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到期前患病,单位要按期终止合同,怎么办?,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合同到期前患病,单位要按期终止合同,怎么办?
合同还差半个月到期,王X被查出患了急性肝炎,需住院治疗,但公司说,住院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要准时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王X在住院一个月后要求出院,医生不同意,让他留下来继续治疗。几天后,王X的妻子被叫到公司,公司把终止王X劳动合同的通知交给她,并告知下月起停发王X的工资,医疗费也不再报销。 一个月后,王X出院回家。他找到公司经理,认为在他生病治疗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补发被停发的一个月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经理振振有词地说,《劳动法》规定治疗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没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王X该怎么办?
王X所在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包括:除第25条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患病、负伤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职工患病或负伤如果医疗期未满,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为止。
王X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经检查被怀疑有恶性病变,而单位只同意给一个月医疗期,显然是错误的。王X住院一个月后,医疗尚未终结,公司就终止他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期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之日的规定。王X出院后,应视做医疗终结,此时公司方可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篇2: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________(身份证号:):
我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鉴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且您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字: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篇3: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劳动者):
我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将届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研究,本公司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合同。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的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2、此种情形下,单位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 元。
您须按照我公司以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字: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一式两份,送达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涂改无效。
篇4:关于协议到期终止合同申请书
北京 公司:
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我方承租贵方位于北京市 年 月 日签订了 (以下总称合同)。
因我方原因,无法依照合同约定继续承租目标房屋,特向贵方提出于 年 月 日提前终止合同的申请。如贵方同意,我方可于 年 月 日前依照合同约定向贵方返还目标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并将营业执照于 年 月 日前注销或转移。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篇5:关于协议到期终止合同申请书
申请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签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篇6:单位借款合同到期未还会怎么样
单位借款合同到期未还会怎么样
企业之间借款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篇7:合同到期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案情简介:
李某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7月30日,李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受到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评。转眼三年过去了,2002年7月8日李某曾向公司人事部经理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总经理出差还没有回来,等回来后再答复。经理回来后,也一直没有答复李某是否续订劳动合同。2002年国庆节前李某提出请探亲假20天,要回老家结婚。这时公司经理说,李某的合同早已到期,公司从即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第二天,人事部经理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李某,要求李某马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李某未作答复,国庆节回老家结了婚。同年10月21日李某回到公司上班,人事经理对他说,你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你不用来公司上班了。第二天李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10月份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该案中,李某与公司显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权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李某的要求应当与其续订至少1年的劳动合同。
来源:so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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