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本文共14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篇2: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
19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
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
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
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1、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
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
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
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
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
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参考文献: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法律出版社,1月2、《新编行政法学》,谭宗泽,重庆出版社,。
篇3: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篇4: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批判。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其次是听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读什么呢?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知识结构。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在有很多同学的教材从课程开始到课程结束,甚至可能还是全新的,以至于整个课程学下来都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考试时张冠李戴甚至答非所问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读教材只是学习的最底线要求,因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本质上来讲它更大的用途还是为了灌输知识,以让同学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各校时间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54课时)能够掌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知识点。但是法学的学习显然不光是为了掌握纯粹的书本知识,要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己逐渐成长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阅读空间,只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的提高。
所以,一定要用好学校的图书馆和数字资源,交了几千学费,干嘛不用尽权利呢?听听老师的建议,在本科阶段读上一两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对于个人而言有百益而无一害;而对于有志于报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同学,经典著作的阅读当然是多多益善,因为你不仅应当知道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是什么,还应当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当你进入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就不会被导师们提的问题难住了。此外,拜“三公开”所赐,通过中国裁判可以查阅到海量的裁判文书,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矿”吧。
三曰思。“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一副聪慧的、善于思考问题的头脑是你端牢饭碗的必杀利器。不仅在课堂上要紧跟老师的思路,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课下也要经常开动脑筋,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把知识的积累与深入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让知识“律动起来”。对于有志考研的同学,通过多学多读,建议带着问题意识多思考思考理论层面的问题,为未来的学术研究生涯奠定基础;对于想直接进入社会工作的同学,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丰富的素材可以为我们所用,特别是现在立案登记制出来后,提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可能会有涉诉的情况发生,大胆扮演一回“准律师”的角色,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设计出一个让他们能够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们一直提倡的是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无论是参加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抑或今后进入工作岗位用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要的法律条文以及核心知识点,必须是能够信手拈来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进入法学专业学习以来已经经过了不少课程的洗礼了,相信已经总结了出来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记忆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题。这一点既可以理解为对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为各种考试做好应试准备。因为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题目都不太可能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往往需要自己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进行解答,特别是司法考试,一道题就是一个案例,与上课举例用的简单案例有着较大差别。应试的技巧不通过大量做题难谓能够轻而易举地培养出来,所以无论你对自己的学习多么自信,也一定要通过做题(特别是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强化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
