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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场定价机制的论文

时间:2025-10-28 08:17: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探索场定价机制的论文,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探索场定价机制的论文

关于探索场定价机制的论文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

[2]金峰峰.论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定价[J].经济管理,,.

[3]苏敏.国有股协议转让肥了谁?[DB/OL].人民网,2002-07-05.

篇2: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自然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篇3: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篇4: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

[1] [2] [3] [4]

篇5: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自然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篇6:从国际期货定价机制变化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论文

从国际期货定价机制变化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论文

【摘 要】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的背景下,以石油、黄金为代表的商品价格出现了剧烈震荡,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的变化及期货交易规则的高杠杆效应也使得市场风险被明显放大。

面对世界复杂的经济环境及国内通胀压力,如何增强我国期货市场抗风险能力,保护投资者正当利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期货市场 定价机制 风险管理

一、从期货、现货价格关系视角看期货市场定价机制的改变

根据经济学理论,现货市场价格主要由商品生产、运输成本及供求状况等因素决定, 期货价格则是投资者结合现货市场商品供求状况、当前价格水平及其对未来价格预期等因素最终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其中, 商品的期货、现货价格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但是这种传统理论在期货市场发展进程中遭遇冲击, 主要体现在商品期货价格已经不单单是由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了。 本文以石油期货为例来探讨这一变化过程。

早在 1970 年,世界最大石油出口国沙特对市场的石油报价是 1.8 美元/桶。 1973 年 12 月,OPEC 组织为支持埃及和叙利亚对以色列的战争, 将全球石油供给量降低了 7%, 造成石油价格从 1972 年的 3 美元/桶左右猛然升高到 1974 年末的 12.82 美元/桶,从而触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 发达国家在其后的 3 年中的经济损失占到了 GDP 的 3%~8%。 “早在 20 世纪 40年代晚期至 70 年代初期,石油的实际价格已经下降了大约 65%”,“仅在 60 年代, 石油的实际价格就由于世界性的通货膨胀而下降了 33%”,这就是 1973 年~1974 年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最根本原因, 中东战争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索。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1973 年石油价格上涨既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造成的,也不是大石油公司造成的,而是价格机制这一经济法则作用的结果。 ”1974 年 1 月~1978 年 5 月, 在西方国家严重通货膨胀和美元贬值大背景下, 石油的名义价格从 11.65 美元/桶提高到了 12.70 美元/桶。OPEC 组织的经济研究报告指出:“石油购买力从 1973 年到 1978 年至少下降了 35%~40%。 仅在 1977 年,OPEC 组织的石油收入为 1310 亿美元,由于美元贬值 9%,使得该组织的石油收入损失了约60 亿美元~70 亿美元。 而这些国家在国外的投资为 1550亿美元,由于同样的原因,损失了 90 亿美元。 两者相加,共损失了 150 亿美元~160 亿美元,约为当年 1.6 亿吨~1.7亿吨原油的售价。说明石油的实际价格大大下降。而同一时期,OPEC 各成员国从西方国家进口的商品却已上涨20%。 ”说明当时美元购买力的下降迅速缩小了石油提价的经济效果。

1979 年~1980 年的伊朗革命和两伊战争 , 造成全球石油产量大幅下降, 从日产 580 万桶骤降到 100 万桶以下, 结果石油名义价格从 1978 年的 13 美元/桶猛增至1980 年 12 月的 35.63 美元/桶, “但石油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却只及 1977 年和 1978 年的 40%。 ”说明当时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和美元贬值同样造成了石油实际价格的上涨,期间也使得西方国家的经济全面衰退。

1990 年 8 月, 伊拉克因攻占科威特而遭到国际社会的经济制裁,国际石油价格也因此急升至 42 美元/桶的高点。 为稳定油价,国际能源机构组织启动了紧急计划,每天将 250 万桶的储备原油投放市场,OPEC 主要成员国也迅速增加产量,很快稳定了世界石油价格,使国际石油价格徘徊在 12 美元 / 桶~30 美元 / 桶, 说明当时的石油价格因供大于求而出现下跌。 其后 10 年因市场石油供求基本平衡,国际石油价格基本保持在 30 美元/桶左右,具体情况如图 1 所示。

年后, 美国经济逐渐走出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及“9.11”危机的阴影,经济发展快速恢复 ,并带动世界经济进入黄金增长期。 年, 因美国政府奉行弱势美元政策, 加之世界性需求量增长的带动和国际金融资本乐观预期的拉动,国际石油价格急剧上涨。 年下半年,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更是节节攀升,并在当年 7 月 11 日创下了 147. 27 美元 / 桶的历史最高纪录, 同期美元币值则达到 2000 年以来的最低点。 2007 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令世界经济再次陷入衰退, 国际大型投资机构及金融机构均受到重创,国际油价一路下滑,并在 12 月 19 日跌至 33. 87 美元/桶, 一年多的时间内跌幅超过 77%,创下 4 年来油价最低水平,具体变化如图 2所示。

