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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时间:2022-08-06 07:52:56 心情签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篇1: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

1、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我(我们)已明白、清楚上述内容、愿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篇2: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一、声明人声明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

二、声明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赋予他人任何义务,但可以赋予他人相应的权利,但他人是否愿意接受声明人赋予的权利由该被赋予权利人自己决定。

三、声明公证书一经发出,声明人须对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 四、你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如实地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你提供的资料经查证,若有虚假或查证不了,我处将拒绝出证。

五、领取了公证书后,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期限,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受理申请通知单/办理公证告知单已收到,通知单/告知单上告知的内容我/我们已清楚明白。

申请人签名:

二○年 月 日

篇3: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4:未婚声明书公证

李某一直未婚,现要在国外登记结婚,需要提交其本人未婚的声明书公证,办理此项公证需要李某本人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李某的户口、身份证原件;

2、李某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证明未婚的期限须自李某达法定婚龄之日起至办理公证时为止,如果李某在达法定婚龄之后迁移过户籍,则需要分别到迁移前和迁移后的两个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

3、未婚声明书原件(公证处可以代书未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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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未婚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多体现在民事、经济交往过程中,它以声明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用书面形式来体现。声明书经过公证,通过证明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声明书接受者和使用者消除疑虑。因为声明书系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由声明人自行承担,所以公证机构在办证实践中对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把握上都十分重视,而对声明书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研判上有所忽视。有部分公证涉诉案件系声明书公证所引发,对公证行业而言,对此动向有必要予以重视和关注,并认真加以分析,笔者希望通过对声明书公证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得到一些启示,以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办理声明书公证的风险。

声明书生效时间的判定

在公证处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声明书主要分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四种,一般的声明书均自发表之时即生效,但放弃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声明则需视其声明的时间而确定。如某债务人于7月8日发表声明:“本人自203月15日起对XX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此声明的效力应溯及到年3月15日,即从声明书所确定的时间起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表声明的时间与所声称的时间不符,则以声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类似特例的产生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已提交了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声明书证据材料,但法院在审理时建议当事人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以提高证据的效力;二是采证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以判别声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是第三方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声明书,以增强声明内容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声明书中所声称的时间如果是还未发生的时间,那么该声明应是无效的声明。声明书的内容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声明的内容如果与事实(这里的事实是指推定的事实,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则所声明的内容即为推定的事实)相符,那么该声明为有效声明,如果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声明即为无效,而在提前发表的声明中,则因所声明的时间还未发生,所声明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该声明所涉及的事实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即使将来成为事实,该声明在发表时不可能推定出该事实,则该声明应属无效声明。如某声明人发表声明自愿放弃对XX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在发表声明时实际并未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该声明则是一个无效声明,就是以后合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该声明仍然无效,要使声明书有效,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另行发表声明。概括地说声明内容的时间只能早于或等于发表声明的时间,而不能对将来的事情发表声明,将来的事情是不可能推定其为事实的。

篇6:如何申办声明书公证

声明是指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声明是发表声明的公民或法人的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实施。常见的声明有:主张权利的.声明、弃权的声明、承担义务的声明以及其他方面的声明。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声明书公证,声明人应亲自到住所地或声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声明。

申办声明书公证时,申请人,即声明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草拟的声明书;

(3)声明内容涉及弃权的,应提交享有该权利的证明;内容涉及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事实根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声明书公证时,应明确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负责和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弃权声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申请人在涉外的民事活动中,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发表声明,一般要求办理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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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申办声明书公证

公证书

(______)字第___号

兹证明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译文)

NOTARIAL CERTIFICATE

(Translation)

( ______)Zi, No.____

_____NOTARIAL PUBLIC OFFICE,

_____PROVI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is ____ day of _____,20____,personally appeared before me Mr.____, known to me to be the person whose signature is subscribed to the foregoing Declaration.

IN WITNESS WHEREOF, I have hereunto set my hand and official seal on the day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Notary____(Signature)

篇8:商标转让公证声明书

声明人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本人曾于XXX年XXX月XXX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号为XXX,类别为XXX。本人自愿将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和申请权转让给XXXXXXXXXXXX。本人现撤回原申请,并承诺不再使用上述商标。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篇9:商标转让公证声明书

声明人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本人自愿将注册于第XX类,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转让给XXXXXXXXXXXX,并保证所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注:声明书中注册于第几类,第几号是商标局要求必须要表述的内容。

综上所述,商标转让公证是这两年逐步产生的新型公证事项,专业性较强,其中又以涉及自然人的转让中存在恶意注册的几率较高。我们在办证中尤其应对此类行为提高警惕,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注册商标已经应用于各类产品、服务领域,其对产品、服务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转让行为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正逐步被交易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把保护伞。

一、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两类需求

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已经取得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对其真实合法性予以审查,出具公证书的活动。一般而言,目前涉及注册商标转让需办理公证的大致有两类情况。

1、是当事人之间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

2、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点,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的。对于第一类情况,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一家位于西部的民营企业经营某种机械配件多年,一直在当地使用“栀子花”商标,但未曾注册。当他们的经营达到了一定规模,准备在外地开拓市场时,突然发现有人已经注册了该商标。他们辗转反复,尝试多种途径,终于找到了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并就转让事宜初步达成协议。但由于对该申请人缺乏足够的了解和信任,于是请求公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于第二类情况,一般是商标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审查认为转让行为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确认合法有效性的,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文书。

二、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以上所列五种情况是针对于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颁发了商标注册证的。这两年,商标局对于尚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也允许转让。但从法理角度,因这时的商标专用权尚未取得,笔者认为,实质上转让的是注册商标的申请权和该商标的使用权。因为根据商标法,在商标未取得专用权之前,所有商标使用人是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公证申请的,

商标局对申请在先的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不再使用该商标,由受让人使用该商标,并由受让人重新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人撤回申请。但鉴于此类转让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是否最终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存在我们公证机构不可控的因素,笔者认为以协议方式办理公证并不妥当。相比较而言,采取声明书公证的形式更为可行。我们只需证明转让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三、商标转让公证的审查内容

商标转让公证的专业性较强,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除审查是否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以及是否存在上面所述的无效情况之外,还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第一,是公证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不论是声明书公证还是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协议公证,当事人的身份问题,是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中,最应当仔细审查的问题。也是受让方和商标管理部门希望借助公证机构的职能,达到防止虚假转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尤其对于转让方是自然人的,我们要确认其是否已经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或者是否已经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冒名顶替事件的发生。

第二,是受让人是否具有使用拟转让的商标的实际可能。比如,受让人拥有自己的经营机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正在从事此类商品生产或者进行该项服务。自商标法修订后,商标注册主体放开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以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数量迅猛增长,自然人的申请量大幅上升,甚至出现了一些以抢注商标然后转卖为生的商标炒家,这些自然人申请中以买卖商标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于恶意注册行为定义不严格,司法实践对利益受损者的保护也不尽人意。为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行为,商标局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在自然人资格、申请范围上进行限制,重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以前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申请注册商标,但根据新规定,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承包合同等能证明其从事经营的证件,这就多设了道门槛,对恶炒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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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XXX

注册号:XXX

公司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先我公司郑重声明同样将商标注册号为“XXX”的商标所有权,转让给XX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XXX)

声明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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