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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经济适用房制度社会政策论文

时间:2022-11-21 09:46:24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议经济适用房制度社会政策论文,本文共18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小议经济适用房制度社会政策论文

篇1:小议经济适用房制度社会政策论文

小议经济适用房制度社会政策论文

住房问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城镇人口增长、收入差距的拉大,住房问题势必越来越严重。如何完善住房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住房,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政府提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它是我国早期安居工程、统建解困房政策的延续,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由于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导论 住房政策

住房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国民住房问题所制定的政策,是政府社会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或者一个分支,它是围绕着国民的住房问题而展开的。住房政策在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在所有的人类需求中,住房是其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他不单单提供一个有所遮蔽的场所,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提供和“家”相连在一起的安全感。第二,住房应该是一个福利领域,如果没有政府的社会政策介入,就难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第三,人们在住房方面的需求和对住房定义的需求都很复杂。第四,住房与健康等其他多项福利议题密切相关。如一些西方国家的住房政策与其他改善环境的政策一道,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健康。促进了预期寿命的提高。

然而迄今为止,世界各国住房困难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一方面,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住房供应短缺的现象;另一方面,即使在住房供应总量并不短缺的国家和地区,也有许多人居住在潮湿寒冷、通风不好或取暖设施不好的住房里。因此,我国政府在不断致力于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经济适用房制度方面。

二、经济适用房制度概述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其次,成本结构不同;第三,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第四,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最后,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三、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对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作用,但现实中,经济适用住房的运作存在着若干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超标准”,房价水平仍令中低收入者难以承受

经济适用住房原本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的既经济又适用的商品住房,然而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加之受利益的驱动,开发商在户型设计上有意增大经济适用房的居住面积,结果出现了大面积和豪华型经济适用住房,这种做法提高了房屋的总价,使真正的中低收人家庭难以承受。20xx年5月建设部等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强调经济适用房户型不能超过80平米,但在实际售卖过程中,经济适用房户型大多定在100一120平米左右,而且也常会出现180平方米甚至230平方米的“豪宅”。一份在20xx年l一6月期间所进行的调查揭示,在被调查的'对象中,40个重点城市上市预售的套均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有15个城市套均建筑面积高于120平方米。此问题使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效应大打折扣。

(二)收入标准无法准确评估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千差万别,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审核的标准各异。xx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因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有的把中低收人理解为包括70%的城市中的中低收人家庭,有的则理解为涵盖30%的城市中等偏下加低收人家庭。20xx年以后,各地政府都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标群体定位在中等偏下的30%家庭。由于目前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条件还不健全,要调查清楚一个人的家庭年收人并非容易的事。这使许多高收人的家庭或具有隐性收人的家庭也进人申请者的行列,从而使真正的中低收人家庭遭受排挤。

(三)政府监督管理难以有效实施

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以政府让利为前提的,而政府让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购房能力较低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能够让真正的中低收入者受益,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法规。但是,由于监管操作的实际困难,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对于那些现在符合享受保障条件的居民,随着社会各种条件的改善以及个人的努力,当生活水平提高以后,这个家庭原来所享受的福利就应该终止。他所享受的“福利名额”就应提供给那些新的需要社会保障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员收入状况改善以后,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体系内的住房待遇如何处理,以及他的收入何时达到可承受市场商品房价格水平等等问题都是很难操作和监控的。

即使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认真审核,也很难做到准确无误,因为在现有制度下可以审核的只是当事人的显性收入,而对其显性收入之外的经济来源根本无从查起。更何况,不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商为了尽快销售,也乐于替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或对购房者资格不愿意认真详查。

总之,对于政府来说,如果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益对象,政策的监管成本过高,因为监管将贯穿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开发建设、销售乃至消费的各个环节。反之,如果由于监管成本过高而疏于监管,则不能保证真正的中低收入者得到政府补贴的实惠,无法实现政策的初始目标。

(四)经济适用房社区的郊区化和贫困化

由于价格的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选在城市边缘进行开发建设,其综合区位不如一般的商品房好,交通和社区设施配套也不太健全。而且,许多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属于城建拆迁户,经济条件也不太好。这样,当许多低收人者集中在一个经济适用房社区,就有可能使这些社区最终变成“穷人的社区”,并滋生许多社会问题。

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比普通商品房是便宜不少,但是住在里面,出行成本太高,对总的生活成本而言可能并不经济。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最多体现在住房内部空间满足了居住要求,但是绝大部分“经济适用房”区位偏远,住民基本都是迁移来的,很多人需要重新寻找谋生手段。如果关系到子女上学,这些还没有全配套设施的经济适用房就显得更加不“适用”了。因此现在大部分的经济适用房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和“适用”。

此外,政府投入有限,补贴方式不合理,分配制度不完善等等,也是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弊端。

四.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建议

由于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其理论支撑和实际操作都不成熟,各地在具体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因此必须及时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更有效的发挥它的价值。

总的来说:加快经济适用房各方面立法进程,加强政府内部监管现在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法规不全面、不完善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的修订和完善;对过去分散在其他行业法规中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法规,则需要通过梳理,相对集中归并,修订成经济适用房专门法规。

要在政府官员内部建立合理的监督体系,加强舆论监督,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制度透明化、民主化。制定相关法规,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建设方法、购买和租赁条件、建筑标准、政策优惠等做出规定。从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施工、销售、物业管理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公开招标、严格审核,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应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将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等多个部门中与住房保障有关的管理事务均交给该机构,由其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进行仔细的审查与核定,保证福利性住房真正到达中低收入者手中,同时也要对福利性住房的转手上市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取得福利性住房。应该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纳入考核标准。但是单单一个建设规模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最终

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经济最大化,因此还应该综合考虑。

经济适用房的地段、价格、交通费用、入住群体性质等多重因素。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合理区位与比例

目前我国城市“经济适用房”绝大部分都是建设在城市的偏远部位,因而不能算是真正的“适用”房。为了保证其适用性,就应该在城市的各个“居住区块”都要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根据城市规模不同确定“居住区块”的面积,在每个“居住区块”内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比例,。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目的首先是解决城市里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城市这类人群数量庞大的客观事实,我们只能建设相对更多的低标准的经济适用房。根据所建楼房的层高不同,确定住房的建筑面积,确保入住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一、二、三居室的住房面积分别控制在45~55m2、60~70m2、75~85m2,三种面积套型比例要根据不同城市居民生活习惯与不同人口家庭的比例来确定。一居室住房入住对象是两口之家,两居室住房入住对象是两代三、四口之家,三居室住房入住对象是三代四、五口之家。

