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毕业生应谨慎合同的签约违约,本文共12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毕业生应谨慎签约的合同
慎签几种存在侵权的合同
近几年来,由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例增多,求职者也日益注重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一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没有经验,缺乏识别合约中存在侵权行为的能力,笔者调研走访后,总结出毕业生以下几种劳动合同慎签。
一是“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订,抱着“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求职者利益涉及很少,且不征求求职者的意见。这类劳动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去年,柳慧、邵莹、康丽等人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头半年必须接受公司技能培训,公司负担主要培训费用,但是为了促使职工自觉端正培训态度,要从工资中酌情扣除部分培训费用。之后,这家物流公司不但半年才发一次工资,而且发工资时,扣除工资的.40%作为个人培训费用。柳慧等人愤而辞职,并提出索赔,不料物流公司老总双手一摊:“这可是合同事先约定好的。”柳慧等人才感觉当时签合同时太草率,没细看其中的条款,合同完全倒向了用人单位,不得不感叹刚走出校门就被人上了心酸的一课!
二是抵押合同。现在还有不少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把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并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员工辞职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的财物。尽管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
在校大学生江冰去年暑假到一家饭店打工,等秋季开学领取工资时,饭店老板却坚持从抵押金中扣除所谓的“工装费”、“培训费”。直到江冰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时,饭店老板才不得不退还了扣下的抵押金。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给职工提供工作劳保服装和劳动培训,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大学毕业生吴天奇、刘运生等12人在一家酒厂上班,发工资时被告知因为没有完成白酒销售任务,50%的工资只好用白酒抵顶。当小吴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时,酒厂厂长便拿出了合同,一份合同是对外的,工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具体事宜只简略说明相关事项由企业与职工商定;而对内的合同则具体规定职工必须完成所分配的白酒销售任务,否则可用白酒顶抵工资。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用产品和实物顶抵工资。小吴等人立即到法院立案,酒厂厂长得知情况,自知理亏,迅速到法院申请调解,补发了他们的工资。
四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求职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条款。这类用人单位多为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毕业生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
学习机电自动化控制的许立明到一家电器修配厂上班,由于企业管理混乱,操作规程不够严格,原本谨小慎微的小许刚上班一年就出事了。一天,他在三楼阳台上维修一台自动化控制机床时,恰遇雷电天气,被雷电击伤,右臂截肢三分之二。小许及其父母亲朋向企业索赔,屡遭拒绝,企业方表示:“合同写的很清楚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况且雷电击伤,与企业无关。”无奈小许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认为,虽然许立明是雷电击伤,但是企业管理不善,像雷电交加的情形,企业还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维修机床,明显存在过失,应当予以赔偿,经调解,企业最终赔偿小许各项费用16.85万元。
专家表示,毕业生签约时一定要慎签上述四类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侵权行为,毕业生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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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毕业生必看:签约违约等注意事项
违约
有签约就有违约,而在现在的找工作形势下,违约也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下面,跟大家说一下违约时的注意事项。
首 先再次强调一点: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要随便签约,更不要随便违约。它带来的,是对公司、学校和你个人声誉的损害。所以在些提醒大家:一定要想清楚再签约,尤其是自己肯定不想去的单位,更不要随便签。一旦违约,无论对公司、学校还是个人,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你可能会为自己的 违约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
大部分人准备违约,无外乎一个原因:遇到了更好的单位。而一个基本的违约流程是:
1、与原单位协商,向原单位接收违约,按照三方协议规定,交纳违约金(有些单位不收违约金),从原单位开出退函。
2、从新单位获取接收函。
3、拿着原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函到就业指导中心领新三方(有时也不需要接收函)。
4、拿新三方与新单位签约。
这个过程中,关键在于第一步:如何与原单位协商,拿到退函。具体的情况,不同单位不一样,有的单位可能会拖很久,例如,华3通常到3月份才给开退函。所以,如果新单位的签约时间很紧,而原单位又不会很快给你开退函的话,那结果很可能是:你两家单位都签不了,失业了。
所以,提醒同学们在决定违约前一定要计算违约成本,想清楚以下问题:
1、新单位是否比原单位高一个档次?即:是否值得为了新单位而违约原单位?如果两家单位差不多,建议最好不要违约。
2、新单位给的最晚签约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跟原单位提出违约,能否在新单位的签约期限前办完?如果没有把握,建议不要违约。
3、原单位以前是否有过成功违约的案例?影响如何?如果以前的违约案例大多不顺利,建议不要违约。
这里面,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原单位对待你违约的态度。毕竟,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对个人声誉和学校声誉都会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个态度决定了你能否顺利违约、违约需要的时间,以及能否及时与新单位签约。