当时的 OPEC 秘书长艾尔·巴德里(Abdalla Salemel-Badri)指出,对于高油价,石油输出国组织无能为力。 “如果真的出现短缺或者出现供应中断,OPEC 可能采取行动干预价格。 但是现在,我们认为影响价格的因素与供需无关。 中东局势动荡、美元持续贬值以及美国金融危机等都是导致目前油价高企的因素。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石油生产成本基本维持在15 美元/桶~30 美元/桶之间,但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石油价格都异常不稳定, 年后,两个市场的石油价格甚至出现了“过山车”般的巨幅涨跌,充分说明现货市场石油定价机制已经摆脱了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的限制; 期货市场价格对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异常突出, 换言之就是世界大宗商品定价机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已经由现货市场定价转变为期货市场定价,而期货价格的'影响因素除了市场供求状况、美元走势及战争等因素外, 金融资本对期货市场价格的变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资本掌握了大宗商品价格变化的主动权。

所以石油、黄金、有色金属、农产品等大宗产品的定价机制也都被金融资本掌控。 谁是期货市场主要交易者,谁就可能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中具有话语权。

二、金融资本改变期货市场定价机制的原因

1. 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为金融资本进入期货市场奠定了基础20 世纪六七十年代, 现货交易和远期合约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方式。 而后发生的几次石油危机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造成国际商品价格剧烈波动。 这一时期,西方现代金融理论不断创新,其中,投资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期权定价模型为金融资本进入期货市场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使得商品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合约交易迅猛发展。 据统计,现货交易及各种基于供求的远期合约交易在整个商品交易中占比不到 5%,其它的都是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合约交易。

2.期货市场参与者交易动机不同造成价格波动从国际期货、现货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影响两者价格变动的主体一是商品供求者;二是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三是消极投资者,或者叫指数投资者,如各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四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等;五是投机者。 从交易动机分析, 五类参与者中的商品供需方希望在期货市场中通过套期保值实现稳定价格的目的, 第三类和第四类机构投资者则希望市场价格稳中有升,是做多者,其他参与者则纯粹是为了赚取巨额利润而炒差价, 这些机构就是希望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并利用做多、做空手段赚取巨额利润,此时市场价格必然会剧烈变动,而且总的趋势是上涨。

3. 金融资本投机的高回报率助推国际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NYMEX)是国际石油期货投机操作的主要场所之一, 其轻质低硫石油期货合约交易量巨大,对世界各地石油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力。 美国众议院能源商务委员会报告称:2000 年,“投机者”在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石油期货和期权合约总持仓中仅占37%,到了 年 4 月,投机仓位比重高达 71%,超过 10亿桶, 高于同期美国商业石油库存和战略石油储备的总和,而“商业交易者”所持合约比例则大幅下降。 据美国金融机构统计,2008 年上半年油价飙升时,除高盛、花旗、摩根斯坦利、摩根大通等一些国际投资机构外,另有 600 多家对冲基金近2 万亿美元在纽约、伦敦两大交易市场上兴风作浪,甚至一些退休基金和保险基金也来推波助澜。

年 3 月 29 日 ,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 (CFTC)公布的数据显示, 投机者对 WTI 期货和期权合约的净多头持仓超过了 3.91 亿桶,创下历史纪录。 从 CFTC 石油市场报告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过去的 5 年半里,基金持仓的变化通常与油价变化呈正相关。 也就是说非商业净多头的增加会带动石油价格上涨, 而净空头的增加会导致石油价格下跌。

大批金融资本之所以能够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进行投机活动,根本原因在于全球大宗商品供求平衡比较脆弱。

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所导致的需求上升, 加上生产国剩余产能有限,国际市场将弥漫一种担心供应不足的情绪。 在这种情况下,影响商品走势的因素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大到全球商品需求及地缘政治局势, 小到飓风和暖冬等天气因素都会造成价格波动。 此时, 金融资本则趁机入市,搅动期货市场价格,追逐利润。 它们时而囤积居奇,时而大量抛售,致使商品价格出现动荡。

4.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存在漏洞

美国期货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在两个机制下进行,一是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它有着严格的法规制度和严格的监管;二为场外市场,2000 年,美国通过了《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 使场外期货交易被排除在了 CFTC的监管之外,市场信息因此变得不公开、不透明。 后因金融危机引致了严重后果,这才迫使美国参议院于 2008 年7 月通过了《停止能源期货过度投机法案》,开始对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监督。 但到目前为止,监管的结果如何还在观察之中。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为金融资本进场操纵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5. 美元作为期货市场计价货币为国际资本操纵价格创造了条件二战结束后,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确定了美元为世界主要货币的地位, 使其成为国际商品交易主要结算货币,也是期货市场计价货币。 这一货币制度安排对美国具有特殊好处,第一,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可以因此避免汇率变动损失;第二,由于美元汇率与国际商品价格成反比关系,所以美元贬值直接导致国际商品价格上涨,反之则下降。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汇率政策变动调控世界商品价格,这非常有利于美国经济的稳定;第三,它维护了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霸权地位, 但是美元政策却使以其计价的大宗商品存在巨大的价格风险, 所以萨达姆曾挑战过石油美元体制的霸权地位。 2000 年 11 月,萨达姆宣布伊拉克的石油交易从以美元为主要结算货币改为以欧元为主要结算货币。 年,OPEC 官员贾瓦德·雅加尼在一次演讲中宣称,OPEC 和欧盟的石油交易应该使用欧元结算,这样可以降低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目前,石油输出大国伊朗也在寻求摆脱“石油美元体制”控制的途径。 此外,OPEC 否认了 2007 年~2008 年国际石油价格大幅上涨是石油供应不足所致, 而将形成高石油价格的原因归咎为美元疲软及其货币政策。

