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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业的困惑及对策初探

时间:2022-05-24 15:45:4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转基因农业的困惑及对策初探(共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转基因农业的困惑及对策初探

篇1:转基因农业的困惑及对策初探

转基因农业的困惑及对策初探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推进和全球一体化的到来,转基因农作物种植将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转基因农业给人类带来莫大的诱惑与惊喜,然而这项产业却给谨慎的`人们带来困惑。如何祛除困惑,将是长期的,也是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的问题。

作 者:敖永胜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210093 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  PKU CSSCI英文刊名: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年,卷(期): 22(8) 分类号:F3 关键词: 

篇2:比较优势的困惑及对策

比较优势的困惑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条件下,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有一定的滞后性,对经济建设的.指导作用不明显.通过构筑要素市场,降低区际交易成本,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优化产业链以及不断推动技术进步等途径来弥补比较优势的不足,形成其竞争优势,从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 者:龙文 罗羡辉 李玲  作者单位:龙文(湖南城市学院,综合办,湖南,益阳,413049)

罗羡辉(湖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6)

李玲(湖南省嘉禾县地方税务局,湖南,嘉禾,424500)

刊 名: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 年,卷(期): 26(1) 分类号:F064.2 关键词:比较优势   竞争优势   经济发展  

篇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篇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全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条 安委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委会设立秘书处,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安委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

(二)具有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背景,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本人自愿且能够保证履行委员各项义务;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安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农业部遴选和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安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安委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二)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三)有表决权;

(四)对安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七条 安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安委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和活动,保证参会时间,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委员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和时限;

(三)承担安委会交办的任务;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五)保护知识产权,严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

(六)主动宣传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

(七)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因安全评价工作需要,农业部可增补安委会委员。

第九条 安委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解除其委员资格,或自动解除委员资格: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委会会议;

(四)任期内缺席会议四次以上的,自动解除委员资格;

(五)以安委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公开发表有悖于安委会决议言论的。

第十条 安委会设立常委会会议、专业组会议和审查小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主要职责是审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以及闭会期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安委会设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和动物及动物用微生物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会议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本专业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审查本专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专业组可设分子特征、食用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召集人由专业组组长指定。审查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本审查小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3次,原则上于每年3月、7月和11月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有效。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安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评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审查小组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业组对审查小组意见进行评审。评审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四)常委会对专业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审会议,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安委会委员及其亲属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讨论该项目时主动回避。专业组组长应将评审中申请回避情况书面报告主任委员。

篇6:企业女职工工作困惑与对策

企业女职工工作困惑与对策

张悦玲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045)摘要:文章针对企业女职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惑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措施,供广大政工干部进行参考。关键词:企业;女职工工作;问题;措施

一、建筑企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困惑

(一)女职工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有的女职工对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要性、紧迫感认识不到位,仅仅满足于单一的就业或有饭吃就行,思想上不思进取,观念上封闭陈旧,行动上无动于衷。

(二)在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下,女职工承担着多重社会角色,在完成工作任务之余,女职工还要面临家庭与工作的矛盾、同子女和丈夫沟通的困难、婆媳关系等,因施工企业施工环境艰苦,无暇照顾子女以及逐步忽视自我等问题。

(三)受社会意识及条件限制。企业给女职工提供学习的机会不够,培训、进修渠道窄,学习待遇、经费来源等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结合实际,开始企业女职工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维权体系。针对施工企业流动性大、条件艰苦的特性,要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维护机制和工作机制,使维护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要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组织的参政议政机制,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的工作机制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保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政议政,充分反映女职工的呼声。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定期对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女职工在生产用工、精简机构等方面发生侵权和歧视现象。以保证女职工的生存、休息、工作、福利保障等权利的'落实。

