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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

时间:2023-07-15 08:05:53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本文共15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

篇1: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

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

司法在英文里通常的表述是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直译为“公正的实施”。在我们汉语里,“法律”以及“司法”等词汇也具有某种公平、正义、无所偏私等意味。尽管如此,司法职业者却并不必然与公正司法的行为相关联。虽然人们对于所谓执法者犯法,对于执掌司法权柄者枉法裁判,草菅人权甚至草菅人命经常表现出格外的愤慨,但是,如果我们没有设立良好的司法管理制度,从而使司法者能够很情愿地去实施正义,那么,人们的愿望再迫切,对司法腐败行为的谴责和处理再严厉,终究是于事无补的。

我们面临的正是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大众传媒不断地报道一些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事例,每曝光一个,被揭露的法官便要受到处理,从前曾有山东莒南县的那个法院院长,日前又有广西博白县法院的刑庭庭长,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媒体曝光之后,照例是上级马上派出专门的工作组,调查,处理,其他法官纷纷表示吸取教训,今后一定要严格执法云云。但是,另一方面,那些促成司法腐败的制度因素却很少得到人们的重视,大家平常耳闻目睹的情况依然如故。电视台和报纸不可能在全国每个法院和检察院都派记者常年驻守,结果必然是,谁碰上了,谁倒霉;没碰上的人,依旧逍遥自在,我行我素。

那么,能够保证司法廉洁的制度是什么呢?说起来,原本是很简单的'事情。那就是,在较低的层面上,使司法官员无所畏惧;在较高的层面上,让司法官员向往尊荣。

先从较低的方面说。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司法界是由人而不是由神组成的职业群体。司法官员行使的权力直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卷入官司的当事人谋求影响检察官和法官,本来是很容易想见的事情。关键的问题是,假如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不顾忌这些影响和干预,或者说假如他们不顺从外来的干预,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那么,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恐怕只能是托诸空言了。我们现行制度正是把法院以及检察院置于地方权力的控制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由地方任命,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控制,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逃不出地方如来佛的手心:用电不能得罪电业局,盖楼不能得罪城建局,孩子上学不能得罪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局,子女就业不能得罪劳动局,家属农转非不能得罪公安局,更不消说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市长或市委书记一个电话打过来,法院院长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公然抗命的。于是,涉及这类地方势力的案件,地位低下的当事人不就只能是满身的理却赢不了官司么?几年前某市一位检察长试图揪住市长公子的案件不放,结果不等案情查清,检察长先接到调令。他感慨道:从前清官还可以抗命到以身殉道,如今想殉都殉不了。事已至此,夫复何言!

尽管司法官员迁就和屈从权势、枉法裁判都是难以宽恕和应当加以揭露的,但是,大众传媒不应向读者表达或暗示这样的观念: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寄望于毫无私心的英雄人物。虽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不管妻儿老小,不顾身家性命的英雄总有一些,但是,着眼于制度建设,我们必须设法使所有的司法官员都能够从容地把地方权势的干预拒之门外。简单地说,就是要把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由中央来管理。

从较高的层面上说,我们应当想方设法提高司法官员的整体素质,使得司法职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尊重同时从业者自己也特别自重的行业。目前司法界所存在的种种腐败现象与我们的选任制度有密切的关联。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不同行业人们操守的差异往往跟特定行业中人的自我评价以及一般社会大众对他们的认定有关。一个受过良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具有很高修养的人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所表现出的自律并非来自对外部惩罚的惧怕,而是因为不正当的行为会破坏他内心的自我形象,那是比监禁一类刑罚更严重的惩罚。职业的荣誉感不见得是由于这种职业所享有的权力大,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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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开放基金需要全新的制度环境

开放基金需要全新的制度环境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许小松博士

我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是我国基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需要哪些制度创新;我们为开放式基金做了哪些准备及碰到的一些问题。

我国正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中国《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出台以后开始的,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所管理的资产的市值已经达800亿人民币,基金业的发展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机构投资的扩大和迅速成长,在探索中形成的投资理念逐步引导市场理念的变化,我觉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结束了以散户为主体的时代,庄家的影响力在不断降低,一个新的以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时代正在来临,开放式基金在很快的时间里将以其制度创新方面的优势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开放式基金对目前运行的封闭式基金来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代理关系更加明确,开放式基金运作使得代理成本大为降低,因为投资者可以他的购买或赎回来表达他对管理人的意见,能够制约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使得管理人走向成熟和规范化,应该说从我国封闭式基金运作两年来情况看,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看,开放式基金的成立已具备了初步的条件,目前所需要的制度创新表现在很多方面,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问题,一段时间来关于基金的争议较多,有正反面说法,要使得开放式基金能够顺利发展,对于投资基金各参与者的法律行为要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第二个是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是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密切相关的,开放式基金首先需要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市场,广度和深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市场的规模,从股票市场来讲我们目前的情况是1100多家上市,5万多亿的流通市场,现在基金的规模只有800亿左右,如果说开放式基金出来后一个市场就会出现很多基金交叉持股的现象,说句实在话,做了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寻找可供投资的股票,对于我们这样的规模来讲,现在已经感觉到有相当难度,如果说再给我管100个亿或200亿,基金间不交叉持股是非常困难的,第二是单个证券发行量和交易量的问题,美国的微软一家相当于我们两个市场的流通总市值,在这样一个规模下要发展中国的开放式基金迎接WTO挑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说不允许基金交叉持股实际上是不现实的。第三,市场结构的问题,市场结构是指各种金融产品的平衡发展,基础的衍生产品比较多,可以满足投资基金的投资需求才是一个有广度的市场,目前我国市场是一个单一市场,在这样市场氛围当中,在市场环境下面大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应该说是存在着很大困难,证券市场的创新的另外一个方面基金品种的细分和投资风格的多样化需要多层次多种投资工具的证券市场,从美国和香港的情况来看,投资基金品种非常多,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应税债券基金、市政债券基金、应税货币基金、应税货币市场基金等,非常多。如果亚洲金融危机时,香港市场只有股票基金的话,基金市场会面临巨大的赎回压力,基金市场可能被压跨,但在香港金融风暴时,当时市场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起的作用较大,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市场比较单一,主要只有股票,是相对封闭的市场,国外的投资可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有拉美股票、欧洲股票、美洲股票、香港股票,我们管理的基金面对的是单一市场,基本上跟着上海指数、深圳指数走,一旦出现指数暴跌情况,将会带来巨大赎回压力,可能会使基金发展受到很大挫折。

第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问题。开放式基金发展特别需要有做空机制,特别是要求股指期货,甚至国债期货的出台。这是我讲的证券市场发展方面的创新。

