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神判法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论文,本文共5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神判法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神判法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关于神判法的研究,从神判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的研究主要是关于神判法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以及神判法的表现形式、特点、社会基础等。但对于其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影响,探讨的确寥若星辰,本文主要从神判法的历史演变发展及其对当时社会的映射价值出发,来阐述其对现今司法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1、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
公认的仪式是神判最为显著的特征,相当于今天的司法程序。所进行的某种神判仪式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具有严格的程序,包括神判的启动、进行、结果的得出乃至对神判结果的解释等都是在双方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完成的,也是被参与这种神判活动的人们所公认的。争议双方在这种公开的仪式中接受神判,整个过程中对当事人也是平等对待,不存在偏倚,因此,这种公开、平等并被严格遵守的程序带来的神判结果在当事人来看是公平的,也是值得认同、信任和接受的。
《墨子・明鬼下》的记载:“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欲兼杀之,恐不辜;欲兼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绌洫,桠羊而洒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跳神之社而柬之,s之盟所。”神羊作为裁判者居中裁判,不存在任何偏倚,整个审判仪式是在一种公开且严格遵循仪式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最后裁判者以某种形式宣布结果。神判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的,这就保障了双方当事人都能参与到审判的过程中来,而且这一群体中的其他人也能在旁观看神判进行的过程。
英国有名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时候,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才能相信自己在案件中受到的待遇是公正的,才能相信法律给予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审判的结果才能为大家真心接受。在诉讼过程中实行程序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能预防司法专制与独断,及时发现诉讼中的漏洞与不足,弥补司法不公,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纠纷能够更好地解决。
神判的整个过程,包括神判的启动、进行、结果的得出乃至对神判结果的解释都是在双方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完成的。整个仪式的公开甚至成为神判必须具备的因素,从这时候开始,审判活动必须公开进行,成为一种常识,成为必须被遵守的准则。直到今天,判公开原则依旧是现代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神判对现今社会司法观念的影响
神判作为一种具有民族性的法文化现象,在世界大多数民族中都曾普遍存在,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中一直保留到解放前甚至是现在也能看到一些遗留下来的身影。在这些地区,神判对当前某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还有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影响。神判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因为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神判都包含了人的因素。在案件发生之后,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争纷,在具体审判的过程中,他们也有可能提出运用神判的一些方式来给予对方当事人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使得案件裁判结果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当事人提出的这些要求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了新的考量因素,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给了一个法律以外的突破口。从而使得案件能够更好更有效地得以解决,使当事人尽快地从案件中解放出来,是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3、思想上对神判的敬畏,使民众自觉守法
万物皆有神,神必须受到尊敬,所有触犯神的不敬行为都将会受到神的惩罚。而神又是无所不知的,什么人犯了什么错,都在神的慧眼中,并且神是公平公正的,犯罪就会受到惩罚。基于对神的敬畏以及对惹怒了神之后要得到惩罚的恐惧,大部分还是会安分守己,或者犯罪后坦白自首。就如人们常说的“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纵观人类早期发展内容,都会发现人类早年经历中所蕴含着后世的一切文化的基因。关于这种思想的回溯就是古代的神判法思想。所以尽管现代科学证明神是不存在的,但是神判略带迷信色彩的思想仍存留在人们心中,人们尊敬神明,对神明怀有敬畏之心,相应地会在这种思想下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致不使自己受到神明的惩罚。
4、神判法对正义和秩序的价值追求仍影响着现代司法
神判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处理矛盾纠纷时本着对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并试图通过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一神的意志去鉴别是非真伪,处理纠纷的一种机制。其不得已采用神判手段的目的在于令罪情大白而解决纷争。这种辨明真相的目的,相对应的正是正义价值。尽管由于神判的'偶然性因素很大,人们未必得到真正的正义,但对争讼双方以及社会大众来说,这就是法律的“正义”。如王里国和中里缴一案,双方需要一个结果,否则纠纷不能解决,双方生活也会受到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求以神判。之所以要进行神判,关键只是给双方一个最终的说法,这个说法是只要有人受到惩治,社会心理都会无条件接受,在这个层次上神判起到了定纷止争,安定社会秩序的价值。值得肯定的是,遵行神明裁判的古代人不放弃以“真实事实”来作裁判,在现有条件下致力于为裁判寻求正当的根据,且是通过当时人们最信服的神灵来进行,从而据此解决争议而能够获得人们的认同、信任和接受。这种寻求纠纷解决的正当性的努力,与我们如今的做法和追求在精神层面上是相通的。只不过在现代社会,我们是通过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比如利用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真相”,以此谋求裁判和诉讼的正当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5、对现代宣誓制度的影响
《汤誓》:“汝尔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意指不从誓者有格杀勿论之意。后常出现的誓是盟誓,“歃血盟誓”为诸侯国间政治联盟的缔约形式,《周礼》中亦有誓审之法,“宗伯”是礼官行作誓文之职,“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司寇”是刑官掌民事或刑事誓审裁判之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都说明誓审判是神判形式。而现代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考察两者发现二者都是为了证明事实,查明案情而做的语言上的保证,都是查明案情的手段。所以宣誓制度有受神判法的影响。
