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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3-07-23 07:48:26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文共15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篇1: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那么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笫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情实例:

原告利川市某米厂系个体工商户老板牟某,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被告王某于20xx年10月进入该厂做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厂业主牟某的安排,王某主要从事收稻谷、打米、摆放物品和上下车工作,每月该厂业主牟某按王某的出工天数给其支付报酬,每月结算一次。

在做工期间,王某如外出要向该厂业主牟某请假。20xx年8月6日,王某在做工时受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于20xx年1月向利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米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王某与该米厂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米厂不服,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笫二条笫一款之规定,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笫一条笫(一)项、笫(二)项、笫(三)项,判决原告某米厂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评析: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就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首先原告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符合劳动条件的成年人,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被告的工作由原告负责安排,外出要请假,受其管理,原告按被告出工天数给付相应的报酬;再则被告所从事的收稻谷、打米、摆放物品、上下车的工作均是该米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特征符合国家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利川市某米厂诉称被告王某仅是其雇佣的杂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篇2: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是劳动关系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是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一定不能忽视了这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地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通知》虽然比较具体地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得到相应的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很难入手。所以,本报政策咨询台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二、单位开的'证明。

三、一些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四、用人单位打的一些白条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发生劳动争议前签的一些协议。五、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所以,劳动者在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候,平时应当多留个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的解答了。在实践中我们针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怎么办呢?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相关的惩罚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请联系我们。

篇3: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一、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进入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工作服、工作标识、胸卡、考勤卡。有条件要用手机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时的照片,或与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当然需要员工之间的紧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

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篇4:盛某与家乐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盛某与家乐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盛某与家乐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孙斌

北京家乐福超市女工盛某在怀孕后被告知辞退,她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后,盛某以家乐福涉嫌存在 “隐蔽雇佣”为由,将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称:与盛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人力资源租赁中心,该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威莱日化 (威露士)有限公司是用工单位,而家乐福只是提供了工作场所,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

据盛某介绍:3月1日,34岁的她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莱日化)招聘为销售人员在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月23日威莱日化突然要求盛某与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广州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盛某为其公司雇员,被劳务派遣至威莱日化工作。

平时都是家乐福超市对我们进行管理。超市分早班和晚班,晚班从下午5点到晚上23点。但她上晚班时从未能按时在23点下班,最早下班也是在晚上12点。经常是1点左右下班,到家时已经是两三点了。赶到销售旺季时,还可能每个月有好几天必须工作到凌晨5点,而第二天还要按正常时间上班。推销威莱日化的威露士产品只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另外还要理货、打扫卫生。()工作时间也是由超市统一安排的,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超市还会进行处罚。

辞退前她已经怀孕6个月,自己从来不敢在工作时稍微有一点偷懒。她的工作是一周白班,一周晚班,每周休息一天。晚班的时间常常是从下午3点到凌晨一点,碰到旺季盘点甚至要工作到凌晨4到5点。在这段时间内她和同事必须一直站着,或是装货,或是卸货。这些货物不单单包括他们负责的品牌。

律师点评:

在不讨论盛某从事的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日常加班时间是否合法;安排孕期职工加班、从事夜班劳动是否合法;无故辞退孕期职工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专门讨论一下盛某与家乐福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涉及的对象有四个:

1、盛某,被劳动派遣员工

2、南方人才,劳动派遣公司

3、威莱日化,盛某的用工单位

4、家乐福,提供场地的超市

从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务派遣关系看,盛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是南方人才,用工单位是威莱日化,家乐福是提供场地的超市,应该与盛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对胜某也没有劳动关系上的管理权。只能要求胜某在进入超市工作后,按照家乐福与威莱日化签订的销售协议(合同)规定的要求,在销售威莱日化产品时遵守家乐福超市销售方面的相关规定。

而从盛某反映的情况看,在实际操作中对她进行管理的单位既不是南方人才,也不是威莱日化,而是家乐福超市。

家乐福是否可以对盛某实施管理权?

