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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养父母协议书范文

时间:2022-10-04 08:22:50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瞻养父母协议书范文,本文共18篇,希望大家喜欢!

瞻养父母协议书范文

篇1:瞻养协议书

由于雷社民、唐秋娥年过半百,为了老有所养,安渡晚年,经冀百娃介绍由三要镇扬川村撞沟组的陈亚平、岳敏荣做养子,瞻养雷社民和唐秋娥并继成遗产,养老送终于201X年四月二十日经馒头山村七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又经村组干部亲邻户族人等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雷社民、唐秋娥由陈亚平、岳敏荣瞻养,养老送终,所有家产由陈亚平继成,姓氏陈亚平及后代随雷社民所姓。

二、由于组成新的家庭之后住房困难,陈亚平给雷社民拿3万元,用于建房所用。

三、陈亚平,男,26岁,汉族;岳敏荣,女,24岁,汉族,陈嘉欣,女,5岁,汉族,3人户口落入本组之后,享有本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组成新的.家庭之后,陈亚平、岳敏荣应一心一意建家立业,关心体贴老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建立祥和的家庭和睦邻里关系。

五、雷社民、唐秋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照料家务,从事劳动,以减轻下一代负担,使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六、以上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者,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精神和物质的一切损失。

七、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本协议在签字之日起生效。

被瞻养人:(签字)

瞻养人:(签字)

中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2:瞻养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生于xx年4月5日,住(略),农民(系刘xx、宋xx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40年7月16日,小学文化,住南(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女,生于1xx年,汉族,住(略),农民。(系刘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生于1xxx年农历腊月13日,住(略)。(系宋xx、刘xx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生于1xx年12月,住(略),(系刘xx、宋xx三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生于1xx年10月1日,住(略),农民,(系刘xx、宋xx之女)。

上诉人刘xx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xx)南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刘xx、宋xx一生共生养三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二原告将所有的房屋,分别赠与给了三个儿子。xxx年原告宋xx随刘xx生活至今,宋xx近几年由于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刘xx对其母尽了赡养义务。刘xx是个体医生,早年在南郑县县城租房开办个体门诊所,给人治病,多年居住于门诊所。刘xx开办门诊所的经济收入,除个人自由支配外,三个儿子修新房时,分别给予现金赠与。20xx年初由于刘xx身患疾病,无法再行医,经治疗后效果不佳。现刘xx病情较重,行动不便,正常生活不能自理。便分别找其子要求尽赡养义务,但被告互相扯皮推诿,无人赡养。被迫居住于三子刘xx家,与老伴宋xx艰难度日。刘xx知其父年老有病后居住于他家,认为早已约定其父由大哥刘xx、二哥刘xx赡养,而他们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不对,便让父亲到二个哥哥家居住,为此,二原告无奈之下许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尽赡养义务。

原判认为:二原告一生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长大,供其读书。给三个儿子娶了媳妇,已尽了抚养之义务。现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理应尽赡养义务而未尽,其行为于理于法不符,应依法承担赡养原告的责任。被告刘xx已对其母尽了赡养的义务,其良好行为应予肯定。原审判决:一、原告刘xx、宋xx居住于刘xx家,其生活起居由刘xx照料。二、刘xx、刘xx、刘xx每月供给刘xx、宋xx大米55市斤、面条(或面粉)15市斤、青油2市斤、蜂窝煤120块或人民币30元。(20xx年8月、9月刘xx供给、10个月、11月刘xx供给、12月刘xx供给。从起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由刘xx供给,2月、5月、8月、11月由刘xx供给,3月、6月、9月、12月由刘xx供给)。三、刘xx、宋xx每月所需零花钱150元,由刘xx供给40元、刘xx供给55元、刘xx供给35元、刘xx供给20元(每月30日前付给)。四、刘xx负责给刘xx、宋xx购置衣、裤、鞋、袜及床上用品。五、刘xx、宋xx自判决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由刘xx承担30%、刘xx承担40%、刘xx承担30%。六、刘xx、宋xx终年后所花费用由刘xx、刘xx、刘xx平均分担。七、以上判决条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至刘xx、宋xx终年止。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刘xx承担50元,刘xx承担50元。