篇2:浅谈当今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
浅谈当今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
【摘 要】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的大势所趋,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想在 21 世纪成为贸易大国、强国,缺此不可。所以电子商务必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关键作用,同时也将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引发经济理论、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变革,也引发企业作业模式、组织结构和政企关系等方面的变革,并直接导致消费者、劳动者和投资者经济活动观念的改变。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将交易涉及的各方连成一体,把其中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处理过程转移到网上。
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的基本功能
(一)物色贸易伙伴
物色贸易伙伴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前提。在传统方式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为了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必须付出极高的代价。而利用电子商务物色贸易伙伴,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还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有关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向全球范围内的潜在客户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吸引相关客户开展贸易;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主动上网搜索各种经贸信息,寻找到理想的贸易伙伴。
(二)方便咨询、洽谈
咨询、洽谈是每一笔国际贸易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在传统方式下,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咨询、洽谈的过程既漫长,又不经济。因特网不仅具有便捷、低成本的通讯功能,而且具有高效、大容量的信息处理能力,在国际商务的咨询、洽谈活动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买卖双方可借助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和洽谈可以跨越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流方式。
(三)网上订购与支付
电子商务可借助网站中的邮件交互传递网上的订购,并可通过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参与实现网上支付。网上订购通常在产品介绍中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系统会用交易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法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致泄露。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将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基础设施薄弱
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是企业电子化、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然而,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的信息化、电子化程度极低,很多企业连计算机还没有买,少数企业即使有计算机也主要是用来打字和计算,而产、供、销、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的管理大多没有实现电子化。
(二)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不够
目前,由于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在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还缺乏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多数外贸企业虽然已经上网,但主要用于信息查询和进出口的部分环节,建立企业网站或专业网络平台的仍为数不多。同时外贸企业竞争意识不够,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的竞争优势,提供更优质、更低廉的产品和服务,才能确保不被淘汰。而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即将带来的巨大冲击,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有待解决
电子商务应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安全显得尤其重要。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的安全性主要是由计算机安全性,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安全性发展而来的。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况且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没有见面,将会产生很多传统商务模式中不会出现的新问题。
三、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对策
(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投资大、风险高,企业难以承担这类投资。我国政府在推进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对于电子商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虽然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将电信光缆铺设到所有家庭用户,但可以继续加大国家主干网络建设,促进网络统一协调,提高网络覆盖面,保证东部外贸企业发展需要的同时,向中西部地区有所倾斜,保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外贸企业同步发展电子商务。要继续增加出口带宽,逐步降低外贸企业的上网费用。
(二)转变观念,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由于缺乏对电子商务的正确认识,认为电子商务可有可无,无关紧要或传统的业务运作方式还没有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认为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还不成熟,导致我国外经贸行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对我国的企业来说,转变观念,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所在。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美国、欧盟等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范,但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推出操作性强的电子商务税收等法律和相关市场规范,对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尽快进行修改,为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指导。
参考文献:
[1]刘秀华.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1).
