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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从屠呦呦得奖看院士制度
从屠呦呦得奖看院士制度
瑞典卡罗琳医学院10月5日宣布,来自中医科学研究院的首席研究员屠呦呦与另外两名外国科学家分享了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奖。屠呦呦遂成为中国大陆地区首位获得诺贝尔科学奖的人士。在国人兴奋之余,屠之获奖也引发了很多争论,包括屠呦呦缘何多次落选院士、及集体科研成果的署名权等问题。就此热点问题,笔者第一时间连线著名医学科学家、清华大学医学院常务副院长鲁白教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采访人:孔德继
凤凰网:诺贝尔生理学奖的评价标准和屠教授的主要科学贡献是什么?
鲁白:一般来说诺贝尔奖是给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重大影响包括,比如某种方法改变了我们认识细胞,或者某种原理帮助我们加深认识生理过程,还有一些是能够改变我们的对疾病的治疗。
今天诺贝尔奖委员会的人讲话提到这三个人主要是两个贡献,加起来影响到的人大概有十亿人受益于他们的科学发现。屠呦呦的贡献主要用于治疗疟疾,几十年累计下来的受益人已经很多了。
凤凰网:科学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屠呦呦的科学贡献在哪里?
鲁白:世界上的科学标准应该是一样的,科学的标准不应该是由国籍的差别的。那么科学的标准是什么东西?一是原创。二是这个原创贡献有没有重大影响。两个标准目前没有什么争议。
那么这个原创标准如何判定。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屠呦呦的科研历程。屠呦呦之前很多人都用各种传统的中草药提取,屠呦呦最后锁定在青蒿,这是第一个贡献;第二步是在同行普遍用煮的办法来提取的时候,屠呦呦采用了乙醚进行萃取。我觉得是这两个发现和步骤奠定了她的得奖基础。
区别什么是不是原创,我可以先说三个方面的东西“不是原创”。
首先“工作量”和“亲手干”不是原创。屠呦呦当时是一个小组的领导,是团队的灵魂,重要的是她的原始想法,这个想法可以是由她的一个学生,或者技术员做出来,而不一定是本人的亲手操作。工作量的大小也不重要。
还有就是“工作完整”也不是原创。1972年屠在南京某个会议上面讲了他们的研究,想法被一些人知道了,用好的技术、人力和设备做得比屠呦呦更好,这个也不算原创。
这里边的关键的问题是整个科学发现有一个很长的链条,哪个是最早的想法,哪一个是关节点,这个关节点是谁先想出最原始的解决办法。有这个思想的和想法的人才重要。
有些人不够格却当选了院士
凤凰网:中国的科学的评价或者跟国际上世界一流的评价一样吗?屠呦呦国内没拿到最高的科技大奖,也没有被评上两院任意一个院士,为什么中国的最好的科学和科学家在中国没有得到最好的科学荣誉?
鲁白:主要是制度问题,以院士制度为例谈吧。
为什么她没选上院士,难道选院士不应该是把做出最好的科学工作人选上去吗?难道不要对最好的科学成就有认可吗?所以你就看出来这个选院士里面有人际关系、运作能力、个人的所在的位置,这些都变成了因素了。
今天为什么会有人花这么大的力气来选院士?
一是因为名额是有限的。所以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努力,把自己选进去,还有一部分努力是把那些够格的人不要让他选上去。
这两个东西加起来就造成了今天的这个很奇怪的一个现状,就是有些人明明够格的他选不上,有些人明明不够格的他选上了。
目前虽然院士是选举出来的,但投票者选院士已经不再完全依靠科学成就了。关系、运作和好处成为了一些新的因素。有些人被选上去的时候,意味着有些人被选下来。选下来也是跟这个制度有关系的。
院士制度不是荣誉制度而是利益制度
第二方面更重要。我们的院士制度目前还不是一个荣誉制度,更是一个利益制度。屠今天得了一个诺贝尔奖,只代表你过去的贡献,只是荣誉和奖金,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得到比人家更多的资源。申请资金还是要通过竞争,靠你今天的本事。
无论院士制度还是诺贝尔奖荣誉,都不应和太多的'利益挂钩。不能因为获得了院士身份,就享有了更多的研究基金、决定权和人事权。目前院士连带有很多特权,所以才有人不择手段地去把自己变成一个院士。院士应该回归到一个荣誉,表彰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荣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有很多额外的利益。特别是那些理应通过学术竞争才能得到的利益,这个应该回归学术竞争,把院士制度去利益化。
屠呦呦获奖并不意味着对传统医学的认可
凤凰网:您怎么看他那个屠教授科学发现和传统中药知识的关系。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传统的医药资源?
鲁白:屠得诺奖,并不意味着传统的中医、中药得到了现代科学的认可。诺贝尔奖是给屠呦呦从中药里面分离出来青蒿素,而这个青蒿素又对医学对这么重要。今天当有记者问到这是不是第一次给中药发诺贝尔奖时,委员会明确地否认了。中医中药必须要走上现代化道路。屠呦呦把中药里面的有效成分给分离和鉴定出来,把它变成一个纯的化学药物,是中药现代化的一条路径,但这不是唯一的路。大家都说中药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前提要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理论,方能使中药变成真的宝。
篇2:从制度经济学看产权神话
从制度经济学看产权神话
文章认为,经济学中没有一个神话像产权神话那样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这一神话认为人们需要做的.所有事情就是正确的分配产权,如此一来,经济效率就有了保证.产权如何界定是无关紧要的,除了对福利分配有所影响以外.如果有人对产权界定不满意,它可以通过一次性的转让轻易的对其做出调整.这一神话的危害在于,它误导了很多转型中的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问题上,而不是去关注更大范围内的一系列问题.
作 者:牛文俊 王述升 王玉兴 作者单位:牛文俊(内蒙古财经学院经济学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王述升,王玉兴(南开大学经济学系,天津,300000)
刊 名: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CIENTECH AND ECONOMY 年,卷(期): “”(21) 分类号:F014.36 关键词:产权 神话 效率篇3:从经济学视角看佛教丛林制度
从经济学视角看佛教丛林制度
该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佛教丛林制度进行解读.从百丈淮海禅师对禅宗的改制看到制度创新之光;从佛教对精神层面的注重看到文化建设的力量;从丛林制度的福利保障体系看到其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借鉴意义;从寺院科学实用、与时俱进的`财政收支管理手段看到先哲的智慧;从寺院的规模看到其与现代人事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异曲同工之处.
作 者:杨春蕾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商学院 刊 名:管理科学文摘 英文刊名:DIGEST OF MANAGEMENT SCIENCE 年,卷(期): “”(11) 分类号:B94 关键词:丛林制度 制度创新 文化建设 福利保障制度 经济公开篇4: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
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
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 如果说统治者为了实现特定的统治秩序而安排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那么,法律于统治者来说就是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的工具。但是,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立法者将法律规范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对法官而言法律规范则是目的本身,”①法官应当将这种以实现特定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易言之,秩序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一价值,法律就必须具有安定性。法官,只有实现了法的安定性,才能实现立法者对特定秩序的追求;从而对国家的整个权力体系来说,才可谓是称职的。 所谓安定,依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平静正常的意思。②关于法的安定性,笔者以为就是指整个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状况和结果能够保持这种平静和惯常的状态,不出乎人们的意料,最终能实现社会的有序的属性。 诉讼中要实现法的安定性,执行程序也是同样。谭秋桂先生在他的《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一书中,更是直接地将民事执行的目的表述为“实现法的安定性”。③而关于这种安定性的外延,谭秋桂先生认为主要包括程序安定和实体安定(又称权利安定)两个方面。④审判程序和其他能够产生执行名义的程序的直接任务是确定当事人的私权,但此时被确定的权利仍然处在理想状态,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此种权利的“安定”,并不完全,可谓之为权利的“亚安定”状态。执行程序的任务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这种私权,实现权利的真正、完全的安定。但是,作为典型的程序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除了作为实现权利安定的手段外,它也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即所谓的程序性价值。从法的安定性的视角来考察,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执行程序自身的安定,即程序安定。 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整个民事强制执行的若干制度,可以说都应该围绕实现权利的安定和程序的安定而进行设置。一个具体的制度,如果不能同时实现这两种“安定”,也至少是能够较好地调和两者,否则该制度的设置则是不成功的。 一般来说,权利安定和程序安定的指向是相同的。实现了权利的安定也就实现了程序的安定,这对强制执行制度设置来说,无疑是最理想的状态。比如说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强制措施的采取,权利人的私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权利安定实现了;而整个强制执行程序也理所当然地终结――实现了程序的安定。从而完整地实现了法的安定性。但强制执行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与社会按触的最前沿,强制执行诸制度必须要直面复杂的社会条件。所以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两种安定不能同时实现。这就给我们带来了抉择上的难题。笔者以为,在两者发生矛盾,特别是不可调和,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时,我们应当明确,执行的程序安定优位于实体安定。理由如次: 其一、程序安定是权利安定的前提和保障。执行结果主要是依据执行程序而产生的,按照法律步骤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后,必然产生一定的执行结果。⑤ 其二、程序安定是执行程序的自身价值,而实体安定是执行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没有程序价值就没有工具性价值,后者是前者的派生。 其三、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前者以程序性规范为为主,后者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 其四、执行程序安定是执行程序本身应该实现而且必定能够实现的;而私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私权利的永远无法实现,也是法律允许的一种实体结果。如果说这也是一种权利安定,则只能是一种“变异”的安定。 明确了实体安定和程序安定在执行程序中的意义及相互的关系,便可以从法的安定性的视角来考量强制执行诸制度: 第一、中止与终结制度。 所谓中止与终结,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即使申请人的私权利并未实现,也暂时的或永久地停止执行程序的制度。权利安定与程序安定在标准状态下应该是同步实现的,但如果出现了一些情况(法定事由),使权利的实现变成暂时或永久的不可能,再使执行程序长时间的悬而不决,也于事无补。所以就单取其一,实现程序的安定。其中,终结执行,是实现了程序的永久的、真正的安定。而中止执行,则仅实现程序的暂时的、“不确定”的安定。显然,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而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可以恢复执行的次数。如果是因为义务人履行能力上的原因而中止执行的(绝大多数是如此),那么恢复执行而能够最终实现权利安定的情况所占比例很小。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执行结案率(指有实际成效的)一般在80%左右,而恢复执行后能够实现私权利的恰仅有20%。所以,花费同样的司法成本,恢复执行的效益要大大地低于初始的执行。所以,笔者建议立法上应该对中止后恢复执行苛以严格的条件和具体的次数限制。否则对权利安定无益而又徒增程序的不安定。此外,如果在制度构建上进一步完善法人破产制度,建立一定范围的个人破产制度,则可以使更多权利无实现可能的案件通过“终结”而不是“中止”执行的方式得到解决,有利于实现程序安定。 第二、债权凭证制度。 该制度是指当申请人的权利暂时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但又有着实现的'可能时,应权利人的申请,而发给据以证明其法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上述中止制度的一种发展。所不同的是它终结了执行程序,一定程度地实现了程序的安定。但这种终结又更多地具有个案的意义。司法实践中,一般在终结裁定书上的表述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⑥可见同样存在着再次启动程序的限制问题。 第三、登记备案制度。 该制度指权利人认为私权暂无实现的可能时,先向法院的立案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不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但能起到阻却申请执行期间经过的作用的一种准执行申请制度。由权利的亚安定状态进升到权利的真实的安定状态,正是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所在。但是,在权利的实现暂时无望时,为了防止申请执行期限的届满而被迫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无疑平添了程序的不安定性。登记备案制度的设置,正是在权利安定不可得的现实条件下,保障了程序的安定。 第四、执行救济制度。 所谓“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而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使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的制度。但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只能是案外人,而不能是案件当事人。由于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执行机构在执行金钱债权或者转化了的金钱债权时,仅仅是根据物权的一般状态来认定物之所有,所以,可能在这种状态下,认定的物权关系和物权的真实情况有所出入。对此,案外人提出异议,由执行员负责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解除原强制措施,交还标的物;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如果提出异议指向的是执行名义指定的标的物,案外人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权按理不应归于执行机构。因为这涉及到执行名义的既判力,即实体效力。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仍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这样处理,既不利于结果安定也不利于程序安定。因为其将原来经过诉讼程序确定,而实现初步安定的私权利又在执行程序中逆向推至不安定状态;同时执行程序又将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不安定状态,必须待复杂的审判监督程序运行完毕,才能决定它的何去何从。所以,将实体争议放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无法实现法定的安定性的目标,应当改进。建议参照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凡案外人(包括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争议的,应另行提起“异议之议”。而不影响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程序对法的安定性的正当追求。 第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制度。 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基于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认为有关的案外人,应当对案件的履行负有连带的或者替代的责任,则发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制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到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问题。根据判决相对性原理,既判力只对在诉讼中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本不应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就是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这一诉讼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⑦从权利安定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增加了义务人,还是变更了义务人,都会使经过审判原本实现初步安定的实体权利,又变得不甚安定;更会使得原本相对单纯的执行程序变得复杂化。那么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究竟何在,或者说这一制度是否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呢?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制度无论怎样设置,终究脱离不了对权利人私权的追求这一基本任务。法律对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规定的理由,一般都是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也就是说,将被变更或追加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都是得到了一定的利益的。如自然人之间的继承,法人被兼并,企业财产被无偿占有等。这种情况下,不令受益人对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司法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有悖。在某项法律程序的设计中,当安定与公正发生直接冲突时,对安定的适当牺牲有时也是一种必要⑧。 除了以上列举的一些制度,尽量地实现法的安定性或者调和执行的结果安定和程序安定,应当体现在强制执行程序所有制度的设置过程中。背离了对法的安定性追求的强制执行制度,也就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篇5: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以该案被告一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告终。而该公司并未放弃,仍然要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武汉达富公司与该市江夏区金口镇政府签订合作建设经贸市场协议,约定经贸市场规划占地22亩,资金全部由达富公司投入,镇政府承办一切施工手续。之后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以前与达富公司有过多次合作,又与之口头协商,约定经贸市场的资金全部由穗丰公司投入,工程盈亏全部由穗丰公司承担,经贸市场建成后,达富公司收取利润的10%。后工程因故停工、亏损,穗丰公司将达富公司告上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贷本息900余万元”,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达富公司败诉,理由是“合同无效”,达富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维持原判。5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次提起抗诉,认为“合同有效”,武汉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达富公司胜诉。但达富公司拿到判决书的第3天,武汉市中院打来电话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3月,武汉市中院“再再审”,达富再次败诉。208月,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第二次抗诉,抗诉内容与第一次抗诉内容基本相同,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再再审”,达富又一次败诉。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与达富公司资金返还纠纷再审案上谋取利益,203月,柯被判有期徒刑。
我们姑且不谈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经历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本身就堪称世界之奇,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思议的。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就要有终结性、既判力,并且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讲求效率,判决也不能无限制地被重审。因而,在西方国家,民事判决的稳定性极强,再审的提起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提起的主体、理由、时间和次数等等都有明确的限制,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
在我们国家,司法判决基本上是没有既判力可言,终审的判决可以无期限、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的没有终结性,人们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破坏。从这个“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也可见一斑。
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毫无限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本案中,第一次再审的判决书墨迹未干,武汉市中院就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程序。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理,如此“再再审”作出的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呢?