上诉人刘xx上诉称:原审法院第一条判决:刘xx、宋xx居住于刘xx家,其生活起居由刘xx照料。该条判决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刘xx、宋xx生育三个儿子,应该平等一事同仁,尽到各自的赡养义务。故,请求二审予以纠正,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刘xx、宋xx未作书面答辩。

被上诉人刘xx、刘xx未作书面答辩。

被上诉人刘xx答辩称:主要是我有心脏病,女儿也是残疾痴呆人,加上父母在处理家庭事宜与我产生分歧,造成家庭纠纷。父亲刘xx居住问题,早已说清由上诉人刘xx照料。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平、正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二审中,上诉人仍坚持认为原判决判令由其一人照料父母刘xx、宋xx生活起居不公,要求其子女均应各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此,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故本院对原判认定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xx、宋xx二老一生养育三男一女,将子女含辛茹苦抚养长大,供其读书,给三个儿子娶了媳妇,将房屋分给三个儿子,并资助修建房屋,已尽到了抚养之义务。现二老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无钱治疗、生活、住房无着落,其子女为二老赡养而相互推诿、扯皮,其行为与情与理与法相悖。二审调解中,被上诉人刘xx愿意每月多承担二老零花钱30元之意见本院应予确认。上诉人刘xx向本院提出原审判决由其一人照料父母生活起居有失公平,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郑县人民法院(20xx)南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第六、七项。

二、撤销南郑县人民法院(20xx)南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一、二、三、五项。

三、刘xx、宋xx轮流居住于刘xx、刘xx、刘xx家。每四个月轮换一次,其生活起居(吃、住、行)由居住地的儿子照料。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刘xx、刘xx、刘xx轮流履行。

四、刘xx、宋xx每月所零花钱;由刘xx、刘xx、刘xx各承担供给45元。刘xx承担供给50元。(每月30日前付给)。

五、刘xx、宋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由刘xx、刘xx、刘xx平均分担。

本案上诉费100元,由刘xx承担35元,刘xx承担35元,刘xx承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葛 汉 利

审 判 员 赵 明 新

代理审判员 甘 新 田

二Oxx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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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诉讼如何定被告

赡养纠纷案件中,在原告有多个子女,却只起诉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经征求意见,其明确表示不愿起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做一探讨。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各个子女是否尽了义务,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接受法院审查。4、追加被告有利于案件的灵活处理。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履行义务的方法、方式和给付标的、给付数量也会随之而变。如有的老人原来一直跟随某个子女生活,此子女的照料行为就是一种给付标的,其他子女只是给付金钱财务义务。诉讼后,有的子女会请求和老人一起生活,老人也有重新选择的权利,这会导致原来的给付模式发生新的变化,加之给付数量的重新确定和具体分配,所以,只有经过法院的全面审查,才会依情势变化作出切合实际的灵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不追加的,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

1、追加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背。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司法权力的能动性,第二种观点代表了现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侧重“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司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法官应依个案灵活处理。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起诉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起诉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起诉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起诉处理,如被起诉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篇3:父母养老协议书

瞻养人: 瞻养人: 瞻养人:

被瞻养人: 被瞻养人:

瞻养人与被瞻养人的关系是儿子与父亲和儿子与母亲的关系.

瞻养人配偶的身份、义务、权利与瞻养人本人相同。

儿女瞻养.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父母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现制定本协议.

一.建立养老.医疗基金.在曾集农业银行以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开户,瞻养人每人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存入 元, 元, 元.(此为基数,上不封顶.)存折由父母保管,密码暂由瞻养人推举其以外诚实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折(卡)为专用存折(卡).自被瞻仰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开始启用。

二.存折里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医疗(住院.大额门诊如检查.检验)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迈.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后事(安葬)等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的费用必须以发票.条据等公示于所有瞻养人后据实销帐.有必要建立<收支明细账>。

三.父母的劳动所得和政策性等收入不进入该存折.

四.基金建立期间,若发生赤字的无条件由三个瞻养人公摊。

五.除基金外,瞻养人公摊费用或其他事项(如客人祝寿的礼金等)产生的所有结余款必须进入该存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款等等.