三、严格控制入住条件与定期申报、检查制度

经济适用房各方面政策都相当优惠,因此很多无房市民即使是高收入者也可能申请入住,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廉租房”都将是供不应求的,因此制定严格的入住条件尤为重要。各个城市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消费水平各有不同,所以申请要求入住的条件也必然有差异,这需要各个城市具体确定。这里可以确定几个基本原则:“低收入者优于高收入者,家庭优于个人,人口多的家庭优于人口少的家庭,困难家庭优于无负担家庭。”对于城市需要的高级人才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开始进入社会时,可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还没有购买住房的条件,政府可以针对此类人群出台相应的政策,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由于入住家庭人口生老病死原因存在着人口变化,因此需要更换不同标准的住房,这就需要住户主动申请,同时也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以半年为期限,及时做好住房调整工作。

五、结语

尽管经济适用房分配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百姓住房状况决定了经济适用政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不仅关涉百姓福祉,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国家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人民大众,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尽管实施结果不尽人意,但是通过完善和健全经济适用房政策,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端正购房者的购房心理和态度,低收入群体一定能够买到自己满意又不超过购买力的、真正经济而且适用的经济适用房。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理想一定能够实现。

篇2:重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重庆经济适用房交易提醒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篇3: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相关解读

《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即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使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

为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牟利,《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此外,《办法》首次明确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能够住上一套宽敞明亮、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是京城低收入者的普遍心愿。近年来,百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却不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今天上午,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学院邢亚平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刚刚出台并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从购房对象、户型标准、出售价格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尽最大可能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上经济适用房。”

供应对象: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当地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标准的困难家庭,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人提出购房申请后,要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要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必须在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后,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解读:“这是新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它对经济适用房从交易到售后管理的整个链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邢亚平副教授认为,这些规定提高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准入门槛,这就会将那些炒房者挡在门槛外,确保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开始实行经济适用房实名购买和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和可购买经济适用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才能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价格限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经济适用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不得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解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从19开始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的利润不能超过3%。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邢亚平副教授认为,新办法将不能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明确下来,就是要保证国家给予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的优惠政策能够真正地由中低收入家庭得到。

面积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解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告诉记者,针对许多开发商建大户型经济适用房,20北京曾出台了规定,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大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太高,中低收入者负担不起,失去了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功效。这次以法规的形式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可以切实发挥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作用,并可为城市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房源。规定建设标准也是规范建筑市场,防止开发商对经济适用房的粗制滥造。

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贷款优先

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规定,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发放。

解读: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就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就非常需要政府在购房的金融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与其他住房贷款相比,经济适用房的公积金贷款要适当优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认为,过去对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贷款问题并不是很明确,这次能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对规范市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能起到有效作用。

住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也算经济适用房

规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解读: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经济适用房管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据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介绍,年国家取消了住房的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有些单位采用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形式,但这块市场一直不很规范。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杜绝了利用集资合建房牟取暴利的现象。

篇4: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篇5: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管理。

篇6: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自从有了经济适用房的出现,大批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这就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如果说申请人申请到了购房资格,而以后想转卖通过国家的政策是否是允许的?下面大学网就为大家解开这些谜团。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寻找中介信息登记

买卖双方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为他们牵线搭桥,买卖双方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在这个环节中,买卖双方面临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选择一家真正的放心中介,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房款的顺利交接。

选择好的经纪公司有以下几点:规模大、有营业许可证、有资质证书、声誉较好。

二、入市资格审批

卖方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上市批准通知书”,办理上市审批手续。

如果是已购公房,其上市需盖三种章。

第一枚章是在出售调查表上盖的章,主要由单位证明土地使用性质,以便证明房屋所在地皮是出让性质还是无偿划拨。

第二枚章是在上市征询意见表上盖的章,后来北京市颁布了补充规定及说明,如果已购公房房主与原产权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无需原单位同意盖章。

第三枚章是在上市申请确认表上盖的章,由各区房地部门在买卖签约前审批。主要是从表格中审核是否属于规定中禁止上市的几种房。

三、以下产权性质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1、中央直属机关的公房;

2、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的;

3、使用权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的;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8、所有权有纠纷的;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10、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11、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12、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篇7: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问题论文

摘要: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对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所做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政策。

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存在很多的问题,物业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的要求,给出相关的对策。

篇8: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问题论文

一、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特点

1.经济适用房的双重性决定了其物业管理的双重性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在市场的运作下建设的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一种保障性的住房。

在建设以及销售的过程中都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

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主要适用人群,中低收入阶层因为没有相关的经济承受能力,所以才需要依靠政府的帮助实现适当的住房的目标,在居住的过程中,物业管理的过程是因为其业主的特殊的性质,所以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的标准进行,必须在这个过程中有政府的干预和管理来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质的完整贯彻。

这就是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质。

2.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技术标准决定了其物业管理的要求

经济适用房在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住房的很多无关的方面并没有考虑,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于住房的使用效果,也就是住房的适用性问题。

在建设过程中建筑的标准与普通的建筑是相同的。

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住房管理的服务也是需要一定的要求的,也要与普通的住宅的服务规范和内容相一致。

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价格机制不合理的问题

从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来看,政府在考虑到了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主要是那些中低收入的家庭,这在实际上对那些中低收入的人群来说确实起到了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的问题。

所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低于商品住房,这就使得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就会大幅度减少,很多企业在微利的环境中生存,使得企业生存变得很艰难。

2.物业部门缺乏市场竞争的有效机制

目前,就大部分的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来讲,都是政府房管部门的下属企业通过改制的国家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

由政府支撑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服务上很多都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在服务质量上得不到相应提升,只是存在很简单的物业管理工作,还有很多的.大型企业单位在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过程中,受到自己开发自己管理的陈旧观念的影响,通常是不愿意将其开发的项目推向社会或者是推到市场上进行物业管理的,这就导致了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不能够像商品住宅区一样通过公开的招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市场不能建立就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水平的低下。

3.服务没有针对性

经济适用房中居住的人群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物业的管理模式上要不同于一般的住宅小区的模式,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要针对其业主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才能更好地针对业主的要求服好务。

