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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湖北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
湖北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
湖北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为深入推进湖北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计划自6月起实施,底完成。到20底,73所湖北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分批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二、实施步骤
1、月,完成湖北大学、三峡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试点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2、年12月,完成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江汉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湖北医药学院、湖北经济学院等11所本科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3、年4月,完成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科技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理工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武汉商学院等11所本科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4、2015年6月,完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鄂州职业大学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5、2015年8月,完成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仙桃职业学院、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6、2015年10月,完成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7、2015年12月,完成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湖北青年职业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体育职业学院、长江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章程质量。各高校要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章程制定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加强条件保障。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章程起草工作,保证章程内容和起草程序符合要求。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高校章程建设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学校实际与改革发展要求的高质量章程。要按照本计划的时间安排,制定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校内起草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保证按时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2、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主管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要求,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章程建设,推动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以及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权利义务和管理职权的边界。
3、做好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成立湖北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提交核准的'高校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评议、提出意见。()章程核准委员会采取书面评议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议、核准工作。高校申请核准章程,应当同时提交章程起草说明,对起草过程、章程内容、主要特点和制度创新等内容做出说明。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4、完善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主管部门要会同高校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形成高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各高校要健全校内章程监督机制,依据章程统一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篇2:高等学校图书馆章程
第一条: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反馈及协调机构
第二条: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热心于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优秀在校大学生组成
第三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参与图书馆的勤工俭学活动,协助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针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培养
2)配合图书馆定期举办以“爱护图书,争当文明读者”为主题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定期邀请知名人士做以人文素质教育为主题的讲座
3)作为图书馆与学生间的纽带,及时反馈学生对图书馆的意见和建议;为图书馆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图书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4)对学生进行有关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的公益劳动和维护图书馆优良的阅读、学习秩序
5)定期组织读书征文、书刊评论等活动,并经常推荐、介绍新书,揭示馆藏;广泛征求建议对馆藏提出合理的建议
6)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图书馆、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教育交流活动,并加强对新生入校后学生充分、合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引导和宣传
第四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26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总体协调规划委员工作进程;副主任委员2名,负责协助主任委员搞好日常管理工作;秘书1名,负责资料整理、保存日常会议记录及协调主任委员进行工作安排。各委员轮流值班,并及时处理、记录当天事务,履行委员职责;委员会设有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南校区设有工作处。南校区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有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以上各委员职责划分类同委员会北校区工作处;委员会南校区工作处积极配合北校区工作,并针对南校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活动,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会招聘选拔,图书馆、校团委、学生会共同审查后产生。委员每个院系保证一人,跨校区的学院可增加到两个。
第六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主任委员会同学生会商定
第七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例行会议每两周一次,紧急会议另行通知,每次会议要求全体委员参加,各抒己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者需提前请假。秘书要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并将意见或建议整理好后及时向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条: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图书馆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会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会。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均纳入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体系,享有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权利,履行学生干部的义务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本章程经学生会主席团审议后并报请图书馆、校团委批准实施
篇3:高等学校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简称“xx图书馆学管会”)是在图书馆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图书馆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吸收和组织对图书馆工作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有责任感的同学,在图书馆管理人员及各院系教师的指导下,代表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图书馆与广大读者沟通互动的长效机制,促进馆方与读者的良性互动,协助图书馆服务和管理工作生动活泼的开展。从实际出发,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创建图书馆“共建、共管”的新局面。
第四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遵守《xx大学图书馆工作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图书馆各部门制订的方针政策,支持和参与图书馆各项改革,同时坚持以读者为本的主要思想,重点做好学生读者的服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读者参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文明的读书习惯,提供便利使读者充分地使用图书馆的各项资源,努力营造读书、爱书和自立、自主的校园文化气息。
第五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隶属于xx大学图书馆,资金、人员、管理政策等在与图书馆政策不相违背的前提下由图书馆全权管理。
第六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及责任制。
第七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坚决维护《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尊严,认真贯彻执行本章程提倡的政策和要求。xx学管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生,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条款对当事人,当事部门及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xx大学志愿者服务队作为学管会的外围组织,参与图书馆的义务劳动工作。
第二章成员职责
第九条 凡系xx大学全日制学生,不分年龄、性别、籍贯,政治面貌及宗教信仰均有机会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xx大学图书馆学管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xx学管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xx学管会;
〔三〕热爱图书馆,关心图书馆建设;
〔四〕有责任心,愿意尽心为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出谋出力;
〔五〕在xx大学图书馆里有着五个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xx学管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通过符合学管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投票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xx学管会或各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xx学管会成员拥有对损害图书馆文明的行为进行监督、劝导、上报处罚的权力
〔四〕xx学管会成员享有借书权限增加为10本的权利;
〔五〕xx学管会成员拥有携带工作牌执行相关工作的权力,并拥有对工作牌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xx学管会成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严于律己,遵守社会公德,言行符合高等院校学生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文明使用图书馆,不得利用xx学管会成员的身份做出有损xx学管会或图书馆荣誉的行为;