六.被瞻养人(父、母)的劳动所得由他们自己支配,其财产有权依法处分.瞻养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随意享有,更不得占有和强行索取.应当享有的,必须遵从他们的意愿许可.其余当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没有享有的不得责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农田不能耕种.收获时,儿女有帮助劳动的义务,未参加劳动的须以资代劳.若生产资料和雇请劳工等的生产成本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折里取出先行垫付.收获后,除留足必需的口粮口油和生活开支外,其余所有收入均必须进入存折.帐目必须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产用品等,瞻养人有帮助维修的义务.超过3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应由瞻养人另行公摊.

九.平时瞻养人(做儿女的)要经常或带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帮助他们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们聊天.原则上住家距离较远的客运班车车票在10元以上的2个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个月回家看一次,较近的每周末回家看一次.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由当事儿女自己支付.同时对基金账目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被瞻养人(父或母)丧偶后,应尊重其意愿.愿意一人独处的或愿随任意一个瞻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田产.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流转所得或租金所得,进入该基金存折.由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支配。有遗嘱的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该瞻养人可作遗产继承。其他瞻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在父或母愿意一人独处且生活不能自理时,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饮食.洗浴.排泄.用药.情绪表现.心理疏导等护理记录。在基金中提取的护理费用,其他瞻养人有监督的责任和知晓的权利。被瞻养人已出嫁的女儿有代位瞻养和继承的权利。

十二、第十一条具体照料生活的瞻养人其劳务费用可依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按月计算。是基金应缴人的,可减免或部分减免,若有不足的,可从基金中补足

十三、基金缴纳基数也可视情况分三阶段递增。具体数额由瞻养人共同商定。第一阶段为父或母还能劳动,但年迈体弱疾病缠身如目前的状况。第二阶段为父或母有一方已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阶段须适当增加基金基数。第三阶段为丧偶或二老都丧失劳动能力应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增加基金基数。

十四.基金到被瞻养人后事办理完毕,其运作终止.若欠缺的由瞻养人公摊.

十五.瞻养人若有不及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基金数额并在立据之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若违反第 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规定的,除无条件接受质询、谴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被瞻养人的生日和去世后所举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周年、除服”等活动该瞻养人均不得参加。被瞻养人去世后举行悼念活动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该瞻养人的姓名 。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 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进行,赡养人必须在附件(见后)上签字。

此文本若有未尽完善之处,经协议当事人统一协商后加以补充.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没按时到帐的款项请立据)

今 欠 到

父母现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欠款人:

年 月 日

篇4:父母赡养协议书范本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长女: 次女: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

被赡养人于 年结婚,婚后生有 儿 女(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被赡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侵犯。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简单家务等,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赡养人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并在其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他们所希望的独立生活。

5、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6、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7、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8、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9、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10、赡养人的配偶、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经常问候、看望、照顾被赡养人。

第二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应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每周保证有肉、鱼、蛋、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为满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权利,所需交通费用由赡养人共同分担。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需要添置轮椅的,赡养人应及时购买,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当期赡养人应经常陪同被赡养人到户外活动。

5、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零用钱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

2、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3、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实收养。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4、全体赡养人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护理,护理人员、餐饮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担。赡养人也可以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被赡养人送到社会兴办的托老所养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精神上慰藉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行、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2、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并对被赡养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当期赡养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每 天探望一次,本地赡养人应每 个月探望被赡养人一次,外地(省内)赡养人每 个月探望被赡养人一次、外地(省外)赡养人每 个月探望被赡养人一次。居住在国外的赡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望或以其他方式问候。

3、被赡养人有权利参加老年学校、老年秧歌队、法律知识、保健知识培训班,有权参加有关组织的秧歌、体操、卡拉OK演唱、文体活动等比赛,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干涉。

4、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要使被赡养人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5、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或结婚纪念日,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参加。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五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其他事务的义务

1、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2、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领取房租、退休金以及其他物品,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

3、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4、被赡养人参加亲朋好友的婚、丧、嫁、娶等需要随礼的,当期赡养人应负责安排接送,赡养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3、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或委托托老所养老的,应事先仔细考察护理人员或托老所的实际情况,事后经常探望,不得事后对被赡养人置之不理。

