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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论文
自东汉末年起,除西晋短暂的统一外,中国又出现了长达三四百年的分裂动荡局面。
这是一个战争连绵、政权迭变的历史时代。
同一时间内,皇帝往往有几个,地位也不巩固。
如何实现国家的统一,怎样才能重新恢复皇帝在国家政权中的至尊地位,各国君主都煞费苦心。
反映在官制上,就是频繁地调整。
调整的总趋向是从秦汉时候的三公九卿体制向三省六部体制过渡。
它预示着中国封建专制君主政体将要迈入一个更加成熟的阶段。
篇2: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论文
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人身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
王权对编户齐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很大程度上依靠户籍制度,这是这项制度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古代;户籍;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
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
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
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
《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
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
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
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
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
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
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
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
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
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
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貲一甲,卒岁,责之。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
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
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
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
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
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
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
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
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
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
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
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
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
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
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
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
《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
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
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
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
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
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
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
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
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
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
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
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
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
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
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
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
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
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
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
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
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
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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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
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
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
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
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
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
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
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
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
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
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
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
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
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
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
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
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
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
“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
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
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
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
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
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篇3: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演变中,中国的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继承了较多的部族统治方式,形成了以宗法制为代表的制度建构。经过上千年的演变,到战国时期诞生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随着秦汉大一统封建帝国的建立,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官僚体制开始主宰中国古代的社会。在随后的王朝更替中,官僚体制越来越完善。直到晚清,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专制集权的王朝政治才走到了尽头。
三代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礼刑并用。到了战国,法治兴起,刑罚转变为法制,产生了细密严酷的秦律。汉代以后,王霸并用,礼法融合,逐步发展形成了“中华法系”。其中汉《九章律》、《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最有代表性。
在中国古代的官僚体制中,最富有特色的是官吏的选拔与管理制度。从汉代的察举开始,到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再到隋唐创立科举制,一直发展为明清的八股取士。这一制度体系,不但保证了封建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而且开创了官民之间的上下通道,对于保证古代社会的稳定具有特殊意义。
一 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制度(三代至春秋)
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在国家诞生后被较为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是一种部族国家,它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都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用分封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用世卿世禄制作为选拔官吏的基本方式。这种制度体系,以西周最为典型。
夏代(约公元前21—前16世纪)的资料极少,商代(约公元前16—前11世纪)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宗族体系,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一前770年)的宗法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所谓宗法制,实际上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组建的部族政治体系。商周的国家组织原则是“亲贵合一”,即按照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来确定社会等级,政权和族权合二而一,由贵族行使政治统治权。夏商周的最高统治者称为“王”,按照昭穆制度来确定班辈等级,根据政治地位划分“大示(宗)”与“小示(宗)”。[1]王之下为诸侯,诸侯之下为士大夫,士大夫之下为平民(国人),部族以外的被统治者则称为野人。
为了适应部族统治的需要,商周实行分封制。商周的“国”很小,实际上就是统治者直接治理的城邦,相传商初有三千国,周初有一千八百国。最高统治者“王”的直辖版图也不大,“汤以七十里而王,文王以百里而王”(孟子语),就是这种状况的写照。这种“国”实际上就是都,国都之外为野,也称为鄙,是奴隶居住并从事生产劳动的地方。“王”直辖区域以外的广大地区,则采用分封诸侯的方法行使主权。例如,商王曾分封渭水流域的姬周部族,其部族首领被称为“西伯”。西周时,这种分封制已高度成熟,即所谓的“封邦建国,广建诸侯,以藩卫宗周”。周初大分封,史称周公立七十一国,其中姬姓五十三,奠定了西周的国家格局。被分封的诸侯,接受周王的册封和礼器,对周王承担纳贡和朝聘义务,并随王参与出征、祭祀、吊丧庆贺事项。如果诸侯发生了争执或冲突,则由周王进行调处。对于不尽义务的诸侯,周王有权处罚乃至征讨。
与分封制相适应,商周的官员选拔采用“世卿世禄制”。三代时期治理国家的统治者是贵族,与后代那种职业官吏有着很大不同。以西周为例,周王由嫡长于继承,其他子弟封为公侯伯子男,建立诸侯国;诸侯也由嫡长于继承,其他子弟封为士大夫,建立家邑;士大夫同样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弟均为士,享有禄田;士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弟则为平民,即国人。对于异姓部族,则按联姻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分封。从诸侯到士,根据出身的高低贵贱来兼任政府职务,世代为官。这种世卿世禄制,与后代的“选贤任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在“世卿世禄制”下,也有“选贤任能”的现象,比如商汤重用伊尹,武丁攉拔傅说,文王起用姜尚,周公“吐哺握发”等等。但这种选贤任能多数木能打破世卿世禄制的基本原则,只是较为个别的“破格”现象。
三代时期政府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则在国人中采用“乡举里选”的方式产生。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按照史籍的记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的礼制和刑罚资料均较多,礼有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五礼;刑有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刑。五刑的具体条目,有三千种之多。1976年在陕西扶风发现的西周青铜器中有一个刖刑奴隶守门鼎(藏陕西历史博物馆),就是西周刑罚的生动写照之一。
