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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08:04:09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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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篇1:财政部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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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 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 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四、 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

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

五、 问: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

答: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 问: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予抵销?

答: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抵销。

七、 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是否需要将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纳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1)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2)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一))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八、 问:企业应如何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应按总额披露还是分项披露?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时,应区分由于资产价值回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该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所转出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两类信息。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改按以下格式编报:

九、 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或用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 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十、 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因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金额。

十一、问: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本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

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十三、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问: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调整报告期的所得税费用?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是否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答: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十五、问: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十六、问:企业在1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租赁业务,在201月1日以后是否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会[]7号)第39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第40条规定:“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2001年1月1日无需作追溯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有关逾期租金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予追溯调整。

对于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七、问: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十八、问: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九、问: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

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问:如何正确理解“财会[2002]18号”文件中“关于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作了解答,为了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作进一步的解释: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

二十一、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篇2:财政部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按规定需编制和对外提供半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于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

[1] [2] [3] [4] [5]

篇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02-12

【生效日期】:2009-02-12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续 (一)

181.传票(存根)样式

××××人民法院

传 票(存根)

案 号

(××××) ×× 执×字第××××号

案 由

被传唤人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书记员×××

本联存卷

182.传票样式

××××人民法院

传 票

案 号

(××××)××执×字第××××号

案 由

被传唤人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书记员×××

××××年××月××日

本联送达被传唤人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号增写。

三、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191.拘传票(审批联)样式

××××人民法院

拘传票(审批联)

(××××) ×× 执×字第×× -×× 号

被拘传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或住址

应到时间

××××年××月××日

应到处所

拘传原因及理由:

审判员(执行员)×××

××××年××月××日

批准人×××

××××年××月××日

本联存卷

192.拘传票样式

××××人民法院

拘 传 票

(××××)××执×字第××××号

被拘传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或住址

应到时间

××××年××月××日

应到处所

执行人员宣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决定对×××予以拘传。

××××年××月××日

(院印)

本拘传票已于××××年××月××日××时××分送达被拘传人。

被拘传人×××

(签字或盖章)

执行拘传情况:

执行人×××

××××年××月××日

本联执行拘传后存卷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拘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拘传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

20.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制定,前一种供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用;后一种供中止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用。

二、对于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需再作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

21.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5条的规定制定。

二、申请执行人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制作终结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三、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22.中止执行后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 ×× 执×字第×× -×× 号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以(××××) ×× 执×字第×× -×× 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现因……(简述法院查证或当事人提出恢复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4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时使用。

二、不予恢复执行的通知书,可参照本样式拟制。

三、本通知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其他执行用文书样式

23.确定执行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 执×字第××号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关于……执行一案,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依法确定和变更合议庭时使用。

24.变更合议庭审批表样式

××××人民法院

变更合议庭审批表

案号

案由

当 事 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其他)

变更内容(必添)

变更事由

(请在右

侧相应项

中画“√”)

□ 1.依法回避 □2.合议庭成员开会或外出公干

□ 3.合议庭成员考试、学习; □4.合议庭成员请病假;

□ 5.人员调岗; □6.属系列案需排同一承办人或

合议庭成员

□ 7.其他(不属于以上原因,请予以注明原因)

其他理由

原合议庭

变更后

合议庭

原承办人

变更后

承办人

原书记员

变更后

书记员

批准人及批准时间: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6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讨论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用。

二、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执行的审查;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制作参与分配方案;上级法院在协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裁定、决定等七个方面,均应组成合议庭讨论。

三、变更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案卷中记载,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25.申请回避决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申 请 回 避 决 定 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审查(执行听证)……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申请人要求执行法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要求其回避的理由)本院院长(或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此句不写)。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引用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应法律条文。

26.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

(××××) ×× 执×字第×× -×× 号

本院在审查(执行听证)……(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执×字第×× -×× 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有关回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27.调卷函样式

××××人民法院

调 卷 函

(××××) ×× 执×字第×× 号

×××× 人民法院(或行政、仲裁、公证机关等):

你院(或行政、仲裁、公证机关等)立案受理的(××× × )××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调卷的理由)。请你院(或行政、仲裁、公证机关等)于收到本调卷函之日起××日内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我院。

××××年××月××日

(院章)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适用于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中的督办执行案件。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正式函件送交有关法院收执。

28.督办(转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督 办 (转办) 函

(××××) ×× 执×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受理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督办或转办的原因),本院现予以督办(转办)。请于××××年××月××日前,将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报我院。

附:有关材料×份。

××××年××月××日

(院章)

29.催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催 办 函

(××××) ×× 执×字第×× 号

××××人民法院:

本院于××××年××月××日以(××××)××字第×× 号××函要求你院于××××年××月××日前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办理结果书面报告我院。但至今未见你院报来材料。请你院抓紧落实,务必于××××年××月××日前将该案办理的情况材料报送我院。

