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杭州师范大学招生章程,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杭州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院校部委代码:10346,浙江省代码:0020
第六条学校类型和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
第七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有仓前新校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古荡湾校区(杭州市万塘路258号)、玉皇山校区(杭州市玉皇山路77号)。
第八条学校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可以追溯到创建于19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杭州师范学院,前后,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校相继并入,学校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第九条学校是一所拥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大主干学科,学科涉及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
学校现设有教育学院、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和医学院等18个学院、1个基础教学部、1个直属附属医院(市二医院)和1个独立学院(钱江学院)。拥有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2个联合培养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和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培养教育领导学硕士项目。现有71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特色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15个,省级“十二五”和“十三五”优势专业20个、特色专业14个。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0余人,其中本科生17000余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200余人;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4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均超过50%。
第十条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1.学校设立教师教育荣誉学院——经亨颐学院。新生进校后,择优选拔80名优秀学生进入经亨颐学院进行特殊培养。
2.“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与录取(浙江省)。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普通类提前、体育类提前录取,不影响考生报考其他统招专业。其中小学教育(师范)专业120名,学前教育(师范)专业40名,特殊教育(师范)专业40名,护理学专业80名,电子商务专业50名,艺术教育(师范)专业30名在普通类提前录取;体育教育(师范)专业13名(其中健美操方向3名、羽毛球方向2名、网球方向3名、足球方向3名、篮球方向2名)在体育类提前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10%之间。
第十七条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文、理科专业):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录取办法执行,专业志愿不设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2.则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1)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高考。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省统考成绩等部分组成。
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平+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质+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分(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艺术教育(师范)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平测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质测音乐类省统考专业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省统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满分100分)×)×化分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平测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质测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满分100分)×)×化分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
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第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第,自选综合不计。
(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4)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3.艺术、体育类专业:
(1)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美术学(师范)、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绘画专业: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它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专业省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取得美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绘画四个专业高考志愿。
(3)书法学专业: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4)校考综合分计算办法:
综合分=文化成绩×化成绩×:算【(校考成绩(折合成100分制))×(各省高考文化总分值÷各省高)××省高】。
(5)体育类专业:
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体育专业特招生:须参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特招生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项测试。对文化成绩达到浙江省对体育特招生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专项测试合格(入围、替补)名单,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原则详见《杭州师范大学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4.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5.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有下列疾病类型者,请勿填报受限专业(类)。
序号
疾病类型
受限专业(类)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所有招生专业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所有招生专业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所有招生专业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所有招生专业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所有招生专业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所有招生专业
7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化学(师范)、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
8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
化学(师范)、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美术学(师范)、绘画、动画、应用物理学
9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化学(师范)、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美术学(师范)、绘画、动画、应用物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网络营销方向)、国际商务、文化产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健康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
10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信息服务方向)
11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
6.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自起,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具体录取办法浙江省、上海市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其余省份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浙江省以外的其它省份,下列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按类培养:
1.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按专业招生,按数据科学与统计类培养;
2.生物科学(师范)、环境工程、生物技术按专业招生,按生命与环境科学类培养;
3.经济学、金融工程按专业招生,按经济学类培养;
4.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按专业招生,按管理学类培养;
5.化学(师范)、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药工程按专业招生,按化学类培养;
6.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网络营销方向)、物流管理按专业招生,按电子商务类培养;
7.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信息服务方向)、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按专业招生,按信息技术与国际服务工程类培养。
进校后,专业分流及转专业办法具体参照《杭州师范大学按类招收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及确认实施办法》和《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杭州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专业分流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按专业招生、按类培养”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有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杭州师范大学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学校网址:www.hzn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bkzs.hznu.edu.cn
第二十四条咨询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
招生热线:0571-28865518(6月10日起开通)
0571-28865193(兼传真)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篇2:陕西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 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运动训练单招、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审议学校本科各类招生政策及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对学校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及招生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听取学校本科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计划、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审议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审定年度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考核各院(部)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受理本科招生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类)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及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校考设点及生源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非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按照我校 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在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省份,凡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填报了我校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校将补投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原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可顺延录取。),其他省份按照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安排专业(类),未被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类);不能满足志愿专业(类)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课程)成绩排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投档位次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于实施高考新方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等级高者优先。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 BB。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英语(精品课)、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不得更换主修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及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简章。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投档方式及录取原则,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双语班(协作计划)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和国家专项学生录取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 “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见我校报考指南和学工网。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安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邮编:710119;雁塔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