分封制看起来井然有序,但国王对诸侯、诸侯对士大夫的控制能力较弱。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诸侯国强大起来,有的诸侯国衰落下去,出现了“高山为谷,深谷为陵”的现象(《左传》语)。春秋时期,强大起来的诸侯国开始“挟天子而令诸侯”,争霸中原。社会的变化冲击着政治法律制度,“礼崩乐坏”,旧有的制度体系开始衰落。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前475年),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据鲁《春秋》记载,从公元前722年到前479年,诸侯朝齐晋楚者达33次,而朝周王者仅3次。在诸侯国中,有实力的大夫控制了政权,如齐国的田氏,晋国的韩赵魏氏等。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开始向法制转变。特别是在选官用人方面,选贤任能成为春秋时的流行风尚。如齐桓公纳鲍叔牙之谏,重用同他有一箭之仇的管仲,委以军国要务,奠定了东方大国的基础。再如晋文公在外流亡十九年,身边形成了一个久经考验的辅佐班子,实现了他尊王抗楚、取威定霸的夙愿。特别是秦穆公在用人上不拘一格,把来自敌国的丕豹、少数民族的由余、五张羊皮换来的奴隶百里奚,统统网罗在自己麾下,成为西方霸主。还有如楚庄王任用“鄙人”孙叔敖,问鼎中原,饮马黄河;吴王阖闾重用楚国亡臣伍子胥,几乎灭了楚国;越王勾践重用范蠡和文种,卧薪尝胆,灭吴复仇。整个春秋时期,选拔优秀人才的故事不绝于书。但是,这时的选贤任能,属于一种“伯乐相马”式的人治方式,只是对世卿世禄制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新制度。
二 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的诞生(战国秦汉)
中国历史进入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前2)后,一种前所未有的政治体制逐渐从旧体制中脱胎而出,这就是区域性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战国七雄先后通过广泛的变法,完成了制度转换。
战国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逐渐用郡县制替代了分封制。春秋时期,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秦、楚等国都在新占领的地方上设立县和郡,作为新的行政建制。一般县在中心区域,郡在边远地区。郡县的长官,不再是世袭领主,而是由君主委派官员直接管理。郡县长官由君主任免,对君主负责,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取代贵族领主的职业官僚。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在国家制度中由地域关系取代了血缘关系,使早期的部族国家转化为疆域国家;二是国家管理人员由职业官僚取代了世袭领主,使贵族政治转化为官僚政治。
战国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君主专制制度,其中以秦国最为典型。从秦孝公到秦王赢政,建立起由君主执掌大权、卿士俯首听命的制度,为大一统专制帝国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新的体制需要大量新型官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战国时期在官吏选拔上广泛推行了军功制和养士制。
军功制就是把功劳大小作为选拔官员的基本条件。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规定“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燕昭王宣布用人的原则是:“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者处之。”(《战国策·燕策二》)特别是秦国,商鞅变法时明确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真正做到了如同商鞅所说的那样:“利禄官爵专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商君书·赏罚》)这种军功制的实行,已经有了计算功劳的标准、方法以及升迁等次规定。
养士制就是由执政的高级官员豢养一批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士人,作为人才储备,为己所用。“士”在战国时期已经成为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社会群体,是当时新型职业官员的主要来源。贾谊曾在《过秦论)中对战国时期以养士著名的四君子称道:“齐有盂尝,赵有平原,楚有春申,魏有信陵。此四君者,皆明智而忠信,宽厚而爱人,尊贤而重士。”秦的相邦吕不韦,门下也有食客数千。李斯初人秦时,就是吕不韦的门客。有的国家,还由政府直接建立机构养士,如齐国的稷下学宫就是一例。
军功制和养士制的推行,彻底打破了世卿世禄制。同春秋时期的选贤任能相比,选官不再是因人而异的“相马”,而是制度化的“赛马”。即所谓“明主以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军功制对于提高军队的作战力和国家的竞争力有着重大作用。《苟子·议兵》中比较战国军事力量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军队的强弱恰恰与军功制实施的彻底程度成正比。秦国实行军功制最为彻底,它的军队享有“虎狼之师”的威名,它的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能力也在七雄中最为突出。养士制则完全打破了血缘宗法关系,战国士人大量为异国效力,“朝秦暮楚”,正是摆脱了宗法血缘束缚的写照。但是,军功制下的“功”同管理国家需要的“能”,有可能会不一致;养士制容易形成私人势力集团。因此,这两种制度在进人大一统王朝以后,就不再实施了。
同集权专制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了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如魏国李悝所作的《法经》六篇[2]就是其中的代表。特别是秦国,在商鞅变法中继承了李悝《法经》的思想,改法为律,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此后,秦国统治者不断增加法律内容,其立法和执法的严苛和细密,在中国历史上是屈指可数的。
秦王朝(公元前221—前2)实现统一大业,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实现统一后的秦王赢政,自称始皇帝,成为皇帝制度的创始人。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统治者沿用了皇帝的称号,此后这一称呼沿用了两千多年。从秦汉起,帝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
为了确保皇帝地位的神圣性,秦汉时期为皇帝的衣食住行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称谓。东汉学者蔡邕在《独断》中将其概括为:“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从汉代起,皇帝都有特殊的庙号、谥号和年号。在庙号上,缔造王朝者称祖,德泽万民者称宗;在谥号上,一般用最能表达皇帝功绩的概括性字样,如“文”“武”“明”“庄”等等;年号是从汉武帝开始使用的,一般用具有特殊指意的词汇,如:“建元”、“元鼎”、“建武”、“永平”等等。今人在习惯上一般用谥号称呼汉晋皇帝,如汉文帝、汉元帝、晋武帝;用庙号称呼唐宋皇帝,如唐高祖、唐太宗、宋仁宗;用年号称呼明清皇帝,如洪武帝、永乐帝、康熙帝。
汉代统治者吸取了秦朝不早立扶苏导致赵高矫诏传位胡亥的教训,建立了太子制度以保证帝位的传承。此后,太子被称为“国本”。立太子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如遇皇帝年幼或因其他原因无力处理政务,汉代又形成了太后听政制度。这样,就从制度上孕育出了太后和皇帝争权的隐患。太后听政,一般都重用外戚,皇帝久居深宫,身边的亲信只有宦官,东汉的外戚宦官轮流专政,实际上就是皇帝专权和太后听政制度矛盾冲突的表现。
皇帝居住和办公的地方叫宫禁,或叫宫省;三公九卿的衙门在宫外,叫府寺。所以,以三公九卿为代表的正规中央政府也叫外朝。为了皇帝处理公务方便,皇宫内部也设有一些办公机构,叫台阁,其中比较有名的是尚书台和兰台。另外,皇帝还可以用加官的方式,给外朝信得过的官员加上某个头衔,令其入宫办事,加官比较有名的有侍中、中常侍、给事中等。加官和台阁比较灵活,不太正规,但他们在皇帝身边,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决策中心,人们称其为中朝。三公九卿虽然正规,却离皇帝较远,主要是执行政策和管理事务。中外朝的形成,对后来的政治体制有着重大影响。到了东汉时期,尚书台就已经取代了丞相的职能,御史台也取代了以前的御史大夫府。主管行政的尚书令,主管监察的御史中丞,加上督察京畿的司隶校尉,成为朝廷中最重要的人物,人称“三独坐”。
在地方上,秦和西汉实行郡县两级制,东汉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郡的长官为太守,县的长官为县令。汉初,曾在各地分封了一批诸侯王国,后来,诸侯王国与中央集权形成了严重的对抗,以至演变为“吴楚七国之乱”。七国之乱平定后,诸侯王国的最高行政长官“相”一律由中央任免,听命于朝,剥夺了诸侯王的行政权。同时,汉武帝还继承了文景以来的削藩政策,采用推恩、助酎的方式,解决了地方势力过大的问题。所谓推恩,就是使诸侯王诸子都有继承分封的权利,从而用类似“分家”的方法肢解诸侯王国;所谓助酎,就是让诸侯王拿出黄金作为祭祀祖宗的赞助,对于有抗命迹象的王国,则借口酎金成色不纯削夺其爵位。通过这些措施,武帝以后的诸侯王国,成为与郡相同的地方行政建制。
汉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选官制度,主要有察举、征召、辟除、任子、赀选等方式。
察举是推荐官员制度。从汉文帝到汉武帝,建立了察举制,此后,察举就成为汉代最重要的选官制度。具体做法,就是根据国家的不同需要,由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和地方政府的郡国守相向皇帝推荐能够担任官职的人才。就整个两汉来看,察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定期常举,一般每年一次,在年终随着“上计”即地方向中央的年度报告进行,具体科目有孝廉、茂才(即秀才,东汉避光武帝讳改名)等;一类是不定期特举,由皇帝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下诏指定科目和人选要求,具体科目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等。两汉的察举,以孝廉最多,所以人们也常用“举孝廉”来指代整个察举制。察举孝廉的标准有四条:一是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是学通行修,熟知经书;三是明习法令,善于决狱;四是头脑清楚,才干出众。凡是地方推荐上来的孝廉,一般先在中央担任郎官,经过官场上的见习和初步锻炼,再根据对其实际能力的考察任命实职。
为了保证察举的质量,汉代规定:州郡长官有推荐人才的责任和义务。“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汉书·武帝纪》)凡是发现察举有不合格的,举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察举贤良,一般还要进行对策考试。如董仲舒有名的“天人三策”,就是这种对策。
征召比较特殊,是皇帝对特殊人才直接聘任的选官制度。秦始皇时就有了征召,如叔孙通以文学被征。汉代所征,多为学术名士或道德楷模。隆重者还要以“公车”、“安车玄纁蒲轮”征之,以象征朝廷对所征之人的尊崇。但除王莽时期外,征召都是个别进行的,在选宫中占的比例不大。
辟除是长官直接聘任部下的一种方式。汉代用人,中央只任命行政长官,其部下掾屑则基本由长官自行聘任。按规定,二百石以上的官员,均由中央任免,辟除的掾属,一概都是百石。上至三公九卿,下到郡守县令,他们的下属吏员大都为自行辟除。被辟除的掾属,与其长官结成连带责任关系。由于他们是长官亲选,所以多执掌实际事权,而中央任命的辅佐官员,尽管级别较高,却往往没有实权。
任子是对高级官员子弟的一种特殊照顾方式。汉代规定;二千石级官员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任子弟一人为郎。
赀选是对官吏的资产限制。汉代统治者信奉“有恒产者有恒心”,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家产才能够被选拔为官。汉初为十算(算为汉代的征税单位,一算为资产一万钱),景帝时降为四算。后来到武帝时,又开始卖官,称为纳赀,从而打破了汉初商贾不得为官的限制。此后,卖官鬻爵成为历代王朝选官制度的一个补充手段。
汉代以察举和辟除为主体的选官制度,解决了战国以来军功制和养士制不适应治理国家的问题,比较成功地完成了由夺天下到治天下的转变,回答了“马上得之”能不能“马上治之”的难题。更重要的是,这种选官制度从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作为基本准则,统一了官吏的价值标准,并由此而产生了一批以文人为主的职业官吏,适应了当时的大一统王朝治理国家的需要。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它的缺陷。察举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举荐方式,会造成用人权的下移,辟除是直接下放用人权。推行时间一长,使中央集权受到了严重冲击。累世三公的豪门名族和盘踞一方的州牧郡守,“门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了私人势力集团。另外,察举和辟除都侧重于名声,越到后来沽名钓誉现象越严重。汉末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就是这一弊端的写照。
在法律制度上,秦代崇尚法治。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批秦简,反映了秦统一前后的法律状况,弥补了文献资料的不足。仅仅从秦简涉及的秦律名称就可以看出,人称秦律“密于凝脂”是毫不过分的。[3]秦简中的秦律,涉及政治、军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皆有法式”。在法律的实施上,秦代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仅死刑就有车裂、定杀(溺死)、扑杀(打死)、磔(分裂肢体)、阬(活埋)、斩、枭首(斩头示众)、凿颠、镬烹、抽胁、腰斩、囊扑等方法。法网过密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迅速激化,并成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4]约法省刑,简易疏阔。到武帝即位以后,伴随统治思想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变,重用张汤和赵禹“条定律令”,律法日繁。“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汉律的形成,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即廷尉杜周所说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史记·酷吏列传》)。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人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近代严复曾说:“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法意)卷六案语)在刑罚种类上,汉代逐渐以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了以前的黥刑、劓刑和斩左右趾,废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进步。
三 门阀政治的兴起和式微(魏晋南北朝)
魏晋时期(220—420年),门阀政治兴起。所谓门阀政治,就是家族等级制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具体表现为名门大姓把持朝政。司马氏取代曹魏政权后,世家大族在政治上日益显赫,被人称为土族,控制了各级政府的清要官职。西晋时,皇帝要依赖士族统治社会,制约宗室,驾驭官僚队伍。到了东晋,门阀势力的膨胀使其与皇权有了一定的矛盾。民谣称“王与马,共天下”,就反映了作为士族的代表王氏家族与皇帝司马氏在国家权力中的关系。
魏晋的政治制度在分封问题上走了一段弯路。曹魏鉴于汉代的分封曾造成了地方割据,加上宫廷斗争的因素,魏文帝对宗室限制较严,大权旁落于外姓。司马氏从曹魏手中取得政权,片面汲取曹魏失权的教训,大封宗室,诸王集军、政、财权于一身,结果酿成了“八王之乱”。东晋以后,分封过重的弊端才逐渐纠正了过来。