[2]董萍,齐秀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黑龙江对外经贸,(8).
[3]崔范华,杜世风.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与策略选择[J].集团经济研究,2006(9).
篇3:浅谈间歇法对业余中长跑运动员成绩的影响论文
就我国与世界优秀中长跑运动员相比较,主要差距是绝对速度、后程降速、整体训练水平和人才群体上的差距。进而提出要缩短这些差距的长远性考虑,对于业余中长跑运动员来说即要科学进行身体能力和技术动作的训练,又要注重战术意识的培养,这样才能为培养高水平的中长跑运动员打下良好的基础。间歇法的出现对田径的训练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间歇训练法介绍
间歇训练法是指在1 次(组)练习之后,严格控制间歇时间,在机体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就进行下一次练习的训练方法。其作用可以使动员的心脏功能得到明显的增强,促进机能产生与有关运动项目相匹配的适应性变化,提高糖酵解代谢供能能力与糖酵解混合代谢的供能能力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形式有快速与慢速两种,所谓快速间歇训练,是间歇时间较长,恢复较好,段落跑的速度较快。而慢速间歇训练法则是用低于比赛速度的速度和不使其完全恢复的短暂休息间歇,重复跑一定的段落。
2具体应用
用间歇练习法发展一般耐力,每次练习的距离要较长,组数应较多,采用中小强度;如发展速度耐力则练习距离较短,强度要大,组数以不降低每组练习的速度为限;如发展力量耐力,则采用的负荷重量相对较轻,采用中、小强度,练习次数和组数较多。
2.1方式选择
间歇的方式一般以轻微的活动,即积极性休息的方式进行,如慢跑、慢走、轻跳、摆腿等。这些积极性休息的轻微活动不仅能使肌肉对血管起按摩作用,加速血液回流,还能加速体内代谢所产生废物的排除。
2.1时间控制
强度较大的.练习后,人体非乳酸“氧债”的恢复,大约需要2~3分钟,在练习后20~30秒时间内大约有50%的氧债被偿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下一次练习,可以增加机体的负担而提高耐乳酸的能力和提高速度耐力。所以间歇的时间如果用心率来控制,一般是恢复到120~140次/分时开始下一次练习,如果采用时间来控制,则应根据练习强度的大小,距离长短,一般控制在30~180秒,随着训练水平的不断提高,可缩短间歇时间
2.3强度控制
对于业余运动参与者来说,如果慢跑3000米的跑步时间是18分钟,那么,三次1000米、每次跑6分钟、每次跑步间休息1分钟的跑步方式后,不仅心率、摄氧量会较低,血液中的乳酸度也会显著降低,而且,跑者也会感觉比一次跑完3000米轻松许多。因此,如果我们将两次休息1分钟的时间,平均分配到三次1000米的跑中,也就是以每1000米5分20秒的速度跑步三次、每次跑步休息1分钟的运动参与方式,大概可以获得类似一次跑完全程3000米的疲劳感觉,但是,运动时的强度却明显增加。
2.4反复次数
间歇训练到底反复几次?主要还是考虑运动者的能力、运动的强度、运动期与休息期的时间等因素。通常,间歇训练的专家皆建议,总训练的距离,应该在至3000米最佳。由于,随着运动强度的增加,如果反复的次数过多也会有休息期不足的问题,因此间歇训练通常在三至五次的反复次数后,会有较长时间的休息期。当反复的次数太多时,可以通过组别的设计,增加休息期的时间,提高运动的训练量。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现代中长跑竞赛是速度、耐力、比赛群体的实力的激烈对抗,实力雄厚的中长跑强国均有一批顶尖选手。但仅靠几个人能持续称霸田坛的时代已经过去,没有雄厚的人才基础,即使是一时赶上去,也不会长远。所以说,只有对业余后备力量的正确培养,才有可能保持长久不衰,后继有人。
3.2建议
在运用间歇法训练时要严格执行训练原则,融洽其他训练方法与训练手段,按照训练内容制度间歇训练法实施的途径和技术环节训练顺序,防止影响训练效果的现象发生,了解和掌握项目技术的变化特点与规律,熟知技术环节和相互关联等特点,运用其内在因素,巧妙地与间歇训练法结合,充分利用学生自身优势,进而达到训练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晓忠.提高800M跑运动员专项成绩的有效的有效效途[J]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0;14(4):25-26.