但是,现在很多单位在服务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将物业企业的本身经济利益作为物业服务的根本所在,脱离了业主的实际需求,盲目推出了一些投入相对比较小但是产出比较高的有偿性质的服务,这些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应该根据广大的业主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解决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问题的措施

1.建立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的价格并不能简单地依靠市场的竞争机制来进行决定的,但是这个市场必须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相关措施下引进一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这样的机制的建立不仅仅能够在市场中进一步完善供需的平衡机制,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在资金上能够得到保证。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是有其特殊性所在的,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进行物业服务的时候,将很多的捆绑式的收费项目作为单项分割开来,这样就能够在维系一般的企业运作和管理的条件下,提供更为人性化和简单化的服务。

2.引入必要的市场招标机制

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服务之前应该引入以招标为主要方式的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招标投标不仅能够打破传统的经济适用房的小区物业服务垄断的现象,还能够实现物业管理行业的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力,也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3.政府应该出台一定的税收政策进行鼓励

作为有一定的社会保证机制的商品住宅区,政府应该给予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税收的优惠方面,首先,要在政策上支持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一些税收项目,政府可以实行降低税率或者减免一些税收的政策。

同时,享受优惠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在政策的引导下开展那些适合经济适用房的业主需求的服务,严格保证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部的服务质量。

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经济适用房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的满意程度以及具体工作的开展进行一定的调研和评价。

参考文献:

[1]张宏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经验谈[J].住宅产业,.(Z1)

[2]刘音,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问题简析[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5

[3]曾翔玉,常州市蓝天花园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探索[J].中国物业管理,8

[4]李佳,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物业管理,2006.11

[5]邓国雄,浅析廉租房的物业管理[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1

[6]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新模式[J].中国物业管理,2011.2

篇9:社会政策的论文

回顾自1978年至今30年间中国社会政策的演变和发展,我们可以欣喜地说,由于广大社会政策研究者和实践者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社会政策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也许这一领域的成就不能与经济成就相比,但它的变化无疑是历史性的,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一种引致和谐的社会政策正在中国形成。笔者试图从结构、主题、功能、品格和地位等方面,描绘它的主要特征。

社会政策的结构:从实践性社会政策与

学科性社会政策的失衡走向协调

这里所说的结构,首先是指社会政策的构成。当我们要考察中国的社会政策并研究它的结构时,确定我们的视野范围是首要的。正像中国自古以来并没有“社会”一词,但却形成了世界上最大、最复杂的社会,而且在很多时候还治理得很好一样;中国作为学科的社会政策也起步较晚并且一度发展不顺利,但是实践性社会政策却一直存在,并且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都看到,例如,中国每年都能安排新增的1000多万人就业,其规模相当于有些发达国家的总人口,而失业问题就是在那些拥有完善的就业政策的发达国家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中国每年都有1.5亿人在流动就业,人口迁移规模既在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又长期保持了基本稳定。诸如此类的.现象很多,从社会政策的角度讲,很多问题是在学科性社会政策还没有做出反应的情况下就基本获得解决的。很多时候实践性社会政策走在了学科性社会政策的前头。我们且不忙评论这种现象,先要承认这个事实。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由迫切的现实问题直接引发的社会政策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尤其是那些主要依靠行政和财政手段的社会政策,例如计划生育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扶贫政策等。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在回顾社会政策的发展过程时,我们的视野不能局限于学科性社会政策,应涵盖实践性社会政策与学科性社会政策两个方面;另外,要特别重视实践性社会政策与学科性社会政策二者的关系。

一个好的社会政策结构体系,应该是科学、公开、开放的体系。如何能够形成这样的结构体系呢?基础就在于实践性社会政策与学科性社会政策的均衡和结合。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历程,是实践性社会政策与学科性社会政策从不均衡走向均衡、从分离走向结合的过程。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社会政策出台比较频繁的时期,数量空前之多,范围空前之广。另外,在政府的重要文献如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社会政策的内容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情势下,社会政策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加。为了回应实践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成立了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此后,社会政策教学与研究机构在世纪之交以“井喷式”发展,短短几年时间,大学设立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系或专业就达211家,教学和研究人员3000多人,在校本科和研究生4万人左右,分别超过已经恢复和重建30年的社会学学科的2倍以上。如果加上政府相关部门的社会政策研究机构,中国目前已经拥有了世界上最庞大的社会政策研究和教学队伍。

这支学科性社会政策专业队伍虽然很年轻,但它的出现立即改变了中国社会政策的面貌:从政策的形成来说,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专家委员会等咨询机构;重大政策出台之前,一般会组织课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如对医疗体制的改革就有若干研究机构独立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以及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如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估和完善。

我们知道,社会政策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开放性直接相关。公开性、开放性不仅表现在非政府部门参与社会政策的形成过程,还表现在出现了一批民间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调查机构和网站,形成了可以影响政策形成的民意表达渠道和机制;不仅表现在中国社会政策重视参照、借鉴别国的经验,而且更直接地表现在中国加入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比如,中国先后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中国在社会政策方面的这种开放态势是史无前例的。

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政策发展的新阶段,实践性社会政策与学科性社会政策如何均衡、如何发展的问题是新阶段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引致和谐的社会政策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

篇10: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论文

关于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论文

所谓经济适用房的造价控制管理,具体指的是在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当中,相关部门通过对房屋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价格控制,从而达到降低房屋工程开支的目的。经济适用房不仅在质量上对房屋工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房屋工程必须具有很低的价格,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房屋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造价控制管理,提高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效益。

1对房屋工程的地块选址费用进行科学控制(这是地块选址内容)

房屋建筑的地块选址费用是一笔比较巨大的开支,如果能够降低地块选址费用的开支,那么就可以降低房屋工程的费用。首先,在工程土地的选址方面,经济适用房工程一般会选择那些交通比较便利的地区,除此之外,经济适用房工程的选址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符合上述两点要求的基础上,经济适用房的工程地址最好选在那些荒地,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为工程节约大量的拆迁费用,从而降低工程开支。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屋建筑在建造过程中,还应该尽可能地避免选择耕地,这是由于我国耕地十分有限。最后,经济适用房在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尽可能地选择那些与城市供暖、供电、煤气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比较近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减少工程在此方面的开支。

2规范合同管理,科学审计

房屋工程建设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项目,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例如,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等,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定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避免以后会引起分歧,从而给工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合同必须经过法律进行审核,才能生效。除此之外,审计工作也会影响到工程的造价问题,审计可以对对房屋工程的建设开支进行监督,避免工程的不合理开支。