同门阀政治的兴起相适应,九品中正制成为这一时期特有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由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创立,经过两晋南北朝,一直实行到隋文帝时才彻底废除。根据这一制度,朝廷在各州和各郡设立了中正一职,但不属于正式官府编制,不得干预政务,只是专门负责品评人才。中正评价人才的标准,分为家世和行状两个方面,家世包括祖辈资历和门户名望;行状包括道德行为和才干能力。中正综合家世与行状,把士人分为九等,以备选用。但中正只有品评权,没有任命权,只是把自己的品评意见提交给政府,作为政府用人的依据。而政府虽有任用权,却必须根据中正的评定来任免官员,不得擅自做主。中正同掌握用人权的政府长官互相牵制,谁也不能擅权,有效防止了私人势力集团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汉末选官制度造成的尾大不掉弊端。现任官员也要受中正制约,每三年按照籍贯由中正“清定”一次,官员的考核升迁往往要受这种“清定”的左右。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在政治上有利于克服汉末以来的分裂割据局势,但是,却造成了官吏任免中的权责分割。中正管品评而没有用人权,对用人不当不承担责任;政府有用人权,却受到中正品评的牵制。正如马端临所批评的那样:“中正之法行,则评论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评论所不许,则司攉用者不敢违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则司评论者本不任其咎。体统脉络各不相关,故徇私之弊无由惩革。”(《文献通考·选举一》)在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中,本来要求家世和行状两条标准并重,很快就演变为仅仅依据家世定品。中正一职,也多被大族世家所把持。“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任用官吏,全凭门资。选官制度上的门第观念,同门阀政治相得益彰,助长了士族对政权的控制。但是,这一时期的门阀政治,是专制皇权体制下的一个插曲,同先秦的世卿世禄制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并不是贵族政治的复活。
九品中正制囿于门第的限制,在选拔官吏的实际效果上无足称道。西晋的刘毅,曾上疏抨击这一制度。此后,有见识的官员一直对其批评不断。为了保证政权的运转,魏晋南北朝各代,依旧沿用了两汉以来的察举制和辟除制。察举的科目,主要集中在孝廉和秀才两途。不过,从曹魏开始,就对察举和辟除做了一些制度上和实施上的改进,以消除汉末的弊端。最主要的改进,是把察举和考试结合起来,后来逐渐固定了策试的标准和要求,大体上孝廉侧重于经义,秀才侧重于文采。这种考试方式在南北朝时期越来越被重视,开了隋唐科举制的先声。
南北朝时期(420年一589年),士族与皇权的冲突加剧。士族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在这一时期充分表现了出来。他们尽管占据高位,但过于崇尚虚名,不屑于务实,通常都只担任名分高贵而不理庶务的清要官职。部分士族甚至连马都不会骑,“服脆骨柔,不堪步行,体羸气喘,不耐寒暑”,上下车都要随从搀扶。南朝的开国皇帝多出身不高,士族不为其用。于是,皇帝都有意识地拔擢寒门,执掌机要,排斥士族。在中央,决策中枢中书省和门下省的最高长宫中书令、侍中依然还是士族担任,但其中实际掌握政务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却基本上都是由寒族充当。在侯景之乱中,南朝的士族元气大伤,门阀政治逐渐衰落。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有一定发展。魏明帝时命陈群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将汉代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为首篇,这种体例一直被后代所用。西晋时,由贾充、羊祜、杜预大规模修订法律,以汉律和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制成了简约、规范的《晋律》二十篇。同时,由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诏颁天下,作为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的解释。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律,变动不大。北魏在孝文帝时广泛总结汉魏晋法制的经验,修成北魏律二十篇。陈寅恪评价说:“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四 官僚政治的完善与科举制的创立(隋唐)
隋代(589—6)结束了中国的分裂局面,重新实现了统一,在政治制度上承继北朝,有一番比较大的建设举措。继隋而起的唐代(618—9),进一步强化皇权,在宰相制度、机构设置、官吏选拔、法制建设诸方面更为完备。
秦汉时期,以丞相作为皇帝的辅佐。后来,尚书令取代了丞相的权力。南北朝时期,中书令和侍中逐渐有了宰相之称。到了隋唐,对宰相制度做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实行集体宰相制,分割相权,以消除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使相权完全服从于皇权。
所谓宰相,是指辅佐皇帝、统辖百官的政务长官。各朝各代的宰相名称不同,如秦汉为丞相和三公,隋和唐初为三省长官六人,即尚书仆射、中书令和侍中各二人。同时,又以各种加衔,如参掌朝政、平章国计、同知政事等名目参与宰相事务。后来,逐渐过渡为以加衔“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为宰相,三省长官反而被排除在宰相班子之外。宰相的办公地点为政事堂,采取集体议事制。这种集体宰相制,有效地保证了皇权专制,除了玄宗时期出现过宰相专权外,基本上没有出现过汉魏以来的那种“强权宰相”。
唐太宗起,任用了一批学士作为自己的政务顾问。高宗时正式设立北门学士以分宰相之权。玄宗在皇宫内设立翰林院,作为皇帝身边的近侍顾问机构。起初,翰林学士逐渐取代了中书省的职权,为皇帝起草诏旨文书,后来,逐渐又取代了宰相权力,成为皇帝身边的决策中枢。所以,贞元以后,人们称翰林学士为“内相”。
隋唐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
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东汉以来的尚书台演变而来。尽管它已经离开了宫禁,但却沿用了“省”的名号。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但一般不设,而由左右尚书仆射总揽其事。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协助仆射分管六部,左右司郎中则协助左右丞处理事务。尚书省的总机关,称为都省。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唐代六部尚书常常作为重臣的兼职,其中吏部尚书和兵部尚书权力尤重,往往为宰相兼任。安史之乱后,六部尚书逐渐成为藩镇大员的加衔,而侍郎成为六部的实际长官。六部各有四司,共二十四司,司的长官为郎中,副手为员外郎。
中书省是最高决策机构,掌“军国政令,草拟制诏”。长官隋代称内史,唐代改为中书令。副手为中书侍郎。凡是正式的制诏诰敕,一律由中书省起草。具体负责起草诏令的官员为六名中书舍人,同时负责对尚书省六部的上奏文书提出处理意见。中书舍人还负责监督官吏考核和法司审判。
门下省是最高审议机构,掌“出纳帝命,封驳诏奏”。长官隋代称纳言,唐代改为侍中。副手为门下侍郎。凡是上下文书,一律由门下省审议。具体负责审查诏奏的官员为四名给事中,具有封驳权。封旨封还,驳旨驳正。皇帝下发的制敕,六部上报的奏章,门下省认为不当者可封还重拟,或者直接改正。同中书舍人类似,给事中也负责监督官吏考核和司法审判。
中书省和门下省附设有一批言谏官员,具体为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分左右而设,右归中书,左归门下。言谏官员可以对政务廷诤面议,也可上封言事。“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旧唐书·职官二》)从而使进谏有了制度上的保证。另外,中书省和门下省还设有一批记注官员,分别为起居舍人和起居郎,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称为《起居注》,用作修史的原始资料。
三省之外,隋唐还设有秘书省、殿中省和内侍省。秘书省下设著作局和太史局,分管四部图书和天文历法。殿中省下设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分管皇帝的生活事务。内侍省为专职宦官机构,下设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五局,统管宫内服务和宦官宫女。
在国家管理中,往往新的制度建立起来了,而旧制度的遗存依然保留了下来。秦汉的九卿,到了隋唐时期演变成九寺五监。在职能上,它们大都与六部重叠,成为在六部管辖下的具体办事机构。例如,文化教育由礼部统管,九寺中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五监中的国子监也都属于文化教育机构,其分工是:礼部主管文化教育的政令和制度,太常寺则负责具体的祭祀和乐舞,光禄寺专管饮食供应,鸿胪寺专管接待宾客和丧葬仪制,国子监具体负责学校管理。
在唐代政治制度中,宦官专政是一个突出的问题。随着皇权的加强,皇帝身边的宦官成为控制朝政的有力工具。玄宗开始,内用宦官供奉,外用宦官监军,宦官的地位开始上升。安史之乱期间,宦官开始介入政务。到代宗时,任用宦官掌握枢密,主管文书出纳和宣布诏令。后来,鉴于藩镇割据,德宗为了建立一支真正听命于自己的军队,派宦官统领中央禁军中的神策军,宦官的势力大到了可以左右皇帝废立的程度。唐代的宦官专政,与正规宦官机构内侍省没有多大关系,而是由皇帝派遣宦官担任使职形成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负责皇帝与宰相之间传递信息的两名枢密使,以及统管神策军的两名神策中尉。左右枢密使和左右神策中尉在晚唐号称“四贵”,成为真正的政治中心。
隋唐在地方体制上实行州郡合并,中央直接管州郡,减省了地方中间机构。唐代又分全国为十道(开元后为十五道),作为对地方州郡的监督区域。但唐代的节度使制度,对政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盛唐时期,为了更好地防范边疆游牧民族的人侵,由辽东到剑南沿边设置了平卢、范阳、河东、朔方、北庭、安西、河西、陇右、剑南九大节度使,统辖边防军队。由于军事行动的需要,节度使又逐渐兼任辖区的支度使和营田使,并插手地方官员的任免和民政事务的处理。这样,节度使集军、政、民、财于一身,手下又有一支实力强大、善于作战的军队,而朝廷并未形成有效控制节度使的方法。尤其是安禄山,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使,最终酿成了安史之乱。在平定安史之乱的过程中,由于军事需要,唐王朝不得不在内地广泛设置节度使,习称方镇或藩镇。到宪宗元和年间,全国有方镇四十八处,形成了割据势态。
隋唐在官吏选拔上最大的贡献是创建了科举制。从隋文帝起,废除了汉代以来地方长官自行辟除掾屑的权力,所有品官一级官员一律由中央任免,同时又停止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此后,逐渐形成了秀才、明经、进士三大科目,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唐代沿用并发展了隋代的科举之法。唐代的科举科目较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史科、开元礼、道举等等。仅仅明经一项,又有五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区分。秀才科本来最为严格,但取人过少,高宗以后停用。真正起重要作用的是进士和明经两科。明法、明字、明算诸科,屑于专科性质。
科举制同察举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察举制是由他人推荐,考试为辅;而科举制为自我推荐,即史书所谓的“怀牒自举”,以考试定取舍。唐代能够参加科举考试的有两种人:一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级学校的在读生员,二是身家清白符合报名条件经州县审查合格的普通百姓。倡优隶皂刑徒僧尼不得应试,现任官员可以参加制科考试但不得参加常科考试。考试起初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以后,改为由礼部侍郎主持。参加考试者要“结款通保”,即互相担保,进入考场时要核对正身并搜检衣服以防作弊。
唐代的科举考试内容前后有所变化,大体上,进士科为帖经、诗赋和时务策;明经科为帖经、经义和时务策。帖经是经学基础知识测验,诗赋是考察文采辞章,经义是经学理论,时务策是以经学为基础的政论见解。专科性质的科举,则考专门知识。如明法考律令,明字考《说文》和《字林》,明算考十部算经等等。相比而言,诗赋最难,经义较易。
唐代科举能否考中,不仅在于考场发挥如何,更要看平时文章如何。当时有纳卷和行卷之制。参加考试的学子,要把自己的优秀旧作汇集成卷,在考试前送给文坛名士或政坛要人以求推荐,称行卷;或者直接送到礼部供主考录取时参考,称纳卷。例如,白居易向诗人顾况行卷,顾况在读卷前,以其姓名打趣,说:“米价方贵,居亦弗易。”但看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句,大惊道:“有句如此,居天下有甚难!”(《唐诗纪事》卷六五)另外还有通榜公荐,主考的友人帮主考定取舍为通榜,高官名人直接向主考举荐为公荐。太学博士吴武陵,十分赞赏杜牧的《阿房宫赋》,径直向主考崔郾推荐为“状头”(即第一名),崔郾答应取为第五名,即是公荐中的趣事一例。
唐代科举每年一次,进士大致录取数人至五六十人,中唐以后固定在三十人左右。杜佑在《通典》中称:“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所以,唐人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土”之谣,意谓三十岁考中明经者已老不堪言,而五十岁考中进士者则正当少壮。一中进士,世人皆以“白衣公卿”看待。因此,进士及第,极为荣耀。“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就是及第进土的心情写照。但科举考中后,只是取得了任官资格,即出身,是否能够任职还需要经过吏部铨选。
唐代科举除每年一度的常科外,还有由皇帝临时确定不定期举行的制科,但远没有常科重要。还有武举,主要考查长垛、马射、步射等等,但不是武官的主途。
科举制度在唐代起了重要作用。它改变了前代选官制度中的权力下移之弊,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把官吏的选拔权彻底收归朝廷。正因为如此,唐太宗才说出了那句著名的得意之言:“天下英雄尽人吾彀中矣厂科举制还扩展了统治集团的社会基础,打破了官僚世家倚仗门荫资历对政权的垄断,为中小地主乃至平民开辟了入仕途径,形成了由下层社会到上流社会的政治通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希望,吸引了莘莘学子的毕生精力,使他们“老死于文场而无所恨”。特别是科举制将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结合为一个整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僚队伍的知识化,有利于陶冶官吏的操守品行,在文化层次上,保证了社会思想与统治思想的高度融合,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有明显作用。因此,科举制度不但得到了唐代统治者,而且得到了以后各代王朝的高度重视,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制度建树之一。
除科举之外,唐代选官还有两条途径影响较大。一是门荫,二是流外铨。门荫是对五品以上官吏子弟的照顾措施,令其服役一定时间,然后经过专门考试则可做官。流外铨是针对流外官而设。唐代有大量流外官,充任各衙门的具体办事人员,统称吏员。他们没有品级,按年度对其功过行能进行考课,经三考逐级升转,转迁时均要试判(一种考试方式,见后)。最后可以经考试人流,成为正式品官。这种集考核、选拔、任用为一体的流外官铨选程序,叫做流外铨,也叫杂品人流。唐代由流外铨进入官僚队伍的数量最大,是下级官员的主要来源。
科举、门荫、流外铨通过者,只是取得了任官资格,真正担任实际官职,还需要经过铨选。唐代铨选,按文武两途,分别由吏部和兵部执掌。另外,唐代有任职年限的规定,凡是任职期满解职的官员,也需要经过铨选重新任职。唐代铨选实行“四才三铨”之制。“四才”是铨选的四条标准,即身言书判。身要求“体貌丰伟”,言要求“言辞辩正”,书要求“楷法遒美”,判要求“文理优长”。四才相当则看德行,德行相当则看才干,才干相当则看劳绩。