好了,啰啰嗦嗦说了很多,以上就是自己的点滴体会,仅供本科阶段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各位同学参考,已经就读研究生的同学可以直接无视飘过。本人才疏学浅,相信各位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可以分享出来,我这里就权当抛块砖,还请大家不吝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水平!
最后,祝各位学业精进,学有所成!
篇5: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昨日在班主任黄叔的引领下有幸凑了广州诉讼法学年会的热闹。第一次能凑到这种高端的热闹,很兴奋,但又无奈,囿于才智,对会议的内容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只得呆呆笔记,然后口中默默有词,这个有道理,这个厉害了云云。
前一日的诉讼法年会除却选举等组织上的程序外,在讨论环节主要以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题为中心议题。会议上,有学术界的大佬发言,也有实务圈的大佬发言,他们分别从自身立场出发,或慷慨激昂,或冷静严肃的阐释了自身关于此议题的观点。前文已说,囿于才智,对他们所说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固然区别不出他们说的好不好,对不对。但毕竟耗费了我一个周六的所有白天,所以除去会议中填饱我肚子的食物外,我还是有些收获的。
第一,思考问题不要老想从大视角、全局出发,而应立足具体问题,对具体问题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思考,再观针对对小问题的思考结果考虑对大格局的影响。
就比如这次年会上,首先问题就很具体,就是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题的讨论。接下来在具体的讨论中,中大的教授开始认为律师的不诚信是源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不诚信。这个观点当然会引起同坐台上的检察官、法官的强烈反对。于是针对不诚信的源头问题,两立场人士进行了激烈但友好的“论战”,最后得出相对统一的结论:司法过程中的不诚信同样是因为社会教化的缺失。
第二,思考问题想要从是什么思考起。
当几位大佬论战了一番不诚信的来源是什么之后,另一位大佬突然问了一句“你们指的诚信是什么”,这样一问场面就尴尬了。对啊诚信是什么?比如说到律师不诚信是指律师对法官不诚信还是对当事人不诚信?对此问题的回答我认为就涉及到了对律师职责的讨论。要求律师对法官对社会的高度诚信,我认为是对律师身份的二重性过度强调,即肩负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伸张社会正义的二重性。能做到这样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这样的状态应立足于存在绝对的真理。然而事实是我们缺少绝对真理这一先决条件,只能向所谓的正义靠拢,这种所谓的正义往往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对真理向所谓的正义的靠拢使我们寻求正义的过程往往成为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责与伸张社会正义的职责的博弈就变成多数人利益和特定人利益的博弈,这样一明晰之后我们就发现问题就成了那个经典的问题:一列火车驶向分岔路口,向左走压死一百个人,向右走压死一个,请问火车司机应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当然,此次年会还有很多精彩的地方。比如马克思·韦伯曾经用自动售货机讽刺法官机械的办案,然后年会上却有有28年实务经历的资深法官支持这样做。再比如,在上午有老教授提出美国的法典上说律师的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时,下午就有留洋学者举例德国、日本的法规要求律师需肩负伸张社会正义的职责······
此次诉讼法年会我收获很大,很庆幸自己能得到这意外的机会,我想这正是应了那句古希腊谚语,每逢好人开宴,好人不请自来。
篇6: 讲座心得体会
在听这个讲座的开始,教授就告诉我们一句话:^感兴趣就能写好^。是呀,什么事情都是从兴趣开始的,写作也不例外。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从小培养协作的爱好,相信我们能写出最完美的文章。
提到文章,教授给我们谈了谈他写小说的感受,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小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写一种距离,一种心灵的距离。这种距离一定要是一种折线,跌荡起伏,这样的小说才有活力。而且小说本事就是测量过程,把一件事及相关内容叙述出来,距离的难度障碍越多,小说的情节越生动,最重要的是要有个创造性的故事,超乎他人想像。
小说靠语言测量,由此可见优美细致的语言对文章的重要性。我最大的收获就是抓细节,可以说小说的成分的关键是细节,它就同一个小数点看似无关紧要,但如果把它放在数字中,它可以改变一个是数字的命运。小说的人物带着故事走,主要刻画的是一个人的品质,然后为着人写事,细节就是人和事连结,通过一个人的细节引出事例或由一个事例的某个细节推出人的品质。再说语言,它是文学的血液,作家的武器。小说是由汉字构成的,但汉字有它的排列顺序,按某种顺序排列的不同,也许效果会截然不同,这就需要优美的语言,一个好的修辞在句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写一个小孩,我们可以说一个小孩,但如果运用比喻的修辞手法可写成一个天时般善良的男孩^,这样人物就更显生动,形象更加丰满。
艺术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这话一点也不假。小说是一种艺术,因此写作时一定要符合生活逻辑,这就得使我们在写时一定要对事物了解,再加上一定创造,只要这样,写作才会事半功倍,那么还需要写什么才会成功呢?我们写人的品质不要直接用词夸赞,要写事例,由事实证实以后才会有深度,有厚度,多疑,通过幕后的东西引出表面,才光辉不显空洞。除了上述,还要把握一个原则:有意义。任何事情都是因为有意义才值得去做,试问一个没有意义的事例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吗?