第四个方面金融制度方面的创新,主要是融资制度,开放式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会遇到巨额赎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投资组合参数出货,会严重影响市值,在这种情况下要有融资制度来安排,象海外情况一般是基金资产的30%,商业银行可作短期融资的安排,目前我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的只能做国债回购,这样安排显然不适应开放式基金。还有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的入市问题,前面专家已经谈到美国基金市场发展在最近五年的时间内翻了一翻,最大贡献者实际上是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在美国目前差不多两个家庭里有一个参与基金市场的,它之所以有这样的参与性,是因为在退休计划里面,就有一个投资基金的计划,在目前我们的情况下,保险基金入市还有一定比例限制,社保基金基本上是封死的,只能买国债,在这种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发展光靠散户则其发展空间有限。再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是基金的评级机构问题。三大报基金评级是按净值排名的。基金本身是Benchmark,一要看基金实现净值,也要看基金招股说明书里所列出的投资目标与现实的吻合程度,目前我们没有较成熟的基金评级机构,对适合多种对象的开放式基金极为不利,如果在每月把净值排出并公布,势必造成开放式基金沿用现在封闭式基金的办法,追求净值而不是适合投资者需要在收益风险组合当中找出平衡的结合点。保险基金本身对准的就是保险机构、养老机构,收益率肯定是低的,风险肯定是低的,光按照净值排名,对种类不同的基金肯定是不合理的,这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再一个问题个人感觉是如何规范标准化基金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和决算程序问题。我们虽然有两年历史,但毕竟中国市场很年轻,基金公司从成立到现在,所拥有的经验都是封闭式的,基本无压力,有压力就是每个星期出来的净值,我按净值提取管理费,应该说比较轻松。开放式基金出来以后,要有试点,要保证试点的成功,首先要保证风险控制、投资决策方面规范化、国际化、标准化,这两个方面是最重要的。

来源:www.forumcn.com/

篇3: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缺陷分析

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缺陷分析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注: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需要。在现实社会中,对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接影响的正是司法官员的活动。因此,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有司法活动就存在司法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清廉,必须从制度的设置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从制度的缺陷分析着眼,我认为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司法的行政化。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而主动的干预,而法院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假如司法者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冲突之中,难以保证公正的面目”(注: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 期,第120页。)。从法院的`内部结构来讲, 司法的行政化表现为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阶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甚至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衡量器。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只要是能和审案法官的上级挂上钩的都可以对审判产生影响,独立审判成为空谈。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我国的法院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的设置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于司法体制自身运行规律没有给予较多的关注,过分强调了司法机关的“专政工具”职能的一面。实际上,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判以实现社会公正。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法院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设置上同样存在。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这种监督的含义并不十分确定。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如此一来,希望通过二审改变审判结果的当事人对这种纠错机制往往失去希望,原本想通过程序上的正义以实现实体正义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在法院审判组织上,我国采取了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这样的决策体制并非完全和法治精神相吻合,也不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司法活动强调:“法官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注:[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法官的活动有比较大的个人色彩。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方式则掩盖了对法官的内在要求。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从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庭审往往成为走过场,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这种“审判分离”的情况都含有“集体主义”和“民主”的好名声。但事实是,集体负责谁也不负责,集体思考谁也不思考,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合议制和审委会制度还为一些不正当的干预提供了一条通道,它也没有起到约束法官坚持操守和保证审案质量的目标。必须坚持法院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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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如在美国,法院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列入了一个或几个广义和模糊的对合理使用的分类中,然后考虑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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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校经费合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的对学校职工外出乘车进行规范管理,更好的对学校的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归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学校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共交通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乘出租车;

2、员工外出办事,需事先向本部门领导或向直接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办事,如无事先上报而产生的乘车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可乘出租车的标准

1、提取、携带大量现金和支票(数额0元及以上)外出办事;

2、搬运学校大量及贵重物品;

3、接送学校重要客人、合作伙伴及客户;

4、经过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加班至晚间23:00以后路途偏远且无任何普通交通工具乘坐;

5、当天所安排课时为两个不同教学地点且上、下课衔接时间相差在半小时以内;

6、上晚班的老师在下班后无公交车可乘坐,学校根据上课地点与家的距离,酌情批准乘坐的士;

7、学校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及经校长特批的其他情况。

以上乘车情况均需在获得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否则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 日常情况乘车的报销规定

1、每工作日只报销一次上、下班路费(离家—工作地点—回家),期间如有转车则只报销转一次车的费用(单程);(备注:以上公交费用均按市内公交核算:1元/次)

2、工作期间,由办公地点到合作单位或本校基地上课/办公,其中产生的费用则实报实销;(备注:教学部将根据老师综合情况进行课程安排,采取就近原则)

3、每月只能报销一次,原则上每月3日前报销上月所发生的交通费;

4、区间路程时间在20分钟以内者,不能转车或乘坐的士;

5、晚班教职工下班时,在无直达公交车可乘坐的情况下应尽量转乘其他线路公交车;

6、日常情况乘车报销流程

(1)员工填写固定工作路线报销申报表,由财务审核,交校长审批通过后,每月按此线路予以报销。如有更改,必须提前2天填写变更工作路线申报表,交由财务审核;

(2)除每月固定工作路线外,如遇特殊临时安排或助教等,在当月报销流程中填写,注明即可。特殊线路报销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工作路线申报表,并遵守报销规定及报销注意事项。

第六条 特殊情况乘车的规定

1、员工因公乘坐出租车划归于乘车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的条件见本规定之<第四条>所述内容实行;

2、在各部门有员工必须定期乘坐出租车的情况下,各部门主管需提交所在部门定期必须乘坐出租车的乘车事由及员工名单的申请,经由校长审批后交由财务,财务以各部门上交的申请为依据对乘车费用进行核算报销;

3、教职工由于以上特殊原因而发生的乘车费用需在费用产生当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交由部门主管及校长签字交到财务进行费用报销;

4、特殊情况所发生的乘车费用不纳入交通费,直接划归于财务普通费用报销。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住宿员工:住宿点至办公地点只报销一次上、下班费用,上课期间费用则实报实销;

2、非住宿员工,按市内公交一般原则予以固定住宿地方按每天上班一次、下班一次,予以报销,因个人原因更换住宿地点,必须提前到财务申请住宿地点变更,否则财务有权不予以报销;

3、当上课或上班地点线路有多种选择时,以选择最节约车次乘坐,财务也将从节约角度出发,以最节约车次核算;

4、所有员工必须遵循真实、节约的报销原则,严禁虚假、乱报,如经查实,取消当月绩效,并做双倍处罚。

第八条 其他

1、学校有权对本规定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修改调整;

2、本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过程中未尽事宜,将另补充规定;

3、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篇6:学校经费合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篇7:企业如何保证合理的薪酬制度

通过调查显示,员工跳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认为自己所赚取的薪酬与自己的能力不符,因此对企业产生不满,最终通过跳槽的方式赚取高薪,这其中,虽然会有员工对自己能力高估的情况发生,但更多的是因企业薪酬制度不合理有关。

员工对薪酬不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是内部环境。A认为自己很有能力,产生的绩效也不错,但获得的薪水却总比同部门的B低,这就很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2是部门之间的分歧,涛涛国际接触众多企业,就经常遇到一个部门抱怨说,另外一个部门工作很轻松,压力又笑,但拿到的工资却比自己部门高很多。最后是外部的竞争,员工认为自己企业工作压力大,不仅经常加班,而且很难获得休息时间,但获得的薪水却比竞争对手少很多。有时候企业为了应对这样的不满情绪,于是采取薪酬保密政策,但薪酬无法做到绝对保密,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已。要解决这些不满,就要发现问题的根源,进而解决问题。

其实,薪酬是否合理关键在薪酬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企业与员工因薪酬引起的矛盾,基本是由薪酬制定不合理导致。在进行薪酬制定时,企业是否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薪酬的制定是否依据职位分析进行;2.薪酬的制定是否与员工的绩效挂钩;3.薪酬的制定是否与员工能力挂钩;4.薪酬是否做到公平公正,