身言书判四才中,唐人最重视判。判就是判语,近似于今日之案例考试,要求应试者针对某一给定的案件或公事写出判语。马端临称:“吏部所试四者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文献通考·选举十》)判语首先要看情理逻辑,其次要看文辞对仗。比较著名的判语人称“龙筋风髓判”,争相传诵。由于试判重要,所以考场管理比科举更严,实行糊名暗考,而且还要核对笔迹,以防作弊。五品以上官员,铨选时则不再试判。铨选通过者,由吏部根据品级和官缺授予实职。文学家韩愈就是考中进士后,数次铨选未能通过,只好去藩镇当幕僚求职。
伴随着选官制度的改进,唐代在官吏考核制度上也有新的创建。从魏晋以来,许多较有作为的帝王都进行过建立考核制度的探索。如魏明帝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晋武帝令河南尹杜预制定考绩之法,北魏孝文帝制定了三年一考的考格,西魏北周之际的度支尚书苏绰,制定了管理官员的六条诏书。但是,作为系统的官吏考课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唐代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详细的分类考核标准和比较严密的官吏考课程序。
唐代官吏考核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同时在考核时由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各一人监考,每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对官吏的共同要求,分别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将所有官吏分为二十七类,每一类都设定一个最好标准。考核时,由长官宣读被考核的官员当年的功过行能记录,公议优劣,根据“善”“最”的有无和政绩的高低确定考第,分为九等,报尚书省按照一定的名额比例核准。考核等次决定当年的俸禄增减,累计四次考核决定官阶的升迁和职务的黜陟。
唐代在官僚体制上的又一个建树,是官吏品秩制度的规范化和细密化。唐代官吏实行九品等级制,每一品级又分正从,从正四品起再分上下,所以,唐代官吏实际品级为九品三十级。最重要的是唐代有了职事官和散官的区分。散官又叫本官、阶官,是官吏的身份标志和等级标志;职事官是官吏的工作岗位,是官吏所负职责的表现。散官因人而设,职事官按事而定。“以职为实,以散为号”。职事官和散官都有对应的品级,同一官员,自身所带的散官与他所担任的职事官不一定是同一品级,职高阶低者称“守”,职卑阶崇者称“行”。这一制度体系,标志着官僚体系已经趋于成熟。另外,在官吏管理中,有了较为严格的清流和浊流之分,在任职资格、升迁途径等方面迥然有别,对保证官吏职能,优化官吏队伍,有着较大作用。
在法律制度上,隋文帝令苏威等制定了具有继往开来性质的《开皇律》十二第五百条。到了唐代,唐高祖令裴寂、萧璃在《开皇律》基础上制定了《武德律》,并编纂了令、格、式与律配套,开创了唐律的四种形式。唐太宗时,房玄龄、长孙无忌主持对《武德律》进行长达十年时间的全面修订,形成《贞观律》。“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唐高宗时,又由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编纂《永徽律》,同时还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统一注解,附在律文之后颁行天下,具有同等效力。后世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看做唐律的代表。另外,唐玄宗在开元年间还主持编纂了《唐六典》,被后人誉为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开了律典分野的先河。
唐律(图10)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礼治法律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律、令、格、式各有其用。“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在刑罚的类别上,经过汉魏的演变,至唐代形成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其中笞分五等(十至五十),杖分五等(六十至一百),徒分五等(一年至三年),流分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死分两等(绞、斩)。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有效防止了滥用刑罚。
唐代在法制监督上有了新的进展,沿用了汉晋以来的御史台建制,以御史台总管监察。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分负其责。侍御史主要监督司法,推鞫狱讼。殿中侍御史主要监督殿廷礼仪,京城巡视。监察御史主要分巡地方,弹劾官吏。在司法监督上,大理寺初审,刑部复审,御史台监督,合称“三法司”。法司判决有称冤屈的,则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和监察御史联合审理,称“三司受事”。御史台监督的重点在于纠察百僚,肃清吏治。
五 皇权的强化及其制度的逐渐完备(两宋)
经过五代(907—960年)的战乱,北宋又重建了统一政权。宋代(960— 1279年)全盘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体系,在外忧和内患之间,两宋更为重视“防微杜渐”。宋太宗曾有言道:“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八月丁亥)。因此,宋代的制度建设,更为重视细微之处的完善,特别注重对官僚集团的驾驭和监控。
宋太祖以戏剧性的方式“杯酒释兵权”以后,重视文治,形成了重文抑武的国策。为了保证皇权专制,北宋改进了唐代的集体宰相制,形成了宰执制度。宰是宰相,执是执政。同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和枢密使为执政。宋代以中书门下为宰相机构,但是中书门下不管军事,军务另设枢密院掌管 (与唐代不同,唐代枢密为宦官职务,宋代枢密为最高军政职务)。另外,财权则由三司负责。中书行政,枢密掌军,三司理财,使宰相权力分割到多个机构。
宋代的言谏机构有很大的变化,御史台在宋代以后,除了监察以外,新增了言事职能,真宗时还专门添置了言事御史。从太宗到真宗,又逐渐在唐代门下省的基础上改置了谏院。凡是台谏官员,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命,不由中书。这样,台谏官员批评宰执可以无所顾忌。加上宋代有不杀大臣和言事官的惯例,使台谏势力猛增。仁宗以后,台谏合流,弹劾谏诤,中外耸听,对宰相执政形成了极大的制约。当时人苏轼甚至在奏章中评论说:“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也就是说宰相要看台谏的眼色行事。通过这种制度,皇帝加强了对宰执的控制,却削弱了宰执的治国能力。
宋代政治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叠床架屋的机构和滥竽充数的冗员。隋唐至五代形成的机构,宋代几乎都原封不动保留了下来,同时又伴随着皇权的加强和政府职能的调整新设了很多机构。旧有的机构大都成为不理政务的闲散养老去处,甚至出现了不加“判本司”的头衔就不能管理本衙门事务的怪现象。
在地方建制上,宋代的府、州、军、监与唐代的州郡区别不大,比较有特色的是“路”的设置。“路”是在唐代“道”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宋初为十五路,神宗时增为二十三路,其性质介于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领导机构之间,以监督地方为主,行政职能为辅。路一级设置有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 (漕司)、提点刑狱使司(宪司)、提举常平使司(仓司)等机构,统称监司。所有监司均直接对中央负责,互不统辖,互相牵制,主要职能是监控府州。在府州一级,宋代设置了一个特殊官职,称为通判,又叫监州,顾名思义,主要职责是监督知府知州,凡府州之事,通判无不过问,知府知州的公文,必须有通判连署方可发出。由监司到通判,宋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了。
隋唐创立的科举制,在宋代趋于完善。从太宗到真宗,宋代对科举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定制为三年一次,分州试、省试(中央考试)、殿试(皇帝亲试)三级进行。在参加考试的人数以及录取名额上,宋代大大超出了唐代。经过州试淘汰到京城参加省试者,每次都有一二万人。宋初,科举分为进士和诸科(相当于唐代的明经等科目),神宗以后,只保留进士一科。每科录取三四百人至七八百人,使科举成为宋代及其以后官吏选拔最主要的途径。据《登科记》统计,两宋科举共录取五万人左右。
宋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前后一直有变化。起初,北宋进士考诗赋、帖经、时务策和墨义,同唐代差不多。后来为求实用又加考律令,神宗时罢诗赋而改考经义,哲宗时既考诗赋又考经义。从北宋后期到南宋,考诗赋还是考经义有多次争论,以考诗赋居多(图11)。
唐宋在科举上的最大差别是宋代废止了行卷和公荐,实现了“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完全按照考试卷面作为评价标准,彻底消除了推荐制的遗留痕迹。在考试程序和方法上,宋代有了严密的规定。这些制度,使科举制趋于规范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程序和形式的公正。
州试时,试纸由官府盖印当场发给,发现夹带作弊的当场遣出。现任官员和不属本籍的寓居士人,不得参加州试,而由转运使主持另行考试。州试后要将报名人数、落选人数以及上解举子姓名、答题文卷一律报送礼部贡院,以供查核。如有弊端,考官和监官都要处罚。
礼部贡院是进行省试的地方。省试的主考官叫“知贡举”,副主考叫“同知贡举”。主考和副主考由皇帝临时任命,一般用六部尚书、侍郎或翰林学士、给事中充任。主考一旦受命,要直接进入贡院,断绝与外界的来往,称为“锁院”。省试进场要搜检,以防夹带。考卷实行糊名弥封制,即先将卷面糊名,阅卷并复核无误后,方可拆封。真宗时又创立了誊录制。为防止考官辨认笔迹,所有弥封卷面,一律由书吏照抄一遍,考官阅卷只能看抄本,判定取舍后再对照原本。省试张榜以后,如有不公,还可进行覆试。如有大臣权要子弟参加科举,则必须覆试。
宋初,只有覆试而没有殿试。宋太宗以后,覆试演变为殿试。殿试也有考官、覆考官、编排官、弥封官等。覆试考题一般比较简单,通常为一诗、一赋、一论。试卷由宦官收缴,交编排官去掉卷头编号,然后誊录,考官阅卷定等后重新弥封,送覆考官再次定等,以发现误差。最后对号交皇帝审定公布。起初,殿试有淘汰,仁宗以后,殿试不再淘汰,只是决定名次。录取的进士分三个档次,一等赐进士及第,二等赐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
宋代科举还有“特奏名”之制。经历多次省试而不得及第的老举人,可以由皇帝特别批准赐予出身。
宋代科举取中,不再经过铨选直接任官。进士及第者,一般担任幕职官或试衔知县等,但没有定制。总体上宋代对科举出身者比较重视,虽然初任职务不高,但在考核、升迁中同其他仕途差别极大,从而保证了官僚队伍上层中科举出身者占绝对优势。
宋代仍有制举,但远没有常举重要。参加人数和录取极少。由于现任官员参加常举有诸多限制,所以,制举成了现任官员改官的一种手段。
宋代重视学校,在校学生是科举考生的主要来源。王安石变法时,还曾一度以学校考试取代科举考试。
科举之外,宋代另一选官途径为荫补,即汉唐以来的任子和门荫。门荫在宋代数量极大,高级官员不仅荫及子孙,甚至荫及亲属或门人,是宋代冗官的主要来源。但是,荫补者要选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的内容有律、诗、判等。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铨选制度,分类进行。文官分为三大类,称作选人、京官和升朝官。武官也分为三大类,称作使臣、诸司使和横班。选人是低品级的散官,授职要试以身言书判,注拟州县幕职官,经过一定年限磨勘并有人保举,才能改任京官。京官和升朝官合称京朝官。只有进入京朝官行列,才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官员初任,依据出身不同,,职务的高低紧要程度也不同,进士出身最优,荫补次之,流外出身最差。
宋代真正的任官不在铨选,而在差遣。差遣在唐代就有,到了宋代,成为官员任职的主要方式。所谓差遣,就是以临时派差的方式给官员安排实职。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宋代采取以京朝官权知地方事的方式,府州军监的长官,一律由京官担任,用“权知某某府(州)军州事”的名义派遣,俗称知府(州)。多数比较重要的县,也采用派遣知县的方式。只有极不重要的少量边远县份,才正式任命县令。中央政府的官员,多数也是任其职者不理其政,而是采用差遣制。用“权知”、“判”、“提举”、“管勾”等名义派遣实际长官。例如,枢密院的正式长官是枢密使,但更常见的是以别的官员“知枢密院事”。用这种方式,保证皇帝更有效地控制官吏,并借此削弱吏部和兵部的任免权。
宋代法制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宋太祖时,由窦仪主持编纂了《宋刑统》,内容与唐律大体相同,没有超出多少。其中旧律规定不足者以及随着时代演变而出现新的法律问题,则用敕令补充。“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这样,编敕就成为宋代特别是神宗以后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律并行,神宗以后,发展到以敕代律,并把唐代法制形式中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皇帝随时发布的敕令地位超过了相对固定的律条,反映了皇权在立法领域的强化。在刑罚种类上,增加了凌迟和刺配。
六 辽金元政治法律制度的特色
辽金元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两宋制度的影响,在汉化过程中借鉴甚至仿照了两宋之制。但是,它们又以少数民族的原始方式,冲击着两宋制度体系中的腐朽成分。
辽(907—1125年)为契丹族所建之国,起初,由八个部落的“大人”轮流担任可汗,在耶律阿保机手里,才建立了皇帝制度,此后的帝位承继,依然保存着诸部“大人”确认的仪式,而且皇族耶律氏和与其世代通婚的国舅部萧氏的关系非常密切,国舅部萧氏一直在辽国政治中有重大作用。辽国的汉化是有限度的,具体来说,就是在契丹部落实行旧制,在汉族区域实行汉法。“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史·百官一》序)政府分为两个系统,治理契丹的称北面官,实行少数民族的世袭制;治理汉人的称南面官,实行仿照唐宋的科举制。
辽国实行科举制起于圣宗统和六年(988年),分乡试、府试、省试三级,后来又增加了殿试,一两年或两三年举行一次不定。起初进士分为诗赋和经义两科,后来以诗赋为正科,以法律为杂科。但是,辽国科举纯为汉人设立,契丹人禁止参加科举。
金(1115—1234年)为女真族所建之国,建国后依然保留着称为“勃极烈”的部落议事会议制。到金熙宗完颜直天眷年间,极力推行汉化政策,建立了太子制,废除了“勃极烈”,仿照唐宋制度建立了政治体系,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史称“天眷新制”。但是,金国只是学到了汉制的形式,却没有掌握汉制的实质。例如,唐代三省并立,其目的是互相制约,防止宰相专权。而金国为了消除三省的互相制约,在新制实行后不久即废除了中书、门下二省,由尚书省独揽政务。
金国科举分为乡试(县级考试)、府试、会试、殿试四级,三年一次,后来废除乡试。女真和汉人分别考试,女真试题简单,只考策论;汉人则分诗赋和经义两科,难度较大。由于金国汉化程度较辽国高,科举制的政治作用也较辽国大。
元代(1205—1368年,1279年改名元朝以前为大蒙古国时期)是蒙古族以武力建国,直到世祖忽必烈才采用汉制。但是,元代一直保留着部落联盟时期的“忽里台”(诸王大会)制。即使立了太子,还得经过“忽里台”会议承认。皇帝处理政务也不正规,一直没有朝参议政制度。元代宰相权力过大,往往是权臣执政,特别是怯薛(皇帝身边的亲兵伴当)在政治中有重大作用,多数大臣出身于怯薛。元朝的中央政府,以中书省掌管政务,以枢密院统领军政,以御史台掌管监察谏诤。从忽必烈以后,中书令和枢密使均由太子挂名,实际宰相则由中书令的名义下属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充任。宰相往往兼知枢密院事和兼领宿卫,这是元代宰相专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地方建制上,元代的重大举措是创立了行省制。大都(北京)周围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腹里之外设置十一个行中书省,分辖地方事务。
