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公曰:“将以诛大为威,以赏小为明,以罚审为禁止而令行。故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说者,赏之。杀贵大,赏贵小。杀及当路贵重之臣,是刑上极也;赏及牛竖,马洗、厩养之徒,是赏下通也。刑上极,赏下通,是将威之所行也。”
《《六韬 》龙韬.将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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