如果企业能够完美的解答这四个问题,那薪酬即便是公开,所造成的影响也会很小。因为员工会感觉自己处在一个公正的氛围内,会淡化掉对薪酬数字的重视度。

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如何做到公平公正,每个部门因岗位和职责的不同,对绩效的考核标准也不同,企业该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另外,员工的能力很难量化成一个具体的数值,如何保证员工对自己能力的评估和企业对其能力的评估保持一致,这些才是真正的关键。俗话说,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只有企业和员工的衡量标准达成一致,才能维持平衡。要想维持这种平衡,就要对各种标准进行细致化,既能够符合企业的利益,又能让员工接受。

对于薪酬是否保密这一问题,其实,薪酬既然无法做到绝对保密,不如反而适当公开,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员工之间互相打探的行为,还可以将被动变主动。但企业切忌不可做到过度公开,健康的薪酬制度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创造更多的绩效,过度公开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虽然化解了员工的不满情绪,反而可能提升了竞争对手的实力。

篇8:金钱需要环境美文

金钱需要环境美文

刚上火车的这个女孩显然来自某山地部落,浑身黝黑,衣服像从垃圾堆里捡来的,肩上背只藤条筐,里面有些水果、干粮。她一边寻找座位,一边啃着红薯,疲惫的脸蛋像是刚刚走过一程长途。

一位好心的绅士侧身示意,女孩毫不客气地一屁股坐下来,也不道谢,将筐子放在两腿间,继续大嚼红薯。对面的绅士、淑女们微笑了,然后继续交谈。

商人说:“非洲不是发财的好地方,淘金最好去美国西部。”貌似小官员的人说:“据说那里的土著——印第安人凶悍异常,弄不好会丢了性命。”商人的太太说:“没有一个发财的人不冒险。我家乡约克郡就有一些农夫去美国了,去年沉没的那艘泰坦尼克号上就有我的家乡人。”官员太太问:“那么,有多少发财的回来了?”商人太太回答:“回来一个淘金的,赚了百万英镑。他说,至少还有三个约克郡人成为百万富翁,在美国定居,不想回英国了。”

官员和他的太太瞪大了眼,一副惊羡的样子。

商人笑道:“发财,既要敢冒险,也要有机遇,毕竟,淘金者发大财的也很少。”官员附和:“是啊,所以,我这一生,宁愿天天陪伴我的.太太,也不去追求万里之外的财富。”官员太太说:“而我,倒是很乐意陪伴你去美国淘金。”

大家呵呵笑了,气氛很轻松。土著女孩已经啃完红薯,坐在那里发呆。显然,她听不懂英语。

商人太太说:“这个贫穷而又无知的女孩是幸福的,她没有我们文明社会的欲望,无须思考伦敦、美国、淘金,她就像自然的孩子,无忧无虑。”官员太太说:“能坐一次火车,对她也是值得喜悦的,我敢打赌,买车票的钱她至少攒了半年。”

说话的时候,土著女孩弯腰从筐子里掏出一串东西挂在脖子上,然后又拿了块面疙瘩啃起来。商人太太盯着女孩的脖子看,对官员太太嘀咕:“那些是玻璃碴吗?”

女孩的“项链”很奇特——是用细鱼线穿了些动物骨头,每一枚骨头上镶嵌着一粒玻璃块。旁边的商人对着女孩的“项链”琢磨片刻,露出惊奇的神色,用当地语言问:“骨头上镶的是什么?”女孩含糊地答:“亮石头。”“哪里来的?”“山里捡的。”“能借我看看吗?”女孩很大方地将“项链”摘下来。

商人掏出放大镜,研究半天,一副全神贯注的样子,脸蛋越来越红,似乎非常激动。就在这时,火车停了。女孩站起身,背起筐,抓过“项链”,头也不回地走向车门。

“那是一颗颗大钻石!”商人惊恐地说,“看见了吗?真正的钻石!最大的那颗在伦敦珠宝市场至少能卖1000万英镑!”

后记:这个故事是我看好莱坞的一部探险电影时突然产生的构思,并不完善。但我认为它是合理的,因为,金钱只是金钱社会的金钱,是发达的欲望和欲望的发达,它需要“环境”来培养人们对它的尊敬。

篇9:设计合理的居住环境论文

设计合理的居住环境论文

摘 要:拥有一间住起来舒适又温暖的房子,能够提供全家人各种生活方式所需的活动空间,是每个人心中的梦想。

关键词:居住环境;舒适

拥有一间住起来舒适又温暖的房子,能够提供全家人各种生活方式所需的活动空间,是每个人心中的梦想。这是日本综艺节目《全能住宅改造王》内容简介的开头语。这个梦想不仅是每个居民的梦想,也是设计师梦寐以求的目标。我们的居住环境不是完美无缺的,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比如,居住空间的实际大小,住所周边环境恶劣等等,也是很难解决,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室内环境的设计,对有限空间的规划来世我们的生活更舒适更惬意。

从以人为本的设计角度出发,除了注重对大环境的改造之外,对细节的设计更能体现出设计师对“人”的关怀。设计一个合理的居住环境,从大的方面讲,涉及到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复杂的问题;在小的方面则体现为如何让居住的人的生活舒适,方便,无障碍。本文将从对生活细节的设计方面探讨设计一个合理的居住环境的问题。

也许是居住空间小,也许是室内杂物过多没有舒适的活动空间,现实所居住的环境,难免有令人感到不满意的地方。如果大环境无法作出很好的改善,不如就现状的问题点来加以改善,反而能够真正符合自己的需求。

节目其中一期介绍了一家租书店,在48平米的房屋中,一半作为租书店堆积有2万多本图书,另一半作为生活环境。店内住有一对老年夫妻。老奶奶看店,老爷爷则因为腿脚不方便,常年蜗居在租书店背后狭小的生活空间里。租书店的一边,由于面积太小,书本堆积至屋顶,老奶奶经常需要危险地翻到高处拿书。而另一边的生活空间厨房加上客厅仅13平米左右,不仅如此,老爷爷老奶奶的14子孙们不能同时回家探望老人时,因为实在是没有地方容纳了。也许节目只拍摄了这间居所室内的情况,但当设计师仔细考察后,着重提出的一点却是,租书店不仅是租书店,同时也是地区居民交流的中心,更是老奶奶生活的重心,所以再设计中体现出交流的特点,是他必须做到的事。设计师很好的把注重点放在了人的身上,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使房屋设计得漂亮、多功能化,也许这才是设计的重心。

改造完成后,书店藏书架被设计成了抽拉式,并排的藏书使收藏空间大大增加,利用率提高。由于收藏的是书籍,所以每个书架下方最下一层都设计成为一个单独的空间,里面放置防潮用的木炭,可谓是考虑周到。由于这是80年房龄的老房子,这样的书架,除了收藏图书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支撑已经倾斜的外墙。这样,收纳空间和墙体支撑的问题一并得到了解决。除了大解构的设计,细微之处也体现出设计师的用心良苦。老人都有怀旧的情结,在此生活了50多年的老爷爷老奶奶,对这间即使是问题重重的老房子也不免怀念,所以设计师在书架间的固定墙体上悬挂着老人们年轻时的老照片,不仅如此,设计师还把由老爷爷亲手制作的旧书架的部分设计到了书店的收银台里。如此照顾人感情的设计,不仅合情而且合理。

居室的改造更加精彩。以前的后门被改造成了进入居室的玄关,玄关的墙壁上特别设置了折叠式的座椅,让腿脚不好的老爷爷进门时能坐着脱鞋,座椅不用的时候可以简单的收进墙里,不会占用本来就很紧张的空间。开放式的厨房和客厅合并在了一起,使活动空间变大。