元初,由于科举以文取士的性质与蒙古以武立国的宗旨不合,一直未能采用科举制。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才确立科举之法,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对现任官员参加科举不加限制。科举的操作办法,与宋代相似但较为粗略。考试内容以经义为本,词章次之。经义以四书五经命题,用朱子集注。元代科举最大的特点是奉行民族歧视政策,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套试题,汉人和南人为一套试题。从乡试开始,按地域分配录取名额。乡试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七十五人。会试录取一百人,四色人等各二十五人。殿试有所淘汰,录取名额不定,在三四十人到七八十人之间。及第者除状元外,一般授七品至八品官职。
元代的官吏来源,以宿卫亲兵和吏员为主,科举出身者在官僚队伍中所占比重极小,升迁上不具优势,而且还被蒙古人看不起,在仕途中没有重要作用。相反,吏员在元代不但比例大,而且为统治者所看重。史称:“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新元史·韩镛传》)对吏员入仕,元代有考试、递补、岁贡等多种制度。
从秦汉开始,在官吏队伍的构成上就有“儒”与“吏”的区分。到宋元时期,这种区分发展到了严重对立程度。大致上,儒士经过多年读经陶冶,以信念见长,却不善理事;吏员经过长期实际操作,以干练见长,但操守较差。从汉到唐,统治者儒吏兼用,长短互见。唐代刘晏就曾说过:“士陷赃贿,财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文献通考·选举八》)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使儒士占据了官僚队伍的绝对优势,官员精忠报国屡见不鲜,然而政府无能与此不无关系;元代轻视科举,排斥儒士,吏员和宿卫亲兵成为官僚队伍的主要采源,雷厉风行见效一时,然而官场腐化也与此高度相关。后人有“宋亡于儒,元亡于吏”之说,尽管有失偏颇但有一定道理。
辽金元法制建设的成就不如唐宋,带有一定的原始性。“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以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金史·刑法志》)金熙宗以后,陆续颁布了一些律令,但较为零散。直到金国晚期的章宗泰和年间,才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泰和律义》,其内容大略不超出唐律。元初本无法律,断理狱讼沿用金律。忽必烈即位以后,逐渐开始法制建设,陆续制定了《至元新格》等条文。到英宗至治三年,修成《元典章》与《大元通制》两部法典汇编。《元典章》在体例上仿照《唐六典》,共十门六十卷三百七十三目,收集了从元世祖到英宗的诏令、判例及典章制度。《大元通制》汇辑了元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分为诏制、条格和断例三种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元代法律为一事立一法,缺乏系统性;而且均为现行规定,强调“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不取唐宋旧典。具体案件的决断,则以具有蒙古民族色彩的断例为主。在刑罚种类上,元代大量恢复了肉刑。
七 皇权专制的再度强化与体制弊端(明清)
明(1368—1644年)清(1644—19)两朝,皇权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与再度发展。
在重大政治决策上,明清都强调“乾纲独断”,即皇帝的个人独裁。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权臣专政,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处理政务,大大强化了皇帝的作用。然而,明代政治中的制度性弊端,正是强化皇权带来的负效应。永乐以后,明代的皇帝多不争气,有的贪玩,拿国家大事当儿戏,如明武宗和明熹宗;有的同大臣意见不合闹别扭,如嘉靖帝和万历帝。结果不是把权力交给阁臣,就是把朝政交给宦官,导致了政治的昏暗。清代皇帝着力扭转明制之弊,视朝听政不辍,解决了宦官专政问题,但专制独裁的根本弊端依旧存在。
明代的太子制度,已经出现了危机。明太祖的太子早逝,朱元璋立了“皇太孙”,结果引发了“靖难之役”。万历帝想立自己宠爱的郑贵妃之子,违背了“立嫡立长”的规则,大臣们力争不可,导致了长达十四年的“争国本”,反过来又深深扩大了皇帝与大臣之间的裂痕。清朝康熙帝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实行太子制,却因为太子的不胜任深受困扰,并引起了后来残酷的宫廷斗争。到雍正帝时,总结历史教训,创立了“密建皇储”制度,即由皇帝在所有皇子中秘密选择继承人,写成两份密旨,一份置于乾清官“正大光明”匾后,一份随身携带。皇帝死后根据密旨继位。这一变化,对于保证继任皇帝的品行能力具有一定作用。清代皇帝多数比较明智,同密建皇储制度有相当关系。
明代由于制度原因引起的皇帝与大臣冲突,以“大礼议”最为典型。明武宗暴死无嗣,大臣迎立已故兴献王之子朱厚熄,即嘉靖帝,导致了能不能立兴献王为“皇考”的“大礼’之争。以首辅杨廷和为代表的一大批大臣,主张按礼制以武宗为“皇考”;以观政进士张璁为代表的揣摩迎合嘉靖帝的官员,则提出立兴献王为“皇考”。皇帝不接受内阁的主张,内阁也不接受嘉靖帝的旨意。皇帝与内阁的严重不和,使明朝政治受到了极大影响。内阁以集体辞职要挟,皇帝以廷杖笞责威逼,结果引发了嘉靖帝四十年不上朝,斋醮炼丹,求道求仙,政务荒废。万历时的“争国本”,与嘉靖时的“大礼议”具有类似作用。这表明,皇权的高度强化已经使皇帝本身发生了异化,缺乏制约的皇帝一旦把个人感情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则会造成无法协调的政治冲突,旧有的体制对此不能化解。
皇帝统领政务,主要通过视朝和批阅奏章进行。为了协助皇帝,明代形成了内阁制度,为皇帝提供批答奏章的草稿,称票拟。然而,从宜宗起,宦官机构司礼监开始制约内阁票拟。英宗起重用宦官王振,导致“土木之变”,后来又依靠宦官夺门复辟,从此开始了明朝的宦官专政。皇帝不再视朝,宦官就成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助手,替皇帝批答奏章,传递命令。而为了保证皇权,皇帝又要加强对百官的监督,于是,宦官统领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组织,就成了皇帝监控官员的得力打手。由此,使明代的宦官专政达到了极点。清代通过皇帝亲自处理政务,直接与大臣沟通,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宦官专政问题,厂卫特务组织也因为弊端太多而在清代被废除。为了保证皇帝掌握情报,清代从康熙起建立了“密折奏事”制度,即给皇帝信得过的大臣官员赐予密折奏事权,所奏的密折直达皇帝,任何其他人不得观看,皇帝的批答也直送本人。密折的格式随意,内容无所不包,凡有关政治经济、民间舆论、流言蜚语、官场秘密等大事琐闻,均通过这一渠道上达皇帝,成为皇帝了解下情、控制官吏的重要手段。
明初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废除了中书省,以防止大权旁落,还以“皇明祖训”的形式,规定后代子孙一概不许设立丞相,如有提议设丞相的就以奸臣论处。然而,皇帝日理万机,终须有人辅佐,于是,明成祖时正式创立了内阁制度。所谓内阁,就是以一些翰林院官员入直文渊阁,参与政务,协助皇帝。内阁的主要职责,是为皇帝充当顾问,票拟批答。后来内阁逐渐升级扩大,阁臣中有一人总负责,称为首辅。到嘉靖、万历时,内阁地位越来越高,成为不是宰相的宰相,嘉靖帝自己也说,内阁首辅,“虽无相名,实有相权”。如嘉靖时的严嵩,万历时的张居正,都以首辅身份权倾一时。尽管如此,内阁的性质始终只是皇帝的秘书顾问,在权力上同以前的宰相不能相提并论。
清代沿用了明代的内阁制度,但其作用下降为掌管文字的秘书班子,军政大事并不由内阁商议。内阁大学士以殿阁为名,习称中堂,名义上是宰相;他的助手为协办大学士,习称协揆,名义上是副相,然而并无宰相副相之权。真正的政务中枢,清初是议政王大臣会议,雍正以后为军机处。内阁只是一个承办各种文书的机构,负责草拟章奏批答和起草诏旨。军机处设立后,内阁连重要文书都不再经办,只是处理一些常规例行的公开文件。
清人关前夕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称为“国议”,作为皇帝的辅佐机关,重大政务都由它决定。康熙时,重用南书房的侍从,以抵消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作用。乾隆时,议政王大臣会议被正式裁撤。雍正时为了适应西北用兵的需要,在养心殿外设立军机处,取代了南书房职责,统管军政大事。由皇帝任命军机大臣,下有军机章京协助。军机处不用书吏,草拟文稿都由军机大臣亲自进行,间或由军机章京代拟。一般文件,仍由内阁处理发放,称为“明发”;重要文件,则由军机处密封驿送,称为“廷寄”。军机大臣每日入直,与皇帝天天见面,皇帝巡幸则军机大臣随从。事关军政要务,军机大臣可向皇帝提出建议,但事事均由皇帝定夺。大学士虽然有宰相之名,但不入军机,不能算“真宰相”。至此,专制皇帝的辅政机构最终定型。
明清均由皇帝直辖六部。六部的设置,基本上沿用唐宋旧制而略有变化。六部以吏部为首,吏、礼、兵三部,按职能各设四司,户、刑、工三部,则按省设司。清代为了统管少数民族和边疆事务,还设有理藩院;与六部并列。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习称堂官。
六部之外的重要机构,有翰詹科道和通政司、大理寺。:翰为翰林院,主要职责是编辑校勘图书史籍。但在明清时期翰林院有一特殊职能,就是高级人才的储备训练。部院长官一直到内阁军机,大都出自翰林院。从明代起,高级官吏的选拔上就有“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之说。詹为詹事府,本来是辅导太子的机构,与翰林院通职。到了清代废除太子制,但詹事府依旧保留,职能与翰林院混同。科为六科给事中,道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为十五道,光绪时改为二十道)。通政司是明代开始才有的特殊设置,专管向皇帝呈转所有奏章,后来又负责撰写贴黄引黄。贴黄是奏章韵摘要,引黄是在外封书写的条目要点。由于明代通政司掌握了通向皇帝的所有信息通道,有喉舌之称,权力过大,清代则削减了通政司的权力,各种奏章直送内阁,密折连内阁都不经过,通政司的职责只是核对公文程式和呈转。大理寺是司法审判机构。明清的三法司分工为:刑部初审,大理寺复审,都察院监督。大理寺专管复审刑部和行省审决的案件。明清时期所说的九卿,就是六部长官加上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九人。
明清在地方建制上沿用了元代的行省制,明代分全国为十三行省和南北两直隶,清代分全国为十八省(包括直隶)。另外,清代的东北、内蒙古、外蒙古、回部、西藏五个地区不设省,作为特别行政区由中央直接管辖。清末,陆续又增设了新疆省、台湾省和东北的奉天、吉林、黑龙江省。
明代在各省设置三司:以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简称都阃或都司;以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民政,简称布司或藩司;以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狱和监察,简称按司或臬司。三司互不统辖,分别对中央负责。为了统辖事权,克服三司互相抵牾之弊,明代中后期开始向各省派遣巡抚,统管一方事务。随着巡抚的固定化,藩臬二司逐渐成为巡抚的下属机构。另外,明代还在部分地区派遣过总督,以协调各省和各镇的军事行动。
清代在全国固定设置八大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两广、四川、云贵),统管一省或数省军政民政,习称制台或制军,也叫部堂。另外,还有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专管治河和漕运。按省设置巡抚,作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习称抚台或中丞,也叫部院。总督和巡抚衙门不设佐贰属官,没有下属部门。每省设布按二司,为一省的正式官府,属督抚管辖。明清的督抚藩臬虽为大员,特别是清代督抚,号称封疆大吏,但是却要受中央的严密控制,不可能形成地方势力。直到晚清,在镇压太平天国时湘淮军兴起,督抚权力才日渐增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格局有所变化。
明清的官吏选拔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科举。科举三年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和会试各为三场,第一场为四书义三道,五经义四道;第二场为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选一道;第三场为时务策五道。殿试只有一场,考时务策一道。清代乾隆以后,改为第一场为四书义三道,五言八韵诗一道;第二场为五经义各一道;第三场依旧为时务策五道。
明清科举与宋元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八股取士。八股又叫制义,以宋儒注解的四书五经命题,如《四书》用朱子集注,《易》用程传,《书》用蔡氏传,《诗》用朱子集注,《春秋》用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传等等。作文要仿古人语气,替圣贤立言,采用特定的格式,分为破题、承题、起讲、提比、中比、后比各个部分。时人号称有“作文十法”,即命意、立句、行机、遣调、分比变化、虚实相生、反正开合、顿挫层折、琢句、练字十种作文要求和技巧。[5]八股取士并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既要考知识,更要考智力和悟性。
乡会试的主考、同考由皇帝钦定派遣。乡试提调由布政使担任,监试由按察使担任,清代则由巡抚监临。会试提调由礼部司官担任,监试由科道官担任。主考和同考称内帘官,提调、监试称外帘官。考试有严密的程序,考官人院,提调官和监试官立即封锁内外门户,不得擅自出入。甚至运送物料,都要由提调、监试会同开门点检送入,再行封锁。乡试人院时,要逐人搜检。嘉靖以后,会试也要搜检。考生所带考具均有规矩,如帽用单毡,鞋用薄底,砚台不得过厚,笔管不得镂空,食物必须切开,木炭不过二寸等等,以防夹带。开考后有巡绰官负责巡逻监督。考生交卷时由受卷所登记收缴,转送弥封所编号密封,再送誊录所朱笔誊抄,对读所对读朱墨二卷核对无误,将朱卷交同考官分房阅卷。同考再向主考荐卷,均要写出评语。名次确定后在公堂上调入考生原作墨卷对照字号,确定名单发榜。殿试则较为简单,只有一场,收卷后同样弥封编号,交读卷官评定高下,报皇帝钦定名次,送内阁填写黄榜公布。
明代起,乡试逐渐有了名额限制,大省一百余,小省数十名,清代略有增加。乡试考取者为举人,第一名俗称解元。会试名额每届三百名左右,部分年份有所增加。除正榜外,清代乡会试增加了副榜。从明代开始,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北分配名额,以保证地域上的平衡。会试第一名俗称会元。殿试不淘汰,取中者为进士,分三甲。一甲三人,俗称状元、榜眼和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其余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明清考中举人即可任官。考中进士后,经过挑选庶吉士,其余进士直接任官。
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在培育人才中有着特殊作用。选拔庶吉士称为馆选,具体办法就是在新科进士中选拔优秀者,进入翰林院,继续学习三年,然后考试决定去向,称为散馆。优秀者直接授翰林院编检官,其次出任科道,再次出任部曹,再次出任州县。其后的转迁升任,都优于他途。
明清的科举制度,就其制度的严密性、规范性来说,堪称完备。八股取士,实际上是古代科举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技术手段上,达到了古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然而,随着封建政治的僵化,八股取士也同思想禁锢结合为一体,特别是“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的积弊,在八股制义的束缚下达到了极致。在晚清大变革的格局中,最终成为妨碍中国政治转型的重要一环,被历史所淘汰。然而,其中的某些合理因素,还值得今天借鉴。
明代官吏铨选,文归吏部,武归兵部。文官初授官职,都要参加吏部的大选。明清的官职,有繁简冲要的区别。进士出身,一般在京为清要,在外为繁剧。举人出身,则一般为边远简职。监生听选,则要仿唐制考身言书判四事。为了防止铨选中的行贿请托,明代万历以后一直到清代铨选实行掣签法。即把对应的职务和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制签,以抽签方式决定具体职务的担任人员。明清铨选极重出身,正途和杂途有天壤之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基本素质。
