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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2-05-24 18:22:1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共9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篇1: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一、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依法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 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重点鼓励支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三、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校生活后勤设施,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 各级政府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专项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表彰奖励在社会力量办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参股、贷款、捐资、赞助、合作、独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在布局调整后,公办学校可利用闲置的校舍等以资产折价入股的形式,参与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

六、 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和教育机构收购或兼并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三年内政府或原国有企业对改制后学校给予补助。

七、 金融机构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教育机构应给予支持。

八、 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投资入股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拨付给教育机构,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九、 教育机构可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应在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等。鼓励国内外人士和团体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学历教育机构的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政府对捐赠社会力量办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捐资助学者视捐资数额大小,可以各种形式乃至以名命校以资纪念。

十、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其收费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测算,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改、扩建教育机构,可以在办好教育机构、保证有发展后劲的前提下,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分期逐步收回办学固定资产投资本金。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兴办者。

十二、 任何部门、组织、个人不得向教育机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一经发现,应立即追回并追究责任。

十三、 经批准为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和幼儿园建设项目,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其使用土地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缴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设配套费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历教育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开办的样办产业,享受公办学校样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十四、教育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聘任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对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由人事、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公办学校的教师应聘到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中任教。聘任期间,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1至3年,期满后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期限内如回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工作。

十六、专职教师在教育机构任教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专职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十七、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在学籍管理、业务指导、教研活动、队伍建设、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努力提高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促进教育机构的有序发展。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教育机构可申报国家、省、市示范(重点)教育机构。

十八、教育机构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招生,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单独招生的办法。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对教育机构在市内发布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广告,收费应级予优惠。

十九、教育机构的毕业生与公办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参加考试、升学、社会活动、就业等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平等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歧视。

二十、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类制定。

第十五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七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会规程推选。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篇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篇4:乡社会力量办学劳动合同

乡社会力量办学劳动合同模板

甲方:__乡中心校

乙方:

一.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一年一聘,教学成绩名列全乡前三名者,下学年直接聘用。

二.社会力量办学聘请的教师XX年下期月工资300元,XX年上期起执行等级工资。

三.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班级,教师月工资为310元。

四.一学期内每流失一名学生,扣该班教师30元,每增加一名学生,当期奖励该班教师20元。

五.各校每学期四周内收缴齐学费。如有特困生,由该校写具证明材料,上报完小审批减免学杂费。

六.教师每学年扣押金200元,在第一学期第一、二学月每月扣除100元,被校方辞退或申请辞职批准后退还教师本人,工作未满一年,中途辞职的,不退还押金。

七.各校组长经费补贴:编制在五个班以上(含五个班)的,每月补救80元,五个班以下的,每月补助60元,不再报销旅差、通讯费。

八.从XX年下学期起,本学期成绩作为确定下学期工资等级的依据。

九.学期奖金根据当期收费情况确定,按联教计奖方案核算。

十.超工作量计酬,每月按公式(x–45)×1元发放超工作量奖(x为班级人数),本学期人数不足不扣。

十一.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时间

篇5: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499所,占全市学校总数3463的14.41%。民办教育资产总值为18.15亿元,教职工9156人,在校学生 12.35万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批民办学校46所,其中高中1所,初中2所,幼儿园39所,培训学校4所。我市民办教育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成绩。

1.民办学校办学档次整体提升较快。

我市关于“支持合法办学,打击非法办学,鼓励优质办学”的管理策略初见成效。截止目前为止,全市75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中,优质办学占80%,受到欢迎。其中,全市8所民办学校评为省市重点和市级示范学校。其中麻城市博达学校、麻城市华英学校、罗田县育英高级学校、蕲春县益才高级中学、鄂东华宁高级中学、黄梅县晋梅中学、黄冈外国语高级中学等7所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示范学校,黄梅兴华中等专业学校被评为湖北省重点职业技术学校。今年有麻城市华英1所义务教育学校被授予省级五星级民办学校。蕲春县益才高级中学、黄冈市代代红幼儿园受到国家教育部表彰。黄冈市育英学校受到全国民办协会表彰。麻城市博达学校等7所学校,黄冈市代代红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和姜炎清等5位中小学校长,姚秀玲等5位园长和刘建斌、杨凌等40名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受到省教育厅表彰奖励。