第三十一条 若与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政策不一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关于20学校招生章程的
篇3: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极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课程),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对于上海市考生,我校科目要求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或历史或地理)”或“语文、数学、外语+(物理或化学或生命科学)”。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精品课)(免费师范生)和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英语(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满分150分)。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免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4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34,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电子信箱:zb@mail.ccnu.eud.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67868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华中师范大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20余万平方米,是中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是国家培养中、高等学校师资和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发轫于1994年,设新闻传播系于文学院。9月,新闻传播系与信息技术系联合组建信息与新闻传播学院。6月,新闻传播学院成立。新闻传播学为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学院现有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四个本科专业,拥有新闻传播学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和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文化传播学”博士学位授权点(与文学院分别设点招生)。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生近500名,硕士研究生200余名。学院院训“昭德明理,立言树人”,由著名新闻学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名誉主席、原人民日报社社长邵华泽先生亲笔题写。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主要专业课程有:普通话语音、播音发声学、播音创作基础、语言表达、电视播音与主持、广播播音与主持、形体训练、广播电视新闻采访与写作、电视节目制作、视觉传播、数据新闻等。
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新闻传播理论知识和深厚的文化功底,熟知广播电视媒体的传播特性,掌握媒介技能与实践操作能力,能从事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节目编导、广播电视新闻采编、全媒体节目策划与制作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毕业生可胜任广播电视媒体、影视制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播音、节目主持、配音及新闻采编、出镜报道、节目编导、口语传播等工作,亦可进一步深造,从事播音与主持专业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2016年计划招收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25人,2016年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不设专业校考。
一、招生省份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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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16年有关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且文化达到生源省份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控制线。
2.参加所在省级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取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省统考合格证。
3. 身高男170厘米以上,女16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普通话水平较高,嗓音条件良好,思维敏捷,语调自然、流畅,表达能力强,有较好的综合艺术素养,文理兼招。
三、录取原则:
1.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无单科要求;
2.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省统考成绩/统考成绩总分×60)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无单科要求;
3. 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按前1、2条从高到低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按前1、2条从高到低录取。
四、入学资格审查
我校将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查,经查考试有舞弊行为或专业复查认定为专业水平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联系方式
篇4:河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河北师范大学;院校代码:1009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邮政编码:050024)。
河北师范大学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具有110余年的发展历史和光荣的办学传统。学校起源于19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现设22个专业学院,1个独立学院(汇华学院)。现有本科专业9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可招收培养博士生的专业50余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可招收培养硕士生的专业130余个;硕士专业学位点11个,涉及30多个专业领域。学科专业覆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9个,河北省高校强势特色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4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河北师范大学20本科计划5165人,专科计划350人。学校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等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别
第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2016年学校继续实行大类招生、培养改革。考生填报志愿时请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中文史类、理工类招生类别包含的专业如下:
(一)文史类
1、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师范类招生)、汉语言、秘书学;
2、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
3、历史学类:历史学(师范类招生)、考古学;
4、法学类: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
5、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
6、工商管理类: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7、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精品课)(师范类、非师范类兼招)、翻译;
8、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
9、教育学类:教育学(师范类招生)、学前教育(师范类招生)、小学教育(师范类招生);
10、心理学类:心理学(师范类招生)、应用心理学;
11、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师范类招生)、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二)理工类
1、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招生)、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
2、物理学类:物理学(师范类招生)、应用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
3、化学类:化学(师范类招生)、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师范类招生);
4、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类招生)、生物技术;
5、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师范类招生)、地理信息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环境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6、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非师范类兼招)、物联网工程;
7、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网络工程、信息安全、教育技术学(师范类招生);
8、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通信工程;
9、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
10、工商管理类: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11、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师范类、非师范类兼招)、翻译;
12、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
13、心理学类:心理学(师范类招生)、应用心理学。
第五章 录取
第八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课程)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对于实行高考(精品课)科目改革的省份,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舞蹈表演[招健美操考生]、舞蹈表演[招体育舞蹈考生]、体育学类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书法学、表演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面试)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运动康复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考生若综合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排序录取;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考生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6、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日语、西班牙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考生须参加口试;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西班牙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
2、舞蹈表演、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专业只招女生,身高要求170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报考表演专业要求考生航空体检必须合格;
3、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专业合格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测试(面试)成绩本科合格;