笔者认为:盛某进入家乐福工作是作为威莱日化产品的销售人员;销售的只是威莱日化产品;理货的范围也是威莱日化产品;打扫卫生的范围也应当是威莱日化产品堆放的范围。

如果家乐福超市代替威莱日化要求盛某从事指定产品之外的工作,那么与盛某发生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有两个,其中一个是家乐福。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禁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威莱日化也没有任何权力将盛某委托交由家乐福进行管理,安排盛某的工作。

反之,家乐福对没有与其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盛某实施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安排从事超市的日常工作(虽然盛某主要负责威莱日化的`产品)。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利用超市本身具有的强势地位获得不应有的经济利益,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盛某与家乐福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家乐福应当承担规避法律的责任。

律师告知:

“隐蔽雇佣”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指制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用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相关劳动法律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6月27日法国《人道报》文章《家乐福被佩皮尼昂法庭定罪》报道:法庭判决家乐福向bruna villegas夫人支付1.8万欧元的赔偿。bruna villegas夫人在家乐福佩皮尼昂店工作了,曾由32个不同的供应商和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也是她勇敢地向检察院和法官投诉了这种违法行为……法官认为,法律的规定不应当被规避,家乐福连锁超市、其主要采购商及经理因商业罪行,在违法租赁劳动力而被判处承担7.5万欧元的罚金。

篇5: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从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6、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我国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当中规定,对于兼职的这种行为,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大多也都默认兼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兼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和兼职的单位,对于这种兼职的行为没有争议。因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工作效益,其实都非常不乐意看到员工在外还有兼职的,认为兼职肯定是会影响到员工本人的工作效力的。

篇6: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解读:

1、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公司公帐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去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并要求银行盖章后,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去社保局打印社保缴纳记录并盖章,以此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必须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所认可。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对该证据的认可程度不一样,最好是在职员

工的证言,不过很难取得。

建议:

如果劳动者实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试试以下几种方式

1、录音。最好是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之间的对话,且对话要有相应的目的性,对方承认或者默认劳动关系即可。

2、业务合同。如果劳动者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和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签订过合同之类的文书,可以持该份文件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劳动局投诉。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相关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派人过去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证明你是其员工。

篇7: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导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

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如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如果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篇8: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总之,律师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尽可能搜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资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须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方可主张)

篇9: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诸多的劳动法律咨询过程中,本人发现,不少中小型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行为极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给一份给劳动者、无工作牌、无工作服、无工资条等),而劳动者又缺乏保存劳动关系等方面证据的意识,以致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本问题上都束手无策,结果到劳动局投诉、仲裁委申请仲裁屡屡碰壁。

一、主要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其它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除了上述第(二)、(五)项外,劳动者可能可以收集到的、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一)用人单位的各类文件

这类文件上尽量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用人单位最好有在上面加盖公章。例如:

1.各类通知:如录用通知、调岗通知、外出活动通知、会议通知、处罚决定、处罚通知等;

2.介绍信;

3.各类签到表;

4.与职务相关的各类经手文件:业务合同(劳动者以代表人身份签订或合同中有劳动者的`姓名)、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供(送)货单、招投标文件等;

5.公司通讯录;

6.工资条或申请贷款、信用卡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

7.代理用人单位到银行、税局、交警队、供水局、供电局、投标单位等单位签收相关文件的记录;

8.与公司签订的各类协议:如培训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

(二)公司网页内容、QQ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此类都是电子文件。公司网页内容一般可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QQ、微博等即时聊天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一般需要证明收发方的所有者,如果是企业邮箱,则可以更有力地证明。

(三)短信、飞信、通话录音

有些企业会通过企业短信平台或飞信群发节日祝福、公告、通知等。

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打电话协商劳动纠纷事宜,通话时进行录音。

短信及通话录音都需要证明双方手机号的所有者身份,一般可以用名片、公司通讯录证明。

(四)工作证、工作服、执业证

部分管理相对规范的服务类企业,可能会要求员工佩戴工作证、穿工作服,工作证、工作服上一般会有公司名称、商标。

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可能会有执业证,执业证上有用人单位的名称。

(五)现场录音录像

现场录音录像的要求与通话录音差不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劳动纠纷事宜时,可以录音、录像。