3对前期的花费进行有效管理以及科学控制

3.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倡导的一种社会保障性政策,国家从多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因此,在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建设之前,首先就需要对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以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基础,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设计。例如,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3.2采用招标的方法降低工程服务费(这是招标的'内容)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竞争性,竞争也可以形成一种价格的竞争,在竞争中导致价格的降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进入了空前繁荣的发展阶段,建筑市场也形成了激烈竞争的局面。经济适用房建设者在选择承建单位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这一有利特点,采用招标方法,通过对各个承建单位进行比较,从而选择出能够提供“物美价廉”服务的承建单位,在保证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同时,还能够确保建设费用的低廉性。

4对工程建设费用进行控制

4.1在设计方面进行控制

对于工程建设来说,设计是一个关键环节,直接会影响到经济适用房的后续建设。此外,房屋工程的设计直接与房屋的档次有关,房屋建设档次也会影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这是房屋档次问题)因此,在对房屋进行设计的时候,就需要设计师从整体层面出发,对房屋建筑进行科学规划,从而实现对各种建筑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目的,并最终使房屋建设开支得到减少。除此之外,设计师还需要结合周围环境的特点,借助于周围环境条件为房屋建设进行服务,从而降低房屋建筑开支。

4.2在平面布置方面减少房屋建设开支

在现代小区规划设计当中,城市当中的很多小区都是采用封闭式的建设风格,这种房屋建设模式通常需要建设大量的外墙,而外墙建设也需要花费投入大量开支,如果经济适用房工程在规划过程中能够将这些外墙省略掉,那么就可以为工程建设节约一些费用,从而降低经济适用房的造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省略是一种适当的省略,必须经过科学设计,不能够对房屋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4.3对房屋结构形式以及房屋建设材料进行节省

与其他小区建设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是一种讲求实用性的房屋建设,不需要在建设中采用奢华的建筑材料以及设计构造。基于这种原因,在房屋建筑材料的选取过程中,就需要选择那些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使房屋质量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能够降低建筑材料开支。此外,对于房屋的结构设计来说,房屋的结构设计也要力求简单实用,避免复杂多变,这样就可以省去大量的建筑材料开支以及建设费用。在当前的房屋建筑建造过程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砖和混凝土材料。最后,对于建筑材料的购买来说,采购单位应该对市场进行详细考察,购买一些物美价廉的建筑材料,为工程建设节省开支。

5对基础设施以及物业管理费用进行控制

除了房屋建筑之外,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能够对小区基础设施进行科学规划,也可以降低房屋建筑开支。在健身器材的选择上,施工单位也应该选择那些比较常用的训练设备。此外,小区的整体风格也应该尽量以自然为主,采取淡雅、自然、和谐的设计风格。此外,对于绿化树木的选择来说,施工单位应该购买那些价格比较低廉的树种。最后,小区的照明设备也需要采用那些节能环保的设备,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降低小区基础设备的购买成本。对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来说,如果能实现对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科学管理,也能够为房屋建设节约一定的开支。例如,如果采用一家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使管理标准以及管理费用得到统一,这样可以方便对管理费用进行控制。(这是物业管理)

6对税金以及贷款利息进行科学管理

6.1对税金进行科学管理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也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税务种类,这些税务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基本情况,下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经济适用房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进行分析。第一,政府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二,占用耕地时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费;第三,涉及比较广泛的营业税,这些费用主要包括教育费、对城市建设进行的维护费用等等;最后一种是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我国政府为了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采取了多种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经济适用房,我国政府对其在投资调节税方面进行免税处理,而耕地税也获得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篇11:经济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和政策建议

内容提要:通货膨胀和人民币升值压力是市场对不均衡的调整,要看到调整的必然性和价格调整背后经济体的实际变量的调整。

应当抓住当前的机会,划拨一部分国有股权充实个人账户、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要积极推动资源价格的改革,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财税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关键词:经济金融形势 贸易顺差 社会保障 政策建议

认识中国经济要立足全球化背景。

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了全球的分工和市场体系中,这样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中国经济得益于全球化,中国也可能成为对全球经济增量贡献最大的经济体。

中国的大门实际上很难再关上。

中国的生产、贸易、资本和人员的流动,现在都在全球市场上配置资源。

我们思考问题、制定政策和规划,必须有全球视野。

在全球生产分工和供应链中,中国出口是一个大亮点,同时中国也需要进口大量的原油、有色金属、大豆等农产品和原材料。

认识中国的经济成绩和问题离不开全球市场,分析中国的价格和经济中的问题也要从全球市场分析。

如果我们的电便宜,就会有很多厂商把最费电的工厂建在中国;如果我们的油价低于国际油价的幅度比较大,就会发生香港的卡车到深圳和广州加油的情况,甚至会发生向外私贩成品油的事情。

所以我们的定价政策必须考虑全球经济。

篇12:转型期我国社会体育政策探讨论文

摘要:在转型期,我国的体育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体育利益主体也开始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体育利益群体,但是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仍旧存在主体之一、执行力不强、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就转型期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全民身心健康水平。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体育主体;体育政策

政策执行在整个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只有将政策进行充分执行,才能有效实现政策制定的意义,是达成政策目标的唯一手段。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政策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左右,而其余90%取决于政策的有效执行[1]。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体育事业呈现出多主体、多方向、多层次、多地域的发展态势,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时很难保证体育政策制定的绝对公平,如体育资源的城乡分配不均,公共体育资源建设的滞后,社会体育资源的浪费等,而这又与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阻滞”现象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在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必须积极协调各体育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提高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力,这样才能实现我国体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均衡发展。

篇13:转型期我国社会体育政策探讨论文

1.1社会体育政策的不执行、选择性执行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体育发展的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策由于自身财力有限,或者处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对社会体育政策进行选择性的执行,或者干脆不执行,导致我国当前社会体育政策制定与社会体育政策执行之间存在着明显偏差。其中,造成社会体育政策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割问题,体育市场主体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政府方面的问题。

1.2基层群众对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参与性不强

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原本就是要面向社会大众的,但是在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社会公众常常被排除在外,导致我国的一些社会体育政策不能充分表达基层群众的体育健身、体育利益和体育权利方面的诉求,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参与深度和参与广度[2]。这在我国中西部的一些欠发达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很多农村留守儿童或老年人对社会体育政策不了解,不具备相应的体育意识,更不懂得如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体育权益。

