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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闻背景教师资格制度
(新闻背景)教师资格制度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新闻背景)教师资格制度
一百多年来,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教师资格制度的实行已成为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
我国自1993年之后相继颁布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1998年,教育部在6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自今年开始,国家将正式启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师职业。但是,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聘为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
我国法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种。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四个方面。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几种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完)
新华网
篇2: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撤销。
篇3: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等。
申请人一般是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过面试、试讲、考试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者将被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通用。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实施,必须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教师法》授权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认定《教师法》实施前、准确时间是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由于任何一级教师职务的条件和要求都比相应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要高,所以凡属于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阶段,从开始,教育部选择上海、湖北、四川等地进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根据试点反映的问题,制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操作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9月23日颁布)。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由于是首次全面实施,操作复杂,在具体工作中一般是根据不同条件的申请人群分步操作:
第一步,认定1993年12月3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现仍在教师岗位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因为在职教师中的绝大部分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而且已有几年的教育教学能力的锻炼和考核作基础,认定比较简单。
第二步,认定毕业时间不到一年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由于师范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教师,从知识水平到教育教学实习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完成,具有当然的教师资格。所以只需持毕业证书就可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今后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也是直接申请。
第三步,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社会人员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需有《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包括面试、试讲之类的认定程序上比上述两类人员要复杂。
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基本结束后,即进入每年春、秋两次正常认定。
,教育部确定了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六省市的部分城市进行了“教士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在苏州市,12800名教师提出了资格认定申请,12731人获得教师资格认定。同时157位社会各界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教士资格认定申请,其中的76人获得了认定。目前其中的部分人员已经在学校开始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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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折,发展经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而要实现这种愿望,惟一可以选择的道路是:以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保障教育发展需求,通过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支持科技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发展经济。这条道路的起点是教师,但当时的教师队伍令人忧虑。基础教育师资情况尤为严重,866.5万中小学教师中,民办、代课、以工代教等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分的教师达491万人,约占总数的57%。
教师队伍成分复杂,使队伍不稳定,待遇难落实,素质难提高。小学教师中具有中师、高中毕业学历的只占47%,初中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仅10.6%,只有50.8%的'高中教师有本科学历。维持低水平的教学都非常困难,更谈不上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了。
教师队伍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没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学历、教育教学能力没有法定条件。这种严峻形势提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客观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实施,必须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教师法》授权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认定《教师法》实施前、准确时间是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由于任何一级教师职务的条件和要求都比相应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要高,所以凡属于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阶段,从19开始,教育部选择上海、湖北、四川等地进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根据试点反映的问题,制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操作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9月23日颁布)。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由于是首次全面实施,操作复杂,在具体工作中一般是根据不同条件的申请人群分步操作:
第一步,认定1993年12月3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现仍在教师岗位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因为在职教师中的绝大部分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而且已有几年的教育教学能力的锻炼和考核作基础,认定比较简单。
第二步,认定毕业时间不到一年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由于师范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教师,从知识水平到教育教学实习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完成,具有当然的教师资格。所以只需持毕业证书就可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今后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也是直接申请。
第三步,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社会人员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需有《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包括面试、试讲之类的认定程序上比上述两类人员要复杂。
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基本结束后,即进入每年春、秋两次正常认定。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教师来源多元化,保障教师素质,满足不同层次学校、不同学科教学需求。实践证明,教师来源多元化,能使具有不同特长的教师优势互补,使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特点得到发挥。因此,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教师培养体制将受到挑战,促使师范院校必须提高层次、缩小规模、改革体制、提高质量。今后补充师资不再是单纯补充师范毕业生,而是面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这已经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杨春茂)(《 中国青年报》1月4日)
国家年内启动教师资格认定制
中国将用今年一年的时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日前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上说,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将于年内正式启动。
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进行了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4个方面。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几种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试讲。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将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
篇4:教师资格制度问答
教师资格制度问答
