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规章名词解释,本文共11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关于行政的名词解释
行政的意思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
1. 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
《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史记·周本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清 侯方域 《于谦论》:“呜呼!不思其得君行政之何若,而欲以名位形迹之际,自解免於后,亦惑矣。”。《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今睢县行政公署为清之洛学书院,然本明袁尚书可立故宅也。”柳亚子 《胡寄尘诗序》:“王荆公得君行政,有志三代。”
2. 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浩然 《艳阳天》第八六章:“马之悦急了:‘焦淑红,你当团支部书记的,总得有点组织观念吧?你说说,咱们俩谁是这里的行政领导?’”
行政造句欣赏
1) 这个州过去曾经为革新美国的行政管理披荆斩棘。
2)近百年,宪政与行政法治,一直是国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3) 在此事上,政府的行政与立法机构必须和衷共济。
4) 学校决定取消对他的行政警告处分。
5) 这从诸多差别不大的行政法教科书当中可以一叶知秋。
6) 政府为了便民,许多行政上的繁文縟节都已经省略了。
7) 政府为了便民,许多行政上的繁文缛节都已经省略了。
8) 该条开宗明义的说明了美国总统的行政大权。
9) 各单位敷衍塞责的弊端若不革除,行政效率如何提升?
10) 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眾。
11) 为了明年度的预算,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锋相对,发生激辩。
12) 精简会议,裁减冗员,消除会海,这些都必须从中央做起,然后上行下效,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13) 凡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单位,都应精兵简政,以节约行政开支。
14) 传授知识的人可以是德高望重的老者,可以是收音机里进行政治辩论的人们,可以是小孩子,也可以是知名的科学家。
行政造句精选
1. 行政法治的一大功能,应当是不破不立,破除一部分既得利益的保障机制。
2. 由于历史原因与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依法行政中一个最现实、最迫切的任务,这就凸显了对本论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3.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是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而现在行政庭和行政机关为着同一个行政管理的目的以统治者的面孔对付相对人,即使司法和行政实际上未必合流,也的确有不务正业之嫌。
4. 这个州过去曾经为革新美国的行政管理披荆斩棘。
5. 缺点表现在企业的组织管理行政化,生产经营脱离市场,浪费严重;人浮于事,层层管理,生产成本加大,亏损严重;设备老化,技术发展缓慢,生产落后。
6.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违法行为,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7. 端午节到了,公司行政部给外籍员工每人发了一篮粽子,第二天一个外籍员工打电话给行政部表示感谢:“你们送来的那个东西非常好吃,尽管外面的生菜有点硬。”。
8. 有时是因为君主野心勃勃,总认为统治的地面不够大,人口不够多;有时也因为大臣贪污腐化,唆使他们的主子进行战争,才好压制或者转移人民对于国内行政事务的不满情绪。
9. 假如将来有一天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末,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在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
10. 而对于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中介组织,政府应逐渐让其自食其力,不再从微观上提供其任何经费,不干涉其任何业务经营,把行政干预的限度和力度降到最低。
11. 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询私枉法。
12. 有一年,父亲病重在床,当时我既担任学校行政工作,又要承担毕业班的教学任务,周末因常常补课,难得回去看望。
13. 三八节到来之际,向家里的首席行政长官,财政大臣,家务督导员,致以节日的慰问,我将继续家务全包,工资全交的作风,望你做好督导工作,节日快乐!