写作要新颖,深刻,要让别人感动,我想这应该就是写作成功吧。文学靠阅读,学习。生活及方方面面的积累,所以我们要留心观察,处处体会。还是那句话:兴趣+积累+创造=写作秘诀。
篇7:讲座心得体会
12月30日,元氏一中校长王永辉在四楼会议室为我校全体教师作了“三大步”励志教育报告。王校长精彩的报告令我们全体教师收获颇丰,感受颇深。
从教以来,我一心扑在教学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但随着岁月流逝,我感觉越来越累。现如今受社会、家庭和学校诸多因素的影响,学生更难管了,老办法不灵,新办法不明,蛮办法不行,教书育人很尴尬,这就要求教师寻找适合当今学生状态的教育方法。而励志教育为我们提供了突破这个瓶颈的一扇门。对学生的励志教育做得好,可以让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积极的、向上的心态,让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同时也可以促进班级建设。一名老师如果想在育人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对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那么什么是励志教育呢?“励志教育,就是应用教育心理学、教育激励学和教育管理学理论,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动力,使学生从“被成长”中产生生命自觉,让学生用自己的力量成长,最终达到成人成才的目的。”
古今中外,都十分注重励志教育。励志的“励”是指激励、鼓励、勉励之意;“志”有志气、志向、意志之意,追求上进的决心和勇气,要求做成某事的气概,表达要做什么样的人的意愿和决心,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励志”意为振作精神,奋发志气,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去实现远大目标。
励志信指引着同学们前进。每封励志信从同学们的思想品德、为人处世、学习行动等不同的角度给予引导,是良师,是益友;一遍又一遍,一天又一天,就像呼吸一样成为身体本能就像眨眼一样成为条件反谢。同学们满怀虔诚、神态庄严地读着信,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这是他们的心声,也是他们的誓言。励志信让同学们更清醒地明确做人的道理,明确行为的准则。让他们变得“自立、自强、自信”,学习勤奋、刻苦,成绩有了明显进步。
成长记录,不但可以使学生自我反思,导师“批阅”,增加了师生交流和导师关爱的机会,成为了导师多元评价和正向引导平台。“主题式成长记录”的批阅,更可以引导学校、班级和宿舍的文化。常态化的填写和批阅成长记录,形成师生生活的一部分。导师的交流、引导和关爱,成为学生道德情感反思的重要参考。在导师的引导下,《成长册》成为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和训练的主阵地。
实施三大步励志教育教学方法,教师除正常的教学工作外,每月要履行以下育人职责:
第一步:每周对所负责的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进行批阅。
第二步:每月对负责的小组开展两次小组活动。使学生相互之间增加了解,对学习进行交流,增进班级凝聚力。
第三步:每周抓三个典型生进行重点育人。通过成长记录的批阅,了解学生的现状,进行分析,注重学生好习惯的培养和坏习惯的改正。
三大步励志教育的实施注定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如学生不能专心致志的读励志信,写成长记录敷衍了事等等。由此,我感觉三大步励志教育成效非在朝夕之间,任重而道远。但是,不管怎样三大步励志教育只要长期坚持,必将在每一位同学心灵深处留下深深的烙印,对现在更会对将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篇8: 讲座心得体会
一、刘建勋——中国人寿保险
通过老师的讲解,我知道了保险的重要性:保险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消除了我对保险行业的一些错误认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特别是寿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其实并不长。保险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岗位都需要摸索,从头开始。很有幸能听到刘老师的成功分享,在他慷慨激昂的分享中让我们体会到了他们的辛苦,他们的努力,他们的持之以恒的做事做人的决心,以及他们带队的成长经历。让我明白一个优秀的团队的形成必定有着一个优秀的主管,一个引以为傲的骄人业绩,一个出色的学习带领者,一群对着制度有着严格遵守的执行者们,和一群快乐着的生活上的挚友!
二、杜军——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市场利率,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货币政策是通过政府对国家的货币、信贷及银行体制的管理来实施的。货币政策的性质(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以及货币、产出和通货膨胀三者之间联系的方式)是宏观经济学中最吸引人、最重要、也最富争议的领域之一。一国政府拥有多种政策工具可用来实现其宏观经济目标。货币政策分为扩张性的和紧缩性的两种。
积极的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货币供应增长速度来刺激总需求,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利息率会降低。因此,当总需求与经济的生产能力相比很低时,使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最合适。消极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应的增长率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较为困难,利息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采用消极的货币政策较合适。
货币政策调节的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即全社会总的购买力,具体表现形式为:流通中的现金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流通中的现金与消费物价水平变动密切相关,是最活跃的货币,一直是中央银行关注和调节的重要目标。