4、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化学、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5、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其报考条件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学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本科热门专业的学费为4500元/年;本科专业中表演专业学费为1元/年(最终以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为10000元/年;其它本科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为3500-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第十六条 2016年学校申报的本科热门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秘书学,含汉语国际教育)、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最终以省教育厅批准的热门专业为准。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修满规定学分,由河北师范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和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划拨专款资助贫困家庭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设立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名额为30人。申报条件为:符合我校招生章程的要求,河北省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本科一批控制线30分以上,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新生(不含免费教育师范生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省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省份相应科类本科一批文化控制线20分以上(暂不包含使用标准分的海南省考生和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新生(不含软件工程专业)。对获奖新生,学校将逐年免除其本科在校学习期间4年的学费。
第二十条 考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深入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办学现状,进行招生咨询、录取查询:
学校网址:
招办网址:
E-mail:zsk@mail.hebtu.edu.cn
招办咨询电话:0311-80786666、80789780(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311-80789850
招生微信公众平台:在微信中使用“查找微信公众账号”功能,搜索“河北师大招生”并“关注”
招生咨询QQ:805667017
招生咨询腾讯微博
招生咨询新浪微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篇5: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编430079)
咨询电话:027-67863374、67863334、67863404、67862239
监督电话:027-67867105、027-67868009(纪委监察处)
篇6:湖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3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原始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顺序先后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两个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级差最大为2分。江苏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
第十八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0%+文化成绩×80%)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考生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湖北省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非湖北省进档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若部分省份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规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120%以内),进档考生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7:赣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赣南师范大学
二、学校代码:10418
三、学校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四、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五、办学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开发区
六、招生科类及条件
1、面向全国招收文史、理工、艺术及体育类考生。
2、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计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对按照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可计入成绩总分的加分,录取时予以认可。
七、录取规则
1、文史、理工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进档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进档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否则将予以退档。
2、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200)×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非校考省份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的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
3、体育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第二学期结束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艺术类专业复试、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奖学金与扶困助学
1、学校每年按有关规定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发放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和减免学费,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为辅”的学生资助体系。
2、江西省考生文化分达到省一本线且报考了我校会计学、生物科学、化学3个一本招生专业并被录取的新生在获得正式学籍后一次性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元。
九、毕业文凭和学位
学生获得学籍,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规定的并加盖“赣南师范大学”公章的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十、收费标准
按江西省政委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赣府厅字[]51号)。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体育类4790元/学年;艺术类8800元/学年;农林类3750元/学年。住宿费: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按800-1000元/学年收取。
十一、附则
1、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2、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开发区赣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341000 咨询电话:0797-8393638(兼传真)
学校网址:
篇8:浙江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代码:10345。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九条办学地点:校本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
第十条学校简介: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为杭州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6年。1958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80年被列为省属重点高校。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入选浙江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及外国留学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资格。学校现有19个学院68个本科专业,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并是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5000余人,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5300余人,留学生2000余人。现有教职工2500余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20余人,副高职称教师61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7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9-82282319。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学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
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翻译专业要求不低于120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05分;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不低于60分;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不低于100分;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不低于90分。
数学单科成绩要求:金融学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
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进行专业投档,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4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4、5、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初阳学院最低报考要求
1.文科试验班类:要求高考总分高出文科重点线35分(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
2.理科试验班类:要求高考总分高出理科重点线45分(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
3.工科试验班类:要求高考总分高出理科重点线30分(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须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
1.初阳学院文科试验班类: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1800名(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确保录取。
初阳学院理科试验班类:高考总分列浙江省理科一批前9000名(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确保录取。
初阳学院工科试验班类:高考总分列浙江省理科一批前12000名(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确保录取。
2.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3000名(含)或理科一批前12000名(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初阳学院文、理科试验班除外),新生入学后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还可任选专业。
3.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3500名(含)或理科一批前14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四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所填志愿应不含初阳学院文、理、工科试验班,并须符合相关专业报考条件且不重复填报)。
4.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4500名(含)或理科一批前17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仅限填满六个有效(所填志愿应不含初阳学院文、理、工科试验班,并须符合相关专业报考条件且不重复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
5.对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进档考生,某单科成绩特别优秀且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以下专业者,可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140分者,可优先录取在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文单科成绩≥125分者,可优先录取在汉语言文学专业;数学单科成绩≥140分者,可优先录取在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对于高中阶段在以下竞赛中获得相应奖项且在文理科第一批次投档之前将相关证书原件递交我校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进档考生,报考我校相关专业可优先录取: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省赛区一、二、三等奖及以上。
(2)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总决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6.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排名均为重点批次的排名):
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前300名、理科前500名报考我校师范专业的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
高考总分列各省(市、区)文科前1000名、理科前2000名的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
高考总分列各省(市、区)文科前1500名、理科前3000名的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50%+术科考试成绩×7.5×50%;
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有艺术或体育特长、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邮编:321004
联系部门: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282245传真:0579-82282335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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