(二)注重源头参与,履行维护职能。一方面要积极参与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把女职工合法权益纳入集体合同中。并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到承包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对怀孕女工特殊情况及时更换岗位,安排好哺乳期女工的哺乳时间,让其远离有害岗位。另一方面要做好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延伸和深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的载体,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女职工队伍的有效途径,合同的订立女工主任要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力争将女职工特殊权益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帮扶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流动性大、条件艰苦、人员分散,女职工因其生理心理特点,工作尤为不易。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女职工学法、知法,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探索、完善维权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帮救措施,建立女劳模、困难女职工、单亲女职工档案,及时为她们尤其是单亲困难女职工排忧解难。

三、重点突出,搭建女职工展示风采的平台

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积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紧紧围绕生产经营为中心,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展现女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实现自身价值,让女职工以自己的业绩与贡献,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促使女职工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一)要维护女职工权益,为女职工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培养女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对自己的权益有所了解;其次要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女职工权益一旦被侵害时,敢于向女职工委员会提出或通过职代会等形式提出,并寻求解决的最佳方案。

(二)帮助女职工实现自我意识更新。女工组织要明确职责为女职工服务好。帮助女职工立足岗位,面对竞争会两手、学三门,提高女职工的技能。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女工工作者要眼睛向下,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入调研。倾听女工呼声,切实解决女职工的实际困难,继承和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格,帮助女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解决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困难,为她们办实事、办好事,赢得广大女职工的信赖。

(三)将提高女工队伍素质作为女职工工作的核心。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着力抓好培训,包括心理素质、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训。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女职工学理论、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法律、学管理,加快女职工的技能储备和观念更新,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激发女职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主动性、自觉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用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吸引、凝聚女职工,为女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智力储备。

(四)开展具有女职工特点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抓住重点,突出特色,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把广大女职工吸引到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中来,达到团结职工,凝聚力量,保持稳定的目的。

四、持续创新,增强女职工干部的工作活力

随着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变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内容无论是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工会女职工工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才能持续增强工作活力。

(一)增加女职工干部的工作能力,要求女职工干部在注重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应努力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在学习中展示自己的工作才能,使人信服。

(二)结合实际创新女职工工作。企业女职工工作要结合实际,找准位置,寻求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一是加强制度创新。要根据施工项目分散、外协队伍多、临时聘用女工总量增加的实际,结合企业内部机制的变化,创新维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及外聘女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把工作重点真正放在为生产一线女职工提供帮助和服务上来,尽力所能为她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部分青年女职工长期在外营项目部工作,生产忙任务紧,探亲休假时间短,工作交友两难兼顾,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当好青年女职工的红娘,为未婚女职工牵线搭桥,帮助他们解决婚恋问题。

(三)做好女职工工作要提高学习能力,夯实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强烈地冲击着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我处基层单位的女职工现有水平己远远不能遁应新时期的要求。企业要结合实际,在学习深造的基础上多想办法。一是积极鼓励女职工结合本职丁作自学成才,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提高学识水平,提高自身的业务和理论水平;要强化女职工终身学习、人人学习意识。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不学习就会落伍:切实把提高学习能力与一般的读朽、看报、学文件区别开来,将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是企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点,着眼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竞争力。倡导学习新风。加大业务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项集中学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纵向与横向的交流。开阔眼界,拓宽知识面;针对专业技术需要,在工作岗位上边干边学,突出在实践中增长才干;通过“找问题、立课题,破难题”,不断提高学习效果,使学习向提高工作质量、效果和水平转化,引导女职工成为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型的女职工。女职工只有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成为复合型人才。才能逐步实现自身的价值。

五、结束语

目前我们正处于改革、稳定、求发展的攻坚时期,作为基层女职工干部,要把“工作当作学问做,学问做往工作中”。充分调动企业女职工的积极性,培养她们的创新能力,迎接新的挑战,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篇7:大学生求职困惑的分析及对策

大学生求职困惑的分析及对策

一、大学生求职的困惑 1.对就业期望过高而产生的困惑 当前正在进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旨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大学生聪明才智的积极变革,大学生非常欢迎这一改革,然而,如果青年大学生看不到改革需要有一个过程,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改革,要求过急、过高,过多地从个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就会使他们出现择业的.障碍.这种对改革期望过高的心理便会使毕业生出现择业上的困惑.

