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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5-10-12 07:46:29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文共13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

篇2: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3、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

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

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篇3: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有的村处于本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随意终止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的对外民事法律义务。更多的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很多新班子不承认老班子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甚至拒不承担对银行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更有个别闹派性的因此带领部分村民上访滋事。

笔者观点:仅仅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相对人也没有过错的,合同有效;其他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村集体做为一个法人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常设机构,村委会主任即为其法定代表人。村委会盖章、村主任签字、要件完备的合同,应当履行。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一级集体组织的行政性管理法,属于规范村委会自身行为的法律,适用对象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该法律规范的对内性特征非常明显;而《合同法》针对的是社会平等主体当事人自由、诚实、信用地签订稳定的协议,属于调整外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内部事务由内部法调整,外部事务由外部法调整,法律关系不同,调整对象和手段也不一样,内外有别。如果村委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召集会议讨论的没有召集会议讨论,也只能按照该组织法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导致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他人签订合同无效”的观点,来源于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错误理解,以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召集会议的规定,就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同无效。其实不然:⑴《合同法》关于“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而非一般管理性强制规范。只有效力性规范才可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村民委委员会组织法》做为村民自治性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对外经济合同的无效。

⑵效力性强制规范是面向公众的,大家都有知晓、遵守的义务;管理性强制规范是调整组织内部管理关系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部相对人没有知晓该规范的义务和遵守的必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前是否按组织法召集了会议,属于内部事务,合同的相对人不可能知晓,也不存在了解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不是该法调整的对象。因村集体自己内部组织、管理瑕疵而损害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没有法律义务的人承担义务性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⑶假如认同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样对内的法律规范对外也有效,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设想,既然对村里不利的合同村里可以凭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而终止,那么同样道理,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不利了,是否对方也可以籍此终止合同呢?《公司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公司对外签订一笔重大定单,事后发现前景不妙,那么他是否就可以借口自己先前没有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而否认自己事前的民事行为效力,不再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呢?显然不行。法律讲究调整对象,讲究效力范围,所以在适用法律上也是内外有别的。

4、关于村委会负责人员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的利益该如何处置的问题。依法应该走这样几种救济途径: ⑴签订了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属于无效经济合同;

⑵没有签订合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⑶涉及物权的,根据《物权法》第63条,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当然,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对集体财产“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类确实“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指一般经济交往中的赔偿问题;

⑷构成犯罪的,按《刑法》处理,非法所得及赃物予以追缴。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以上种种无效情形均与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没有必然联系。同时需要强

调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代表法律责任的终结,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获取的财物按照法律是应该返还的,比如银行贷款,也不是因为借款合同无效就可以非法占有。民事法律规范虽浩如烟海,但还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幻想籍片面的某一条款扩张自己的权利、缩减自己的义务,甚至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是实现不了的。

综上,村民委员会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事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是衡量该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要件。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法律行为,村集体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现任村委会借故随意否认前任村委会的行为应该坚决反对。

篇4: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简介:基层法院法官,法律本科,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现工作于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曾从事过民事,行政,商事,立案等工作.能守住清贫,善于孤独.业余时间擅长写点理论研讨文章,许多不太成熟的观点在实践中未得到应用,但仍然坚持把它写出来,以待时间检验.本博所有文章除特别说明外,皆为原创,若需,请与本人联系.

[案例]:原、被告于元月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四间房屋、猪笼、厕所等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全部出售给被告,价款为人民币13000元;契约还约定,被告将其户所承包的4.83亩农田全部永久性无偿转让给原告承包。此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从此开始在受让经营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原告还将户籍从宣城市迁入芜湖县某组。原告将户籍迁出后,原告原籍村里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回并已发包给本村其他村民承包。

20,被告因对自己永久性无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悔意,欲收回4.8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