〔二〕自觉遵守《xx大学图书馆工作条例》及自觉维护《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尊严并严格遵守本章程的各项原则,维护xx学管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学管会委托的任务;
〔三〕服从xx学管会的领导,服从学校、图书馆的指导,参加学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图书馆建设与管理,积极主动地学习图书馆业务,对图书馆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奉献精神,在学习、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五)按时参加例会,每学期末,xx学管会各部门要据实负责地向图书馆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任期届满按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六〕在工作期间,需佩戴工作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实行指导老师领导下的委员负责制,目前下设“一团一室三部”:主席团、办公室、宣传外联部、管理服务部、组织部。
第十四条 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组成,办公室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干事若干;其他三部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两)名,成员若干。各部门按主席团的统一部署,协调开展工作。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二)爱岗敬业,关心学校图书馆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三)加强自我教育,主动熟悉图书馆业务,有主人翁意识;(四)对图书馆工作有热情,善于并敢于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第十六条 学管会指定固定的图书馆负责老师为指导老师,图书馆为学管会的直属负责单位。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为主,图书馆和指导老师对学管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 xx学管会的主席团成员及部门主要领导由各部门选举、推荐,或指导老师提名,图书馆馆长任命产生。其他部门成员由全校性公开招募后,各部长经过面试择优产生。学管会采取部门责任原则,各成员任命后报学管会办公室建档备案。
第十八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招募新成员遵循民主程序,面对对象为xx大学全体学生,且以志愿者服务队队员优先,原则上每年公开招募一次。xx大学志愿者服务队,面对全校招募志愿者,招募工作持续进行。
第十九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一学年进行一次主席团换届选举,学管会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均可参选。主席团成员按照候选人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担任(指导老师拥有三倍选票权),下一届部门负责人(即部长),从部门成员中面试产生,成员需先提交竞聘申请,由新一届主席团和指导老师面试并综合一年的工作绩效和综合参考各方面因素进行任命。每一届通过全校公开的招新产生新一批的部门干事。
第二十条 选举产生或罢免主席团成员、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制定或更改xx学管会相关管理制度等重大事宜需召开xx学管会大会。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管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xx学管会会议讨论决定,可采取罢免其相关职务、开除委员身份等惩罚措施。
第五章机构职能
第二十二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包括:
(一)每学期召开一次xx学管会全体会议,会议研究并讨论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并通报图书馆工作的有关情况,事后对解决方案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
(二)主动了解图书馆各部门的工作细节,向图书馆各职能部门提供参考意见。根据图书馆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同学发布和宣传图书馆管理和服务上的改革举措,以及将要开展的各项管理和业务活动的信息,使同学们广泛了解图书馆的运作方式和各项活动的内容;
(三)组织和开展读者调查,征求广大师生对图书馆管理的要求与建议,并形成报告,及时反馈,作为图书馆管理创新、服务创优的`重要决策依据;教育和引导学生争做文明读者,处理和消除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作好同学与图书馆的沟通工作;
(四)组织安排与图书馆主题相关的活动及举办各类讲座,不定期组织读书研讨活动和专业图书展。组织学生参与图书馆的文明共建活动,协助图书馆保持“文明、有序、安静、整洁”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 负责统筹学管会各部门工作计划并协调实施,监督指导学管会各部门工作,定期在学管会办公室会议上总结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负责拟定、修改有关学管会的规定、条例、细节等。牵头制定近期、远期的发展计划,审定学管会各项文件。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 负责学管会与图书馆老师、学生会、学社联、学工部等管理部门的联络和协调;负责学管会各种活动的统筹策划组织和计划;负责资料整理和财务、财产的管理;负责例会的召开,负责学管会考勤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宣传外联部负责图书馆对外宣传的整体策划,作为图书馆的一扇窗口,力图扩大图书馆的影响力,通过人人网,微博,图书馆网站等途径,将图书馆多角度多方位地展现给校内外师生大众。负责图书馆所需材料的编辑。负责图书馆影像资料制作和推广。负责图书馆大事的图片、文字及先进事迹材料的编辑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外联,取得活动所需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服务管理部负责协助图书馆日常管理、图书馆布置;负责与青志协和其他志愿性质社团联络协作,组织安排志愿者工作,协助图书馆做好图书馆志愿者的组织培训管理工作;与图书馆管理人员联合,收集广大师生对图书馆的意见和建议,为广大师生妥善解决和图书馆相关的权益纠纷,为服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建议;负责收集全校书籍需求资料,为图书馆采购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负责组织策划相关活动,制定宣传策划并落实,力争建设一到两个有一定影响力,能够长期举办,形成传统的图书馆主题活动;负责建立及维护与其他社团或组织的联系;以图书馆为平台,联络校友,服务校友,为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探索有效的的方式和途径。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管会的每个成员都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考勤制度,要服从工作安排,明确岗位责任。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举止大方,语言文明,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例会要求:
(一)两周一次,在图书馆内举行(时间地点,均固定);
(二)有正规的场记(有固定人员担任),记录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开会时间、与会嘉宾及会议内容。在每学期工作结束后,交于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办公室成员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办公室会议,总结前期工作,核对财务,汇总图书馆情况通报和学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同时研究和安排有关工作任务,分配由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管会每学年末(或一学年工作近尾声后),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邀请图书馆领导出席,由各部门负责人向馆领导及其他成员做工作总结。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一)学校及其他单位资助;(二)校外公司赞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办公室监督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以图书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学管会的全部财务,定期汇总各部门收支情况,实行钱、帐分管。
第三十五条 学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务范围和活动安排,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学管会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各部门在项目策划期提交预算,项目完成之后总结财务,合法票据提交给办公室审核报销。自觉接受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六条 学管会财产由学管会集体占有使用。学管会解散时,财产收回图书馆,由图书馆按照馆内相关规章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管会的财产,亦不得在学管会成员中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大学图书馆及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案经由图书馆及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篇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湖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3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原始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顺序先后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两个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级差最大为2分。江苏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
第十八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0%+文化成绩×80%)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考生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湖北省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非湖北省进档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若部分省份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规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120%以内),进档考生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7:杭州湖北商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湖北商会
缩写:HCCH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杭州投资兴业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导思想:本会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湖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杭鄂两地发展与合作,为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杭的湖北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皇山路76号18号楼(海鹰山庄)负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依靠政府,促进杭鄂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二) 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 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 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五) 团结湖北籍在杭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须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湖北籍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吸收部分在工商企业工作的湖北籍职业经理人、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属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 在杭州投资经营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 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 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 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 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 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在浙江省、杭州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型等人才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委会)顾问和特邀会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会主任可列席本会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接受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0月20 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8: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校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收费标准:(1)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2)住宿费,学生公寓1200元/年,普通宿舍700元/年。证书颁发办法: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本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五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七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