1.3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督

由于我国社会体育的起步较晚,对社会体育建设的投入不稳定、不均衡,所以全国各地往往都是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政策,自行监督政策的执行,这就使得很多地方的体育政策执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主观性,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执行监控机构,甚至没有成立专门的执行监督部门,或者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过于单一,直接导致有些地方的社会体育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篇14:转型期我国社会体育政策探讨论文

2.1扩大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以社会体育政策的科学制定为前提[3]。因此,为了避免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强社会体育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必须扩大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要彻底转变过去政府单方制定、单方执行的落后局面,逐渐走向“社会共治”的多元管理模式。因此,各地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社会体育政策时,尽量将政府部门、体育组织、私人团体、社会公众都纳入到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体系当中,尤其是鼓励第三方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体育企业参与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会体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减少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体育政策的后期执行扫清了很多障碍。

2.2完善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结构

在社会转型期,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体育政策的执行会受到经济、文化、民族、地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完善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结构[4]。对此,各地政府要加快体育管理部门的改革进程,通过利益整合寻求效率和公正的平衡,尽量实现社会体育资源的科学分配、合理分配,进而有效保证各体育主体的权益。尤其是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在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上,需要赋予社会体育组织和社会公众更多的执行权利,引导政府部门之外的体育协会、体育社团等组织和个人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体育自制”,增强他们执行社会体育政策的自主性、自觉性,不断丰富和优化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结构,这往往会比政府部门对社会体育政策的强制执行要有效的多。

2.3完善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利益平衡机制

要想实现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就必须协调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利益平衡机制,使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能够代表大部分体育主体的利益[5]。首先,社会体育政策执行要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虽然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但是并不代表可以对地方和个人体育利益的随意忽视,所以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约束机制。其次,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要积极向弱势群体倾斜,积极实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体育利益的均衡,这样才能实现各群众利益之间的相对均衡。再次,我国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要积极向贫困落后区域倾斜,虽然目前很多区域之间的差距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但是只有社会体育政策对落后一方适当倾斜,才能实现相对均衡。

2.4建立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监督评估机制

我国很多地方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不力,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没有将工作重点放在社会体育事业的建设上。由于我国一些基层政府的财力相对有限,所以习惯于将经济指标的提升放在执政首要位置,对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相对忽视。因此,要想实现社会体育政策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与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相关的基督评价机制,形成对各级政府执行体育政策的有效促进。一方面,在加强政策执行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要积极构建外部监督体系,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如主管部门、各级人大、政协、政策执行客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都可以纳入到监督主体中来,形成一个立体化、多元化的监督网络。另一方面,要对社会体育政策的监督制度进行持续完善,如各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权利行使方式、监督程序等。此外,还应当对社会体育政策执行评估的具体标准进行细化,明确监督评估的具体细则,这不仅可以为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评估提供依据,也是个政策执行主体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重要参考依据。结语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我国当前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力,就必须更好地理顺转型期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体育政策制定主体单一、执行主体单一、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要进一步提升社会体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协调好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高效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红建.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环境因素及其优化路径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54-60.

[2]浦义俊,吴贻刚,郑学增.澳大利亚体育政策转型对我国体育发展的启示[J].体育科学研究,2014(01):17-21.

[3]殷勤.现代化进程中上海建设体育强市的困境与策略[J].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06):27-30.

[4]刘玉.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中体育非营利组织参与困境与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09):17-25.

篇15: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社会论文

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社会论文

一、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措施

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企业应结合现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管理手段采取相应措施,使得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工作的现状得以改善。首先,先进的理念可以指导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必须树立科学的、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摒弃不正确的理念。确立有前瞻性的、全面的、动态的成本管理意识。切实做好各项预防措施,积极采取有效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控制措施,从思想上重视对于成本管理出现问题的`预防。切实做好将成本管理理念全面贯彻整个工程施工过程,采取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指导工作,对成本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注重工程施工过程中隐性成本的控制。其次,废除不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参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项先进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企业的各项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的制度可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进行成本管理的重要工作。

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的管理理念,与企业的管理制度相结合,将管理制度切实贯彻实施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重视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做好成本管理的监督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成本核算工作的监督。

对于工作懈怠、出现问题的员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引起更大的问题。合理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体制,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加强企业内部部门竞争的同时,也需要适当的运用竞争的理念加强项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的竞争。在项目施工前,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充分运用竞争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再次,不断提升成本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的工作人员是进行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动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增强项目人员的责任感,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后,加强对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控制。

工程所用材料的成本控制是整个成本控制工作的关键。企业应对工程所需材料进行预算,制作详细的工程材料使用清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清单所列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预防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任意破坏与浪费。对于超出清单所列的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申报。不断加强对职工成本管理意识理念的培养,加强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的培训,加强员工成本控制的责任心;与市场经济条件相结合,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管理理念,革新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严格的奖惩体制与监管体制;控制工程使用材料的成本。这些都是企业成本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结语

加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成本控制是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建筑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关键。针对企业经济成本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正确合理的措施,才能保障成本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得企业能够快速发展。

篇16: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哲学论文

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哲学论文

一、启示之一:凡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经济垢病

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人为经济灾害钟光荣对经济哲学的研究,是从经济现实问题入手的。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他就系统地研究了改造传统农业问题。后来,他又扩展到了对资本原始积累,人为经济灾害,农民增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城市商圈,地方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在这些方面的研究中,他始终强调的是:凡是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经济垢病,一定都是人为的经济灾害。并且,都是经济制度缺失和经济权力滥用的结果;对于这些人为经济灾害,任何推向客观的理由,都只能是借口。为了充分证明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他在十多年前发表的《经济灾害论》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某湖区县年年兴修水利,但年年水害有增无减,使得当地农民苦不堪言。于是,这里就流传着一首民谣:“县里书记换得多,一个书记开条河;县里书记走得快,个个留下是灾害”。显然,他真实地看到了那个时代的人为经济灾害,在农业方面,就是以类似“灾上加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然而,钟光荣在调查研究中又发现,到了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人为经济灾害,不仅发生了形式的变化,而且也产生了种类的增加。其中,最主要的有:一是巨额利润驱动下的现代“圈地运动”(如房地产开发等);二是不计后果地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三是产权制度改革掩盖下的国有资产流失;四是“经济克格勃”的俏然兴起;五是泛滥成灾的假冒伪劣商品;六是商业欺诈行为造成的“黑色恐怖”等等。所以,他在《经济灾害论》中,将其上升到一个体制层面,并进行了理论阐明。他在该文的“扼制人为经济灾害的对策”一节中指出:要真正解决人为经济灾害问题,就必须走经济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道路,应当特别重视“经济发展科学化决策”。他还断言,对于这些人为经济灾害,如果不坚决加以遏制,势必后患无穷。所以,《新华文摘》第11期摘发该文的重要观点后,在各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后来,事实确已证明,他的研究和论证是完全正确的。所以,党和政府在,正式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这就表明,他的以事实为根据的理论预言,确有先见之明。他还进一步推论,现在,经济发展的全球性人口过度增长,环境过度破坏,资源过度消耗,分配过度不公,都会导致自然和社会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这些都是最大的人为经济灾害。为此,他向社会发出警告:人类这种非理性的经济行为,所造成的人为经济灾害,如果不能有效地加以扼制,必将导致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频繁发生,其结局必然是,人类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自我毁灭的命运。