其次,进行再审的主体是作出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中,终审判决是武汉市中院作出的,可是“再审”与“再再审”居然还是武汉市中院。让再审的法院审查自身的判决,这又一次让我们感到法院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再审维护公正的希望只能寄托于法官们的良知,而不是用制度来约束他们,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再次,再审的理由没有什么必要的限制。我们看到,无论是武汉市中院提起的“再再审”,还是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引发的“再审”与“再再审”的理由,其实都是一审、二审中已经提到的理由,就是“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几次再审就是对这一理由反复颠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对法律争议进行再审,恐怕所有的审判都永无宁日,法院的判决最终是一张废纸。
最后,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本案历时6年半,三次再审,再审的一次次被提起,法院的资源白白消耗不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败诉的达富公司是如此,胜诉的穗丰公司陪上了六年的时光和精力相信也是难以承受。
因而,从这起“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看到,对于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进行改造,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和时间、次数,构建“有限再审”迫在眉睫。但是,“有限再审”构建却也难以脱离中国现实的土壤和法治语境,在司法经常受到来自行政及其他外来势力的干扰及司法腐败的消息不绝于耳的今天,在人们看到程序正义的缺失因而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感到深深疑惧的今天,“有限再审”也无法一枝奇葩,孤立地生存。我们希望在司法改革中,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良知的重塑与“有限再审”等具体制度的构建齐头并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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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
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
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于洪军
近些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北方城市冬季供热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一方面取暖费难收,逐年拖欠的额度越来越大,据黑龙江日报网站转载的报道,截止年底,哈尔滨市历年拖欠的取暖费已高达九亿多元;另一方面取暖方室温低、严冬挨冻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在有的地区,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已经陷入了因境,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人们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分户供暖”、“分户计量、分室测温”、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等。但是,在这些探讨中,从技术视角考察的多,从法学视角考察的少。以致目前对供热取暖规律的认识及根据这些认识提出的改革方案,还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笔者近两年曾主要从法学视角对供热取暖关系做了一些研究,现根据初步研究所得谈谈笔者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及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权作引玉之砖。
一、供热取暖关系――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
从民法学角度来考察供热取暖关系,我们会很自然地看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归属于哪类法律关系,也会很容易地发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某些特殊属性。
首先,我们会看到供热取暖关系属于供热方与取暖方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水、气合同规定在一节里(《合同法》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它称作供热取暖合同)。但从法律关系的划分上,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当归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即供热方,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客体是热能;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利,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取暖方享有取得符合标准的热能的权利,和作为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承担着交付取暖费的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殊的商品。故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及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规范的调整。
其次,我们会进一步发现供热取暖这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特殊性有以下三点:
一是买卖的商品特殊。也即法律关系的客体特殊。供热方与取暖方通过合同所买卖的商品是热能。根据《传热学》的理论,“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这证明,热能这种商品有幅射性、传导性。由这种幅射性、传导性所决定,热能便表现出两种特殊性:第一,取暖方共享性。在一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象水、电、气的买卖那样,一家一户分别买受、独自享用、互不相干。第二,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现在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已经提出要“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但热量多少与室温高低虽然存在正比关系,但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应的。购买同量的热能,因四邻室温不同或所处位置(居中、边角、底层或顶层)、朝向的不同,室温就会大不相同;享受同样的室温,也会因四邻室温或所处位置、朝向的不同而需要购买不同量的热能。
二是国家对其管理特殊。一般买卖合同关系,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国家管理市场,市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而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则不然。为实现节能,国家建设部2月18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第八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北方在部分地区购买楼房的业主与供热企业之间的供热取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供热室温标准、供热价格也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这说明,国家对供热取暖合同关系是实行着特殊管理的。这种管理是必要的。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绝不能象买卖一般商品那样,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由买卖热能。
三是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特殊――与房屋的买卖、租赁同步。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买卖合同就订立了。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不是这样。因执行集中供热的规划, 建筑物的供热设施是随所依附的建筑物的兴建而兴建、安装的。因此,就住宅楼房而言,住户一经购买房屋,就等于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他承诺了相应的供热企业的供热要约,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订立(或者是从开发商那里全部受让);如果有一天住户将该房屋卖掉或者出租,那么,他也就同时将供热取暖合同中属于取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房屋买受人、承租人,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的出卖或出租而转让;而只要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消灭或终止,供热取暖合同也就不会终止。
作为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购买或承租了房屋而拒绝取暖,即拒绝订立或受让供热取暖合同是不可思议的;作为供热企业,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拒绝供热,同样也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只要你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那么你就与供热企业存在着供热取暖合同关系,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与房屋的买卖、转让同步。这一点,不仅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就是与相近似的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也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对供热取暖关系认识的误区及改革难点。
近些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环境下,人们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与此相联系,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也存在着两大难点。
第一个认识误区,是因袭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取暖关系看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这一认识误区当然是计划经济传统的产物。由于这一认识误区的存在,多年来,供热取暖双方很少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有的供热企业只知道张贴政府文件收费,不严格履行供热的义务;有的取暖居民只知道享有取暖的权利,不愿履行交付取暖费的义务,或者是交付了取暖费,而不问供热温度是否达到了标准。政府也主要靠行政手段解决供热取暖中的矛盾,很少从完善合同,科学地、明确地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入手进行管理。
这一认识误区,形成了供热取暖制度改革中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即:拖欠取暖费与供热达不到标准两个问题的恶性循环。在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问题的讨论中,人们已经基本上走出了上述的认识误区,在热商品化、市场化、停止福利供热、变暗补为明补等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共识。但是,由于多年来旧认识、旧体制所造成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改革是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的,故无法绕过这一难点。
第二个认识误区,是把热能看成了与水、电、气同样的商品,忽略了热能这一商品的幅射性和传导性所带来的特殊性。由于这一认识误区的存在,人们在进行供热制度改革、考虑节能和付费公平的时候,比较一致的想法,就是安装热计量表、实现分户
计量、按用热量付费。于是在一些地区便开始推行“一户一阀”,似乎推行了“一户一阀”,供热制度的改革就可以大功告成了。殊不知,由于热能存在着上面提到的取暖方共享性和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在同一栋楼内,如果有一家不交费,你就是把他的供热阀门关了,他还是能够从墙壁的热幅射中享受到一定的热能;如果有多数人不交费,把这些人的供热阀门关了倒是容易,可是谁来弥补供热锅炉“大马拉小车”所造成的亏损呢?为节能、集中供热所做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岂不也前功尽弃了吗?而且,这种认识和做法也与供热取暖合同订立、转让、终止的特殊性相矛盾。
所以,推行“一户一阀”可以,但是,“一户一阀”推行后,如何计量热能的改革难点便突出出来了。如果以供给的热量来计费,那么,一楼内将总供热量按面积均摊计费与各取暖户按实际供热量计费应当各占多大比例?处于不同位置和朝向的用户的.供热量如何计算?有邻居完全或部分关掉阀门的用户供热量如何计算?这些都涉及到复杂的计算,而且都必须在改革中予以解决。否则,供热方与取暖方在实际生活中将会纠纷不断,这当然违背了推行“一户一阀”的初衷。
况且,虽然在新建建筑物推行“一户一阀”容易做到,但将原有的建筑物全部改造成“一户一阀”,则有一个可行性的问题。因为这种改造将要投入相当数目的资金,而且将会因破坏原有的装修,给一些用户造成资金损失。这些资金由政府负担还是由用户负担或是由两方来分担?不可否认,有的地区,政府可能负担得起,有的住户可能负担得起并愿意进行改造。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负担得起,所有的住户都负担得起并愿意进行改造。根据这种情况,国家至少在短期内就不可能通过法律对原有建筑物强制推行“一户一阀”改造。现在的供热取暖制度改革也不能不面对这一问题。
三、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设想
根据上述对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认识,针对当前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误区及改革难点,结合其他领域的改革经验,笔者提出以下改革设想:
㈠改革的基本思路:变按供热量计费为按取暖人实际享受到的室温计费。现在论者及决策者所设想的“分户计量”、“按用热量付费”并不错。造成用热量计算复杂的改革难点的,是按供热量计费的计量方式不科学。取暖方要享受的是舒适的室温,调整供热取暖关系就是要使取暖方所享受的室温与其所付出的取暖费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要享受较高的室温,就相应地多付费;要少付费,室温就得相应地降低。我们绞尽脑汁地考虑按面积计费与按实际供热量计费的比例,考虑不同住户的位置、朝向、邻居室温以修正其供热计量与计费的关系,目的也是为了建立住户室温与其付费间的对应关系。供热量与室温是不对应的,因而与付费也是不可能对应的。某些住户虽然供热量多、付费多,但室温不一定高,因为有部分热量由于某种原因流失了,该部分住户并没有实际得到;某些住户虽然供热量少、付费少,但室温不一定低,因为该部分住户的住房热量流失相对较少。
这样看来,与其通过供热计量再经过复杂的计算以建立室温与付费的对应关系,倒不如舍弃这种计量方式,改以直接计量室温,直接按室温计费,直接建立室温与付费的对应关系。具体做法是:
1.先研发出一种能够自动记录一个取暖期全部室温情况的记录表,放置在住户的各个厅室内的适当位置,该表能够自动记录供暖期间任何时间的室温,并能在取暖期内的任何时候,计算并显示出该取暖期供热以来的平均室温。如果此表能够自动控制所处厅室的进热管阀门为最好。如果此表不能自动控制阀门,则可在各厅室散热器的进热管处分别安装手动阀门,以控制室温。
2.由法律规定不同气候区内取暖费起算的室温标准,再由当地物价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每高出取暖费起算室温标准一摄氏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或曰热能价格(元/平方米度)。取暖费的计算公式是:房屋使用面积×(平均室温-取暖费起算室温)×热能价格。比如:如果法律规定某气候区内取暖费起算的室温标准为摄氏2度,该气候区内某一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热能价格是1.25元,那么,一个有6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住户,当他取暖期内的平均室温为摄氏18度时,他在这个取暖期内应交的取暖费为:60平方米×(18度-2度)×1.25元=1,200元。如果有一个取暖期他关掉了住房内全部阀门,他的室温记录表上的平均室温读数是12度,那么他在这一取暖期内应交的取暖费则是:60平方米×(12度-2度)×1.25元=750元。
3.对不能实行一户一阀控制的建筑物,由法律规定供热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室温标准,并规定在此类建筑物内热量流失较多的几处厅室适当位置(可由供热方与取暖方代表共同确定)安装室温记录表,以对供热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及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程度做一记载。只要室温记录表记载的室温达到了法定供热标准,该建筑物内的任何一个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就应当按法定最低室温交付取暖费。取暖费的计算公式是:房屋使用面积×(法定最低室温-取暖费起算室温)×热量价格。
这一思路与按供热量计费相比的优势在于:
1.适应了热能这一商品的特殊性,避开了按供热量计费的复杂性,能够较好地实现供热取暖合同关系的公平,便于操作、管理。
2.较好地解决了尚不能进行一户一阀改造的建筑物的供热方与取暖方的矛盾。
3.成本较低。
㈡尽快制定出科学的、反映供热取暖关系内在规律的供热取暖条例。德国建筑物内的温度总能保持舒适宜人,就是因为他们“有一个在1989年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建设部共同颁布的条例,这个条例如同一个细致入微的老保姆,十几年来一直忠实地照料着人们”。我们要想实现供热付费的有条不紊、室温的舒适宜人,也需要有这样一个老保姆。针对我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供热取暖条例应当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供热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取暖方包括房屋业主和房屋使用人。
2.确定不同气候区取暖费起算的室温标准,确定供热的最低室温标准。
3.确定每高出取暖费起算室温标准一摄氏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也即热能价格的确定程序。
4.确定供热方收取取暖费的程序、期限。
5.确定供热方供热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确定取暖方逾期交付取暖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抵销违约行为对供热取暖关系的危害为限。以供热方供热达不到标准为例,应规定每降低1摄氏度小时,应向取暖方偿付占总取暖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这一点最为重要,它是我国立法中容易忽略的,但却是法规则本质属性的的体现。只有反映法规则的这一本质属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功效。
6.确定供热取暖合同订立、转让的程序及与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同步关系。
7.确定供热取暖合同的主要内容。
8.确定供热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生活水平低于一定标准的住户能够享受供热。
9.确定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及不严格履行职责、超越权限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㈢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方式。建设部等八部委局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很好的改革思路,但其中也提到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还在印发这个意见的通知中说:“‘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这种改革方式,实际上是在走其他领域改革中任意试点、任意改革、改革权分散行使、无程序改革、无时间表改革的老路。
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如要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成功,必须要走依法试点、依法改革、统一改革、按程序和时间表改革的新路。具体来说,这种改革方式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由国务院挑选全国优秀的专业研究人才,其中包括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环保学、系统科学及供热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供热取暖改革软科学研究课题组,由课题组进行调查、搜集资料,吸收现有的有关研究成果,起草两个供热取暖制度改革试点法规,交由国务院讨论、比较、选择、补正,最后通过并颁布一个试点法规,在科学选定的有代表性的试点城市试行。试点法规应确定试点期间和程序。不允许分散试点、任意试点、无期限试点、分散人才资源。
2.课题组分成两个小组,分头对试点情况进行追踪研究,发现、预测全面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出两套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整体方案。该整体方案应包括:新的供热取暖制度模式,新旧制度转换的程序和时间,违反这种程序和拖延改革,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3.由两个小组分别将各自的改革总体方案表现为条例草案。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讨论、比较、选择、补正条例草案,最后制定、颁布条例,“三北”地区再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推行新的供热取暖模式。
按照系统法学中法规则和法律的概念,我国现在并不是没有供热取暖方面的法规则或法律,只是这些法律不科学、不明确和不完备。因此,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对供热取暖法律的修改、完善,使之科学化、明确化和完备化。为了实现供热取暖法律科学化、明确化和完备化的目标,首先要深化对供热取暖关系内在规律的认识,深化对我国供热取暖实际状况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这种认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的供热取暖制度的目标模式,设计出新旧模式的转换程序和时间表,最后将这种设计表现为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依法推行新的供热取暖模式。因此,深化认识是首要的和必须的。笔者承认本文关于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还是相当肤浅的,比如对供热取暖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的认识就一片茫然。但是,如果按照笔者提出的改革思路,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软科学研究课题组来进行研究,相信由此形成的认识不仅会超过某个专家、权威的认识,也会超过各地方政府组织的人员的群体的认识。有了这种对供热取暖内在规律的全面客观的认识,制定一个科学的、完备的、明确的供热取暖法规就为期不远了。这样的新法规实施之日,便是供热取暖制度改革成功之时。
作者于洪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421―4823147(办)、4821199(办)、4823676(宅),邮箱:lnkzyhj@online.l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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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热计量”不利住户的公平性问题探讨》 作者: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王文起 韩学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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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从郑百文独立董事**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无庸讳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郑百文为典型。郑百文曾经有一位叫陆家豪的典型“花瓶”董事,他一不懂财经常识,二不知道独立董事的职权利,三也从未履行过独立董事的义务,却天真地以为独立董事是一项荣誉性职务,在遭到中国证监会罚款后还很认真地打起官司来了。而经过重组后的郑百文,又在独立董事上重做文章,不仅超标准的把独立董事人数增加到4名,还给独立董事开出年收入至少十几万元的高价码,除了行使职权实报实销之外,每人每月6000元基本津贴.4000元风险津贴,会议津贴每次3000-10000元。最惊人之处,则是破天荒的为独立董事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过失行为购买责任保险,一旦决策失误,产生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石激起千层浪,独立董事能挽狂澜于既倒吗? 有的国有企业上市后每况愈下,并非国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无能,也非减员增效之类能解决问题,更非产权界定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在于公有产权的安排形式很难具有足够的竞争效率。目前我国公有产权的安排,使得败者破产出局法则发生扭曲,政府出于强烈的父爱情节,会想方设法继续给败者注入资源,结果企业间的竞争和适者生存法则变成败者为起死回生而追加赌注的一搏。因此,幻想不触动产权而进行改革,并在此前提下试图形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内部扮演怎样的角色
中国沪深股市独立董事制度素有“两只猫抓一只老鼠”的起源悖论。就历史沿革来说,1988年,H股率先按香港联交所要求设立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列了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3月,中国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此后,A股、B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这种做法,郑百文就是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双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执行职能(经营管理职能)外,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即只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同时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另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董事通常按其职能分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安排上名称和设置不同,但均有实质性的制衡力量来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业绩,决定他们的报酬,审核公司的财务。我国在企业制度改革初期引进的是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外设立监事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践,逐渐暴露出监事会远未能起到监督职能。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赋予了监事会与董事会对等的地位,但综观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监事长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部门的管理人员,即他们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一种从属关系。因为都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且本身不具备基本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形同虚设,使我国股份公司从本质上沦为无监督制衡力量的单层委员会制。目前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实则反映出上市公司希望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中有真正行使监督的职能机构。既然监事会这只“猫”不管用,那么就另设独立董事制度这另一只。“猫”,以图发挥独立监督功能。由这两只“猫”一同来抓控制公司的内部人这只“鼠”,是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独创。
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合格的独立董事微乎其微,目前我国虽然涌现了“名流董事”热潮,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至今尚未面世。独立董事在英美等国非常受推崇,19美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财富500强企业中,董事会平均人数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9人,内部董事仅占2人。在标准普尔指数中的1165家企业中,11674名董事里有62.2%是独立董事。目前在欧美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每年仍以1%的速度递增。在西方,关于独立董事角色的定位有三种观点:(1)监督角色:独立董事通常有资格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效益,解决现代企业所面临的代理问题;(2)战略角色:独立董事运用他们丰富的商业经验,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经理人解决经营层上的问题,帮助构造商业战略;(3)政治角色:当政策法律因素影响较大时,企业就需要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如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和垄断问题而与政府发生摩擦时,就需要有律师背景的独立董事以获得法律支持,据以分析预测政府行为。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决定了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才通常是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财务主管或财务管理咨询专家、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等。欧美独立董事制度中强调的是监督角色,其次是战略角色,最后才是政治角色。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已聘请的独立董事的情况看,政治角色的比重占了上风,上市公司大多聘用知名的政府官员以疏通渠道获取利益,提升本企业的知名度,这些都大大背离了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从下表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出美国上市公司与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条件与标准的区别:
任职能力要求 美国上市公司我国上市公司
受教育背景 强调管理教育背景 强调参加监事会培训
财务专家、曾经担任公司首 知名政府官员、高校名流
经验资历 席执行官或财务主管、财务 学者
管理咨询专家
时间保证 不能在多家公司任独立董事 可以在五家上市公司任独
立董事
年龄年富力强 年龄偏高
独立性 不能与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 不能与上市公司或关联公
有资产管理和亲属关系 司有资产管理和亲属关系
经济状况 自身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要求
截至底,我国已经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有274家,涉及511名独立董事,其中经济学家和技术专家人数最多,分别是131人和135人。独立董事名流化比较显著,半官方或高校名流学者专注于研究领域,缺乏实践经验,这些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指引和监督企业,值得深虑。
三、如何评价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由此看来,选择谁作为独立董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西方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相对成熟,例如,美国董事协会有一种董事登记候选计划形式,为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提供服务。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渠道:求助于各种产业协会;通过查阅波士顿商业杂志以寻找那些欲出售其企业而且还有时间的企业家;寻找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搜寻它们的董事和资深管理层等。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中立,可信度高,是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链条”,这些中介组织是在自律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对独立董事特别要求其具有公正、独立、客观性,所以,最佳选择是独立董事由专业协会――董事协会提供。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是由证监会设人才库,进行资格认定和培训,专业性尚有欠缺,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人力资本内含并不能准确界定。独立董事在我国是“官选”色彩浓于“民选”,是上市公司老总们“乱点鸳鸯
谱”的随意性多于向董事协会“礼贤下士”。
最令人尴尬的是,至今我国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依然模糊。独立董事行使职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上的约束措施,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如果不能在企业管理、经营。监督和战略规划上尽责,那么他们应当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西方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是在《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申明确规定下来的,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反观我国法律,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但目前该法没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更无涉及独立董事的详细规则。到现在为止,只有粗略的“指导意见”而已,这在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不存在必须执行问题。如果连独立董事应该每年至少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少个工作日服务之类的起码硬性指标都没有,独立董事怎么会不是。“花瓶”呢?