可见, 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已被石油美元和石油期货所左右,脱离了供求关系影响的规律,所以,国际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价格是被国际金融资本操纵的虚拟价格,其本质体现了西方经济集团的利益,其内在风险不容忽视。

我国必须认清这个市场状况, 做好充分准备降低市场风险,保证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商品供需方及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以保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机制变化

对我国期货市场防范风险的启示1. 建立能够抵御巨大风险且能够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型法律构架体系首先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国际上一些国家经济波动、政治动荡、现货供求关系变化的情况会不断出现,交易投机性会更强,风险也会更大;期货市场价格巨变对现货市场商品成本产生的影响会更大, 不利于国家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同时世界金融市场中各子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并互为影响。 我国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及行业自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学习成熟的国际期货市场经验,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法律构架体系, 根据现实需要及时完善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等制度;在跨市、跨境交易的监管法规基础上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协调各市场之间法规和交易制度关系,建立资金流动及头寸状况等各项跨市、跨境监管标准,以达到联合各市场相关机构共同监管的目标, 降低市场巨大风险发生的82刘江云:从国际期货定价机制变化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频率,保证我国期货市场安全、稳定的发展。

2.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遏制市场操纵行为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是指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影响期货合约价格, 使其朝着某个方向变动以便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从国际市场分析,操纵者行为一般有三种,一是行为操纵,是指通过交易以外的行为改变资产价格,如囤积、挤压轧空资产或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等;二是交易操纵,是指通过交易操纵资产价格,如持有大量合约, 在到期日通过大量交易标的资产达到操纵标的资产价格以获取利益; 三是利用两个市场中的金融工具进行价格操纵, 如在伦敦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相关合约进行跨市场操纵。 这些都是严重损坏其他交易者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稳定有序运行。 所以必须完善监控体系,对以上各种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一旦交易量出现异动,专职监管人员应及时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并依据情节轻重发出警告或终止交易命令, 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

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参与期货交易的机构有两类, 一是为锁定成本做套期保值交易的现货供求者, 他们的目的是通过交易转移价格风险;二是各类金融机构。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他们承担了开发金融工具、提供服务、分担客户风险的任务,能有效管理自身风险并获利。 同时他们会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内部失控导致的操作风险。 对这些参与者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增强经营稳健性,实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对风险较大的业务必须采取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 对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要严格实施隔离措施;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反馈并修正投资组合,有效实现内部控制。

4.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教育,从根源上降低风险损失由于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本身具有杠杆效应, 投资者潜在的收益和损失均被显著放大, 加之各合约具有特定的存续限制,因此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必不可少。 参与者自身必须树立严格的风险管理意识,端正心态,充分意识到没有谁可以在市场中永远是胜者, 对投资失误要勇于认错,克服期盼市场很快好转的心理,及时止损,保证减少当下损失以获得未来更大收益。 要严格防止试图利用资金实力改变市场价格走势、操纵市场赢利的意识。

四、结论

期货市场定价机制的改变使我国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面临巨大风险,要想有效规避、防范风险就必须建立高效的与国际接轨的新型法律构架体系, 抑制市场操纵行为,以保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收益。

篇7:企业债券定价机制的分析论文

企业债券定价机制的分析论文

一、我国企业债券的利率形成及弊端

1993年修改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此最高上限的设定出台于1993年的治理整顿时期,当时国家处于整顿金融秩序,治理社会高息乱集资的阶段,对最高利率的限制可以防止一些劣质企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最终偿还不了高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审批限制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率上限管制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吸引力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银行存款利率较高,贷款规模受严格控制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利率可以高于存款利率的40%,其调节空间较大,对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如5月1日5年期整存整取利息为12.06%,这样5年期企业债券利率最高为16.88%,企业债券利率高出银行存款4.82个百分点,对于投资者还是比较有吸引力;随着央行的多次降息企业债券与存款的利差逐渐缩小,到了20xx年3月18日虽然央行已几次加息,但5年期整存整取利息还比较低为4.41%,这样5年期企业债券利率最高为6.17%,扣除企业债券20%的所得税,企业债券利率为4.94%,仅高出银行存款利率0.53个百分点,对于投资者已经没有太大吸引力。再加上各种投资渠道逐渐增多,投资人的选择余地也比以往有所增加,无疑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认购热情,企业债券自然会受到冷落,极大阻碍了债券的发行。为了突破这个上限,不少企业选择发行5年期以上的债券,因为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只有5年期以下的,如果发行5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利率选择上就没有了约束基础,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利率上限管制。

(二)利率上限管制无法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

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僵化性和固定性加大了发债主体和投资主体需承担的风险,削弱了债券作为投资工具的竞争力。企业债券发行的计划模式决定了企业债券的利率非市场化,无法从债券利率上精确反映出债券本身的好坏,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都把利率定在最高限,如发行企业债的22家企业中,有16家企业不分信用等级高低,票面利率均为6.93%,结果使得债券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造成优质企业债券资金成本偏高,一般性企业债券又不含风险收益。这种定价机制严重扭曲了企业债券的价格信号,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配比的市场规律,造成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失真。企业债券市场少了风险机制,导致企业债券需求缺乏弹性。尤其是在目前低利率时期,严重阻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债券的`评级无法对利率产生影响