2.民办学校质量提高,参加高考、中考效果明显。

・  全市优质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弥补了我市优质教育资源不足。其中23所民办高中高考成绩较为明显。其中罗田县育英高级中学486人参加高考,上本科线312人,其中徐露同学文科571分,获全县第一名。黄梅国际育才高级中学1300人参加高考,上一本线63 人,创该校新纪录。据黄冈中学报道,该校今年高考前20人中,来自全市民办初中生源占8人。团风县楚天学校高考考场实现了全空调配置,填补黄冈市高考考场无空调配置的一项空白。全市民办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成绩突出,中考过重点线225人,占应届毕业生25%,其中达到黄冈中学录取线82人。

3.无证办园的现象大幅减少,高档次幼儿园不断增多。

・   我市幼儿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通过发展民办幼儿园完善幼儿教育体系,其中民办幼儿园占97.82%。目前9个县市区已基本完成了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大幅提升,比建高档次幼儿园热度不断攀升。目前具有高档幼儿园的县市区有:团风县、黄州区、武穴市、蕲春县、黄梅县、英山。其中武汉大学团风县小太阳幼儿园投入1200万元,建成黄冈第一家有塑胶运动场、墙壁和地板用泡沫装璜等高档设施设备的幼儿园,建筑档次为全市之最。

4.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  按照国家惠民政策,市财政局和教育局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召开专题会议,在落实了全市13所民办中职学校贫困生补助359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在市直与公办学校同步落实了5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用经费共计160.56万元。落实此项惠农的政策意义大,效果好,受到民办学校和新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及择校生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欢迎,使民办学校在读的`学生和家长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在年初国家七部委惠农政策检查中,我市此项政策落实迅速得到七部委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5.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加紧制定和实施,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储备后劲。

按照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要做到“三落实”的精神,我市加快制定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起草的《黄冈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已数易其稿,择机颁布施行。全市有7县市区制定和颁发了支持民办教育配套政策性文件并加大实施力度。11个县市区均成立了社管办,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21人,其中团风县、武穴市、麻城市成立了专设机构;麻城、武穴、团风等县市,由教育局发文明确乡镇中心学校设民办教育专干,工作积极主动,为持续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教育深化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篇6: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总结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一、基本情况,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目前,我市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499所,占全市学校总数3463的14.41%。民办教育资产总值为18.15亿元,教职工9156人,在校学生12.35万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批民办学校46所,其中高中1所,初中2所,幼儿园39所,培训学校4所。我市民办教育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成绩。

1.民办学校办学档次整体提升较快。

我市关于“支持合法办学,打击非法办学,鼓励优质办学”的管理策略初见成效。截止目前为止,全市75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中,优质办学占80%,受到欢迎。其中,全市8所民办学校评为省市重点和市级示范学校。其中麻城市博达学校、麻城市华英学校、罗田县育英高级学校、蕲春县益才高级中学、鄂东华宁高级中学、黄梅县晋梅中学、黄冈外国语高级中学等7所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示范学校,黄梅兴华中等专业学校被评为湖北省重点职业技术学校。今年有麻城市华英1所义务教育学校被授予省级五星级民办学校。蕲春县益才高级中学、黄冈市代代红幼儿园受到国家教育部表彰。黄冈市育英学校受到全国民办协会表彰。麻城市博达学校等7所学校,黄冈市代代红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和姜炎清等5位中小学校长,姚秀玲等5位园长和刘建斌、杨凌等40名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受到省教育厅表彰奖励。

2.民办学校质量提高,参加高考、中考效果明显。全市优质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弥补了我市优质教育资源不足。其中23所民办高中高考成绩较为明显。其中罗田县育英高级中学486人参加高考,上本科线312人,其中徐露同学文科571分,获全县第一名。黄梅国际育才高级中学1300人参加高考,上一本线63人,创该校新纪录。据黄冈中学报道,该校今年高考前20人中,来自全市民办初中生源占8人。团风县楚天学校高考考场实现了全空调配置,填补黄冈市高考考场无空调配置的一项空白。全市民办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成绩突出,中考过重点线225人,占应届毕业生25%,其中达到黄冈中学录取线82人。