个人建议:
1、与新单位坦诚相告,说明自己的情况,询问能否宽限时间。新单位也许不接收违约的学生,也许不会给你放宽时间,这样的话,你就不有费那个劲了。当然,你也可以不说,但你必须确保,在新单位签约期限前,你能顺利跟原单位办完违约,拿出新三方。否则,你极有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危险。
2、与原单位一定要好好协商,态度诚恳一些,说清楚自己为什么违约,并为自己的行为向对方道歉。同时,要尽可能减少你的违约给学校声誉造成的损失,因为那家单位很有可能因为你的违约而改变对科大学生的印象,明年就不来科大的,受害的还是下届找工作的同学,
所以,要想办法来弥补。通常,可以写一篇态度诚恳的`公开 道歉信;给单位写一份内容详细的建议书,对单位未来的发展、明年的招聘工作等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向单位推荐几个自己的同学,希望能给他们机会。记住:当你放弃机会的同时,别忘记了给周围的同学争取机会。要多给自己攒RP。总之,还是那句话:自己做事 要经过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的签约,更不要轻易的违约,那样无论对谁都是巨大的伤害。对于你的每一个决定,自己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和代价好像交保险主要看前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政策,有的地方要求转档案户口,有的地方不要,还有要失业证的。
转正定级
转 正是指学徒按本工种学徒学习年限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并按一定的手续由学徒身份转为正式技术工人,领取本工种最低等级工资。定级是指学徒正式上岗工作后再按规定的年限经考核正式评定工资等级,熟练工熟练期满后经考核正式评定工资等级。学徒、熟练工的转正、定级要由企业劳动部门办理考核审批手续,填写职工 转正、定级表,经企业主管行政领导批准后执行。学徒熟练工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延长其转正定级时间。
转正定级分为两种。
1、是干部的转正定级。干部转正定级的时间为1年。即: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至下一年的次月,为见习期满。可以转为正式人员。
2、是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人的转正定级的时间为2年。即: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至两年后的次月,为见习期满。可以转为正式人员。办理转正定级的部门为当地的人事部门。如果在企业工作可以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
具体办理办法:
干部:
1、带干部介绍信原件、工资介绍信原件。
2、领1份转正定级表、一式4份。认真填写后盖单位公章、主管单位公章。
3、然后带以上材料,到人事局办理。
工人:
1、带招工表原件。
2、领1份转正定级表、一式4份。认真填写后盖单位公章、主管单位公章。
3、然后带以上材料,到人事局办理。
转正定级关系到自己的干部身份,到时间了还是要去办的,毕竟关系到切身利益的转——毕业生必须知道:干部身份、三方协议、派遣证(不因无知而后悔)
学校里关于毕业生的会也已经开了一大堆,耳朵也长v了,嘴唇也磨薄了,很多人随大流听听看看,可真正重要的一些东西相信有很大一部分人却没 有搞懂。如果不信,你可以问问自己,什么叫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和谁签?有什么用?户口和三方又有什么关系?当一个个问题逐一提出来时,你可能已经开始觉得发虚。
在这里,我想简单的说一说我目前所知道的关于这方面的一些问题,相信肯定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但至少相信可以帮帮你。
篇3:签约高峰期,毕业生应细察用工合同
签约高峰期,毕业生应细察用工合同
春节后,开始进入高校应届毕业生签约的高峰期,南京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人提醒,毕业生在整个就业过程中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尤其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多长几个心眼”,仔细察看用工合同,不要轻信单位的口头承诺。
现在很多毕业生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都差不多,只要随便看看,签“同意”就行了。其实,目前市场上的招聘单位良莠不齐,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用工都十分规范。毕业生要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要看协议书本身的条款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比如有没有附加条款,服务期是多长时间以及报酬等。签协议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合同中一定要写明违约责任,一些毕业生由于没看清合同,日后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一旦毕业生违约,要赔偿给单位1万元违约金。毕业生想毁约时才发现要支付这么一大笔钱才能脱身,后悔当初没仔细看合同。还有些毕业生正式上班后发现单位实际的待遇和当初承诺的相距甚远,但是签订的??同中却没有约定具体的收入,要么辞职走人,想留下来继续工作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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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签约违约,你应了解的权利
。
一般来说,协议书就是一份书面合同。但是,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并非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除备注栏外,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格式化的就业协议书仅能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三项内容。而所谓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一切关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见,就业协议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就业协议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万事大吉,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如若做不到这一点,毕业生应注意报道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起见,可在签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如发生纠纷也能及时向法庭举证。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理解
