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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时间:2023-02-04 08:25:18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本文共2篇,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篇1: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英文缩写:SNTC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响应国家行业政策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组织会员考察、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和创造中外流通企业友好合作的交易平台,实现贸易上下游的对接,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具有法人资格,

4、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有一定经济实力,

6、诚信经商,

7、文明经营的企业;

8、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接受本会监督;

5、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服务收入;

3 资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篇2:工商联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北京温州企业商会章程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学校章程

工商联工作计划

工商联执委会主持词

商会工作计划

商会工作总结

商会发言稿

商会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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