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规章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时间:2023-03-20 08:06:10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夫妻财产制度,本文共1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论夫妻财产制度

篇1:论夫妻财产制度

目录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三)夫妻所得财产和范围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及缺陷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缺陷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缺陷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和缺陷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篇2: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婚姻财产制度又称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本文以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现行《婚姻法》在婚姻财产方面的立法较晚,比较原则和粗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尚无法解决一切有关婚姻财产的社会问题,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某些规定还不够全面严谨。鉴于这些,本文提出了“增加通则性规定”,“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与管理的规定”等措施,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婚姻财产制度又称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因为夫妻财产是其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交易安全得以维护的物质前提。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婚姻财产曾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即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与20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本文以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只能以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关系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诸多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历史性和区域性。传统文化对一国立法有着直接和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尽管继受了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立法传统,在其财产法已完全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产物或翻版的情况下,其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却仍然会保持着本民族的文化风格。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

(三)夫妻所得财产和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及缺陷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缺陷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缺陷:继承或者受赠与财产归属规定产生法律冲突。依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依法继承的财产或者接受未明确指定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法定的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只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间已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形成冲突,导致现在的自由恋爱婚姻又不得不重新考虑“门当户对”因素。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缺陷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陷:

就是关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问题。比如妻子很喜欢金银首饰,在结婚期间老是去买很贵重的金银首饰,那么对于这个贵重金银首饰的是属于妻子一人的,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金银首饰属于女方的个人用品,男方一般是不会带这些金银首饰,如果把这部分财产的认定个人专用品,这样明显有失公平。本人的观点是:一从价值方面考虑,属于个人用品的东西一般价值不太大,而金银首饰价值太大了,所以必须考虑价值方面的问题;二是认定的时候要注意在属于个人用品价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大大超过个人用品方面,在认定的时候除了属于个人那部分价值以外,其余的部分应该属于共有。

同样,并不一定说婚前财产就一定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对通俗易懂来说,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三个层次的标准。”本人认为,第一个标准是财产登记权利人;第二个标准是财产取得时间。如果婚后购买的,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个标准是出资方是谁。如果是婚前出资购买的,婚后才交付财产,如果出资资金来源全部都是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还是个人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据此,《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清算。在此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切记忽略对债务的处理;(2)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度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个人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结婚以前的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范围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共有,而不是绝对的只要是婚后财产就是共有的。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3]。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禁止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管理权交给夫妻另一方,也不禁止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对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而不是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般不存在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问题。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某项财产的归属不名,则该项财产被推定为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必要的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才能行使。

2、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约定或者其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因而法定财产制又被视为一种“补充性与推定性的财产制。”[4]并非绝对强制实行的夫妻财制。尽管学说上多认为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补充的、特殊的夫妻财产制,”但这仅是从实际生活中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言的。

(2)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发生效力,就会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而且夫妻双方必须严格地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须变更撤销的,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协商达成新的一致后,同样以书面方式制发。

(3)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约定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具体实行下的婚姻关系中,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对其发生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的理由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一方当事人清偿该债务以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这是出于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其实质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的缺陷:特别是夫妻约定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对婚前获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婚前与夫妻任何一方产生交易的第三方将产生不公平,第三方与夫妻婚前一方进行交易是以对对方资金、个人信誉等综合因素的考虑为前提的,而婚后通过约定形式强行将夫妻另一方加入到交易中,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本文以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缺陷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增加通则性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尚无法解决一切有关婚姻财产的社会问题,增加通则性规定,对可能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做基础性的规定,以应对可能出现新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

2、“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与管理的规定”等措施,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单独规定,一是可以保证《婚姻法》稳定性;二是可以对新出现夫妻财产类型做适时的认定规定,提高司法实践执行力。特别对继承财产、赠与财产、约定财产制的做明确细则的规定,解决现行《婚姻法》造成的法律冲突和影响交易安全缺陷问题。

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探讨,概述婚姻财产制,归纳了婚姻财产制的分类;介绍了现行婚姻财产制中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分析了这三种婚姻财产制的内涵。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上一篇:企业工会会计制度  下一篇:没有了