在开放式厨房的对面是设计师为老爷爷特别设计的阳台。小小阳台的三面墙壁上同样隐藏着折叠式的桌椅,展开后的.座椅形似火车上的座椅。这样,大半时间都在家里度过的老爷爷坐在家里都能和外面的邻居们聊家常了。更加巧妙的是,阳台的窗子可以折叠下来当做晾衣服的挂衣架使用。

此外专家为了让爷爷奶奶仅在一楼就能生活,于是在房间的角落里设置了两人的榻榻米床。每张床都是由4个木箱组成,不仅可以当床,还能当做收纳箱使用。木箱角上分别有一个凹槽,上面可以安放一个类似插销一样的金属元件,用来固定木箱。如果把金属插销拿开,每个木箱都可以当做凳子使用。这么多的凳子是配合餐厅中的桌子使用的。餐厅中的桌子通过特别的设计,中间藏有可以拉出的木架,完全拉开后可以达到4公尺长。把放在木箱中的桌面铺上后,就变成一个能让全家14人同时进餐的长餐桌了。这样,全家团圆的梦想也能实现了。

在浴室设计上,设计师分割出了浴室、梳洗间、厕所三个部分。因为考虑到是老年人使用,所有地方都安装了适合各种姿势的扶手,以确保安全。厕所的墙壁上设有可以收纳零散物品的装饰柜,仔细看会发现同样是用旧书架的一部分制成的。对旧物的改造可谓是物尽其用。最大的发挥了旧物的功能之外,同时也让新居兼有了怀旧的气息。整层的地面全部是平整的,没有任何门栏之类的障碍存在,这也是考虑到,如果有门栏楼梯之类的障碍,腿脚不方便的老年人在活动时就会产生的隐患。在浴室里,墙上同样装备了蜿蜒的扶手。仅浴室的扶手,长度都达到了7公尺。

纵观所有设计,每一处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同样大小的空间,通过合理的设计,使有效活动空间变大了,空间利用率大为提高。以往仓库都堆积不下的2万多本书,在使用抽拉式的书架后,竟然能全部放在了前方的店面里。所以只有合理的设计,才能有舒适有效的生活。如何做到针对不同人,设计不同的环境,这需要设计师设身处地的为雇主所想。首先需要考虑到雇主切身的情况,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文中的设计,考虑到老年人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尽可能的使用安全,无障碍的设计。不仅如此,设计师同样照顾到了老年人的心理,选择具有纪念意义的旧物,在改造中重新发挥它们的价值,而不是牵强的作为装饰放在那里。CCTV的交换空间里固定有一个旧物改造的环节,参与者选出一个旧物后,设计师通常把它改造成另一个装饰品放在新居里。以前看的时候,对这个环节并没有太注意,基本上觉得可有可无,有时候甚至觉得改造后的旧物放在那很碍眼。直到看到这个设计,才知道旧物改造真正所代表的意义。

整个设计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为老爷爷所设计的阳台。改造之前,腿脚不方便的老爷爷常年独坐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没有与他人交流的机会。就像主持人说的,这样下去恐怕要发霉了吧。而新的设计特别为老爷爷制作了一个小阳台,让他即使是坐着不动,也能和街上的行人说话聊天。对老年人来说,能与人交流,不孤立于人群之外才是最大的快乐吧。如此设计,必定能大大的改善两位老人的生活。不过,唯一一点缺憾之处就是,为了节省空间而设计的隐藏式座椅,是镶在墙里的一块木板以90度直角放下来做成的。椅座和椅背呈90度直角,势必不会坐得很舒服。这里设计师需要在节省空间和舒适性之间进行选择,设计师选择了节省空间的做法,我想可能是考虑到,空间腾出来后,主人可以不使用,选择放舒适的椅子进去。

面对老旧狭小的空间和紧巴巴的预算,设计师耐心地去了解房子现有的构造,结合屋主们的生活需要乃至兴趣爱好,兼顾每一个微小的细节,制定并且实施最为合理但却独具匠心的大改造。设计合理的居住环境,不仅体现了设计的价值,更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篇10:创业期公司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那么对于初创公司来说,首先要建立的是哪些制度呢?

一、管理制度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形成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处理事务的流程。初创公司的特点就是人手永远不够,任务永远做不完。所以,即使员工真的像打了鸡血一样干劲十足,也不能完全靠他们的自驱力,否则很容易出现大面积的倦怠和混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明确分工与流程是所有规章制度的重中之重。具体可以按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1、梳理公司的业务流程。看看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几个,具体的业务内容都是什么,这也是建立组织架构的基础。有了流程,初创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基本就确定了。

2、确定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当前任务、所处阶段等确定需要什么工作岗位,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量,评判指标等。

二、财务制度

如今的创业,到最后拼的一定是资本,对于很多创业公司,现金流就是命脉。所以,财务制度是一点都不能马虎的。

企业财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付款审批制度、应收应付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一般来说,初创公司应该着重在报销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做到每一分钱都精打细算,可监控。

三、薪酬制度

不少创业公司的老板喜欢给员工画大饼,希望用前景留下优秀的员工,毕竟创业公司最缺的就是人才,但是受资金实力所限,真的开不出太高的价钱。

工资不够鼓励来凑,良好的薪酬制度就成了吸引优秀人才的法宝了。对于刚起步的初创公司,在建立薪酬体系时注意以下几点:

1、小公司人少活儿多,为了让核心员工稳定下来,应该尽量让员工的薪资等于甚至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且专门设立季度或年终奖金。在薪资结构上,可以实行基本工资+绩效的宽带薪资办法,激发员工的斗志。

2、最好在试用期不打折,大多数初创公司在薪酬福利上本来就没有优势,如果试用期还打折扣,更不容易招到有相关工作经验、无需公司特地培养的员工,而初创公司往往还急需人手。所以,给个100%的试用期工资,最后赚到的一定是公司。

3、初创公司加班是常态,那么在福利上应该做到以人为本,例如报销下班打车费、晚饭外卖费、重点项目完成了带大家来个小团建,让员工感受到并肩作战的激情。

关于“创业期公司需要建立哪些制度?”的全部介绍就到这里了,建立起一套制度和流程能够让创业公司快速的进入正轨,不要在认为小企业无管理是好事,只有制度完善了员工们才能更有干劲。

【拓展阅读】

企业发展规划是对企业战略的规划,常见的商业管理课程均将“企业发展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在内。企业发展规划主要作用是如何更好的发展企业。那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大家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战略和计划

1、战略与计划的关系

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计划的路线和原则、灵魂与纲领。企业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发展计划,企业发展计划落实企业发展战略。

2、注意中、长期大计划下小计划的细分和落实。仅重视计划,尤其是年度计划是对的;但还要围绕年度计划作好阶段计划,要坚持用企业的发展战略来指导和统帅各项计划。计划制订时必须注意到:具体的措施、定量的目标和综合平衡。

3、计划必须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基础上的详细的相对的短期目标,是战略达成的根本保证。

4、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战略的核心。

企业发展规划是什么?