1.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因此,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从事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自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在形式上是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由于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是全部条件,所以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从事教师工作、就业于教师工作岗位;还要受教师编制、教师队伍的年龄、职务结构、学科分布、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2.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实施都资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政府的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门口”就把住质量关。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形成我们今天教师队伍成分复杂,有的学历不合格、有的素质太低,特别是中小学有分办教师、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以工代教教师等,给管理、提高素质、提高待遇等增加了难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这些问题将加快解决步伐。
2.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据1994年统计,全国约有8%的高等学校教师40%的高中教师、36%的初中教师和13%的小学教师没有达到《教师法》规定的起点学历标准。高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只有24%左右。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队伍中未达到资格标准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有利于实现教育队伍的“分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在规定时期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以及已取得教师资格又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将调整做其他工作,以达到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3.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特别是资格考试,使有志于从事教师工作的人,除了通过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学校毕业补充到教师队伍以外,还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这条途径取得教师资格进入教师队伍。随着教育事业特别是九年义教育的发展、人才市场建立带来的人员流动的增加和教师队伍新老交替高峰的到来,今后教师需求将会增加,尤其在一些农村、边远落后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缺编较多,而补充渠道不畅。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结合人事制度的改革,从社会上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后,有利于学校择优聘任教师。随着《教师法》、《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教师地位的提高、待遇的逐步改善,社会上愿意从教而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在增加。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了渠道。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个重要因素。
4.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定的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几种素质要求高,社会影响重大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现在我们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本身就表示教师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与教师地位相当的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改善教师待遇。
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待遇。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教师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其劳动是创造性的劳动。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并不是有知识的人就能当教师。只有通过专门训练和严格选拨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为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人员素质的高要求才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高水平,而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质量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回予高报酬、高待遇。
3.教师资格的含义是什么?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它包括了三种含义:一是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规格很高,意义重大;二是法律规定的,依法实施,表明其严格性;第二层含义是职业许可,即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证书上要注明是什么样的教师资格、认定及颁定证书的机关、时间、全国统一的编号等,规格很高,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终身有效。因此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以保证质量、统一规格。
4.教师资格如何分类?
由于国家实行的是涉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而各级各类学校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必须有明确的资格分类,从而规定不同的条件。《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7种。
5.要取得教师资格须具备哪些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教师资格条例(下 称《条例》)中最重要的内容。取得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教师法》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各种教师资格都要求的共同条件,除了共同条件外,不同的教师资格要求有不同的学历,这在《教师法》第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在认定教师资格时,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就可以了。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和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的要求,《条例》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还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化的规定:
(1)在第六条中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这主要是要求五官端正、有一定的高度、无明显的生理缺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具体的标准与师范院校招生对考生的身体方面的要求一致。
(2)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教学方面承担着指导学生实际操作的任务,因而应当具备与实习指导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能力,故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教师法》规定:“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而且在教师的学历条件中也规定与相应师范院校同等的非师范学校毕业也符合规定的学历标准。但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或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这是教师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要求在其他国家尤其明显,例如日本要职得小学教师资格必须修满84个学分,期中教育学科的学分占了32个,占学分总数的38%。美国明尼苏达州、威斯康星州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即使有博士学位,申请教师资格也必须补学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本理论方面的课程。法国甚至规定,不管取得什么学位,如要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学习一定时间的师范类课程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可见教育学科方面的内容对教师的重要。
6.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园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其它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如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学院毕业等学历。
7.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
8.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志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
9.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里“及其以上学历”是指毕业研究生等。
10.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里“及其以上学历”是指毕业研究生等。
11.哪些人获得教师资格需要经过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法》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考虑到不同层次学校的不同特点,考试的办法也有所区别。由国家规定考试内容并组织考试的,主要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资格 考试的成绩累积计算,两年内全部通过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要重新参加全部目的考试。
本人需要改变教师资格等级的,例如从小学教师资格转初中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转高中教师资格等,有两种途径,要么取得上一级教师资格要求的合格学历,要么通过 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12.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和融通范围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型学校有的具有共性,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融通的,只能在本级学校任教。《教师资格条例》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出发的。现实的情况是学校的层次越低,教师越缺乏。这种规定有利于教师向低层次学校流动。实习指导教师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原因是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类繁多,很多专业又没有高校培养。而且实习指导教师除了要求一定的学历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学历与相同层次学校的教师资格有区别,而且不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专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通用。
13.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时有试用期吗?