篇3: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夫妻纠纷中比较复杂的部分,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还比较薄弱,2001年颁布的“解释(三)”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但婚姻关系的解决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解决,它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司法解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某一现象做出规定,以至于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很难顾全所有,难免存在纰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一、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的问题的制度。它主要指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偿还债务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形式,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所采取的一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的财产的形式,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形式,并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可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并与出台的另一部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17条、18条、19条。17、18条的性质是法定夫妻财产,19条则为约定夫妻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适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评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也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使得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问题。

2.1 法定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规定的范围太过宽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购置的财产的界定问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等等。

2.2 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在夫妻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作重大决定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这样他们的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对方不知道另一方处分其共同的财产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这一点还是有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对于如何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制度上是不明确的

结婚之前作为个人的财产,由于婚后生活数年而无法区分,在夫妻发生纠纷时,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而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夫妻个人专属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法院也很难判决。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所有制,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

三、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1 明确界定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对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而对于这些特殊的情形法律是应该给予明确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界定为共同财产(有相反的证据除外)。对于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应该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然后明确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最后,要明确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而非“贡献”。

篇4: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论文

[摘 要]《婚姻法》应明确允许对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和撤销,而这种变更和撤销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一种新的财产约定,为维护约定财产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同时对其规定严格的具体撤销程序、条件以及必要限制。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与行为属性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一国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与在基本概念上达成一致不同的是,中外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行为属性往往各持己见。这主要大学网是由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殊性决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在主体上限定为夫妻或者准夫妻之间,体现为一种高度亲密的身份性;而在具体合同内容上却集中于财产权的分配。这就导致其在性质上到底归属于身份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成为了一个众说纷纭的议题。

传统通说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行为是一种财产行为。我们对“身份行为”通常的理解是发生身份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之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主体是夫妻或准夫妻,内容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行为本身在实体上引发了财产关系的变动。日本学者就曾站在财产行为论的角度上,指出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既然并未导致身份关系的变动,就不可能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因此

其行为能力也遵循财产行为的一般条件,只需要具备财产行为能力即可。

笔者以为,夫妻财产约定虽然发生在特定主体间,但从根本上来说,仍是一个契约、一种财产行为,并且是人类夫妻制度从一体主义发展到别体主义、财产分割制度从以夫妻身份为标准进化到实现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的结果,在本质上体现了民法从身份到契约的平等、自由精神。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特征和语义分析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此关系建立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它是一种与夫妻身份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婚姻关系而言具有依附性。夫妻关系的有效存的几个要点分别是1.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意思表示真实、在胁迫、趁人之危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成立夫妻关系;2.婚姻关系的成立不适用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缔结婚姻关系时如不是当事人本人进行登记也不成立婚姻关系。

第二,它是一种财产行为,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的财产关系,而非婚姻上人格的关系;既包括夫妻间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夫妻间财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等;其既有夫妻间婚前财产的约定,也包含对夫妻间婚后财产的约定;既包含个人财产的约定也具有共同财产的约定。同时应当明确的是,该处约定的财产并非仅仅指已有的权利,同时也指代相应的债务,在享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对相应的债务作出一定的法律安排。而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属不明的财产,该种财产

则不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财产范围。

第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落脚到最后是一种约定法律关系,即契约法律关系。这也就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的私法性,而非公法性。契约制度作为民法的根基之一,有两个核心要点:主体意思自治和等值对待给付。首先,意思自治的具体内容包括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约定,选择何种约定,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等。其次,先自由而后平等,遂使契约圆满,契约正义得以实现。而契约主体地位平等又集中体现于财产关系中对待给付的等价。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等价并非客观上的等值,原因在于我们难以综合各种要素对等值性作完全客观的判定。并且公平以自由精神为内核,故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等值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实质是一种主观上的等价,只要双方在主观意愿上达成了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的一致,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法律在所不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关系就不需要考虑公序良俗、社会责任等问题。意思自治和平等自由并非没有边界的,“意思表示合法”就是其界限,因为契约既然是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合致而订立,其内容的妥当性亦可因此而获得保障。”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不足

