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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3-04-13 08:12:13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校友会章程,本文共12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校友会章程

篇1:校友会章程

有关校友会章程

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上海理工大学“信·义·勤·爱 思·学·致·远”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为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和桥梁,以促进共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校友会的任务

(一)积极宣传母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扩大母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发挥校友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拓展母校的办学功能;

(四)定期召开年会,组织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沟通和感情;

(五)编辑、印发《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者由本人申请、填表、审核通过,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本会工作,并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 有申请入会或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校友或校友会的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篇2: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上海理工大学“信・义・勤・爱 思・学・致・远”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为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和桥梁,以促进共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校友会的任务

(一)积极宣传母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扩大母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发挥校友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拓展母校的办学功能;

(四)定期召开年会,组织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沟通和感情;

(五)编辑、印发《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者由本人申请、填表、审核通过,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本会工作,并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 有申请入会或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校友或校友会的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理事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篇3: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模板(2)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校友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xx大学校友会(xxx xxxxxxx简写:xxxx)

第二条 本会为在xx市的xx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团结互助,爱校荣校,建设xx”,本会将加强在xx的浙大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帮助校友,激励校友发扬xx大学求是创新的优良传统,为xx和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网址:xxxxxxxxx; 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合生国贸中心x号楼x楼;电话:xxx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xx校友间、xx校友与外地校友之间、xx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建设xx和发展母校作贡献;

(三)发挥xx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xx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各类活动,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编辑、印刷内部交流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xx大学(包括四校合并前的xx大学、xx医科大学、xx农业大学,以及MBA、MPA、专升本、在职攻读等)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或是对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者;(四)在xx市内工作或生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网站注册,填写相关申请注册内容;

(二)经确认符合校友会入会资格要求,得到审批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主持,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发起召开。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母校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0年05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xxx2年7月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本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大学校友会(xxxxxxxx简写:xxxxxx)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xx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xx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xx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xx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xx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捐赠;

(四)业务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xx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会计系校友会章程

会计系校友会章程样本

会计系校友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校友自愿参加的自发性、互助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校友总会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xx市xxx区小和xxx区留和路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通过校友,促进学校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专业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

(三)受学校委托,及时了解校友的工作情况,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树立校友良好形象,促进校友更好发展,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

(四)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引导校友共同关注母校发展,了解社会各界对母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征集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校友为母校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

(五)编辑《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校友通讯录》,建设管理校友总会网站;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六)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交流、洽谈、合作活动等。

第三章 会 友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曾在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和工作过的教师都是xxxx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的校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加入校友会微信平台;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校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xx会计系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xxxx这也技术学院会计系校友会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等职位,会长兼任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二)会员活动经费根据资金支出计划收取会费,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x5年01月7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篇7: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8: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海南校友会是由海南省境内生活、工作的XX校友自愿结成的,并向XX校友会(XX校友会,其英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AAHNUST)备案、获取授权,本会是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XX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海南校友会同时接受海南省相关专业政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盛达景都三楼(联系人:梁云18907682722、何国妃1878980635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三)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与各地分会加强联系,进行学术、工作经验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母校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广大校友的活动与成就。

(七)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八)组织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各项活动。

(九)邀请校友对在校校友进行一些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XX校友:

1、原湘潭工学院(含其前身:湘潭煤炭学院、湘潭矿业学院)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湘北建设学院、湘潭师范专科学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肄业生和曾在原湘潭工学院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及其附属单位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等。

2、原湘潭工学院(含其前身)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成人教育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过的自考毕业生、函授生、夜大生、进修生、培训班学员等。

3、原湘潭工学院(含其前身)或原湘潭师范学院(含其前身)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本会各级组织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参加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向本会提供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谊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分会选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校友会备案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财务室等若干机构,由专职或聘请人员、或由校友会成员志愿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予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的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6人;校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篇9: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四楼,邮编:1008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 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10:浙江大学校友会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浙大求是创新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加强与海内外浙大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统筹管理浙江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5月21日第二届代表大会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浙江大学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

篇11:汤池中学校友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为舒城汤池中学校友会(简称汤中校友会,简写TZXYH)。

第二条 本会为汤池中学校友和曾在此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自愿联合的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和倡导校友发扬母校“精诚团结”的精神,互联互往(网),互通信息,互赢互利,互为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主管机构的领导和汤池中学及国际禅意书画院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暂为合肥黄山路621号国际禅意书画院内,邮编230088,电话0551—5317156,邮箱wang_5488@126.com,校友网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

(二)促进校友的事业发展和为母校发展多做贡献;对为母校和校友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授予杰出校友或校友会荣誉顾问等称号;

(三)组织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合作交流;

(四)组织建设、维护校友网;

(五)适时成立校友基金会,有条件时开展奖学金、助学金和对特困校友的资助、对校友及其子女的升学、就业等进行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

(六)在校友集中的省、市设立分会,协助选举产生分会长和秘书长;

(七)采访、慰问、看望有关老校友和知名校友;

(八)加强校友会与有关单位的横向联系,扩大其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汤池中学、精诚中学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现在校生可为准会员,成立汤池中学校友会准会员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或《准会员入会申请表》,可提供电子版;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二)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来会访问,包括使用书画院平台;