3.无证办园的现象大幅减少,高档次幼儿园不断增多。我市幼儿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通过发展民办幼儿园完善幼儿教育体系,其中民办幼儿园占97.82%。目前9个县市区已基本完成了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大幅提升,比建高档次幼儿园热度不断攀升。目前具有高档幼儿园的县市区有:团风县、黄州区、武穴市、蕲春县、黄梅县、英山。其中武汉大学团风县小太阳幼儿园投入1200万元,建成黄冈第一家有塑胶运动场、墙壁和地板用泡沫装璜等高档设施设备的幼儿园,建筑档次为全市之最。

4.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家惠民政策,市财政局和教育局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召开专题会议,在落实了全市13所民办中职学校贫困生补助359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在市直与公办学校同步落实了5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用经费共计160.56万元,

总结

落实此项惠农的政策意义大,效果好,受到民办学校和新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及择校生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欢迎,使民办学校在读的学生和家长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在年初国家七部委惠农政策检查中,我市此项政策落实迅速得到七部委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5.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加紧制定和实施,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储备后劲。

按照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要做到“三落实”的精神,我市加快制定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起草的《黄冈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已数易其稿,择机颁布施行。全市有7县市区制定和颁发了支持民办教育配套政策性文件并加大实施力度。11个县市区均成立了社管办,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21人,其中团风县、武穴市、麻城市成立了专设机构;麻城、武穴、团风等县市,由教育局发文明确乡镇中心学校设民办教育专干,工作积极主动,为持续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教育深化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6.民办教育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逐步优风,民办教育的教师地位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参政议政能不断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已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7人,其中有4人选为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今年全市通过“两会”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提案和议案有56件,其中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案和议案4件,比上年增加50%。继罗田县育英高中校长汪士林去年被选拔为县教育局副局长之后,今年四月,民办红安县外国语学校校长汪建民被红安县委选拔任命为红安县教育局副局长。团风,英山,黄梅,红安,武穴,罗田等县市区的民办学校教师除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同等待遇外,在公办教师选聘中,民办学校的教师也纳入同期管理,民办学校教师被选聘为公办教师后,仍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教师资格实行“三实现一恢复”。

7.加强对外合作办学工作研究与管理。据初步统计,全国未经授权擅自打着黄冈牌子办学的共88所,比上年度增加50%,遍布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其中自称“黄冈学校”的25所,自称“黄冈实验学校”的48所,自称“黄冈中学分校”的15所。在这些所谓的“黄冈学校”中,办学认真的数量很少,大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名不副实。有的甚至在黄冈拉的草台班子,到外地办“黄冈学校”,也自称是黄冈名师,黄冈中学的质量,严重败坏黄冈教育的名声。根据市政府保护和发挥黄冈教育品牌的精神,我局代拟的《黄冈市对外合作办学管理意见》已三易其稿,修改完毕后,将争取早日提交讨论通过。

三、存在的问题

1.民办教育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政策落实、管理落实)”落实还远未到位。特别组织落实工作到位做得不够。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量大、责任大,极易造成负面作用。

2.审批民办学校不够规范。应该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六独立”条件审批。有的同志不懂,也不问,善自作主,留有行政审批赎职隐患。

3.在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有的县态度不坚决,至今未彻底完成。

4. 整体实力不强。县市区之间民办教育发展还不平衡。幼儿教育发展缓慢,幼儿园规模大实力强的只约占总数的20%。办园条件好的少,较差的多,接送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和学校安全、卫生和食品饮水等方面重大隐患。

5.个别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有的民办学校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诚信不够;极少数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

篇7:对社会力量办学税收管理状况的调查

对社会力量办学税收管理状况的调查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它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速度之快、种类数量之多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面对新情况,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这一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到了我们面前。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形式和税收管理现状