4.83亩土地共分三块),并在其中二块土地上播种小麦,导致原告无法耕种,诉争的4.83亩土地,现原告实际占有其中一块,被告占有其中两块。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取得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达成房屋出售及土地转让协议后,村委会的临聘文书王某填写了一份与被告编号相同日期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除了将承包方户主姓名变更为原告外,其余记载事项与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同,在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登记簿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户)未进行任何变更,亦未发生转包备案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元月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转让条款。[审判]: 芜湖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原告与被告年1月5日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无偿转让条款。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一块地约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两块约3.6亩地承包经营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存在三种意见:

一、转让条款有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原告也因此将户籍迁入成为承包土地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此后,村里的承包地分户登记表,农业纳税证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及种粮补贴储蓄卡都登记于原告名下,并履行了相关农业税费交纳义务。虽然原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但是鉴于被告在村里任书记这一特殊职务,作为发包方应该知道原被告之间转让承包地的行为,以承包方未经发包发同意为由否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显然与事实不符。因此双方的转让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转让条款无效。承包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将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有偿的原则。而对于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更加严格,只有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前提下,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才可以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本案被告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转让条款,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事先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经过申请,发包方拖延表态,虽然原告直接向发包方交纳各项费用,这只是发包方为便于收取土地税费,简化缴费程序的一种方式,而且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证明诉争土地至今承包经营权人未进行任何变更。因此转让条款无效。三、转让条款可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土地流转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无偿转让承包地条款后,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尚未完成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合同仍在履行之中。200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逐步取消了农业税,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一免两补”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原本在农业税不免不补,而且还要交纳统筹和提留费的合同基础发生了不可归责当事人意考虑到本案原告已将户籍迁入争议土地的村民组,因此适宜对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原、被家庭成员状况,原、被告对现在所占有的土地分 [评析]:笔者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款(协议)成立,但还没有生效。理由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形式要件上要签订书面合同,实质要件上还要经发包方同意后,才能生效。发包方同意的方式也即是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视为发包方未同意。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将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正因为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决定了发包方是否同意转让必须谨慎,发包方的同意必须采取明示的态度,不应采取推定、默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也就是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

《物权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村委会的临聘文书王某虽填写了一份与被告编号相同日期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证除了将承包方户主姓名变更为原告外,其余记载事项与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同,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后,至今承包经营权人(户)未进行任何变更。王某也作为本案的证人证实,当初为原告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征得村委会同意,也即是说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故该土地转让条款未生效。

本案争议的解决方式。原告要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必须先要求被告履行土地转让条款,征得村委会明示同意后,共同到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户)变更登记。若被告拒绝,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以本案土地转让条款未经登记,要求解除转让条款的理由也不成立,被告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与原告协商变更条款内容,原告若不同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采取第三种意见作出本案判决。

篇5: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99.9%转让给的乙方,转让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转让费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 甲方将股份99.9%转让给乙方,(甲方0.1%乙方99.9%)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转让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4.甲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与纠纷在转让之日起跟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负责处理所有债务与纠纷。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费,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日按转让费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成都市金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成都市金堂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 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方): 乡镇 村 组(户主姓名)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于: 。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土地二轮土地期的剩余期限)。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实物方式计算,水田按每亩每年 公斤黄谷(中等)计,旱地按每亩每年公斤黄谷计,其它土地类型按每亩每年 公斤黄谷计,共计 公斤黄谷。当年折价 元/亩。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

土地流转费以黄谷支付,或以现金形式支付(如果以现金支付土地流转费,前述黄谷(大米)价值按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流转费每年分次支付,第一次在 月 日之前付 ,第二次在 月 日之前付清。

六、流转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

田块

序号 田块

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流转面积(亩) 质量、等级 四 至

水田 旱地 其它 东 南 西 北

合计

流转土地上有下列附着物:

双方约定附着物采取 方式处置,由乙方支付甲方 元费用作为一次性补偿。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征占补偿标准,有权获得与乙方投入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②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流转的土地,不得损毁流转土地;④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流转土地损毁,必须负责流转土地复耕;⑤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篇7: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甲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条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将面积______亩的土地承包权给乙方,乙方从事______生产,不得对外转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亩______公斤中等质量中籼稻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中籼稻谷价格以国家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测算,支付时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购价格执行。