14. 将指导转化为强制,法庭很容易认定强制行为为行政行为,并且追究相应法律问题,和日本相比较,这并不是严重不可救药的问题。
15.近百年,宪政与行政法治,一直是国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16. 然而在这一宏大的主题之下,宪法与行政法之具体关系问题,虽有不少学者提纲挈领式的阐发,却鲜有深入细致的分析。
17. 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18. 有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越俎代庖,成为直接的拆迁人。
19. 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众。
20. 依法行政理论虽然仍离不开行政法理论支撑,但是依法行政理论已自立门户,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分枝。
21. 在此事上,政府的行政与立法机构必须和衷共济。
22. 饭店总客房间,主楼普通楼层vip楼层和行政楼层含无烟楼层兼备装修风格以古朴典雅为特色。入住其中,耳濡目染,无不是浓浓的文化馨香气息。
23.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4. 统计资料表明,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远远超过行政争议案,并且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案件增长非常快,可以发现,法院不务正业的现象已相当严重。
25. 即使行政机关自觉自愿地准许反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它依靠官方通知的努力也可能受挫。
26. 首先,对现有环卫专业队伍实行管干分离,使环卫作业单位成为市场主体,使环卫管理部门成为政府的行政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卫行业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必由之路。
27. 学校决定取消对他的行政警告处分。
28. 行政干预的风险在这里就演化成了潜在的审计风险,而一旦东窗事发,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成了众矢之的,需要承担全部的审计风险。
29. 精简会议,裁减冗员,消除会海,这些都必须从中央做起,然后上行下效,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篇2: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的几个问题
行政诉讼中有关行政规章的几个问题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及立法条件的限制,常会使立法出现疏漏和空白,而法律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填补这些疏漏和空白。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及法律地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以及规章之下“规范文件”的概念、效力、法律地位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这就给行政司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此问题发表管见,以供商榷。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参照”一词应作何界定,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一些什么条件,如何确定规章的合法性等,有必要作一阐述。 一、对“参照”应该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所谓“参照”就是指行政规章从总体上说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但是,如果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吻合,人民法院则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要界定“参照”的含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应当从立法的意图来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规章存在暇疵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2、从规章的性质来理解“参照”的内涵。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权能,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制定规章的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制定规章的行为必须遵守行政行为的一定规则,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之内。另一个方面,如果从语文学的角度来理解,“参照”应是参酌之后而决定是否依照,并非“参考”与“依照”的简单合称。 二、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的条件 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政规章所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在发布该规章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严格意义上的权限合法的标准,应该是行政机关发布任何一个规章都必须有委任或者授权。因为就行政的性质而言,不能包括创制权,至少可以认为,制定发布规章必须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二是行政规章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判断某个规章是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规章所涉及的内容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相冲突。2、规章必须与有关的更高层次的规范的原则、精神、目的相一致。3、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法的重点是要解决规章制定机关同与规章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关系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制定规章的程序、事实的论证、宣传与通告,以及与受规章调整的各方面的协商、座谈、交换意见等,还包括向学术研究机构、专家的咨询、举行必要的听证会或者辩论会、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材料的时机和程序、制定与发布规章的程序和方式等等。 三、如何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 判明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主体,即由谁来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二是通过什么程序和方式来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 1、关于判断主体问题。笔者认为,赋予人民法院以“参照”权,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规章与法不符,即行政规章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权拒绝适用。如果判断行政规章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参照”权在事实上是一种选择适用权,或者说是一种准确认权。 2、关于确认程序和方式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凡是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所涉及到的行政规章的合法性的认知相同或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规章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的,但比该行政规章层次高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以对所争议的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等来进行裁判。凡是当事人对行政规章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而又没有高层次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等规范或者高层次规范比较笼统、原则,需要有权机关认可或者需要制定该高层次规范的机关作出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分别情况如下处理: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可或解释的,应当通过所隶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认可或解释,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或解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送请国务院作出认可或解释,之后再恢复案件审理。 ・ 行政审判中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 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效力的高低,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效力等级,即部委规章适用于全国,而地方性法规仅仅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因此部委规章的效力当然高于地方性法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部委规章属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因此部委规章的效力要高于方性法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效力等级,对于技术性、业务性强的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部委规章。 笔者认为,在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生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冲突时,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而部委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是参照,而不是依据。再说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属于立法权的范畴,而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由于行政权的从属性、执行性,也决定地方性法规比各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高。