《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师,应有试用期。《教师法》对试用期限长短未作具体规定,但通常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意义在于决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何种教师岗位或职务。
14. 如何理解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为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资格丧失后终身不能能再获得。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要求有一定的区别,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有的虽犯有不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错误,但还没有达到丧失教师资格的程度,因此,除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理按《教师法》规定执行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教师资格的条件:“(一)弄虚作假、骗取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后,还可以重新申请,但必须是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后才能重新申请,根据其表现、条件等重新认定。
15.在职教师资格的过渡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和任何一个涉及对人的条件、水平、职务等评定的法律一样,教师资格涉及在职教师资格职何过渡的问题。而且教师资格是涉及人数最多的,达千余万人。
《教师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在职教师的资格过渡,主要考虑有无教师职务,因为从理论上讲,教师职务条件比资格条件要高,具备教师资格才能进入教师队伍,才能评聘教师职务。因此,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教师,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
在完全中学任教,主要根据任教学校层次和学历由学校提出建议,由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其初中或高中教师资格。在低层次学校任教,具有高学历的在职教师,在在职都资格过渡中也暂时认定与任教学校相应扔教师资格。待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再根据学历等条件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历不合格,而且也没有评聘教师职务的在职教师,从资格制度实施之日起,要求其在一定时期内要么取得合格学历,要么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再认定教师资格。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通过,就不再认不定期教师资格。
在职教师资格过渡主要是根据《教师法》授权,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执行。
作为影响如此之大、涉及人数如此之多的教师资格制度,要全面施行,只有逐步进行。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基本完成后,再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同时,根据现正在加紧制定的《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举行教师资格考试,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者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是《教师法》施行后颁布的第一个配套实施的法规,对教师队伍建设意义重大。这是聘任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基础,随着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教师队伍法制建设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16.教师资格如何认定?
《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对各种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进一步做出了便于操作的具体化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由于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统一的、普遍有效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重要认可形式,因此,认定教师资格后,由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毕业生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申请教师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者除了中师以上学校毕业生外,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社会人员以及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为了保证取得教师资格人员都符合教师资格条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篇5:浙江省教育厅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人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和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认真制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以适应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做到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一)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认定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非依法律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二)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条件。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切实加强管理,不得擅自修改认定条件和扩大或缩小认定范围。
(三)严格履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不得随意变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四)认真做好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建专家审查委员会,加强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省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五)切实抓好教师资格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教师法》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会议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使教师资格制度深入人心。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开展认定工作的具体计划、时间安排等事项,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三、关于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由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已经结束,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及原省教委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过渡的文件均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各级各类学校(含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此类人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在职师范类”,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为“在积非师范类”);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此类人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其他师范类”,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为“其他非师范类”)。
(三)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1、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2、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
种类的教师资格。鉴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流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确因学校调整或岗位变化而需申请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者,可申请与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按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掌握;
3、经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
4、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5、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根据学校办学层次认定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四)关于学历条件。按照《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此项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
(五)关于考试、测试对象和要求。申请人员除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测试;
1、在职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2、在职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其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采取两种方式:对任教不满3年者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余人员可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
3、其他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其中在学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者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其他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活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
(六)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面试、笔试和试讲。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入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提问、讲解和板书的技巧。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七)关于早期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可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者只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退(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审核确认教师身份后,可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关于收费问题。认定教师资格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对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和规定的考试、测试费外,不得收取认定费用。
四、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总体安排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本着先易后难、稳妥有序的原则进行,于6月底完成。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7月至12月。主要是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拟定实施的工作计划、宣传资料、培训方案等,为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和在职人员认定阶段,时间为201月至3月。主要是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在社会上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对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阶段为社会人员认定和总结阶段,时间为年4月至6月。主要是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并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退(离)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对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抓紧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并领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与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实行教师聘任制及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重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并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必要的专项经费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和教师聘任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或个案问题,要及时请示,由全省统一研究处理。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自2002年7月起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转入经常化。
篇6:教师资格:仅有制度还不够
教师一直是受人尊敬的职业。可是过去人们对它兴趣并不大。“家有五斗粮,不当孩子王”。这话虽有点偏激,可多少也反映出“孩子王”的尴尬。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逐渐成了“香饽饽”。不仅有大批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加盟教师队伍,而且许多地方出现“跳槽”教师“回归”讲台的现象。然而,并不是每个想当教师的人都能当教师。在新世纪里,教师也需要资格,需要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都符合的中国公民来担任。《教育资格条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其意义之大是不言而喻的。但有了制度并不等于教师的“入关口”就完全把住了,关键还要看执行制度的人是否真正认识到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如果一些地方在对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时随意放宽、降低标准,或让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刮入,那么教师资格还有什么实际价值和真正意义呢?