另外,工作过程中的视频录像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强烈推荐录像。

(六)照片

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工作过程中的照片或集体活动时的合影都可以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七)居住证、写字楼出入卡

如果居住证上的地址为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地址,可以很有力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若公司所在写字楼需要出入卡,卡上有注明公司名称,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八)劳动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处理文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监察指令书等,可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九)客户单位的证明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客户单位服务如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客户单位愿意证明,也可以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十)报警回执

用人单位无故不让劳动者上班、进入公司工作的,可以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警察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询问双方,这样可以保存一定的证据。

三、小结

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做个有心人,劳动关系并不难证明。在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的同时,这些证据可能会连带证明了劳动纠纷中的其它需要证明的事项。

篇10: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加大了很多。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力流动比较大的企业(如建筑行业企业、加工行业企业)仍然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虽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手中一份。这些都造成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必须先收集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劳动者在先前防范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等到争议真正发生以后再想要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时候,很多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已经消失或者早已落在用人单位的手中。劳动者无法举证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各项请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的劳动者必须提交其他有效的材料作为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可以通过收集这些法定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劳动者本人在收集“(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时,前提是要能够证明其他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才是让这些劳动者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本人和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与上面五项列举相关的或类似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例如:(1)医疗保险手册;(2)暂住证;(3)印有单位名称的工作服;(4)同时具有劳动者姓名和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等等。这些材料的共同特点是通过一个实在的载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联系,而且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用相反的证据推翻本证的证据效力。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列举的这几项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

有可能不单独地或者组合地把它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事实的证据, 这就需要将这些材料与其他材料一起作为证据配合使用。

第三,现实情况中很多劳动者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取得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想要证明的内容。

电话录音的优点在于,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在电话中释放在劳动争议中对于劳动者一方有利的信息,而且通过电话录音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一般来说不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也有其缺陷所在: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先辨别真伪,再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

其次,电话录音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容易被剪接和伪造,用人单位一方往往会在庭审过程中声称视听资料存有疑点即对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质疑。

最后,对于电话录音中对方身份的不确定以及对方没有用明确而肯定的语言来承认劳动者想要对方证明的内容,这些都将进一步削弱视听资料原本就不是很高的证据证明力。因此,劳动者在收集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证据的时候,切忌认为电话录音是无所不能的。

第四,在涉及安全生产行业中的劳动者,可以借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文书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作书面记录。日后,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赔偿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作的书面记录可以作为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结合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其他相关或类似材料

篇11: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用人单位或是因为公司制度的不完善或是为了逃避责任等因素而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去寻求司法救济时,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是一个问题。

劳社部发〔〕12号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第一条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具体实践当中,法院又如何判定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等情况,劳动者又该提供怎样的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供自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凭证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在劳动仲裁以及审判当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篇12: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兹有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该员工从年月日至日在本公司从事

该员工已于 年 月日与本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妥一切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手续。

特此证明

汕头市长康药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兹证明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年月 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年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字确认:

本证明书一式三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公司存根;第二联存个人档案;第三联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持有。

篇13: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

证号 , 年月参加工作, 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年月日

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4:没签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是否是我赔偿

我在私人公司开车半年,没签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我是否赔偿,还是老板一人承担。谢谢~~!急~急~急~~~

[没签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是否是我赔偿]

篇15: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大学刚毕业的小汪应聘进入一家广告信息公司,公司为慎重,先与小汪签订一份试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合同及劳动关系。想到找工作不容易,小汪没多想便在试用合同上签了字。 不久,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决定与小汪解除试用合同与劳动关系,小汪不愿意,可当初有约在先,他也深感无奈。 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乎法律?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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