最后,从宪法对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表述来看,由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不与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可,说明地方性法规比部委规章的地位优越。 ・・ 规章之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地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未加涉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用其它规范性文件”,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引用有了依据。但是,如何认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地位,则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课题,而且笔者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也存在异议。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概念问题是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如何命名这些被法律遗忘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直接用规范性文件命名,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中,有一部分已用法律、法规、规章来命名,剩下这部分层次较低的,直接用规范性文件命名,一则可以使人一目了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二则可以说明其效力层次较低,它只属于一种文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使用行政措施这概念,这主要是胡建淼在其所著《行政法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其依据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同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但是,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固然有其可取之处,却忽视了规范性文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且使用“文件”似有亦可包容具体行政行为之嫌,使得该概念模糊不清;第二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有根有据,非常合理,然而仔细深究却也存在缺憾:即人们常将行政措施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用它命名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样会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因此,在罗豪才主编的《行政审判研究》一书中又提出了“普遍性行政措施”这一概念,笔者认为这一命名较为恰 当,用“普遍性”对“行政措施”加以限制,一方面保留下了法律术语行政措施,另一方面用普遍性限制了其仅指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二、法律效力 普遍性行政措施究竟有无法律效力?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普遍性行政措施是最大量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执行,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大量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直接依据,如果不承认其效力,不仅会使大量具体行政行为处于无据状态,而且还会使本应受约束的行政机构各行其是,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由于普遍性行政措施主要是一种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其效力范围应随其制定主体的不同及其管理的事项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该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制定主体级别越高,职权范围越大,其效力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同样如果该普遍行政措施所管理的事项的范围越大,其效力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另外,从时间上考篇3: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的几个问题
行政诉讼中有关行政规章的几个问题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及立法条件的限制,常会使立法出现疏漏和空白,而法律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填补这些疏漏和空白。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及法律地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以及规章之下“规范文件”的概念、效力、法律地位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这就给行政司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此问题发表管见,以供商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参照”一词应作何界定,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一些什么条件,如何确定规章的合法性等,有必要作一阐述。 一、对“参照”应该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所谓“参照”就是指行政规章从总体上说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但是,如果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吻合,人民法院则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要界定“参照”的含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应当从立法的意图来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规章存在暇疵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2、从规章的性质来理解“参照”的内涵。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权能,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制定规章的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制定规章的行为必须遵守行政行为的一定规则,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之内。另一个方面,如果从语文学的角度来理解,“参照”应是参酌之后而决定是否依照,并非“参考”与“依照”的简单合称。 二、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的条件 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政规章所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在发布该规章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严格意义上的权限合法的标准,应该是行政机关发布任何一个规章都必须有委任或者授权。因为就行政的性质而言,不能包括创制权,至少可以认为,制定发布规章必须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二是行政规章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判断某个规章是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规章所涉及的内容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相冲突。2、规章必须与有关的更高层次的规范的原则、精神、目的相一致。3、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法的重点是要解决规章制定机关同与规章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关系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制定规章的程序、事实的论证、宣传与通告,以及与受规章调整的各方面的协商、座谈、交换意见等,还包括向学术研究机构、专家的咨询、举行必要的听证会或者辩论会、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材料的时机和程序、制定与发布规章的程序和方式等等。 三、如何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 判明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主体,即由谁来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二是通过什么程序和方式来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 1、关于判断主体问题。笔者认为,赋予人民法院以“参照”权,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规章与法不符,即行政规章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权拒绝适用。如果判断行政规章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参照”权在事实上是一种选择适用权,或者说是一种准确认权。 2、关于确认程序和方式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凡是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所涉及到的行政规章的合法性的认知相同或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规章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的,但比该行政规章层次高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以对所争议的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等来进行裁判。