由此看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至少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逐步完善:一是激励机制。目前西方国家已经意识到对独立董事提供过于优厚的待遇可能适得其反,流行的趋势是公司仅仅补偿独立董事为完成与其职能相关的职务消费部分。看来我国也应该对独立董事的盲目激励有所克制。二是约束机制。至少目前应该落实公司资料签收制度和工作日制度,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提交来的资料签收,以免今后独立董事推说对公司决策信息不清楚;另外,独立董事为公司每年至少提供30个工作日的服务也应详细确定下来,以免独立董事名流化和“花瓶”化。
篇8: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
会计准则研究中经常运用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主要是产权制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等.文章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
作 者:罗雨薇 LUO Yu-wei 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刊 名: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OY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5(1) 分类号:F233 关键词:会计准则 制度变迁 交易费用篇9: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的人治
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的人治
提要:宋朝是中国古代台谏政治最发达的一代。本文的着重点不是宋朝的台谏制度,而是就两宋台谏制度的实际运作,结合儒家的名节观,“异论相搅”与“一道德”的争论,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风闻言事等,进一步探讨古代台谏政治的成败得失,分析和批判古代的人治。关键词:法治、法制、台谏、名节、异论、腐败、人治。
引言
法治固然需要有完备的法制,能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但纵观中华数千年史,更重要的还是对任何权力能够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秉公执法的根本保证。因为书面规定的法制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可以制订法制,也可以破坏法制,钻法制的空子。就以天水一朝而论,经过历代的编纂,法制的书面规定是十分详密的,所谓“事为之防,曲为之制”,①任何政务大致上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例可援,然而只要稍稍有点历史常识,谁都不会承认宋朝是个法治时代,其书面规定与实施、运作之间,无疑存在着极大的弹性和伸缩余地。
中国古代政治,特别从秦汉以来,总的说来,是向着加强君主专制的方向和轨道演变的。但决不是说,皇帝的权力就总是不受任何制约。无论是古人政治经验的积累,还是儒家思想,都相当强调今人所谓的监察权,其中心设计,一是对皇帝谏诤,二是对百官纠劾。“谏官掌献替,以正人主;御史掌纠察,以绳百僚”。②宋朝的御史和谏官合称台谏,在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7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乙卯。
②《山堂群书考索》续集卷36《台谏・谏官御史其职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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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政治生活中无疑起着重要作用。关于宋朝的台谏,已有不少论著,特别是贾玉英先生著有《宋代监察制度》,作了相当详细的论述。本文只拟从台谏制度的实际运作的角度,对宋朝的人治作一些分析。
宋朝台谏政治之特点
中国古代的台谏政治,特别是宋朝的台谏政治,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专制政治下的一种巧妙的法制设计,是否可作如下的几点归纳:
第一,众所?知,“中国专制主义皇权理论是由先秦的法家奠定,并经过汉儒的缘饰而形成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的理论是韩非的君主独裁加上董仲舒的天人合一”。①皇帝神圣和独裁既是基本原则,照理说,代表皇帝“绳百僚”的法制尚有存在的必要,而“正人主”的法制就无从说起。但是,由于儒法学说的杂揉,按《尚书・说命上》之说,“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谏诤和纠察制度就有设立的必要。据上述政治伦理,皇帝和大臣决非是天生的圣聪和神明,一贯正确,不能有权就是有理,权位高就是有理。唯有“从谏”,方能达到“圣”的境界。这又与先秦法家强调君主一人奋私智而独断的主张相凿枘。由此可见,秦汉以降的儒家思想,往往包含着自相矛盾的因素,但又决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式的绝对排斥,而在於收到相反相成之效的一种平衡式的互补。今人所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其实正是设置台谏官的理论依据。
第二,古代儒法两家都是强调建立贵贱尊卑分明的等级秩序。自秦汉以来的历朝,自然都是等级观念深固,等级制度森严。但是,台谏制度的建立,却是按照另一种思路,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小官谏诤皇帝,弹劾大官。依北宋元?时和南宋的官品令,侍御史是从六品,殿中侍御史和左、右司谏是正七品,左、右正言和监察御史是从七品。②他们官品虽低,却可明人不做暗事,“明目张胆”地弹击高官,批评皇帝。凡是弹奏某个大官,按例必须将奏疏的“副本”递送此人,③决不是当一个偷偷摸摸的举报者。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司局级的干部,甚至还不够司局级,却可公开批评国家领导人。这又不能不说是在专制体制下的某种平等和民主精神。此种制度其实是上引《尚书》之说在法制上的贯彻,而与贵贱尊卑的秩序相悖,实际上也是相反相成的互补。国家专门出俸禄养一批官员,不管实际行政事务,而饱食终日,只是对时政以至皇帝、百官的私生活百般挑剔,横挑鼻子竖挑眼,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相当巧妙的政治设计。
第三,允许“风闻言事”。④王安石说:“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
①周良霄先生《皇帝与皇权》第292-301页。
②《职官分纪》卷6,卷14,《宋史》卷168《职官志》。
③《老学庵笔记》卷8。
④关于风闻言事的研究,可参见贾玉英先生《宋代监察制度》第11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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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许风闻言事。”①事实证明,特别是许多埋藏很深的腐败问题,是很难揭发的。如果以揭发不实处以诬告、诬蔑等罪,就等于杜绝了谏诤和纠劾之路,必须允许所论的人和事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实行言者无罪。这无疑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条可贵的经验,时至今日,仍不失其借鉴意义。
第四,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敢于直言是极其不易的。《荀子・臣道篇》说:“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他是将诤作为更高一级的谏,即犯死直谏。《韩非子・说难》将谏诤比喻为触犯龙的逆鳞,而有杀生之祸。唐太宗也说:“人臣欲谏,辄惧死亡之祸,与夫赴鼎镬,冒白刃,亦何异哉?故忠贞之臣,非不欲竭诚,竭诚者,乃是极难。”②在古代的历史条件下,“文死谏,武死战”,③确是可以作为文武官员的最高道德标准。宋太祖立下秘密誓约,“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誓不诛大臣、言官”,“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④证明这个开国皇帝确有政治远见,其誓约无疑是保证言路畅通和监察权实施的重大措施,体现了专制时代难能可贵的宽容政治。与其他朝代相比,宋朝强调优礼士大夫,台谏官的谏诤和纠劾条件在不少场合是比较宽松的,他们受到宋太祖誓约的保护,最重的处罚不过是流放岭南。这是宋朝台谏政治比其他朝代发达的一个重要条件。苏轼说: “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 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⑤ 尽管宋太祖的誓约在北宋时并未公开,但已经造成了无须“文死谏”的宽松条件,导致宋朝台谏政治的发达,确是前朝后代所无的。
第五,宋人时或强调,“天下者”,“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多少有一种士大夫与天子共天下的民主精神。⑥ 第六,宋朝台谏合一,两类官员的职责互相渗透,其实已无分工,御史可以谏诤,谏官也可以纠劾,这也是一大特点。 古代的台谏政治不能不与士人的名节密切相关。按照儒家理论,凡是合格的台谏官,
①《长编》卷210熙宁三年四月壬午。
②《贞观政要》卷2《论求谏第四》。
③《红楼梦》第36回贾宝玉语,参见牧惠先生《也来拍拍打打》第196页《论“文死谏”》。
④《避暑漫抄》引《秘史》,《松隐文集》卷26《进前十事札子》。
⑤《东坡奏议》卷1《上皇帝书》。
⑥《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0绍兴八年十二月癸酉,参见《宋史研究论文集》1999年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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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维护皇朝的长治久安,决不能只看君主和大臣的脸色行事,而必须能痛陈时弊,其谏诤和弹劾不应是不痛不痒,而应是专戳君主和大臣的痛处。然而这个问题单纯从制度上却是根本无法保证的,全在于担任台谏官者的素质。
从另一个角度看,台谏政治也不能不与皇权、相权等因素相关。自秦汉以降,皇权和相权大致是中央集权帝国最重要的两项权力,两种权力互有消长,需作具体分析,难以一概而论,但总的趋势无疑是皇权愈来愈膨胀。宋朝官制的设计,今人可以概括出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皇帝集权,臣僚分权,中央集权,地方分权。主持中央军国大计是宰相和执政,合称宰执,执政包括参知政事等副相,主持军务的枢密院长贰。两名以上的宰相之间,宰相与副相,宰相与枢密院长贰之间,从制度上说,是互相分权和牵制的。在他们之外,台谏权也成为皇权用以压制宰执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君为元首也,大臣股肱也,谏臣耳目也”。①“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②从制度上说,又是用於监视宰执的。考察宋朝台谏制度的实际运作,事实上就离不开台谏官的个人品质和皇权、宰执权等纵横交错的两方面的因素。
宋朝台谏制度的运作
一、宋仁宗和宋英宗时:依历史的年代顺序考察,北宋太祖、太宗和真宗三代,台谏的政治作用是微弱的,真正发挥作用,大致是始於宋仁宗时。宋仁宗初,刘太后掌政,谏官刘随“谏太后不宜数幸外家,太后不悦”,将他外任。“太后兄子刘从德死,录其姻戚至於厮役几八十人”,“侍御史曹修古,殿中侍御史郭劝、杨偕,推直官段少连交章论列,太后怒”,於是将他们贬官。③宋仁宗亲政後,宠爱尚美人,“一日,尚氏於上前有侵后语”,郭皇后“批其颊,上自起救之,误批上颈”,于是皇帝大怒,宣布废后。现在看来,废皇后其实无关于国计民生,但在儒臣们看来,却是涉及君德的大事。右司谏?仲淹带头,“即与权御史中丞孔道辅率知谏院孙祖德,侍御史蒋堂、郭劝、杨偕、马绛,殿中侍御史段少连,左正言宋郊,右正言刘涣诣垂拱殿门,伏奏皇后不当废,愿赐对,以尽其言。护殿门者阖扉,不为通,道辅抚铜环,大呼曰:‘皇后被废,奈何不听台谏入言!’”皇帝自感理亏,不愿接见,“寻诏宰相召台谏”。宰相吕夷简憎恨郭后,全力怂恿和支持皇帝废郭后,却在台谏官的责问下无言以对。最后皇帝和宰相只能采取霸道的办法,将孔道辅、范仲淹等黜责,“遣使押道辅及?仲淹亟出城,仍诏谏官、御史自今?须密具章疏,毋得相率请对,骇动中外”。④後一谏诤废后的事件,其影响远较前一反对荫补之滥的事件为大。
①《宋朝诸臣奏议》卷51刘随《上仁宗论当今所切在於纳谏》。
②《宋会要》职官3之56。
③《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十一月丁酉,《宋史》卷297《刘随传》,《曹修古传》,
《郭劝传》,《段少连传》,卷300《杨偕传》。
④《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卯,《宋史》卷242《仁宗郭皇后传》,卷311《吕夷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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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诤废后事件就宋代政治史而言,算不得什么大事,而就古代监察制度史而论,却是大事,表明了台谏权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敢于旗帜鲜明地和皇权、相权作某种程度的对抗。正如南宋吕祖谦所说,“自孔道辅、?仲淹敢于抗(吕)夷简”,“台谏之权敢与宰相为抗矣”。“自庆?以来,台谏之职始振,自治平以来,台谏之权始盛”。①
从另一角度看,古代的儒家学说向来是崇尚名节的,名节是作为一种匡世济时的重要手段。但是,专制政治的本质,却又决然筛选和宠爱随风转舵之人,曲学阿世之士。两者是互相矛盾的,在某种意义上却也是相反相成的。由于儒家学说的强烈影响,以致君主们一般不会公开标榜自己就是喜欢没有名节之士。在这场抗争中,台谏官们,特别是?仲淹,事实上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胜利者,君相贬责他们,反而成全被贬责者的清誉。在不存在“文死谏”的条件下,特别是?仲淹本人,成了一面不计升沉祸福,只论是非曲直的大旗。《朱子语类》卷129说,“至?文正方厉廉耻,振作士气”,“至?文正时便大厉名节,振作士气”,“本朝惟范文正公振作士大夫之功为多”,对天水一朝士大夫名节观的发展和振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有两句很有名的格言,一是人们熟知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後天下之乐而乐”,二是“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②政治上不怕受罪,而个人操守,则务求清白,这正是合於古代儒家理想的台谏官的楷模。孔道辅的影响虽然远不如范仲淹,但身任御史中丞,距离升迁执政的高官不过是咫尺之近,而他宁愿牺牲前程,也足可称道。
另一个在倡导名节方面起了很大作用的人,就是欧阳修,他不论在政治上和学问上,可以说是全才,是一代宗师。他所著的《五代史记》,如卷32《死节传》,卷33《死事传》,卷34《一行传》等,批判了五代时“以苟生不去为当然”,“缙绅之士安其禄而立其朝,充然无复廉耻之色者皆是也”。此书卷54又批判了冯道,“天下大乱,戎夷交侵,生民之命,急於倒悬,道方自号长乐老,著书数百言,陈己更事四姓及契丹所得阶勋官爵以为荣”,“事九君,未尝谏诤”,将这个曾“取称於世”的人置於儒家的天平上衡量。欧阳修在庆?三年(公元1143)出任知谏院後,③正如前引吕祖谦之说,“台谏之职始振”。
宋人名节观念的强调与台谏官的振职,大致上可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继?仲淹和欧阳修之后,如包拯等有骨气的台谏官辈出,无疑是书写了古代监察制度史上的辉煌 篇章。宋仁宗懦弱无能,遇大事无主意,其实也是台谏官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人们早已指出,当时许多宰执是由台谏官论罢的。宋英宗时,台谏官围绕着濮议,与皇帝、宰执相抗,由於以前已发表研究成果,此处从略。
二、宋神宗时:宋神宗任用王安石,推行变法,变法涉及复杂的情况,此处且不论其是非功过,但不少台谏官明知皇帝的意向,却敢於公开表明自己的反对意见,这正是继承
①《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9《台谏》,卷13《台谏》。此书说:“自仁宗即位,刘中丞(筠)令台属各举纠弹之职,而後台臣之职始振。”与正文所引之说自相 牾。按此?制度上的规定,本文主要还是从台谏制的运作考虑,可参见《宋史》卷305《刘筠传》。
②《晁氏客语》。
③《长编》卷140庆?三年三月癸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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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仲淹和欧阳修的遗风馀烈。司马光为御史中丞吕诲写墓?铭说:“前後三逐,皆以迕犯大臣,所与敌者,莫非秉大权,天子所信向,气势轧天下,献可(吕诲字)视之若无睹,正色直辞,指数其非,不去不已,旁侧为之股栗,而献可处之自如。平居容貌语言,恂恂和易,使之不得位於朝,人不过以谨厚长者名之而已矣。及遇事,苟义所当为,疾趋径前,如救焚溺,所不当为,畏避远去,如顾陷阱,惟恐坠焉。”当时的宋朝确实需要整顿和振兴,而吕诲弹劾王安石说:“天下本无事,但庸人扰之。”①可知其政见是保守的。但吕诲不计较官位的得失,不做苟合取容的事,敢於直率地表述政见,还是足可称道,体现了儒家倡导的名节。
从宋神宗时开始,台谏官作为风宪之地,愈来愈深地卷入了新旧党争。宋神宗的用人方针与王安石不同,王安石主张“一道德”,认为“学?不一,异论纷然”,②“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即治道何由成”。“朝廷任事之臣,非同心同德,协于克一,即天下事无可为者”。③但宋神宗其实还是按宋朝的祖宗家法,适当地参用反变法派,以求“异论相搅”。不论是按宋朝的历史条件,还是按今天的民主政治标准看来,“一道德”就是一言堂,就是专制独裁,完全不足取。一方面,政令,特别是军令应当统一,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和议论完全应当“异论相搅”。真理愈辩愈明,何须害怕异论。?管宋神宗对王安石的主张打了若干的折扣,但由於反对变法的台谏官屡经贬逐或外任,台谏官的议论也就趋于清一色,甚至成为党同伐异的工具。
著名的苏轼“乌台诗案”,就是突出的一例。④乌台是御史台的别名。最初是监察御史?行何正臣揭发苏轼,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 又继踵上奏,他们摭拾了苏轼若干诗文,说他“腾沮毁之论”,“讥切时事之言,流俗翕然,争相传诵”云云,“言伪而辨”,“行伪而坚”,将他比喻为孔子当年所斩的少正卯,宋神宗“诏知谏院张 、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闻”。按照宋制,就成了一起“承诏置推”的“诏狱”,而主持审讯的正是台谏官。“御史台既以轼具狱,上法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而李定、舒 等又上奏,“乞不以赦论”。“轼既下狱,众危之,莫敢正言者”。但王安石的弟弟、直舍人院王安礼却对宋神宗进言:“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语言谪人,按轼文士,本以才自奋,谓爵位可立取,顾碌碌如此,其中不能无觖望。今一旦致於法,恐後世谓不能容才。?陛下无庸竟其狱。”
①《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76《右谏议大夫吕府君墓?铭》。吕诲弹劾之语,是司马光的概括,其原文见《宋朝诸臣奏议》卷109,没有如此露骨。
②《宋史》卷155《选举志》。
③《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壬辰。
④关於乌台诗案,散文家牧惠《也来拍拍打打・想起了乌台诗案》一文,有比历史研究者更为精辟和透彻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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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说:“朕固不深谴,特欲申言者路耳,行为卿贳之。”但他又告诫王安礼“勿漏言”。由此可见,按古代的“天必殛之”的迷信习俗,宋神宗还是不敢不遵守宋太祖的秘密誓约,只是要通过台谏官对苏轼薄示惩戒而已。尽管如此,苏轼出狱後,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这些都是宋时犯罪官员的待遇。受这次冤狱牵连而贬责的官员有王诜、苏辙和王巩,另有张方平、司马光等二十二人“罚铜”。①後来宋神宗死,苏轼重新进用,高太后对他说:“此先帝意也。先帝每诵卿文章,必叹曰:奇才?娌牛?但未及进用卿耳。”於是苏轼“不觉哭失声”。②一方面薄示惩戒,另一方面又打算日后进用,这当然也是帝王恩威兼施的南面之?。
古代帝王专制,尤其忌讳臣僚分朋植党。但按照儒家的理念,台谏官理应是充当政治反对派的角色。乌台诗案中的台谏官恰好反其道而行之,充当了讨伐异论的角色,作为这次冤案总导演的宋神宗,又是充分利用了台谏官作为天子耳目的职能,自称是“申言者路”。与前引?仲淹的事例相比,足以证明在古代人治的条件下,台谏制度只能是一柄双刃剑。
三、宋哲宗元?时:年幼的宋哲宗即位之初,祖母高太后主持所谓元?更化,起用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反变法派官员进入和控制了台谏部门,利用弹劾的手段,开始了宋朝第一次大规模的贬窜士大夫的运动,变法派深受打击。但从另一方面看,元?时的台谏官们往往还是按照儒家的理念行事,尽管大的政见相似,却也并不只是简单地充当高太后和宰执的应声虫,宰执们往往受到台谏官的攻击。不论是台谏官之间,还是台谏与宰执等政争,其实也无法按史料中流传的所谓洛、蜀、朔三党党争,加以归纳和概括。③
反变法派迫害变法派最突出的一例,就是前任宰相蔡确的车盖亭诗案。蔡确被贬後,“尝?车盖亭,赋诗十章,知汉阳军吴处厚上之,以为皆涉讥讪,其用郝处俊上元间谏高宗欲传位天后事,以斥东朝,语尤切害”。④吴处厚是一小人,挟私怨而上告,其实全是捕风捉影之事,与元丰时的乌台诗案相比,苏轼的诗文倒还是被抓住若干真凭实据。虽然高太后为之盛怒,但不论是宰执,或是台谏,却围绕着这件诗案,分成两派。当年吃文字狱官司的苏轼上密奏说:“朝廷若薄确之罪,则於皇帝孝治为不足;若深罪确,则於太皇太后仁政为小累。谓宜皇帝敕置狱逮治,太皇太后出手诏赦之,则於仁孝两得矣。”但高太后“不报”。⑤谏官们主张严惩,而以御史中丞李常为首的台官们主张从轻。右相?纯仁秉
①《长编》卷299元丰二年七月己巳,卷301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东坡乌台诗案》。关於诏狱的定义,参见《宋史》卷200《刑法志》。何正臣,&127;《东坡乌台诗案》作“何大正”。
②《宋史》卷338《苏轼传》。