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我每个人都应该有所了解,通过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我们每个同学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三、汤伟纲——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与趋势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年代~20xx年左右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xx - 20xx年前后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是20xx年以来至今的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体制中的必要部分,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和他打交道。
四、郭名媛——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对金融人才的要求
现代金融理论是指在金融经济学中大量应用金融数学研究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结构和定价等理论取得的成果。金融数学是指以概率统计和泛函分析为基础,以随机分析和鞅理论为核心的数学理论。现代金融理论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成熟起来的。金融市场是指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证券市场。证券的起源是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发行军事公债开始的。
一个金融体系水平的高低,离不开人才的素质。不可能在人才缺少,素质低下的情况下建立起一流的金融体系。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大量的金融从业人员其实有很高的学历,有很多的证书,很多年的正规院校经历。但是与此同时,在金融领域又有一个非常鲜明的对照,这就是人才缺乏,人员素质并不那么高,很多有了这些证书和学历的人痛苦,他们整天都在想拿更多的证书,因为对机遇不满意,所以耗尽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拿各种各样的证书,结果和自己的目标越来越远。
在此感谢这四位老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开讲,通过四位老师的讲座让我收获颇丰,让我们每个同学对自己的未来方向或多或少有所了解。我们离成为一个高素质金融人才还有很大差距,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地学习来充实自己。
篇9: 讲座心得体会
今天,我校开展了向大爱无疆的李芳老师学习活动。我被李芳老师的英雄事迹深深感染。一位普通的人民教师,在灾难突然降临的时候勇敢刚毅决然地以柔弱的身躯猛挡违章飞冲的三轮车,把危险揽给了自己,把安全让给了学生。这一种何等无畏的大爱,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师爱无疆,用生命守护了教师最美的灵魂。
“有车,快走开!”这是李芳留下的最后一句话。她就这样永远离开了她牵挂的学生和牵挂她的亲人朋友,走完了自己短促却闪光的一生。
李芳用自己的身体去挡三轮车,被撞倒后头部着地,当场昏迷。当时受伤人员除了李芳老师外还另有4名学生,大家紧急拨打120,将5人送往医院抢救。4名学生伤情较轻,经治疗后已经出院。而李芳老师因伤势过重,尽管全体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还是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李芳同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人民教师,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期坚守乡村教学一线,对党的教育事业满腔热忱,在平凡的岗位上践行党的宗旨,危难关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兑现了入党誓词,是新时代共产党员的优秀代表,是践行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的先锋模范,是当之无愧的时代英雄。
我要学习她不忘初心、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李芳同志毕业后自愿到偏远山区任教,并在那里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她理想信念坚定,工作中走在先、干在前,是学校教学的顶梁柱、大家公认的“老黄牛”。要学习她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道德情操。李芳同志从教29年,始终坚守在乡村一线。1986年,她在报考师范院校志愿书中写道:“我自愿报考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后愿意到边偏远穷山区学校任教。”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学习她临危不惧、敢于担险的牺牲精神。在面临生命危险的危急关头,李芳同志没有丝毫犹豫,毅然冲上前去,用血肉之躯为学生筑起安全屏障,用生命为学生上好最后一课。
篇10: 讲座心得体会
首先感谢公司令我有幸参加了今天上午十点XXX老师关于销售方面的知识讲座,通过老师专业、精彩的演讲从中学到了不少的东西,所举的销售例子生动易懂,让我重新认识了销售,从而更加坚定了自己从事销售行业的决心,以下是通过本次学习的心得体会:
1、说真的以前对于销售认识很笼统肤浅,认为销售只是卖卖商品,收收钱,调调货,打扫卫生,天天做着同样而重复的事情,机械生硬,没有一点新鲜感,然而老师说的一句话点醒了我,让我映像深刻,他说销售是最伟大的职业,人人都在做销售,销售实实在在的物品、虚拟物品和向他人推销自己等都统称为销售,销售是与客户一起解决问题,满足需要,深层次的挖掘需求,从而促成成交。
2、引用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先生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的人类的五个基本需求(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开始讲解,老师说生存需求是吃饱,安全需求是吃好、住好和穿好,社交需求是吃爽,尊重需求是吃面子,自我实现需求是吃什么不重要,跟谁吃才重要或者是吃什么不重要去哪儿吃才重要,反观自己属于那一阶段呢,分时候分场合可能那一阶段都有涉及吧。
