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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药安全经营使用协会章程

时间:2023-08-16 09:18:07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县农药安全经营使用协会章程,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县农药安全经营使用协会章程

篇1:县农药安全经营使用协会章程

第二条××县农药安全经营使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科研、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从事农药管理、协调、新产品开发与生产、应用技术推广等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科研单位,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促进我县农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真正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适应的需要,为实现我县的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战略,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注册资金万元,由××县农业局投入。?

第五条本会接受××县农业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县农业执法大队,住址在××省××县人民东路号,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县内有利条件,吸收外地区先进技术和经验,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国家政策和专业性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二)开展行业统计与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积极向各级领导建言献策,推荐科技成果、传递信息,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三)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普及农药科技知识和无公害技术,通过举办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

(四)编印农药安全经营使用科技资料,评选优秀论文,推荐名优产品和诚信单位。开展有关农药的科技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科学团体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五)协助企业开展商务活动。通过举办展销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协助企业开展商务活动,引导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资源配置和价格等利益关系,避免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倡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行业正常经济秩序;?

(七)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通过调研,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设想;?

(八)反映会员要求,维护行业利益。通过通信、调查表、专题会议、代表大会等了解企业的困难和要求,进行协商后,把一致意见向政府反映,并通过报刊传媒等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解决行业的共性问题,保护本行业及其企业的利益;?

(九)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一方面要通过对会员企业宣传政府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贯彻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针;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为政府提供各种决策的前提研究建议,提出本行业在生产、市场等方面的'发展动态并提出分析研究意见,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十)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农药生产及科研、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

(二)个人会员?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农资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农资科研、教学、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或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技术交流咨询等享有优惠待遇;?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

(七)参加本会筹办的科研和学术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的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

有关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为本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撤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公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农业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县农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农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县农业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农业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县花卉协会章程

。・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篇3:县花卉协会章程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 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西吉县中药材协会

[-找文章到网]第二条:本会是西吉县中药材种植业民间性社会团体,由中药材经营企业及种植业农民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围绕中药材产业发展,开展服务。服务社会,服务千万户。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帮助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整种植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使我县特色种植中药材向产业化发展,使农民能大胆的种植,精心的管理,产品能放心卖出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启动我县中药材市场。使西吉县地道中药材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西吉县农牧局业务指导,同时接受西吉县民政局社团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住址:西吉县城东关路南52号西吉县兴达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挂牌办公(暂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组织本会会员之间,及对外与有关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协作,承办党政机关委托的任务。及时为农户、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

1、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民办事业单位;

2、国家编制内的经济、技术、科研事业单位;

3、农产品加工各行各业协会、联谊会、研究会等;

(二)个人会员:中药材加工业、种植大户、营销大户、企业家、职工,科技人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需要,邀请关心和支持中药材产业化民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并推举担任常任理事和名誉职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服从本会的管理,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在本行业生产经营中做出一定贡献和在本行业技术、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乡村、业务主管部门或2个以上企业法人推荐,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每届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事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本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能到会可采取通讯联系),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

(三)为企业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资;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人每年2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团体会员每人每年50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秘书处设立会计、出纳人员。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中药材产业的民展。

第三十条:本会的财务状况必须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药财产业。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6:农药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经营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篇7: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8: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篇9:安全使用农药宣传标语

安全使用农药宣传标语

1、科学用药,为耕者谋,让食者安。

2、使用农药勿随意,科学合理高效益。

3、一喷三防效果好。科学用药产量高。

4、科学用药第一步,读懂农药说明书。

5、精准合理施药,绿色高效健康。

6、种植宜细不宜粗,农药在精不在多。

7、增产增效不用愁,科学用药保丰收。

8、科学用药,省钱增效,致富法宝。

9、科学用药,安全高效。

10、用途用量用心记,为你为我为大家。

11、药让农业更生态,药让食品更安全。

12、提倡科学用药,促进生态平衡。

13、科学用药·丰收可靠。

14、庄稼生病不急不躁,科学用药不多不少。

15、科学使用要牢记,别拿农药当儿戏。

16、农药亦有间隔期,科学使用须谨记。

17、欲想寿比南山,科学用药为先。

18、科学用药正能量,生产丰收奔小康。

19、农药对症用,超量危害重。

20、高温逆风勿打药,搞好防护决不错。

21、滥用农药不可取,科学用药要谨记。

22、农业生产路千条,科学用药第一招。

23、农药使用看说明,病害不清找专家。

24、农药标签记三条,登记、批准、标准号。

25、安全喷农药,戴好防护罩。

26、科·学认识,学·会使用,用·药减量,药·控残留。

27、食品安全为首,用药科学为先。

28、让农药使用更科学,让粮食增产更绿色。

29、减量控害讲科学,绿色植保促丰收。

30、科学用药一小步,大地丰收迈大步。

31、科学用农药,高产又环保。

32、科学使用农药,给力五谷丰登。

33、天时地利,面面俱到;明规晓理,对症下药。

34、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残留危害。

35、为科学用药点赞,为农民丰收喝彩。

36、使用农药不可少,科学合理更高效。

37、科学用农药,食品才放心。

38、把农药管在前头,把污染灭在源头。

39、农药用的好,作物产量高。

40、要想庄稼长势好,规范用药少不了。

41、要想庄稼长得好,科学用药是个宝。

42、科学用药投入少,收成好来品质高。

43、农药安全减量,绿色成就梦想。

44、农药随便打,贻害千万家。

45、科学使用农药,责任重于泰山。

46、倡导科学用药,改善农业生态。

47、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8、掌握时机巧用药,事半功倍效果好。

49、农药残留不超标,健康生活更美好。

50、对症用药防虫害,降低污染保生态。

51、我以我心爱农业,我以我行喷农药。

52、环保农药新时代,服务三农人人爱。

53、科学使用农药铭于心,放心食品生产践于行。

54、农药安全铭于心,科学使用践于行。

55、农药是把双刃剑,科学安全是关键。

协会章程

自驾游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

中国烹饪协会章程

果业专业技术协会章程

菜叶制农药安全无公害

《县农药安全经营使用协会章程(共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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