25日,我国登记在册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24家,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40余家,注册资本不过800多亿元。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和竞争阶段,无论是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人员数量,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行业的集中度等等都还显得稚嫩。目前已有四方面的理由显示中国需要构建自身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理由之一,近年来持续出现通过合并和撤销等方式的“被动型”券商退市现象(见表1)。

表1近年来被动退市的券商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资料整理。

其实中国券商的倒闭或者破产压力始终存在,但曲折地通过其他方式来释放出来,例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的形成,都是原来分立的证券公司未能消化市场风险所导致的被动兼并。而被证监会撤销的鞍山证券,则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人民币的地方小型券商。在对鞍山证券进行清算期间,鞍山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并继续经营。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第一家“退市”的证券券商,鞍山证券是被证监会撤销而不是由法院裁定破产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撤销是行政行为,决定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而破产则必须按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再由法院作出裁定。鞍山证券被撤销而不是破产,反映出在缺乏市场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下,证监会考虑到证券公司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合并、整合等较为平和的退出方式,但这也潜伏着增大券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理由之二,在20初,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后,表明目

前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均已建立,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也在按规定由各公司自行提取。但还是缺乏对投资者的赔偿基金,从国内券商所面临的生存环境看,建立赔偿基金已经显得尤其迫切。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证券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如新股发行由审批制度转变为核准制,建立退市机制及拟成立打击证券犯罪的专门组织等一系列措施,这明显标志着我国的证券监管正日趋成熟,启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坚实基础。

理由之三,目前浮动佣金制也开始在我国实施,这对我国的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与美国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是中小散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尤其应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理由之四,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司法途径相当不顺畅。对于因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恶意的股价操纵,投资者还无法通过通畅的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从法规的制定到实施又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美国在设立SIPC机制之前也是如此,在没有SIPC介入时,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券商有关的投资者,有可能会永远失去其资金和债券,即使有幸通过法律手段索赔成功,在长达几年的漫长诉讼过程中其财产也将被法庭冻结,因而代价极其高昂。

比照之下,不难发现,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券商盈利能力下降、营业部危机、浮动佣金制的采纳、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途径不顾畅等一系列因素,正是当年促成美国SIPC设立的动因。因此,中国应考虑主要针对当金融经纪商或自营商面临破产或者财务危机时,用设立特别基金的方式给有关投资者以补偿。

投资者保护机制

总体上看来,近年来中国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是通过行政方式得到解决,但毕竟行政措施是临时性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不仅如此,在处理上市公司及券商的违规及财务问题上,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受到了处罚,但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却仍然没有获得赔偿。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

第一,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时间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证券公司重组、兼并或破产倒闭,因此,尽快建立对投资者的保险体系和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这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对经营不善的券商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和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从而能够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才能使得证券公司实现较为充分的同业竞争,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退市机制能促使券商整体更为健康的话,则这才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坚实基础。

第二,目前国际上通常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法律救济,即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由教育机制、诉讼机制、赔偿机制组成。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是有效分散风险的较好选择。这种市场手段比起国家救助有效得多,同时又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成熟市场的经验证明,投资者赔偿机制是运用市场手段实现法律救助的有效形式。在中国可以考虑采取独立的、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甚至像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类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可添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在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重组时,投资者的利益便可以得到有效保证。

第三,可以效仿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还可以吸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揭发内幕交易、庄家的暗箱操作行为;尽力诉讼费支援制度,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负责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费用,胜诉则和中小投资者分享收益,若败诉则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等。

第四,应该意识到,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一种类似存款保险的事后保护机制,它并不能避免券商的倒闭和破产,仅仅能够在券商破产时避免这种风险在券商之间蔓延,或者说引导券商有序破产,并使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利益得到保护。这种事后机制的安排,根据SIPC的经验,应该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事先的融资安排协议,鉴于证监会并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故应该联手央行和财政部缔结融资协议,以在证券保护基金耗竭时有额外的流动性补充;二是证券当局应该尽可能地将事后防范的缺陷通过多重基金设置向前延伸,第一层次是将面临破产的券商所代理的顾客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使得券商此部分破产资产应当得到保护,第二层次是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该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的备付金,第三层次才是动用证券投资保护者基金本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身不能取代证监会对券商的其他监管制度的建设。但在中国,投资者通过司法等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

投资者赔偿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经过近30年的发展并得到普及。通过该制度,各国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补充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促进多方位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的确立的确是监管制度化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环。

【参考文献】

1.伍永刚等:“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转引自《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里查德・德尔《全球证券市场风险及其监管》,宇航出版社,。

3.“券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中国证券报》,2001年3月7日。

4.“海外证券市场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券》,9月5日。

5.SIPC官方网站:www.sipc.org。

篇3:政治制度化

政治制度化

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班子抓起;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必须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

1.企业制度化管理的内容

(1)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企业整体优化。企业整体优化的内涵包括企业内各种有形资源的优化、企业内各种无形资源的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的配置优化。

高效的企业行政管理的精髓在于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的形成。它的形成规范了处于机制中的各类人员的行为模式。在这种制度体制下,行政管理者普遍会采取有益于企业和自身的行为,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企业整体优化是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根本条件。

(2)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对象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和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企业行为是企业确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总和。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制定规范作为企业行为的准则是非常必要的。从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决策体系到具体的财务、人事、机关行政都需要以制度规范作为行为的标准。企业行为需要以规范为准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也需要以规范作为准则。

(3)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手段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是由各种形式的制度规范组成的制度体系。要实施制度化管理,必须用有效的手段。为了约束和引导分散在企业行政各个岗位、各种职务上的管理者的行为,就需要制定各种岗位职务规范;为了协调与控制处于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岗位上的管理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就需要制定各种环节规范;为了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子系统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就需要制定各种专业管理规范;为了从总体上控制企业的动态运行,强化企业的综合管理,保证企业运行与企业目标一致,就需要制定包括由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事后控制三种规范形式组成的总体控制规范。

实质:制度化管理的实质。就是依靠由制度规范体系构建的具有客观性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

优越性

1,科学性

2,客观性

3,规范性

4,稳定性

简述

制度化管理的价值是指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从根系原理、企业生命力和企业发展三个角度来解读。

根系原理大自然中,一棵树,根系不够茁壮,就会在枝叶上出现各种各样的毛病和问题,甚至最终死亡。但是,由于根系深埋在土里,很难被人看到,反而不容易得到应有的关注,所以,当发现树的枝叶有问题时,人们往往只是在枝叶上做文章,从而,治标不治本。

企业管理中,制度就是根系,执行力的表象是枝叶。我们很容易感知到执行力的问题,却总是就执行力而“执行力”,同样是治标不治本,执行力就总不尽如人意。

树的问题要先看其根系,根系的问题不解决,枝叶就茂盛不起来。同样,企业制度是否真的产生实效,是否真的“落地”了,恰恰就像树的根系一样。如果制度只是摆设,那么其他管理就很难真正推行到位,也就很难真正获得期望的执行力。