作 者:马征杰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刊 名:职业时空(上半月版)  PKU英文刊名:CAREER HORIZON 年,卷(期): 3(10) 分类号:G64 关键词: 

篇8: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报告

根据农业部农科教发[]5号“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为搞好此次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于3月中旬由农业厅科教处、政策法规处牵头,召集厅属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农业部文件,研究部署了全省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对拟定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进行讨论,针对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经营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计划与安排。现就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省、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直接指导下,根据本省监管工作的需要,从年5月开始,成立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分别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我省上饶、吉安、宜春、赣州、景德镇、鹰潭等6个设区市相应地成立了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农业局科教科。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情况:

(1)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02年8月,由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编印了《农业法律法规汇编》一书册,其中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三个规章办法汇编在内。2002年9月,为了使各设区市、县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了解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由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编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及配套文件汇编》1500册。

(2)法规培训:2002年6月,我省举办了第一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省卫生厅、省外贸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农业厅有关业务局、处、室、站及各设区市农业局、重点县农业局共计40余人。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三个配套规章办法及农业生物知识。

2002年8月,吉安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人数57人,参加学习人员主要是各县及基层农业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企业管理、销售及农业局各科、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参加人数达180人左右。

2002年9月,在江西井冈山举办法规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农业法,农业相关法规等。参加人数达80余人。

3、监管情况

2002年,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标识等进行监督管理。

(1)试验研究:目前,我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单位有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江西省滨湖农科所、江西省棉花研究所。主要开展水稻、棉花二种作物的转基因研究。水稻采用农杆菌介导法,转化Bar基因和Xa21基因,现已获得水稻新材料。棉花是利用现有已发放的抗虫棉品种进行配组,筛选及株、品系鉴定。对以上科研单位进行转基因研究,我们要求研究单位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尤其是试验初期要严格采取防范措施,对不同安全等级的试验应实行报告制和审批制。2002年,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多次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与督促。

(2)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2002年,已有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慈溪市棉花研究所、浙江大学等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求到我省进行水稻、棉花作物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经过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我省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点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与严格把关。

(3)标识管理情况:2002年4月,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我省棉花主产区九江市彭泽县等地进行抗虫棉种子标识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引进转基因抗虫棉种子一定要注意标识,否则不予引入。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情况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工作部署与安排

为了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搞好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今年3月上旬,按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销售、标识等情况,针对此次全省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重点,我厅及时转发了农业部文件,并要求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加强责任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并制定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提出了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检查重点。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在我省范围内对经营、生产加工、进口的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的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棉花种子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及直接加工品进行一次标识检查验证的执法工作。由于此次执法检查涉及的部门和专业较多,因此,省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安排3月20日―4月底,集中人员分四个小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一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对试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规范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省滨湖农科所、省棉花研究所。

第二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转基因抗虫棉种子经营、生产,分装销售的包装标枳,标识申请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生物农药等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九江市重点产棉县、新余、南昌、宜春等地种子生产、经销部门及生物农药厂家。

第三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有关粮油加工企业2002年进口了转基因菜籽油(毛油)、加工精练的产品包装标识,申请标识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肥料情况; 检查地点:省内粮油加工、肥料生产等企业。

第四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饲料加工企业2002年进口转基因大豆、玉米等原料加工饲料的包装标识,标识申请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 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水产苗种、兽药、添加剂等情况;检查地点:省内几家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等。

(二)执法检查结果

按照本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从3月下旬至4月底,对已列入标识目录范围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了一次全省性的执法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范程序操作