此外,法律对口头协议也同样予以保护,但口头协议在纠纷出现时较难举证。我国在民事经济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庭上,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举不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最好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且尽量避免使用易引起歧义的条款。
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尚需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行政色彩只是体现于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查,而对于待遇、工作年限等问题一概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自由约定,因此,完全可以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签约行为视为民商领域“私法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旅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17条)
与平等自愿意思相反的是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18条)但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相当一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订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的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在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抱着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的心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因此,签约应慎重,毕业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出现纠纷应勇于依法解决
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当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如果毕业生无故违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赔偿由此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设在单位工会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收费。调节不成或对调解结果反悔,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在县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节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或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当有依法解决纠纷的勇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依法签约,防范和避免纠纷则是一个法制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
篇5:大学毕业生应诚信签约
“刚毕业时,我就寄出去50多份求职简历,前几天,有好几家单位打电话说同意要我,其中有太原的一家建筑公司和临汾的一家焦化公司,但我还是想再来人才市场看看……”8月13日,在山西人才市场二层交流大厅,太原理工大学的一位毕业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你们班的毕业生,有多少人已经找到工作?其中有多少人已经找到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有多少还未找到工作?”记者问该毕业生。这位毕业生说:“我们班,目前至少有十几个人正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中选择自己未来的工作岗位,至少有二十几个人还没找到工作。”
太原一家建筑公司的人事经理对记者说::“我很反感毕业生乱签就业合同,每年我都为招聘大学生伤脑筋,
去年我曾先后三四次去北京的一些高校招聘大学生,每次都能与十几人达成协议,但最后来我们公司的只有一个人。今年也有几十个比较理想的建筑类毕业生和我们联系,但不知道最后能来几个?”
有关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在当今就业压力相对较大的前提下,大学生的择业诚信相当重要,如果和一家用人单位签约,就不应再与另一家单位签约了,如果违约,最后吃亏的一定是处于弱势的大学生。
来源:山西新闻网
篇6:签约又违约,吉林一毕业生被告
签约又违约,吉林一毕业生被告
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真正踏上工作岗位时,却去了另一家单位——
吉林省某高校届毕业生周茹(化名),迈入社会第一步,就因签约又违约,被用人单
位告上法庭,并被判赔1.2万余元,
“她签的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更应当遵守
诚信原则。说话不算数,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谈起这件事,作文评点报社(原告单
位)的社长兼总编辑于立君这样说。
11月,作文评点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周茹参加了招聘
考试,而且是3名入围者中表现最出色的一位。随后,周茹又应邀到报社进行了实地考察
。
“当时,我接待了她。她对报社的规模、经营、管理都进行了了解,我也对她讲了报
社的体制,讲了她的具体工作、工资待遇和未来发展等。当天,我们就签了约。一份是《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我们双方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于
立君说。
翻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以看到,第一条写着:“(毕业生
应)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
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第六条规定中则有“违约,由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的字样。
而《聘用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也特别提到:“乙
方签定本协议后,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否则,须赔偿甲方用人定编损
失费壹万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须赔偿乙方壹万元,如乙方考取研究生,可凭录取通
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乙方不算违约,
”