(1)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不管你是战略防御还是战略进攻,其中都会存在重中之重,这是任何事物的必然规律。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就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会使问题的解决事半功倍,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2)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是企业的竞争能力。企业的竞争能力基于对企业内部要素的客观分析和评价,它取决于行业结构和企业相对的市场地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实质核心。

二、核心主题

1、分析阶段任务

(1)目的:对外部不可控因素的对比分析是为了把握有利时机,规避风险,提升企业的快速应变能力和企业的创新变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因素的对比分析,使企业能够知己知彼,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使目标、资源和战略统一和谐。

(2)外部环境调查分析内容

①宏观环境分析:政治(politics)、经济(Economy)、社会(society)、技术(Techno-logy)。(简称PEST分析)

②中间环境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发展因素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结构进化预测、企业所在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征评价、企业所在行业的变革驱动分析、企业所在行业胜败关键因素分析、机会威胁分析、生命周期分析。

③微观环境分析:顾客需求发展分析、供应者供应能力分析、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分析、潜在进入者分析、现有替代品分析、波特五动力模型分析应用。

(3)内部因素的调查分析内容

①企业内部分析:企业资源竞争优势分析、产品与服务价值链分析、企业核心管理能力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分析、企业潜在核心能力的分析、公司价格成本分析、公司面临战略优势与劣势分析、成本优势渠道的分析、关键利益相关者分析、企业产品、服务的生命周期分析、SWOT分析(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

②企业财务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方法、财务管理的能力与效益分析、公司财务能力分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财务比率分析。

③市场营销分析:产品结构分析、产品生命周期分析、产品竞争能力分析、市场营销能力分析、投资组合分析之波士顿矩阵、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4)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战略的方向、方针,确立分析结果和编写分析报告。

2、战略咨询和决策

(1)按照预定的战略方针和方向,根据分析报告拟订战略规划草案:企业总体战略规划、各分项战略规划、职能战略规划。

(2)针对发展战略草案进行技术咨询,其中借助专家的定性定量比较分析至关重要。这也是咨询阶段的实质性任务。咨询的目的:是通过咨询,有效验证战略目标的准确性、战略发展的可行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战略实施过程的可控性和内外因素造成的风险性,从而,对战略草案进行修正、完善和补充。

3、战略的计划跟踪

(1)详细和完善的战略实施计划是保证战略有效实施的关键。有了计划,就有了秩序和层次,就有了定性和定量的依据,才不会盲目。

(2)基于计划的实施跟踪是企业发展战略落实的基本保证。通过实施跟踪,才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现象和问题,据此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校正;通过跟踪,才可以有效的督促战略计划的有效实施。

四、规划准备

1、针对企业自身和环境的客观实际情况,分析制订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必要性,和采取什么样的企业发展战略(稳定发展或创新发展)。

(1)稳定发展的条件

①市场需求稳定,产品处于市场饱和前期;可维持原有产品市场。

②市场需求稳定,但产品处于市场饱和后期;可采取改善现有产品,维持原市场。

③利用原有产品发展某个细分市场。

(2)创新发展(基于内部资源稳固及丰盈的基础上)

①开发新的产品细分市场。

②开发新的产品。

2、确定制订发展战略所基于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应遵循的原则。

3、建立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的。

以上是企业发展规划的介绍,了解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企业管理。

篇11:防患堵漏,需要制度保障

防患堵漏,需要制度保障

主持人:看来,地方主要领导的频繁更换存在着很大的负面效应,国家特别是地方正在为此付出的`代价埋单.这一新情况给我们的体制建设、机制建设乃至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那么,怎样才能把干部流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把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程度呢?这个问题很大.解题也很难.我们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谈谈初步想法,抛砖引玉吧.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党的生活(黑龙江) 英文刊名:DANG DE SHENGHUO(HEILONGJIANG) 年,卷(期): “”(7) 分类号: 关键词: 

篇12: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研究

DU Jing;DAI Bin

DU Jiang.China Tourism University,Beijing 100024,China;DAIBin:Department of Trade Economics,Anhui Univ. of Finance andTrade,Bengbu 233041,China

【 作 者 】杜江/戴斌

【作者简介】杜江:中国旅游学院,北京 100024;

戴斌:安徽财贸学院贸易经济系,安徽 蚌埠 233041

杜江(1964—),男,山东诸城人,中国旅游学院教授、院长,从事旅游企业管理教学与研究工作;

戴斌(1967—),男,安徽固镇人,安徽财贸学院副教授,从事旅游企业管理教学与研究工作。

【内容提要】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领域中的现实反映,是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与微观规制、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等方面对中外旅行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开放条件下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英文摘要】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s of the travel agency industryin a country,which is a reflection of the country's social,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bears muchinfluence on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ravelagencies in the country.By analyzing the systems of macro-control and micro- regulation as well as the supervisorysystem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 at the governmental levelin both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this thesis has tried tocompare systematically 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s in whichtravel agencies survive and develop.Some countermeasures andsuggestions are then proposed on how to restructure China'sregulatory environment under an open-market situation.

篇13: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研究

travel agency / industry / regulatory environment / acomparative study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01—0022—07

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如果说市场环境是旅游市场机制内生的话,那么制度环境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业领域中的现实反映。各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在旅游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体现出较大的共性,而制度环境由于易受社会与政府行为的干预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的比较研究,为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一、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

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方面。一般说来,一国内与旅行社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页图1所示。图1所示,箭头方向越往上,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强制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上一层的法律法规对下一层的法律法规有制约作用,多数时候,下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上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制订的。比如日本管理旅行社的主要法律依据分为法令、政令和省令。法令需经国会批准,是管理旅行社的基本法律依据。政令需经内阁政府批准,多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制定实施细则。省令为运输大臣颁布的具体规定。日本与旅行社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旅行业法》(注:日本人称旅行社为旅行业。(下同)——作者),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使旅行社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为了和《旅行业法》相配套,日本还相继颁布了旅行业法施行令、旅行业法施行规则、一般旅行业标准

旅行合同条款和代理店旅行合同条款。一般旅行业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的责任、处理原则等;代理店旅行合同条款则对经营旅行代理业务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翻译导游法明确规定了翻译导游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和应具备的条件;商法则明确规定了旅行业的交易规则、反对垄断,要实行公平竞争,并由国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旅游市场的交易行为。

图1 旅行社业管理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附图{图}

各国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制约与调整,如1974年4月23 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饭店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饭店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1979年协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芝加哥条约”、1974年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伦敦公约)等。只要某一旅行社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成为某一项国际条约的签字国,那么这一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旅行社都有义务在经营国际旅游产品时遵守该条约所规定的条款。

图2 旅行社业运行的国际制度环境

附图{图}

另外,一些旅游业和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国际惯例有时也会构成旅行社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由于旅游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领域,其经营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交易主体之间的沟通程度,而行业内的国际惯例可以指导促进沟通、降低交易费用。虽然不遵守这些国际惯例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仍然可能会不利于该旅行社今后的交易——除非其交易是一次性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国际惯例也视为旅行社、特别是国际旅行社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鉴于此,旅行社运行的国际性制度环境可表示为图2。

与图1所示的市场经济社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体系相比, 中国旅行社业管理的“旅游法”和专门的“旅行社法”、“导游法”等正式法律文件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关的民法、商法由于实施机制方面的原因也还存在不配套、针对性弱、执行力度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的管理体系主要是国务院条例(政令)、旅游局令、行业标准、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

(1)民法与商法。 与旅行社业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执行过程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过程、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配套或力不能及之处,导致大量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和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处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2 )政令与条例。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对旅行社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依据来自于国务院的政令。10月25日,李鹏总理签发第 205号国务院令《旅行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监督检查、罚则做了具体规定。5月14日,朱róng@①基总理签发第263号国务院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3)旅游局长令与相关行政法规。 以国家旅游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这方面的局长令主要有: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1、第2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11月28日,第5号局长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要是对第205号国务院令的操作性规定;3月26日,第7 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5月8日,第8 号局长令《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此外,国家旅游局还以文件形式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等,也构成了旅行社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29号“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综合类、旅游设施类、旅游服务类三大类行业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由国家旅游局管理,到,中国已经发布了五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四项旅游行业标准,其中与旅行社业管理直接有关的行业标准主要有:GB/T 15731—1995 《导游服务质量》、GB/T 16766—《旅游服务基本术语》、LB/T 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