在国外,债券评级是一种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发行者的资信状况,是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也由此影响债券发行成本。而在我国,由于债券的利率是受管制的,无论信用等级高低,企业债券利率水平基本一致。在融资成本和收益的决定方面,资信评级无论对发行人还是投资人都失去了意义,评级出现“高信用、无差异”。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大多获得AAA最高等级,而上市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全部为AAA级,而在美国很少有企业能够获得最高等级。因此,债券评级意义不是很大,评级的目的在更大程度上是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地位的重要性很难确立。当然这与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目前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配套;信用评级的权威性低,公正性差;在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方面,比较侧重依赖于政府对发行申请的行政审批和提供发行、上市担保;信用评级的程序不够健全、严明;我国债券市场不够统一等,这些因素影响了企业债券评级市场的发展。

二、培育和完善我国企业债券的利率定价机制

从20xx年就开始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每年都在讲新条例有望出炉,但最后总是失望。在重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除了企业债券的审批制度要进行改革外,企业债券的利率上限管制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必须使企业债券的利率定价市场化,采用多元化的定价机制,因为利率定价市场化是企业债券市场化取向的核心内容。

(一)以国债收益率作为企业债券的基准利率

一国的国债利率水平作为无风险资金的成本水平,应成为各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在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加、日等国家都是以国债收益率作为基准利率。我国的国债发行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国债收益率曲线已经基本形成,企业债券的定价可以在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进行。

而如何确定国债的利率水平又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分作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处于分割的状态,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债市场。因而,我国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在这种客观背景下很难做出。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要争取做到定期、均衡和滚动地发行几种关键期限的固定利率国债,使它们成为基准国债并形成一条发行利率曲线。同时,清理乃至取消国债交易中的不合理规定,在适当时机以基准国债为基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最终建立起一条稳定与可靠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二)采用簿记路演询价定价方法

簿记路演询价定价方法或称簿记建档发行方式。根据国际债券市场惯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确定过程一般是:承销团向市场中的投资人发出“申购要约”,在路演的基础上确定发行利率区间,在一定的时期内征集订单,订单上一般会明确投资人在各个利率水平上的认购意愿,在区间内进行发行簿记,根据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和利率区间确定最终的票面利率。

在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实务中,这种方法也完全可行。20xx年重庆城投和中国水电水利两只债券发行中,率先引入承销团簿记建档,大幅度降低了一二级市场的利差,发行利率应声而落,十年期固息4.0%的票面利率成为此后债券市场发行利率的标杆。随后铁道建设债券发行过程再次使用了簿记建档方式,十年期品种发行利率创下了3.75%的历史新低。在债券市场资金供给比较充裕的形势下,簿记建档发行方式通过寻求合理的发行价格,发现价值,可降低发行成本,使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优势更加凸显。

这种方法类似股票的发行方法,按投资人不同的投资意愿博弈后最终确定债券的价格,具有风险小,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能够较准确地体现价格的优点。同时采用一对一会议、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面向全国进行公开路演推介,也能有效地促进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放开发行审批权后可能带来的企业发债冲动。

(三)参照企业债券发行利率

从理论上分析,如果两只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相同、资质相当,债券发行的市场时机接近,且前一只债券的市场认同度高,则本只债券利率的确定可参照前只债券来进行。但这首先严格依赖于信用评级的权威标准、评级结果可信度要高;其次,投资者对相同评级的企业债券,则会更加关注发行人所处的地域、行业、盈利保证、企业形象和政府的支持度等综合因素。采用本方法时必须要对以上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可以一定的标准对以上因素进行权重分配并确定各因素分值,对债券总分值作比较分析,并按差异值修正前只债券的利率,最终确定本只债券的利率。

这一方法必须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品种很充分,债券发行较紧凑,评级是具有权威标准的,这一方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毕竟债券利率最终要被投资者接受,而投资者习惯于和眼前的收益水平进行比较并做出取舍的决策。

(四)以企业债券二级市场收益率作参考

以上市的企业债券的二级市场收益率水平为依据,寻找债券到期期限和信用级别与拟发行债券相同的品种,进而确定债券的利率。但是,这一方法需要上市的企业债券品种足够充分,二级市场要有充分的流动性,市场收益率的确定不存在操纵或偶然现象。目前我国二级市场上的企业债券品种单一、数量不够充分,日交易量相对比较少,以企业债券二级市场收益率定价只能作为参考。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进一步的深入发展,资本市场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上发行的企业债券数量会越来越多,品种会越来越丰富,而且流动性会越来越强,这时的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完全可以成为企业债券利率的定价依据。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了独立的信用评级制度,这也是国际债券市场的惯例。美国的商业评级制度已经历了将近1的发展历程,到目前已形成以标普、穆迪等四大全球公认的商业评级公司为主体的评级制度。

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与债券利率水平的确定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独立、严格、客观的评级体系是企业债券利率定价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债券评级机构对准备发行债券的企业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定,真正体现债券评级机构的客观、公正、科学、权威的特点。企业债券利率确定一定要与评级结果相一致,使评级结果真正体现企业债券的信誉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评级结果真正成为企业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成为利率制定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的做法是,一个企业发行一次债券只有一个评级公司进行评级,而在美国,一个企业每发一次债券需要两个评级公司进行评级,这不但能充分揭示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并且使各个评级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级。

在我国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其一要建立健全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二要精简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三要加强债券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其四要努力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技术;其五要加强信用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

结束语

企业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资本市场比喻成中国经济发展中一只展翅飞翔的大鸟,那么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则是其两翼。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发展债券市场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市场化是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方向,而利率市场化是企业债券市场化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Z].1993.