[2]迟玉斋.苗茯苓.试谈中长跑赛前的训练安排[J] .山东体育科技,2000;23(3):8-10.
[3]房洪波.谈中长跑运动员的身体素质训练[J] .锦州师专,;9(3)
篇4:浅论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浅论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根源。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企业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
萨维尼把“契约”的内容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债务契约,也包括物的契约。他以房屋的买卖为例: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之后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由此他提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由此,萨维尼定义了物权行为的概念:是关于物的处分的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
(一)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以上文提到过的房屋买卖为例,交易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为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行为是结果,以转移所有权意思在内的登记或是交付行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物权行为区别于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只是证明了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是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示。如以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等的客观形式来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这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又能保证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不仅符合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而且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三)无因性原则,又叫抽象性原则
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响,即为有因。此原则的含义是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的后果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物权变动的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地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权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结果,如果债权行为的合同被撤销,而物权行为的意思未撤销,那么已发生转移的物权当然有效。即原因行为的无效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
债法制度与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财产制度.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关系,维护财产“静的安全”的法:而债法是作为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动的安全”的法.债法制度内容包括什么,学者也有争议。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包含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和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单方允诺等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础。中国的物权法己经颁布实施,从中似乎能看到该理论的身影,如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但有些内容似乎又与该理论相悖,如第106条对所有权取得规定中,对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是违背了“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不动产领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是否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理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告一段落,本文不再赘述。然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到此结束,至于它对债法制度会产生何种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物权行为理论将完善债法体系
我国债法中的合同是狭义概念,物权行为的引入将扩大“契约”的范围,不但包括债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契约,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就是物权契约。债法体系吸收了物权合同内容,这也将为房地产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据。
(二)物权行为理论能正确解读不当得利制度
依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原权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还所有权之诉,而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返还其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债法制度把不当得利的对象限制在债权法上的利益,当契约内容扩大以后,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然也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时,不当得利自然也可以发生物的'返还或物上所有权的返还。