4月中下旬执法人员分别对我省开展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水稻小材料采用网室隔离,周围没有相关栽培种和野生种,网室由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试验后的转基因水稻(根、茎、叶)等废弃物就地销毁,严格杜绝转基因水稻的扩散。转基因棉花试验主要是利用国内已通过审定的抗虫棉品种如“中棉所29苏抗103、GK2”等作亲本与当地优良的.常规品种杂交配组,杂交后代种植在棉科所试验基地,周围均有隔离带,对收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销毁,以防扩散。

2、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标识

据3月中旬全省棉花生产既产业化经营现场会统计,今年我省棉花面积110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70万亩,占棉花总面积的63.6%。从检查的五个县区情况看,共种植棉花面积61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45万亩,占棉花种植面积的73.8%,与常规棉相比,转基因抗虫棉表现出了丰产、优质、抗虫、节本增效等明显优势。目前我省只有彭泽,永修两县从事杂交抗虫棉“中29”的制种,2002年制种面积530亩,由于采取了与中棉所合作开发的形式,确保了自制种质量,据中棉所抽查检测,自制抗虫棉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允许包装上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科技贸易公司监制”的字样销售。从检查情况看,各地种子经销部门所经销的抗虫棉种子都建立了种子档案,种子调入时签订了合同或协议,明确了相互的责任,种子调出时详细地记载了种子的流向,减少了种子事故纠纷。经过五家县级棉种经销单位和三个乡镇农技站的检查,发现有的品种包装袋上标识不够规范,种子袋上印有“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等。

3、省内大型饲料及粮油等加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

4月20日,有关执法人员对省内部份大型饲料、油脂类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及大型饲料原料批发市场如:南昌海联饲料公司、江西响亮牧业公司、江西金谷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正邦集团公司、江西饲料原料批发市场、江西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民星兽药厂等企业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2002年生产、经营的兽药、水产苗种、添加剂等未发现有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而省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使用的豆粕主要来自东海粮油(张家港)公司,江苏南通宝港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金光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口富油脂有限公司等省外豆粕生产企业,而90%以上豆粕为美国等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加工而成,豆粕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均贴有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的标签,但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豆粕生产的饲料产品,其包装袋上均未标注“含有转基因豆粕”字样。江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5700吨,由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不了解,所以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对其生产的产品未进行标识申请,产品未标识。这次深入各企业执法检查的同时进行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宣传并发给有关资料。

4、各设区市执法检查情况

省农业厅于3月24日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宜春、赣州、九江、上饶、景德镇等设区市根据通知精神,及时转发文件至各县农业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宜春市农业局派出执法人员到高安、上高、奉新等市县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市场巡查、检查档案等形式检查,了解到,目前高安市共调入抗虫棉种子28500公斤,主要品种为“国抗22号、SK-2、33B、中棉29、GK-1等8个品种,品种已销售15500公斤。对流入该县的少量抗虫棉种子,由于经销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种子实施了没收处理。奉新县今年种植抗虫棉面积预计6090亩,其中国抗22面积4500亩,南抗3号750亩,新棉33B840亩。品种生产单位为江苏南通创世纪种业公司、江苏明天种业有限公司、南京沃丰种业、河北神农高科等等,有些品种经查询,经销商提供了安全证号,但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掌握转基因抗虫棉的品种目录,无从查对,因此只能要求经销企业今后在调入转基因种子时,向生产方索取有关证件,并明确标注。

(三)存在问题

这次全省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省、市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很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互相配合,积极地做好全省第一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但由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过去宣传力度不够,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了解也不够,因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市、县未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管任务不明确,法规培训不到位。

2、全省至今没有一个产品进行标识申请:由于监管工作不严,对省、市、县农业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范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实行标识审查认可等学习和认识不够,尤其是省内大型粮油、饲料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受职能所限,大部分企业既不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也不能很好地与农业部门配合,因此对大型加工企业我们农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更多地是作宣传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进行讲解,对未标识的产品基本上未给予处罚。

3、标识不规范:在检查过程中,销售种子的包装袋上有的只标注“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没有注明“转基因XXX”字样。