企业生命力狗和狼都有消化系统,然而,狗很少将骨头真正吞下去,而狼不仅能吃骨头,甚至连毛发都能消化掉。因此,恶劣的环境中,狗离开人的庇护很难存活,而狼却能傲然挺立。这就是生命力。

每个企业都有制度,甚至看上去大同小异。然而,一般企业制度可能只是本厚厚的书或文档,而狼性企业却在现实中真正规范到全体成员的行为。所以,狼性企业生机盎然,一般企业昏昏碌碌。这就是企业生命力。

企业生命力强调的并不是在管理上要“五脏俱全”,而是强调管理的落地程度,强调一个非常必要的现实话题――执行力落地!其中,制度落地是核心基础之一。

企业发展“小企业靠老板,中企业靠制度,大企业靠文化”,这里的“小-中-大”更多的是在表述一个企业的成长过程,而“老板―制度―文化”则指出了企业发展中核心动力源泉的转变过程。

靠老板时期还谈不上组织级执行力。事实上,制度与文化正是组织级执行力的两个核心动力之源。也就是说,组织级执行力具有双核驱动,制度“落地”是物质层的引擎,企业文化是精神层的引擎。

积极影响

1.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

“一切按制度办事”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宗旨。制度化管理是企业的“低文本文化”向“高文本文化”过渡的具体表现。企业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更多的是依据其共同的.契约即制度来处理各种事务,而不是以往的察言观色和见风使舵,使企业的运行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标准化。这些处事原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更加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处事风格。在中国加入WTO后,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使企业能够顺利地融人国际市场竞争。

2.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制度化管理意味着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因此,实施制度化管理便于员工迅速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便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加便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

3.制度健全而规范的企业更容易优秀人才加盟

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需要有良好的信任作为支撑。在当今社会信任普遍处于低谷之时,具有良好信任支撑的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很容易获得优势;另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和工作;同时规范而诱人的激励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4.制度化管理是中国企业现阶段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失去监控和约束。制度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程序化和透明化,任何时候任何人的工作都处于企业员工的监视之下,强化了对权力的监控和约束,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减小;同时,制度中对腐败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也使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5.制度化管理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的决策从根本上排斥一言堂,排斥没有科学依据的决策,企业的决策过程必须程序化、透明化,决策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决策的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验,决策人必须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决策失误。

6.制度化管理能强化企业的应变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管理工作包括市场调研、供应商及客户的管理和沟通等工作都得以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企业内部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企业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并及时调整对策.也使整个供应链的市场应变能力得到增强,从而提高供应链和企业本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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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制度化管理

制度要怎么样才合理?

制度要怎么样才合理?我有一个建议,让员工自己定的制度才合理。我辅导的公司我都是说,生产部门自己定生产部门的制度,销售部门定自己的制度,因为它两个是不同的性质,不可以定同样的。

在台湾你经常可以看到生产部门吃的便当都比较便宜,业务部门吃的便当比较贵,因为在生产部门的人多半比较老实,而业务人员他都鬼头鬼脑的,他心里想我赚的钱那么多,我花一点算什么。他会动这个脑筋的,我们要比生产部门吃的好的话,那我像样了,你看他会这样想的。

生产部门的人多半穿工作服,所以显得呆头呆脑的,那个业务部门的人穿西装打领带,还戴墨镜的,你拿他一点办法没有嘛,你要怎么样?那销售人员他在外面市面看得多,他回来都推卸责任的。

每次开这个营销会议都说,你看顾客很喜欢我们的东西,就是不买,为什么不买?我们生产部门不晓得制造什么东西,他把责任统统推给生产部门,你好好做我卖得掉,你不好好做,你害死我。

我讲的都是事实,产销会议永远是吵架吵吵闹闹搞不停的,一般来讲搞销售的人他脑筋都比较灵活,所以我讲一句不客气的话,他是越来越不凭良心了,要小心了。

脑筋一灵活就不凭良心了,所以脑筋灵活的人更要凭良心,这样就对了,不然你有什么办法?你知道他自己干什么?

我不主张说一套制度把全公司都看成一样的,我这个第一个我是不主张的,你看搞财务的他经常也是跟人家心态不一样,多半搞财务的人他有恃无恐,你看我们老总都会犯一个毛病就是任何事情商量商量到最后才去问财务。

哎?你觉得怎么样?他说没有钱,算了。你这样不要搞了嘛,你怎么可以这样态度呢?可是老总经常这样的,谈了半天就问财务,有没有钱?没有,没有还谈什么?不要做了。

这是非常不对的,那就使得这个财务经理说你要找我事先打点打点,不然到时候通不过,所以你看各单位要请客吃饭一定把财务经理拉去,你就知道问题很严重了,跟他根本没有关系的,可是只要他在场就很容易报销,他不在场就觉得有必要请客吗?就糟糕了。

我干总务的时候要请客,我一定把会计主任叫去,他不去我搀着他去,为什么回来报销都没有问题,要不然他经常会讲,有这个必要请客吗?我就完了,我还要解释半天。

搀着走,他还说叫好一点,叫好一点就很愉快了。我跟你讲所有的问题都是人,都发生在人身上不是制度,我们制度永远在背黑锅,中国社会制度永远背黑锅,他不是真的你不要相信这种事情。

我们不要寄望制度可以管好员工,千万不要这样想,所以我刚刚讲一句话说管理一定要制度化,现在我马上加一句话,制度化的管理不是好的管理,它绝不是好的管理,它是搞形式、搞表面,最后都是官僚嘛。

你看所有制度到最后都是搞表面都是搞形式的。制度化要想办法让它能够顺利推行是要花一番功夫的,不是说定了以后公布,它就能够有执行力,那都是书写的好玩、好听的而已。

篇5:制度化管理

制度管理是唯一的出路和办法。

1.提高认识:制度管理是让员工“重新做人”的系统工程

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实质上是一种塑造人的过程。为什么要定制度?就是因为某个方面不规范,有问题,需要明确大家的行为要求,原来大家习以为常的习惯行为需要做出改变,按照制定的制度来。

任何人都不喜欢受到约束,制度本身就是对人的约束,会让人不习惯,不舒服,甚至伤害到某些人的利益,我原来一直是抄小路上班,你现在让我走大路,远了一大截子,那哪儿成!

特别是对于自由惯了散漫惯了的国人来,管理者定制度之前一定要再三思考:这个制度能不能得到落实,有没有信心、决心落实好?如果这个制度落实起来有难度,自己也没有太大的把握,就干脆不要定,连说也不要说,否则,只会让管理者没面子,降低管理威信。

2. 自我反省:你的团队制度落实得如何?

有没有领导带头不执行?

制度颁布后,领导要求其他人执行,自己往往不执行;或者中高层管理人员不执行,只要求一般员工执行。久而久之,上行下效,大家都不执行了,又回到了“人管人累死人”的局面。

有没有忽略过程、只重结果而导致的不执行?