(一)缺少对具体适用模板的技术性构建

《婚姻法》虽然赋予了夫妻双方对三类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权,却没有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前财产”等的界限,更未就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限定部分共同制的具体适用典型进行详

细规定,再者,《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如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使用法定财产制度。虽然法律用字,弥足珍贵,但是无论简单点明财产约定制度的名称也好,概括规定“可以约定”也罢,显然难以囊括约定财产制的特点要要义。该种规定往往加大实践中该项规定的可操作难度。由于运作的复杂性,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令人望而却步,人们在没有重大事由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了法定的财产法律制度,而更多的情况是在并不知道有该种财产划分制度的情况下就缔结了婚姻,这常常为许多婚姻财产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缺乏对要式程序的明确规定

上文在分析现行立法的时候提到约定财产契约是要式行为,然而民法中并未就要式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说明,比如是否需进行登记、登记程序如何等,如此一来,恐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并无法妥善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现阶段如需要公示或者登记的话,可以到公证处办理。但是法律公证的成本及普及度显然不适用于普通人民群众,一种更为适合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率的登记方式亟需产生。登记制度有以下好处,首先对夫妻约定财产进行了登记,可以有效防止财产权属不清;该处所讲的权属不清是指即使在很多有“约定”的时候,由于缺乏沟通的技巧或者法律的认知、及个人的理解偏差,往往容易对同一表达产生不同的意思,而在进行登记时,则可对许多情况做相对详细的说明,防止财产权属不清的情况出现。进行登记后的夫妻约定财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对抗第三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财产要求。如家庭中一方所借

债务不能偿还时,需要另一方进行偿还,只有证明“第三人明知该约定”时才可以免责。但是该种举证操作困难又复杂,很难进行举证,这也就不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面临这个问题时,也同时维护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如能提早得知该种约定财产制度的`安排,便可以充分考虑是否出借该笔资金。

(三)缺乏相应时间、流程的明确规定

与变更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相对应的就是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里的数量概念,如何时进行约定、变更时限如何、变更次数是否有限制等。对此,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也是放任自流的态度,并未对此进行任何明确规定。由此一来,当事人就难以对相应的财产关系作出变通处理。当前世界上对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的变更时间大体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不限制约定的时间和次数,一种是要限制约定的时间和次数。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则仅设计了一个时间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出说明,如仅规定结婚时可以约定一次;而美国、英国、瑞士、德国、等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变更不需要履行这样手续。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提醒我们,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在约定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安排,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四)缺乏对夫妻间赠与关系与婚前约定关系的特别说明

夫妻间赠与关系是夫妻约定财产契约中可能涉及的最重要的关系。然而,我国当前立法对于该关系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如何界定、处理并未进行特别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关系中,意思表示真实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否需要和如何完全理解

该类契约的意思表示?再说婚前约定财产关系。虽然基于我们前面的分析,婚前的约定财产契约也应达成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但是因为法律约定不明确仍然导致了婚前财产契约在民间性质界定的混乱,普通百姓毕竟非婚姻法专家,因此,法律还是有必要对此进行特别说明的。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架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平等地位,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共同调整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关系。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几种形式,在缔结婚姻的同时进行选择,防止后期的夫妻财产纠纷的产生。同时该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确立,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高净值人群无需花费大量的律师费用来完善其财产的安全性。也对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公式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公式程序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约定契约对内生效的公式程序,其二为约定契约对外生效的公式程序。在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知,对内公式方式通常为登记、公证两种,而对外公式方式则一般为登记对抗。而因为登记制度相对于公证制度有便捷、经济、效率、隐私保护性强的优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前后两个公式环节上皆实行登记制度,并将登记的主管机关设置为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立法同时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审查的权利,如此一来则可使对内、对外两个环节合并,采用

同一套登记程序,使得繁琐的程序得到简化。法律同时应设计相应的查询制度,可规定,利害关须提供夫妻双方的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证件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时人的财产约定状况进行查询。