从有关教师资格的国际惯例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考虑,应当对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作出年限规定,几年后重新认定教师资格。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可以解释和理解为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终身有效不利于队伍建设,这是显而易见的。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因此,教师资格制度还要同教师聘任、教师流动、教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实施,从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优化,素质普遍提高。
篇7:《实话实说》陨落的制度背景
《实话实说》陨落的制度背景
<实话实说>谢幕,让许多这一节目的粉丝心中酸楚,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早就不看<实话实说>了.记得当年我就是每个周末早上定着闹钟起来看小崔主持的'这个节目,我姐姐有一年来北京,说她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到现场看一次<实话实说>,可见当时节目的人气之旺.
作 者:王志安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新闻节日策划组 刊 名:青年记者 英文刊名:YOUTH JOURNALIST 年,卷(期): “”(31) 分类号: 关键词:篇8:辽宁省体育局新闻发布制度
辽宁省体育局新闻发布制度
一、关于新闻发布人
新闻发布原则上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但涉及业务性较强和一般性单项体育赛事的有关信息的发布,可由局新闻发言人委托分管局领导或相关业务处长发布。
二、关于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和联络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新闻发布会的总协调,指定1-2名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有关处室要积极配合。
三、关于新闻发布会的类型
全局性工作新闻发布会,即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信息发布;重大节庆活动新闻发布会,即重大节日、纪念日相关活动信息发布;重大比赛活动新闻发布会,即国际国内大赛、综合性运动会、冠名性专项比赛信息发布;其他工作或活动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安排
凡年度工作、重大节庆活动、综合性运动会,按相对固定的时间举办新闻发布会;其他工作或活动的新闻发布会可随时举办。每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
五、关于新闻发布会的提出
各处室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由有关业务处室商局办公室提出新闻发布意见和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新闻发言人审批。重要的'新闻发布需报局长审批。
六、关于新闻发布材料的准备
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布稿、主持词等由各有关业务处室提供,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审定,重要内容需报局长审定。提供给新闻单位的新闻背景资料办公室提供,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七、关于新闻发布场地的准备
新闻发布会场地由有关业务处室联系、布置。局办公室具体指导。
八、关于邀请新闻媒体
由局办公室商有关业务处确定所邀请媒体记者的范围,组织媒体记者进行采访。
九、有关要求
1.所发布的消息、准备的材料要具备新闻要素,确保新闻真实、准确。
2.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务实、节俭的原则。
3.及时将所邀请媒体记者的范围、发布的内容、时间、地点等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篇9: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教育改革初探
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教育改革初探
媒介融合对整个媒介生态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媒介组织都在进行战略调整以适应这个大趋势,其中人才战略是改革重点.目前国内针对媒介融合所进行的`教育改革中,最大难点在于师资力量的缺乏.不论是师资结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验设施,还是培养环节、科研机制等方面都需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才能适应媒介融合的需要.