二、启示之二:凡是传统经济理论所引致的问题

归根于认识上,都是价值观念错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为何问题层出不穷,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尖锐呢?钟光荣研究发现:这一切都是源于经济学价值观念的错觉,所引致价值理论的错知,进而导致人们经济实践的错行。因此,他将传统经济学的形形色色价值理论归纳为“三域五论”:一是生产场域的要素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二是交换场域的均衡价值论;三是消费场域的效用价值论和稀缺价值论。对此,他的研究确证:这些价值理论,都是人们自利与偏私的自以为是意见。并且,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狭义的、局部的、环节的、从不同角度自知自识的主观片面事理,而不是自然本体本原的、完备和全面的客观真理。如果硬要说是真理,充其量,也仅仅只能看作一点微不足道的客观真理因素。真正客观全面的价值真理,是自然本体价值论。钟光荣经过几十年潜心研究与探索,发现和确证了这一客观价值事实和规律的创造与存在。对此,他用二百多万字的原创理论著作,对这一价值自然事实和真理,作出了最为充分的论证:

一是价值即效用。但它不是传统价值理论意义上狭义的、仅仅局限于人的消费对象的效用,而是无所不在、无所不有、无所不包的广义自然效用。他指出:价值本无而有,是人类交换劳动对象物时产生的幻相逻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价值不是别的,仅仅只是效用的代名词。没有效用,就没有价值。进一步说,效用是形,价值是影,价值与效用如影随形。就是说,既没有无效用的价值,也没有无价值的效用。离开效用,价值荡然无存。在人类的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不要价值,但绝对不可以不要效用。

二是价值是自然创造的,存在于自然一切事物之中。就是说,自然创造效用即价值,是从无到有的行为和过程,是从没有到实有的结果和目的,是从原有到现有的运动和存在。人和万物一样,也是被自然创造出来的物质效用,即价值之一种。自然并没有、也不可能赋予万物和人类这种被创造者,可以从无到有进行创造的功能。所以,人只能发现、认识、开发、改造和利用现成的、从有到有的自然价值,绝对不可能无中生有地创造任何从来没有过的价值。一切将人类改造价值的行为,说成是创造价值的结果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三是人们用劳动价值获取劳动对象的价值,是劳动效用即劳动价值作用发挥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价值是实体价值;这一过程完成以后,劳动价值就物化在劳动对象价值之中,变成了虚拟价值。况且,人类生活最终所需要的,并不是劳动价值,而是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劳动对象价值。这也就是说,是因为劳动对象有价值,才使人们值得为它们劳动。因此,劳动价值在本质上,是获取劳动对象价值的动力价值和工具价值;是人和人所需要的对象价值之间的桥梁价值和中介价值,并非别的价值。四是对于劳动价值的分配,必须以自然绝对公平与正义法则为第一原则。因为,所有财富与价值都为自然所创造,自然财富与价值人人有份,人人平等,人人同权,人人可用。在所有人的劳动都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由于自然仅仅只是区分劳动能力和努力的差别,这时的劳动获取的劳动对象的价值,应当全得。这种全得,也就是劳动应得;但当生产资料被少数人集中与垄断占有后,这时,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劳动,只能应得,不能全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占有的生产资料,不仅是人人有份的自然资源,而且也是超出人均份额的自然价值。所以,他必须拿出部分超额资源收益价值,返还给丧失生产资料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以确保天赋人权的自然价值平等。五是自然创造的价值即自然资源,其总量是无限的,但可供人类利用的却非常有限。因此,人类面对可利用的有限自然价值,以及面对自已利用自然资源价值的无限性需求,面临着二重选择:一方面是,人类要确保子孙后代持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减少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公正分配,确保自然价值长期利用;另一方面是,人类要满足当下无限贪婪的奢侈需求和欲望,就必然要以加速人口增长、环境破坏、资源消耗、分配不公作为代价。但这样做的后果,必然自取灭亡。正是由于传统经济学各种自以为是的价值理论存在偏颇,所以,钟光荣进一步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才是科学原则和人文精神的完美结合和有机统一。但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总原则以后,就将劳动价值科学的具体原则,交给了商品学和历史学去研究,他自已只着重研究价值的人文精神,即对产业无产阶级的人文关怀。也正是因为马克思深明商品的自然属性,即价值的自然本质,所以,他从来就没有笼统地作出过“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价值是劳动创造的”的论断。他所作出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定论,之所以非常正确,是因为前者指的是价值的形式,即经过劳动改造后的、人为的自然效用价值的形式,而非价值的内容;后者指的是价值的职能,即经过劳动改造后的、人为交换的自然效用价值的现象,而非价值的本质。这就表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意是:劳动本身有价值,劳动可以改造和开发劳动对象的价值,但劳动并不能创造价值。而且,由于劳动对象不能自我表白其价值,所以,劳动对象的价值,只能以人的劳动时间通约,来计算其价值及其价值量。这个事实真相表明: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自身的价值和劳动对象的价值相结合而构成的。因此,他在《资本论》一开头,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生产过程上,人只能跟着自然来做,那就是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①他还说:“劳动不是它所生产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换言之,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②所以,钟光荣认为,后世有的经济学家,将“劳动创造价值”这个主观形而上学的观点,强加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上,是对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论的极大误解。现在,我们必须还其事实真相和本来面目,以正价值的自然真理。正因为传统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劳动价值论真理原意的误解,作出了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而非自然创造的不当判断,并且应用于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所以,其后果必然导致人们长期不尊重自然,不敬畏天地;必然引致人们为了眼前利益而把自然不当数,进而疯狂地伤害自然,即无止境地增加人口,无止境地破坏环境,无止境地消耗资源,无止境地分配不公。从而引起自然以灾害的形式,对人类进行最为严厉的惩罚和报复;引起社会以犯罪和战争等形式,对同类进行最为残酷的掠夺和伤害。然而,面对这些天灾人祸,现在,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却仍然执迷不悟。显然,对价值真理进行正本清源,将人类社会习以为常的种种传统价值观念,统统归结到自然本体价值论之中,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三、启示之三:凡是经济发展的自然与社会冲突

