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补充再审证据申请书,本文共17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补充提交证据申请书精选
申请人:___,女,1972年10月11日,汉族,____小区2楼1202。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5月12日___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___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___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补充提交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___市___居民,现住。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____。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___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此致
敬礼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篇2:补充提交证据申请书精选
__县人民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鉴于本案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下列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属于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检察机关并未提交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法院也至今未予调取。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保公正审判,现请求人民法院继续调取以下证据:
1、六安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被告人陈然于__年1月20日被羁押于六安看守所时,看守所留有《入所体检表》。该证据已被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但至今未提交人民法院。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陈然在入所前身体有伤。
2、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生徐某、张某的证言。__年3月18日,__县检察院刘纪刚会同驻所检察员、六安市看守所管教人员,带陈然到六安市人民医院普外科、泌尿科进行治疗,主治医生分别是六安市人民医院泌尿科医生徐某、普外科医生张某,他们了解陈然的伤情及治疗情况。该证据可以证明陈然确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并导致身体严重伤害。
3、__县纪委“双规”期间的监控录像。在陈然被“双规”的场所(__县交警宾馆8107室),县纪委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对纪委办案人员的历次问话及__年1月19日、20日检察院侦查人员的询问、讯问,均进行了同步录像。这些同步录音录像,__县检察院已于3月22日向县纪委调取,原件存放在__县纪委,复制件存放在__县检察院。该证据能够证明__县纪委问话及检察人员询问、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
4、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__]临鉴647号《法医临床鉴定书》。根据陈然本人申请,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__年9月底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然的伤情及成因等进行了法医鉴定,已于__年10月22日作出[__]临鉴647号《法医临床鉴定书》,确认陈然“右小腿中下段胫前癍痕、左大腿下段癍痕及右臀部癍痕系损伤所致”。该《鉴定书》现存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但至今未告知被告人。该证据能够证明陈然在“双规”期间及__年1月19日__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时,曾遭受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均系被迫作出。
以上申请,请人民法院依法准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3:再审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再审申请书格式。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xx向周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收到周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xx占50%,投资30万元?刘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xx索要25万元借款。再审申请书格式。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刘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篇4:再审的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计算至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xxx
申请事由二:xxx
申请事由三:xxx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职责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用心主张债权,而不是透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职责,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就应承担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年12月20日
篇5:关于补充材料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20_年_月_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至20_年_月_日为止预备期满一年。现在,我向党组织郑重提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申请。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及工作情况。
第一,在思想政治方面,一年来,我继续认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了党的_大四中全会精神,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用理论、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始终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为实现崇高理想而坚持不懈地努力。通过学习,我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更加深了对党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党性观念,进一步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入党。同时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在工作方面,我始终牢记自己的入党誓词,时刻提醒自己要矢志不移、孜孜不倦地为党工作,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入党要求是真诚的,对党的事业是忠诚的。在这一点上,我自己从来不敢有丝毫松懈和马虎,始终坚持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并为党的事业作出实际贡献,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作为一名材料员来说,就要加强材料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端正工作态度。在工作中我经常鞭策自己,要向身边的党员同志学习,对待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在这一年里,我在周围同志的热心帮助下,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方面有了一定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在党组织的悉心培养下,在同志们的热情帮助与指导下,我能够积极认真地、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独立地完成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政治上、思想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与提高。如果我能够顺利地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对我自己来说,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这将成为我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自己政治生活新的开端。我将以此为继续前进的新起点,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真正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词,使自己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的称号。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递交了转正申请书,但我愿意接受党组织的长期考验。
请党组织相信我、考验我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x
_年_月_日
篇6: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xx。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xx一案,涉案关键证据xx,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故此,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该项证据,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篇7: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市x区x路x号
被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区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被申请人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篇8: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向税务局调取被告(xx公司)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
2、请求法院调取四位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
事实及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以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未有其公司印章为由否认20xx年之后双方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但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及20xx年均有多笔贸易往来,且申请人已经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被告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以查明事实。
涉案货物原告均已送至被告处并由被告的上述员工亲自签收,现被告否认上述人员为其公司员工,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
鉴于上述证据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同时上述证据对查明本案真实情况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xx公司
年月日
篇9:提取证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7月30日(也许是7月31日,记不太清楚日期)汉寿县公安局拘留徐方渔的证据(找国保大队工作干警,因为是他们给我的)。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等提取证据。因为207月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留证,后又收回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正好在场(国保大队)。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年7月30日(或31日)县公安局已出具过拘留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2018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为依据,县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院依法撤销拘留证。