然而,到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周茹仍未来报到,也没
有
任何音信。按照周茹在《协议》中留下的电话号码,作文评点报社找到了周父,这才知道
,原来周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作文评点报社立即致电周茹本人,望其履行协
议,但周茹称,有什么事就去找她领导谈。207月18日,作文评点报社正式致函周茹
所
在单位,表示“兄弟单位,友好为上,切勿为一员工伤了两家和气”,请其协助规劝周茹
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003年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作文评点报社向四平市铁
西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茹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59万元(违约金1万元、租房费
16
00元、诉讼费2200元,以及报社招聘被告时所花的交通费、差旅费等)。
“要是她积极与我们协商解决问题,也许不至于这样。按合同,她应在7月份上岗,
安
排在初中版编辑室。这个编辑室共有4名编辑,每人负责一版文稿的编辑、校对等工作。
2
003年6月初,该编辑室有一名同志拟调到另一单位,想到周茹再过几天就可上班,我们才
同意放行这位同志。结果,周茹违约,导致初中版空岗,而再选新人,就得等一年,这对
我们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于立君说。
2003年10月28日,铁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茹没有出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
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日,
法庭即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房租、以及原告到被告处协商聘用一
事所花的费用共计12768元。判决送达各方后,被告没有上诉,也没有依法进行赔偿。
一直对此事非常低调的周茹,近日在同意接受记者采访后说,“没与作文评点报社沟
通,有很多原因”。不过,周茹目前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
“找工作时,哪个同学手里还不都捏着几份协议书?违约的毕业生很多,这不是‘不
讲诚信’,而是正常的‘双向选择’。我没有什么做错的地方,如果你们认为这是错,那
我已经付出了代价。”周茹这样表述。记者问:“你有没有从这件事中汲取些经验教训,
并可以告诫学弟学妹们的?”周茹回答道:“就业签协议一定要小心,最好不要与用人单
位签订小协议,因为刚毕业,不懂法律法规,也无法鉴别用人单位提出的这个补充协议是
否合法。”
记者从作文评点报社了解到,该社已决定在近期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坚决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一旦签约,就要履行,否
则就要付出代价。”于立君表示,报社之所以肯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告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
篇7:签约入高峰 毕业生应细察用工合同
春节后,开始进入高校应届毕业生签约的高峰期,南京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人提醒,毕业生在整个就业过程中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尤其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多长几个心眼”,仔细察看用工合同,不要轻信单位的口头承诺。
现在很多毕业生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都差不多,只要随便看看,签“同意”就行了。其实,目前市场上的招聘单位良莠不齐,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用工都十分规范,
毕业生要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看协议书本身的条款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比如有没有附加条款,服务期是多长时间以及报酬等。签协议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合同中一定要写明违约责任,一些毕业生由于没看清合同,日后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一旦毕业生违约,要赔偿给单位1万元违约金。毕业生想毁约时才发现要支付这么一大笔钱才能脱身,后悔当初没仔细看合同。还有些毕业生正式上班后发现单位实际的待遇和当初承诺的相距甚远,但是签订的??同中却没有约定具体的收入,要么辞职走人,想留下来继续工作只能吃“哑巴亏”。(吕妍)
来源:新华日报
篇8:毕业生签约状况网上可查 违约将“难上加难”
毕业生签约状况网上可查 违约将“难上加难”
今年不再采用纸制协议书让一些同学的违约不再那么容易,用人单位可网上查询学生签约信息,从而使欲违约的学生不能暗箱操作。
现在进入求职末期,不少同学都已与用人单位签约。但一些已签约的学生仍在参加各种面试,找到更好的工作后就违约。而今年山东省首次实行网上签约,不再用传统的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能在就业信息网上查到学生的签约情况,这让一些欲违约的学生犯了难。
26日上午,记者在山大就业指导中心遇到了一位来开“未签就业协议证明”的女生。原来,她在一个多月前就已与一单位签约,但不是很满意。现在有个与自己专业更对口的单位招人,她就想试试。对方提出的条件是参加面试必须提供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尚未签约的证明。
但就业指导中心却不能为她出具该证明。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理解学生想找个好的工作的愿望,但今年实行网上签约,用人单位只要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可查询到某个学生的签约情况,
只有这个女生先与签约单位解约,由对方开具证明,学校才能将其签约状态改为“未签约”。如果在实际签约的情况下,学校出具未签约的证明也瞒不了用人单位。被对方查出后不仅对学校影响不好,其个人诚信也将受到影响,不会被录用。
这位女生表示,自己不敢先违约,因为现在的这个工作最后能否成功签约还不知道。现在工作不好找,她不想冒这么大风险,所以就想让学校给出个证明。这个单位提出这样的条件可能是认为已签约的学生再来应聘诚意不够吧。
采访中一些学生表示,为了能找份更满意的工作,自己会选择违约,哪怕要缴纳一笔违约金。
今年不再采用纸制协议书让一些同学的违约不再那么容易。记者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看到,该网的用户分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四类。用人单位可登录发布招聘信息、查询学生信息,从而使欲违约的学生不能暗箱操作。
篇9:签约违约,你应了解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文件的性质和意义应搞清楚
大学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以及其他的一些书面约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但是大多数毕业生对此认识比较模糊。