明清在官吏管理上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核制度。明代分考满考察两法。考满主要按年资进行,任职期满按考核等次决定升降和调繁调简。考察主要是纠察不合格官员及举荐优异官员。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在中央官员中进行,六年一次;大计随地方官员朝觐进行,三年一次。京察大计特别卓异的,不次提升;不合格的,按八法处理。所谓八法,是指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pi)软、不谨八种情况,分别予以革职、冠带闲住、致仕、改调等处置。清代考察则发展为“四格八法”之制。四格是才、守、政、年四项标准,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综合四格决定官员的加级、升职、留任、降调。八法与明代相同,只是处置办法略有变化。
在法律制度上,明清是一个体系。洪武三十年,明太祖主持制定了《大明律》三十卷四百六十条,首列名例,次按六部分类。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又制定了《大明会典》,作为行政规范性质的法典。正德、嘉靖、万历时对《会典》进行了多次校刊增订。流传至今的《大明会典》就是万历续纂本。清朝顺治四年,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体例内容基本同《大明律》相仿。康熙、雍正、乾隆时对《大清律例》不断修订,到乾隆五年定稿。今天看到的《大清律例》就是乾隆本。康熙开始,仿照明会典编纂《清会典》,其后屡次增订,形成了《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五部会典。值得一提的是,清代还制定过《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和《苗例》等针对少数民族的单行法律法规,以适应不同民族地区的司法需要。
随着封建法制的发展,到了明清,“例”越来越重要。由于明太祖强调“祖制”不得更改一字,在法律实施中为了弥补《大明律》的不足,从明孝宗时开始用“条例”和“事例”辅助法律。后来,由“以例辅律”发展为“以例破律”。清代继承了明代编订条例的做法,在编制《大清律》时就附有条例,康雍乾嘉道咸每个皇帝都增订条例,到同治时仅例就增至1892条。由此,导致清代司法中“例”占具优先地位,有例从例,无例才从律。而各种条例越来越繁复,这就给司法留下了极大自由裁量空间。在刑罚种类上,明清在杖、徒、流、绞、斩的基础上,增加了充军(流刑附加刑)、发遣(配边远驻防军人为奴)、枷号、凌迟等罚则。明清两代在司法的宽严程度上大不相同,大体上,在对官吏的法治监督上明代失之严峻,清代失之宽容。
明太祖惩元之弊,以重典酷法治国。在《大明律》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大诰》[6]作为司法依据,使“诏狱”制度化。在司法方面,古代向来都有诏狱,即由皇帝诏令在法律之外处理案件,判决不是根据律条而是根据皇帝的意旨。明初朱元璋处理的胡惟庸、蓝玉、郭桓、空印四大案,是诏狱的典型案例。胡案和蓝案是屠戮功臣,株连四五万人,将元老宿将一网打尽。郭桓案是借口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收拾京官,六部长官多数被杀。空印案是怀疑地方到户部核对钱粮的空印文书有弊,将府州县主印官员以及部下杀头流放。另外,明朝还创立了廷杖之法,对不听话的官员当廷杖责,打得皮飞肉溅甚至死于非命,相当多的正直之士遭受过这种屈辱。这种做法,打掉了多数官员的廉耻和自尊。法网稍一松弛,吏治立刻败坏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对此评价道:“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寄簃文存》卷六)
清代司法,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即使人称暴戾的雍正帝,其残暴冷酷,主要表现在与“夺嫡”有关的宫廷斗争上,而在治理国家上则循法守规。但是,出于满汉隔阂,清朝整饬吏治从宽,整饬思想则从严,对官员司法以宽大为主,对文人司法则以严酷出名,大兴文字狱,在思想文化的专制上走向了极端。
在法制监督上,明清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将六科在名义上改归都察院管辖,从体制上完成了台谏合一,使其成为法制监督最重要的机构。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都御史,执掌纠察司法,大狱重刑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鞫讯,称为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不能决断者,则交由九卿会审。吏部考察官吏,由都察院监督。都察院下辖科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相对具有较大独立性、独立办事。监察御史按省分道,分别负责弹劾官吏,巡视京城,刷卷(审核文档),监督科举,巡查仓库,纠察礼仪,上书进谏,巡按地方。给事中按六部对口设置,分别负责审查对口各部的奏章文书,监督部政,驳正违失,进谏议政。六科未签署的公文,六部不得执行,六部有事,堂官要赴科画本(签署)。清代都察院与明代作用类似,所不同处是根据省份的变化改十三道为十五道。
秦汉以来的法制,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法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明清的法制体系,把中华法系推到了尽头,却缺乏向近代法制体系转化的内在机制。到了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近代化道路。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选官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了极为丰厚的内容,并且在历史演变中具备了高度的自洽性,能够不断自我修复完善并自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的制度体系,可以对包括皇帝在内的人的因素形成一定的制约。从技术和操作性上看,古代的这一制度体系,比较有效地维持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在统治集团中吸纳社会精英,形成较高素质的官僚队伍,其中有些方法和措施,如政府机构的权力配置与相互制约、科举选官的操作方式等,已经达到了非常精致的程度,不乏可供现代参考借鉴的成分。
不过,中国古代的这一制度体系,在整体上是同皇权专制的“家天下”体制相适应的。专制体制的人治本质与制度规范的法治要求,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肿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制,与现代法制有着本质差异。现代从西方引进的法制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理念;而中国古代所说的法制,更多侧重于工具性。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论法的精神》)一书时,注意到了这一区别,说:“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法意》卷一案语)因此,现代所谓法制,实际是指整个制度体系,而中国古代所谓法制,一般是指“禁令”和制裁体系。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法制,可以与专制体制紧密结合,专制君主只是把法制作为自己治民治吏的一种手段,自己则凌驾于法制之上。严复站在近代法制概念的基础上说过:“专制云者,无法之君主也。”法制要求“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而从秦到清的所谓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法意》卷二案语)正因为如此,同一个制度体系,在不同的君主手里,可以形成相反的社会效果。汉承秦制,唐承隋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制度体系并无大的变化,但由于操纵制度的人员不同,理念不同,一治一乱,几成天壤之别。即使在同一王朝,王朝前后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制度效果。
对于这种制度体系的本质和弊端,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指出:“后世(指三代以后)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国古代的这种置天下于一家之“筐箧”的专制性质,使其制度建设更多地侧重于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保证政治统治的有效性,防范所谓“奸邪逆党”,而对社会管理重视不够。对此,严复也曾指出:“盖惟专制国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国利民之事一,此可即吾国一切之法度,而征此言之不诬。”(《法意》卷一一案语)就拿科举制和现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来说,尽管在具体操作技术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科举所要选拔的,是忠于君主和专制体制的臣仆;而公务员考试所要选拔的,是忠于国民的公仆。不注意这种区别,就可能会导致评价上的偏颇。通过学习历史,能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历史的积淀给我们今天规定了发展方向的路径选择限制。要实现现代化,可以借鉴古代制度体系中经过时间检验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操作措施,但需要本质上的制度转换。
篇4:汉代选官制度
制度
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是察举制为主。
察举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级官员,从平民或低级官吏当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当时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入朝为官。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
篇5:汉代的选官制度
汉代的选官制度
汉代统治者为了适应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吏员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这套制度包括皇帝征召、私人荐举等多种方式,但最制度化的是察举,即由地方(也包括中央各部门)长官负责考察和举荐人才,朝廷予以录用为官。
(一)察举制度的创立
汉代选士始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并书其行状、仪容、年纪,以待擢用;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前165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还亲自出题策问。所谓“策问”,就是皇帝就时政中的问题提问,令被荐举者作答。答者要对时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建议,是对策“。对策要封好交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然后酌授官职。察举作为一种制度,是在汉武帝时期确立下来的。《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前140年)冬,武帝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董仲舒就是在这次贤良对策中被列为上第的。其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重选举取士,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元封四年(前1)汉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
(二)察举的科目
察举的科目可分为两大类:一为经常性举行的科目,称作常科,一般是每年由州郡长官按规定的名额、标准向朝廷推荐人才;另一类为特科,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选士标准和名目的科目。
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科。各郡每年按人口比例荐举孝廉,平均20万人口荐举1名,不足20万人口的郡隔年或隔两年荐举1名。儒家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基。可见该科主要选拔德行优良之士,借此在社会上造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尚。但德行的考察难度较大,难免名不符实。到东汉中,对各地荐举上来的孝廉,朝廷要进行复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变成了笔试儒家经学或公文写作,以德行为主的选拔标准也就变味了。
察举常科中还有秀才、明经等科目。秀才(东汉时避刘秀之讳改为茂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或有非常之功的士人,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另外还有选拔12至17岁之间的“博通经典”者的童子科,可见当时已经重视对有特殊才能儿童的培养和任用。
特科因是皇帝临时决定,科目开设是随心所欲的,名目众多。其中最主要的科目、也是最制度化的科目是贤良方正。一般在遇到“灾异”或国家有重大问题需要探讨时,下诏让各地荐举贤良方正,由皇帝亲自策问,让他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发表对策。对策中皇帝的意,马上就可以作官或升官。所以贤良方正在察举中地位最高。
(三)察举的流弊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当时,民间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遗子黄金满Y,不如教子一经”。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而要引起主要官员的注意,“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可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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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里有一种长得弯弯曲曲的动物,它的名字叫作墨鱼。墨鱼每天在海里游来游去,常常会遇见敌人。有一次,它撞上了一条正在觅食的大鲨鱼。大鲨鱼正饿得发慌,一见了这肥美的墨鱼,不禁喜从心起,它露出一口锋利的白牙齿,气势汹汹地向墨鱼直冲过来,要是真的打起来,墨鱼哪里是鲨鱼的对手,可就是想逃,它也游不过鲨鱼,怎么办呢?墨鱼自有它的一套本领。原来墨鱼肚子里有个墨囊,这会儿它赶紧把里面的墨汁全挤出来,它周围的海水顿时漆黑一片。大鲨鱼不提防,一头撞了进去,什么也看不见,乱冲乱闯,墨鱼趁机溜掉了。
这下,墨鱼得意极了。它游到温暖的浅海处,沾沾自喜地想:我真是本领高强,看来有这护身法宝,什么都不用怕了。
正想着,墨鱼一眼看见不远处有父子俩正在捕鱼,心下一阵惊慌:呀,要赶紧想办法把自己藏起来,不然叫他们看见就糟了。于是它又放出墨汁将身边的一片海水染黑。这一放不打紧,老渔人本没有注意到这边,忽然见到海水变黑了,高兴地对儿子说:“快看,那边一定是墨鱼!”于是父子俩顺着墨迹追过去,轻而易举地将这条自作聪明的墨鱼抓到了手。
墨鱼没有考虑到情况的变化,便将小聪明胡乱施展一气,反而暴露了目标而被捕获,这可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
篇7:中国古代财税制度
中国古代财税制度
摘要:纵观当今社会的财税政策可以看出有不少中国古代财税政策的影子,中国财税发展由复杂到简单,由单一到多元,只有把握其宗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更好的实施财税政策。