在人性本质上,都是经济道德下滑钟光荣研究认为,经济道德是自然的经济法则,即自然经济规律,也即自然经济规则。对于自然的经济法则、规律和规则,人类跟其他自然事物一样,只能服从和遵守,不能悖逆和违反。这就是说,人类要在自然经济道德律令的规制下,克守本分地生存和发展。但是,由于人类进化出了超越万物的聪明,尤其是优先获得了自然恩赐的智慧,所以,源于自然,高于万物的人类,也就必然要突破自然发出的道德律令,超越万物,非常强势地生存和发展。为了限制人类的这种违背自然法则的行为,自然给予人类以理性,命其自觉遵守自然的道德律令。然而,人类将事物自我保存的强大者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扩展到了无限化和极端化的程度以后,不仅不能自我抑制,而且,还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人类这种悖天逆道的'经济行为,正地应验着“上帝要谁死,必先让谁疯狂”的可怕诅咒。现在,社会人口过度增长,自然环境过度破坏,自然资源过度消耗,财富分配过度不公的经济事实已经证明,人类恰恰忘记和抛弃的,是自然赋予的经济道德理性。因此,在自然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并将大量自然资源转化为堆积如山的商品的今天,使得人们在物欲横流的经济虚荣中,都在努力地追逐着自已永不满足的贪欲和欲望。可是,在获得这种无限享受的同时,也就将自然赋予人的经济道德理性,早已从自已的经济意识形态中驱赶出去了。余下来的,就只有绝对自利与偏私的感性功利主义意识。这种经济道德的严重下滑,在有的地方和有的个人的经济意识中,已经达到谷底,甚至完全丧失。面对这一可怕的严竣情势,钟光荣在他的《经济学本理》这部八十万字的巨著中,苦心孤旨地探寻到了最佳解决办法。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说,是他所建立的“自然实在论的经济理论总模型”。在这一总模型中,他将天、物、人,社会化为政府、富人、穷人三个层级。于是,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要复兴人类的自然道德本性,即人的自然道德理性,就必须象天赋事物道德一样,按其伦理和秩序,从政府永恒垂范、富人永远示范开始,然后达至穷人永久效范。

第二,从实践层面上说,是他所建立的“人口自恰、环境依赖、资源依赖、公正依赖”四个子模型。在这四个子模型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人口自恰,就是人口恰合自然的生态,应当保持生态学确证的合理比例;所谓环境依赖,就是人口对环境要素指数的依赖,应当改善到生存和发展的最佳状态;所谓资源依赖,就是人口数量对资源数量的依赖,应当达到可持续代际利用时间的最大当量;所谓公正依赖,就是对社会化的自然财富与价值分配的依赖,应当始终坚持以自然绝对公平与正义作为第一原则。钟光荣在研究自然价值运动时,还发现和证明了绝对公正的“自然分配律”。他将这一分配律应用于对劳动获取的自然价值,在社会相对公正分配过程中,效法自然法则的根据,就是他在《财富的价值》下卷提出并建立的:“国家及其政府、企业、家庭三位一体的新福利主义‘价阶分配制度’模式”:即设立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生存与发展帐户”,将个人自谋和政府补贴两项收入,分解为可动收入流量支出和不动收入存量储蓄。然后,再将不动收入存量储蓄分作医疗支出和养老支出。这样,就能有效地解决自然财富与价值社会分配越来越不公,穷人生老病死没有经济保障的根本问题。这也就是说,他的这一符合自然科学方法论与自然和谐目的论的自然真理认识论,特别是效法“自然分配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分配原则,实行起来,也就好比唐僧给孙悟空戴上了紧箍咒,只要我们将自然道德律令,转变为社会法律制度,并将这个制度之真“经”,不断地念下去,就会使人类悖逆自然道德理性的、无法无天的经济意识和行为,真正受到自然道德律令的约束。

四、启示之四:凡是有利于人类发展的经济方式

在共同道路上,都是回归经济理性钟光荣研究发现,自然的理性,是自然的创设、确定和演化的精神形式和精神活动;人类的理性,是自然造化和进化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和思维活动。这种效法自然的理性,西方哲学称之为“逻各斯”。然而,由于自然本身就是经济的,所以,事实上,人类的经济理性,就是经济概念、经济判断和经济推理。因此,自然经济理性,才是自然一切经济事物的总根源与总集成。它产生了自然经济之爱;自然经济之爱,又产生了自然经济的道德。而自然经济道德,又是自然经济理性产生的。所以,自然经济理性不仅以创造万事万物来体现自已的博爱,而且,以事物交互的经济利益来体现其真爱。

篇17: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的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的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尽管我国对经济管理干部教育工作的落实大力支持,但综合今天经济管理干部教育情况来看,体制不合理、政策不配套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无一不说明经济管理干部教育效果不佳。究其根本,主要是缺少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对教育工作达不到有效约束,才使得诸多问题出现,导致教育效果不佳[1]。所以,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

所谓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是指反映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特点和规律、体现新时期对经济管理干部的整体要求,由干部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制定的全体干部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与实施可以约束干部教育工作,使干部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实施,提高经济管理干部的整体水平。

(一)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内容

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干部定期培训的有效实施,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种行为。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管理干部需要充实自己、强化自己,及时且准确的了解各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干定期培训的开展就是为经济管理干部提供充实自我的机会。为了保证定期培训的有效落实,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对培训时间、培训目的、培训周期、培训内容等方面予以说明,同时规范各类型的岗位培训,使干部定期培训有效开展。

2.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等。切实有效的落实教学管理相关制度,能够保证经济管理干部教学计划有序展开,规范、合理的培训经济管理干部,使管理干部整体水平提高。