一般来说,协议书就是一份书面合同。但是,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并非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除备注栏外,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格式化的就业协议书仅能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三项内容。而所谓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一切关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见,就业协议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就业协议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万事大吉,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如若做不到这一点,毕业生应注意报道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起见,可在签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如发生纠纷也能及时向法庭举证。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理解
此外,法律对口头协议也同样予以保护,但口头协议在纠纷出现时较难举证。我国在民事经济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庭上,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举不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最好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且尽量避免使用易引起歧义的条款。
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尚需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行政色彩只是体现于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查,而对于待遇、工作年限等问题一概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自由约定。因此,完全可以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签约行为视为民商领域“私法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旅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17条)
与平等自愿意思相反的是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18条)但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相当一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订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的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在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抱着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的心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因此,签约应慎重,毕业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出现纠纷应勇于依法解决
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当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如果毕业生无故违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赔偿由此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设在单位工会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收费。调节不成或对调解结果反悔,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在县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节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或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当有依法解决纠纷的勇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依法签约,防范和避免纠纷则是一个法制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
篇10:毕业生签约又违约 被单位告上法庭
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真正踏上工作岗位时,却去了另一家单位——吉林省某高校届毕业生周茹(化名),迈入社会第一步,就因签约又违约,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并被判赔1.2万余元,
“她签的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更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说话不算数,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谈起这件事,作文评点报社(原告单位
)的社长兼总编辑于立君这样说。
11月,作文评点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周茹参加了招聘考试,而且是3名入围者中表现最出色的一位。随后,周茹又应邀到报社进行了实地考察。
“当时,我接待了她。她对报社的规模、经营、管理都进行了了解,我也对她讲了报社的体制,讲了她的具体工作、工资待遇和未来发展等。当天,我们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我们双方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于立君说。
翻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以看到,第一条写着:“(毕业生应)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第六条规定中则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字样。
而《聘用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也特别提到:“乙方签定本协议后,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否则,须赔偿甲方用人定编损失费壹万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须赔偿乙方壹万元,如乙方考取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乙方不算违约,