关键词:中国古代;财税;奴隶社会
中国财税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系列变化,中国历史上税收有许多名称,如贡、助、彻、赋、税、租、捐、课、调、役、银、钱等,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是贡、赋、租、税、捐几种。奴隶社会一般称贡、助、彻;封建社会用租、调、赋、税;在当代社会则用税。
1.奴隶社会的财税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产生。夏、商、周三代是中国财政的初建时期,三代奴隶制社会财政,是中国财政的早期形态,那时的财政,还处在不完善的阶段,正是由于其商品货币经济很不发达,国家只能采用简单的对人或对物课征的直接税。夏、商、周的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税收制度较现在相比极其简单。《孟子·腾文公》中有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因此说,奴隶制社会孕育了中国税法的原始形式:贡、助、彻。
2.春秋以至秦汉的财税
春秋时期军赋的出现给中国封建社会带来重大影响,以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制度。“赋”字左贝右武,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西周时期,国人只服兵役,不需缴纳车马兵等军需费用,至春秋战国时期,随这土地制度的演变,各国在改革税制的同时,以征调军需为内容的.“赋”制度也先后出现了,如郑国的“丘作赋”,楚国的“量入修赋”等。其征收办法由按亩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人丁征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汉时期便产生的上计制度,上计制度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只是范围大小有别,按照当时规定,各地方(诸侯国)和中央各部门长官,必须把来年土地开垦,赋税收支等预计数,写在木质的券上,送于天子,天子将券剖为两部分,自己保留右券,分给臣下左券,年终,臣下再报送“计书”。
3.唐宋时期的财税
中唐以前,租庸调制即田租,身庸和户调,这是唐朝前期人们负担的主要赋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唐王朝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决定了未来国家税收政策的必然改变。中唐均田制的崩溃引起了租庸调税收的瓦解,是国家税收变革的根本原因。为了弥补因政府控制户口减少,造成国家财政透支的现象,国家逐渐推行以财产为标准的户税、地税作为政府赋税的主要来源。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唐政府正式推行两税法,其指导思想是“量出为入”《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至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据国家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在分摊给各地,向民户征收。自此之后,按丁而税在法令上被废除了,户税和地税便成了政府征收税赋的主要形式。后来,随着户税逐渐摊入田亩中,国家把杂税、人丁税也逐渐摊入了田亩中。
五代十国继续了中唐以来的两税法,但由于群雄割据,相互征战,导致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各国不得不用附加预征等手段增加税收,从而导致杂税泛滥,两税法为之蜕变。
宋朝经济相较之唐朝有过而无不及,北宋画家张泽瑞的《清明上河图》形象的表现了当时的繁华程度,宋朝的间接税(商品税)征收几乎于田亩税持平。传统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逐渐退居次席,改变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以传统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入的单一状况,这是中国古代国家赋税结构变化的一个新气象。
4.元代的财税
元代的赋税征收广泛采用名为“扑买”的商包制,即政府将某项税收向社会发包,商人通过竞争中标,并一次性缴足所承诺的税款,中标者再以较高数额向纳税户征收税款,其差额即为承包商的利润,这种赋税征收方法省却了税务征收人员,成为元代普遍推行,作为主要征税手段。
5.明末清初的财税
明初,明政府编造了黄册,对每辖区民户情况层层登记造册,最后汇总于户部的户口总册,它是政府征收赋役的根据。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税收征管制度,即在各州县设置的有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随后的一条鞭法推行使粮长制名存实亡。一条鞭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以征税。
清朝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从而人头税废除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的人口数减少,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纵观当今社会的财税政策可以看出有不少中国古代财税政策的影子,中国财税发展由复杂到简单,由单一到多元,只有把握其宗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更好的实施财税政策。
篇8:中国古代后妃制度
中国古代后妃制度
后妃
中国古代允许纳妾,统治者常妻妾成群。 后宫指她们生活的地方,或其生活圈子。
上古
媵是一夫娶姐,她未嫁的妹妹都可作为陪嫁。例如女英是舜的媵。
王的后妃“编制”为:一后(嫡妻)、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凡一百二十一人。诸候一娶九女,且不再娶,可见妾是八个;大夫是一妻二妾;士则是一妻一妾。而庶民,则只许有一妻与之匹配,故而庶民被称为匹夫匹妇。
先秦的后妃之制还比较简单,王之妻称后,王之妾及诸侯之妻称夫人。
秦汉
秦汉皇帝之妻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并立八品: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汉武帝时增加婕妤、囗娥(囗为:女l)、容华、充依;元帝时又创昭仪,仅次于皇后。
太子妻称妃,妾有良娣、孺人,妻妾共三级;皇孙妻称夫人,妾无位号,皆称家人子。
魏晋
魏王曹操时,王后以下定五等:夫人、昭仪、婕妤、容华、美人。
南北朝
隋唐
唐朝初期,后宫的'制度为“四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的编制。 “四夫人”是“贵妃、德妃、淑妃、贤妃。 “九嫔”是: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 “二十七世妇”是:婕妤、美人、才人各九人。 “八十一御妻”是:宝林、御女、采女各二十七人。另外还有上千的没有名号的宫女。
宋
明
清
清代俗称妃为福晋,宫女依次为妃、嫔、贵人,常在,答应。
在清朝,她们被分为八个等级,分别为皇后一人,皇贵妃一人,贵妃两人,妃四人,嫔六人。以下另有贵人、常在和答应各三级,人数不限。
每个皇帝的妃嫔数目有很大差异:康熙皇帝拥有后宫嫔妃等79人,而光绪皇帝只有一后二妃三人。
篇9:中国古代礼仪制度
中国古代礼仪制度
中国古代有“ 五礼 ”之说,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民俗界认为礼仪包括生、冠、婚、丧四种人生礼仪。实际上礼仪可分为政治与生活两大部类。 政治类包括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祭先师先圣、尊师乡饮酒礼、相见礼、军礼等。生活类礼仪的起源,按荀子的说法有“三本”即“ 天地生之本 ”,“ 先祖者类之本 ”,“ 君师者治之本 ”。在礼仪中, 丧礼 的产生 最早 。丧礼于死者是安抚其鬼魂,于生者则成为分长幼尊卑、尽孝正人伦的礼仪。 在礼仪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孕育出了中国的宗法制(见中国宗法)礼仪的本质是治人之道,是鬼神信仰的派生物。人们认为一切事物都有看不见的鬼神在操纵,履行礼仪即是向鬼神讨好求福。因此,礼仪起源于鬼神信仰,也是鬼神信仰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 “三礼”(《仪礼》、《礼记》、《周礼》)的出现标志着礼仪发展的成熟阶段。宋代时,礼仪与封建伦理道德说教相融合,即礼仪与礼教相杂,成为实施礼教的得力工具之一。行礼为劝德服务,繁文缛节极尽其能。 到现代,礼仪才得到真正的改革,无论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礼仪还是人民生活礼仪都改变成无鬼神论的新内容,从而成为现代文明礼仪。
[ 大学生活网 ] 古代政治礼仪 ① 祭天 。始于周代的祭天也叫郊祭,冬至之日在国都南郊圜丘举行。古人首先重视的是实体崇拜,对天的崇拜还体现在对月亮的'崇拜及对星星的崇拜。所有这些具体崇拜,在达到一定数量之后,才抽象为对天的崇拜。周代人崇拜天,是从殷代出现“帝”崇拜发展而来的,最高统治者为天子,君权神授,祭天是为最高统治者服务的,因此,祭天盛行到清代才宣告结束。 ② 祭地 。夏至是祭地之日,礼仪与祭天大致相同。汉代称地神为地母,说她是赐福人类的女神,也叫社神。最早祭地是以血祭祀。汉代以后,不宜动土的风水信仰盛行。祭地礼仪还有祭山川、祭土神、谷神、社稷等。 ③ 宗庙之祭 。宗庙制度是祖先崇拜的产物。
人们在阳间为亡灵建立的寄居所即宗庙。帝王的宗庙制是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不准设庙。宗庙的位置,天子、诸侯设于门中左侧,大夫则庙左而右寝。庶民则是寝室中灶堂旁设祖宗神位。祭祀时还要卜筮选尸。尸一般由孙辈小儿充当。庙中的神主是木制的长方体,祭祀时才摆放,祭品不能直呼其名。祭祀时行九拜礼:“稽首”、“顿首”、“空首”、“振动”、“吉拜”、“凶拜”、“奇拜”、“褒拜”、“肃拜”。宗庙祭祀还有对先代帝王的祭祀,据《礼记・曲礼》记述,凡于民有功的先帝如帝喾、尧、舜、禹、黄帝、文王、武王等都要祭祀。自汉代起始修陵园立祠祭祀先代帝王。明太祖则始创在京都总立历代帝王庙。嘉靖时在北京阜成门内建立历代帝王庙,祭祀先王三十六帝。 ④ 对先师先圣的祭祀 。汉魏以后,以周公为先圣,孔子为先师;唐代尊孔子为先圣,颜回为先师。唐宋以后一直沿用“释奠”礼(设荐俎馔酌而祭,有音乐没有尸),作为学礼,也作为祭孔礼。南北朝时,每年春秋两次行释奠礼,各地郡学也设孔、颜之庙。明代称孔子为“至圣先师”。清代,盛京(辽宁沈阳)设有孔庙,定都北京后,以京师国子监为太学,立文庙,孔子称“大成至圣文宣先师”。曲阜的庙制、祭器、乐器及礼仪以北京太学为准式。乡饮酒礼是祭祀先师先圣的产物。 ⑤ 相见礼 。下级向上级拜见时要行拜见礼,官员之间行揖拜礼,公、侯、驸马相见行两拜礼,下级居西先行拜礼,上级居东答拜。平民相见,依长幼行礼,幼者施礼。外别行四拜礼,近别行揖礼。 ⑥ 军礼 。包括征伐、征税、狩猎、营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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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自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了。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枕边、带进了亲情之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中国人的劣根性。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张,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向来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辈女性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家庭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称:“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代,更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为妻子。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了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丈夫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篇11:选“官”记作文
选“官”记作文
“今天,我们写作5班(3)班要选一些班干部,来管理这个班。”老师话刚说完,就让我们分组讨论。这时候,教师里炸开了锅,有的`四人一组,有的两人一块,每个人都讨论得津津有味,我想了想,当太大的“官”不太好因为人多了,不好管,还是当个小组长吧!来管这个组。“好了,安静下来。”老师说完,教师里立刻静了下来,老师喝了口水,接着说:“你们想当什么样的‘官’,就给这个职位起个名字吧!”教室里又沸腾起来了,我托着脑袋,左想右想,怎么也想不出来,后来转念一想,既然是管这一组,也就是这一组都得听组长的话,干脆就叫“一组之王”吧!……这就是我的选“官”记。选“官”记作文250字篇12:中国古代寓言选读后感
今天我看了《中国古代寓言》,书中有许多经典的寓言故事,如《自相矛盾》、《狐假虎威》、《画蛇添足》等,有一篇叫做《愚公移山》的故事对我印象深刻。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名字叫愚公,他的家在两座大山里面,这两座山很大,愚公每次出门都要绕过这两座大山,而且绕过这两座大山还要很多的时间,这对他的生活产生非常的不便。愚公想了很久,为了后代能更好的生活,于是动员全家一起行动,决定将这座大山移平。
他们全家第二天就开始了行动,他们干净、利落地用各种工具将山石一点一点地敲碎,虽然看上去效果很不明显,但他们还是非常努力地进行着。同村的一个老人看到愚公的行为,很不理解地问他:“你都这把年纪了,还想把山移平?太可笑了吧?”愚公回答说:“即使我死了没把山移平,不过还有我的儿子、孙子啊,儿子、孙子后面还有我的子子孙孙,我的子子孙孙不停地挖山,怎么会挖不平呢?”我被愚公的话震惊到了,这是多么了不起的豪言壮语啊。最终老天爷也被愚公的精神给感动了,上帝把愚公家门前的两座大山给移走了。
愚公的精神让令人震惊了,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如果我在学习中遇到困难也学愚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我的学习一定会加速进步。
篇13:中国古代寓言选读后感
《中国古代寓言故事》是有很多寓言故事构成的,书中的每一个寓言故事看似很通俗,但却都躲藏着一个深刻的事理,这个事理就是我们要进修的,《中国古代寓言故事》是一本惹人深思的好书。
书中,我最喜好的一个寓言故事是守株待兔,故事的原文是:“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也,解柱折颈而死。因耜其来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成复得,而身为宋国笑。”这则寓言幸辣的嘲讽了那一些死守狭隘经验,不知变通,或抱着侥幸心理妄想不劳而获。像如许的寓言还有掩耳盗铃,拔苗滋长等。掩耳盗铃比方掩耳盗铃,拔苗滋长比方欲速则不达,这些寓言虽然都只是人们编造出来的,但却又让人感觉非常实在,从中的事理十分耐人寻味。
中国古代寓言故事的核心思惟其实就是儒家教思惟,忠义仁孝小弟为核心,教育我们有个好的质量,读完了这一本书后,更今我感应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博大精湛和中国古代文化的魅力地点。
寓言,就是把一些难以理解的寄意写成一个个故事,让人么去读懂。中国古代寓言故事收集了很多寓言,让大师只需读一本书,就能够大白很多事理。
整本书中,讲的最多的就是要连合友好,互帮合作。如《守规律的海鸟》这篇文章,里面讲了一种海鸟,这种海鸟很傻,还很笨拙,但他们注重一群一群勾当,很守规律,一路飞,一路睡,就连吃工具也一路吃,从不抢先,所以,没人敢危险它们,可见,连合友好何等主要啊。
此外,这本书还用《画蛇添足》告诉我们:不要把事干过甚。用《亡羊补牢》让我们大白,做错了事,与其悔怨,不如加以更正,做得更好
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故事,很多寓言,这都是前人聪慧结晶,让我们去好好读一读吧!