××××年××月××日

(院印)

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适用于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中的督办、催办或转办执行案件。转办函可比照督办函的样式拟制,注意在要求上有所区别,督办函要求报结果,转办函可根据情况不报结果。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正式函件送交协助单位收执。

30.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样式

××××人民法院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 ×× 执×字第×× 号

××××(写明公安机关的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因×××……(写明具体事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依法处理。

附:案卷有关材料×份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针对妨害执行实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用。

31.司法建议书样式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年××月××日

(院印)

抄送:…… (写明抄送机关名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书面建议时使用。

二、“存在的重要问题”要书写清楚,“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特别是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分别引用上述法条作为依据。

第二部分 执行实施类文书样式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执行金钱给付案件文书样式

32.金钱给付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 执×字第×× 号

×× ××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 (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 判决(或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 (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 ×支付……款×× 元。

二、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以确定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申请执行、委托执行、移送执行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使用。

二、报请执行应包括下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执行和人民法庭向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执行的案件。

3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行政机关名称)因…… (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并于××××年××月××日,以(××××)××字第××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写明行政××书确定的金额) ××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元,其他申请费××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元,其他诉讼费用××元。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非诉行政案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需要列明的通知事项,可以按主文序号顺延列明。

34.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公告样式

××××人民法院

公 告

××××(被送达的有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确定的义务:

…… [列明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事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下落不明等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时使用。

二、送达执行通知书应与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一并公告。

三、本样式一式二份。拟稿应存入执行卷宗,并由执行员、书记员签字,并记明采取张贴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张贴的时间、地点等。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但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清楚的,可先采取控制性措施。

35.委托送达函样式

×××人民法院

委 托 送 达 函

(××××)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现委托你院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随函寄去……(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份,送达回证×件,请在收到后××日内代为向×××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我院。

附:(××××) ××执×字第××号(执行法律文书)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

二、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委托送达可以直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送达。

36.涉港、澳执行案件委托送达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委 托 送 达 书

(××××) ××执×字第××号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关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写明审判案号)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你区……(写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址)住所居住的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现委托你院将××××人民法院……(写明执行法律文书和字号)送达被执行人×××,并请将送达回证寄回我院。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为将辖区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委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送达时使用。

二、向香港、澳门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三、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五、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37.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样式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被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举证内容包括:

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动产、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电器、

首饰等); 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股票、知识产

权等收益); 分支机构或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 其他财产情况(如保全财产的

状况、期限等)。

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实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l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二、适用条件是权利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够执行标的的,可要求查报。

三、在执行中应注意区分拒不查报和不能查报,拒不查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中止执行;不能查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39.报告财产令样式

××××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使用。

二、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40.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样式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执×字第×× ××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 ××××年××月××日

41.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时使用。

二、比照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规定,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委托、公告等间接送达的方式。

42.履行债务证明书样式

××××人民法院

履行债务证明书

(××××) ××执×字第××号

兹证明,在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第三人×××于××××年××月××日已向本院(或权利人×××)履行对×××到期债务××元。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9条的规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向第三人出具证明书,并将证明书正本存入卷宗。

二、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

43.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

关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 ××字第××号……(写明法律文书的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写明请求协助执行的原因),根据……(写明根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写明协助执行的有关事项)。

附:(××××) ××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份。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第l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时使用。

二、通知请予协助执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地加以表述。

44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 根)

(××××) ××执×字第××号

发往银行:

事由:因

查 询:

单位银行存款

查询人:

批准人:

填发人:

××××年××月××日

(院印)

44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执×字第××号

银行:

兹因

须向你

行查询

单位的银行存款,特派我院

往你处,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附:可提供当事人银行存款线索:

存款单位名称:

账号:

其他:

××××年××月××日

(院印)

44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回 执)

(××××)××执×字第××号

法院:

你院 字第 号查询通知书收悉。现将

单位的银行

存款情况提供如下: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时使用。

二、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调查询问有关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旨在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并为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作准备,尤其是储蓄实名制后,更要利用好这一执行措施。

三、查询的程序:查询时应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执行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四、本样式仍沿用过去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三联单”形式。

45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存 根)

(××××) ××执×字第××号

发往银行:

事由:因

关于

单位在

行(处)

账户的

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

结后,方可支付。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年××月××日

(院印)

45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 ××执×字第××号

银行:

兹因

关于

单位在你

行(处)

账户的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院印)

453.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 执)

(××××) ××执×字第××号

法院:

你院 字第 号冻结通知书收

悉。关于 单位在我行(处)的 账户

存款应冻结 元,已冻结 元,

未冻结 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用。

二、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本样式仍沿用过去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三联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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