③参见载於《尽心集-张政 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的拙作《洛、蜀、朔党争辨》。
④《宋史》卷471《蔡确传》。
⑤《宋史》卷338《苏轼传》,《长编》卷425元?四年四月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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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恕,他对高太后说蔡确“无党”,强调“不可以语言文字之间,暧昧不明之过,诛窜大臣”。①尚书左丞王存支持?纯仁的主张。他们却遭到谏官们的攻击。右正言刘安世弹劾说,?纯仁与“御史台表?通同,殊无公道,窥伺执政之意,旋立议论”。②结果是?纯仁和王存罢政,御史台的官员,包括御史中丞李常、侍御史盛陶、殿中侍御史翟思和监察御史赵挺之、王彭年全部被撤换。③蔡确最后“责授英州别驾、新州安置”。这是自宋仁宗初,宰相丁谓流放海南岛以来最重的处罚。正如?纯仁所说,“此路自丁晋公後,已荆棘七、八十年”,“吾辈将不免矣”。最初,其他宰执还企图以蔡确母亲年老为由,“不欲令过岭”,免於流放岭南,但高太后却说:“山可移,此州不可移。”④蔡确後死於贬所,成为比乌台诗案更大的冤案。
政见不同是普遍存在的,古令中外,概莫能外,而对不同政见的宽容程度,却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标尺。那种对不同政见压制、封杀,以至动辄罗织罪状,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无疑是政治文明低级阶段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对统治缺乏自信心的表现。宋神宗憎恶苏轼写诗文讽刺时政,亲自导演了乌台诗案,虽然有擒有纵,自以为得计,其实即使按古代的儒家理念看来,也不免有失於王道,而沦於霸道之讥。至於高太后处置车盖亭诗案的做法,更是变本加厉,自郐以下。
虽然元?时台谏制度的操作,已深深地陷入党争,但从“正人主”的角度看,仍有值得称道的事例。左谏议大夫刘安世和司马光编修《资治通鉴》的助手、刚由右谏议大夫升给事中的?祖禹,“闻禁中觅乳媪,祖禹以帝年十四,非近女色之时,上疏劝进德爱身”。“不宜先以好色闻於天下”。高太后“谕祖禹,以外议皆虚传”。?祖禹却再次上疏,强调“今外议虽虚,亦足为先事之戒”。“凡事言於未然,则诚为过;及其已然,则又无所及,言之何益?陛下宁受未然之言,勿使臣等有无及之悔”。⑤这是风闻言事,言者无罪,还要求闻者足戒的一例。尽管所言不实,而范祖禹却还要强调此奏“为先事之戒”。
四、宋哲宗绍圣和元符时:高太后死,宋哲宗亲政,行“绍述”变法之政,起用章①《长编》卷426元?四年五月辛未,卷427元?四年五月丙戌。
②《长编》卷426元?四年五月庚辰,《尽言集》卷9《论蔡确作诗讥讪事第八》。
③《长编》卷426元?四年五月癸酉,卷427元?四年五月辛巳。
④《长编》卷427元?四年五月丁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9。
⑤《长编》卷436元?四年十二月,《宋史》卷337《?祖禹传》,卷345《刘安世传》,?祖禹和刘安世奏见《宋朝诸臣奏议》卷29《上哲宗乞进德爱身》,《上宣仁皇后乞保护圣体》,《同前(?第二状)》,《上哲宗再论进德爱身》,《同前(第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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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的变法派,於是大批反变法派果然遭到更厉害的报复,许多人被流放到岭南。这是第二次更大规模的贬窜士大夫的运动,台谏官更深地卷入党争。宋哲宗元?末到绍圣时,如御史中丞黄履、侍御史杨畏、监察御史刘拯、来之邵、周秩、董敦逸,左司谏翟思、左正言上官均、右正言张商英等人,在迫害元?党人中都起了很坏的作用。①
宋哲宗是个心胸狭隘的人,他特别对当年刘安世和?祖禹谏诤好色的事怀恨在心,说他们“ 造诬谤,靡有不至,迹其用心,宜加诛殛,聊从远窜,以示宽恩。?祖禹特责授昭州别驾,贺州安置,刘安世特责授新州别驾,英州安置”。②从“诛殛”两字看来,宋哲宗?非没有杀机,只是碍于宋太祖的秘密誓约的约束,据他自己声称:“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③实际上还是害怕破坏太祖誓约,“天必殛之”。然而据《朱子语类》卷130说,如刘挚、梁焘等反变法派,其实还是胁迫他们“自尽”的,?祖禹“死亦可疑”。④当时两起最大的冤案,一是绍圣三年(公元1096)皇后孟氏被诬而废,二是绍圣四年(公元1097)八月开始举办的同文馆大狱,诬说反变法派一些人曾谋“大逆”。⑤
?管如此,当时还是有一些台谏官,如常安民、孙谔、陈次升、邹浩等人,继承?仲淹等人开创的传统,挺身而出,逆潮流而动。监察御史常安民“数论事,无所阿比,论章?以大臣为绍述之说,实假此名,以报复私怨,一时朋附之流,从而和之,遂至已甚”。章?等人怀着极强的报复心理对待反变法派,这是无可否认的史实。常安民还说:“张商英在元?之时上吕公著诗,求进,其言谀佞无耻,士夫传笑,近为谏官,则上疏乞毁司马光、吕公著神道碑。周秩在元?间为太常博士,亲定司马光谥为曰文正,近为言官,则上疏论光、公著,乞 棺鞭尸。陛下察此辈之言,果出於公论乎?”於是被罢官。⑥左正言孙谔也与“治元?党”唱反调,说:“汉唐朋党之祸,其监不远。”⑦陈次升历任殿中侍
①参见《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01,《宋史》卷328《黄履传》,卷351《张商英传》,卷355《董敦逸传》,《上官均传》,《来之邵传》,《杨畏传》,卷356《刘拯传》。
②《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01。
③《宋史》卷200《刑法志》,卷471《章?传》,《长编》卷495元符元年三月辛亥。
④参见《长编》卷493绍圣四年十二月癸未。
⑤《长编》卷490绍圣四年八月丁酉,卷498元符元年五月辛亥。
⑥《宋史》卷346《常安民传》,《宋会要》职官67之11-12,《宋朝诸臣奏议》卷119常安民《上哲宗论大臣唱绍述之说》,《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06。
⑦《宋史》卷346《孙谔传》,孙谔的差遣,《宋会要》职官67之14作右正言,而食货14之8,65之69,66之67均作左正言,与《宋史》本传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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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左司谏等,他“累章劾章?”,“论章?、蔡卞植党为奸”。在皇后孟氏的冤案中,他上奏强调说:“自古推鞠狱讼,皆付外廷,未有宫禁自治,高下付阉宦之手。陛下但见案牍之具耳,安知情罪之虚实,万一冤滥,为天下後世讥笑。”①
董敦逸虽然在迫害反变法派中起了坏作用,他任侍御史时,参加皇后孟氏冤狱的审讯,“察知冤状,握笔弗忍书,郝随②从旁胁之,乃不敢异。狱既上,於心终不安”,又上章为孟后辨诬,说:“臣尝阅录其狱,恐得罪天下。”宋哲宗“大怒,将议贬斥”,後经曾布等人劝解,才发表他外任。③
总的说来,在台谏官们一窝蜂式地仰承皇帝和宰执的鼻息,“不唯无所建明,率皆附会(章)?、(蔡)卞”,④充当排击异己的打手甚至杀手,有那么几个特立独行、不计升沉祸福的人,也是难能可贵的。
五、宋徽宗时:宋徽宗即位的翌年,改元建中靖国,似有调和新旧党争之意向,然而旋即改元崇宁,以示尊崇熙宁变法,於是又进行第三次更激烈的贬窜士大夫的运动。他信用蔡京等人,侈靡和腐败更到了完全不可收拾的地步。
然而在昏暗的政治下,仍然出现了若干刚正的台谏官。龚 在宋徽宗即位之初,拜殿中侍御史,弹劾章?、蔡京、蔡卞等人,说他们“立造不根之语,文致悖逆之罪”,“本以偿报私仇”。“故老、元辅、侍从、台省之臣,凡天下之所谓贤者,一日之间,布满岭海,自有宋以来,未之闻也”。他本人也因此被流放岭南。⑤邹浩在宋哲宗时曾任右正言,“所言每触(章)?忌,仍上章露劾”,又反对废孟后後,另立宠?的刘氏为后,说:“祖宗大德可法者多矣,陛下不之取,而效其小疵,臣恐後世之责人无已者纷纷也。”因而被“削官,羁管新州”。宋徽宗初,“复为右正言,迁左司谏”,又再次谏诤,“再责衡州别驾”,“寻窜昭州”。⑥陈 曾任左正言和右司谏,他“极论蔡卞、章?、安?、邢恕
①《宋史》卷346《陈次升传》,《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13,《宋朝诸臣奏议》卷28陈次升《上哲宗论瑶华之狱不当付阉宦之手》,《谠论集》卷1《上哲宗论内治》。
②郝随是宦官,他不但在孟后的冤案,而且在“起哲宗侈心”方面也有恶劣作用,参见《宋朝诸臣奏议》卷63任伯雨《上徽宗特许郝随复官》。
③《宋史》卷355《董敦逸传》,《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13,《独醒杂志》卷5。
④《宋朝诸臣奏议》卷55任伯雨《上徽宗论张庭坚送吏部》。
⑤《宋史》卷346《龚 传》,《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20。
⑥《宋史》卷345《邹浩传》,《宋朝诸臣奏议》卷28邹浩《上哲宗乞追停贤妃刘氏册礼别选贤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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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又“草疏论(蔡)京”,说:“自绍圣以来,七年之间,五逐言者,初逐常安民,次逐孙谔,次逐董敦逸,次逐陈次升,次逐邹浩。此五人者,皆与蔡京所见不同,虽其间或以他罪被逐,而京之所恶,则无不去者。今(龚) 之言京,又将罢去,则是两朝言官前後六人,无不为京而去也。”他本人也为弹劾蔡京,屡遭贬黜。①任伯雨“居谏省半岁,所上一百八疏,大臣畏其多言”,“密谕以少默”,“伯雨不听,抗论愈力”,後被流放到海南岛。②此外,如张庭坚、江公望、陈?、沈畸、张汝明、石公弼、毛注、洪彦?、商倚、陈尧臣等人,也都是比较称职的台谏官。③他们的悲剧不仅是自身往往遭受贬责,而对愈来愈昏暗的政治却难以有所救治。
但自宋哲宗绍圣以后,此类台谏官毕竟只?少数。宋徽宗即位之初,崔 上书说,“臣闻谏争之道,不激切不足以起人主意,激切则近讪谤。夫为人臣而有讪谤之名,此谗邪之论所以易乘,而世主所以不悟,天下所以卷舌吞声,而以言为戒也”。“比年以来,谏官不论得失,御史不劾奸邪,门下不驳诏令,共持喑默,以为得计”。“顷邹浩以言事得罪,大臣拱而观之,同列无一语者,又从而挤之”。④他所说的,是绍圣以来的情况。宋钦宗时,太学生雷观上书说:“自祖宗以来,相臣多因言官论列,直指某人可相,某人不可相,无非天下之公议,此最为我宋之盛典。崇宁以来,台谏一蒙时相拔擢,则多怀私恩,无有直言者矣。”⑤
按照宋制,台谏官须由皇帝亲自选拔,但在实际施行时,宰执也不可能完全不插手。自从宋神宗以来,由於王安石强调“一道德”,反对“异论相搅”,宰执在援引同党出任台谏官方面,其实都起着作用。宋钦宗时,谏官程 说:“洎王安石用事已来,专以摧折台谏为事。然当时人材承累朝养育,而砥砺名节之风不衰,论议风生,以斥逐为荣,未为安石下也。至蔡京用事,师法安石,而残狠过之,议己者置之死地。台臣引用私党,藉为鹰犬,博噬正士。”⑥
①《宋史》卷345《陈 传》,《宋朝诸臣奏议》卷35《上徽宗论蔡京交结外戚》,卷55《上徽宗乞留龚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20,卷129。关於陈的差遣,《宋史》本传与《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不同,今依後一记载。
②《宋史》卷345《任伯雨传》,《历代名臣奏议》卷181任伯雨诸奏。
③《宋史》卷346《张庭坚传》,《江公望传》,《陈?传》,卷348《沈畸传》,《张汝明传》,《石公弼传》,《毛注传》,《洪彦?传》,《宋朝诸臣奏议》卷55陈尧臣《上徽宗乞重惜宪台之权》,卷76商倚《上徽宗乞戒朋党之弊》。
④《宋史》卷356《崔 传》。
⑤《宋朝诸臣奏议》卷48雷观《上钦宗乞择相》。
⑥《宋朝诸臣奏议》卷55程 《上钦宗乞内中置籍录台谏章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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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公辅也说:“至熙、丰以来,用事者欲新法必行,恐人异己,故排斥群议,有出一言则谓之沮坏良法,必逐之而後已。谏官、御史,以其党为之,观望成风,无复公议。方太上皇帝(宋徽宗)诏求直言,言之不中,亦不加罪,及蔡卞乃尽治言者,如陈 等,皆当世端人,摈死不用,士论痛惜。臣观今日,其弊极矣。大臣乐软熟而憎 切,台谏之官与夫缙绅之士,相习一律,闲居议论,无敢及国家安危、生民休戚,况望于人主前争是非利害耶?所以上下欺罔诞谩,无所不至,而召天下之乱也。”①王安石、司马光和章?都程度不同地利用台谏,特别是蔡京,显示了利用台谏作为自己鹰犬的倾向。当然,蔡京本人? 管十分贪恋权势,却仍然被宋徽宗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还不够权臣的资格。其後果正如 陈公辅所说,“上下欺罔诞谩”,“召天下之乱”。
六、宋钦宗时:宋钦宗作为亡国之君,在位仅一年多,人们往往将他与宋徽宗相提? 论,一概骂倒,也有欠公允之处。宋钦宗懦弱无能,特别是在处置与金朝的关?有根本性 的失误,但从另一角度看来,他与宋徽宗有很深的龃龉,他即位之后,还是力图矫治其父 遗留下来的弊政。他个人的俭约,也与其父的穷奢极侈形成鲜明对照。宋钦宗在位时,就 台谏政治而论,还是显示某种恢复旧观的意图。当时涌现了一批有风骨的台谏官,如许翰、陈过庭、李光、陈公辅、崔 、许景衡、程 、余应求、马伸、吴给、张所等人,他们弹 击佞臣,力图匡补时弊,?在危难时表现了气节。 宋钦宗虽然有时似有虚心听纳的`姿态,而对待台谏的一些重要议论,却又没有采纳。 曹辅上奏说:“言路初开,谏官、台臣摩肩而进,其间亦有挺节徇公、捐躯报国之士,欲 效涓埃,以助明时。陛下温颜下访,若水投石,陛下之于言者,可谓真有意矣。然奏章十 上,六、七不行,纵或行之,聊复应耳。初信之,抑又疑之,初许之,抑又拒之,得无有 以私见曲说,进陈是非者乎?得无欲隔绝言路,故为沮折,使不得一伸其喙乎?陛下亦为 之不信言官,辄寝其奏,是又不断之过也。”②正如《靖康小录》说,“初,番贼至,朝 廷日下求言诏,及兵退,则讳言,多责进谏者,言路遂塞”,“时人为之语曰:城门闭?言路开;城门开,言路闭。”?宋钦宗不能信用李纲,是导致北宋亡国的重要失策之一。北宋人才凋零,李纲在危难 时刻敢於挺身而出,组织守卫京城,以拯救天下为己任,因而在士民中赢得很高的威望。 然而陈东领导的伏阙上书爱国群众运动,支持李纲,却遭致宋钦宗的疑忌。陈公辅上奏, 为李纲和陈东力辩,说:“李纲之罢,东以忠义感奋,恐其言不能上闻,故率诸生伏阙争
①《宋朝诸臣奏议》卷150陈公辅《上钦宗条画十二事》。
②《宋朝诸臣奏议》卷21曹辅《上钦宗论不断之过》。
③《三朝北盟会编》,以下简称《会编》,卷96。 12
之,不谓是日百姓亦来。臣询之诸生,皆曰:‘方李邦彦等退朝,百姓皆诟骂,东与诸生力遏之。既而百姓喧哗,东皇恐忧惧,面若死灰,遽欲退避,而百姓遮拥,求出不得。’然则东岂有意率百姓为乱哉?”①但宋钦宗?没有终止对李纲的猜忌,“君臣遂生间隙,疑其以军民胁己”。②执政耿南仲伙同其他宰执,怂恿宋钦宗命李纲带兵救援太原,其实是要将他置之死地。陈过庭、陈公辅、余应求等人“皆言:‘李纲儒者,不知军旅,将兵必败。’又言:‘纲忠鲠异众,为大臣所陷,他日成功亦死,败事亦死。’”陈公辅还特别对宋钦宗强调说:“纲何足惜,宗社存亡为可虑焉!”程 也为李纲说话。宋钦宗却忠言逆耳,反而将陈公辅、余应求、程 等人罢黜,“坐党附李纲,责监川陕诸司商税”。③宋钦宗不能用陈公辅等人的忠言,固然是快了耿南仲之流的私愤,但受害最深的,还不是李纲和支持他的台谏官,而正是宋钦宗本人。当开封陷落后,金人宣布废赵宋,监察御史马伸“抗言于稠人广坐中曰:‘吾曹职为争臣,岂可坐视缄默,不吐一词。当共入议状,乞存赵氏。’”④另一监察御史吴给响应马伸,“为草?子”。⑤当时,胜利的金人喜怒叵测,上此议状当然需要很大的勇气。吴给在起草?子后“致仕”。武官吴革密谋起义,反抗金军,营救二帝,“与谋者惟兵部尚书吕好问,监察御史马伸、张所,奉议郎致仕吴给数人而已”。⑥这三个御史在危难时刻都表现了自己的气节。
七、宋高宗时:宋高宗在位期间的头等大事当然是对金关系,?管他在各个时期的表现和主张因形势不同,而稍有差别,但基本方针还是离不开降金乞和、以求苟安于半壁江山。他即位之初,虽然一度命李纲为相,但最倚信的还是两个曾在元帅府为他出过不少坏主意的黄潜善和汪伯彦,两人最初任执政。黄潜善和汪伯彦首先提出,与金朝“画河为界”。⑦监察御史张所立即针锋相对地上奏,强调“河东、河北者,天下之根本,不可失去”,
①《宋朝诸臣奏议》卷19陈公辅《上钦宗乞官陈东》。 ②《朱子语类》卷127。 ③《会编》卷48,卷66《靖康小录》,《靖康要录》卷6靖康元年五月六日,卷8靖 康元年六月十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6建炎元年六月丙寅, 《宋史》卷379《陈公辅传》,卷381《程 传》,《胡澹庵先生文集》卷23 《龙图阁学士广平郡侯程公墓?铭》。 ④《挥麈录馀话》卷2。 ⑤《伊洛渊源录》卷12《马殿院》。 ⑥《要录》卷2建炎元年二月癸酉,乙亥。 ⑦《要录》卷5建炎元年五月戊戌。 13
?弹劾“黄潜善兄弟奸邪,不可用,恐害新政”。按照北宋时传下的惯例,黄潜善只能“引 去”。但“上谕旨留之,乃罢所言职。潜善意未已,寻责所凤州团练副使,江州安置”。① 这是南宋开国后,台官与皇帝、执政的第一次冲突。冲突的实质是战,还是降。至於台官 仅因弹击一个执政,而承受如此厉害的惩罚和贬黜,在天水一朝是相当罕见的。当时正好 追究开封围城中的“卖国”罪行,四个标准的逆臣,“王时雍责授安化军节度副使,黄州 安置”,吴 和莫俦分别“充龙图阁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和“述古殿直学士、提举亳 州明道宫”,徐秉哲“充徽猷阁直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②王时雍号称“卖国牙郎”, 又因其“尽搜取妇女於虏人,人号时雍为虏人外公”。③除他的处罚与张所相近外, 其他三人都以宫观官礼貌发遣,足见宋高宗、黄潜善、汪伯彦之流生就一副什么样的心肝。 张所後来一度被李纲任用,但又终於被流放岭南,最後被盗匪刘忠杀害。④ 李纲短期任相後,即被宋高宗罢免。左正言邓肃为李纲辩护,谏劝宋高宗,也立即被 罢官,黄潜善、汪伯彦等指使“言者极论其罪”,最後“罢归居家”。⑤殿中侍御史马伸 发愤上奏,列举黄潜善和汪伯彦的各种劣迹,说:“今是何时,尚仍旧体,以言为讳。” 宋高宗“诏伸言事不实,趋向不正”,“责监濮州酒税”。当时濮州已临抗金前沿,宋廷 “趣使上道”,“必欲置之死地”。马伸含冤死於途中,一说武将“王渊屯淮上,受潜善 等密旨,加不利於”他。⑥总之,还是在南宋立国之初,两个耿直的御史就成了专制腐败 政治的牺牲品。 黄潜善和汪伯彦由执政 任宰相,他们其实也企图仿效蔡京,控制台谏部门。例如黄 潜善举荐张浚出任殿中侍御史,就是为唆使他出面弹劾李纲。⑦正如马伸上奏所说:“拟 用台谏,多取亲旧,不过欲为己助。”⑧但好景不长,到建炎三年(公元1129)初,
①《要录》卷5建炎元年五月丙辰,《宋史》卷363《张所传》。 ②《要录》卷5建炎元年五月丁酉,壬寅。 ③《会编》卷97《朝野佥言》,《要录》卷3建炎元年三月丁酉,《朱子语类》卷13 2。 ④关於张所的死难,参见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研究所编《历史文献》第一辑拙作《〈宋史〉 与〈金史〉杂考》之七《张所的遇害》。 ⑤《要录》卷8建炎元年八月乙亥,《宋史》卷375《邓肃传》。邓肃差遣,《要录》 作右正言,今从《宋史》本传及文集。 ⑥《会编》卷118,《要录》卷17建炎二年八月庚申,九月癸未,《宋史》卷455 《马伸传》,《历代名臣奏议》卷182马伸奏,《伊洛渊源录》卷12《马殿院》。 ⑦《要录》卷7建炎元年七月丁未,《朱文公文集》卷95张浚行状。 ⑧《宋史》卷455《马伸传》和《历代名臣奏议》卷182马伸奏,而《会编》卷11 8和《要录》卷17建炎二年八月庚申作“自除台谏,仍多亲旧”,其词意应以前者较为 确切,他们只是对台谏官提名,由皇帝批?,而?非自己任命。 14
金军突击扬州,宋高宗狼狈逃窜过江,御史中丞张 上奏,开列两人二十大罪状,①宋高宗 也对两人嫌恨,就将他们罢相。 在此後大约九年时间?,南宋小朝廷从风雨飘摇中逐渐走向稳定。在此期间,台谏官 往往扮演了与宰执相抗的反对派角色,有的还能直言谏诤皇帝,而宋高宗迫於形势,有时 也装出虚心听纳的姿态。岳飞有个幕僚朱梦说,他到行朝,“见当时尚禽色之乐,多无用 之物,二圣播迁而未还,中原陷没而未复,万民涂炭而不安,上无良相,朝乏贤臣”,就 修书责备御史中丞辛炳。辛炳还是带着朱梦说的书信,上殿奏陈,?且表示反对与金媾和, 说:“金人无信,和议不可恃。”宋高宗终於自我撕下了虚心听纳的假面具,他将辛炳发 付外任,又强令岳飞辞退朱梦说。②但此类事件在当时还不普遍,台谏官的地位发生重大 变化,则是在绍兴八年(公元1138)。 在绍兴八年,宋高宗命宰相赵鼎和秦桧主持对金和议,又在当年罢免赵鼎,由秦桧独 相。面临着由抗战到屈辱媾和的重大转折,许多臣僚都群起反对。如监察御史方庭实上奏 说,“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一人之天下”。 “陛下纵未能率励诸将,克复神州,尚可保守江左,何遽欲屈膝于虏乎?陛下纵忍为此, 其如中国何?其如先王之礼乎?其如〔百姓〕之心何”?③他强调天下决不是皇帝一人的 天下,是继承了自孟子以来的某种民主思想的。秦桧面对着不断高涨的抗议声浪,也颇 感束手无策。中书舍人勾龙如渊对秦桧说:“相公为天下大计,而邪说横起,盍不择人为 台谏,使尽击去,则相公之事遂矣。”秦桧大喜,就通过宋高宗,擢用勾龙如渊为御史中 丞。④这是台谏官由天子耳目转变为权臣鹰犬的开端。勾龙如渊在秦桧的唆使下,攻击力 主抗金的枢密副使王庶,说他“使尽奸计,乃以和议不合,卖直而去”,“伏望重行窜削, 以明庶欺君罔上,愚弄天下之罪”。⑤宋高宗也果然将王庶重责。 然而勾龙如渊又与秦桧的另一党羽施廷臣内讧,使宋高宗对他感到厌恶,认为他“用 心不端”,秦桧竭力为勾龙如渊开脱,提议“俟其待罪求去,然後补外”,但宋高宗说: “如渊失风宪体,可罢中丞,提举江州太平观,日下出门。”於是秦桧只能忍痛让勾龙如 渊下台。⑥秦桧又举荐廖刚接任御史中丞,不料廖刚却无意於充当秦桧的鹰犬。他对皇帝强 调说:“人君之患,莫大于好人从己,若大臣惟一人之从,群臣惟大臣之从,则天下事可
①《会编》卷122,《要录》卷20建炎三年二月己巳。 ②《会编》卷159,《要录》卷78绍兴四年七月戊辰,《宋史》卷372《辛炳传》。 ③《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0绍兴八年十二月癸酉,《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24。 ④《会编》卷186,《要录》卷123绍兴八年十一月甲辰,《宋史》卷380《勾龙 如渊传》,卷473《秦桧传》。 ⑤《要录》卷124绍兴八年十二月丙寅,《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5。 ⑥《要录》卷126绍兴九年二月癸亥,《宋史》卷380《勾龙如渊传》。 15
忧。”①这段议论虽然是针对宋高宗力图按自己的降金意图统一舆论而发,却也有某种普 遍意义。按《尚书・太甲下》所论:“有言逆于汝心,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 非道。”设置台谏官的初衷,决不是为了保证皇帝的一言堂,而是为了保证正确的反对意 见得以发表和?纳,保证群言堂。如果事实上成了一言堂,“则天下事可忧”。 秦桧很快把廖刚视为眼中钉,又设法让自己的心腹王次翁接替御史中丞。王次翁对秦 桧“尤为柔媚”,②《朱子语类》卷131说,王次翁被“秦桧召来作台官,受桧风旨治 善类,自此人始”。这句话?不完全确切,因为在他之前还有勾龙如渊之流,但王次翁上 台,确实成了秦桧完全控制台谏部门的标?。宋高宗出於降金乞和的政治需要,最初对秦 桧控制台谏部门,是完全?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宋会要》职官55之20有一段秦桧当权时的记载:“上曰:‘朕欲用谢祖信为台官,恐祖信不知朝廷今日事机。卿等可召赴都堂,与之议论。’臣桧等奏陈:‘台谏乃天子耳目,自朝政阙失,所当论列。恐召至都堂,然後除授,外间不知陛下之意,不能无嫌。’上曰:‘大臣朕股肱,台谏朕耳目,本是一体。若使台谏〔讥〕察大臣,岂朕责任之意耶!’臣桧等虽荷上眷知,卒不敢召祖信,但退相勉策曰:‘上虚怀待遇如此,其忍负哉!’”③上引记载固然是史官的虚美曲笔,但也反映了宋高宗以“今日事机”作为进用台谏官 的标准,就不免顾此失彼,为秦桧将自己的党羽塞进台谏部门,大开方便之门。 王次翁上任不久,就遇到金军侵河南,撕毁盟约的重大事件,表明秦桧和议政策的失败,使他处在十分难堪的境地。按照过去的惯例,既然宰相有重大失策,只能招来弹劾之 箭,而引咎辞职。如建炎三年维扬之变後的黄潜善和汪伯彦,绍兴七年淮西之变後的张浚, 都是在台谏官的弹击之下,狼狈下台的。然而宋廷经过宋高宗和秦桧三个年度的经营和清 洗,台谏部门居然鸦雀无声,没有向本应被轰下台的宰相发射一枝弹劾之箭,与前两次适 成鲜明对照。不仅如此,王次翁还专门在皇帝面前为秦桧缓颊,宋高宗也表示了不打算将 秦桧罢相之意。 在岳飞的千古冤狱中,台谏官的作用尤其恶劣。最初是御史中丞何铸、右谏议大夫万 俟 和殿中待御史罗汝楫三人出面,弹劾岳飞,滥加污蔑不实之词。前面已经提及风闻言 事的规则,风闻言事本身也是一柄双刃剑,使用得当,固然可以在惩治腐败中起很大的作 用,而使用不当,又可以成为造谣中伤、陷害善良的手段。岳飞罢枢密副使後,宋高宗又