作 者:尹良润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天津,300387 刊 名:东南传播 英文刊名:SOUTHEAST COMMUNIC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G64 关键词:媒介融合 新闻教育 媒介融合专业 融合新闻篇10: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一、教师资格的性质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暂不受理的对象: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教师资格者。
(二)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工作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者。
(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被高等学校拟聘者。
三、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并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7、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的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申请认定其他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免修。
(四)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另文规定。
(五)教师资格条件的特殊规定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2、为有利于吸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任教,可允许其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者,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文规定)。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负责本地区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
(三)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户藉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负责审查所在地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上一级(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篇11: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
【 作 者】高炜
【摘 要 题】新思路
【 正 文】
作为大众传播之一的新闻传播,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书刊等现代传播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是一种以现代化方式进行的有组织的传播。作为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媒介,具有对个人和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即“媒介权力”。而且,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媒介的力量已深深嵌入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当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构成了社会权力结构中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特殊的权力形式。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也因此而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公众对新闻传播主体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及特殊的期望。这表明,新闻传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传播行为,即新闻传播必须要有一套制度安排,才能保证其公正有效地进行。
新闻传播制度,是指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和规范将新闻传播的地位、角色等整合为行为模式或行为规则的体系。规范是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理解和遵循的普遍规则。本文所讨论的新闻传播失范,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的行为偏离或超出社会既有的规范体系,背离了其在公共领域中的角色期望等异常现象。对此,本文主要从新闻传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分析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失范的原因。
一、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
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这一判断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由于新闻传播制度建构体系的不完善及缺乏科学性与适应性,造成监控乏力和规范盲区,这是从应当与可能的范畴,从与其他国家新闻传播法规的对比,以及社会舆论或公众角色期待等方面衡量的结果,是现存新闻传播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失范;其二,由于现行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在执行方面缺乏严肃性和刚性,使新闻传播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与有效控制,这是现有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失范。
正式制度是制度主体有意识地创制的各种规范,它是国家根据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须加规范的需要而制定的.成文的行为约束,它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社会权力结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执行,不会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表现出相对的刚性与稳定性。正式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以明晰、确切的形态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可以使人们依此做出某种判断或预期,也就是说,它可以帮助人们消除某种不确定性。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所揭示的:制度之所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是因为制度中存储着有关该社会的种种信息和规则,这些信息和规则符合人们省力原则的要求,即代替了个体成员思考的必要性,强化了他们对某些领域和规则的记忆并通过这些记忆系统来引导人们的注意力。[1](10-18)
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大多有着一套正式制度――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用以规范其新闻传播活动。例如,早在1776年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瑞典《新闻自由法》就问世了,特别是1881年法国政府颁布的《新闻出版自由法》,以其完备性和深刻性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新闻传播法的参照和典范。西方国家逐步形成新闻传播的制度化,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正式的法律体系监管新闻传播活动,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公共领域中的公正、平等与民主,保护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防范并打击新闻传播机构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2](245)而在我国,国家提供制度的能力和效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新闻传播活动对制度规范的需求,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人治为主的层面上。虽说改革开放以来,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新闻传播监管法制化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时至今日新闻传播活动仍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法律可依。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造成监控乏力或规范盲区,使得新闻传播行为的“合法性”无所依凭,致使一些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工作者打着“新闻自由”、“第四种权力”的旗号,利用新闻媒体“议程设置”和“授予地位”等社会功能方面的优越性,收受刊播费,出售新闻版面,企业与记者联手做“新闻”,搞暗箱操作等等,花样不断“创新”,为部门和个人捞取好处。而对这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缺乏严格鲜明的标准与刚性,不仅直接危害到新闻媒介及其传播行为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全社会正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对制度的信赖与信心,消解了制度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社会中个体自我规范意识及行业自律意识的形成。而要标本兼治,必须首先清醒地认识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社会心理根源。
$False$
篇12:论新闻背景的作用与运用原则
论新闻背景的作用与运用原则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求知、求深心理也越来越强烈,在对一些新闻事实、尤其是重大新闻事实的报道的理解方面,往往需要借助丰富的背景材料才能完成.因而新闻背景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起来.
作 者:白洋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6级,贵州,贵阳,550004 刊 名: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英文刊名:KEHAI GUSHI BOLAN(BAIKE CHUANGCXIN) 年,卷(期): “”(12) 分类号:G21 关键词:新闻背景 作用 运用原则篇13:新浪网的“王志东危机”及其制度背景
新浪网的“王志东危机”及其制度背景
新浪的案例相当难得,投资人、企业家还是监管部门各方均可从中悟出许多。积极的结局应当是通过吸引经验和教训形成一种合力,推动建立中国互联网业成长的良好制度环境可以肯定地说,6月1日,当新浪董事会以一票弃权、四票赞同免去王志东的CEO及董事职务的时候,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这项决定会在数周后爆发为王志东与公司的公开对抗!