(5)其它。 与旅行社服务与交易有关的一些合同范本实际起到国内行业惯例的作用,构成中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要素。另外,各地方立法机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政令、条例、规定、文件等构成区域性或地方性的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

这里所

说的政府规制也称“狭义的公的规制”,是指“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年。)本文所说的规制主要指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加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制”。(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8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目前世界各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规制,特别是对旅行社的进入、服务数量与质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大体来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宏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越健全、旅游业越发达,旅行社业所受到的“狭义的公的规制”程度就越小,反之越大。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选择经济体制、法律法规、旅游业发达程度等方面接近西方国家,而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方面接近中国的日本作为典型,并就中日两国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日本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体系

(1)进入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入旅行社业, 必须首先得到中央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的许可。也就是说,日本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双重注册”的管理制度。所谓双重注册是指企业发起人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许可。申请注册需要提供企业的历史情况、财产基础、营业保证金、拟经营的范围、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观光部认可合格后方可注册。此外,日本还对旅行社实施了定期注册的制度。所谓定期注册是指对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作出规定。在日本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旅行社到期如不重新申报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即取消注册。

(2)经营范围规制。 经营范围规制的实质即对旅行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代理店。一般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招徕外国人来日本旅行观光,组织日本国民去海外旅行观光,组织国民及外国人去日本国内旅行观光。国内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日本国民和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旅行观光。旅行业代理店又分为一般旅行业代理店和国内旅行业代理店,代理店主要是代理住宿、交通、游览及相关旅行业委托的其它接待业务,并从中收取代理费。一般旅行业及其代理店均须向日本运输大臣登记,国内旅行业及其代理店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进行登记。

(3)服务质量规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制约旅行业的行为,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交纳营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营业范围而定。

(4)价格规制。由于日本旅游市场外部环境比较完善, 所以在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微观规制较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日本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各旅游企业在确保旅游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旅游产品价格,政府并不规定价格标准,企业规定后也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当一家旅行业提出的价格对另一家旅行业产生影响时,另一家旅行业随即会研究出新的价格对策,因而根据实际情况价格变动已经成为旅行业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这种价格的频繁变动,并没有使旅游价格大起大落,价格平均水平也基本保持稳定。

2.中国旅行社业微观规制体系

与日本相类似,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业也实行了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2)投资规制。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万元人民币。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服务质量规制。 中国的服务质量规制主要是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各级旅游质检所两大措施加以实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要求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其具体金额为国际旅行社60万元,获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增加100 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各级旅游质监所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纠纷,管理质量保证金。

(4)价格规制。 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政府对于旅行社业

的价格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由过去统一规定全国旅行社价格水平、季节差价、地区差价、最低结算标准和外汇保值措施等严格管制的方法,逐步过渡到现在价格水平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管理方式。除此以外,中国旅行社业还采用了从业人员资格规制等其它微观规制形式,我们在后面的论述中还将进一步进行分析。

三、旅行社业的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

旅行社总是在一定的宏观干预和微观规制体系内运行的。上述内容是对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的静态描述,下面我们将研究重心转向制度运作过程及其对旅行社业影响的比较分析。

1.旅行社进入管理

(1)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 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机制是受到政府严格管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机制。这一特征从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与环节方面可以看得出来(注:详见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编《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内部资料)。)。

在以入境旅游为主的中国旅游业发展初期,旅行社作为一个投资回报率较高、行业进入自然壁垒较低的领域,进入主体多为一些具有政府权力背景的机构和组织。而对这些带有权力背景的投资主体,主管机构人为设定的非市场壁垒具有很大弹性,加上民间投资主体的缺位,从而导致在发展初期中央一类旅行社的飞速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中国对于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更趋市场化,但计划经济的色彩依然存在。

(2)中国外资旅行社的进入管理。1993年10月21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启动。1912月 2日,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正式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新办法”不再限定合资试点的地域范围,在经营范围上,合资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明确为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但是这种开放仍然是以设定相应的进入壁垒为前提的。这些进入壁垒主要包括:经营范围壁垒(明令禁止合资旅行社不能经营出境旅游等三类旅游项目);人员资格壁垒(只能在中国境内聘请导游员);企业资产规模壁垒(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60 万元人民币);经营与技术规模壁垒(合资的中方旅行社申请前3 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要超过3万人天, 外方旅行社要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定网络,或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定网络)。

(3)其它国家旅行社的进入管理。 国外对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自由进入政策,即政府更加强调旅行社企业共性的一面,投资者对旅行社业的进入纯粹是企业行为,只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管理,旅游主管部门不干预或较少干涉。与此相对应,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严格的制度,一般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并在资金规模、人员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2.人员资格管理

(1)导游人员资格管理。 对导游人员管理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游资格的取得;二是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由于国情和旅游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目前各国在导游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①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目前,世界上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发生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较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体系;另一种是多发生在发达国家的较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在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方面,同样是实行严格的导游认证管理,不同国家也有一定的区别;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导游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以埃及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也实行导游资格管理制度,但是导游资格的取得却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实行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的这些国家都规定,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实行宽松导游资格管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以澳大利亚、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这种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不设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资格只证明其专业水平;另一种以德国为代表,从事导游工作不需要资格证明。

②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目前世界上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埃及为典型代表,以各种法规条款做出明确执业规范,通过相应机构严格的过程监督及游客的意见作为评价依据。另一种以澳大利亚、英国、德国为典型代表,以雇主和游客监督为主,没有明确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旅游局相应地担负着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任务。在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方面,以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为监督检查主体。现在,也有不少旅行社开始注重游客对导游的评价和意见,

游客投诉的处理也趋于更加规范、有效。

(2)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合格以及能够胜任哪一层级的管理职务,是由企业家市场或职业经理市场加以确定的。所以在多数发达国家,除了对旅行社经理的国籍、守法有相应的要求外,很少会对其学历、资历等加以限制,也不会出现由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某人经理资格的事情,一旦某一位经营或技术人才不能胜任其目前的工作,自有业主或股东加以处理,并以其在企业家市场或经理市场上的价格(年薪、津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变动加以反映。如果由于业主不善经营导致企业亏损和资不抵债,那么他也会通过旅行社的合法破产、兼并等形式退出市场。

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立旅行社要“有经培训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经营人员的持证人数做了具体规定。

3.经营过程与退出管理

国外对旅行社的经营与退出管理主要有三种情况:自由、管制与混合。从总体上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展与退出,如果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损害旅游合法权益的现象,则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文件加以调节。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东方国家如新加坡、泰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更加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的管理。

我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旅游局对旅行社的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则表现出过多的干预倾向,政府直接干预旅行社的经营过程,政府对旅行社企业的竞争与退出有较大的影响。具体的干预措施主要有:年检制、特许制、配额制和专项管理制。