篇14:中国古代寓言选读后感
寓言有良多种,譬如《拉锁封寓言》、《克拉姆林寓言》等。我今天看的这本书就叫做《中国古代寓言精选》。
这本书中聚集了古代的一些寓言精髓。寓言的意义就在于每个寄意,寄意就是每个寓言告诉读者的事理。我每读完一个寓言故事,都会细细品味它的寄意,所以读完这本书后,我就懂得了许很多多的人生大事理。
虽然说这是寓言“精髓”,可是这本书中每个寓言都很是具体。有的寓言家喻户晓,有的却无人知晓。
这本书不像其他寓言书,他的故过后面并没有直接写明寄意,而是让读者自己去慢慢品味,如许就可以使读者的理解更加深一层。使事理刻进心中。
这一个个故事充分地表现出了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我想,这些故事一定是老百姓们一传十,十传百才创造出来的吧!这每个故事都体现了中国的气概。是什么让这些民间寓言流传至今的呢?是——智慧。
看了这书,我觉得古代的老百姓真厉害啊!
篇15: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刘涛
李金强 刘 涛
内容提要:
刑讯,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历史客观性,但其主流的消极性却一直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制度,包括我们当今的司法观念。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因其产生甚早,流传久远,而为中国法制史研究者所关注。然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意欲从刑讯制度的产生及其沿革入手,进而探寻刑讯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以期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刑讯者,讯问狱囚以刑求之之谓。”也就是说,刑讯是借用行刑的方法来审问人犯,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司法手段。但这种说法也有不确之处,因为在中国古代刑讯的对象不仅限于“狱囚”,同时也可适应于“告人”。依《唐律》,被告受讯而被拷,拷限满而不首者,则反拷“告人”,即准前人(被告)拷仗数,反拷“告人”。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因此,“从《礼记》记载的内容来看,西周是已有刑讯还是较为可信的。”在秦代,近年出土的《秦律・治狱律》<一>审理案件“毋治掠为上,治掠为下。”<二>“讯狱必先尽其言,毋庸辄诘。其辞尽,及以诘者诘之,复诘之。”“更言不服”依律“治掠”。可见秦代训囚用刑。另据《史记・李斯传》说李斯被“榜掠千余”,《广雅》篇说“榜,击也。”《苍颉篇》注说“掠,问也。”这是秦代已有刑讯的又一证据。至于汉代,夏侯婴与高祖善,因戏伤婴,婴自告情,谓未受伤,告者不服,移狱,婴以此坐笞掠数百。”又,汉宣帝即位,路温舒上书肯陈尚德缓刑,在他谈及当时狱吏所施行的拷问时曾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可见刑讯拷问在汉代已较为普遍。可是我们考察上述材料来源,可以发现,除李孚甲在其《中国法制史及引论》中提及《秦律・治狱律》一材料外,其余材料皆出自史传,因此学界通说认为,刑讯作为一种制度而著之于律令,始于南北朝时期。“就刑讯之制而言,秦汉刑讯不见于律令,或为法官一种淫威,如秦之“榜掠”是也;或默认之事实。……,至于汉景帝捶令之设,原为笞罪之刑具,非为拷问之设,吏滥用之,非本意也,南北朝以刑讯著之律令。”“惟刑讯著之于律令,则始于南朝梁之所立之测罚,陈承之。”所谓“测罚”即“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应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
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唐律》首先规定了刑讯适用的前提:“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唐律疏义・断狱》“讯囚察辞”条规定了刑讯立案的程序,“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由此条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在行刑前首先要立案,并由所在长官共同审讯。关于刑讯的实施和禁止,在《唐律疏义》“拷囚不得过三度”条中也有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决罚不如法”条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关于刑讯的禁止主要体现在“议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条,该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刑讯的特殊对象,即享有议、清和减等特权的人员,70岁以上的老人和15岁以下的孩子,身体残疾者等。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古代断狱过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为案件速决或为贪求贿赂,即使在唐代酷吏枉法,竟以酷刑讯囚之事也是司空见惯。据史记载,高宗时官吏以残酷为能。以致于将人犯不卸枷锁打死也不受追究。武则天登基以后,任用来俊臣等酷吏掌典大狱,不问案情轻重,动辄对人犯行灌耳、囚于地牢之刑。尤为甚者,酷吏竟将人犯盛于瓮中,周围架火烤炙。两宋之时,刑讯制度宽猛不一,宋太祖时,对刑讯的使用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今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治掠,其当讯者案具白长吏,得判及讯之,凡有司擅掠者,论为私罪。”但是到了南宋法纪松驰,刑讯之制又趋于严酷。元代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如果需要加以刑讯,必须有长贰僚佐会议立案,并且元代规定了不得法外用刑,治罪。明承唐律,严格规定法官拷问人犯的责任。嘉靖年间,规定对于杀人、盗窃、抢夺等严重犯罪而故意不招的,用严刑拷讯,其余的犯罪则使用鞭、扑等一般刑讯。明袭唐律,清又袭明,历朝严审刑官滥用刑讯之禁。康熙时禁止大镣、短夹棍、大枷的使用。满清末季,西风东渐,外迫于西方列强之势,内困于积贫积弱之弊,清末变法修律,1908年拟定《大清现行刑律》,1909年奏进,1910年颁布施行,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才第一次明令废止了刑讯的使用。
历时几千载,历朝十数代,发诸西周而终乎清末变法的刑讯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虽时有存废之争,但还是存续了几千年,并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这不能不使我们对该制度生成和存在的原因进行追问,刑讯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原因大致有二:
第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慎刑”思想。儒家的“慎刑”思想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可违法用刑,造成滥刑,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讯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在一起。早在儒家的经典《周礼》中已有论述,而且还把它作为一种对司法官的要求。《周礼、秋官》载: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及弊之。”这里的“用情讯之”就是要被审讯人心服。对此后人作了说明论述,贾公彦认为:“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讯之,使之真实。”丘俊说:“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情以讯之……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可见“用情讯之是为了做到心服,而心服及至于“无冤”,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断罪必取输口供”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一条原则。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没有口供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古代的口供同现代意义上的被告人陈述有所不同。现代意义上的被告人陈述除包含口供外,还包括被告人对被指控内容的辩解,而古代的口供则专指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辨认,因而口供又被指称为“首实”。口供之所以在我国古代司法中如此重要,除上文提及的“慎刑”思想一点外,笔者认为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口供是被告人对所犯事实的交代,由于司法官存在着这样一个先入之见,即他们相信没有一个无罪的人会自诬有罪,因此他们认为口供本身的证明力比其他证据强。二是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这就导致了地方上司法力量非常薄弱,而司法力量的薄弱又导致了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官员倾向于对被告进行有罪推定,一起案件发生后,司法官员只有尽快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结案,而法律给予他们
的办案期限又非常有限(如唐律规定办理徒以上的案件须30日内审结),司法官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重新收集各种相关证据,为按时结案,只好求助于被告人的供认。可以说“司法力量薄弱导致有罪推定,再导致片面追求被告口供,这正是中国古代大部分刑事案件办案要过程的写照。”
第二,神明裁判在中国昙花一现,在古代科技不发达、刑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刑讯成为无奈的选择。神明裁判制度,亦称神示证据制度,它是人类社会早期司法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方式。神明裁判借力于“神意”,“低级文化之人民,信仰神有超自然之力,支配人事,降临祸福,赏罚邪正;故在原始社会,关于法律事项有争议时,往往祷神而乞其裁判,或窥神意而裁决其曲直。受裁判者,以信仰神o之故,不仅衷心服从,且恐背之而受罚;在强制执行机关不完备之原始时代,此为确保裁判之效力最适切的方法。”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神明裁判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夏商时代,神权法思想盛行,统治者每遇大事,都会通过特定手段去获取神的旨意。有史可考的商代司法审判中,便不乏这样的记载。根据这些记载,司法官员获得神谕的主要方式有占卜、水、火考验等。卜辞中“兹人井(刑)不?”就是卜问对于一个既不能肯定其有罪,也不能肯定其无罪的人,施以刑罚。西周时期,神明裁判的色彩越来越淡,司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一般会令双方当事人进行宣誓。到了春秋时期,司法过程中的.神明裁判已大为减少。旧中国以后,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神明裁判已无地位,除了偶尔被用来诱供之外,单纯神明裁判的结果本身不允许作为定案的依据。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古代正式司法活动中排斥神明裁判的年代要早的多。欧洲以决斗为主的神明裁判方式,在法国从公元501年开始一直持续了1000多年;英国从1066年到1819年决斗一直是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一。中国的神明裁判之所以昙花一现,根源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的士大夫主流是不太相信鬼神,不愿借鬼神进行司法活动,这样,神明裁判的过早隐退也就顺理成章了。神明裁判过早隐退,而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刑事审判手段的刑侦技术又没有发展,这势必造成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印的空白。如此,中国古代司法活动通过拷掠来逼取口供的刑讯制度的出现并且大行其道也就不难理解了。
刑讯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历史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对历史的反思有助于我们认识过去,更有益于我们把握未来。当我们今天再对刑讯这一尘封日久的制度做些检省的话,我们该对它置措何辞呢?下面笔者将针对个别学者的观点,阐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主流难说是积极的。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是积极的。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该论者为佐证自己的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一>“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严明者’为数不多,不用刑讯不足以帮助他们及时结案。”<二>“中国古代刁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三>“中国古代的刑侦技术有限,如果不用刑讯,一些疑难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以发现。”
难道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借用以上三个角度做一番重新审视。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这是事实;“严明者”为数不多,也可能是事实。但由此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的主流具有积极性!人有智愚,这是自然的铁律,非独司法官如此,其他职业的从业者也是如此;非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非独中国如此,外国亦是如此。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或非法律的毕业生……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类人数约有30%;其它则是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在如此复杂的法官构成人员中,我们又怎能轻易断言中国今天的司法官会比中国古代的更水平齐一?我想即使“刑讯积极论者”也不会赞同面对今天的现状我们要重新招回刑讯之魂吧?所以我认为用中国古代司法官水平参差不齐,“严明者”不多,不用刑讯不足以帮助他们及时结案来佐证刑讯的积极性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积极论者”用以支撑其观点的又一根据是“中国古代刁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在此姑且不说论者的这一说法有无统计学上的依据,单就“刁民”一词不应属于严格的学术语汇的范畴。“贫困”、“受教育的人数不多”就势必造就“刁民”吗?你怎么去证明“知书答理”之士就一定是淳朴敦厚之人?不能证伪的命题,其本身极有可能就是一个伪命题。
再次,论者还说“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有限,如果不用刑讯,一些疑难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以发现。”刑侦技术的不发达可能是刑讯制度产生的诱因之一,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论证中国古代刑讯制度主流合理性的依据。说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有限是对的,但这只是与现代发达的刑侦技术纵向相比,横向比较结果又如何呢?试问宋代一部凝聚中国古代刑侦技术智慧精华的《洗冤录》在当时世界又有谁可与之比肩?
一种制度的历史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对之高唱赞歌。正如刑讯制度,笔者认为,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它非但在主流上不是积极的,同时他还为后世的司法活动留下了祸患。清末变法修律明令废止刑讯距今近有一个世纪了,但是今天我们仍能时时目睹为逼取口供而上演的一幕幕血淋淋的惨剧,难道你能说这不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流弊吗?
注:作者刘涛,工作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作者李金强,工作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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