凡是当事人对行政规章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而又没有高层次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等规范或者高层次规范比较笼统、原则,需要有权机关认可或者需要制定该高层次规范的机关作出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分别情况如下处理: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可或解释的,应当通过所隶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认可或解释,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或解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送请国务院作出认可或解释,之后再恢复案件审理。 行政审判中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 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效力的高低,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效力等级,即部委规章适用于全国,而地方性法规仅仅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因此部委规章的效力当然高于地方性法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部委规章属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因此部委规章的效力要高于方性法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效力等级,对于技术性、业务性强的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部委规章。 笔者认为,在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生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冲突时,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而部委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是参照,而不是依据。再说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属于立法权的`范畴,而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由于行政权的从属性、执行性,也决定地方性法规比各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高。最后,从宪法对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表述来看,由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不与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可,说明地方性法规比部委规章的地位优越。 规章之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地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未加涉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用其它规范性文件”,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引用有了依据。但是,如何认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地位,则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课题,而且笔者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也存在异议。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概念问题是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如何命名这些被法律遗忘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直接用规范性文件命名,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中,有一部分已用法律、法规、规章来命名,剩下这部分层次较低的,直接用规范性文件命名,一则可以使人一目了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二则可以说明其效力层次较低,它只属于一种文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使用行政措施这概念,这主要是胡建淼在其所著《行政法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其依据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同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但是,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固然有其可取之处,却忽视了规范性文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且使用“文件”似有亦可包容具体行政行为之嫌,使得该概念模糊不清;第二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有根有据,非常合理,然而仔细深究却也存在缺憾:即人们常将行政措施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用它命名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样会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因此,在罗豪才主编的《行政审判研究》一书中又提出了“普遍性行政措施”这一概念,笔者认为这一命名较为恰 当,用“普遍性”对“行政措施”加以限制,一方面保留下了法律术语行政措施,另一方面用普遍性限制了其仅指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二、法律效力 普遍性行政措施究竟有无法律效力?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普遍性行政措施是最大量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执行,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大量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直接依据,如果不承认其效力,不仅会使大量具体行政行为处于无据状态,而且还会使本应受约束的行政机构各行其是,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由于普遍性行政措施主要是一种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其效力范围应随其制定主体的不同及其管理的事项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该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制定主体级别越高,职权范围越大,其效力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同样如果该普遍行政措施所管理的事项的范围越大,其效力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另外,从时间上考虑,普遍性行政措施的效力从属于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具有溯及力。 从上面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普遍性行政措施在效力上的特征:1、执行性。普遍性行政措施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其主要目的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2、普遍性。普遍性行政措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对象上是普遍的、不特定的。3、排斥司法审查性。普遍性行政措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机关无权对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它在效力上是排斥司法审查的,如果其违法也只能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权力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法律地位 普遍性行政措施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即其在执行中的地位及其在司法中的地位。 普遍性行政措施在执行中的地位,是指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说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最低的,即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其地位高于具体行政行为。 普遍性行政措施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对此因《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定,因而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它只是对法律的执行,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其既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具有诉讼方面的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其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予以司法审查,但法院在审理与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有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据其合法性状况而决定是否适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前者完全将普遍性行政措施排斥在诉讼之外,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其一,从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来讲,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并不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而是普遍性行政措施。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完全摒弃,会使众多具体行政行为陷于无据状态,而且还会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出现消极执法现象,影响行政效率。其二,从理论上讲,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制定没有严格程序限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因而这又决定了在诉讼中不能给予其与法律、法规、规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对于普遍性行政措施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但关键就是在于判断其合法性状况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其所规定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未加详细规定的;2、其内容必须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而不能创制权利、设定义务;3、不能与比其效力高的规范相冲突;4、人民法院适用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前提是其必须合法有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先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
