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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实习报告

时间:2023-03-07 08:10:23 实习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古生物实习报告,本文共16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古生物实习报告

篇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重点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应当在境外停留期限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三十二条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

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内蒙古生物高技术产业展望

内蒙古生物高技术产业展望

内蒙古生物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 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和支持下,内蒙古生物高技术产业从小到大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渐明显,其发展特点概括起有以下几点:

作 者:特木尔 张秀桥  作者单位:内蒙古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刊 名: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 英文刊名:CHINA VENTURE CAPITAL & HIGH-TECH 年,卷(期): “”(10)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分为总则、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境、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5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同时该区域已经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建立地方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

篇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同时该区域已经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建立地方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篇5: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十条、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篇6: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篇7: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重点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应当在境外停留期限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三十二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

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8:参观古生物博物馆作文

今天,爸爸妈妈带我去参观古生物博物馆。

我走进去一看,大吃一惊。这里的化石还真多。我看见了最早的海洋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脊椎动物的化石和照片。最吸引我的是巨型蜻蜓的标本。它的身体是正常蜻蜓的十倍,它每小时能飞69公里,我真的好奇,世界上真的有这种巨型蜻蜓吗?等我长大了一定要亲眼看看。除了这些,我还看到了葫芦洞的猿人头骨,南京直立人头骨,还有恐龙化石和恐龙时代的动画片。

这里的古生物知识让我大开眼界,我一定会把这些牢牢记在心上。

篇9:参观古生物博物馆作文

今天早晨,天气有些阴沉沉的,但不影响我去参观古生物化石及考古研究的热情!我们8:35就赶到了南京古生物博物馆,小记者真多呀!

一进入场馆院子,我们就从外面看到庞大的恐龙,我立即对同学郭宇轩说:“我们杀进去吧!” 没想到我们说要进去,领队的老师就让我们第一组的人先进去了!这正好满足了我满怀期待的心情...... 首先,我们先参观了长长的恐龙化石,它有大约20米长,到博物馆一层的屋顶那么高了,我以为是梁龙,讲解老师说不是梁龙,看来梁龙更加长了。老师说因为食草龙需要吃到很高的植物,所以脖子必须很长。但脖子长了,头就不能太大,要不,脖子就支撑不住脑袋。因为脑袋小,所以,食草龙很笨。而食肉龙正好相反。 接着,我们又参观了恐龙的祖先,如三叶虫、奇虾等。老师还说,陆地上的生物都是由海洋里进化来的,就连植物也是从海洋登陆上来的。听到这些,我已经不耐烦了,有一种想逃走的感觉,它太深奥了,我都有点听不懂了,原来我们人类都是海洋中的爬行类动物演变来的。

随后,我们去看电视。以前的蜻蜓翅膀有一米多长,蜘蛛也是出奇的大,那个场面真恐怖呀!我们还看到了他们在历史演变中的未来:巨大的虫类到最后几乎消失了,因为他们不能适应地球的变化,被渴死热死了。可小的哺乳动物由于挖了沙洞,食量小,可以躲避地球的恶劣环境导致的缺水、高温。但随着环境的好转,他们最后又增大了,变成了巨大的水龙兽。假设水龙兽有汽车那么大,而捕食他们的动物却只有小孩那么大。为什么如此小的动物能吃掉大的生物呢,是因为他们有毒液。他们的毒液比最毒的蛇还毒8倍,足以让大型动物倒在他们嘴边。 最后,我们还到高科技房间里点击图片,只要点到某种生物,就会跳出一张图片,上面写了每个生物的特性。为了更加清楚的观察恐龙的出生,我们还买了恐龙蛋,现在正放在水里敷着,期待几个小时之后可以看到恐龙从蛋中慢慢爬出来。

时间过得真快,11点半钟,活动就结束了,最后我们每人还领到一个恐龙棒,真炫啊!这次活动太让我长见识了!