3.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的实施,是将经济管理干部切实利益与其接受培训程度联系在一起,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相反的予以惩戒。奖惩制度是约束经济管理干部在培训中的行为举止的有效手段。奖惩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说明不同表现所对应的奖赏或惩罚措施。

(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经济管理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高素质、高品质的企业家能够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改变人们的素质、影响人们的意志,使人们素质、道德、品行不断提高,推动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然,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制定健全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正常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有效落实,使经济管理干部不断接受新科学、新技能、新知识,改善自身知识结构、工作技能等方面,从建设优秀的干部队伍,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2.提高培训活动的吸引力。经济管理干部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对于其自身未来的发展很有帮助。但一些经济管理干部培训活动趋于形式化,培训内容不利于干部自身能力的提升,并且培训活动的开展还会占用经济管理干部很多时间,这使得经济管理干部对其产生厌烦感。而切实有效的实施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则可以有效约束经济管理干部培训活动,保证内容满足干部需求、培训时间安排合理,如此可以提高培训活动的吸引力,使经济管理干部积极参与培训活动[2]。

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的对策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确定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呢?笔者建议强化以下几点:

(一)建立权威的、严肃的制度

为了保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相关人员一定要结合经济管理干部教育实际情况及经济建设中干部的表现,依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完善的教学制度、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在推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的过程中,一定要颁布相关公告,要求任何单位或干部本人必须遵守制度,贯彻执行制度。另外,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管理干部培训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保证制度的严肃性,使其在经济管理干部教育中长期有效,规范干部培训活动,避免干部培训趋于形式化[3]。

(二)高度重视制度的落实

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持续实施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保障。所以各级领导应当端正态度,大力支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实施。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强化各级领导的培训意识,即通过了解培训内容、培训制度的作用、培训的重要性等,促使各级领导形成培训意识,并通过实际行动来支持培训工作,如将培训工作与干部工作绩效挂钩等,如此可以有效的约束经济管理干部,使干部参与到培训工作当中。其次,各级领导应当组建培训机构,要求相关人员构建培训机制,与培训制度相协调,使经济管理干部培训活动有效开展[4]。

三、结束语

在当前我国经济管理干部教育现状不佳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及经济管理干部实际需求,制定健全的、完善的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科学、合理的开展培训活动,使干部吸收新知识、新技能、新科学,不断提升自身整体水平,组建优秀的干部队伍,在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洪守义.团干部培训工作现状调查与分析[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12-14.

[2]王静.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规范制度建设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3):46-48.

[3]石树林.探索党校教学新路径提升干部培训新水平[J].领导科学论坛,(10):33-34.

[4]强璐.关于铁路干部培训工作的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37(6):116-117.

篇18:经济增长和社会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创新

经济增长和社会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创新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十一五”规划提出未来五年每年增长7.5%的目标表示乐观。

林毅夫说,“十一五”规划里提到2010年人均收入要提高一倍,每年经济增长达到7.5%的速度,从过去五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未来的五年实现此目标并不是太难的任务,重要的是不仅要达到增长目标,还要同时解决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以及增长方式转变等问题。 那么宏观经济增长的着力点在哪里呢?增长必须要效益,首先投资不能过热,投资必须考虑到国内国际的实际需求,否则就没有效益,而且不仅仅需要经济效益,还要环境效益和资源效益等等,要做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一定的投资增长率仍是需要的,更重要的还要看投资的内容是什么。

他表示,保持经济增长的速度,扩大内需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产能过剩十分明显,怎样扩大内需,农村市场是个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相信可以把农村市场启动起来。另外应该保持一定的投资增长速度。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投资增长速度在15%是适合的,这样的速度在国内是有基础的。虽然一方面我们产能过剩,但另一方面,我国还处于早期工业化,产业更新和技术升级的.空间还很大。未来几年,从消费增长来看,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加快,需求仍将保持一个旺盛的势头。

他强调,宏观经济政策的延续性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大起大落,在这样的思想指导和稳健的货币制度支持下,可以根据变化做必要的调整。至于货币政策,未来几年应该加大农村公共方面的投入,可以把现有的资金做一些调配。同时把国债基金更多往农村倾斜。另外随着财政的增加也要照顾到农村建设。

当记者问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金融如何发挥作用,他说,这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建设比较薄弱,表现为渠道少,主要是靠农村信用社。虽然农业信用社这几年改革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单靠一家金融机构远远不够。现在,有一个现象是农村缺少金融建设的投入,但是每年有大量的资金流向城市,每年农民存在邮政储蓄就有几千亿元,而另一方面,农民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又存在贷款难的问题。解决这种不平衡的状况就要求金融部门和机构在体制上创新,比如说在农村做一些小额信贷。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往这方面努力,批准两家只贷不存的银行。

林毅夫说,去年我在政协会上的一个提案就是创建新的农村信贷模式。我们调查发现农民贷不到款,银行也有苦衷,因为农民没有什么好的抵押品,而且每一笔贷款都很分散,抗风险能力很差,每一个贷款的单位成本都很高。农业发展必须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往往农业企业对他们所属基地的农户情况非常清楚,他们的种子种苗都来自于龙头企业,而且在生产过程中都需要龙头企业的支持,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是卖给龙头企业,在这个生产流程中农户和农业企业是紧密结合的。企业十分了解农户的资金情况和流向,这些信息对于金融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建立一个新的农村信贷模式:担保公司+基地+农户。这样大家都受益,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有担保就可以借到钱;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只要通过龙头企业选择担保的农户就可以放心地放款,而且考察的成本很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他们扩大基地和经营规模。我们这个提案得到国家发改委的重视,并进行了座谈,了解提案后,在全国四个省市进行实地调查,并随后形成答复文件,国家开发银行了解文件后表示愿意支持参与。如果有关部门多做一些类似的创新,农村金融问题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他提议,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投入方式上也可以创新。按照安全饮水、沼气、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广播电视等标准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专家的测算,大约需要4万亿元,也就是说每年需要资金2700亿元。林毅夫认为,这2700亿也不全需要全政府投入,因为其中一些设施也有一定私有品的性质,如沼气、厕所等,因此投入可以多种方式,接近私人品的设施可以让农民自己多出一点,接近公共品的由政府多出一点,其他社会资金也可以参与。比如说建设乡村公路的资金,可以由政府出一点,受益的车辆、企业也出一点,还有外出人员出一点,扶贫基金出一点,农民没有钱就出一些工。农民参与施工和监督,工程就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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