篇4:行政女郎的6大造型规章
“永远不要小看服装的力量,脱去这身衣服,人和人之间便难以区别,世界一片赤裸的模糊”身为职场高管精英的你,如何用时装强化身份,并和它们并肩前行去迎接每一天的事业挑战呢?
1 政坛领袖
作为政界女性,你需要树立强势的权威感,简洁大气的款式表现果断不拖沓的性格,精致的细节突显优雅的品位,除非是晚宴场合,否则还是让性感的4英寸露趾高跟鞋永远呆在鞋柜里。
2 行政精英
行政管理层是公司的命脉,树立理性的职业形象是关键。黑白套装、条纹格纹、几何印花等元素知性不做作,如男装般考究的领口、袖口着装细节,彰显出专业的职场态度和精致的着装品位,
3 创意先锋
如同所从事的工作一样,创意型人才一向天马行空,不拘泥于俗套,搭配上也少了很多条条框框,个性的彰显才是关键。艺术家与品牌的合作设计、不同风格的混搭等传达出与众不同的着装理念。
4 培训高手
从事人力资源和顾问等工作,经常会面对不同级别的同事,具有亲和力的搭配使得你与大家相处起来更轻松自在。柔和的色彩在视觉上更容易亲近,简洁的线条突显成熟干练。
5 公关达人
作为职场中善于交际的多面手,细节处的性感会让你的搭配更加具有女人味,艳色的配饰、裙边的蕾丝都会是点睛之笔。连衣裙与西装外套的搭配也十分实用,令你在Office 与派对活动中灵活转换。
6 职场新秀
职场新鲜人大可不必故做老成,只要把握好尺度,鲜艳的色彩、青春自在的装扮将你的活力展现无遗。朋克、解构等过于极端的风格最好不要轻易尝试,那会令你成为Office里的异类。
篇5:人事制度规章
人事制度规章
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各项目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2、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录用
1、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人事办审核、总(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办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2、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3、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办办理试用手续。一般员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4、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办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员工服务承诺书;
(6)其它必要的证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8)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6、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7、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业的发展和兼顾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资、通讯补贴和绩效奖金,按月计发,出勤天数未足月的,按日(实际出勤天数*基本工资/30天)计发。月薪工资在次月底前发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时到位,工资发放适当顺延。
3、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发。
4、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综合保险。转正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员工,可申请安排集体宿舍;在项目部的员工统一由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发放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7、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新项目未进场前,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项目部人员休假,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按当月工资的70%发放。
四、休假及请假
1、按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带薪假日(有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婚假:3天+晚婚7天;丧假:3天;产假:90天+晚育15天。
2、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发送适当补贴或安排调休(调休不另计补贴)。
3、春节期间休假或探亲的,按照公司规定的休假天数休假;放假期间在公司和项目部值班的,发放值班补贴或安排调休。如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还以旷工论处。
十、奖惩
1、每月奖励:员工的奖励参照《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在当月工作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在下月的绩效工资中给予适当奖励。
2、年终奖励:每年年终评定优秀员工奖,由部门主管书面提出备选优先员工名单,经公司相关部门主管评议后,总(副总)经理批准。奖予员工一定的奖金及颁发由公司总(副总)经理签署的表彰证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或降级(薪):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二日者;
(5)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6)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2)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受法院判决的刑事处分者;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4)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参加非法组织者;
(5)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6)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15天的;
(7)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9)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0)其它违反法令、制度情节严重者。
十一、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人事办,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附表:《员工聘进申请表》、《员工辞职(退)申请表》、《物品交接清单》、《工作交接清单》
篇6:人事管理规章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 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 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表6.1.2?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见表6.1.4
篇7:安全制度规章安全制度规章
安全重于泰山,为了加强安全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应制定规范的安全规章。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安全制度规章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 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经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重于泰山,为了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从而使全校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水家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篇8:安全制度规章安全制度规章
一、管理目标:
加强教育,责任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责任及分工:
1、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马国智(校长)
2、具体落实工作,既全校性的宣传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海世虎(副校长)
3、各班安全教育及管理:各班主任
三、具体措施
(一)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1、学校每学期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做出具体安排,各班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由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2、进一步做好路队护送工作,由值周领导负总责,各班主任各负其责,值周教师负责检查登记。
3、活动时间学生不能随意出校门。
4、严禁教师指派学生到校外替老师买东西和干其他事情。
5、学生早、中午上学要及时进学校,不准在校门周围逗留,玩耍等。
6、学生一律不准骑自行车上学。
(二) 严格预防传染病。
1、大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