4.旅游者权益保护

对待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 有关提供服务的质量,预先的信息是很难确保的。无疑,有些服务存在着提供合同前资料的义务,如向旅游者提供目的地的接待资料。然而,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务保证往往只能建立在服务提供者本身的能力和信誉上。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会迫使旅游经营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信息。如为了防止旅行者或旅游申请者有可能被没有许可证的旅行推销员所愚弄,法国在1975年7月11 日通过法律(以及1977年 3月28日法令)规定许可证的合法持有者在他们的通信、招牌(即挂在营业处入口的牌子)和广告中指出他们的许可证注册号码(注:[法]热拉尔·卡著,《消费者权益保护》,第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

(2)旅行社保证金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 包括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旅行社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也通过行业协会设有类似的制度,作为对旅行社质量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

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的某些州政府明确规定,旅行代理商必须通过州有关政府机构的考核,而且法律规定顾主对雇员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旅行社要对雇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了解雇员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情况。另外,美国的法律还规定,旅行社负有特殊的核查批发商诚实与可靠的责任。

中国主要由政府部门对旅行社产品的质量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做出监控。第一,旅行社的申办需经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后,才可以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旅游质监所,负责“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旅游企业进行处罚。”(注:宋志伟、付蓉,《加强旅游质量监管 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旅游学刊》,年第 2期。)第三,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及《旅游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多项法规,力图通过政府行为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只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来实现的。

(3)社会公众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专业研究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等也在通过各自的努力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由于这种维权行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也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益处的,所以旅行社很难通过一些或明或暗的“反向收买”和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以达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增加自己垄断利益的目的。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发达国家专业旅游杂志的信息披露与消费教育往往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正是通过这些专业性的媒体,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有了全面的了解,从而提高了旅游者的成熟程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游

者权益保护主体基本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起主要作用,而社会公众的监督则处于相当短缺或者监督不力的局面。一些旅行社还利用新闻媒体市场化进程中的混乱局面,想方设法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促进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的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将是中国旅游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特征。

(4)旅行社的内部管理。 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也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体之一。从发达国家旅行社的做法来看,旅游社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要作法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险,这也可分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致力于接待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服务质量,使旅游者切实感到物有所值,减少投诉机率;加强员工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关意识,对于那些已经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及时处理,争取把旅游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行社对旅游者、特别是国内旅游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里有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有旅游者消费成熟度不够的问题,更有旅行社自身经营观念方面的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用图3 来简要地总结一下各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差异程度的内在原因;制度环境的变迁力量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市场态势、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等因素构成的。一般而言,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低,旅游市场处于买方态势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管理,管理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种微观规制手段和相应的政令、条例、审批、检查程序等进行管理。而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高,旅游市场处于卖方态势的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主要的管理手段是专门的旅行社法或一般的经济法律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辅之以旅行社行业协会和包括媒体、专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监督来进行管理。尽管不同国家旅行社的制度环境现状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放松规制,加速旅行社企业化、市场化进程,培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和多样管理工具是将来世界旅行社管理制度环境的变迁方向。

图3 旅行社制度环境及其管理重点示意图

附图{图}

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态势

四、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1.放松政府微观规制 过渡性的行业管理政策目标是变“限制性规制”为“激励性规制”。(注:激励规制理论主要有三大流派: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将激励直接引入制定计划经济里,以兰格为代表;二是阿罗做了先驱性研究的综合社会选择理论;三是在市场的失灵范围里,为取得与市场均衡同样的市场成果而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主要是指经济性规制中的激励性规制。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阅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为此,首先要放开旅行社业进入规制。具体来说,就是以放松国内市场的非国有资本进入规制和国际市场的配额管理规制为先导。前者主要是指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即允许私人旅行社和合资旅行社的存在;后者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作为出境旅游业务取消规制的试点。一个不须再加以证明的命题是:只有市场发育成熟了,才能开展有效的市场竞争。只有各旅行社市场主体地位真正平等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竞争的基础。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 旅游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法制性规制取代经济性规制。在《旅游法》还没有制订发布以前,加强旅游联合执法是一条治理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的可选之路。比如变更旅游质监所的行业管理权限,即不仅仅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也受理旅行社对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投诉。考虑到工商管理部门公平交易处的存在,可与之联合建立联合听证会制度,对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制化管理。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 在规制逐步放松以至取消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积极培育旅游市场,特别是国内旅游市场上来。只有市场主体多了,才能有竞争的基础;只有旅游市场扩大了,正当竞争才能使旅行社的长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正当竞争必将使每一个旅行社的长期利益受到损失。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 从国际旅行社管理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个自下而上、体系完善、运作规范的旅行社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的重要载体。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成长和市场发展的自然结果,其实质是介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市场中介组织。虽然从理论上说,行业管理是业内企业自然选择的结果,但是考虑到中国旅行社业制度变迁进程中的“路途依赖”,政府还是应

该在行业管理组织形成与发育过程中起一定作用的。其中首要的问题是使目前的各级协会具有实质性的运作内容。可以选择的制度安排有:第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硬性规定各类旅行社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第二,参照日本模式,把质量保证金管理主体从政府转向协会,以其部分利息代替各企业的入会和协会运作费用。鉴于目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机制中,对旅行社的约束多,激励少的现状,政府可以赋予协会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相应降低有关企业的保证金交纳额度的权力。第三,协会对外要加入世界性的旅行社联合组织,对内使各级协会相互联系,形成网络,并对其会员旅行社提供信息、培训、协作、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其利益等项服务,以增加对成员旅行社的吸引力。

5.加强教育工作 这里的教育对象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更主要的是那些执行规制任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租”可寻的部门和管理人员。

[收稿日期]—12—10; [修订日期]1999—12—13

【责任编辑】宋志伟

【校 对 者】文立玲

【参考文献】

[1] 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

[2] 罗结珍.国际旅游业公约、协议汇编[Z].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0.

[3] 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旅游调研,1999(1)~(8).

[4] [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 戴斌.寻求竞争优势,还是寻求垄断地位[J]. 旅游学刊,1999(5).

[6] 张建梅,韦广平.我国旅行社经营资格对旅游业的影响[J].桂林旅专学报.1999(1).

[7] 高舜礼.对旅行社两个开放试点办法的比较研究[J].旅游学刊,1999(3).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铁换失为容

原作者: 杜江,戴斌

编辑/来源: 旅游学刊

篇1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齐澍晗

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就是我们所常说的公诉。

在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实体法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等等。然而,实体法上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如何去维护,诉讼法上面的空白,导致实体法无所适从。按照“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的原则,在这里,对于诉讼程序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及解决之道。

一,诉讼主体

1.主体扩大化。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已然形成,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垄断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垄断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增多,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已经不能仅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美国侵权法的新的规定,即“为提起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公民必须具有作为一般公民的代表,或公民诉讼中的公民,或集团诉讼中的集团的一个成员所具有的起诉资格。”在日本水俣病损害赔偿系列诉讼案也表明,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范围广,波及的范围有区域化功能化的特点,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之下所做重新分配社会有限资源和利益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环境和地区经济制度的建设而不仅仅是个案的救济。因此,只有把诉讼主体做扩大化解释,赋予公民个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部门,检察院及其他相关组织等间接利害关系人有环境诉讼的主体地位。而把某些需要国家予以特别保护的情况列为例外。这样也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规定,也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

2.鼓励诉讼。

自公众参与原则和公众知情权的确立,公众作为环境行政部门和污染企业的第三者,有最广泛的发言权。因此,公民环境诉讼的活跃程度也是判断环境法实施程度的标志。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主要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及返还诉讼费等措施。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美国《垃圾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一部分。这些鼓励诉讼措施和推行律师和当事人“密切合作”思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面,提高公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