因为制度本身可能不合理,如果执行的话,要这个审核、那个签字,很麻烦;不执行,只要是结果一样,领导会同样高兴,甚至会夸下属“聪明”“干得好”。久而久之,大家都忽略了过程,只追求结果。

事实上,过程是结果的必需,结果是过程的必然。没有事前和事中控制的过程,不会导致有好的结果。即使是有好的结果,可能也是偶然的、个别的。而一旦没有好的结果,再追溯原因,就已经晚了,因为从领导到员工已经养成了不要过程、只要结果的执行习惯。

有没有制度面前不平等所导致的不执行?

有的企业里,一把手可以“理所当然”地不执行外,高层违反制度后一把手鉴于自己都没能执行制度,所以就“网开一面”算了,中层干部违反了制度后,高层也以“有情可原”来开脱,对有的员工,因为人情关系等原因,也可以“下不为例”,口子越开越大,结果导致制度执行的“大面积塌方”。你的企业、团队在制度面前是不是人人平等?

3. 抛弃熟人文化,建立生人文化

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部门的管理者,有没有这样的情况,你的下属喊你叫大哥,叫老兄、老弟?如果有,这种“熟人文化”将会导致团队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为什么?因为你和下属是兄弟关系,就算犯了点儿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他们为什么要叫你大哥?只有一个目的:他要特权,想凌驾于所有人之上,不按规则办,在团队里特殊化,横着走。

所以,管理者走“群众路线”与群众打成一片,与下属称兄道弟的结果是,下属犯了错误,违反了制度,上司抹不开情面不了了之。后遗症是下属得寸进尺,不拿制度当回事,嬉皮笑脸,整个团队管理接近失控状态。

如果不这样呢?事情就好办多了,咱们是工作关系,契约合同关系,公事公办,该怎么来就怎么来,拿钱干活,规规矩矩,照制度来,为什么?因为大哥不在,我得小心点儿,否则会挨罚的,这就是“生人文化”。

因此,不管是是老板、总经理还是部门经理,要想把团队带好,必须抛弃“熟人文化”建立“生人文化”,不给那些投机取巧的、耍小聪明的人留有空间,这样一来制度的执行当然就顺畅多了。

4. 制度管理根本上是对员工的负责

高明的管理者明白,制度管理就好比拧螺丝,虽然拧紧需要费很大的力气,但只要咬紧牙关坚持住,拧紧它,从一开始就严格执法,之后,团队就会形成按照制度自动运作的机制;如果拧得不够紧,慢慢地就会跑风漏气,制度之墙就会成为残垣断壁,团队失去规则约束,风气便会越来越糟。

商鞅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就是说,制度管理一定要用好处罚,对于较轻的犯罪如果施以重罚,那么轻的犯罪就不会来,重的犯罪也就不会发生了,从而达到用刑罚遏止刑罚,以收到不用刑罚就做成事情的效果。

怕得罪人的管理者就像“水”,软弱无力,对违反制度的下属不敢管、不想管、老好好,员工也觉得上司脾气好,甚至有点喜欢这样的管理者。

但是,一来二去,一些员工养成了蔑视制度,轻视规则的恶习,最后犯了不可饶恕的大错误被开除甚至违法犯罪,“溺水而亡”;而严厉苛刻的管理者就像“火”,熊熊燃烧,铁面无情,敢抓敢管,制度面前员工不敢有丝毫的怠慢,长此以往,大家养成了遵章守纪的好习惯,小错不犯,大错没有,一生平安。

我们俗话说的“打是亲骂是爱”也是这个道理,严格的制度管理是对员工的爱与负责任,而对下属的违章行为有情可原,就是一种怂恿和溺爱,下属的小错就可能导致大错的发生,这实质上是对员工最大的伤害和不负责任。

篇6:制度化管理

与传统的权威管理方式相比,制度化管理更具优越性。

1、个人与权力相分离

在制度化管理中,职务是职业,不再是个人身份,所有的管理行为都是按照规章制度来的。制度化管理就摆脱了传统管理中的随机、易变、主观、偏见的影响,具有优越的多的精确性、连续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2、是理性精神合理化的体现

制度化管理是以理性分析为基础,制定出管理规章和制定,它是一种不徇人情的管理体系。

3、适合现代企业的需求(稍具规模)

传统的管理由于过度的依赖个人的能力及关系,采用任意、主观、多变的管理方式,不适合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现代企业需要有准确、连续、稳定的步骤来保证协调工作一致,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所以现在很多企业在由人为的传统管理方式逐步转变为制度性的管理方式,让企业对人的依赖性降低,从而减轻管理过程中的可变性。

篇7:制度化管理

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是企业里的一对阴阳关系,也是企业的二大命脉,二者缺一不可。企业有项目(事务)就需要人,企业没有项目(事务)就不需要人,企业没有项目或者没有人都不能成为企业。

项目(事务)和人是企业里的一对阴阳关系,项目(事务)属于阳,人属于阴;我们称项目(事务)为阳线,我们称人为阴线。管理阳线的用制度化管理,管理阴线的用人性化管理。或者这样说,管理者用制度化管理管理项目(事务),领导者用人性化管理管理人。有些人同时具备二个角色,既是管理者又是领导者。

阴阳相摩相荡相结合,就是企业的管理过程。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作用相结合就是企业的管理过程。企业管理最难学到最难掌握的地方就是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辩证与结合。

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作用相结合才能实现企业目标,创造企业效益。企业目标和企业效益是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作用相结合的产物。这就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是万物的道家思想。

例如:企业是一,一里面有二,二就是阴阳;二生三,三就是结果。企业里的项目(事务)是属于阳,企业里的人员是属于阴。阴阳相荡相交创造了“三”,“三”就是企业目标和企业效益。这就是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就有新生命的自然之道。

再例如:一颗苹果树,有地它才能生,有阳光它才能长。这棵苹果树就是天地的产物,把苹果树理解为三。

无阴不生,无阳不长,阴阳交际造化万物。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是企业里的一对阴阳关系,也是企业二大命脉,二者缺一不可。

例如,相同的行业相似的规模,一家企业的制度用到另一家企业则难以贯彻执行,这就是一个缺乏对应的人性化管理体系造成的。例如,一个空降兵到一个企业里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我们说是水土不服,其实还是一个强化制度化管理,淡化人性化管理的结果。阴阳失调,效果必差。

我们也常常听到一些企业讲人性化管理,但是没有见到人性化管理的体系也没有听到过人性化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相作用相结合的说法。只听到过以人为本就是人性化管理,但是以人的什么为本,以人为本的元素和内容都有哪些,不得而知。这就造成了许多企业难于形成人性化管理体系的根本原因,也造成了企业文化难于生根发芽真正形成的原因。

既然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作用相结合才能实现企业目标,创造企业效益。那么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特征和区别是什么?二者怎么相作用相结合?