”
然而,到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周茹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按照周茹在《协议》中留下的电话号码,作文评点报社找到了周父,这才知道,原来周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作文评点报社立即致电周茹本人,望其履行协议,但周茹称,有什么事就去找她领导谈。207月18日,作文评点报社正式致函周茹所在单位,表示“兄弟单位,友好为上,切勿为一员工伤了两家和气”,请其协助规劝周茹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003年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作文评点报社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茹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59万元(违约金1万元、租房费1600元、诉讼费2200元,以及报社招聘被告时所花的交通费、差旅费等)。
“要是她积极与我们协商解决问题,也许不至于这样。按合同,她应在7月份上岗,安排在初中版编辑室。这个编辑室共有4名编辑,每人负责一版文稿的编辑、校对等工作。2003年6月初,该编辑室有一名同志拟调到另一单位,想到周茹再过几天就可上班,我们才同意放行这位同志。结果,周茹违约,导致初中版空岗,而再选新人,就得等一年,这对我们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于立君说。
2003年10月28日,铁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茹没有出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日,法庭即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房租、以及原告到被告处协商聘用一事所花的费用共计12768元。判决送达各方后,被告没有上诉,也没有依法进行赔偿。
一直对此事非常低调的周茹,近日在同意接受记者采访后说,“没与作文评点报社沟通,有很多原因”。不过,周茹目前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
“找工作时,哪个同学手里还不都捏着几份协议书?违约的毕业生很多,这不是‘不讲诚信’,而是正常的‘双向选择’。我没有什么做错的地方,如果你们认为这是错,那我已经付出了代价。”周茹这样表述。记者问:“你有没有从这件事中汲取些经验教训,并可以告诫学弟学妹们的?”周茹回答道:“就业签协议一定要小心,最好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小协议,因为刚毕业,不懂法律法规,也无法鉴别用人单位提出的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记者从作文评点报社了解到,该社已决定在近期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一旦签约,就要履行,否则就要付出代价。”于立君表示,报社之所以肯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告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就是想给广大应届毕业生敲一记警钟———择业时,一定要慎重对待自己的选择。(本报记者 彭冰)
篇11:毕业生反复签约违约 浪费就业资源影响信誉度
毕业生反复签约违约 浪费就业资源影响信誉度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才市场了解到,目前很多毕业生已经找到了工作,但来人才市场求职的毕业生人数并未减少,很多已经签了约的毕业生仍穿梭于各种招聘会,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宁可交违约金放弃原来的工作,专家认为,毕业生反复签约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还因此丧失了诚信度,这种行为不可取。
据哈尔滨市某高校中文系毕业生李畅讲,去年10月他就与一民企签了就业协议,因为对这个工作并不满意,总希望能找到更好的,这两个月仍在招聘会上寻觅。近日,他获得了一家名企的面试资格,只要通过面试,他就放弃原来的签约,宁可交违约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抱有李畅这种心态的毕业生大有人在。为了心里“托底”,他们大都先找个小企业签约,然后再争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对于违约金,很多毕业生都表示“不在乎”或“为了更好的工作花几千元违约金值得”。
据哈尔滨市一些企业的招聘人员讲,他们每年招聘员工的数量都是有限的,毕业生违约将打乱整个招聘计划,令企业做了很多“无用功”。同时,频繁地违约使毕业生的形象大打折扣,诚信度直线下降,以至于现在对招聘毕业生的热情度大减。
市人才市场经理赵树智认为,毕业生应该给自己做一个正确、具体的人生规划,明确自己到底想找个什么样的工作。反复地签约违约,极大地浪费了就业资源,直接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使就业市场陷入一个不良循环。同时,违约现象也使毕业生的诚信度逐渐下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失去信任,这对广大毕业生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篇12:从合同违约角度看应如何增进社会诚信
笔者作为律师,近几年来代理的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均系市场主体缺乏诚实信用造成的。如近期安康市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汉阴县某公司3000O的房屋作为经营零售商场使用,2011年8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2月28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做了积极地开业准备,如申请行政审批手续、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等等。
2012年11月份,某公司听说汉阴某公司将该房屋又租赁给了另一家商业零售企业,当某公司委托律师向汉阴县某公司发送律师函核实情况,并真诚地希望汉阴县某公司尊重自己的承诺,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但汉阴县某公司回函称,因其未和原商户达成撤场协议,而暂无法履行合同。并未陈述将房屋已租给他人的事实。直到2012年3月5日另一家商业零售企业在该处正式开业,某公司才确信汉阴某公司真的不讲诚信,瞒着某公司将本租给某公司的房屋,又租给了他人。虽然某公司和汉阴某公司约定了50万定金十倍的违约金,但对汉阴某公司竟然没有一点威慑力。
因汉阴县某公司的违约,导致了某公司一系列的重大损失,而汉阴县某公司对某公司似乎没有多少真诚的歉意,迫不得已,某公司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典型的一女二嫁情形,是不讲诚信的体现。
现在我国的经济合同领域,据统计,近年合同的履行状况是:按照合同顺利完成的交易量不足总交易量的30%,违约率之高,令人咂舌,很难想象。甚至,守约者受到讥讽,违约者趾高气扬,成为了一种常态。
为什么汉阴某公司会明目张胆地违约呢?