[2]孙梅.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5):64-65.

[3]张鹏等.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剖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3,(12):13-16.

[4]戴旭.20xx-20xx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变革与展望[N].上海证券报,20xx-12-25.摘要: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利率上限管制是制约企业债券发展的重要因素,利率定价市场化是企业债券市场化取向的核心内容,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必须使企业债券的利率定价市场化,采用多元化的定价机制。

篇8: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探索论文

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探索论文

一、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原则

1.示范原则。高校学生就成长环境而言,一直处于各级学校教育的生活环境中,因而他们接触最多、对他们影响最大的都是教师。本科生在迈入高校前的整个求学过程中,大学都是不断被自己的老师和家长予以“美化”而自己也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因此,高校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识水平、道德修养、精神风貌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甚至会影响学生对高等教育的信心以及对自己生活环境的期望值。所以,建设一支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学业导师队伍,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从而实现示范作用的关键。每位学业导师只有在提高自身人格魅力的同时,对社会民生等基本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教师才能持之以恒地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向,以身作则,正确指导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从而影响教育对象,实现教育的目的。

2.层次原则。如所周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因此,本科生学业导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必然伴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始终。在此过程中,学业导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有层次的逐步展开,即应当根据学生不同的年级阶段制定不同的指导方式和内容,以应对学生不断成长的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如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大学一、二年级确定为第一阶段,三、四年级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指导学生尽快适应和融入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学会吸收专业外的知识和技能;第二阶段以个体目标发展和就业指导为主,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或继续求学做铺垫。另一方面,学业导师的工作要积极配合校、院、系三级党政工团学生主管部门及群众性组织,具体实施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学业导师只有明确自身作为属于众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层次的一员,才能在指导内容上有所侧重。

3.民主原则。学业导师坚持民主原则,首先要抱有真正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理解学生、发展学生的信念,对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要有确实的了解和关心,使得学生对导师的这种情感真正感同身受,才能充分调动受教育者自身的积极性,更好地融入到实践教育者所提出的规范中去。其次,学业导师将自己与学生的关系定位在一种平等、互动的位置上,切实考虑自己指导的'学生身上所存在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可行的指导意见。再次,学业导师要有一种发展的眼光对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应该只是一味地要求教育对象顺从现存社会的道德现状,而应该着眼于未来,注重启发受教育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开发他们的自教自律意识,促使他们在道德水准上的自主提升和不断超越。”学业导师及时关注不同学生在学业与生活方面的进展,从而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实现学生更好更快地发展。总之,坚持民主原则有利于受教育者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受教育者形成接受教育、提高自己思想道德境界的精神需求和信任、信服教育者的态度。

4.激励原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是通过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高效地完成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学业导师对学生的激励,主要是通过对学生在学业和生活中的进步与成长进行正强化的信息反馈,并适当提出新的期望值,以引起学生心理和思想情感以及行为的变化,并自觉对新的期望值进行反应,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学业导师可以采用公开的或私下的方式对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表扬,也可以在指导的学生中树立少许典型,以激励和带动其他学生。在激励过程中,学业导师还要尊重学生个性的张扬,不能以传统的学业成绩等为单一的依据,而是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均可以脱颖而出,并受到及时的恰当的称许,以此挖掘学生的潜能,促使学生的潜力和创造性尽可能发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本科生学业导师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我国普通高校推行本科生导师制,首当其冲的是指导教师要从教育思想观念上自觉更新与转变,这就要求导师具有教育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就教育方法而言,主要是树立“知、情、意、行”相结合与统一的教育艺术观。

1.“知”。《意见》指出,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传授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教师传授知识与学生的文化学习过程中,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觉悟。贯穿于上述论述中的主线,是要求始终坚持不懈地明确和处理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德知并进,全面发展。而高等教育阶段对学生“知”的培养,主要是针对学生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知识结构、发展动态,指导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能力及时制订和不断修订学习计划,在此过程中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在知识教育的过程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理想、铸塑信念的功能。

2.“情”。“真正的品格教育正是真正的共同相处的教育”,师生之间只有坚持频繁而持久的交往,才能产生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师生感情。特别是入学不久的新生大都未从中学阶段的学习和生活状态中转变过来,还习惯于与各科老师之间比较紧密的联系。因此,学业导师更需要在学生入学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与学生多沟通,一起倾谈成长中的人际关系问题、学业与兼职的矛盾问题等等,并结合自己的大学生活经历,引导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明确生活目标,端正生活态度,在紧张而又活泼的学习生活中逐渐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意”。这里的“意”可以理解为一种潜在于学业导师身上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导师个体的人格力量的显现。这就要求学业导师在孜孜不倦地育人过程中,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境界。如所周知,我国本科生学业导师在专业指导方面所获得的报酬是十分微薄的,而导师除了这些本科生外,还有自己日程的生活、教学与科研任务。因此,为本科生排忧解难是需要导师具有高尚的奉献精神的。优秀的学业导师不仅应该有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在生活上勤勉踏实、淡泊名利,在研究工作中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自身的实际行为诠释“学高为师、身高为范”的内涵,让学生在与导师的交往中感受到师范的尊严,为学生在成长与成才的道路上树立一面榜样的旗帜。