第七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其他赡养人每月支付被赡养人零用钱 元。

2、被赡养人居住在托老所的,赡养人按照托老所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自己应当分担的费用,赡养人每月支付被赡养人零用钱 元。

3、赡养人可以被赡养人的名义建立养老专用账户,各赡养人通过转账方式将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转入专用账户。设立专用帐户、采取转账方式有困难的,或被赡养人要求现金方式支付的,赡养人应以现金支付。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

4、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1、2项、第十三条中所涉及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被赡养人有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5、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八条:被赡养人财产情况及其保护

1、被赡养人现有房产 处。

2、被赡养人现有储蓄 元。

3、被赡养人每月退休金 元。

4、被赡养人其他财产 。

5、被赡养人其他收入 。

被赡养人不愿公布财产情况的,赡养人不得强行要求被赡养人公布,更不得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搜查。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有权自行决定使用。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更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被赡养人预定监护人及其权利义务

1、被赡养人委托 作为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监护人。

2、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代理被赡养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保护被赡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赡养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赡养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赡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赡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3、在被赡养人无行为能力时,如监护人也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他赡养人共同推选另一位赡养人担任被赡养人的监护人。

第十条 其他赡养人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1、执行监护人依法作出的决定。

2、监护人失职或者滥用监护权时,及时予以警告。

3、监护人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时,代表被赡养人的利益进行制止,并代理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选任新的监护人。

第十一条 家庭会议

1、家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赡养人共同商定,暂定为每年的 月 日。家庭会议由全体赡养人组成,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家庭会议主持人拟定会议内容,由全体赡养人表决。家庭会议的表决,实行赡养人一人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占赡养人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或被赡养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家庭会议由 担任主持人,负责召集、主持家庭会议;主持人不能召集、主持家庭会议时,由半数以上赡养人共同推举一名赡养人召集、主持。召开家庭会议,主持人应当于家庭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赡养人。家庭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家庭会议的赡养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家庭会议记录由赡养人或家庭成员记录,记录有困难的,可由亲朋好友或有关单位人员记录。主持人负责保管家庭会议记录,事后应根据赡养人的人数复印,然后交给各赡养人。

4、由家庭会议表决的事项:决定增加赡养费;选举和更换监护人;提请修改赡养协议;起诉不履行赡养协议的赡养人;为被赡养人购买数额在 元以上的生活用品、个人用品;被赡养人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病危、死亡需要筹集费用;依法处理被赡养人财产;变更赡养方式;变更给付赡养费时间;被赡养人财产的使用;赡养人、监护人侵害被赡养人财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5、赡养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家庭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赡养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6、赡养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有关单位人员可以参加家庭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但对赡养事宜没有表决权。

7、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家庭会议上的发言,一般每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家庭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发言按照长幼顺序进行,一个人说完之后,另一个人再说;不得抢话、压制别人说话,不得使用侮辱、威胁性的语言,更不得使用暴力。

8、赡养人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家庭会议。家庭会议召开过程中,任何赡养人不得中途退出。家庭会议作出的决定对缺席的赡养人或中途退出的赡养人有约束力,缺席的或中途退出的赡养人应当执行。

9、表决由全体赡养人过半数通过,半数或未过半数的由被赡养人决定。表决结果当场宣布。通过的表决结果不得损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合法的表决结果赡养人应共同执行。

10、家庭会议表决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被赡养人财产的使用

1、赡养人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被赡养人的财产:为被赡养人购买数额在 元以上的生活用品、个人用品;被赡养人住院治疗;被赡养人病危;被赡养人死亡;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被赡养人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护理;被赡养人决定使用自己的财产;其他重要事项。

2、赡养人在使用上述财产时,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但被赡养人因病不能意思表示或不能正确意思表示的,经家庭会议决定可以不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赡养人使用财产时,应遵循为了被赡养人的利益,合理使用被赡养人的财产,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侵占、挪用。

3、经办事务的赡养人对使用被赡养人财产数额做好记录,开具或收据,交被赡养人签收,在家庭会议上汇报,由家庭会议进行确认。其他赡养人可以查阅、质询花费情况,经办事务的赡养人应予以说明。

4、对私自动用被赡养人财产的,被赡养人或赡养人推选的代表可以要求返还,拒不返还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房租、维修费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或纪念日宴会费用。