对抗的表面原因有些可笑,王志东在沉默三周之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声明他并没有主动辞职,而且怀疑董事会对他解职的正当性;对抗的实质让人惊怵,王志东身穿新浪员工的服装,重申他在新浪的ICP实体新浪互联公司的法人代表地位,顽强地到新浪“上班”,清晰地暗示了自己的对抗着力所在。由是,将新浪目前面临的前CEO挑战称为“王志东危机”,应当是并不为过的。
其实,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发生冲突并不少见。如果矛盾发展到可以调和的程度而且董事会多数意见一致,我们以往在这个世界上看到或听过的情形无非是两种,一是CEO主动或被迫辞职,二是董事会正式将CEO解职。被迫去职的CEO当然会觉得情绪不平,但通常只有接受现状,将来再另寻高就。董事会若有错误也只能让历史去证明。CEO想报复泄愤是不大可能的,一是事先的雇佣协议必然有相应的.条款约束,法律无情;二是CEO还要在经理市场或其他社会继续发展,信誉至上。
当然还会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CEO走了,他的管理团队也觉得不安心,CFO、COO或是其他关键性人物先后走掉。这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或大或不很大的影响,使新的管理层难堪,使董事会遗憾,CEO或同情CEO的人多少会有点快意。但CEO本人,按事先的约定,也不可以直接组织这样的事情。市场环境中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确保了董事会“请神容易送神难”的事情不易发生。
新浪同样是一家国际公司,而王志东的情况可谓绝无仅有。和其他去职CEO一样,他以往的荣誉地位,以及他在公司的并不很多的股份,都不可能构成在下台之后继续与董事会对抗的实力,新浪高层亦无一人随他离去;然而,与其他CEO很不相同的是,王志东拥有一种特殊的地位,他在法律的意义上以70%的权益和法人代表身份握有新浪的命脉――新浪互联公司,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业内人士都知道,新浪在NASTAQ上市时不得不将经营中国ICP业务的新浪互联公司置于王志东(还有汪延)名下,主要是对中国现行监管制度的一种聪明迂回。这是中国互联网业在现有监管框架下艰难寻找到的一条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小道,亦是关系新浪网乃至中国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的生死线。然而,正是这种扭曲安排,使失意中的王志东得以获取――或以为获取――本来并不具有的与新浪董事会较量的砝码。权力的失衡由此发生。
新浪本来是中国互联网公司中一家国际资本进入比较早、管理转型完成比较好的企业,而上市前的不得已迂回“重组”,竟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隐性漏洞。考虑到国际投资者的敏感度,新浪上市招股书曾对有关新浪互联公司的安排可能增强“王志东的
[1] [2]
篇14:新浪网的“王志东危机”及其制度背景
新浪网的“王志东危机”及其制度背景
新浪的案例相当难得,投资人、企业家还是监管部门各方均可从中悟出许多。积极的结局应当是通过吸引经验和教训形成一种合力,推动建立中国互联网业成长的良好制度环境可以肯定地说,206月1日,当新浪董事会以一票弃权、四票赞同免去王志东的CEO及董事职务的时候,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这项决定会在数周后爆发为王志东与公司的公开对抗!