由于当天,县公安局干警违法把拘留证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留证了,再由于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他们出示证据,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附上2018年9月5日15点54分汉寿县公安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曾拘留我后暂缓执行的帖子。用以辅证7月底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实一下。如凭此辅证贵院能认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过拘留书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一、二点提取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公安局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提取证据。证明:1、只有刘文利一人询问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从来没有询问过我;2、刘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询问我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场;3、刘文利11月21日拘留书和处罚告知书是同时给我的,且拘留我时申辩和陈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写,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留执行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4、询问笔录,拘留执行回执,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名都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的签名是梅其君后来赶过来他本人签的。
此三中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县公安局拘留我程序违法(县公安局1人询问我,拒绝我的申辩和陈述等),好请贵院撤销拘留证。因为证据我提取不了,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四、请贵院行政合议庭认真鉴别县公安局答辩材料中刘文利代梅其君签字的字样,来和梅其君本人签名的字样比较一下(因为这个签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来是假的了)。刘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签名时,刘文利和梅其君二个名字字样完全一样,而梅其君本人后来赶过来在处罚告知书中的签名完全不同形态。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写错了。
如合议庭不认为是刘文利作假代签,我请贵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几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所签,而是刘文利代签作的假。
当然如贵院仅依据其它方面(如汉寿县公安局无管辖权,如我进京上访实体实质不应拘留),就能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证书,那么本申请书相信贵院不会考虑,免得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常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方渔
篇10:调取证据申请书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调取证据申请权和法院滥用调取证据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须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即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申请书,使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证据的调取,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的规定。(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告知后仍拒绝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视为未提出申请。不过,这里的“书面形式”,除主要表现为调取证据申请书外,还可采用信函、电文等形式。(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包括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拟调取证据的内容,包括该证据为何种形式,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包括当事人因何种或哪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认为与本案存在相当的直接关联性并且能够影响本案定性的事实。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才可能获得法院调取证据的许可。从另一角度而言,这些要求实际上也是申请调取证据的形式性要件,与前文所述“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这一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相呼应,形成了关于调取证据申请构成要件的完整规范。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7月24日)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中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外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中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_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这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篇11: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律师事务所(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住址:xx
电话:xx
调查事项:
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xxx地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xxx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xxx路口交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
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存在故意行为。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号:(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篇13: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徐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市xx区xx路xx号xx律师事务所,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xxxxx人民检察院向高xxxxx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田xx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高xxxxx调查取证。经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发现案发当晚即xxxx年xxxx月xxxx日晚,高xx曾与犯罪嫌疑人田xxxx。汪xxxxx(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其三人曾与被害人齐xxxxx等有过争执,齐xx等对其一直怀恨在心。案发当晚田xxxxx三人在夜市喝酒时,高xxxxx因去厕所先离开,回来后发现齐xxxxx等正与田xxxxx、曾xxxxx斗殴,并持有武器。高xxxxx没敢再回去,先跑回家了。辩护人认为,高xxxx如提供证言对于确定田xxxxx伤人的动机、案件情节、性质都会有帮助,但高xxxxx害怕打击报复,一直未向辩护人提供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请贵院向高xxxxx收集证言。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篇14: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___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___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涉嫌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
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证人姓名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
篇15: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x,联系手机:xxxx。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xx年xx月份至xx年xx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至xx年xx月xx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营销策划工作,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置法律于不顾,公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直至xx年x月x日依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以上证据在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为了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支付经济赔偿金与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证据。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6: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女,1976年07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苍山路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诊断记录、病历材料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李XX诉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李XX起诉申请人的原因是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次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在李XX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申请人曾多次前往大理市人民医院,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贵院特调取上述证据,以便于法庭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本案,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 X X
20xx年08月02日
篇17:调取证据申请书
人民法院:
20xx年4月30日王建英诉张珍玉离婚纠纷一案,当时王建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夫妻财产公示协议书,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调取这份证据复印件:
证据名称:夫妻财产公示协议书
证据所在地:道真县人民法院
证明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此申请,望准予为谢!
申请人:王建英
20xx年5月13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