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是通过管理者和领导者的职能来完成的。

制度化管理是刚性管理,管理的对象是项目(事务)。制度化管理要能够掌握项目(事务)的现状和趋势,用项目(事务)的规律和标准制定并且理顺:“项目(事务)——管理者——效果”这条阳线,设计其流程和节点,编制其计划和要求。

管理者的职能要能够体现制度化管理的刚性和原则:明确企业目标和项目,针对企业目标和项目分解任务,设计岗位,用专业的手段制定科学的流程,对每个环节规定标准和要求。例如:管理者要制定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制定岗位职责,制定事的标准和做事的流程,制定计划,制定预算,制定成本。

人性化管理是柔性管理,管理的对象是人。人性化管理要能够遵循人的特征和愿望,用人性的规律和需求制定并且理顺:“人员——领导者——愿望”这条阴线,做好“引到、哄到、推到”让大家“上道”的工作,这里的“道”就是企业通往目标的途径,也是管理者制定的那一条阳线,“项目(事务)——管理者——效果”。

领导者的职能要能够体现人性化管理的柔性和准则:尊重人的特征,用人所长,补人不足,领人进步,推人超越。例如:以人的特点、素质、能力给以定位,树立其个人的目标,设计其职业的上升通道,利用企业平台和企业目标及执行任务的过程提升其个人的能力,实现其个人的价值和愿望。提倡个人的小我和企业的大我融在一起,个人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融在一起,个人的愿望和企业的远景融在一起,个人的追求能够在企业里实现。

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二者的作用和结合是通过既是管理者也是领导者来完成的。例如,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这些角色来实现企业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作用和结合。

比如阳线中的“项目”和阴线中的“人员”结合生成了企业组织架构图。阳线中的“管理者”和阴线中的“领导者”结合生成了企业的授权授岗制度。阳线中的“效果”和阴线中的“愿望”结合生成了企业的绩效体系。

企业里的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这些角色如果不清楚“人员——领导者——愿望”这条阴线的原理和规律,就会在管理过程中遇到来自人方面的阻力,造成执行力下降,降低工作效率。

企业里的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这些角色如果不善于把阳线和阴线相作用相结合,那么就不能在管理创新方面发挥作用了。

理解制度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是企业里的一对阴阳关系,二者缺一不可;掌握这对阴阳关系相作用相结合的原理,看到阴阳相作用相结合的结果,将会成为企业管理上的智者。

篇8:道德制度化建构初探

道德制度化建构初探

道德制度化建设是当前加强和改进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现实生活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道德制度化建构是当前加强和改进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从道德制度化建构原则来看,包括:弹性适度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稳定发展原则.从道德制度化建构范围来看,道德制度化的范围就是全体公民或特定群体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的道德要求、道德准则.从道德制度化建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道德立法,道德监督制度,道德赏罚制度.

作 者:古晓峰  作者单位:中共广西区党委宣传部调研室,广西 南宁 530022 刊 名:经济与社会发展 英文刊名: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卷(期): 2(3) 分类号:B82 关键词:道德制度化建构   原则   范围   内容  

篇9:制度化教育费制度化教育

制度化教育费制度化教育

非制度化教育学习心得一

今年,信用社开展了制度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制度执行力建设教育活动,我觉得获益非浅,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希望通过与大家交流,共同进步。

1、如何看待本位和越位。靠一个人的技术问题,解决不了一个集体的战术问题。把本职工作做好,是对同伴最大的支持。在一个企业里,应该是没有明星的,每个人都是自己岗位上的明星。他们兢兢业业地完成着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坚持着。当每个人都认真平凡地做事情时,对一个组织而言,也许会很快变得不平凡。

2、竞争与危机的影响。一个没有竞争机制的组织,终究会慢下来。对外有竞争力的银行,对内,一定也有一套竞争机制。一个高效的机制,通常会产生优胜劣汰。对被淘汰的个体而言,可能是公平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比如争论已久的末位淘汰制。争论的焦点多在个体的公平与否。讨论这样的机制对个体的公允度,是一个不经济的行为,这是一个不会造就生产力的伪问题。但无疑的是,这样引入内部竞争机制的企业,对外也应该是强壮的,是更有竞争意识的企业。企业有理想,要把理想传递给员工;企业有竞争,也同样要把竞争传递给员工。人性化是多数企业希望做到的一个方面,表面看来,也是会和竞争、淘汰等字眼相冲突的一个词。但是,当我们把一个人的利益融合到集体的利益中时,一个个体的人性化重要,还是一群人的人性化更重要呢?

3、分清任务和结果。这是两个需要定义的词。任务在这里指工作过程的描述,而结果,是我们想要的东西。比如吃饭是任务,吃饱是结果;看书是任务,学到东西是结果;广告是任务,销售是结果;这也是从执行力主题教育给我启发。看看窗外的大街上,很多人熙熙攘攘,来来往往。上班如洪流一般的人们,有多少人,在一天天进步,而又有多少人,碌碌而无所获。有多少人在追逐任务,有多少人在追逐结果。追逐结果的'人,才能成长。管理上的很多道理,可以应用在个人成长方面,对我们的人生产生积极帮助。对结果的渴望,会让我们忽略很多可能成为借口的东西。结果是有价值的,没有结果时,任务也是没有价值的。