4.“行”。“行”是指学业导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行动”指导,让学生在不同时期尽早摆脱迷茫期,尽快融入大学不同阶段的学习生活中去。具体形式有谈心、学术报告、读书会、集中辅导、个别辅导等形式,甚至也可以根据专业性质而设计的观光考察、参观游览等形式;内容上则可以是生活中不同问题的交流,也可以是社会热点问题的探讨,也可以是考级、考研以及就业等过程中的困惑,还可以参加学生社团与各种兴趣组织进行指导,或是指导学生参加学校及其它各级单位组织的学术性质的竞赛活动,将课余活动与专业学习、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在寓教于乐中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蔡元培先生认为:“教育者,养成人格之事业也。试仅仅为灌输知识练习技能之作用,而不贯之以理想,则是机械之教育,而非所以施以人类也。”这句话若施之于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职责上则恰当不过了。学业导师将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严格教育与亲情教育相结合,在“人性”的环境中让学生感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激发学生对生活与学习的创造激情,并为以后走向社会或继续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9:探讨纪录片形态及其生成机制探索论文

探讨纪录片形态及其生成机制探索论文

摘要

本文对纪录片形态及其生成机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纪录片 形态 语境生成机制

纪录片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完整的一套形态体系,对于纪录片形态及其内在生成机制的探索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综合艺术的影视有自己的影视形态学,它遵从艺术形态学的一般规范的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性,一是要考虑影视如何从“电影复合其它艺术的过程”以及电影由“复合到单一的形态构成”;二是,“电影形态学”需要考虑“科学技术材料和手段的演变、构成及对电影造型的直接影响”等问题;三是考虑电影历史形态的构成对今天的艺术经验积累问题;四是要考虑电影在整个文化体系中的状态,需要研究“电影的文化形态”。

纪录片形态作为电影形态学里的内容需要遵从以上基本规律,同时也具有自身作为非虚构影片的自身特性。纪录片的形态问题是摆在纪录片人面前的一个具有中介性质的问题,它是连接在现实生活与纪录片文本之间的一个结构层面和外在形式层面的环节。人们对纪录片的认定首先就是一个基本形态的考察,什么样的影视作品才是纪录片。形态首先是外在的,是具有标志性区分的一种模式或标签:与此同时,形态背后又深藏着一系列关于题材、“编剧”(稿本创作)、拍摄、剪辑、合成等影视工业化生产的综合构建模式与深层理念。

而其中,纪录片形态生成机制的探讨就成为纪录片形态研究的首要问题。只有懂得纪录片生成的基本因素。才能对纪录片的具体形态有更深刻的认识。笔者认为。纪录片形态的生成取决于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

一、语境决定着纪录片形态的大致走向

语境决定着形态的大致范畴。不同层次的语境之下对应着相应的不同形态。“语境就是使用语言的具体环境。”“语境可分为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也称作“狭义语境和广义语境,或小语境和大语境两种。”这里的语境是一个超越了语言学内涵的广义概念,为此,我们将纪录片的语境分为宏观语境和微观语境。对纪录片的制约和影响最大的首先是宏观语境,借用修辞学的概念,再结合传播学的原理,我们将纪录片的宏观语境简化为宣传语境、传播语境和市场语境。在此,需要明白“宣传”和“传播”到底有什么不同,对此。有学者这样界定:

“宣传是试图控制意见、影响观念的单向政治性行为。”而“传播是人类传通、交流及分享信息的双向社会性行为。”所以,“相对而言,宣传语境具有专制、封闭和一元化等特征,传播语境具有民主、开放和多元化等特征。”

这两种不同语境下的纪录片,具体形态和表现都不同。我们认为,在宣传语境中,纪录片偏向于主观的诠释,以编导说理性语言描述为主,画面只是一种简单的印证和点缀:而在传播语境下,纪录片则回归自己的纪实本性,极大地解放自己的发展路径及表现手段,纪录片的技巧模式得到多元化的张扬。对于纪录片,特别是中国纪录片。只有对宏观语境有深刻地把握才能恰到好处地进行更具操作意义的微观语境中进行艺术化创造。

不同的`语境对纪录片的影响不同,从宣传语境到传播语境的转变标志着纪录片本性的回归,标志着纪录片找到了自己生存的栖息之所。

纪录片是以多种影视纪实手法,奉信真实的美学原则纪录人类外部世界和人类自身活动,最大限度地接近或达到对社会与自然、历史与现实的原生态纪录的影视样式,事实的非虚构是纪录片的基本底线,纪录片具有文献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可以说,纪录片只有在传播语境中,才能真正发挥纪录片的本来作用,也才有它自身的本性显现。但是,中国的政治语境和文化语境决定着纪录片有着自己的一套模式和规律。“中国特色”的纪录片也是一定政治、经济、文化等语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主要表现形态就是专题片。 专题片是以编导对某一问题提出一个基本的理论思路并事先形成分镜头稿本,然后编导严格根据稿本进行实际拍摄,由于稿本的规定性,专题片实际上一般都是从现实寻找可以印证文字的画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文字稿本。当然,比较优秀的专题片也在尽力动用纪实手法,甚至可以根据实地拍摄情况随时对稿本进行符合实际的修改。以便更加贴近来自现实的具体情况。即使是真正的纪录片都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专题片也不例外。专题片首先在稿本创作中就形成了一种题旨性选择。接下来的具体拍摄虽有比较真实的生命感的东西。但在过早的问题预设中淹没了现实的多样化与真实性。