四、付款形式和时间以及保证金的具体相关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现有的青苗赔偿费由乙方承担,须在村委会要求的期限内付清。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如水、电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和生产产品收益的权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产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接受村委会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八、如镇政府农田整治整体规划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和镇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占的面积和整治所影响的土地农作物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九、乙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的补贴归乙方所有。

十、在租赁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补偿,甲方不承担相关损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乙方必须购买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保险,保险收益归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租赁期间,有关环评、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须协商下一轮承包问题,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面积:

甲方根据农户委托将其承包经营的徐桥镇桃铺村铁铺、王寨两组87.6亩山场、旱地土地(地名、面积、平面图附后)承包给乙方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转包(承包)期限为二十年,即自20_年5月______ 日起至2031年4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款

承包土地的租金为每年200元/亩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分四次支付租金。每五年的第一年支付一次。计人民币捌万柒千陆佰元整。

五、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承包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承包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6.甲方必须协调乙方工作,使之水、电、路三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因本项目实施而引起的与社会所发生的矛盾纠纷,给乙方合法经营的环境。

8、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租赁范围内地面附属建筑物(农作物)清理工作。

9、乙方务必在租赁期满(不再租用)清理租赁范围内的建筑物或种植物。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承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乙方在承包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八、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徐桥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九、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甲方(出租方) :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出租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三)租金标准变更约定: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承租期限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土地的,应将土地退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2)当前地上队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出租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于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篇1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哪?永红路北侧、谷家坟,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号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

该地块坐落:永红路北侧、谷家坟,东至崔会民,南至永红路,西至陈数全,北至道路。

地块面积:长米,宽米,总计面积平方米,约亩。

二、转包期限

1、转包经营年限自20xx年10月1日—20xx年9月20日,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2、本土地在乙方经营年限内甲方不再享有该转包土地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在乙方经营年限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需重签、续签或改签一切与本转让地块相关的文书均由乙方决定,甲方无权干涉,相关收益及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4、转包期内,乙方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5、承包期满后,依法按国家政策执行,如继续承包,甲方享有延期权利,合同另议。对方增加的条款,请考虑此条款。

6、绿化带如和上级有关部门发生冲突,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转包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用为每亩5000元。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20xx年10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开立收据给乙方。

四、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20xx年10月1日前将转包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由双方指定的公证处见证。

五、违约责任该条款已将违约责任去掉,现无违约责任约定建议采用原来的违约条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由双方指定的公证处见证后,双方共同到发包方处备案后生效。无此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风险较大。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重发手续,乙方配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公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篇1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甲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地共 亩(详见下表),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土地共 亩(详见下表),互换给甲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乙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臵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其他约定

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年 月 鉴证单位:(签章)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章)年 月 日

篇1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建幼儿园需要,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0.167亩,坐落于门庄小学操场最东面,南、东至操场边界,北至门庄-小杨庄路南边缘,西至距操场东边界5米处(约学校大树三分之一处)。乙方获得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0.167亩,坐落于现在门庄小学东侧,西、北邻门庄小学,东、南邻张连辉。甲方获得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将用于建筑幼儿园。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使用期限为国家允许的承包期限。

三、互换条件

双方互换土地时,乙方土地上的树木由乙方处置,甲方付乙方青苗损失费人民币壹仟元。

四、交付时间和方式

互换土地的交付时间为20xx年7月8日前,交付方式为在大周行政村书记李克杰、村民温华友鉴证下双方签订合同。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壹万陆仟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人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即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为:

地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1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甲方(入股方): 委 托 代 理 人: 乙方(受让方): 委 托 代 理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区(县) 乡(镇) 村 组(社)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入股到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合作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 股。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包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公红利:

①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 (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公斤(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②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入股价款,以后的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 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且每 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入股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土地转让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将转包土地交付给乙方:

一次性全部交付。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3.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股权证明书,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红利。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土地转让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③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包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转包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证。

5.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6.其他:

7.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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