①《要录》卷134绍兴十年二月庚申,《高峰文集》卷2《论图治?子》。 ②《宋史》卷380《王次翁传论》。 ③以《要录》卷126绍兴九年二月戊午参校。 16
下令举办诏狱,由御史中丞出任主审官。何铸虽然曾经弹劾岳飞,但在审讯过程中却是天 良发现,转而力辨岳飞无辜,秦桧在理屈词穷之馀,只能说:“此上意也!”何铸强调说: “铸岂区区为一岳飞者,强敌未灭,无故戮一大将,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长计。”①秦桧 当即奏请宋高宗,改命万俟 为御史中丞,担任主审。由於岳飞曾鄙视万俟 的为人,万 俟 正好挟私报复,在杀害岳飞的事件中起了重要的帮凶作用。 在秦桧独相的十八个年度?,除了像廖刚、何铸等个别人外,绝大多数台谏官无非是 “士大夫之顽钝、嗜利、无耻者”,他们附会和议,“清议不容”,②作为由秦桧牵线的 一批恶狗,随时按他的发纵指示,出来狂吠乱咬,迫害正直的文臣武将,攻击一切秦桧不 喜欢的人,其中也包括他昨日的党羽。《朱了语类》卷131说:“秦桧每有所欲为事, 讽令台谏知後,只令林一飞(秦桧庶子)辈往论之。要去一人时,只云劾某人去,台谏便 著寻事上之。台谏亦尝使人在左右探其意,才得之,即上文字。太上(宋高宗)只是虑虏 人,故任之如此。”台谏官还不只是通过林一飞等人,被动地接受秦桧的旨意,而且是主 动地服务上门,打听秦桧的意图。台谏官和执政官犹如由秦桧运转的一盏走马灯。旧的执 政到了某种时限,就由秦桧唆使台谏,通过劾奏,将他们轰下台,台谏也因此 任新的执 政。然而时隔不久,他们还须被新的台谏轰下台。如此循环往复,直到秦桧本人辞离人世。 秦桧死後,宋高宗鉴於大权旁落的教训,开始注意恢复台谏官作为天子耳目的职能。 他利用台谏官排击和清洗朝廷中的秦桧死党,但在另一方面,也仍然顽固地镇压抗金舆论。 张浚上奏,主张改变降金政策,於是,台谏官看?皇帝的意图,纷纷上劾奏,御史中丞汤 鹏举说,“浚身在草土(指为母守丧),名?罪籍,要誉而论边事,不恭而违诏书,取腐 儒无用之常谈,沮今日已行之信誓”。“望屏之远方,以为臣下不忠之戒”。殿中侍御史 周方崇说:“浚倡为异议,以动摇国是,欺愚惑众,冀於再用,不顾国家之利害,罪不容 诛。望破其奸谋,重加贬窜,以正妄言之罪。”右正言凌哲说:“浚凭愚护短,专务立异, 求售前日之臆说,恐远方遐徼,民听易惑,别生事端。望赐黜责,以为怀诈徇私、欺世盗 〔名〕之戒。”宋高宗“诏前特进张浚依旧令永州居住”,他说,张浚“今复论兵, 极为生事”,“不如此,议论不能得定”。③他通过处分张浚,企图杜绝一切抗金舆论,而 当时的台谏官也确实起了其耳目的作用。 然而北方的金海陵王完颜亮自即位以後,却是磨刀霍霍,以灭宋为目标。到了宋高宗 在位的最後四年间,讳言用兵的最大最高禁忌,终於被一些臣僚所冲破。到绍兴三十年(公 元1160),侍御史汪澈、殿中侍御史陈俊卿、右谏议大夫何溥、右正言王淮等乘机弹
①《宋史》卷380《何铸传》。 ②《朱文公文集》卷75《戊午谠议序》。 ③《要录》卷175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丁酉,闰十月己亥朔。 17
击左相汤思退,“思退初居政府时,秦氏既败,朋附扫迹,独思退在焉,时有语曰:‘知不知,问进之;会不会,问思退。’进之乃思退字,盖甚言其秦党而得免窜逐也”,说他“贪鄙无嫌”,“犹得偃然在群臣之上,而秉国钧,欲逃折足覆 之讥,难矣”!宋高宗将汤思退罢相,才使宋廷得以转入了备战的轨道。①局势很快发展到不抗金,就不得偷安东南的地步。然而阻碍宋廷备战的还有两个重要人物,一是医官王继先,二是宦官张去为。他们虽然官位不高,因深受宋高宗宠信,特别是王继先,权势很大,作恶极多,“依凭城社”,“中外之士莫敢议者三十年”。②直到宋金开战前夕,正直的台官实际上是利用北方完颜亮的武力胁迫,开始弹劾这两个巨奸大憝。《朱文公文集》卷96《少师观文殿大学士致仕魏国公赠太师谥正献陈公行状》记载了时任殿中侍御史陈俊卿上弹奏的经过:“内侍张去为阴沮用兵之策,且陈避狄之计。公遂抗言:‘去为窃弄威权,亏损圣德,今复沮挠成算,请按军法斩之,以作士气!’上愕然曰:‘卿可谓仁者之勇矣!’明日,除权兵部侍郎。”宋高宗表面上似乎从谏如流,其实却是用迁官的方式将陈俊卿调离御史台,用以包庇张去为。陈俊卿也完全明白宋高宗的用心,他?管受到 迁的恩宠,“既出台,求去甚力”。③杜莘老接任殿中侍御史,又接着劾奏王继先,《 史》卷9《黑虎王医师》的记载说:“莘老遂上疏,列其十罪。初进读,玉色犹怫然。莘老扣榻曰:‘臣以执法事陛下,不能去一医,死不敢退。’犹未许,因密言:‘外议谓继先以左道幸,恐谤议丛起,臣且不忍听。’上始变色首肯。罢朝,使宣旨曰:‘朕以显仁(皇太后韦氏)饵汝药,故假尔宠。今言者如此,当不复有面目见朕。期三日有施行,其自图之。’辛亥,遂诏继先居於福,子孙勒停,都城田宅皆没官,奴婢之强鬻者从便。令下,中外大悦。继先以先事闻诏,多藏远徙,故虽籍,不害其富也。”杜莘老的弹奏历数王继先的罪恶,但宋高宗“玉色犹怫然”,直到杜莘老谈到王继先的“左道”,即为这个好色的皇帝合壮阳药的问题,他“始变色首肯”。他除了将恩宠王继先的责任推给死去的皇太后,仍然为王继先留下两条后路,一是事先通知,让他转移部份财产,“多藏远徙”,“不害其富”,二是?未按杜莘老的奏请,将王继先流放岭南,只是“诏继先福州居住”。④杜莘老又继续弹劾张去为,宋高宗“不乐”,最後宣?“殿
①《要录》卷187绍兴三十年十一月戊戌,庚子,辛丑,癸卯,十二月乙巳朔,丙午, 《宋史》卷371《汤思退传》,《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6。 ②《 史》卷9《黑虎王医师》,《会编》卷230《中兴遗史》。 ③《要录》卷190绍兴三十一年六月己酉,《琬琰集删存》卷2《杜御史莘老行状》。 ④《会编》卷230,《要录》卷192绍兴三十一年八月辛亥。 18
中侍御史杜莘老直显谟阁、知遂宁府,延福宫使、安德军承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都 知?)张去为致仕”。①宋高宗发表杜莘老外任,其实是“忤旨左降”。②由於杜莘老弹 击王继先和张去为的成功,一时传为佳话。他离开朝廷时,“朝士祖道都门,以诗称述者 百馀人”。直到南宋中期,“都人至今以为美谈,虽宿卫武夫、府寺贱隶,诵说前朝骨鲠 敢言,必曰杜御史也”。③ 宋高宗在位约最後三年,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迫起用一些骨鲠之士充任台 谏官。他对於台谏官的正确建议,当然只能是有选择、有限度的接受。例如杜莘老主张“昭 雪岳飞,录其子孙,以激天下忠臣义士之气”,④而宋高宗仍顽固地予以拒绝。当金海陵 王南征失败後,殿中侍御史吴芾“数奏,请乘此机会,决策亲征,速图进取”。他强调定 都建康的重要性,说“今欲控带襄汉,引输湖广,则临安不如建康之便;经理淮甸,应接 梁宋,则临安不如建康之近”。“恐回銮之後,西师之声援不接,北土之讴吟绝望”,其 “言虽苦,竟不能夺”。“庙堂既主和议,不言兵,故召诸将还,无复北讨之意矣”。⑤ 总的说来,宋高宗在位的三十六年间,在皇权和相权的控制下,台谏的实际运作,明 显地存在着两紧两?,或者说是两擒两纵的局面。在大约三分之二的时间内,宋高宗不惜 以高压手段,严厉制裁包括台谏官在内的正论,特别是抗金的正论,仅仅是服从於他向杀 父之仇下跪,屈辱称臣的政治需要,这在中国古史上,堪称是前无古人,後无来者的。其 镇压正论的凶残,在天水一朝也是绝无仅有的。然而在金人逼迫太甚,欲当臣皇帝而不可 得的情势下,宋高宗又被迫对正论作出有限度的放?。在危难关头,不论是台谏官中的正气, 还是歪风,也比两宋任何一个时期,表现得更为突出,更加鲜明。秦桧作为宋朝第一个权 臣,“挟虏势以邀君”,⑥成为宋高宗无法罢免的宰相,又进而“张震主之威”。⑦他将 台谏官从天子的耳目完全变为个人的鹰犬。其权势就远非北宋晚期的蔡京可比,蔡京故吏 高拣曾感叹说:“看他秦太师,吾主人乃天下至缪汉也!”⑧此後南宋三个权臣控制台谏 的局面,大致是其滥觞。
①《要录》卷193绍兴三十一年十月戊辰。 ②《朱文公文集》卷97刘珙行状。 ③《要录》卷195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甲辰,《琬琰集删存》卷2《杜御史莘老行状》。 ④《鄂国金?续编》卷30《乞昭雪奏?》。 ⑤《朱文公文集》卷88《龙图阁直学士吴公神道碑》,《宋史》卷387《吴芾传》,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20《高宗建康东归》。 ⑥《朱子语类》卷131。 ⑦《朱文公文集》卷99《除秦桧祠移文》。 ⑧《老学庵笔记》卷8。 19
八、宋孝宗时:宋孝宗算是南宋最好的一个皇帝。他最“初恢复之志甚锐”,却因用 人和处置不当,还是被迫与金朝达成隆兴和议。隆兴和议後二十五年,南宋政局平稳,没 有多大波澜。他汲取秦桧专权的教训,“惩创绍兴权臣之弊,躬揽权纲”,“临御久,事 皆上决,执政唯奉旨而行,群下多恐惧顾望”,“最後所用宰执,多是庸人”。① 宋孝宗即位之初,围绕着对金和战等问题,还是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台谏官。宋高宗退 居德寿宫後,就纵容宦官梁康民开设酒库,这当然是犯榷酒之禁。右正言袁孚“亟请对, 论北内有私酤,言颇切直”。宋高宗“闻之震怒”,宋孝宗“严於养志,御批放罢”。宋 孝宗的老师史浩时任参知政事,他出面问皇帝,袁孚“何罪”?宋孝宗说:“是非所宜言, 不逐何待。”史浩多方进行劝解说,“北内给事,无非阉人,是恶知大体?若非几个村措 大在言路,时以正论折其萌芽,此曹冯依自恣,何所不至”?“争臣无故赐罢,天下咸以 为疑”。“?陛下试以意白去孚,倘可以上皇意留之,尤盛德事”。不料宋高宗“怒袁孚 甚”,亲赐宋孝宗“酒一壶,亲书德寿私酒四字於上”,使宋孝宗“ 无所”。最後, 只能以袁孚“请词”,离开朝廷,而宋孝宗为他“除直秘阁”,“以职名华其行”,了结 德寿宫与谏官的纠纷。②在这场直言与歪理,法与权的小小较量中,充分反映了宋朝人治 的本质,让袁孚本人“请词”,“以职名华其行”,不过是为徇私屈法的人治蒙上一块遮 羞布而已。 史浩在弥合上述一类朝廷或宫闱的小争斗方面,表现了相当的智计,然而在处理军国 大事方面,其实是无能的,也不想有大的作为。他给宋孝宗出的一个最大的馊主意,就是 命令吴?自陕西班师,招致四川主力被歼。侍御史王十朋为此上劾奏。当张浚组织北伐失 败後,王十朋说,“异议小人,与圣意素不合者,往往幸灾乐祸,倡为浮议,以动摇大计”, “陛下恢复志立,固不以一衄为群议所摇”。③右谏议大夫王大宝也说:“危疑之际,非 果断持重,何以息横议。”④他们希望宋孝宗坚定抗金志向。 然而宋孝宗在关键时刻却举棋不定,也确实为浮议所动摇,而重新起用汤思退为相。 王大宝、侍御史周操等都谏劝皇帝,不要任用汤思退。左司谏陈良翰说:“思退奸邪误国,
①《朱子语类》卷127,《宋史》卷394《林栗传》,卷397《徐谊传》。 ②《 史》卷8《袁孚论事》,《周益国文忠公集・杂著述》卷2《龙飞录》,《宋宰辅 编年录校补》卷17,《攻愧集》卷93《纯诚厚德元老之碑》。 ③《宋史》卷387《王十朋传》,《历代名臣奏议》卷184王十朋论史浩奏,卷23 4,《梅溪先生廷试策并奏议》卷3《论史浩?子》,《再论史浩?子》,卷4《自劾? 子》。 ④《宋史》卷386《王大宝传》。 20
宜早罢黜,以靖中外。”宋孝宗说:“思退前议诚失,然朕爱其警敏,冀可责後效。”陈 良翰说:“思退庸狡,小黠大痴,恐误陛下国计,且?二字,非明主所以卜相之法 也。”①宋孝宗根本听不进去。当时汤思退等人“坚主和,陈良翰、周操不以为然。右正 言尹穑阴符执政,荐引同己者,转言和於上前。上惑之,罢(张浚)督府,良翰、操相继 黜,而穑进殿中(侍御史),迁谏议大夫”。②宋孝宗信用宰相汤思退、台谏官尹穑等人 的结果,是在丧失更多的利益之後,再度被迫与金朝签订和约。他事後?非没有醒悟到任 用汤思退等人的错误,却为时已晚。 宋孝宗时政治的一个特点,是有一批男宠,《宋史》卷470将他宠?的曾觌、龙大 渊、张说、王 等人列入《佞幸传》。这些人都不是科举出身,其阶官是武官,却又不是 军人,他们与宦官梁珂、甘 等“相与盘结”,“恃恩专恣,其门如市”,“士大夫无耻 者争附之”。宋孝宗“与觌、大渊辈觞咏唱酬,字而不名。罢宰相,易大将,待其言而後 决”。前後有许多臣僚与他们争斗,其中包括台谏官刘度、周操、王十朋、龚茂良等,刘 度第一个发难,连上章疏,称他们为“亵御”,都告失败。特别是曾觌“用事二十年,权 震中外”。後“龚茂良时以参政行丞相事”,“茂良退朝,觌从骑不避,茂良执而挞之, 待罪乞出,不许。户部员外郎谢廓然忽赐出身,除待御史。廓然首论茂良,以资政殿学士 知镇江,章再上,镌罢,言之不已,贬英州,皆觌所使也”。最後龚茂良“父子卒于贬所”。 龚茂良“主和议”,“五年不说恢复”,“凡遇臣僚奏对,有及边备利害,必遭讥骂”。③ 但他遭谢廓然论奏,而贬黜岭南,也是宋孝宗时的一件大冤案。台谏官从正反两面,反对 或结托这批佞幸人物,同样反映了人治的特征,说明在人治之下,腐败政治自不可免。 《贵耳集》卷下说:“孝皇圣断,不可测度,前相既去,後相即拜,却除前相进拟台 谏。後相虽有进拟,虑其立党,不除,恐台谏奉承後相风旨,以攻前相,所以存进退大臣 之体。”由於秦桧专权已有前戒,宋孝宗非常留心於帝王南面之?,不让宰执与台谏结党, 不让台谏成为宰执的鹰犬。?管如此,谢廓然却成了曾觌的鹰犬,到头来还是顾此失彼。
九、宋光宗和宋宁宗庆元至开禧时:宋光宗在位时间颇短,他得精神病後,被宋高宗
①《宋史》卷387《陈良翰传》,《朱文公文集》卷97《敷文阁直学士陈公行状》。 ②《宋史》卷372《尹穑传》,卷386《李彦颖传》。 ③本段所用史料,除《宋史》卷470《佞幸传》外,另可参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 集6《台谏给舍论龙曾事始末》,《孝宗黜龙曾本末》,《宋史》卷385《龚茂良传》, 卷469《甘 传》,《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8。 21
的吴后与一些臣僚设计废黜,立宋宁宗。宋宁宗无疑是个低能弱智者,①从庆元到开禧, 由外戚韩 胄掌政,成为南宋第二个权臣。他发动庆元党禁,最後又因仓猝举行开禧北伐, 而自取败亡。 宋光宗时,如刘光祖、黄度、林大中等人,都是优秀的台谏官,但他们的议论和弹劾 其实已无补於时世。宋宁宗既然根本没有能力躬揽权纲,所谓大权旁落,就势不可免。 韩 胄出身名门望族,他算是宋神宗的外曾孙,又与宋高宗吴后有双重亲戚关系,在宋宁 宗登基时确是起了特殊作用,有定策之功,故深得宋宁宗的倚重。按赵宋家法,韩 胄既 是外戚,?非科举出身,而只是荫补出身的武官,照理只能享受富贵,而不可能在政界有 任何作为,也不会被科举出身的文官们放在眼里。韩 胄所以成为权臣,主要是依仗庸懦 无能的皇帝的信任,?且成功地操纵了台谏部门。“右正言黄度欲劾 胄,谋泄,斥去”。 有刘 为韩 胄献计说:“惟有用台谏尔。”但台谏官却应由赵汝愚等宰执进拟,韩 胄 不解地问:“若何而可?”刘 说:“御笔批出是也。”韩 胄“即以内批除所知刘德秀 为监察御史,杨大法为殿中侍御史,罢吴猎监察御史,而用刘三 代之。於是言路皆 胄 之党”。韩 胄唆使台谏官攻击赵汝愚、朱熹等政敌,“以攻伪学为言”,为此出力的台 谏官还有何澹、胡 、沈继祖、施康年、陈谠、邓友龙、林采、张釜、张 、程松等人。直 到他败亡前夕,还“与(陈)自强谋用林行可为谏议大夫,尽击谋 胄者”。② 韩 胄由武官的资序 迁,最高的头衔是平原郡王、太师、平章军国事,他没有当过 一天宰相,而专权十四年,“宰相已为具官”,只是秉承他的旨意而已。③在他败亡之时, 有台官雷孝友上奏说,“乃首借台谏,以钳制上下,除授之际,名为密启,实出己私,而 奸险之徒,亦乐为之鹰犬。台谏之官”,“专植私党,任用匪人,凡有所言,无不阴授风 旨;而每告陛下,必谓台谏公论,不可不听。自是威福日盛,无复忌惮,稍有异己,必加 摈斥,以专擅朝政,干分败常”。在对金战事失败後,又“方倚腹心以为台谏,文饰奸言, 谓之‘一人心,定国论’,以禁异议,怙终不悛”。④这段议论可作为韩 胄专权时,台
①《宋史》卷393《黄裳传》载,宋宁宗当嘉王时,曾问:“何谓九都统?”黄裳感叹 说:“唐太宗年十八起义兵,平祸乱。今大王年过之,而国家九都统之说犹有未知。” 《癸辛杂识》续集下《宁宗不慧》:“或谓宁宗不慧,而讷於言,每北使入见,或阴以宦 者代答。” ②《宋史》卷392《赵汝愚传》,卷429《朱熹传》,卷474《韩 胄传》。 ③《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13《平章军国事》,《四朝闻见录》戊集《 胄师旦周筠 等本末》。 ④《四朝闻见录》戊集《臣寮雷孝友上言》,《历代名臣奏议》卷184卫泾奏文字几乎 全同。 22
谏官的作用的总结。他其实还是承袭秦桧的衣钵,将天子的耳目官,变成“私台谏之选为己羽翼”,一方面以台谏“压群言”,①另一方面又以“台谏公论”为名,让宋宁宗“不可不听”。
一0、宋宁宗嘉定时和宋理宗宝庆、绍定时:韩 胄被杀後,似乎又是一个更化的时机。黄度告诫宋宁宗说,“今威柄复还,正与高庙同”。“给、舍、台、谏,人主自用之,则威权在己,臣下得而用之,则威权去矣”。②倪思说:“宜亲擢台谏,以革权臣之弊;?任宰辅,以鉴专擅之失。”③王居安对皇帝说得更明确:“如用人稍误,是一 胄死,一 胄生也。”④但是,史弥远还是很快取代了韩 胄,成为南宋第三个权臣。他表面上不像秦桧或韩 胄那么张牙舞爪,长期内只是以右相身份独相,而勾结了杨后,其权势却更加牢不可破,以至主持和发动了废皇储济王赵 ,而立宋理宗的政变。宋理宗宝庆和绍定时,还是对史弥远感恩戴德,而听凭他专权。宋人称史弥远“独专国秉至二十六年,此古今所无。至晚年得末疾,犹专国秉数年,尤古今所无”。⑤当嘉定更化之初,优秀的台谏官还比较活跃。傅伯成“拜左谏议大夫,抗疏十有三,皆军国大义。或致弥远意,欲使有所弹劾,谓将引以共政,谢之曰:‘吾岂倾人以为利哉!’疏乞诏大臣以公灭私”,於是被逐出朝廷。⑥“会谏官王居安、傅伯成以言事去职,(许)奕上疏力争之,其後又因灾异申言曰:‘比年上下以言为讳,谏官无故而去者再矣。以言名官,且不得尽,况疏远乎!’”於是许奕也被逐。⑦在“许奕以言事去国”後,起居舍人王介上奏宋宁宗说:“陛下更化三年,而言事官去者五人,倪思、傅伯成既去,其後蔡幼学、邹应龙相继而出,今许奕复蹈前辙。此五臣者,四为给事(中),一为谏大夫,两年之间,尽听其去。或谓此皆宰相意,自古未有大臣因给、舍论事而去之者,是大臣误陛下也,将恐成孤立之势。”於是王介也“补外”。⑧这些人被逐出朝廷,固然不同於秦桧和韩 胄时代的重贬远谪,但表明无能的宋宁宗还是拱手听任史弥远的专擅。史弥远“拜右丞相,陈晦草制用‘昆命无龟’语”,倪思认为这是“尧禅舜之文”,“请贴改麻制”,
①《宋史》卷400《杨大全传》。 ②《 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③《宋史》卷398《倪思传》。 ④《宋史》卷405《王居安传》。 ⑤《鹤林玉露》乙编卷3《宰辅久任》。 ⑥《宋史》卷415《傅伯成传》。 ⑦《宋史》卷406《许奕传》。 ⑧《宋史》卷400《王介传》。 23
史弥远反而“遂除晦殿中侍御史”,弹劾倪思“僭论麻制,镌职而罢,自是不复起矣”。①史弥远正是通过此类方式树立权威,而完全控制了台谏部门。“自丞相史弥远当国,台谏皆其私人,每有所劾〔奏〕,必先呈副封,以越簿纸书,用简版缴达。合则缄还,否则别以纸言某人有雅故,朝廷正赖其用,於是旋易之以应课,习以为常”。②张端义说:“一相去,台谏以党去;一相拜,台谏以党进。况自嘉定副封之靡,前帝宏规废矣。”③台谏官弹劾,须向史弥远“先呈副封”,这还是史弥远专权时立下的新规矩。杜范也说:“权臣所用台谏,必其私人,约言已坚,而後出命,其所弹击,悉承风旨,是以纪纲荡然,风俗大坏。”④魏了翁说,“凡除授台谏,必先期请见,饷以酒肴。及论事之时,又以尺简往复,先缴全稿,是则听之,否则易之。次序官职之崇卑,挨排日分之先後,兑易更换,率至月末”。“台谏语人,必曰:近来文字皆是府第付出”。“故人谓台谏为鹰犬之不若”。⑤宋理宗初,洪咨 上封事,“论台谏失职”,说:“月课将临,笔不敢下,称量议论之异同,揣磨情分之厚薄,可否未决,吞吐不能。”“史弥远读至‘济王之死,非陛下本心’,大恚,掷于地”。洪咨 後来“转对,复言李全必为国患。於是台谏李知孝、梁成大交论,镌二秩”。⑥所谓“月课”,即台谏官每月必须上疏言事,“月有供课,是以直道望谏官也”,⑦如今却成了他们最感头痛的定期作业。围绕着济王的冤杀案,还有如真德秀、魏了翁、潘枋、胡梦昱、徐宣等一批士大夫为之鸣冤叫屈,“台谏李知孝、莫泽奉承风旨,凡平日睚眦之怒,悉指以从伪,弹劾无虚日,朝野为之侧足”,一些人“殁於贬所”。⑧这是史弥远利用台谏官惩处异议者的典型事例。时人称李知孝、梁成大和莫泽三个台谏官为“三凶”。⑨梁成大“谄事史弥远家?万昕”起家,被太学生们称为“梁成犬”。罗大经评论说:“余谓犬之狺狺,不过吠非其主耳,是有功於主也。今夫不肖之台谏,受权贵之指呼,纳豪富之贿赂,内则翦天子之羽翼,外则夺百姓之父母,是有害於主也,吾意犬亦羞与为伍矣。”⑩
①《宋史》卷398《倪思传》。 ②《癸辛杂识》前集《简椠》。 ③《贵耳集》卷下。 ④《宋史》卷407《杜范传》,《戊辰修史传・丞相杜范》,《清献集》卷5《入台奏?》。 ⑤《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8《应诏封事》。 ⑥《宋史》卷406《洪咨 传》,《鹤林玉露》乙编卷2《而已失官》。 ⑦《文山先生全集》卷3《御试策》。 ⑧《齐东野语》卷14《巴陵本末》。 ⑨《宋史》卷414《史弥远传》,卷415《王遂传》,卷422《李知孝传》。 ⑩《宋史》卷422《梁成大传》,《鹤林玉露》丙编卷2《大字成犬》。24
一一、宋理宗端平至淳?时:史弥远死,宋理宗开始所谓“端平更化”。他“亲政五日”,就召洪咨 入朝,很快“与王遂?拜监察御史。咨 感激知遇,谓遂曰:‘朝无亲擢台谏久矣,要当极本穷原而先论之’”。①此後一个长时期内,有一批台谏官还是相当尽职的。如监察御史李宗勉“言内降之敝”说,“王府后宅之宫僚,戚里奄寺之恩赏,纶 直下,不经都省”,“阙失已彰,然後言事之人从而论列之,其累圣德亦多矣”。②然而宋理宗其实也不能真正信用他们,采纳忠言,刘黻上书说:“陛下擢用台谏,若臣(郭)磊卿、臣(洪)咨 、臣(刘)应起、臣(刘)汉弼、臣凯、臣(吴)燧,光明俊伟,卓为天下称首,然甫入而遽迁,或一鸣而辄斥。”③杜范说:“陛下亲政,首用洪咨 、王遂,痛矫宿弊,斥去奸邪。然庙堂之上,〔牵〕制尚多。言及贵近,或委曲回护,而先行丐祠之请;事有掣肘,或彼此调停,而卒收论罪之章。亦有弹墨尚新,而已颁除目,沙汰未几,而旋得美官。自是台谏风采,昔之振扬者日以铄;朝廷纪纲,昔之渐起者日以坏。”④监察御史吴昌裔也说:“朝纲者,非台臣之利也,天下之公法也。世之有容德者,常锐於慷慨?治之初,必厌於玩习已安之後,初则开导而易入,久则勉强而难平。耳目之官遂至孤立,甚可畏也。”⑤当时的多数台谏官却?无风采可言,有的甚至劣迹昭彰。刘应起上奏说:“大有为之君,常使近?畏宰相,今宰相畏近?,使宰相畏台谏,今台谏畏宰相。”⑥如“殿中侍御史蒋岘逢君希宠,创为邪说,禁锢言者”。殿中侍御史郑 “回懦首鼠”。宰相郑清之憎恶程公许,就“授稿殿中侍御史陈垓,以劾公许”。⑦当时“侍御史(殿中侍御史?)陈垓诬劾程公许,右正言蔡荥诬劾黄之纯,二公罢出,六馆相顾失色”。刘黻“率诸生上书”说,“祖宗建置台谏,本以伸君子而折小人,昌公论而杜私说。乃今老饕自肆,奸种相仍,以谄谀承风旨,以倾险设机阱,以 盗官爵”。“独垓、荥辈贪饕顽忍,久 要津,根据而不拔”。⑧後陈垓虽以“贪赃不法,窜潮州”,⑨但台谏官的总体状况?无改观。
①《宋史》卷406《洪咨 传》。②《宋史》卷405《李宗勉传》。③《宋史》卷405《刘黻传》。④《宋史》卷407《杜范传》,《戊辰修史传・丞相杜范》,《清献集》卷5《入台奏?》。⑤《历代名臣奏议》卷61。⑥《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3淳?元年十二月丙寅。⑦《宋史》卷415《程公许传》⑧《宋史》卷405《刘黻传》,此传将弹劾程公许等事?於丁大全被贬斥後,系误,应以《宋史》卷415《程公许传》所载为准,为淳?末年事,而丁大全得势为宝?时事。⑨《宋史》卷43《理宗纪》宝?元年二月。25