二、从广义上说,专题片可以看作纪录片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其实就是格里尔逊式的中国化。

客观地讲,专题片在发挥舆论引导、文化阐释、历史叙事、宏观话语等方面都是其他纪录片形态所无法比拟的。其实,大型的历史类、文化类、伟人传记类、理论文献类纪录片无不首先具有一种专题性,无论是为了实现宏大的宣传、教育功能。还是为了达到更具体入微的创作实现。大型纪录片的把握无不需要编导预先的集中“论证”。大选题一定意味着宏观的策划、编导和撰稿的集合,一定意味着一种大制作、大投入,所以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很好地把握。

电视需要首先发挥舆论导向功能,所以,宣传问题就成为电视首要面对的问题。当然。不同的时代对宣传的理解也不一样,在过去我们的宣传多少有些强加于人,而今天的宣传则要实践“三贴近”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改进宣传手法和报道策略。这就更进一步为新闻、纪录片的良性循环与繁荣创造了条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今天的宣传也是处于传播语境之中的行为,所以,纪录片在今天迎来了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遇到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时机,值得期待,值得珍惜,不断开拓纪录片的新境界。

传播语境下的纪录片,几乎可以将所有纪录片的历史形态都融为某种新的形态。跟踪拍摄冷静观察的直接电影,从人物内心探寻一种深层真实的真实电影,拍摄者与拍摄对象出现一定互动性的反射式纪录片,以某种虚构的手法达到更高真实的新纪录电影,甚至今天风行的娱乐化纪录片等等都可以自由地呈现。现在的纪录片,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集合表现。就是说,历史上所有的纪录片类型和手法在今天都能找到历史的影子,它们在新的改造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纪录片在开放的传播语境中可以不拘一格地表现,因此,纪录片在今天获得了较为多元化的发展。

三、纪录片的另一重大变化。就是纪录片适应市场语境的自身形态变革。

纪录片和市场历来都似乎是个悖论,但是作为媒介产品,必然要适应这种变化。在所有的影视形态中,纪录片是“动土”最慢、“抱真守实”的节目形态,又是变革最快、影响最大的媒介形态。这几年,纪录片在一种新旧模式的磨合中不断变革着自身的形态。其中一个适应了传播语境的纪录片文本,正在发展到兼顾适应市场语境的道路上来。所以,纪录片的市场出路与形态、模式的变革时刻在检验着中国纪录片人。传播语境与市场语境的双重作用,实际上为纪录片走进一个新的大发展时期创造了条件。

篇10:探索审美活动的神经机制论文

探索审美活动的神经机制论文

与传统美学研究的思辨方法不同,认知神经美学的研究主要是实证性的,就是说是通过实验观测来探询我们审美活动的一般规律。这是一个人文(美学、艺术)与科学(脑科学、心理学)密切交叉的研究领域,也是国际学术界最具有挑战性的新兴学科。遗憾的是,国内尚无这方面的系统研究。

假如您是一位艺术家,或者是一位艺术爱好者,当您在欣赏或创作艺术作品的时候,是否曾想过在进行这种艺术活动时,您的大脑内部所发生的事件?想过这些活动对自己思维能力的提高、对塑造自己独特的大脑会产生什么影响?或者在长期的艺术欣赏和创作活动中,您是否知道自己已经潜移默化地得到了许多收益?

1993年美国认知神经科学家肖(GordorL.Shaw)教授等人在《自然》杂志第365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音乐与空间任务能力”的科学论文。在这篇论文中,肖教授指出,大学生经常聆听莫扎特D大调k.448号作品,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时空推理能力。论文发表后,引起了公众的很大反响,一时聆听莫扎特音乐重新成为了大学生们的“时尚”。后来肖教授为了全面阐述音乐与思维能力的关系,出版了一部题为《心留莫扎特》的书,将审美活动与大脑的智力发展联系了起来。根据肖教授的研究,艺术活动的时空想象能力与语言逻辑的分析能力是提高智力水平相互补充的两个途径。

无独有偶,法国神经生物学家泽剋(SemirZeki)通过视觉艺术也开始了审美神经机制的研究,并于1999年将他的研究成果写成了第一部神经美学专著——《内在视觉:关于大脑与艺术关系的探索》。于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认知神经美学正式形成了。为了概括这个方向的研究内容,美国认知心理学家索尔索(RobertL.Solso)在2003年所著的《艺术心理学与意识大脑的进化》一书的最后,正式提出了“美学的认知神经科学理论”范畴。或许我们可以称这样的研究领域为“认知神经美学”。

总之,20世纪的90年代末,在西方的一些神经学家,如上面提到的肖、泽剋和索尔索等人的率领下,人类开始探讨自己的脑与艺术的关系问题,开始了艺术审美神经机制的科学研究。

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是一种意识活动的高级形式,涉及我们的感知、情感、想象、记忆,以及价值评判等高级认知过程。美国科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埃德尔曼(GeraldM.Edelman)在《意识的宇宙》一书的最后明确指出:“精神作为一组关系有其物质基础:你的脑的作用及其所有机制产生了一种与有意义的过程有关的精神……正是神经系统和肉体的极端复杂的物质结构产生了动态的精神过程以及产生了意义。”显然,作为高级认知过程的审美活动也不例外,它是我们无比复杂的神经活动的产物。因此,从科学的观点看,对审美活动机制的研究,说到底就是要揭示其神经活动机制。