首先,可能是人们对合同的本质不够了解
经常有当事人拿着合同来咨询律师,问自己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吧?是不是经过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力?对自己的承诺都表示怀疑,足以可见,人们对合同的本质是不了解的。
笔者的解释是:合同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同的是,合同这种法律,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涉及其他人。效力问题,甚至高于法律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约定优于法定”。只要“约定”不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指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利益)相冲突,约定的效力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的。
法律又是什么呢?我认为法律也具有合同性质,是我们全体人民签订的合同,用来约束我们全体人民。虽然,我们每一个老百姓没有亲自去签字确认这个合同,但是,是由我们选举的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确认的合同,这种合同叫法律。
这就是合同的本质,以及合同与法律的关系。从合同的本质可见,任何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自由,国家都是不会随意加以限制的(除非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尊重,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对市场运行规律的尊重。
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和解放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以及教育中缺乏对民法合同理论的普及,在我们的脑海中公法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而使我们不了解合同的本质。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的精髓。合同是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形成的,最终履行的都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承诺,而且法律赋予它和法律,甚至高于法律的效力。
其次,现实的状况,违约者之所以敢违约,可能是违约的成本过低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作出了承诺,还要故意违背,除非不了解合同的本质和看低自己的承诺之外,那只可能是违约后,给自己带来利益太大,也就是违约的成本过低。
在某公司与汉阴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达500万元,也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假若汉阴某公司将约定的房屋不租给某公司,应当向某公司支付500万元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在没有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的情况下,汉阴某公司明目张胆地违背自己的承诺,将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又租给了他人。可见,其违背自己的承诺,给其带来的利益可能远远不止500万元。
再者,依据现行合同法,对合同的保障力度和保障措施似乎不足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牵扯一个问题,本案合同当事人约定了500万元的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汉阴某公司必然要提出,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过分地高于造成的的损失,而要求法院适当减少。这很可能是汉阴某公司之所以胆敢违约的道理之所在。
对于某公司来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做了具体规定。但由于民事诉讼规则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汉阴县某公司对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应由某公司举证。实际上某公司举证是比较艰难的。
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是十五年,“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当是房屋租赁十五年期间,某公司获得的所有商业利益。但是,到底应该怎么举证去证明可获得的利益呢?必定不是那么容易!
主张权利人无法举证,权利就不会得到支持,实际上,是给违约方以可趁之机。甚至违约方还会因违约,带来巨大利益。这样,会导致了鼓励违约,鼓励普遍的合同效力不被尊重,致使市场交易没有安全没有保障,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让市场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
虽然前面论述了,合同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效力,依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约定的效力就比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但,不管是法律的实施,还是合同当事人执行合同的约定,均须依靠国家司法强制力作为保障。
加之人民法院的判决本身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为了鼓励交易,鼓励遵守合同,讲求诚信,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人民法院判决的价值和作用无可替代。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无疑也时刻关注着,2009年4月24日,经过对现行《合同法》运行十年的研究和总结,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鼓励交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的角度出发,为统一对合同案件裁判的认识,进一步作了具体解释。
人民法院应本着鼓励和保护诚信,制裁不诚信的精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所负担的重任。
综上,为增强社会诚信,应在我们的教育中增加合同的常识的普及教育,人民法院对合同违约的审理,应本着鼓励和保护诚信,制裁不诚信的精神,增加不诚信方的违约成本,以产生威慑力,使其不敢违约。
★合同违约
★签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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