第八条 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投档线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校考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的省份为省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按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
咨询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www.hbeu.cn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9:湖北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代码:10517
法人代表:顿祖义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网址:www.hbmy.edu.cn
第三条 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切实保证招生工作“规范、安全、稳定、顺利”。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1%的比例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省生源不平衡及投档比例。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报考人数较多、预投档分数高的省份。
第七条 收费标准:依据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录取分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根据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完后再进行专业分配,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在投档成绩同分时按相关省份加权分或者英语及录取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采用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必须双上线,并填报我校志愿方具有录取资格。
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在考生专业志愿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按专业大类以综合成绩统一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所有专业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优先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文化成绩占40%,专业统考成绩占6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湖北省文化成绩占50%,专业统考成绩占50%;其它省份文化成绩占80%,专业统考成绩占20%。
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同等条件下身高者优先,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75%。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除外语类专业以外,其它专业不限英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以英语语种为主,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20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加分政策,在投档及分专业时适用。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少数民族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八条 我校设立了奖、助学金制度,开通了贫困生绿色通道。奖、助学金的奖助面为在校生的35%。每学年度评定“国家奖学金”最高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校内奖学金”最高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元/年。许多企事业单位还在我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以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校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
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热线:0718-8439097 8438300 18986868255 1898686825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监督电话:0718-8439567 QQ咨询:4000164460
网址:zsxx.hbmy.edu.cn(湖北民族学院招生信息网)
篇10: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学校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总体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科目排序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对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性别、年龄、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www.hbe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11: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重庆市湖北商会(英文译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重庆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互助、教育、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渝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长城锦泰利园2-19-1。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篇12: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设有55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兼招部分中职类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全校师生及校友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zs.hbuas.edu.cn)和各省的招生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分类按分数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只安排英语教学,并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体育类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专业课应按所在省招办的要求参加本科专业统考,并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考生还应取得校考专业合格证。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其统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成绩。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需与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专业一致。
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各省文件执行。没有特殊要求的,各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6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校考专业课成绩×3.7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4+校考专业课成绩×4.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80%+校考专业课成绩×2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职类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考生若因各种原因自愿放弃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及家长到我校说明情况并办理退档手续。
第五章 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邮政编码:441053
电话:0710-3595555、3590904
学校网址:www.hbuas.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13: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重庆市湖北商会(英文译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重庆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互助、教育、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渝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长城锦泰利园2-19-1。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提交全体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后就职。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重庆市工商业界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报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就职;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会员部、经济部、宣传部、联络部、维权部和爱心基金会等七个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商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本专门委员会负全面责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下设若干个区域性分会,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地区分会”。各分会设分会长、若干副分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原籍市(州)区域,可下设对应的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各联络处设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开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及原籍市(州)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由会费、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缴纳的标准会费组成。基本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标准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捐赠。来自本商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
(三)利息。本商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及属于本商会合法资金比照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因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人代表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本商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0年10月25日经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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