2、在预防传染病的非常时期和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学校主管领导要指定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班主任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配合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3、各班要建立晨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学校领导和老师要根据分工,始终做好室内、厕所、饮用水源等有可能产生传染病源处的清洁卫生工作,坚决杜绝学校内出现传染源的可能性。
5、值周教师和主管领导继续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的检查和通报工作。
(三) 严防食物中毒
1、各班要从原则上杜绝学生外出买零食吃。
2、各班主任要因地制宜,对学生进行基本的预防食物中毒方面的教育。如阅读食品说明书、辨别保质期、不食霉烂食品等。
3、学校要与校园周围的商铺进行食品管理卫生方面的协议、商讨、检督等工作,有必要时还要进行交涉、举报等。
(四) 做好楼层、楼梯和楼道出口的安全疏通工作。
1、学校要以《教学楼管理“十不准”》严格要求各班,各班主任要以此为标准,大力加强宣传,以百倍的警惕性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2、在学校学生集中上下楼时各班一定要按学校规定各走其道。值勤教师要认真值勤,各相应的授课教师管理好本班学生,严防拥挤、推搡、滑倒、学生逆行等现象。
3、坚决杜绝学生在护栏上滑行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冬季时间楼梯、楼道要尽量少洒水,教师不能随意从办公室向外泼水,以防结冰。
(五) 防火、防漏水、防煤气中毒。
1、各班要及时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煤气中毒方面的教育,一是让学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让学生具备最基本的防范和自救意识;抢救常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2、不经校领导同意,教师不准带学生外出,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带队教师要负起一切责任。
3、“三防”内容要成学校每次家长会宣传的重要内容。
(六)及时、xxx地排除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由校领导牵头,对学校内外所有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大排查,该学校解决的学校解决,该老师解决的老师解决,该社区和群众解决的就让社区和群众解决,排除工作一定要及时、xxx、
全面,学校主管领导一定要将检查落实工作做好,解决不了的.,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隐患排除前的'安全预防工作。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因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开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有关技术、xxx门批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工程开工时,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向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3、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工地项目经理要组织施工员向实际操作的班组成员将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作详细讲解,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班组。
4、施工员根据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实施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责任人落实到班组、个人、履行签字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者,不得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私自变更,如由合理的建议,应书面报总工程师批准,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贯彻执行。
6、安全职能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的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篇9:车间规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生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控制生产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从分配,遵守纪律。车间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车间,班组长必须提前10分钟到车间做生产准备工作。
二、工作时间不准闲聊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大吵大叫、嘻笑、看书、看报、听歌、打电话、玩游戏等。
三、每班工作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不得假报或虚报、少报现象,一经查实后果自负,以欺骗公司钱财定处,视情况轻重作有效处理。严重者送当地执法机关或开除处理,轻者按《工厂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四、工作有序,必须安全操作,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任务。必须按照《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便改工艺,如有不按规定作业者一切后果自负。
五、团结互助,发杨团体精神,决不允许说三倒四、拉帮结伙、诽谤他人,否则按规处理。
六、严格遵守“6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七、上班离岗管制: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和随意换工种,如有事离岗要经批准和带离岗证同时必须在《离岗登记表》上做好离岗登记如(离岗原因、时间等)。
篇10:车间规章管理制度
一、认真遵循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车间现场管理制度。
二、组长在开货前必须认真对照制单、物料卡、衫办是否统一,有疑问需询问车间主管或跟单员。开货前须召集全组人员开产前会议。按照工序流程表合理安排人力资源。
三、每个员工应该知道自己进行的工序质量要求,包括在此道工序以前有可能影响到本道工序的质量要求,组长、中查应给予具体质量要求,演示样品如何制作,车缝时位置的进出,手势以及针距、珠路等控制。
四、必要做事先已经做坏的衣服,当发现疵点衣服应该把它给本组组长看,来决定如何处理这一捆有疵点的衣服。车位应该检查和有责任的对待这些衣服的疵点,不管这些疵点来自机械设备原因,还是由于操作不良所引起的疵点。如果是由于机械设备引起的疵点,应该停止工作,同时马上找本组的组长进行处理。
五、如果衣服被中查查到有工序需返工,应挂上跟踪卡,当车位返工完成后应在返工标签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返修后的衣服需经过组长再100%的检查之后方可放回到大货生产中。
六、衣服由于做工不良,机械设备不好或前道工序做坏,如果没有把它查出来,所有这些均属于该车位的错误,如果被查的疵点无法计算到具体员工的头上,(即某些特殊问题)需要组检、组长、或主管承担责任。
七、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整齐,当有做清洁时,应必须注意不要让棉绒,机油、污渍沾到衣服。
八、每月一次组检应该汇报该组员工的月质量情况,这个报告应包括所有员工,不仅仅是那些做的不好的工人。这个报告能用于让生产出次品质量的工人去对照那些合格产品的工人,改变潜意识在以后的生产中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九、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电、关水的良好习惯。发扬团队精神,积极推行和参与“5S”现场标准管理运作。
十、每月底评选1――2名无违章、无请假、并且工作积极的'先进员工和先进工作者,并给予一定数量的奖金。
十一、每周日下午5:30车间以小组为单位开会,回顾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制定下周工作计划。
篇11:车间规章管理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1、负责本部门的环境卫生,每人必须负责各自所负责的区域卫生。
2、每天下班后必须打扫卫生,(车间内的门、窗户、生产线、风扇等都须清洁)。
3、车间的垃圾须倾倒到指定的垃圾区域,不得四处乱倒。
4、工具放在指定的区域,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甚至损坏。
5、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带厂牌上班,无特殊情况必须穿厂服上班,。
6、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拖鞋、裙子、奇装异服,同时不准带任何食品到车间内吃。
7、厂区及工作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0元。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
8、上班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期间非工作人员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
9、上班时,须坚守岗位,不得到处走动,做事须主动配合,不得被动等待、观望等;
10、员工在包装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负责人反映,不可擅自使不良及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11、工具专人专用不得遗失,违者照价赔偿;
12、车间内物品必须按指定位置整齐放置,不得随意乱堆乱放。
13、车间内员工必须在规定作业区域操作,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14、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5、鼓励员工提供好的建议,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以奖励。
16、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对举报者查经属实给予适当奖励。
17、工作消极、不认真、工作态度恶劣,严禁影响他人工作情绪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
18、严禁私自联系业务员并私自为其发货,一经查实,将处以发货费用的十倍罚款;
19、严禁向销售员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吃拿卡要);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待岗或除名);车间管理考核办法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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