篇10:参观古生物博物馆150字作文

参观古生物博物馆150字作文

今天,爸爸妈妈带我去参观古生物博物馆。

我走进去一看,大吃一惊。这里的化石还真多。我看见了最早的海洋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脊椎动物的化石和照片。最吸引我的是巨型蜻蜓的`标本。它的身体是正常蜻蜓的十倍,它每小时能飞69公里,我真的好奇,世界上真的有这种巨型蜻蜓吗?等我长大了一定要亲眼看看。除了这些,我还看到了葫芦洞的猿人头骨,南京直立人头骨,还有恐龙化石和恐龙时代的动画片。

这里的古生物知识让我大开眼界,我一定会把这些牢牢记在心上。

篇11: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由国务院于9月5日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经20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同时该区域已经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建立地方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篇12: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化石产地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受国家保护。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和非重点保护。

第三条 化石保护工作贯彻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科技、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化石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科技、环保等部门,根据全国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我省化石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合理利用化石以及化石保护区,开展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相关旅游项目等活动。

第八条 对下列化石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遇有重要发现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条 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化石分布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省级、市级化石保护区或者申请建立国家级化石保护区。管理化石保护区所需经费,由化石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第十一条 符合化石保护规划,具有确保化石安全的防护设施、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化石博物馆。

国有化石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必须专门用于化石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 化石博物馆以及其他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化石档案以及馆藏化石安全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报主管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化石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等单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需要采掘化石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采掘申请以及采掘方案。在我省境内的国家级化石保护区采掘化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申请。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采掘方案进行评审,依法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采掘单位必须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并遵守操作规程,保护环境,防止破坏化石和化石产地。

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化石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采掘活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采掘单位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采掘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采掘出的重点保护化石,应当交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化石博物馆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采掘后不需收藏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化石捐赠给国有化石博物馆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七条 禁止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

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在指定的场所交易。

第十八条 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在科研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国外组织、个人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化石运送出境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利用化石和化石产地拍摄电影、电视,在国内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举办展览等活动,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制定化石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未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的;

(二) 采掘单位未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掘化石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未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采掘的化石和其他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化石,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 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三) 销售未贴有标识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四) 未在指定的场所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化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发现化石报告或者遇有重要发现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上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采掘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建立化石博物馆的;

(四)违反规定审查同意化石出国(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参与化石经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有化石博物馆以及其他国有化石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丢失、故意损坏馆藏化石或者私自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其赔偿或者追回化石,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化石,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当无偿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重点保护化石和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名录及其调整,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13:辽东半岛寒武纪地层古生物及沉积环境

辽东半岛寒武纪地层古生物及沉积环境

本文详细描述了辽东半岛寒武系的剖面,将剖面划分为碱厂组、馒头组、毛庄组、徐庄组、张夏组、崮山组、长山组、凤山组等8个岩石地层单位,并进行了地层对比,使研究区寒武纪的.岩石地层、生物地层和层序地层得到了统一.根据沉积相岩石的岩性和化石带的分布等特征,能更好地了解层序岩相古地理展布和沉积演化,可以有效地恢复辽东半岛寒武纪时期的气候变化和环境变迁.

作 者:武爽 麻清莉 胡争辉 WU Shuang MA Qing-li HU Zheng-hui  作者单位:武爽,麻清莉,WU Shuang,MA Qing-li(辽宁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胡争辉,HU Zheng-hui(福建农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刊 名:资源与产业  PKU英文刊名:RESOURCES & INDUSTRIES 年,卷(期): 10(1) 分类号:P512.2 关键词:沉积环境   层序地层   寒武纪   辽东半岛  

篇1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问: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我国的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省西部地区的鸟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阳、湖北省郧阳、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 其中,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上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问: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由于古生物化石种类繁多,其作用和价值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来揭示,只有通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力量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保护,并鼓励和促进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才能实现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高效保护。因此,条例规定,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问:条例在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是明确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

三是明确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核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并出具书面评审、鉴定意见。

四是明确专家意见的作用。规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提交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发掘申请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二是加强对发掘过程的监管。规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在发掘或者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描述与标注,移交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三是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进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二是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制度。规定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三是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境批准文件。

四是建立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并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问:条例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篇15:古生物地史学课程改革论文