(一)从规模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规模上看,规模较大的有民办学校,规模较小的有各种社会力量办的培训、学习班。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的办学体系,既有高等层次学校,又有中等专业学校,也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既有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也有公民个人办的,还有中外合资办的。民办学校手续较为齐全,教学较为稳定。

(二)从形式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形式上看,可谓灵活多样、杂乱多变:一是为解决社会就业而开办的各类岗前技能培训班。主要培训对象是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农村进城的剩余劳动力。这类培训班大部分取得许可证,办班地点、时间、授课人员较为固定;二是为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开办的各类考前辅导班。通常由各级别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创办,培训对象主要是准备参加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考试的各类社会在职人员。这类办班多数是以组织名义聘请几名社会专家学者临时开办,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三是一人牵头,几人搭伙的`各种特长培训班和“家教大军”。主要培训对象是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小朋友,培训形式多采取短期培训和临时辅导相结合,属第二职业劳务创收,其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不易控管。

(三)从管理上看。从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上看,有两种情况:一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二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在教育和劳动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有41家(主要是外语、艺术、电脑、医疗美容、驾驶、人力资源等培训学校),另有还有一些未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人和利用假期为学生补课办班的教师以及家教人员,但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却只有十多家。在税收征收方式上,对规模较大,且有建账能力的,采取的是按账征收;对规模较小,且没建账能力的,实行的是定额征收。有的临时性办班者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由于办班时间和场所不固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征管,对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办班者更是控管乏力。今年上半年,我局仅征收相关税收8万多元。由此可见,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二、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不到位的原因

(一)、办学者纳税意识不强。有的对有关税收政策不了解,片面地认为,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了,办学不应该纳税;有的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不但不积极主动地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

(二)、办学形式五花八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控管。目前,社会力量办学按功能分,主要分为素质型、技能型、提高型、培训型;按时间分,分为长、中、短期和临时性办学。办学形式既有合伙办学,又有单独办学,授课人员既有专职授课教师,又有大中专学生。除了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外,还有以家庭住宅为固定场所的长期授艺班,也有高考前开设的临时补习班。这些补习班的特点是可应时开办,也可随时停办,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场所也不固定,且收入多以现金形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有的采取前店后校的形式,如一些音乐学校,在出售乐器的同时,进行培训和教学,业主在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商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对培训教学收入却故意隐瞒。

(三)、部门协作不够密切。有的主管部门未能对社会力量办学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在资格审查和年检方面,没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主要内容,只是以收(费)代管(理)。还有的主管部门只从部门利益考虑,担心社会力量办学者因

篇8:对社会力量办学税收管理状况的调查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它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速度之快、种类数量之多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面对新情况,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这一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到了我们面前。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形式和税收管理现状

(一)从规模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规模上看,规模较大的有民办学校,规模较小的有各种社会力量办的培训、学习班。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的办学体系,既有高等层次学校,又有中等专业学校,也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既有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也有公民个人办的,还有中外合资办的。民办学校手续较为齐全,教学较为稳定。

(二)从形式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形式上看,可谓灵活多样、杂乱多变:一是为解决社会就业而开办的各类岗前技能培训班。主要培训对象是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农村进城的剩余劳动力。这类培训班大部分取得许可证,办班地点、时间、授课人员较为固定;二是为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开办的各类考前辅导班。通常由各级别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创办,培训对象主要是准备参加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考试的各类社会在职人员。这类办班多数是以组织名义聘请几名社会专家学者临时开办,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三是一人牵头,几人搭伙的各种特长培训班和“家教大军”。主要培训对象是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小朋友,培训形式多采取短期培训和临时辅导相结合,属第二职业劳务创收,其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不易控管。

(三)从管理上看。从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上看,有两种情况:一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二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在教育和劳动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有41家(主要是外语、艺术、电脑、医疗美容、驾驶、人力资源等培训学校),另有还有一些未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人和利用假期为学生补课办班的教师以及家教人员,但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却只有十多家。在税收征收方式上,对规模较大,且有建账能力的,采取的是按账征收;对规模较小,且没建账能力的,实行的是定额征收。有的临时性办班者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由于办班时间和场所不固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征管,对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办班者更是控管乏力。今年上半年,我局仅征收相关税收8万多元。由此可见,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二、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不到位的原因