二,责任原则

我们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得任务并非完全是私权纠纷得解决,它还肩负着形成社会环境公共政策得神圣使命。它通过具体解决环境公益损害纠纷,隐含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间接社会关系受到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得行为指南,确认环境公益得价值,甚至可影响当地社会环境,经济政策得制定和执行。

环境诉讼中,为追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许多国家结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出相关的规。根据法国民法典1384条的规定,如果某人控制下的物品或活动造成了损害,原告不需要证明占有者的过错,只需证明该物品或活动的存在以及是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则被告应承担责任。1985年7月25日的欧盟指令(EEC85/274)建立了一项严格产品责任制度,规定产品的制造者对使用者所期望的安全负责;据此,法国也规定了一种严格责任制度。例如,对飞机产生的噪声、核事故或向海洋排放碳氢化合物,原告不必证明致害者有过失,而只需证明发生了损害。在法国,有关工作场所的事故的赔偿也实行无过错责任,雇员只需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到了伤害;一个工厂尽管遵守了所有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规定,但如果对周围地区或邻居造成了烟尘污染或噪声污染,仍要承担责任,一个人可以对其邻近的工厂或邻居提起诉讼(相邻损害诉讼)。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CA),规定了超级基金和有关补救责任,确定了有关当事人的连带责任性的严格责任,其法律效力具有追溯力,是对传统法理观念的一种突破……

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刑事诉讼,往往采取过错责任无罪往往面对的是地区的经济纳税大户,基于某些原因,政府授权部门往往怠于行使其责任,或者干脆作为影子被告,因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极不平等的。为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和保护社会国家公众利益,需要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做出某些特别的规则原则。首先,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举证存在困难的原告,往往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甚至于会因被告告之谓商业秘密在不得顺利取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唯有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使正义天平重新平衡,才是解决之道。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是否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制度建立方面,对于怠于行使公开信息的被告,追究其怠于责任。最后,还应提出引进创新原则,一是权衡各方利益原则。在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团体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上面,关于缔约人有期待权的利益保护。因此,我认为,公众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赖,由此产生赋予政府的权利。故此,政府部门怠于其责,对于公众造成损害,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损害的视而不见,公众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予以诉讼。

一,惩罚原则

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得处罚原则,因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得类型不同而不同。

1.刑事案件。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得刑事处罚措施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遏制犯罪和威慑力作用,然而,对环境来说,并没有得到补偿。目前,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亿源,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去恢复,负担沉重。

国外已有针对环境犯罪适用重建被损害的环境这种刑事措施的规定。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有关环境犯罪及处罚的规定中普遍规定了一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第250条对“污染水体罪”的处罚规定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200倍或被判刑人1――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上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第254条对“毁坏土地罪”的处罚规定为“处数额为最低过去报酬200――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两年以下的劳动改造。”等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普遍规定的这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就是责令犯罪人用自己的劳动去恢复被损害的环境。有了这种刑罚手段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合适的环境犯罪人直接判其用劳动去恢复被破坏的环境。在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犯罪人制裁的特殊性,已经被我国司法界所注意。

因为笔者认为,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以及国内外对于实体法刑罚上面的规定,和方便实施,应该增加新的处罚程序,让类似于责令恢复环境,集中学习环境保护法等强制措施作为程序的补充,以便于既可以制止进一步犯罪,方便调查,又使环境价值可得以恢复,让我国环境刑事处罚措施日益完善。

2.行政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中,当时人有扩大的趋势,不过在诉讼处罚中,往往力度不够。当地政府基于种种原因的不作为,常常使环境公益诉讼限于执行难的问题之中。()更何况,所谓“地方保护”主义,说是为当地百姓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乃是政府乃至少数官员的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因为,针对与环境污染牵涉利益广大和损害严重的特点,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加大处罚的力度,充分考虑执行难的问题,从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把任何拒绝对违法单位处罚行为单位的政府官员和公司管理者追究其个人责任。

3.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环保局,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出。在今年5月21日陈法庆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环保总局5个部门各寄出了一封内容相同的建议书,其中提到:“现行的环境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倍甚至几十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污染制造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一些污染企业在当地是英雄,是政府的红人,在发展经济的口号声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再保护’的弯路。如果长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环境污染就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现象了。”笔者认为,应针对环境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对于违法人发出的民事责任裁决加大处罚力度,救济范围扩大,救济方法也包括勒令停产整顿,消除污染,预防污染,禁止生产提供详细信息报告和赔偿损失。以此杜绝因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而造成的“怪”圈。

综上所述,在完善公益诉讼实体法的基础之上,对于与之配套的程序法作出完善,促进环境保护和公众的环保意识,改变环境法的“软法”,“软指标”和“花瓶”的局面,为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道路作出贡献。

篇15:制度环境会计准则论文阅读

制度环境会计准则论文阅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领域取得了进一步发展,而这其中不乏新会计准则为其助力,且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然而,优质会计准则并不能够决定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受到外界制度环境的影响,很大程度上阻碍其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加强对制度环境下会计准则执行影响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制度环境在会计准则执行中的影响

(一)政治环境方面

政治环境作为宏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其中国内环境稳定与否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是会计准则执行的基础,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够确保会计准则执行,反之,政治环境不稳定,社会生活难以有序进行,更谈不上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于企业而言,政治环境的影响具有直接性,一旦政治环境出现变动,企业的变化也更为明显,一般情况下,政治环境主要通过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方针、政策等多个方面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在整体进步的同时,由于国内各地区历史、资源、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化发展很不平衡。一些专家学者如樊纲指出,市场化水平并非简单决定于某一项规章制度或者单一的经济指标,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综合量度,他们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对中国各省区市场化进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各地区市场化总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的结论,总体表现为:沿海优于内陆,东部优于中西部。

(二)经济环境方面

经济环境主要是国际经济政策,是经济发展情况的具体体现,是制度环境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经济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没有经济基础,无法实现发展目标。因此,经济环境是会计准则执行的重中之重,涉及经济体制、模式等多个方面内容,经济良好发展能够为会计事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且能够不断调整和优化会计准则的执行,特别是面对社会发展新形势,全球经济逐渐朝着融合方向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准则也逐渐趋同。经济环境的不同,会计准则执行效果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简而言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准则执行力也会越高,相反,执行力也会越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例如:上海、北京等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效果十分显著,且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发展,然而,相对应的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例如:青海等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较差。另外,企业经济结构的构成、资金来源等之间的差异,也会使得准则执行透明度出现不同。

(三)法律环境方面

法律环境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当然,也是会计准则执行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相关现行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研究发现,缺少会计准则执行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即便是《会计法》等宏观法律制度也只是泛泛而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准则的执行。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应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法律制度的制定,为准则执行奠定基础,做到有法可依,特别要加强对关键会计业务的.规范,以此来提升会计准则执行程度。

(四)社会文化环境方面

社会文化作为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国家发展与社会文化息息相关,相对应的会计发展也受到其影响。会计发展的根源都是一定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逐渐形成的理论,并将其作为基础,开展会计活动,指导企业发展,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一般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因此,企业管理者要立足于制度环境,并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会计准则执行偏差,提高执行准确性。社会文化环境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2]。

二、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制度环境作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要发挥积极作用,全面、系统的规范制度环境,创建稳定的政治环境,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管理者要树立现代管理理念等,为会计准则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指导企业日常经营工作,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制度环境

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的论文

合理燃放烟花倡议书

合理用水建议书

创业期公司需要建立的制度有哪些

谈合理运用表扬

合理使用网络倡议书

合理利用网络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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