与传统美学研究的思辨方法不同,认知神经美学的研究主要是实证性的,就是说是通过实验观测来探询我们审美活动的一般规律。这是一个人文(美学、艺术)与科学(脑科学、心理学)密切交叉的研究领域,也是国际学术界最具有挑战性的新兴学科。遗憾的是,国内尚无这方面的系统研究。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美学研究主要是形而上学讨论的范围,但随着20世纪西方语言学转型,产生了一些关注审美过程的美学流派,如阐释美学、接受美学等等。到了21世纪,西方哲学界又开始了一场认知转型的哲学浪潮,美学的研究也开始注重于审美认知机制的研究。可喜的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脑科学的蓬勃发展,为美学真正意义上的认知机制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于是,在早期审美现象的哲学思考、艺术心理学与生理学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家们终于开始了审美活动的神经机制的研究工作。

认知神经美学研究的目标是获取审美的神经机制的认识,具体来说是对审美活动到底激活了大脑的哪些脑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的认识。当前的研究主要是研究人脑对艺术作品的认知机制,离美感体验机制的认知还有很大距离。当然,认知神经美学研究的对象是进行审美活动的人脑。这里的人脑有两层含义,第一是研究正在进行审美活动的具体的大脑,比如正在欣赏艺术作品的人的大脑;第二是指研究作为经历了数亿年进化而来的人脑。由于艺术的发展与人脑的进化是同步的,艺术是人脑的创造,所以研究艺术发展的规律可以间接地获取对不断进化(包括审美进化)的大脑的认识。反之亦然。

认知神经美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依靠解剖学、病理学的有损脑探测方法和近来应用越来越多的无损脑功能成像技术。前者是传统的神经机制研究手段,应用范围局限于病人。后者是脑科学发展的具有革命意义的技术支持,应用范围扩展到正常人。脑功能成像在认知神经科学领域的普遍应用,对我们认识大脑的正常活动产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影响。

认知神经美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视觉艺术(主要是绘画)的审美活动的研究,研究对象是视觉神经系统,方法是应用无损脑功能成像和病理学手段。这里面涉及大脑对视觉刺激的线条、形状、颜色、位置、运动各因素的感知和整合问题;

(2)对听觉艺术(音乐)的审美感知的研究,研究方法是无损脑功能成像,研究目的是揭示与音乐的审美感知有关的大脑活动机制;

(3)对艺术风格的脑成像研究,比如泽剋就对肖像画、抽象画派、写实画、印象主义画派和野兽画派作品分别做了脑科学的研究;

(4)对于艺术审美的神经机制探索,更丰富的脑科学实验是关于各种艺术形式的审美体验的实验报告。当然审美体验是一类高级形态的主观意识体验,对于其中美感产生涉及到十分复杂的神经机制。

上述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比如,在对观看视觉艺术作品的脑功能成像实验中发现,不同的作品所激活的脑区是不同的,对作品不同刺激要素(颜色、形状、运动)感知的反应时间也有差别,并发现了“欣赏”过程中的特异的神经加工通路。再比如,索尔索在对专业画家与普通人进行绘画创作的对比脑成像实验发现,新手的纺锤体区的活动比画家强,这说明新手需要更多的努力才能获取观测的特征以把它们表现出来。实验同时发现,画家的右脑额区的`活动比新手的强烈,额区是创造力活动的关键区,这说明专业画家在创作过程中比普通人更多地进行更高级的思维活动,而不是如后者那样集中于对具体特征的分析和表现,画家的创作超越了基本的视觉感知。

在对艺术风格的脑成像研究中,泽剋通过实验确认,艺术家对特定艺术风格的追求(体现在绘画作品本身和对绘画艺术的讨论等形式)与脑科学对感知的发现是吻合的。艺术家凭直觉而不是知识遵循了视觉神经系统的运行机制,尽管他们这样的模仿是不自觉的。

通过实验,一些研究人员推测出这样一个审美规律,即视觉刺激的特征若与视觉机制的运行规律相符,我们就能感受到美。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将是非常鼓舞人心的。因为这就意味着对感知的神经机制的研究将揭开科学研究审美的奥秘。

上述的这些研究结果尽管还十分粗浅,但对于我们了解审美活动的基本规律无疑是有帮助的。应该说,正是这些研究,使得我们对于各种美学理论有了一些(当然还远远不够)客观评价的依据。比如泽剋从审美神经机制角度对柏拉图美学的理式、亚里斯多德美学的理念、康德的先验范畴与黑格尔美学的理念进行了考察,发现这些概念的涵义尽管是不同甚至对立的,但是如果将它们定义为“事物的恒定特征在大脑内部的储存”,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可以忽略。因为,这些貌似对立的美学理论实际上蕴涵着同一个观点,那就是艺术是对事物的恒定特征的探寻。

很明显,认知神经美学的研究及其成果,对于当今美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审美神经机制研究的目标是揭示审美活动的神经基础规律,美学的对象是审美活动,而任何审美活动都是人的审美活动,更精确地说是人脑的审美活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审美神经机制研究是美学的重要基础。诚然,目前的审美神经机制研究还不足以构建以它为基础的美学理论,但是它为美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挖掘被美学理论家长期遗忘的神经机制将对美学的发展作出革命性的贡献。如果说我们现在离这个目标尚远,那么审美神经机制研究至少为美学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我们可以从这个视角来对一些美学概念和美学理论进行全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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