(三)物权行为理论有效的保证了财产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对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之善意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依区分原则,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第三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善意制度尽管也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机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不动产领域的适用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规定,其登记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被查询获知的,故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记而主张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理论。
(四)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穗定
对解决“一物多卖”问题有实践意义。依照区分原则,只有原因行为,未必发生物权转移的结果。当一个卖主与多个买主订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物权契约未达成之前,原因行为尽管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由于债的平等性,卖主可任意选择与其中一位买主达成物权契约,他也只能与其中一位履行合同(标的物只有一个),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为登记或交付后,标的物为其中一位买主取得。其他几位买主不得请求卖主继续履行合同,而依追究违约责任之方式获得权利的救济。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物权依债权合意即发生变动,那么在一物多卖情况下势必发生交易秩序的紊乱.;
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典,但它己开始慢慢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它对物权法的影响己经在法典中有所体现;对债法制度,在财产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将逐渐显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它也势必会发挥其天然的优势,只要结合实际国情,完善配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会对中国民事制度的立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篇5:断面形式对PBA逆筑法所修地铁车站主体结构受力的影响论文
断面形式对PBA逆筑法所修地铁车站主体结构受力的影响论文
1 引言
浅 埋 暗 挖 洞 桩 法(Pile-Beam-Archmethod,简称“PBA 工法”)是我国工程师于1992年首次提出的一种地铁车站施工方法,该方法是在传统地下工程施工技术的基础上,把地面建筑的施工理念引入到地下工程中,通过小导洞、钻孔桩、扣拱等成熟技术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的一种施工方法。
我国采用 PBA 工法已修建或建设中的地铁车站的断面形式一般分为单跨或双跨形式,其区别是在开挖断面跨中部位设顶纵梁、结构中柱及底纵梁以构成纵向“简支梁”结构体系作为拱部的支座;单跨车站隧道可获得宽敞的空间和宏伟的建筑效果,但是其相应的施工难度比双跨车站大。本文尝试应用数值计算手段,对上述两种均采用 PBA 工法修筑而断面形式不同的车站主体结构受力进行比较分析,为今后地铁车站的设计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2 数值模拟方法
2.1 车站断面设计
单跨及双跨车站的主体结构均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为拱形,下层为矩形,拱部结构形式为复合式衬砌,侧墙采用变桩及内衬墙间夹柔性防水层的重合墙结构。其中站厅层净空为 7.76m×18.6m,站台层净空为7.19m×18.6m,拱部采用 φ42 超前小导管注浆加固地层,格栅拱架、喷射混凝土作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用 C40、P10 模筑钢筋混凝土。
2.2 计算模型
本文计算采用平面弹性有限元法进行计算,其中模型边界的计算范围为横向两端各取2 倍跨径,总共宽 100m;竖直方向车站底部向下取 1 倍车站高度,拱顶以上取至原地面线,模型高 44m。
3 数值模拟结果分析
提取两种结构形式的拱部及侧墙外轮廓线、内轮廓线的节点力,通过专业数据处理软件 MATLAB 绘制曲线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所绘拱部曲线的横坐标为节点到车站中线距离,侧墙曲线的横坐标为节点到拱顶所在水平线的距离。
不同车站断面形式拱部二衬外侧、内侧最大拉应力,从图可以看出不同车站断面形式的拱部二衬外侧最大拉应力值基本在1MPa 以内,相应地最大拉应力差值也较小;而单拱与双拱车站的拱部二衬外侧最大拉应力的变化规律在距车站中线 6m 以外的'部位基本趋于相似。不同车站断面形式的拱部二衬内侧最大拉应力差值在距车站中线 0~4m 的部位较大,为 4MPa 以上,其中,单跨车站的拱部二衬内侧最大拉应力值在此部位为 4~5MPa,远远超过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而两种车站断面的拱部二衬内侧最大拉应力值及变化规律在距车站中线 7m 以外的部位均较为相近。
综上所述,车站断面形式对拱部内侧受拉的影响程度远大于拱部外侧,其中在车站中线附近2/5 整体跨度的范围内,单跨车站的拱部内侧最大拉应力远远大于双跨车站拱部内侧最大拉应力;愈靠近拱脚,两种断面的拱部最大拉应力差值及变化规律越接近,即断面形式的改变对车站拱部二衬的影响愈小。
4 结语
4.1 PBA 逆筑法修筑的车站断面形式不同对拱部内侧受拉的影响程度远大于拱部外侧,其中在车站中线附近2/5 整体跨度的范围内,单跨车站的拱部内侧最大拉应力远远大于双跨车站拱部内侧最大拉应力;愈靠近拱脚,断面形式的改变对车站拱部二衬的影响愈小。所以在设计时须采用单跨断面时,应加强车站中线附近区域拱部内侧的配筋。
4.2PBA 逆筑法修筑的车站断面形式不同对拱部外侧受压的影响与拱部内侧不同,拱部外侧主要是车站中线部位受影响较显著,而内侧拱腰、拱脚受影响较大;两种结构的拱部外侧最大压应力变化规律在拱腰、拱脚部位整体形似,而拱部内侧最大压应力的变化规律则沿整个拱部结构相似。另外,断面形式不同对于拱部受拉的影响程度要显著地大于拱部受压。
4.3 PBA 逆筑法修筑的车站断面形式不同对于侧墙的受拉、受压影响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忽略断面形式改变所带来的影响。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