(一)、办学者纳税意识不强。有的对有关税收政策不了解,片面地认为,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了,办学不应该纳税;有的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不但不积极主动地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

(二)、办学形式五花八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控管。目前,社会力量办学按功能分,主要分为素质型、技能型、提高型、培训型;按时间分,分为长、中、短期和临时性办学。办学形式既有合伙办学,又有单独办学,授课人员既有专职授课教师,又有大中专学生。除了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外,还有以家庭住宅为固定场所的长期授艺班,也有高考前开设的临时补习班。这些补习班的特点是可应时开办,也可随时停办,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场所也不固定,且收入多以现金形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有的采取前店后校的形式,如一些音乐学校,在出售乐器的同时,进行培训和教学,业主在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商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对培训教学收入却故意隐瞒。

(三)、部门协作不够密切。有的主管部门未能对社会力量办学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在资格审查和年检方面,没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主要内容,只是以收(费)代管(理)。还有的主管部门只从部门利益考虑,担心社会力量办学者因缴税而不能向其交纳管理费。因而,对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和调查不能很好地配合和支持,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资料。

(四)、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配合意识差。由于参与学习培训的人员心态不一,而不能很好地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学员的学费大都是由自己支付,不报销,加上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因而,有些学员不向办学者索要合法发票,给办学者造成了偷税之机,税务机关未能对此实现以票管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向学员进行调查时,有的学员怕给自己带来麻烦,影响与办学者的关系,故不愿提供真实的有关情况。

三、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办学者、学员,以及有关部门搞好专项宣传,提高办学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学员的索票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

(二)、摸清底数,搞好重点人群监控。税务部门与学校加强沟通和联系,摸清经常参与校外办班、家教的教师和“名牌”教师、热门科目教师等相关情况,并建立档案,对重点纳税人实行重点追踪管理,进行有效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一是建立税务信息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情况和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使地税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二是签订责任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可由政府出面与教育、劳动部门签订协税责任状,进一步增强这些部门做好协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强化管理和监督,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依法纳税的,不予进行资格认定和年检。通过实行这一机制,促使办学者依法纳税。

(四)、推进家教公司化。针对家教随意性大、收入难以掌握的特点,可实行家教公司化,将家教人员纳入统一管理,需要家教的直接与公司联系,将聘用费交入公司,相关税收由公司统一缴纳。这样,既可减少和杜绝这方面的税收流失,也可促进家教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行专用发票,实行以票控税。在此方面,可借鉴饮食业有奖发票的做法,调动交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六)、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征收办法。可比照对饮食、娱乐、建筑等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制定和完善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强化征管,加大征收力度。

(七)、加大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非基础教育学校和学习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有涉税问题的要依法处理,对影响大的可进行公开处理和曝光。

(八)、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完善举报设施,公开举报电话号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篇9: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涌现出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也起步较早,如滨海学院早在 1992年建校之初就成立了团委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入驻我区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也都迅速成立了团并开展了富有实效的活动。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的工作从整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不能充分发挥,个别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如何贯彻实施团省委“凝聚力工程”和团市委“细胞工程”,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为此,团委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及其团建工作特点

(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

自 1992年我区第一所也是全省第一所民办自立职业高中诞生至今,全区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达58所。这些按性质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学校10所(其中民办高校2所、十五年一贯制普通教育学校1所,职业学校(中专)7所),非学历学校48所(其中非学历民办高校5所,联办中专学历教育学校14所,其余为电脑类、语言类、艺术类业余培训学校;按办学形式可以分:全日制学校22所,业余培训学校36所。滨海学院、黄海学院、南洋学校、博益学校、拓谱计算机学校、奥林特外事翻译学校、黄埔职业学校等7所学校共征地1300余亩,自建校舍36万余平方米。