3、店内销售同时又分效率型和效能型,老师从深层次的给我们讲解效率型的顾客一般都是小额的,以感性消费为主;而效能型的顾客一般都是大额的,以理性消费为主。
4、然而人类的五个基本需求图形金字塔和销售区分的效率及效能十字架完美重合,得出销售规律越往左金额越来越小,成交率越老越高,越往有金额越来越大,成交率越来越低。
从老师讲解的以上几方面来看只要抓住了顾客最真实的心理需求,能满足需求销售基本能成交。一个100块钱拍卖的例子非常的有意思,他说刚在电梯口捡到一张纸,他拿出来进行拍卖,起价20元,因为老师所说的那张纸实际是100元钱,不断的有人报价,只因报价低于100元拍卖成功都有赚头,积极性很高,然而当报价等于100元是整场有额拍卖对出价者已无多大意义,从这个例子看来,拍卖者无论多少钱将此卖掉都是稳赚,因为那张纸是捡的,而出价方就得仔细仔细掂量了,那就得看真实的需求是什么了。
通过今天的学习领悟人生处处皆是销售,这是一个销售为赢的时代。销售已大大超出我原来对销售职业的认识,而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贯穿和渗透于各种活动中的生活理念。
销售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满足客户特定的需求是指客户特定的欲望被满足,或者客户特定的问题被解决。能够满足客户这种的,唯有靠商品提供的特别利益,也就是一种交易满足大家的共同的需求。
感谢公司领导为我们提供这难得的学习机会,对销售这份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更加坚定自己从事销售的决心,以后会更加努力。
篇11: 讲座心得体会
12月31日上午,有幸参加了在西安小学举行的《听课、评课、研课与教师专业成长》专题讲座,虽然讲座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个上午,但许贻亮老师的讲话却带给了我很大的触动。
作为一名踏上岗位不足4年的新教师,我觉得听课、评课、研课与教师的专业成长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对一个新教师来说,坚持听课,可使自己尽快成长。自己刚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节课就是在“听”中度过的。结合这几年的教学实践,我觉“听”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我们不能照搬别人的模式,很多新教师,喜欢完全照搬教参或别人的教学模式,我觉得这一点是不可取的。新教师的“学”和“模仿”,不能是照搬,要学会取长补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教学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专业成长。
评课对教师专业成长也有很大的帮助,评课可以促使教师发现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反思中不断完善教学活动,从而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实践能力。那要如何才能评好一节课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课前要了解所听课的内容,只有了解了教学内容,在评课时才能有的放矢,所以现在每次听课时我都带上相应的教学用书;
2、从听好课入手,做好听课记录;
3、多反思,多假设性反思。这节哪些地方上得好?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如果我来上这节课,我会怎么上?
从准备教学区公开课和新教师汇报课评比活动的过程中,我觉得研课与教师的专业成长更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走上岗位后我承担了一次教学区公开课,若干次校级公开课,参加了安海镇新教师汇报课评比活动和其他比赛,在准备这些课的时候,和其他教师共同研课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大家的思维在研课中碰撞,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群策群力,年轻教师在此过程受益颇多,研课给我们提供了更多学习的机会。
我毕业于师大教育专业,从去年xx月毕业开始工作到现在已经接近一年。通过一附中教学的这一年的努力工作和不断学习中,收获可谓是钵满盘满。只有很好地回顾过去才能更好得看清未来,在此谈谈自己这一年来的成就与欠缺。
在大学里就听到过我们当时的院长谈“教师专业发展”,今天又听到我们的新校长作了有关“教师专业发展”的专题讲座。教师不仅仅是个职业,更是一个专业,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干好教师这行。教师专业发展,关键要提升教师自身的素养。因此这一年来我一直坚持参加了学区里的师德培训和班主任培训,还有学校里的老师开展的专题报告活动,看了多本教育理论发面的书籍,并撰写了读书笔记,为要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形成自身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平时,我虚心向学校优秀的老教师学习教学经验,共同工作,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新老师,自身的学识相当重要。工作以来,我不断学习,丝毫不敢松懈,订阅了《小学数学教师》、《小学数学参考》等教育期刊,学习教学设计、案例和论文的书写,继续学习成为我工作学习中重要的一部分。同时注意改掉自己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努力做学生的典范。在课外与学生积极沟通,了解他们心里所思所想。我做到课前认真备课,课后撰写反思,以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除了参加瑞安教师进修学校的新教师培训,我还参加了学区里的骨干教师培训班的优秀汇报课,聆听了多位优秀骨干教师班的教师的课,领略了我们安阳学区多位优秀教师的风采和教学技能,学到很多,还参加了上望片区的教学连片活动,听取了兄弟学校的几位优秀教师的课堂。并且在自己的学校开出了《两位数的除法》和《植树问题》两堂公开课。虽然有过机会锻炼,可我的教学方法还不是很成熟,因为许多老教师的提点,我已学到不少并继续努力。
班级管理中,我担任四年级两个班的数学教学任务兼四(1)班的副班主任,帮助正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组织好班干部管理好班级、分担各项工作,让班干部做小助手,充分发挥他们的管理能力。在平时,我也积极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做好和学生家长的沟通。
教师是人类的工程师,我为我的职业而感到骄傲。以后我会更加努力提高我的教学设计能力;改善不足,发扬优点,在教育的路上越走越好!