4、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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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 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此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找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如果经协商能够妥善解决,就没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如果消费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如果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再按照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其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一般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人们看到的某种商品质量现象和问题,并不能说明该产品就是假劣产品。例如,有位消费者缺少商品知识和风险意识,他所买的名牌西装,穿了几次后就有轻微起球的现象,一味地坚持己见,商场消协同志告诉他是正常现象,还出据了厂商的服装面料检测报告,这位消费者认为厂商是一家,不服气,心里想:只有化纤才起球,这是纯毛高级服装是不会有这种事情,我肯定买到了“假劣商品”,于是他执意要求检测,要把“官司”打下去,花了两百元检测费对商品进行了破坏性标准检测,。经检测结论是:含毛料、强度、耐磨度经符合要求。消费者枉花了检查费,又损失了一套西装,感到十分冤枉。但是处理商品质量的纠纷是依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化的,终于得到了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这位消费者说:“要慎重地选择质量的检测,不要想当然,就如同打官司,检测本身也存在着多重性和危险性。”对商品的质量的申诉,涉及到产品的切入点,要科学的维权,正确地把握法律这个准绳,体现出其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规范宗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把假劣商品和正宗商品区别开来。 其三、在日常接待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申诉和咨询时,消费者往往会提出要求进一步对商品进行检测,实际上这问题只是一个误区。因为在商品出厂时,厂商进场时就出具了商品检测报告,现在再把这个商品送去检测,这无非是一个重复劳动。我们的有关同志缺乏一种对消费者帮助的热心,由于是对立面的关系。而产生一种不负责态度所致。 还有时因为处理方式欠妥,买了“假货”,权益受到了伤害没有挽回损失,质检部门也无法为他讨回公道。例如有一个消费者在公园买了两卷胶卷,也没开发票,冲洗后发现是假胶卷,消费者又花了两百元检测费,证明了两卷胶卷是假的,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天后消费者去服务部门进行处理,对方不承认是他们销售的,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了抽样,结果都是真的胶卷,由于“打草惊蛇”,没有追查到假冒商品,无法申诉。因此,我们对产品质量问题发现比较直观的,责任比较明确的,经过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质检了,在出现比较复杂的商品争议时,才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只有再搞清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产品”的鉴定。 虽然《产品质量法》已实施了十年,笔者通过资料积累和社会调查,发现人们对其相关知识还不太了解。要克服“假劣现象”的产生真正做到规范化和长效化?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打假治劣”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应依据法律做到损害赔偿合理。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损害。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随意的提出各种自定的标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人体和财产的损害,必须依照《产品质量法》,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按照情节由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赔偿人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的要求,要合理合法,要有事实根据,损害赔偿以产品缺陷要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必须依法办事。 二、在投诉“假冒劣次”商品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这样就避免了无效投诉。就当前市场经济又有七种证明的方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一般来说,书证、物证同存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诉和申诉。书证也就包括:发票、购物凭证、合同、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等。发票或购物凭证可以明确的确定消费者的购买时间、地点、价格及其型号,而保修卡能说明商品产品的保质期、维修范围、事故原因、维修的期限。而说明书提供的主要是,性能质量标准和使用方法,谨示说明。这些证书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中能够起到有力的说明。另一点就是物证必不可少,没有了产品就不能谈商品的质量问题了。例如,一些食品投诉没有了实物,解决起来质量问题就很难说得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一些证物在火灾或其他事故中损失的,必须请仲裁去现场进行勘察鉴定。 三、消费者维权的实效性。当消费者受到了“假冒劣次”商品的损害,不能够因为事情忙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售不合格商品受到人体和财产伤害的诉讼期为一年。在《商品法》中规定,造成成损害和赔偿的诉讼时期为两年,这是两种概念。在造成损害后,满十年就丧失了安全使用期,也就是说对“假冒劣次商品”的投诉必须在消费者的维权时效期。                                                  xx区xx商场xxx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篇11:“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此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找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如果经协商能够妥善解决,就没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如果消费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如果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再按照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其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一般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人们看到的某种商品质量现象和问题,并不能说明该产品就是假劣产品。例如,有位消费者缺少商品知识和风险意识,他所买的名牌西装,穿了几次后就有轻微起球的现象,一味地坚持己见,商场消协同志告诉他是正常现象,还出据了厂商的服装面料检测报告,这位消费者认为厂商是一家,不服气,心里想:只有化纤才起球,这是纯毛高级服装是不会有这种事情,我肯定买到了“假劣商品”,于是他执意要求检测,要把“官司”打下去,花了两百元检测费对商品进行了破坏性标准检测,。经检测结论是:含毛料、强度、耐磨度经符合要求。消费者枉花了检查费,又损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此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找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如果经协商能够妥善解决,就没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如果消费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如果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再按照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其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一般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人们看到的某种商品质量现象和问题,并不能说明该产品就是假劣产品。例如,有位消费者缺少商品知识和风险意识,他所买的名牌西装,穿了几次后就有轻微起球的现象,一味地坚持己见,商场消协同志告诉他是正常现象,还出据了厂商的服装面料检测报告,这位消费者认为厂商是一家,不服气,心里想:只有化纤才起球,这是纯毛高级服装是不会有这种事情,我肯定买到了“假劣商品”,于是他执意要求检测,要把“官司”打下去,花了两百元检测费对商品进行了破坏性标准检测,。经检测结论是:含毛料、强度、耐磨度经符合要求。消费者枉花了检查费,又损

失了一套西装,感到十分冤枉。但是处理商品质量的纠纷是依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化的,终于得到了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这位消费者说:“要慎重地选择质量的检测,不要想当然,就如同打官司,检测本身也存在着多重性和危险性。”对商品的质量的申诉,涉及到产品的切入点,要科学的维权,正确地把握法律这个准绳,体现出其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规范宗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把假劣商品和正宗商品区别开来。

其三、在日常接待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申诉和咨询时,消费者往往会提出要求进一步对商品进行检测,实际上这问题只是一个误区。因为在商品出厂时,厂商进场时就出具了商品检测报告,现在再把这个商品送去检测,这无非是一个重复劳动。我们的有关同志缺乏一种对消费者帮助的热心,由于是对立面的关系。而产生一种不负责态度所致。

还有时因为处理方式欠妥,买了“假货”,权益受到了伤害没有挽回损失,质检部门也无法为他讨回公道。例如有一个消费者在公园买了两卷胶卷,也没开发票,冲洗后发现是假胶卷,消费者又花了两百元检测费,证明了两卷胶卷是假的,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天后消费者去服务部门进行处理,对方不承认是他们销售的,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了抽样,结果都是真的胶卷,由于“打草惊蛇”,没有追查到假冒商品,无法申诉。因此,我们对产品质量问题发现比较直观的,责任比较明确的,经过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质检了,在出现比较复杂的商品争议时,才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只有再搞清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产品”的鉴定。

虽然《产品质量法》已实施了十年,笔者通过资料积累和社会调查,发现人们对其相关知识还不太了解。要克服“假劣现象”的产生真正做到规范化和长效化?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打假治劣”应该注意的问题:本网版权所有

一、应依据法律做到损害赔偿合理。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损害。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随意的提出各种自定的标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人体和财产的损害,必须依照《产品质量法》,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按照情节由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赔偿人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的要求,要合理合法,要有事实根据,损害赔偿以产品缺陷要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必须依法办事。

二、在投诉“假冒劣次”商品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这样就避免了无效投诉。就当前市场经济又有七种证明的方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一般来说,书证、物证同存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诉和申诉。书证也就包括:发票、购物凭证、合同、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等。发票或购物凭证可以明确的确定消费者的购买时间、地点、价格及其型号,而保修卡能说明商品产品的保质期、维修范围、事故原因、维修的期限。而说明书提供的主要是,性能质量标准和使用方法,谨示说明。这些证书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中能够起到有力的说明。另一点就是物证必不可少,没有了产品就不能谈商品的质量问题了。例如,一些食品投诉没有了实物,解决起来质量问题就很难说得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一些证物在火灾或其他事故中损失的,必须请仲裁去现场进行勘察鉴定。

三、消费者维权的实效性。当消费者受到了“假冒劣次”商品的损害,不能够因为事情忙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售不合格商品受到人体和财产伤害的诉讼期为一年。在《商品法》中规定,造成成损害和赔偿的诉讼时期为两年,这是两种概念。在造成损害后,满十年就丧失了安全使用期,也就是说对“假冒劣次商品”的投诉必须在消费者的维权时效期。

篇12:制度化炼就“火眼金睛”,“坏消息”无所遁形

老板总是最后一个知道坏消息,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却没有及时地反馈,直到这些坏消息积累成了灾难,“纸包不住火”了,才被高层知道,这时解决起来难度大、成本高,

制度化炼就“火眼金睛”,“坏消息”无所遁形

。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坏消息呢?