4、转基因抗虫棉种子多、乱、杂:今年我省种植抗虫棉品种面积较大,目前生产上使用的品种较多,除种子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引入外,个别种子经销商直接从其它渠道购销转基因棉种,从而在种子管理 上出现来源不明,去向不清的情况。造成种子市场混乱。

三、20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打算

根据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结合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2003年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全省各设区市、县今年都要成立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要督促市、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任务。

2、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方面的法规宣传,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科研教育单位、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市、县指导基层监管人员,扩大范围层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并做好本省相关大型加工企业的宣传与监管工作。

3、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及进口的监管工作,做好本省标识审查认可,制定相关文件,切实担负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监督职能。

江西省农业厅科教处

二OO三年五月

篇9:转基因工程生物引起的农业环境问题探讨

转基因工程生物引起的农业环境问题探讨

生物技术将在农业上广泛应用,管理不当可能会给农业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工程基因在环境中可能转移,使一些有害生物获得某些遗传性状而为害更严重,转基因生物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工程基因还可能产生滞后负效应.遗传污染比非生命污染后果更为严重.建议采取相应调控与管理措施,以确保生物工程的健康发展.

作 者:王维峰 孙利军 戴凌元 WANG Wei-feng SUN Li-jun DAI Ling-yuan  作者单位: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刊 名:现代化农业 英文刊名:MODERNIZING AGRICULTURE 年,卷(期): “”(12) 分类号:X7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   环境负效应   调控与管理  

篇10:农业科技成果现状及对策论文

1.1区域适应性

农业生产易受气候环境、立地条件以及人文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不同地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不同,光、热、水、土等自然环境条件差异甚大,形成了不同区域的生态类型和农耕习俗,因此,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下研制出的农业科技成果,只能在相同或相近的生态区域推广使用,表现出明显的区域适应性。

1.2综合相关性

农业科技成果往往是集成多个单项技术措施配套组装而成的综合技术,各项技术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表现出复杂的相关性和互作效应,其综合效果一般高于各单项技术效果的简单累加。农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和推广应用,只有良种配良法,科学运用相应配套的栽培技术、科学的耕作制度、肥水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控技术等新成果,良种内在潜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1.3自然开放性

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应用多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进行,且必须在田间条件下示范,这就导致农业科技成果一般难以保密,一些技术和方法很容易被效仿和复制,因此,农业科技成果具有自然开放性,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篇11:农业科技成果现状及对策论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农业科技队伍不断壮大,在农业基础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但真正运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却很少。这固然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有着密切关系,但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的高低是影响转化的根本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科技成果质量比较高,能够适应市场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低水平或脱离农业生产实际的农业科技成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成果内容“小、散、浅”,熟化程度不够

每年我国通过验收、鉴定以及评价的农业科技成果很多,但这些成果大多数比较小或由小成果简单拼凑而成,内容形式比较散乱,研究内容比较浅显,有的只是理论推测,没有物化支持,有的只有技术方法而缺乏理论支撑。研究成果仅仅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获得,没有经过区域性的试验与示范,研究成果熟化程度不够。主要是因为一些科技人员急功近利,科学研究以评奖为目的、以追求数量为目标,不考虑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2.2成果内容重复性严重,推广转化效率不高

我国农业科研项目缺乏统一规划,造成科技项目多头立项、重复立项等问题,从而导致科技成果的复制和重复现象严重。这与我国现行的科技体制和主管部门的导向性有很大关系,有些科技人员为了晋升职称而组装、拼凑、复制成果,这些简单重复、缺乏创新的科技成果自然没有高的推广利用价值,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率。

2.3成果技术内容不规范,标准化程度低

年复一年、季复一季,农业是个技术重复性很强的产业。根据农业区域性特征,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农业,虽然针对这些传统和特色农业的科技成果很多,但这些科技成果技术内容缺乏规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讲的好像都很有道理,但很难达到技术统一,标准化程度低,结果导致农业生产者不知如何选择。