篇12: 讲座心得体会
现在的社会需求和毕业生的人数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矛盾,使得就业专门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就业中的诸多咨询题,就这方面来讲就业指导课是专门必要的,正所谓:正心,正行,方能正天下。讲座培养学生毕业时能依照社会需要与个体特点,正确选择职业的能力。在国家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关心学生转变就业观念,调整就业心态,掌握求职就业的方法和技巧,学会推销自己,最终实现就业。
为此,我们需要在大学时期做好就业预备
1.(目标的确定)心理预期度的预备
即期望自己能有个什么样的工作,达到什么样的层次。很多单位反应,大学生的冲劲非常足,但往往不够踏实。大学生从校园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有一个适应过程,应尽快认清自己的实力,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以便寻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有种讲法是求上得中,求中得下,意思是讲不管什么情况,期望值都不要太高。而且,我们应从思想上认清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端正求职态度。在就业处于严冬时刻,工作相当难寻,因此先不管对工作有多少要求,能取得人一辈子第一张工作证是首要目标。先做好,一定会得到提升,然后就能摆脱这份自己不喜爱的工作了,去追求自己喜爱的工作。
2.知识技能的预备
金融危机下,企业聘请职位严峻压缩,然而应聘的优秀大学生却有增无减,企业选择的余地也就比往年更大,因此,如何能在优秀的人才中脱颖而出,最终依旧一定程度上依靠你的专业技能。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走到哪里都有用。我们要时刻遵循活到老,学到老的古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同时,作为高素养的综合性人才,我们还应该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团队精神,协调能力,治理能力等。
3.经验锻炼的预备
通过在网上做的调研,超过90%的公司会更看重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一些实习经历。也许和你同去应聘的人其他方面都和你实力相当甚至没你有优势,但他大学四年有很多实习经验,或者讲相关工作经验丰富,你可能就因此被淘汰。因为聘请有经验的人才,就意味着企业能够节约非常大一笔培训费用,哪个企业会拒绝呢?
篇13:讲座心得体会
星期五,科学老师在我们班宣布星期一,有一个科学家要来和一小讲座。老师说完之后,在我们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学们都纷纷鼓起了热烈的掌声。
我们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星期一的中午,一过了休息时间,大家都谈起了一会儿科学家要讲什么。
到了一点钟,老师把我们带下了楼。一到阶梯教室,大家都安静地等待着。优美的音乐响起,我知道要开始讲座了,激动人心的时刻终于到了,教授走上了讲台,教授说他叫杨名甲,杨教授给我们讲了很多好笑的发明,逗得我们哈哈大笑,他还给我们讲了一些发明的原理,怎样发明小创造和一些环保的发明。我们听得津津有味,都没有想到时间过得那么快,我们都听了1个小时了,还没听够,最后老师只好说今天就讲到这吧!我们失落的走了出来,不过这次讲座我的收获还是很大的!
听了这次讲座后,我想:如果每个人都去发明一些新的东西,那么我们的世界将会更美好!
篇14:讲座心得体会
这次美术专家讲座,对于我们非美术专业老师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
时间虽短,但感收获颇丰。在讲座中,专家拿出了很多范画,再用一些,用直观的比较,让我们较深理解了,自由绘画对于孩子来说是多么的重要!让孩子自由的创作,学会去认真倾听孩子们的美妙声音,从而发展幼儿的创想能力。
幼儿的美术活动中我们随处可以看见幼儿的创造。这些不经意的“创造”就象是阳光的斑点,只要稍不留神,他们就可能一闪而过。教师要善于捕捉幼儿在绘画过程中出现的这些“跳动光斑”。成人怎样看待幼儿的这些创造,将直接影响到幼儿对作品的看法。幼儿的画在成人的眼里也许并不怎么样,但幼儿自己却很满意。消极的评论幼儿画的“不像”,对幼儿来说是很难理解的,同时也会损害幼儿的自尊心、自信心,使发展对美术活动失去兴趣。
所以:我们一定要用心静静听听孩子的心声,听听在孩子心中那幅画有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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