(三)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救济程序

《婚姻法》应明确允许对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和撤销,而这种变更和撤销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一种新的财产约定,为维护约定财产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同时对其规定严格的具体撤销程序、条件以及必要限制。首先,约定变更的主体应为订立原约定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方式有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两种。在协议变更的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在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内容合法,并通过书面形式,履行了法定登记制度,则新约对内生效;诉讼变更则需要有特定的法定事由,比如导致原来的约定已经影响到夫妻双方感情或者有损于双方或一方利益。若法院同意变更,则裁判文书公布之日应为新约生效之时。至于约定之撤销制度,撤销权的享有主体不应仅限于夫妻双方,如果原来的财产约定影响第三人利益的,该利害关系人也应有权对原约定进行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惯例,应同变更一样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无论是约定之撤销还是约定之变更,都只有在履行登记程序后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除外。

参考文献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5: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篇6:夫妻财产协议书

订立协议双方:

男方:×××,1958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高级工程师。

女方:×××,1965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大酒店副总经理。

一、为了避免以后男女双方或其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依照《婚姻法》等法律精神,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二、男女双方同意将各自婚前的主要财产列出、双方互相认可(并进行公证),以明确各自的婚前私有财产。

三、双方约定:婚前各自的私有财产,婚后产权关系不变。即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包括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婚后仍分别属各自私有,不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同意:男方或女方婚前所欠债务,婚后仍由原债务人独自偿还。

五、双方约定:婚后(××××年×月×日以后)所购的家用高档商品及一般家庭生活用品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档商品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出资比例另行协商)。

六、双方约定:下列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永久归一方所有):婚后男方新购的书籍资料、手提电脑、摄影器材、专用工具等其他个人用品;婚后女方新购(包括男方为女方所购)的首饰、服装、摩托车、通讯工具等其他个人专用物品。

七、双方约定: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购买的国债、股票、彩票等其他有价证券归一方所有,共同购买的归共同所有。

八、双方约定:婚后夫或妻因自己的不良行为、超前消费、盲目投资等单独行为所举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一方独立承担。但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除外。共同决策必须有书面材料证明。

九、双方同意:婚后各自的收入仍归各自单独所有和支配。即男方的工资、奖金、业余创收、知识产权收入、投资收益等归男方私有支配;女方的经营收入、房租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归女方私有支配。

十、双方约定:婚后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其他支出另行商议。

十一、××(女方之女)的教育费用(至读完大学),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适当帮助。

十二、男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男方之子)继承;女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女方之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按《继承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其他财产事宜,均依《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处理。

十四、此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有义务告知相关人员。十五、双方互相认可、产权关系明确的财产如下:

(一)男方主要财产:

1.三室两厅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小区××幢××室。购买价××万元)

2.××牌××型轿车一辆(购买价××万元)

3.××牌××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万元)……

(二)女方主要财产:

1.门面房4间(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万元,位于××新区××路××号,与其兄妹共有)

2.××大酒店20%的股权

3.××牌××型摩托车一辆

男方:×××

女方:×××

200*年××月×日

篇7: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归属

甲方婚前财产状况:

甲方婚前财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婚前所欠债务与乙方无关。

乙方婚前财产状况:

乙方婚前财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婚前所欠债务与甲方无关。

二、婚姻存续期限,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状况及归属:

上述财产及权益归 (甲方或乙方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甲方、部分归乙方所有) 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无共同债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子女抚养约定:婚后双方于 年 月 日生于一子,取名: 。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照顾。抚养费由 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篇8:夫妻财产协议书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乙方_____________之夫。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甲方_____________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财产变现归属于乙方,(包括尚未兑现房屋的房票_________万所有权);

2.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由双方共同清偿;

3.夫妻共同对外享有的债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由乙方享有并由甲方向乙方代为偿还。

4.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执行。

5.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

6.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甲乙双方均已明确知晓、理解、同意本协议所约定之一切内容,愿信守本协议,遵照执行。

(以下为《夫妻财产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9:夫妻财产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 身份证号:住址:

鉴于: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1、房屋归属:

位于 路 号 的房屋,目前登记在男方名下,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车辆: 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男方所有。

2、存款:目前共同存款 万元,在男方处,日后如男方对婚姻不忠,目前的这笔存款及以后另外增加的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目前双方无共同债务。

3、男方因有对婚姻不忠的事,男方保证再不犯对不起家庭的事,并郑重承诺如日后因男方对婚姻不忠,导致离婚的,男方承诺放弃家庭全部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商铺),归女方,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根据当时的社会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大学毕业。

4、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受让财产:本协议生效后,各自受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6、损害赔偿的约定:如男方对家庭不忠,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不忠事实存在的,离婚时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2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7、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篇10: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系男方)

乙方:____________(系女方)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家庭和睦团结,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收入每月拿出________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拿出________元用于女儿的教育,余额归自己所有。

二、乙方的收入每月拿出________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拿出________元用于女儿的教育;余额归自己所有。

三、各方的父母的赡养费由各方自行解决。

四、家庭需要添置大件时,共同协商出资,购买后归双方共同共有。

五、今后遇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增长,双方根据当时各自的收入情况另行协商变更本协议相应条款。

六、双方支付女儿的教育费至女儿完成学业为止。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    )。至结婚登记以来,       。现双方经过平等地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 部车号         ,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   部车号           ,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股权:甲方家族产业 企业,甲方所占有的股权为 。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

甲方自本协议公证生效之日起,将以上财产清单内的所有财产转移至甲乙夫妻共同名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需变更登记添加产权人,不变更添加将导致不动产权属变更失效)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    牌    型号轿车 部车号 ,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   方的    牌    型号轿车 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   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 ,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三、债权债务条款: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借贷产生债权,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经同意对外借贷,负债方无力偿还的,并致乙方损失的,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甲方应予赔偿。

四、离婚条款: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的;

(二) 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及乙方所生子女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五) 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五、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情况发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3、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       元的银行存款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六、特别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不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过错,甲方均应在本合同第四条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补偿现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迟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滞纳金。

七、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文本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愿决定是否提交公证机关存档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公证机关机关存档协议,办理相应手续仅具备案性质。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见证人签字

篇12: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XX?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甲乙双方有房产一处,位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该房屋共计???万元由已支付25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屋按揭贷款。?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

篇13:夫妻财产协议书

男方:

女方:

1、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具体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权(详细说明)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

2、双方结婚之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具体补充说明,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时间:20xx年X月XX日

篇14:夫妻财产协议书

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自结婚登记以来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双方经过理智协商,自愿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状况确认如下:

1.1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

(2)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元;

(3)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

1.2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 牌 型号轿车 部,车牌号为: ;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 银行存款 万元;

(4)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

2.甲乙双方就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如下:

2.1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1.1条列明的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部赠与乙方。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赠与乙方的房屋和汽车过户至乙方名下,将银行存款汇入乙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根据本条赠与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单独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所有权。

2.2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均归乙方个人单独所有。

2.3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乙方个人单独所有。

2.4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即便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该等财产只归甲方所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全权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乙方有权出租、出售、赠予、转让、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分共同财产。甲方不得撤销上述授权。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和授权,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

5.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约定如下:

5.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甲方或乙方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5.2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5.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方乙方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5.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借贷产生债权,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经同意对外借贷,负债方无力偿还的,并致乙方损失的,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甲方应予赔偿。

6.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的;

(2) 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及乙方所生子女的;

(3) 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4) 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5) 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发生意外的,其遗产由下列人员按同等份额继承:子女、乙方、甲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乙方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发生意外的,其遗产由下列人员按同等份额继承:子女、乙方父母。上述安排视为双方的遗嘱,具有遗嘱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上述安排。

8.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

乙方:

夫妻财产协议书

夫妻财产承诺书

夫妻财产协议书范本

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模板

夫妻婚后财产公证的协议书

论单位成本弹性预算制度建设

论教育决策与制度创新

论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

《论夫妻财产制度(共14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