5、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十四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五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十六条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第十七条 赡养人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1、赡养人无行为能力。

2、赡养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

3、赡养人无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

4、被赡养人对赡养人或其家庭成员有严重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附则

1、赡养人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其他赡养人、被赡养人书面同意,任何赡养人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赡养人、被赡养人,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居)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7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长女: 配偶:

次女: 配偶:

见证人

孙子女: 孙子女:

孙子女: 孙子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被赡养人监护人:

见证律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5:父母赡养协议书范本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黄左莲

赡养人姓名 长子:朱明发 次子:朱振发 三子:朱元发

因母亲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母亲、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母亲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母亲的特殊需要,使母亲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由于父亲过世后,留下现金两万元,母亲自已有存款七千元,另母亲每月有抚恤金六百六十九元,但由于母亲现决定与次子(朱振发)同吃住,现由次子(朱振发)保管。如母亲改变主意就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母亲,所有钱财就轮流管理。

第二条:赡养人对母亲经济上供养的内容及义务

1.因母亲决定与次子(朱振发)同吃住,母亲每月抚恤金六百六十九元(包括以后增加的工资)现归次子(朱振发)支配,用于母亲的吃用,并保证母亲身上长期有五十元以上的零用钱。

2.赡养人应尊重母亲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母亲。

第三条 赡养人对母亲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母亲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

2.如母亲有大病超过伍佰元以上由三兄弟分担,遇有特殊情况三兄弟共同商量,其他钱财(包括父亲的钱即每月抚恤金六百六十九元(包括以后增加的工资))任何人都不可动用。从20xx年2月起父亲每月抚恤金六百六十九元(包括以后增加的工资)现暂时由次子朱振发保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赡养人各执一份。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协议签订时间:

篇6:父母房产赠与协议书范本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

甲方系乙方的父亲,为使乙方更好和更方便地抚养甲方,以及避免乙方与兄弟姐妹间的房产纠纷,甲方(包括产权共有人____________,以下甲方均代表本人及产权共有人)自愿将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于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甲、乙方双方确认,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归乙方个人所有。

四、甲方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到___________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该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7:父母遗产分配协议书范本

被继承人: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李某于年月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吴某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五、被继承人与其妻吴某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xx市区号房屋一套;位于xx市区号房屋一套;股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市值

元;奥迪a6汽车(车牌:)一辆;被继承人在公司的股权价值;应收债权元。

六、位于北京市区号被继承人的房屋归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偿还;位于xx市区号的房屋归吴某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吴某偿还;被继承人在公司股权依据遗书归吴某所有。

七、应收债权元归所有;位于xx省xx市区号房屋归吴某女士所有。

八、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吴某女士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继承人、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九、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元,由继承人、、共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十、本协议在xx市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继承人:继承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篇8:父母财产分配协议书

立约人:

男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女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见证人:

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男)与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_________,_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_____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_(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本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男方(签字):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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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父母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在XXXX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XXX市XXXXX路XXXXX弄XXXXX号XXXXX层XXXXX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XXXXX方的共有份额归XXXXX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10:父母房屋遗产协议书

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二Oxx年九月三十日

篇11:父母房屋遗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子女,父母已逝,并未留下房产分配遗嘱,甲乙双方合法继承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兴仁县真武山办事处民主社区解西路工商银行宿舍楼,房产号为:  ,上市证为:  ,建筑面积 ㎡。

二、为了便于对房产的'管理使用,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人壹万五千元整(15000.00元),共计人民币肆万五千元整(45000.00元),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

二、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父母遗下房产的继承权利,今后无权干涉甲方对遗下房产的使用和出售。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后,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履行完协议义务。

四、双方对遗产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签订双方每人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篇12:父母房产赠与协议书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x产籍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xx年xx月xx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xxxx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房屋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签名:

篇13: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书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产籍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房屋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签名:

【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五)】

甲方(赠与人):中宁县新世纪冶炼有限公司

乙方(受赠人): 职务

为稳定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公司愿将所属的县城锦秀苑7#楼四单元 室赠与乙方居住,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房屋产权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

(2)乙方自进厂之日算起,在甲方工作满,由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二、乙方履行的义务