一.建立多元化信息收集制度

1. 激活纵向信息反馈渠道

重赏轻罚、多赏少罚、以赏代罚。

要激活纵向信息反馈渠道,就必须发动企业全员的信息反馈积极性与激情。鉴于各位员工、各级岗位的立场、角度、水平大相径庭,在对待信息的“对”与“错”的问题上,企业必须兼顾到信息反馈者的环境、角度、高度等客观环境的限制,推行“重赏轻罚、多赏少罚、以赏代罚”的原则,致力于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反馈环境,促成“人人反馈”、“事事反馈”,实现有效激活纵向信息反馈渠道。切忌因信息本身的“对”与“错”而打击反馈者的积极性,扼杀信息来源,造成信息“一言堂”的畸形状态。“重赏轻罚、多赏少罚、以赏代罚”还必须讲究一些方法技巧,例如定期公告、重奖发现信息中隐藏的各类“坏消息”的反馈员工,对于那些虽然没有重大发现但积极参与信息反馈的员工给予表彰鼓励等等。

信息反馈指标化。

把信息反馈作为一项指标,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来抓,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从工作职能范畴上促进员工的信息反馈积极性,激发员工的信息搜集与信息反馈激情,从制度上为企业拓宽信息反馈渠道提供保障。

2. 健全横向信息反馈渠道

单一的纵向信息反馈模式,存在比较明显的负面作用,弊端多多。譬如,销售系统以业绩产出为信息反馈的核心内容,而财务系统则以费用支出、收入作为信息反馈的核心内容,如果把这两块信息作为单独的个体进行分析,不会发现一些隐藏的问题,但如果进行横向综合分析,则有可能令人触目惊心。

A公司是一家不温不火的服饰公司,D省对于A公司来说也一直不温不火,发展缓慢。为了改变现状,实现较大幅度的市场提升,A公司于春节后重金礼聘王某为D省销售分公司经理。一年过去,元旦刚过,王某上交了一份令公司老板颇为心动的业绩报告,营业收入激增150%,市场份额提升10%。按约定,王某顺利的拿到了丰厚的业绩奖励并迅速离职。临近春节,财务部门提交了一份令公司老板爆跳如雷的D省财务报告,销售费用同比增长200%,应收账款同比增长230%,当期净赢利下降45%。更为可怕的是,D省的代理商改变了与A公司原有的合作模式,转而要求按王某制定的新模式即“季度结算、高额授信、大比率市场支持、无条件换货”作为继续合作的标准,而这一切都是A公司原则上禁止的,

信息分析单一纵向化,令A公司吃够了苦头。

3. 鼓励“非常规”信息反馈渠道

老板博客、电邮、即时通讯。

现代企业信息反馈环节众多,为了更好的保障特定群体的既得利益,往往在信息反馈过程中出现普遍的人为障碍(信息筛选与信息过滤),不利于真实的反馈信息,不利于还原信息的本来面目。老板博客与老板专用电邮、即明通讯等工具,能够有效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反馈的“零距离”,为有效规避人为的障碍(信息筛选与信息过滤)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能够更直观、更全面、更科学的反馈信息,还原信息的本源。

信息反馈专用博客、电邮、即时通讯。

企业老板对于现代IT技术未必应用自如,另一方面,企业老板必须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企业事务,很难做到从始至终全程专注于信息沟通与信息反馈。这个时候,“信息情报”部门的公开、专用博客、电邮、即时通讯等工具就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借助现代信息沟通技术手段,可以打破层层上报、层层过滤的纵向信息反馈弊端,实现信息反馈的快捷、真实,还原信息的本源。

4. 建立多种信息反馈渠道并存的交叉式信息传输与信息搜集模式

各个分类部门纵向的信息渠道反馈、老板专用信息反馈渠道、专业职能部门信息反馈渠道等多种信息反馈渠道并存的交交叉式信息传输与信息搜集模式,既能够有效拓宽信息反馈的渠道,加大信息反馈的总量,又能够综合各个渠道反馈的信息,更好的监控、分析、归纳、总结信息,特别是对于那些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信息反馈,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厘清思路,实现多角度、全方位的信息考评与检核。


关于作者:

张发松:麦迪逊(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品牌根据地”理论与“5A创意法”理论创建人,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最具影响力广告策划25强,中国年度100位优秀品牌专家、北京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特聘讲师,《销售与市场》等权威媒体专家顾问,服务各领域主流客户60多家,开设专栏20余个,发表论文及专著数十万字。Msn:marketing006@hotmail.com,Email:newmail@vip.sina.com查看张发松详细介绍 浏览张发松所有文章 进入张发松的博客

篇13:“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此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找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如果经协商能够妥善解决,就没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如果消费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如果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再按照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其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一般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人们

篇14:期待对手“挑刺”座谈会制度化

期待对手“挑刺”座谈会制度化

   由于刑事诉讼制度上的设计,代表控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辩方的律师追求的诉讼目的侧重点截然不同,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控辩双方出场的形象。然而,这对法庭上的老对手是否就应该老死不相往来呢?

但是,北京市检察院却并不抱封闭自守的观念。据《新京报》近日报道,他们专门请来田文昌、巩沙等京城6位刑事辩护名律师,与各基层检察院反贪局长座谈。长期做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激烈论辩的一对“对手”首次就如何全面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坐在了一起。面对法庭上的老对手,名嘴们毫不留情给检察工作挑刺,律师们的意见集中在程序方面。

能敞开胸襟请对手来挑刺,的确是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民主化、公开化的一个良好举措。因为,尽管说检察官与律师的追求的诉讼目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双方都是为了保护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为法治大夏的建设添砖加瓦,从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一致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律师可以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请律师来挑刺应是检察机关的职责的内在要求。

然而,笔者在高唱赞歌的同时,也注意到之所以北京市检察院这一举措会成为记者笔下的新闻,正是因为我们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并没有实施这一有益的举措。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高兴时便请律师来谈一谈,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并不这么做;便是一起座谈了,对于律师们提出的许多良好建议,也只是表态“回去好好研究”,至于研究的`结果也是往往没有了下文,座谈没有反聩要求,座谈会便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

因此,让这种挑刺的座谈会制度化显得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可以联合下文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下文,将座谈会规范起来,如对座谈会定期举行、邀请对象的范围、座谈的主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座谈会要倡导知无不言、言者无罪的氛围;座谈会搜集的意见要检察机关有义务及时反聩等等。

当然,这种座谈会以挑检察机关的刺为主,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检察机关掌有国家公权,滥用公权是常有发生,后果也是严重的,必须时刻警惕。但是,由于一些律师过份关注当事人利益,少数律师更是素质低下、利益驱动,实践中律师违规甚至违法也是屡见不鲜,检察官也不妨利用这种座谈给律师提提意见、敲敲警钟,使座谈达到双赢。总之,将座谈会制度化的目的是促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同时使控辩双方在对抗中寻求合作,最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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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意义