面对蒙古帝国的严重军事威胁,南宋兵连祸结,境土日蹙,却又苦苦支撑着,成为当时世界上唯一尚能抵御蒙古进攻的帝国。当宋理宗亲政之初,“斥逐权奸,收召名德,举朝相庆”,而姚希得却认为,“外观形状,似若清明之朝;内察脉息,有类危亡之证”。①此後事态的发展,更是每况愈下。十二、宋理宗宝?至景定和宋度宗时:宋理宗晚年,纵欲怠政,宠任闫贵妃、马天骥、丁大全和宦官董宋臣,接着又把国政交付贾似道。贾似道任右丞相,“理宗崩,度宗又其所立,每朝必答拜,称之曰‘师臣’而不名”,又特授平章军国重事。②贾似道的权势又超过在他之前的南宋三权臣,而南宋也终於被元朝所亡。丁大全由台谏官 迁,他与另外两个台谏官陈大方、胡大昌号称“三不吠之犬”。丁大全“拜右正言、兼侍讲,辞。改右司谏,拜殿中侍御史,升侍御史、兼侍读。劾奏丞相董槐,章未下,大全夜半调隅兵百馀人,露刃围槐第,以台牒驱迫之出,绐令舆槐至大理寺,欲以此恐之。须臾,出北关,弃槐, 呼而散。槐徐步入接待寺,罢相之命下矣”。③台官的气焰嚣张到以武力逐走宰相的地步,这是两宋政治史上仅有的特例。“时丁大全与(董)宋臣表?,浊乱朝政”,牟子才“在太平建李白祠”,亲自写记,讽刺董宋臣。“属有拓本遗宋臣,宋臣大怒,持二碑泣诉于帝,乃与大全合谋,嗾御史交章诬劾子才在郡公燕及馈遗过客为入己,降两官,犹未已”。④丁大全任执政和宰相前後四年,而拜相仅前後两年,“台臣翁应弼、吴衍为大全鹰犬”。但当他下台时,侍御史沈炎,右正言曹永年,监察御史朱貔孙、饶虎臣、刘应龙等人还是相继论劾。⑤?管宋朝的国运已进入衰亡,但仍然出现了如洪天锡那样的台官。他在宝?三年(公元1255)出任监察御史,上疏说:“臣职在宪府,不惟不能奉承大臣风旨,亦不敢奉承陛下风旨。”他屡次上奏说:“古今为天下患者三:宦官也,外戚也,小人也。”?且弹击宦官董宋臣、卢允升,外戚、将作监谢堂,知庆元府厉文翁等人。洪天锡“尝书桃符”:“平生要识琼崖面,到此当坚铁石心。”表明他是做了被流放到海南岛的最坏准备。所以周密称赞说,“近世敢言之士,虽间有之,然能终始一节,明目张胆,言人之所难者,绝无而仅有,曰温陵洪公天锡君畴一人而已”。“其刚劲之气,未尝一日少沮也”。⑥
①《宋史》卷421《姚希得传》。②《宋史》卷474《贾似道传》。③《宋史》卷405《刘黻传》,卷414《董槐传》,卷474《丁大全传》,《说郛》卷4《古杭杂记》。。④《宋史》卷411《牟子才传》。⑤《宋史》卷474《丁大全传》。⑥《宋史》卷424《洪天锡传》,《齐东野语》卷7《洪君畴》。26
在贾似道专政时,“凡台谏论劾”“不关白不敢行”。①“益忌台谏言事,悉用庸懦易制者为之,弹劾不敢自由,惟取远州太守及州县小官,毛举细故,应故事而已”。②宋理宗末期,“台谏何梦然、孙附凤、桂锡孙、刘应龙承顺风指,凡为似道所恶者,无贤否皆斥”。③景定五年(公元1264)出现彗星,按古代的天人感应说,皇帝不得不“避殿减膳,下诏责己,求直言,大赦天下”,贾似道也只能装模作样地上奏“乞罢免”。但当时的台谏,“御史朱貔孙,正言朱应元,察官程元岳、饶应龙合台奏章,乞消弭挽回,皆常谈也”。然而也有一批官员直率地批评时政,包括当时贾似道推行的公田法。如王 说:“戚畹嬖?,遍居畿辅,借应奉之名,肆诛剥之虐,监司不敢谁何,台谏不敢论列。”等到“彗光稍杀”後,又故态复萌,贾似道等“恭请皇帝御正殿,复常膳”,接着,“以京学士人萧规、唐隶、?李、吕宙之、姚必得、陈子美、钱 、赵从龙、胡友开等不合谤讪生事,送临安府追捕勘证,议罪施行各有差,自是中外结舌矣”。④当时还有谢枋得“发策十馀问,言权奸误国,赵氏必亡。左司谏舒有开劾其怨望腾谤,大不敬,窜兴国军”。⑤舒有开无非是充当贾似道帮凶的角色。宋度宗时,元军全力攻襄阳,贾似道“每上书请行边,而阴使台谏上章留己”。“监察御史陈坚等以为师臣出,顾襄未必能及淮,顾淮未必能及襄,不若居中以运天下为得”。他们的说法无非是出自贾似道的授意,於是宋度宗“乃就中书置机速房,以调边事”。人们对大将高达的呼声很高,认为他“可援襄阳”,“监察御史李旺率朝士入言於似道”,贾似道却说:“吾用达,如吕氏何?”李旺等人只能私下感叹说:“吕氏安,则赵氏危矣!”直到襄阳和鄂州失守,贾似道只能亲自出兵,丁家洲战败後,这个权臣方成众矢之的,树倒猢狲散,“潘文卿、季可、陈坚、徐卿孙皆似道鹰犬,至是交章劾之”。侍御史陈文龙、监察御史俞浙等上疏,贾似道才被流放,⑥而宋朝也终於与这个权臣同时灭亡。
①《宋史》卷474《贾似道传》。②《宋季三朝政要》卷4咸淳二年。③《宋史》卷45《理宗纪》宝?元年十月。④《齐东野语》卷17《景定彗星》。⑤《宋史》卷45《理宗纪》,卷425《谢枋得传》,《宋季三朝政要》卷3景定五年秋。⑥《宋史》卷474《贾似道传》。27
结语
中国的古史过于悠久,历代兴亡的往事也积累得过多。一方面是每代开国,总是企求长治久安,致力於堵塞各种招致败亡的漏洞,另一方面又是从来无不亡之国,无不败之朝。?管每朝每代的覆灭,总是各有许多具体的条件和情况,而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一条贯穿历代败亡的基线,说来说去,还只是“腐败”两字。官无监督,权无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成了人们的共识。君主专制和权臣等其他形式的专制所以是落後的政体,正是因为对最高统治者缺乏监督,而对最重要的权力缺乏制约。专制和腐败是一对双生子,专制必然滋生腐败,腐败必然依赖专制。监察权既是皇权的附庸,在某些场合下甚至是权臣的附庸,就决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制约腐败。正如彭龟年所说:“台谏之士所以能震 奸宄,唯藉人主听纳其言,假以声势。”①南宋一些权臣是特大贪污犯,岂但是他们得势时从未得到追究,他们的失势也与贪污、受贿等无关。如韩 胄被杀後,他与党羽的贪污等行为方才受到追究,籍没家产,宋廷特置提领拘催安边钱物所,各种田产等“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②秦桧死後,宋高宗虽然铲除他的政治亲党,不遗馀力,却从未追究他的贪污、受贿等罪。宋高宗明知医官王继先贪污受贿,却仍事先通风报信,让他转移不义之财。这些就是最明显的实例。?管如此,古代,特别宋代的台谏政治,还是留下不少正面和反面的历史借鉴,值得今人参考。古代君主忌讳臣僚分朋植党,但是,在事实上,因政见不同和其他原因,党争或其他政争是势不可免的。用今人的眼光看来,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台谏官,也可说是具有某种民主色彩的反对派,或者说,按儒家伦理,优秀的台谏官就应当是某种意义上的反对派,能够对君主、宰执等唱反调,或者将不称职的宰执轰下台。前引廖刚所说:“人君之患,莫大于好人从己,若大臣惟一人之从,群臣惟大臣之从,则天下事可忧。”又如前引洪天锡所说:“不惟不能奉承大臣风旨,亦不敢奉承陛下风旨。”其实都是阐明台谏官应当自居反对派的角色。反对派的存在起着监督作用,无疑是对政治的清明有利的。欢迎和容纳直言,从来被古人认为是重要的君德,是太平治世的重要标尺。宋人说:“好谏纳言者,自是宋家家法。”③但如前所述,即使在台谏政治最发达的宋朝,此种“家法”也是极难执行的。宋光宗时,殿中侍御史刘光祖说:“比年以来,士大夫不慕廉靖,而慕奔竞,不尊名节,而尊爵位,不乐公正,而乐软美,不敬君子,而敬庸人,既安习以成风,谓苟得为至计。”④这个结论其实决不限於当时,大体是赵宋三百年间的通病,大
①《历代名臣奏议》卷206彭龟年奏。②《宋史》卷173《食货志》,卷415《黄畴若传》,《文献通考》卷7。③《嵩山文集》卷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④《宋史》卷397《刘光祖传》。28
多数台谏官都是随风使舵、偷合取容、曲学阿世,甚至助纣为虐。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儒家的名节观又无疑成为维系宋代社会,特别是政界风气的一种重要因素,所以?管备遭摧残,而具有高风亮节的台谏官还是人才辈出,他们不计升沉祸福,而以忠于职守的直言和弹劾,彪炳于史册。诚如鲁迅所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①中国自古还没有一个朝代,像宋朝那样看重台谏的作用。文天祥在宋理宗後期中状元的《御试策》中说:“公道不在中书,直道不在台谏,是以陛下行道用力处虽劳而未遽食道之报耳。果使中书得以公道总政要,台谏得以直道纠官邪,则陛下虽端冕凝旒於穆清之上,所谓功化证效,可以立见,何至积三十馀年之工力,而志勤道远,渺焉未有际邪?”②在这位倡导?力行正气者看来,宰执行公道,台谏行直道,是治世的两个?列的要素。按古人的政治设计,台谏的作用主要无非是两条,一是纠正失策,二是按劾腐败。然而依前述两宋三百年间台谏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看来,符合政治设计初衷的理想运作太少,而有悖於政治设计初衷的、可悲可叹、可痛可愤的运作又太多。设计?非不巧妙,制度?非不严密,而运作居然如此之糟,这只能归结为宋代专制制度下人治的失败。
①《鲁迅全集・且介亭杂文・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②《文山先生全集》卷3。29
篇10:从农村“制度贫困”看“城乡统筹”的必要
从农村“制度贫困”看“城乡统筹”的必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理念――“五个统筹”,并把“城乡统筹”放在这个新时期伟大发展战略的首位。中央为什么于此时把“城乡统筹”提到如此空前的高度呢?笔者此前的研究中,曾从“人文贫困”的概念出发提出农村“制度贫困”一说,今应《学习月刊》之约,要我就此谈谈对“城乡统筹”的认识,那就“旧曲新唱”吧,让我们一起再次从农村“制度贫困”的角度来体会一下“城乡统筹”的“历史沉重”和现实意义!
在中国,农村不仅是绝对贫困的“故乡”,而且它也是相对贫困的“坐标”,这已经是使统计数据都显得多余的不争事实了。那么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究竟是什么妨碍了农民致富呢?作为经济增长的逆命题,贫困不仅有其数量表现,更有其“质量”内涵,尤其是在我国高速经济增长导致绝对贫困人口骤减、相对贫困矛盾突出的今天,人们就更有理由关心贫困的“质量”,探究贫困的根源。椐此人文贫困作为收入贫困的对称命题应运而生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中给人文贫困下的定义是:人文贫困是指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人文贫困的定义告诉我们,贫困的根源在于人们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换言之,要消除贫困,就要尽可能地给人们提供选择的机会,就是要使人们除了获取实物和服务的能力之外,还有实现长寿、身体健康、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以及能够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机会。而我国农民恰恰很大程度地丧失了这种机会的选择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自然环境恶劣、历史上经济发育滞后……都影响着农民选择权的发挥,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迫使农民放弃选择或降低农民选择效率的诸多因素中,来自政府的体制障碍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合理的体制对农民致贫贡献极大,农村贫困的实质是“制度贫困”。正是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失去了致富的机会,是一系列对农村、对农民歧视性的社会经济政策使农民兄弟改革之初的“幸福生活”得而复失。
长期以来,跳“农门”曾成为多少农家子弟梦寐以求的向往,城镇居民户口本似乎就是通向天堂的“派司”,因为谁都知道这“派司”意味着政治上的优越和经济上的得利;进入天堂的人当然不能太多,于是政府就在天堂和地狱之间设置了层层藩篱――城市和农村终于被隔离为天上人间。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为了保证城市的“繁荣”,不得不痛苦地告诉农民“未经许可不得入市”,于是中国农民稀里糊涂地丧失了上帝赋予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迁移流动的权利,他们除了选择固守家园、无奈受穷,还能选择什么呢?试想,没有选择权的行为还有经济意义吗?没有选择的劳动还有效率吗?那么,农民是否可以在放弃户口和“非法进城”之间进行选择呢?且慢,政府恩赐给农民的“责任田”还需要农民承担太多的“责任”,不得抛荒、不得转让、不得……哪怕你到天涯海角,田亩负担也是不能少的,农民对土地的偏好在政府“不经意”的安排下变成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虽说近年来农民们经不住外界的诱惑,以政府默许的“民工”身份斗胆冲进他们向往已久的城市,但是他们倍受歧视的政治、经济地位并未因为他们现在能和“城里人”走在同一条马路上而有所改变,他们在城市没有象样的住所,没有城镇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他们从事着城镇居民所不屑的脏、累、险、重的工作,得到的却是比城镇居民低得多的报酬。
既然对“薄命”的农民们来说,城市是如此的“不好玩”,他们为什么不选择“老死田园”,享受“山青水秀”呢?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向农民提供足够多的公共产品,作为他们扮演“陶渊明”的社会保障,那么我想,“低素质”的农民们大概也不至于“愚蠢”到不知道“享福”的地步。然而事实是,农民们不是用他们的'“眼睛”而是用他们的“痛苦”清楚地看到,理论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在现实中对农民是排斥的。农民们梦寐以求想消除的城乡差别,并不仅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巨大反差,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大多是“公家人”,农民羡慕他们享受太多的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公共产品为何不能惠及农村呢?因为,虽然已经“分田到户”,但法理上仍然保留着“集体经济”的名义,这为国家财政在农村的缺位提供了“理论”支持;既然农村存在着“集体”,那就尽可放心地把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公共教育交给“集体”去办,政府又何必多加“干预”呢?遗憾的是而今的农村“集体”很不争气,而政府对城镇居民又过于尽责。结果是在居民家庭收入构成中,从国家和集体获得净转移支付的部门在农村是“净税负”,即净转移支付为负,农村贫困和非贫困人口来自国家或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3.56%和-1.13%。中国农村家庭的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然而,他们却要交纳比其所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多得多的税收,相比之下,城市家庭则可以获得为数颇多的各类财政补贴,成为净补贴受益者。农民们在还没有搞清楚“社会公平”为何物时,就已沦落为中国社会最贫穷的纳税人了。在这里,农民所能选择只能是纳税的义务,至于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权利已经被“城里人”选择去了,他们惟有发扬“自力更生”的光荣传统,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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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从儒家哲学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论文
从儒家哲学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论文
一、从“德治”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儒家“德治”思想是对商周德主刑辅思想的延续,到了秦汉以后,“德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礼义”为代表的思想体系,该体系中包含了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认为施政者应当将福德广施天下,实施“礼治”,以“礼”的观念来处理法律事务。现代社会讲法治,但并不意味着“德治”无生存空间,其思想在行政、司法、执法中均有所体现。最为典型的便是对弱势利益群体的政策倾斜。无论是经济学中资源配置的规则,还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乃至司法程序,都遵循一个原则,即政策向不利地位者倾斜、利益向弱势地位者分配,这是“德治”思想的体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中,案件范围之一便是支持弱势群体进行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利用司法公器保障弱势群体的私有利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再分配,这一做法是儒家“德治”思想在制度创新中的体现。
二、从“仁政”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仁政”思想是《孟子》学说中的重要思想,孟子提出为政者须制民之产,意思是指让普通百姓有物质生活的保障,这是“仁政”学说的基石,并且孟子还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只有农业生产秩序井然,才能换得天下太平,因而为政者应当以民为重以农为重。我国现今是一个有着8亿农村人口的大国,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地位重要,农业基础若被破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梦想将难以实现,为此中央政府多次强调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得触碰,也可以看出即使在商工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作为一个具有众多农业人口的大国而言依然须要注重三农问题。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中,保护农村集体利益、支持农民、弱势群体起诉维权等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公有制结构一直采用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二元结构,农村集体的利益关乎到位国公有制的基础,同时也关乎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实践中集体利益受损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的情况比比皆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种尴尬。体现出司法机关以“仁政”的思想保障农村集体利益的观念。
三、从“中庸”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中庸”之道被认为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是一种处事方式,“中”乃适合之意,“庸”乃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如果将这种事宜的做事方式坚持持久便是“善”,综合起来“中庸”之道就是按照适度、适中的方式做事,并将这种做事方式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且坚持长久。弓不能拉太满、不能太绝对化这样的“中庸”思想对我们中国人的影响甚深,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当然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例如,法律条文中的兜底条款,就很好地贯彻了“中庸”思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有着深刻的“中庸”思想基础。首先,从制度设置上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设置的制度。因为,从民事权益诉讼救济的机制来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可以由律师代理制度来解决,律师完全可以帮助民事主体完成诉讼过程。然而,众所周知律师作为民事代理人收取代理费用是相对高的,由于支付不起律师费而难以实现权利保障的情况大有人在,于是这时便有了法律援助制度,由法院专门指定援助律师为当事人做代理。尽管如此,这两个制度并非非黑即白全面衔接的.两个制度,还有一部分中间地带,而这部分中间地带正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其次,从制度的启动上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在用尽其他救济方式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即贯彻了适中的思想。最后,从制度的运行上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给坚持有限介入原则,即,不能不介入诉讼程序,否则就丧失了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地位和作用,又不能过多的介入诉讼程序,否则司法权过度干预私权行使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意思自治的实现,这便是“中庸”思想的体现。
四、从“家天下”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在儒家传统文化思想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结构体系,即“家天下”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下构建了法律体系、道德体系、家法体系。简单讲,“家天下”的思想结构体系是以“家―国―天下”这样的要素构成的体系,古语中也有“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家天下”的思想体系中,“天下”是比“家”与“国”更为宽泛的概念,与其说是一个实体,不如说是社会中一套具有根本意义的秩序和价值,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概括而言,“家天下”实际上是以“家”和“国”为基本的要素单位,通过天下大同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在这样的思想结构体系下,要求每一个社会要素都应当发挥各自的作用,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稳定,价值的平衡。例如:民有恒产才能消除犯罪的思想,就体现了“个人―家―天下安定”思想逻辑。反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受案范围包括了国家集体利益被侵害的案件,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案件,弱势群体利益被侵害案件,检察机关正是通过支持起诉,在“家”或者“国”之间实现了对原有利益的再平衡,从而使社会的普适价值得以实现,社会秩序得以稳定,从而使“天下”得以安定。可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在“家天下”的思想结构体系中运行的。
综上所述,儒家传统在我国文化传统中占据统治地位,其思想根深蒂固。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而言,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儒家思想中是可以找到其深刻的思想理论基础的。