关于古生物地史学课程改革论文

一、紧扣教育教学根本理念

课程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什么,我们通过改革想要达到怎么样的效果?这是在实施建设之前就应该考虑好的,也就是确定改革的目标。所有改革都应该和我们的目标挂钩。这样先定下指导思想,有了基调,具体工作便有了着手的基点。“工学结合”顾名思义是通过将学习与工作结合在一起来实现教育目标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以德国不莱梅大学劳耐尔教授为首的职业教育学专家们认为,工作过程是“在企业里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是一个综合的、时刻处于运动状态但结构相对固定的系统”。运用这样的理念去开发建设课程的最根本出发点是为了让学生学起来,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适应生产的速率。从这个角度出发就是要学生在学习中无形地投入更多的精力,参与到学习中来,所以在课程建设中一定要考虑如何让他们投入其中。除了理念的运用还要考虑参与式教学具体开展的细节。另外我们的教育需要有前瞻性。培养出来的学生要具有长期发展的可能,而不能只在一个岗位奋斗终生。所以不可只重视了职业性,而忽略了“高等性”。在课程建设中应注重体现能力本位的根本思想。在课程的开发和改革中,北美的CBE课程,德国的双元制BAG方法,国际劳工组织的MES课程,澳大利亚的TAFE课程等等都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但是要依据专业的类型定位来考量课程的开发所参照的.理论模式。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以从事某一具体职业岗位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来确定其培养目标,设计教学内容、方法和过程,制定评价标准的依据。具体的课程开发是应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来完成的。具体过程是:首先,由学校聘请行业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成DACUM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通过对职业进行分析,确定从事这一职业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和专项能力;然后,由学校组织相关教学人员对排列的各项能力进行归纳,将相同和相近者集中在一起,构成教学模块;最后,根据各项专业能力,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组织教学体系和教学计划。双元制的课程开发通过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整体化工作任务课程分析法BAG(BeruflicheArbeitSaufgaben)来实现。BAG方法是把职业教育中的专业教学内容,按照实际的劳动过程的基本顺序进行编排,每个基本顺序的教学内容是关于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方法、劳动组织形式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具体知识与能力。我们现在提倡的以能力为本、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便是由CBE和BAG的理念提炼出来的,所以在课程建设时追本溯源,方能更好地指导课程的开发。课程开发之中应充分理解上述指导思想,剖析至本质,运用于无形。

二、从行业发展需要入手

行业与教育的交叉产生专业,专业与学科交叉产生课程。对于高职教育,这样的思路已经被革新,专业的设置是要参照行业发展需求,课程的设置要考虑专业培养人才的行业岗位,行业中各个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便是课程的主体。那么这样专业和课程的设置都要基于对行业的调查,适应市场的需要,才能真正做到就业导向。课程改革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而言,指更为贴合社会行业的需要。地勘业为适应当下发展,急切需要一支精干的队伍,一切为找矿、开矿服务。这样的实践性事务,并不需要过多的学科性理论和概念,因此我们将“古生物地史学”更名为“古生物鉴定与地层划分”,由原来114学时缩减到76学时。

三、以专业培养目标为指导

首先,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所属学习领域,围绕学生所需专业技能展开课程建设。对于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专业而言,“古生物鉴定与地层划分”主要是为了完成区域地质调查这样一个工作任务所需的古生物鉴定和地层划分的专业技能而开设的课程,属于专业基础学习领域的课程。其次,明确专业所属类型。一般的,我们可以把高职专业分为三种类型,认知型、操作型以及两者兼有的类型。这一点相当重要,如果不明确专业类型,而一味照搬照套地来开发课程,就会有所欠缺。因为专业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培养什么样的高级技术人才。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专业是较为典型的认知型专业,要求培养出来的人才具备识别不同地层、岩石、矿物、矿床并能加工利用。对于认知型专业,其理论知识体系是先决条件,实践动手操作是后续过程。但是我们也可以选择在实践中传授理论知识,在实践后总结提炼理论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投入进来,参与思考过程。

四、与实训条件相挂钩

高职教育是实施以培养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教育。实践教学是职业能力、创新能力教学的重要教学环节。所以应该把实训条件的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部分,将两者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方能使课程建设成果有用武之地。将课程的培养目标渗透到教学实践条件中去,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课程建设完成后,在教学中需要怎样的实训条件?“古生物鉴定与地层划分”中地层划分如何让学生实践,一味延续“地史学”的“纸上谈兵”—阅读柱状图,是难以达到高层次的教学效果的,这与我们的改革理念有所出入。对于地质类课程教学,野外实际露头自然是绝佳的教学场地,但是在室内我们可以模拟教学路线,利用模型进行实践教学。不仅对于地层的划分可以走模拟的路线,在地质矿产类课程中,“构造地质学”、“矿床学”等等都可以参照这种方式。比如“构造地质学”,可以把沉积作用、成岩作用、地层抬升、下降、剥蚀、水平挤压—变形过程、断裂、解理形成等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模型的展示来实现。