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意义

企业实施制度化管理有以下重要作用:

1、企业规范化的第一个标志就是制度化,制度是所有管理模式的基矗没有制度任何管理都难向前推进。进行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就是为企业管理提升打下一定的基础,从而推进企业管理向图表化、标准化、流程化和数字化建设迈进,管理工具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应用,促进企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2、“形成依据制度办事的习惯”。这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所在。制度化管理是企业从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是企业由“低文本文化”向“高文本文化”过渡的具体表现。企业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更多的是依据其共同的契约即制度来处理各种事务,更好制约企业中那些“谋人者”和“投机者”,促使企业的运行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

3、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与制度化管理最基本的连接的是程序化、标准化,也意味着透明化。实施制度化管理便于员工能够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利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加便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

4、有利于吸引人才。健全而规范的企业更容易吸引优秀人才加盟: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和工作;同时规范而诱人的激励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5、制度化管理可减少企业管理失控。腐败和渎职最主要的原因是缺少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监控。制度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程序化和透明化,任何工作岗位都处于企业的监视之下,强化了对权力的监控和约束,减少了和遏制员工的不良行为或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6、制度化管理可减少决策失误。企业一旦形成制度化,企业决策必定程序化和规范化,这样使企业的决策从根本上排斥一言堂,排斥没有科学论证依据的决策,企业的决策过程必须程序化、透明化,大大减少了决策风险。

7、转变员工行为方式。制度化管理不仅能改变员工的行为方式,更重要的`培养员工好的习惯,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帮助员工树立革新的观念,推进企业进行体现转变。而企业管理体制的改变最终根源在于人的思想的解放。制度的变革必须源于观念的变革,企业进行制度化管理,可为企业革新创造幕。

8、为企业提升管理奠定基础,制度化管理要强调合理性,并以尊重人格体现人性为主体,为企业人性化管理创造基矗制度化管理才能落到实处并能成功。因此,二者应该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管理需要制度做基矗而现代管理强调设定的制度要以人为本。主张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人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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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谈“信任”之五:制度化信任

有经验的管理者都知道,公司出问题了,员工犯了错,关键不是解决这个问题,更关键的今后避免出类似的问题,所谓惩前毖后,而预防和解决今后的问题,那就不是靠管理者,而是靠制度了。比如销售代表从客户拿了货款是现金,而自己的差旅费花光了,就坐支了货款,或干脆携款潜逃。针对这个问题,公司可以规定,以后收支两条线。客户的货款直接打到公司,销售代表的差旅费,要从公司借款。这样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坐支货款的问题。制度相对来说,比人更可靠。

企业内部在建立信任体系时,也是同样的思路。不是解决张三和李四,之间的信任问题,而是整个公司,要建立信任的制度,形成信任的文化。在一个以老板为中心的企业,很难形成员工之间相互的信任,即便让员工信任老板,也最好变对老板个人的信任,转变为对公司制度的信任,制度就应该是老板价值观的化身。

企业管理者是执行制度的人,是企业的执法者。所以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要养成习惯,经常把制度放在嘴边,最好引用公司的制度。就像法院在宣判时,要强调:根据刑法第几条,第几块,判决如何。长此以往,员工对制度建立起信任来了。

我记得当年万科有了案例,万科的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因为上海某员工出错,和他的关系也不好,决定炒掉这个下属。但这个下属不服,他翻出公司的《员工手册》告诉总经理,根据总公司培训过的手册,他的这个过错,只够得上降级的级别,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不应该炒掉他,那是违反《员工手册》的。如果总经理坚持炒掉他的话,他会去深圳总部投诉,像“秋菊打官司”一样。总经理坚持炒掉他,而他真的去了深圳,投诉这个总经理。当时万科刚开拓上海市场,总经理很重要。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和总部的人力资源经理说,你们要是留下这个员工,那我走,有他没我,而员工坚持公司,培训过所有员工的这本《员工手册》。

深圳总部如何处理呢?最终的结果是坚持按照,员工手册处理,留下了那个员工,只是给他降级,结果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愤然辞职,公司损失巨大。但今后万科的员工都知道了,原来《员工手册》,真的是有用的,公司真的是重视员工的,公司大治。坚持制度,就能让员工信任公司,信任上司,

员工相信上司是执法者,不是上司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相信上司不会滥用私刑。员工相信公司是法制,不是人治,员工就团结在公司周围,而不是整天看上司眼色。

在相信了制度的基础上,让员工相信公司的前景,相信公司的战略,最终形成信任的企业文化。对照一下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有信任危机?往大了说是全民缺乏信仰,全国人民,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的大约有2亿人,信仰共产主义的大约有7000万,还有的10亿人信什么呢?往小了说,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任。不断发生的,官员干涉审判,法官贪污,明显判错的判例等等,都让我们对这个国家缺乏信任,对当今的社会缺乏信任,因此我们中国人之间,也缺乏信任,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怀疑和警惕已经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因为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不断发生,我们已经麻木了。住,我们有楼倒倒、楼歪歪等。吃,我们得小心假烟、假酒、假鸡蛋、地沟油等。出门,我们要提防碰瓷的、钓鱼执法的等。上医院,我们担心假药、乱开抗生素等。此外,我们还要面对假票、假证、假中奖等。面对如此世态炎凉,我们只能茫然自问:我们究竟该相信谁?

重塑社会信任,要从尊重法律开始!重塑公司信任,要从尊重公司制度开始!


关于作者:

郝志强:曾任某著名家电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对区域市场的管理有独到的见解。后升为销售管理部经理,负责全国市场运做。对平衡不同区域市场、制定销售政策、销售总部与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有切身体会。又曾任著名手机分销商策划经理、渠道经理、高级培训讲师职务。参与策划了摩托罗拉多款手机上市工作,对摩托罗拉的渠道模式有深入研究。在工作中,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讲师训练,现从事专业培训讲师工作。查看郝志强详细介绍 浏览郝志强所有文章 进入郝志强的博客

篇17:制度化结构与道德教化

制度化结构与道德教化

本文通过对社会制度化结构与道德教化的不同运作方式的比较研究,强调了二者的'差别.认为在方法论层面应该把二者区分开来,使它们形成一个“质”同“形”异的张力构架,从而更好地突显它们各自的社会意义.本文反对那些追求二者“一体化”,以及按照制度化方式推行道德教化的各种主张.