(1)房屋赠住后,屋内装璜、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

(2)该房屋不得出租、抵押、转借或用作其它,只能由本人及其家人居住,也可闲置。

(3)入住后,每年采暖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自理。房屋赠与合同三、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15年而自行离厂者,属于自动放弃产权,必须将房屋完好交于甲方,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包括室内装璜在内)。

(2)在房屋产权过户前,由于乙方原因被甲方辞退或者开除(如:泄露公司机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进取心不强,工作不卖力,危害公司利益等),甲方可撤消赠与合同,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补偿(包括室内装璜)。

(3)因甲方原因需裁减乙方(如:停产、转产、行业限制等),乙方自进厂之日算起,到离厂日期为止,按15年工作为限,所差年限####

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房屋产权归属乙方。补偿办法为每差1年补1万元,(例如:进厂工作,离厂时差5年期限,则补5万元)。

(4)如出现合同第二条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产权。

(5)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裁减乙方,确实需要裁减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必须保证赠与乙方的房屋不受他人的合法追索,以保障乙方的受赠权益。

四、其他

(1)望甲、乙双方本着互信、互惠的原则,为公司和个人的利益着想,用踏实勤奋的工作精神来维护本合同的履行。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做出补充规定。

五、乙方工作年限的确定

乙方进厂日期: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满15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14:家庭财产分割及父母养老协议书

家庭财产分割及父母养老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号_________层________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______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________方所有。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______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5:首付款由一方父母出资协议书

父母出资购房协议

(父母)甲方:

(儿子)乙方:

为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 )且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 ( )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房贷及其他购房所需款项。

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五、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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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协议书

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协议书

购 房 协 议

甲方: 张X

乙方: 张XX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购房达成如下协议,并作出公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 11 月15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xx市xx区xx街x号 xxx室 面积xxx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购房合同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其配偶、子女对该所购房屋无任何权益。

三、关于所购房屋所有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单独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要求乙方配合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涉及必须乙方出面签名

等事项;

3、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子女及配偶,因其利害关系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所在权出现纠纷,视为乙方违约;

4、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所购房屋产生的其它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全额赔偿。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转卖、出租、侵占、破坏、抵押及赠与,视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和按印后生效,房屋变更登记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篇17:父母

春风拂过大地,我闻到了你们独有的香味;春雨滋润万物,我感受到了你们无私的关爱;阳光普照大地,我感受到了你们给予我温暖的怀抱。

每一次下雨时,总会有你们来给我送伞;每一次哭泣时,总会有你们给我温暖的怀抱并安慰我……

古人云:“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我们要学会孝敬父母,真诚的体会父母的一片爱心,要尊重父母的劳动成果,尽力为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当的事。

记得一个星期天,我,妹妹和我的好朋友陈琰在家门口玩。我们三个不知不觉中越跑越远,我们在那里玩的很开心,却不知道爸爸妈妈在满大街找我们。爸爸妈妈见人就问,但人们都说:“不知道,没有看见。”这时,爸爸妈妈更着急了,妈妈着急的都快哭了,心想:不会是被坏人拐走了吧?连邻居也在帮忙找我们。

最终,一个爷爷在角落里发现了我们,说:“哎呀!你们怎么在这里呀?你们的爸爸妈妈正在满大街找你们,他们都快急疯了,赶快回家吧!”说着那个爷爷赶紧跑回去跟爸爸妈妈说。我们去打闹着,慢悠悠的往家走。

回到家时,我发现爸爸妈妈着急的样子,毫不知情的笑了两声,爸爸立刻给了我一巴掌,说:“你竟然还笑得出来!你知道吗?我和你妈妈都快疯了,还差点报了警!”啊!这是我才知道:父母找不到孩子是多么的着急呀!

天下的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都操碎了心,所以我们要早做一个听话,懂事,孝顺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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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父母

一个孩子

能有父母的陪伴

是世上最大的幸福

而这幸福的的源泉是父母

当你降临在这世界时

母亲看到你

她欣慰的笑了

父亲用他那粗糙的手

抚摸着你那红润的脸颊

你在父亲的怀里开心的笑着

母亲是阳光,是灯塔

父亲是山,是水

永远不要埋怨你的父母

因为他们为你付出的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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