2.4成果片面追求“高大上”,脱离生产和产业发展实际

国情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同样农情决定了我国现行的农耕制度。一些学者、专家不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片面追求“高大上”,全盘引进西化的农耕技术,不计投入、不计成本地高标准、高规格进行试验与示范,一些好看不实用的科技成果不乏有之,严重脱离了生产和产业发展实际,也违背了农业科技成果区域适宜性的特点。

2.5成果程序复杂、赘述繁琐,简约化程度不够

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农业科技成果最终要通过农户来转化,从而提高农业产出的效益。不经农户使用的农业科技成果是没有使用价值的。我国的农业主要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统计,我国农村人口中劳动力文化水平高中及以上所占的比例仅有17%,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居民比例不超过5%,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严格的农业科技成果本身就不易掌握。而我国目前的一些农业科技成果程序复杂、赘述繁琐,简约化程度不够,一些技术和方法甚至需要在实验室条件下才能进行,农户根本难以理解和掌握,更谈不上转化和推广了。

3加速农业科技成果“五化”同步,推动成果快速转化

3.1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完熟化

完熟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经过多年多次重复观察、试验,并通过不同生产条件和气候条件下的验证,形成的具有重演性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或技术,既有理论支撑,又有物化的成果支持。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完熟化,不仅可以减少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败对农业产业造成的损失,还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信任与认可,有利于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示范与推广,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带动周边农业产业的优化与升级。

3.2加速农业科技成果标准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是指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熟的经验组装成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最佳效益,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的目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是检测科技成果熟化程度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标准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完熟化的,既要符合农业行业标准与规范,又要与其他技术和地方政策配tao。现代农业生产强调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配套、生物与生物之间相协调、生物与环境相协调等等,这些都使得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技术的应用由模糊转变为精确化、数量化,因而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就成为推动现代农业技术应用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手段。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通过制定详细的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标准组织生产,不仅加快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农业的步伐,使农业发展科学化、系统化,而且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大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3.3加速农业科技成果集约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集约化不是将科技成果的简单累加,而是将完熟化、标准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有机集成和系统融合,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例如,在实施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中心任务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研究的科技成果汇集到以首席专家为首的体系中,通过区域试验,进行成果的集成与融合,最后形成适合区域农业发展的集约化的科技成果,再由国家进行导向性的示范与推广,自然易被农业生产者所接受,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3.4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简约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简约化程度是指成果在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难易程度,是影响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对那些一看就懂、一学即会,操作简便,便于使用的“傻瓜型”科技成果,极易完成转化。而对一些原理深奥、投资水平很高、操作环节复杂,实施条件要求十分刻薄,甚至现有条件下无法实现的创新成果,很难被农业生产者所接受。例如,甜樱桃产业最近几年发展迅速,我国栽培面积由2005年的1万hm2发展到现在的10多万hm2,产量达60万t,面积增长了10倍,这得益于我国甜樱桃苗木快速繁育技术和矮化密植栽培技术等科技成果由繁到简的转变,以前苗木繁育和栽培技术是看不懂、摸不透,但现在通过参观与示范指导,农户很容易就能学习和掌握这些技术,并且很快应用于实际生产中“,樱桃好吃树难栽”已经成为历史。

3.5加速农业科技成果智能化

我国是农业大国,传统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主要依赖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但随着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的出现和物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传统农业正在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型,而省力高效的机械化生产和智慧农业将成为现代农业未来发展的趋势。要建设以机械化为主的智慧农业,就要依托现代的栽培模式和物联网等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多功能、智能化、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科技,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智能化,满足现代农业对科技发展的需求。

4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完熟化、标准化、集约化、简约化、智能化”发展,根本目的就是将深奥的科学研究转变成为容易理解、容易掌握的技术、方法和标准,将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标准规范、操作简单、适应生产需要和经济价值高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成农业生产力。“五化”作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凝练与创新、自身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陶吉寒 李国田 沈广宁 单位:山东省果树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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