作 者:姚正宽 杨育民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陕西,延安,716000 刊 名:理论学刊  PKU英文刊名:THEORY JOURNAL 年,卷(期): “”(6) 分类号:B82 关键词:制度化结构   道德   张力构架  

篇18:党建工作制度化建设工作汇报

党建工作制度化建设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市建设局党组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直工委的直接指导和关心帮助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以“创先争优和机关效能综合整治”活动为契机,把党建工作纳入局党组的目标管理,与规划建设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奖惩,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使党建责任制充分落到了实处。有力推动了全市建设系统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开创我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使党建工作有了新的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局党委始终把党建工作同行政工作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有力促进了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一是局党组高度重视,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对机关全年的工作认真进行安排部署,以《天水市建设局工作要点》文件形式落实了机关的党建工作,明确了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党建工作职责;为使党建工作有效落实,局总支结合实际拟定了《建设局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与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签订,将党建工作目标分解到了各支部,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为使机关党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局机关进一步充实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了三次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为确保党建工作取得成效,机关成立了党建办公室在局办公室,明确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建办主任,负责党建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了机构、编制、经费、场所四落实。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到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按时完成党建研究和信息报送,全面完成党报党刊和其他学习资料的征订任务。

四是根据分管工作,建立了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在工作中加强对联系点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党建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局党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五是把加强学习作为推动党建工作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按照市委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内容,完善学习制度,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进一步完善了局属各级领导班子学习、重大专题调研等制度。广泛开展内部交流,推动学习活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发挥机关局域网等宣传阵地的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载体,扎实推进学习型群团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群团组织的创新能力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同时,组织机关科级及一般干部定期开展集中学习活动,把每周五下午定为集中学习日,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本领。

二、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我局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党组织设立条件,合理组建党组织,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加大了对基层党组织的改建工作力度。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有合适支部书记人选的,单独建立党组织;对正式党员不足3 人或没有合适支部书记人选的.,采取联建方式建立党组织;按照市上创先争优的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建成立了3个社团党组织;同时,根据单位性质、工作需要和现有党员现状,对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整,成立了一个党总支,四个党支部,配备和加强了总支、支部委员。目前我局 个基层党组织中,有1个非公企业党组织。

二是加大了指导和督促落实党建工作的力度。坚持党建工作汇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基层组织交流,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三是把基层党建工作纳入全年综合考评当中。促进基层组织工作有目标、有责任、有动力,有力促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落实。

四是组织基层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每年春节和“七一”前,对系统困难党员进行看望慰问,送去党组织的温暖。“七一”建党90周年之际,开展了评先选优活动,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同时,与社区党支部开展了共建活动等等,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是做好党员的发展。我们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特别是一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采取支部分工培养,确定培养人和联系人的方式抓重点培养。坚持注重品德、注重实绩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发展党员程序。各基层党组织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思想帮教,真正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保证了发展党员的质量。今年,共新发展党员16名,预备党员转正14名。

三、着力深化党员队伍建设

为全面加强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以及理论素质。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把理论学习作为一种常态,把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和加强党性修养放在工作首位。

一是坚持创新形式,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活动、不同要求掌握学习内容,不断创新学习方式和方法,利用局党委专题学习会、中心组学习交流会、调查研究等各种有效平台,广泛开展自学、集中学、辅导学、电教学等学习活动,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坚持制度促学,不断完善学习规范性。进一步健全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完善个人自学制度、学习记录制度、学习通报制度及学习总结制度。组织党员干部结合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文化等方面知识,除学习规定的必读书目外,还要求结合自身工作选学有关内容。使党员干部的学习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增强学习的实效性。把学习理论同指导工作结合起来,把解放思想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转变思想作风同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把提高理论水平同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结合起来,努力在统揽全局上下功夫,在提高决策水平上下功夫,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下功夫,在抓基层强基础上下功夫,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真正达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

四是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解决党员自身存在的一些的问题。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我们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把这作为党员干部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效形式,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素质。要求每个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联系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了自我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解剖自己,查找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通过民主评议,进一步使广大党员思想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坚定,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各基层党组织在去年12月底前都召开了党员民主评议大会,评议率100%。

四、保障机制建设情况

一是落实了经费保障。为了扎实推进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我们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投入机制,单位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安排落实专门经费用于开展党建工作,保证党员的教育经费投入得到了有效落实。并将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正确处理好了在党员教育上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的关系,克服和解决日常教育多、集中教育少的问题。同时,加大了对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设施的投入,阵地、设施建设达到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确保了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局党委为了更好地和社区困难党员及扶贫点建立起联系,指定专人,落实任务,及时了解社区党员、扶贫点情况,建立台账,搭起了党员和群众之间的心桥,得到了党员干部的积极响应,通过不断努力探索和实践,使机关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进展顺利。结服帮对12人,为扶贫点三女户献爱心12600元。

二是落实了政策保障。根据《党章》规定,维护和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制定了有效的帮扶措施,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生活、家庭困难等给予帮助;建立和完善基层党员干部绩效考评制度,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对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予以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罚,对业绩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予以表彰。

三是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关党组织建立健全了管党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抓党建工作,配齐配强了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坚持各党委班子成员联系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建立了企业党建工作联系点,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篇19:论市场信用的制度化

论市场信用的制度化

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信用是任何社会、任何行业、任何人在为人处事中都不可缺少的,因而也是任何社会都极力提倡和奉行的。它是“在各种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行为准则。这就是,必须诚实、守信”,  [1]其核心在于信任。

信用作为一种能利用的资源,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即信用“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2](P492-494),它使得所期待的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和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推动生产的经济。计划经济时代,信用制度并不特别重要,社会上所有信用都是国家给的,不存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个人和企业之间面临大量的经济交往,信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金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它的初始是由日渐发达的市场关系派生出借贷关系,而借贷则以双方恪守信用为前提,失去信用,也就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从而也就葬送了它自身。正因为如此,人们把金融称为信用制度。再如当代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更需要信用,没有信用便会造成恶性的欺诈,它本身即会陷入衰亡。就连投机性很强的期货交易,也同样强调信用,要求诚实履行契约,最后货真价实地实现交割。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说市场经济必然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强化信用伦理。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是从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上而言的,信用经济是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上而言的。所谓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要一个人兑现他的承诺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但如果时时处处都靠法律,那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无法承受。因此,恪守信用道德对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即“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的道德准则”。自从有商品以来,市场交易行为也就伴随而产生。无论市场交易行为有多么复杂的形式,共同一条就是必然也必须要遵守交易行为自身的要求:信用。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不立”之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需要有序地发展,同时它又是一种平等、开放、统一的竞争经济,也是一种不断扩大的分工合作经济和一切合作主体、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归宿只能是守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诸如商品、货币、买卖、支付、借贷、合同、证券等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市无信则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维持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法则不受践踏。

二、我国目前的信用危机

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都讲信用的经济。但事实上,我们迄今为止所建立的市场经济还远未达到以信用作基础的阶段,而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恰恰成了中国改革20多年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重要根源。很多经济界人士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三角债”问题至今得不到根除,甚至愈演愈烈的状况表示深深的担忧。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泛滥成灾。近年来更有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做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市场交易行为的违法情况相当严重,其信用出现了严重危机。市场信用缺失严重困扰企业经营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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