篇12: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看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看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作 者:吕嘉扬 作者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 刊 名:厦门科技 英文刊名:XIAMEN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3) 分类号:X8 关键词:篇13: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从郑百文独立董事**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无庸讳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郑百文为典型。郑百文曾经有一位叫陆家豪的典型“花瓶”董事,他一不懂财经常识,二不知道独立董事的职权利,三也从未履行过独立董事的义务,却天真地以为独立董事是一项荣誉性职务,在遭到中国证监会罚款后还很认真地打起官司来了。而经过重组后的郑百文,又在独立董事上重做文章,不仅超标准的把独立董事人数增加到4名,还给独立董事开出年收入至少十几万元的高价码,除了行使职权实报实销之外,每人每月6000元基本津贴.4000元风险津贴,会议津贴每次3000-10000元。最惊人之处,则是破天荒的为独立董事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过失行为购买责任保险,一旦决策失误,产生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石激起千层浪,独立董事能挽狂澜于既倒吗? 有的国有企业上市后每况愈下,并非国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无能,也非减员增效之类能解决问题,更非产权界定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在于公有产权的安排形式很难具有足够的竞争效率。目前我国公有产权的安排,使得败者破产出局法则发生扭曲,政府出于强烈的父爱情节,会想方设法继续给败者注入资源,结果企业间的竞争和适者生存法则变成败者为起死回生而追加赌注的一搏。因此,幻想不触动产权而进行改革,并在此前提下试图形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内部扮演怎样的角色
中国沪深股市独立董事制度素有“两只猫抓一只老鼠”的起源悖论。就历史沿革来说,1988年,H股率先按香港联交所要求设立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列了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3月,中国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此后,A股、B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这种做法,郑百文就是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双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执行职能(经营管理职能)外,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即只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同时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另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董事通常按其职能分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安排上名称和设置不同,但均有实质性的制衡力量来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业绩,决定他们的报酬,审核公司的财务。我国在企业制度改革初期引进的是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外设立监事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践,逐渐暴露出监事会远未能起到监督职能。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赋予了监事会与董事会对等的地位,但综观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监事长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部门的管理人员,即他们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一种从属关系。因为都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且本身不具备基本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形同虚设,使我国股份公司从本质上沦为无监督制衡力量的单层委员会制。目前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实则反映出上市公司希望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中有真正行使监督的职能机构。既然监事会这只“猫”不管用,那么就另设独立董事制度这另一只。“猫”,以图发挥独立监督功能。由这两只“猫”一同来抓控制公司的内部人这只“鼠”,是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独创。
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合格的独立董事微乎其微,目前我国虽然涌现了“名流董事”热潮,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至今尚未面世。独立董事在英美等国非常受推崇,19美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财富500强企业中,董事会平均人数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9人,内部董事仅占2人。在标准普尔指数中的1165家企业中,11674名董事里有62.2%是独立董事。目前在欧美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每年仍以1%的速度递增。在西方,关于独立董事角色的定位有三种观点:(1)监督角色:独立董事通常有资格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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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从党的制度建设看思想理论建设的重大意义
论文摘要:我们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思想建设。任何重大制度的制定都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南;只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为制度建设赢得宝贵时间;只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为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度的缺憾和不足需要靠加强思想建设来弥补。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要凸显基础性、体现时代性、突出针对性、要富于创造性、要注重长效性、强化民主性。
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宝贵的经验,也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法宝。胡总书记曾经强调指出,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根本。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才能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凝聚全党全国人民为崇高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遗憾地看到,片面强调党的制度建设,轻视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现象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本文试从党的制度建设的视角解读思想理论的重要意义。
关于制度建设,小平同志有许多重要的论述,制度建设所能够发挥的长期性、根本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使其在党的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必须辨证地看问题,不能因为制度建设重要就认为思想建设次要。这种非此既彼的思维方式是十分有害的。我们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思想建设。从与制度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更深刻地认识到党的思想建设的不可替代性。
第一,任何重大制度的制定都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南。加强党的制度建设,需要出台一系列有关的制度。但衡量制度建设的成效,不仅在于制度量的增加,更要看制度质的提高。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因此,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保证制度的质量。通俗地讲,就是要制定出好的管用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只有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才能够制定出来。也只有制定出好的制度才能使坏人无法干坏事,使好人能充分的办好事。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将发展片面强调为经济的发展,以这样的发展观为指导来制定干部政绩的考核标准,就难以避免只重完成经济指标忽视其他方面的发展的后果发生。当然,这也与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的认识水平有关。今天,我们党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相应的评价政绩的标准和具体制度也在创新。这说明,思想理论建设水平制约着制度建设的水平,制度建设的推进要以思想理论的发展为先导。要制定出好的制度,首先必须把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那么,今天讲的好制度,标准是什么?就是是否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真正领会了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以此为指导制定出科学的制度来。
第二,只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为制度建设赢得宝贵时间。新问题和新制度的互动过程始终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当今世界、当今中国都在快速的变化发展,新问题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不断涌现。解决新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然而,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的出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般而言,愈重大的制度,制定所需的时间就越长。比如,《党内监督条例》这样一部党内重大法规性文件,从1990年党中央正式提出制定到《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就经历了十四年的时间。因此,在新问题提出新制度的需求之后一直到新制度的出台之前,就必然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样一个空挡里,我们绝不可能坐等制度的出台再来解决问题。否则,问题会愈演愈烈,甚至会发展到不可救药的程度。相当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既与制度的供给不足有关,同时也与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存在的思想建设薄弱密切相关。轻视思想建设,既有害于个人,又有害于组织,更有害于人民。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我们只有始终不放松思想建设,才能够为新制度的制定赢得宝贵的时间。
众所诸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是非常重视党的制度建设的。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在一定时期思想建设相对软弱,各种腐朽思想乘虚而人,不正之风得以蔓延,一些干部严重腐化堕落,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基于此,邓小平同志曾痛心地指出:“十年来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他还明确指出,这里的“教育”是指思想教育。此后,党中央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全面推进了党的伟大工程。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坚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推出新制度,同时扎扎实实“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全党掀起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开展了“艰苦奋斗”教育及“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等。但有的地方、有的同志认识还不到位。第三,只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为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任何新制度从出台到发挥效应也需要一个过程。新制度要达到为最广大的领导干部及党员群众所了解、所自觉遵守的效果,也依赖与党的思想建设。通过思想建设,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才能使新制度为大家所熟知并进而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我们党的每一项重大制度出台前后,都十分重视制度的宣传、学习教育和警示原因也正在于此。第四,制度的缺憾和不足需要靠加强思想建设来弥补。单靠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就是制度的不足。制度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制度的特点、优点,反过来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因为任何新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都会存在一定的缺憾。制度一般是从全局整体着眼的,从全局上整体上看是合理的、公正的、公平的制度,对于局部对于具体的个体而言则不一定完全是合理的、公正的、公平的,这是由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的。加之制度的刚性和人的思想感情的柔性之间的矛盾等因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发挥正效应的同时,也会产生“负效应”。所谓制度的“负效应”是指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缺憾或制度相对于人受思维方式、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等因素的制约,而对制度的约束和惩戒产生消极情绪,并由此给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克服这种现象的重要方式,化解制度的“负效应”或者最低程度地减小负效应就离不开有效的思想教育。因此,必须重视党的思想建设,把制度建设和思想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融会贯通,贯穿于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全面而非片面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才能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新的水平。必须重视党的思想建设,把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只重制度建设或只重思想建设,都难以建设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篇15:《从〈全唐诗〉看唐代驿传制度》的阅读答案
驿传制度是我国古代以“传命”为主旨,融通信、交通、馆舍三位于一体的命令上传下达机制。驿传制度伴随着国家政治及交通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渐发展。到了唐代,驿传制度更为严密和完善,树立起新的制度典范,对唐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全唐诗》中有大量与驿传相关的作品,我们可以从中探析唐代驿传制度的相关内容与特点。
唐王朝“东西长九千五百一十里,南北宽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旧唐书》卷三八)。统治者为了对辽阔的疆域实现有效统治,在中央统一管辖之下建立了各级地方政权及各级交通组织,与此相适应,形成了较完整的文书驿传网。较之于前代,唐代驿馆的数量有了较大的扩充。韩愈在《酬裴十六功曹巡府西驿途中见寄》中写道“四海日富庶,道途隘蹄轮。府西三百里,候馆同鱼鳞。”用“鱼鳞”来形容唐代驿站的数目繁多,可谓确切而形象。此外,从王周《路次覆盆驿》“曾上青泥蜀道难,架空成路入云寒。如何却向巴东去,三十六盘云外盘”中可以知道,唐代在最为偏远的地区也设置有驿道和驿站。就诗中所提到的驿站驿馆名称而言,我们很容易发现唐代关于水驿、陆驿、水陆兼办驿的驿传设置。例如,韩琮的《题商山店》,商山驿是为陆驿;王建的《汴路水驿》提到的是为水驿;而武元衡《题嘉陵驿》写道:“悠悠风旆绕山川,山驿空濛雨似烟。路半嘉陵头已白,蜀门西上更青天。”可以看出,嘉陵驿属于水陆兼办驿。
不少唐代诗人初仕阶段都曾担任县级职官,主持驿传,并留诗以纪。“云别青山马踏尘,负才难觅作闲人。莫言馆驿无公事,诗酒能消一半春。”(赵嘏《赠馆驿刘巡官》)诗中看来,驿中生活十分清闲,甚至可谓百无聊赖。但这只是对于驿长而言,下层驿使的工作与生活却是另一番景象。驿使的职责主要有三:一是迎接使客;二是管理驿厅,安顿食宿;三是传送文书。其中最为艰辛的必是舟车劳苦传送文书。蒋吉的《大庚驿有怀》中,“一囊书重百馀斤,邮吏宁知去计贫”,几字道尽驿使工作之艰辛。
“驿骑来千里,天书下九衢。因教罢飞檄,便许到皇都。”(元稹《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传递文书是驿传最重要的任务。有时,驿使也会传递往来信件。“客思愁阴晚,边书驿骑归”(《边愁》)是崔湜客居他乡凭书传讯的无奈;“乡关若有东流信,遣送扬州近驿桥”(《逢归信偶寄》)是李益对亲人的牵挂和对家乡的思念。除此之外,驿使还会递送一些物品,作为边塞战士与家人沟通的桥梁。
唐代驿传随国势变化而兴衰。中晚唐邮驿普遍衰落,许多曾经盛极一时的大驿站都已荒芜。刘禹锡的《杂曲歌辞·宜城歌》“野水绕空城,行尘起孤驿”,直观地反映出中晚唐驿馆衰败的荒凉景象。
驿站为文人迁客等提供食宿,驿传大大便利了文化的传播、发展和繁荣。驿传制度的存在丰富了唐诗的发展,也成为唐朝文化传承千年的重要载体。
篇16: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重组方案是一个使郑百文起死回生、使债权人得到较高比例补偿(与破产还债程序相比)、使众多股东(从主体构成上看大多数是散户股民)不至于血本无归、也使郑百文两千多名职工不至于因公司破产而失业下岗的一个多赢方案。方案包含了一项特别的内容:为引入重组所必需的资金,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应将所持股份的50%零价格划转给出资参与重组的三联集团。方案虽已经为大多数当事人(债权人、公司本身、新投资人等)所同意,却可能因为个别股东的消极态度(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放弃50%的股权)而流产,因此在承诺对于不同意零价格划转股份的股东由郑百文以每股1.84元(流通股)和0.18元(非流通股)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同时,方案的设计者们规定了一个“默示同意”的原则,即对于重组方案没有明示反对的股东,即视为同意将自己的50%的股权让与三联集团,欲以此防止一些消极股东搅了重组的好局。但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如果没有以明示方式表示放弃,很难在法律上认定其处分的意思表示。于是决议的出炉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证券实务界议论纷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判决更是给已经如火如荼的争论推波助澜,引发了另一轮轩然大波。主要围绕“默示同意”的正当性展开的争议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否认“默示同意”的适用,就必须否认多赢的重组方案,而维护重组方案,就必须证明“默示同意”方式的正确。笔者认为应该站到较高的层面,探究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从而发现现行法律规定的阙漏,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资不抵债的意义