截止到 2003年底,全区共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全日制在校30560余人,教职员工2150人,共为社会输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生3万余人,极大地丰富了我区人才市场,基本满足了开发区内、外资的用工需求,对我区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数量、规模、档次和管理走在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前列,其中,滨海学院是全市第一所也是全省第一所有独立发放大专学历资格的民办高校,南洋学校是青岛市2001年唯一一所A级学校。

(二)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特点

我区 58个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有22个是全日制学校,这部分学校的学生数约占全部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学生数量的85%以上,无论是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校舍宿舍等各方面办学条件来看,这22个全日制学校都是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团区委今年召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重点是帮助这22所学校解决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争取通过这部分学校带动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团建工作。综合来看,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团建热情较高,建团率达到100%。 今年 10月份团区委在滨海学院召开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22家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代表在参观了滨海学院的团建室、活动室等团的阵地建设和建设之后,反映以前从没想到团建工作可以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现场会结束之后,团区委继续靠上做工作,依次和所有10所未建团的学校进行联系和,短短半个月之内,为这些学校办理了建团手续,配齐了“四册”等相关档案,截止到目前,我区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建团率已达到100%,“六有”团支部比例已达到95%以上。

2、团建工作客观上弥补了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管理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我区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好的,但目前还是有一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对学生的管理呈现出一种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而团建“细胞工程”的实施在管理、档案制度、阵地建设、文体活动等方面完善和弥补了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漏洞和缺失。如黄浦职业专修学校通过召开团委成立大会,建立了、体育、考勤等学期管理制度和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各方面都有较大起色。

3、团的建设与学校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一是与学生的创业就业相结合:由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有专业设置市场化的特点,这些学校在开展团建工作的同时注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帮助学生就业创业,一方面取得的学生的信任,一方面也赢得了学校领导的认可,为团建工作的下一步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如滨海学院 团委提出了“团委联系提议”、“实践基地选择”,积极联系海尔、海信、澳柯玛、海都、开发区海关等单位,与他们共建实践基地,两年来共组织 4000余名学生,在实践中全面开发学生的素质,拓展潜能;金海岸职业学校是海尔在开发区的人才培训基地,校团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培训,组织海尔的管理模式,企业的制度等等,使学生逐步接触社会,适应社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二是与学校校园建设相结合:各学校团委通过校办刊物、广播电台和闭路电视等文化阵地积极开展艺术、体育、、武术等各种社会团体活动,促进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的社会美誉

度都有提高,使学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如海龙职校开展征集校园“文化语丝”活动、南洋学校充分利用《南洋学刊》、《南洋心桥》、南洋之声广播站、七彩南洋电视、阅报栏、栏等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据,截止到目前,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共有校办刊物、广播站等文化阵地26个,充分展示校园文化建设的成果。

4、团的建设与全区社会精神创建紧密结合。近几年来,在团区委的组织下,全区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组织积极参加我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学校把开展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全区群众文化创建作为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团员队伍和开创特色活动的有效方式,两年来,共组织青年志愿者 35000人次参加环境整治、重大节庆活动服务、植树造林、外语角活动、青年文明创建活动;在我区举办“五月的'花海”和“同唱一首歌”社区文艺巡演、庆祝“十六大”全区文艺汇演、区联欢晚会等群众文化创建中,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共组织青年学生参加演出达2880人次,有力提高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声誉,为我区精神文明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团建工作在近年来获得快速发展,已逐步成为我区团建工作的一个亮点,但其发展仍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政策支持力度仍然不够

在今年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现场会召开之后,虽然各学校对于团建工作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落实在行动上,力度仍然不够,只有个别学校能够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依托工作带动团建发展:如滨海学院从团干部配备、活动经费、制度保障等各方面都给予院团委以大力支持,为院团委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根据区教体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 22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只有5家学校成立了党组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团建政策支持的力度,由于条件所限,很多学校团的建设走在党建之前,政策支持也只能依靠学校的办学力量本身来提供,这无疑提高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政策支持的难度。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鼓励产生的力量作文

中考作文试题——鼓励给了我力量

有一种力量叫鼓励作文

初三学生说明文:鼓励给了我力量

中考优秀作文——鼓励给了我力量

我相信鼓励的力量作文

办学意向书

办学承诺书

规范办学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通用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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