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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时间:2022-12-24 08:12:13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本文共11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篇1: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五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所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七)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授权的其他职能。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本所接纳会员应当在决定接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进入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可转让交易席位;

(七)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  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所决议;

(三)派遣合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履行对本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五)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七)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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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 ,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 注 册 资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上海市的金融机构 ;非上海市的金融机构要申请成为会员,最终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资本金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所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 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 员 大 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篇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批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已收悉,经审核,基本同意你所的.修改意见,但认为应该在章程第七条“本所的职能”中加上一条“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因为证券交易所内产生的证券市场信息应由证券交易所提供和管理。你所章程按此修改后即可实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篇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 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 基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

(3)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 ,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务;

(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 员 大 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篇5: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6:上海证券交易所落实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中报摘要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中报全文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1年中期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三、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盈利预警公告。获得宽限期的暂停上市公司刊登预亏公告应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四、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其披露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五、为避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1年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或实施配股、增发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暂停上市,并获得宽限期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在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按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还应另行准备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八、上市公司应采用证监会指定的专用定期报告填报系统制作和生成电子文件,将中期报告正文生成以下类型的电子文件:*。mdb数据文件、*。pdf上网文件、*。doc或*。txt文本文件。这些电子文件必须通过专用填报软件压缩生成报送文件,报送文件应存入3.5寸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上市公司可查阅本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浏览制作帮助文件和下载更新程序。

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公司应保证电子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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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节交易品种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节交易时间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节交易信息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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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

答案: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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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篇9: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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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包括的内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篇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理事会于2003年7月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制定,建立和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及其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业务规则的`起草、审核、审批、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业务规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所法律部负责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以及业务规则草案的审核等工作。

本所业务部门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规则起草工作。

办公室负责业务规则的发布、业务规则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包括:

(一)、基本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涉及本所基本业务的其他规则。

(二)、业务实施细则,系对基本业务规则的细化,包括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实施细则。

(三)、涉及证券业务的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一般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公告或通知类文件。

第六条、基本业务规则由本所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审定后,报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业务实施细则由总办会审定通过,本所章程或基本业务规则规定须报经理事会通过的,或总办会认为必要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般规范性文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审定通过。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报经总办会审定通过。

第七条、属于下列业务规则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程序通过外,还应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生效。

(一)、基本业务规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经证监会批准的业务实施细则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包括的内容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新版上海政法学院招生章程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章程

董事会章程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章程范本

少先队章程

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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