从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至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每股净资产为--6.58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近21亿元。因此,郑百文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资不抵债(insolvency)即支付不能,或者说“事实上的破产状态”,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净值为负数。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三:第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第二,公司股东权益为负数,股权已经被虚化;第三,公司债权人的意志将影响公司的命运。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是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重要后果之一。理论上说,公司行为能力的约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前。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相对限制,其所谓的某些民事行为被法律评价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后。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绝对的限制,其结果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或因公司破产或重组失败而终止,或因重组成功而得到恢复。
股东权益为负数、股权虚化,是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现有资产已经不享有任何利益,既不能主张自益权也不享有共益权,而以自益权与共益权为实质内容的股权,则因此而空壳化。关于股权的性质,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或曰一个权利束(abundleofrights),既包含利益请求权这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也包括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派生诉讼提起权等等,主要表现为共益权)。但这两种权利不是并列的,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是其知情权与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产生并行使的基础和前提。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即对公司享有经营利润以及公司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为了保护股东顺利行使这一财产性权利,法律赋予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非财产性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非财产性权利因股权的财产内容而产生,亦以实现财产权利为依归。因此,当股东将股权作为一项财产转让之后,其非财产性质的权利亦与之一起转移;换言之,股东财产权利的丧失决定了其非财产权利的终止。资不抵债意味着所有股东集体性地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的虚化,因为此时公司既无利润可供分配,若清算也不会有任何可归属于股东的剩余资产。财产权利的虚化决定了以其为基础和前提、并与之共命运的非财产权利的虚化,股东的股权于是只剩下一个空壳。
所谓公司债权人的意志将影响公司的命运,是说公司在支付不能的情况下,其能否继续存在下去,主要决定于债权人的选择。在正常状态下,公司得自行决定公司事务,支配公司的财产,根据自己的意志为民事行为。但如前文所述,在资不抵债的时候,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因为公司全部资产的价值小于其须对外承担的债务总额,使得债权人不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债权人对于公司现存的所有资产享有请求权。受债权人请求权的约束,公司须限制自己的行为,不得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公司财产。此时,或是通过和解方式延缓、减让债权,或是开始破产或重组程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债权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债务人公司今后的前途。
二、资不抵债的解决
根据各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债务人支付不能的时候,大致有如下几个解决途径。
第一是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一般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或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和解分为自行和解与强制和解。自行和解是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的自治行为。强制和解是在法院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权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而非与单个债权人的个别解决。其强制性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的延期或减让并不要求各个债权人同意,只要债权额占多数的债权人同意即为通过,经法院认可后对各个债权人均发生约束力。
第二为破产清算,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届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悉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的事实时,得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公司企业破产必然导致职工失业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的消极后果。和解的方式虽可避免破产,但和解成功的几率不高,况且这毕竟是当事人的自治行为,法院干预的范围极其有限,它既不能强迫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也不能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担保物权的行使将使得企业恢复生机的希望十分渺茫。因此,人们希望有一种新的制度,既能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又能积极地避免企业走向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种解决方式就产生了。
资不抵债的第三种解
决途径是重组。重组(reorganization),或称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重组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因此又不同于和解程序。换言之,重组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走向破产,而是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其宗旨是努力挽救濒于死亡的债务人,并使其恢复活力。正因为重组程序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追求的目标是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普遍的重视,成为全球性破产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
郑百文的重组就是为了勒马于破产悬崖而采取的措施。为了分析郑百文重组案的困境,有必要对国外逐渐定型的重组制度作一简单的考察。
三、重组制度的考察
从各国(地区)有关重组的法律规定看,对债务人公司实施重组的原因有二:一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此与破产原因相同;二是有不能支付之虞,此则较破产原因为宽,其根据是,欲避免企业破产,提前预防比发病以后的治疗更积极、更容易。适用重组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债务人企业有复兴的可能。重组程序的启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重组申请均被规定为重组程序开始的唯一依据,非有申请,法院不得裁定对债务人开始重组程序。提出重组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法院在接到重组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重组申请进行审查,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重组程序自法院对重组案件受理公告之日起生效,重组程序开始即对债务人及债权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债务人公司业务的经营及管理处分权移属于法院指定的重组人(财产管理人),由重组监督人监督交接,并申报法院。亦即如前文所述,重组期间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了绝对的约束。对债权人(含担保债权人)而言,重组程序开始的最大效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请求债务人对其清偿或取得财产担保,否则,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重组期间不得请求清偿,是债权人为拯救债务人公司而做出的忍让,但从长远利益看,债权人的暂时忍让并非只对债务人有利,重组成功将有益于所有相关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自己,这也是重组程序之魅力所在。重组程序在程序上的效力是,重组期间其他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法律程序均应中止。
重组程序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重组人,一个是关系人会议。重组人又称财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重组期间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行使诉权以及重组计划的拟定与执行。关系人会议是债权人与股东组成的行使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在法律地位上与和解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基本相同,但其自治程度较小,因为重组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法院为代表的公权力干预较强。
重组程序主要包括:首先,由重组人负责制定出重组计划。重组计划的内容包括:1、权利的调整,即债权的减让与股权的削减。这是重组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债权人为挽救濒于死亡的企业既已做出牺牲,权利已经虚化或有虚化之虞的公司股东削减股权当然义不容辞。2、确定重组措施,包括企业的转让或合并和资金的筹措。资金筹措的方法之一是调整资本结构。3、规定重组计划的执行及执行人。其次,重组计划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关系人会议的表决以分组方式进行,债权人因其是否具有优先权或担保权而分为若干组,股东另为一组。公司重组的目的与公司破产不同,破产程序中股东因为股权价值为负数,所以无权对破产程序表达意见,而公司重组则兼顾股东的利益,股东就重组计划享有表决权。但应该指出,各国(地区)关于重组的立法均对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即在重组原因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正如上文所述,既然此时重组原因与破产原因相同,则股东对于公司已无任何利益请求权,依附于利益请求权的表决权亦不得行使,其股东权利已经空壳化。第三,法院对重组计划予以认可。法院的认可包括对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组计划的认可,以及对关系人会议未通过的重组计划的强制许可。法院对重组计划的许可充分显示出在重组程序中公权力的深度干预。关系人会议即使通过了重组计划,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在其被法院认可之后,方才具备对各方当事人的拘束力。而即使关系人会议未通过重组计划,但只要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也可以强制许可之,赋予其法律效力。
由上文对重组法律制度的简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重组区别于其他针对病态企业的制度的几个重要特点。其一,重组制度的目的是挽救濒于破产的债务人企业,其根本宗旨是维护秩序,保障安定,避免因公司企业解体造成激烈的社会动荡。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化、规模化和社会化的程度甚高的背景下,一家公司的解体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灾难;企业破产还使大量工人、职员失业,给社会造成沉重的就业负担。而和解程序着眼于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不仅成功几率不高,和解清偿债务也常常不能避免企业最终的解体。因此替代简单纯粹的还债程序的重组制度以其全新的理念、务实的功能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青睐。其二,当事人的私权受到限制,自治程度低。重组程序不仅要求债权人减让债务,其重要的特点是要求股东在必要时削减股权。重组程序对私权的限制,不过是现代民法约束个人财产权利的浪潮中的一朵浪花而已。现代民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不像近代时期那样绝对了,按照现代民法思想,个人的财产权具有社会性,因此要求权利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也是现代民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合同自由原则越来越多地受到合同正义要求的限制,其宗旨亦在于避免私权绝对化,在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利益的衡量中为前者加权。重组程序为现代民法模式做了生动的注脚和鲜明的诠释。其三,以法院为代表的公权力的介入程度高。对私权的限制必然意味着公权力的扩张。重组程序涉及众多利益群体,而欲实现其所追求的宗旨亦殊为不易,因此,公权力的深度介入实属必然。重组程序的公权力的强力干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等法律制度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应属异曲同工。
四、从郑百文重组案的困境看我国重组制度立法的迫切性
与上文所述的重组内容相对照,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在实体方面的设计是到位的。通过债权人减让债务、股东削减股权、引入大量资金、改变股权结构等方式,可以使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的郑百文起死回生,并实现证监会所要求的届
期盈利的目标。方案的败笔在它的程序上,几乎使一个美丽的婴儿胎死腹中。这就是将重组方案交给股东大会表决,并要求股东就削减50%股权并将其让与投入资金参与重组的三联集团做出意思表示。由上文分析可知,郑百文股东的权利既已虚化,其即无权就重组计划以表决的方式表示异议;其股权的削减是重组程序中的应有之义,在公司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已经无需股东本人的同意。但可以想见,方案的设计者亦是出于无奈,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重组程序法律制度可资依据。为此,郑州中院在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的、已经债权人和新投资人同意的重组方案的决议有效,并认定对于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的决议有效,应该说是与郑百文资不抵债的重组原因相吻合的,并未对其资产净值已为负数的股东“权益”造成任何伤害。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整顿”;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3条亦规定“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七、第八项规定了简单重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初步搭建起了企业重组的规范构架,并在目前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过程中被当作整顿企业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规范与一个科学的、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且能够普遍适用并具操作性的重组程序法律制度相比,尚存在相当大的距离。首先,上述有关企业整顿的法律法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停产整顿,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只能参照施行;其次,企业整顿程序的启动只能通过债务人公司自行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不能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组;第三,行政权力在企业整顿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权也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对于重组程序的介入应属当然。但是,由“主管部门”主持自己的原下属企业整顿,很难保证其公正性;特别是,债权人的债权、股东的股权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毕竟是一种私权,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公权力对之加以限制或干预应有正当理由,并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内容。例如,国外的立法均规定,在重组计划未获得关系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根据法定要求审查重组计划,必要时应对计划进行修正,以补偿其利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当事人,此后方可强制许可重组计划、赋予其法律效力。第四,企业整顿在强调维护安定、保障职工权益的时候,未注意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未强调在资不抵债导致的企业重组程序中,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处于优先地位(表现在对重组计划的表决权和补偿请求权)、股东处于劣势地位(表现在对重组计划没有表决权)。
正是因为立法的滞后,郑百文重组方案的设计者们遇到了程序上的困境,他们既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赋予重组方案以法律效力,更不能不经股东本人的同意而将其已经空壳化的股份直接处分。“默示同意”方式就是在这样的尴尬中产生的。因此,郑州中院行使司法权力对郑百文重组进行干预,决不能理解为在一般意义上认定“默示同意”可以作为处分行为的意思表示;郑州中院的判决确认的是,因资不抵债而进行重组时股东的意思不能阻止重组方案生效。判决在实体上符合为各国有关重组立法所公认的规范,在程序上亦顺应当今世界以法院所代表的公权力对重组程序进行干预的一般趋势,对于郑百文的重组进程作了积极的推动,是在相关立法阙如的情况下,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有益尝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病态企业的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而社会难以承受大规模企业破产的冲击。以重组程序拯救企业,安定社会,调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个明智选择。因此,有关立法应尽快出台,以避免再次出现郑百文重组的尴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勇健)
来源:中国证券报.07.24
篇17:《从〈全唐诗〉看唐代驿传制度》的阅读答案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作为一种命令上传下达机制,传递文书是唐王朝驿传机制诸多任务的重中之重。
B.唐代较为完整的文书驿传网的形成与疆域的广大及加强疆域控制的需求相关。
C.许多唐朝诗人曾经主持过驿传,虽然官阶不高,但其工作清闲,可诗酒怡情。
D.随着唐代驿传的衰落,中晚唐的国势也日渐衰落,在《宜城歌》中就有反映。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文章先后介绍了唐朝驿传机构的特点、驿使的职责和驿传制度的衰落,条理清晰。
B.文章引唐诗作品为证,阐释了唐朝驿传制度与馆驿诗相互促进的关系,论证充分。
C.文章分析了唐朝驿传机构的繁盛与衰落,印证了驿传的发展与国势盛衰息息相关。
D.从唐诗中可窥见唐朝驿传制度发展状况,这折射出文学具有反映社会风貌的功用。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或推断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驿传制度到了唐代变得更加完善和严密,可见唐朝国家政治、交通有了很大的发展。
B.唐代驿馆数量众多,分布极广,种类齐全,既巩固了统治,也丰富了唐诗的内容。
C.驿传发挥的传递文书、往来信件,递送物品的功能,体现了统治者建立驿站的初衷。
D.唐诗“日旰山西逢驿使,殷勤南北送征衣”所写内容应属唐代驿使的职责范围。
答
1.D【解析】因果倒置,是驿传随国势的衰落而衰落。
2.B【解析】“相互”错,馆驿诗对驿传制度没有促进作用。
3.C【解析】统治者建立驿站的初衷是为政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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