(2)现有的实训能够满足哪些教学任务?需要根据实际条件来设计学习情境或者具体的任务。比如“古生物鉴定与地层划分”课程,就是要考虑实训室标本的情况,来设计实训任务工单。三叶虫有多少块标本?能够观察哪些结构特征?只有在考虑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实训任务,才能让学生在做的过程中投入进去,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的实现,需要结合本校实践教学条件的现状,不然开发出来的课程就会和实践条件相脱节,在教学开展中就无法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无缝对接,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下滑。课程的改革不仅仅是理念上的更新、知识传授顺序的更新,更是教育教学的实践性改革。我们在改革中,对职业教育重置了实践与理论的地位,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

五、重视教育对象的特质

课程的改革建设,不能忽略学情。忽略学情的教育只会成为对牛弹琴。教与学紧密结合方能实现因材施教。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入学率逐年攀升,源自于扩大招生。这样在现今的录取政策下,高职院校录取分数线成下滑趋势。学生整体水平呈现下降状态,给常规教学管理带来很大弊端。总的来说,高职院校的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普遍不高,而动手能力较强。理性认识较弱,而感性认识较强。所以如何把握他们的感性认识和情绪,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逻辑思维,对于“古生物地史学”而言,直观形象的教学尤其重要。

六、充分考虑学校条件和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师资队伍情况和校园的位置优势与课程开发有着关系。师资队伍,特别是教师的实践能力,在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中尤其重要,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如果校园周边有较丰富的地质现象,那么课程的教学便有了实际的教学场地。地质类课程在建设中或教学开展中也应考虑这个方面资源的利用。比如在我校周边出露较好的下寒武统地层,且含有较为丰富的化石,这就为“古生物鉴定与地层划分”提供了很好的实习场地。

七、以社会时代为背景

时代的主流是什么,当下的形势又如何,都要我们注意专业知识领域内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课程的改革思路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

(1)根据工作过程包含的六个要素: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劳动组织形式以及劳动要求来设计学习情境、项目、任务。

(2)注重事件的内在联系。很多方面在学科体系下是相互独立的,但以工作场景为基础,事务完成出发,从事件发生发展出发便是相互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由此建立起来的联系,便可成为课程开发的主线条。

(3)作为一个事件来考虑。依照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来设计学习情境、项目和任务。“古生物鉴定与地层划分”按照时间链条进行设计,例如寒武纪标准化石的鉴定和地层划分。总之,以上内容便是课程依照“工学结合”理念,“基于工作过程”开发改革的建设整体思路所应该涵盖或明确的主体内容。

篇16:参观南京大学古生物科学馆作文

参观南京大学古生物科学馆作文

・ 暑假期间,吴老师带领我们四4班同学进行了一次很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南京大学古生物科学馆。

・ 我们一进门,就得到了南京大学古生物研究院院长爷爷的热烈欢迎。他很热情地为我们师生一行做讲解,带领我们参观。院长爷爷介绍说,这个科学馆地方虽不大但里面的展品很丰富,其中不乏奇珍异品,有不少珍品是遍及世界各地的南大校友捐献的'。

・院长爷爷先带我们参观了形态各异的火山岩,给我们介绍了火山岩的形成、种类及其化学结构,虽然有些专业知识深奥难懂,可我仍深深感到了大自然的神奇和奥妙。我们接着参观了一些珍奇无比的水晶石和自然金,有紫的、绿的、红的......五彩缤纷,色彩斑斓。我们还看到许多矿石标本,其中有一种矿石叫沙漠玫瑰,特别漂亮。它的颜色是红色的,外形像一朵盛开的玫瑰花,因此得名。院长爷爷介绍说,这种矿石通常在沙丘表层下面,它是由露水融化了沙中的石膏形成的。这种石膏晶体和沙混合在一起,就造成了具有沙子颜色的圆盘样的花朵。后来我们又看到了多种多样的化石,其中我最喜欢的就是鹦鹉嘴龙了。它有一张类似鹦鹉一样带勾的鸟嘴,据听说它是大多角龙的祖先,生存于1亿3000万年前呢!

・ 我们边走边看,边听边问,院长爷爷讲的津津有味,我们听的饶有兴趣,不知不觉参观结束了,可许多同学还在展品前流连忘返。

・ 这次参观让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学识。真是一场特别有意义的活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地史学课程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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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一的作文:参观古生物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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