(三)准会员有享受校友会颁发的奖学金、助学金、特困救助金和就业或升学帮助和在校友网表彰等信息发布权;准会员毕业后提供新单位地址即转入正式会员。

(四)除现任本会领导按职务顺序,其余会员一律按届别、姓氏笔画排列为序;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倡导自愿缴纳会费、资助校友会建设与发展,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准会员代表大会可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和荣誉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能力,在校友中有良好的'形象和影响且热爱此项工作者;

(二)必须是汤池中学和精诚中学毕业生或就读过、工作过,且对母校和校友有深厚的情感;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做好会长的助手,在会长安排下做好办事机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安排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二)校友资助;

(三)社会友好人士或机构捐赠;

(四)其它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条 校友重大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酌情收取活动经费(经济困难者可免交)。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招聘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专户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网上公布,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篇12:南山中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福建省长汀县南山中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校友的一个自发性联谊会,本会宗旨:增进友谊、互助互勉、共同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条 本校友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会员 凡是南山中学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志愿加入会员。

2、特别会员 班主任等有关教师。

第五条 会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校友会章程和会员守则。

2、维护校友会利益。

3、无条件资助需要帮助的会员。

4、尽力而为多缴会费。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包括特别会员下同)拥有参加由校友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2、每个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和评议校友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3、每个会员拥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4、困难会员享有其它会员资助的权力。

第七条 如有严重违反校友会章程或者严重损害校友会利益行为的会员,校友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

第八条 会费来源:

遵循“主动参与,各尽所能,自愿奉献”的原则,由会员自愿缴交基本会费,赞助不设限额。会费不足时,由委员会研究可向会员再征收少量会费。

第九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2、会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定期存款,实现保值。财务总监负责分类列帐,撰写财务报告,经会长审批后,向会员大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筹措会费的来源(含交费清单)、会费使用情况及会费预算及筹资方案。

3、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 区域内及跨区域联谊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与活动的会员自愿赞助。联谊规模及意义较大,确需在校友会基金中列支的应在事前征得会长同意。

4 、财务总监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校友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和事,并对以非现金(报帐)方式提供赞助的事项进行估值,列入非现金赞助科目。

5、因工作失误造成财物损失的人员应该追究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校友会聚会活动和被撤销会员资格、私自退会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职务如下:

1. 顾问若干名。

2、名誉会长一名, 名誉副会长二名。

3、会长1名,校友会的'总负责人。

4、副会长4名,协助会长办理事务。

5 、策划总监三名,负责活动的总体策划工作。

6、财务总监二名,负责会计、出纳事务。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委员由以下方式选出:

1、会长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出。

2.、副会长、委员由会长根据会员的得票情况提名,在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不含特别会员)出席并通过才有效。其具体职责为:

1、听取与评议校友会委员会的工作;

2、选举或罢免校友会会长;

3、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4、审议会费收缴、支出情况;

5、讨论并决定其他旨在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聚会与活动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聚会:按照 “一年一小聚,三年一大聚”的目标,每届委员会三年内应组织三次会员聚会。聚会活动一般历时1天,地点由校友会委员会决定,活动内容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次次有新意,使每次聚会都能成为凝聚浓情,增进友谊,奉献爱心,催人奋进,尊享人生的盛会。如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跨区域活动:倡导会员借出差及闲暇之余,给老同学打个电话、问一声平安,尽量聚首看一看昔日风华正茂的少年脸上是否又添上了岁月的沧桑。

第十七条 参加会员家庭之喜庆、吊唁等活动(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六章 校友会网站

第二十一条 为扩大本校友会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会员提供展示个人才华和信息交流的平台 ,本会在互联网上建立QQ校友群,QQ群号:(239865082),微信号:wuaisheng701014 南山中学校友会博客地址:登录名:595830204@QQ.com密码:was701014 请全体会员加入Q群、微信、登录博客积极发布消息、见闻、照片、心情随笔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策划总监、财务总监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会长或上传QQ群、博客,以便联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山中学校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会员守则

一、遵循同学聚会“优先于日常工作,优先于亲友交往”的原则,克服困难,共圆相聚之梦。

二 、舍尘世浮躁之俗,树自然纯朴之风,注珍爱同窗之情,交终身不忘之友。

三 、笑看高低贵贱、祸福成败;汇聚仁善诚信、柔强神明;齐心互助共勉,同享人生欢乐。

四 、助弱扶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帮人如帮己,水涨使船高。

五 、倡导无私奉献的博爱精神,视会如家、各尽所能为校友会添砖加瓦。我们共同的家不可缺少金钱财物,但更需要全体会员用热心和浓情去浇注未来。

六 、关爱同学群、微信、博客,袒露胸怀、敞开心扉畅述人生,倾注热情、献出睿智,助人为乐追求永恒。

校友会欢迎词

校友会发言稿

校友会贺信

校友会致辞

校友会致辞

校友会讲话稿

校友会欢迎词

校友会邀请函

校友会年会邀请函

校友会活动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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