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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班工资

时间:2023-05-30 07:50:1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上海加班工资,本文共9篇,希望您能喜欢!

上海加班工资

篇1:上海加班工资

随着春节临近,头一个长假模式即将开启,大多劳动者都会选择旅游度假、走亲访友等形式欢度。同时,还有些上班族需要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如何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2月19日(正月初一)、2月20日(正月初二)、2月21日(正月初三)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18日至2月24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2月19日-2月21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2月19日-2月2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18日、2月22-24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标准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

[上海加班工资]

篇2: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上海

头一个春节长假刚刚结束,很多上班放假族们以旅游度假、走亲访友等形式欢度春节。同时,还有不少上班族在春节里坚守岗位,辛勤地承担着本职工作。春节过了,有些节日加班的职工想了解如何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解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规定,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1月31日-2月2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31日-2月2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3日-6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上海]

篇3: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器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器]

篇4: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一、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篇5: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

20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150%

2、休息日(即公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300%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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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上海加班工资基数

一、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 10月18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上海加班工资基数]

篇7: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选自百度图片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该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第九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解释:第九条所指的“有约定”“无任何约定”,其对象均指工资数额,而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双方已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直接适用合同约定而无须适用第九条之规定。

实践当中会出现以下问题:

1、实际履行的工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不一致;通常是实际支付数额高于合同约定。一种理解认为,应当以当事人无异议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作为新约定的工资标准,该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另一种理解认为,应当视为双方对工资数额无约定,按实际履行工资数额(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标准)的70%确定加班费基数。根据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来看,第二种理解为主流观点。

2、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进行了拆分,如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一种理解认为,工资的概念包含奖金、津贴在内,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计算基数,第二种理解认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恒定的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故对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固定发放的部分计总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二种理解为主流观点。

3、综合工时的加班费用计算基数。综合计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可按该计算周期的平均月工资确定。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篇8:上海加班工资的计算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上海加班工资的计算]

篇9: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 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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