对抗的表面原因有些可笑,王志东在沉默三周之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声明他并没有主动辞职,而且怀疑董事会对他解职的正当性;对抗的实质让人惊怵,王志东身穿新浪员工的服装,重申他在新浪的ICP实体新浪互联公司的法人代表地位,顽强地到新浪“上班”,清晰地暗示了自己的对抗着力所在。由是,将新浪目前面临的前CEO挑战称为“王志东危机”,应当是并不为过的。
其实,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发生冲突并不少见。如果矛盾发展到可以调和的程度而且董事会多数意见一致,我们以往在这个世界上看到或听过的情形无非是两种,一是CEO主动或被迫辞职,二是董事会正式将CEO解职。被迫去职的CEO当然会觉得情绪不平,但通常只有接受现状,将来再另寻高就。董事会若有错误也只能让历史去证明。CEO想报复泄愤是不大可能的,一是事先的雇佣协议必然有相应的条款约束,法律无情;二是CEO还要在经理市场或其他社会继续发展,信誉至上。
当然还会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CEO走了,他的管理团队也觉得不安心,CFO、COO或是其他关键性人物先后走掉。这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或大或不很大的影响,使新的管理层难堪,使董事会遗憾,CEO或同情CEO的人多少会有点快意。但CEO本人,按事先的约定,也不可以直接组织这样的事情。市场环境中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确保了董事会“请神容易送神难”的事情不易发生。
新浪同样是一家国际公司,而王志东的情况可谓绝无仅有。和其他去职CEO一样,他以往的荣誉地位,以及他在公司的并不很多的股份,都不可能构成在下台之后继续与董事会对抗的`实力,新浪高层亦无一人随他离去;然而,与其他CEO很不相同的是,王志东拥有一种特殊的地位,他在法律的意义上以70%的权益和法人代表身份握有新浪的命脉――新浪互联公司,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业内人士都知道,新浪在NASTAQ上市时不得不将经营中国ICP业务的新浪互联公司置于王志东(还有汪延)名下,主要是对中国现行监管制度的一种聪明迂回。这是中国互联网业在现有监管框架下艰难寻找到的一条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小道,亦是关系新浪网乃至中国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的生死线。然而,正是这种扭曲安排,使失意中的王志东得以获取――或以为获取――本来并不具有的与新浪董事会较量的砝码。权力的失衡由此发生。
新浪本来是中国互联网公司中一家国际资本进入比较早、管理转型完成比较好的企业,而上市前的不得已迂回“重组”,竟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隐性漏洞。考虑到国际投资者的敏感度,新浪上市招股书曾对有关新浪互联公司的安排可能增强“王志东的管理层地位或者赋予他以某种价值"有所警示,公司对王志东的雇佣补充协议也明确规定他不再是公司雇员时必须“以账面净资产值转让”所持新浪互联股份,但警示和修补都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制度扭曲的缺憾。目前国内各种舆论在王志东与新浪董事会的对立面前议论纷纷,很有一种看法公开主张或暗中鼓励王志东不顾“玉石俱焚”后果一拼到底,就很可说明已有制度安排所暗含的杀伤力(参见本期封面文章)。
当然,从目前形势看,新浪的“王志东危机”绝不是不能化解的。放开王志东个人想法可能的变化不谈,主要是自去年3月新浪上市以来,中国互联网业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中国入世在即,电信开放已经势在必行;一方面是互联网业“过冬”,供需关系面临新的调整。新的情况决定了互联网业的监管不至偏紧而有可能偏松,新浪互联公司因之不会由于持有的ICP牌照和新闻播发权而在易主时过分政策敏感;纵易主不成或过于耗时,新浪也完全可能另辟他途获得所需牌照。眼前的危机固然给新浪、给同类互联网公司的发展罩上了阴影,但走出阴影应当不会太艰难和太漫长。
重要的还是从已有的危机中学习。新浪的案例相当难得,投资人、企业家还是监管部门各方均可从中悟出许多。积极的结局应当是在吸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合力,推动建立中国互联网业成长的良好制度环境。那正是迎接互联网业春天所需要的制度环境。
篇15: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彭奋强
(湘潭市第一中学,湖南 湘潭 411100)
摘要:新课程改革对现行学校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利用新课程改革的契机,主动变革现行学校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进新课程改革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提出了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四项原则和和九项内容。
关键词:新课程改革;现代学校制度;现行学校制度
中图分类号:G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013)12-0001-03
高中新课程改革在我省全面实施至今已有6年。新课程改革对现行学校制度提出了挑战,很多学校为了保证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对自身的制度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变革,但大多是被动的、无奈的。其实,即使没有实施新课程改革,我国社会的发展、国际教育的趋势也要求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应该利用新课程改革的契机,主动变革现行学校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推进新课程改革和学校的发展。本文拟就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如何主动构建现代学校制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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