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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

时间:2025-11-03 07:51:30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本文共11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及条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篇2: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第十七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按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未约定产权比例的,视为各购房人平均占有住房产权。按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住房全部价款×与申请贷款职工同一家庭的购房人合计占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一)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商品房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二)职工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或超过65周岁)的,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设定抵押的住房,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贷款银行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五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职工提供担保。

借款人须与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全部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费用的80%,且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每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第三十五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第三十六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第三十九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贷款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担保公司。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利益的;

(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篇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兹证明 为我单位职工[名字正楷],性别 ,身份证号码为 。我单位是 ,地址 。该职工自 年 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目前职务为 。该员工现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我单位承诺以上证明内容属实,若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篇4: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三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大写)——元。贷款期限为——年零——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年一—月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及利息(包括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抵押期间,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沙¨九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借款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木息,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代为保管。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第…·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甲方应重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乙种处理方法司书(选择:—

—、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本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亡述第——种处理方法。

第八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本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上:述第 种处理方法。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损害赔偿金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经乙方书面同意,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或质押。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 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f氏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时,乙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训亏i个月(包括训—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木息、信用—卡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1,i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日引司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木息和相关费用白

三、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歹e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遗赠人、{隘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腹行借款合同的:

四、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卜条、第十…‘—条约定

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乙方解除借款合同并未获清偿的。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本合同第——条所列抵押物用:厂抵押,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i句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借款人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清偿借款人信用卡帐户透支本息;

五、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及信用卡透支本息,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若所得价款不是一、,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二、本合同甲方为·个人的,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羞公章。

同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共有人时,共有人是个人的,经共有人签字;共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共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篇5:个人住房保证贷款合同

个人住房保证贷款合同模板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让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6:公积金贷款合同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三

卖方(甲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

买方(乙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为 结构,房产证登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前一日支付 (大写 元整),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结清余款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乙方在三个月内未结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房产,甲方不退还已交房款(含定金),在此期间,房产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于所有房款结清后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详见附件)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 交纳。

第九条 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中途毁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将订金 元(大写 元整)双倍返还乙方。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滞纳金。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乙 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公积金贷款合同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

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 ,从日至,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篇8:蒙古阿拉善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

关于蒙古阿拉善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盟中心)为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盟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盟中心委托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盟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已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五年内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由一方享受,贷款期间不得重复享受。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限可视同连续缴存期限累计,满三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企业职工贷款选择抵押担保的由企业负责作保证担保,选择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企业可以不做保证担保,企业职工贷款由所在企业负责从贷款职工工资中按期扣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盟城镇常住户口。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盟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盟中心或者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最高限额12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

前款中职工贷款最高限额、最长期限由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盟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房产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可以用所购买的房产,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抵押;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房产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抵押。借款人所购买的尚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盟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三)保证担保。可由第三人用工资或公积金作保证担保。

用工资保证的,保证人的工资在扣除本盟最低生活保障后,能在借款人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人所借全部借款本息,用公积金保证的,保证人的公积金和贷款人公积金余额之和能足额扣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在贷款期间,经盟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取房产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房产的现值,由盟中心和贷款银行按照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或者该房产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低不得低于抵押房产现值的8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盟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盟中心提前清偿贷款。

第十四条 采取房产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盟中心要求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盟中心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由盟中心保管。

第十五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盟中心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六条 以房产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盟中心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由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企业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担保企业和盟中心、三方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以房产抵押方式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部或盟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盟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部和盟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检查。

第二十条 盟中心应当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盟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盟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以转帐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与盟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中心划款之月进入还款期,以中心或者管理部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中心在划款时扣留第一个月贷款本息,以后每月由单位或财政代扣,也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中心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15日向盟中心或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盟中心同意。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部分本金应占贷款额的20%以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盟中心或管理部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盟中心或者管理部领取抵押物、质押物,办理贷款注销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中心或管理部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者将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扣还贷款本息至还清为止。

(一)贷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贷款偿还或贷款逾期的;

(七)盟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盟中心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盟中心或者管理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直接以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帐户余额扣还贷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中心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贷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须征得公证处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原《阿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9:浅谈四川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浅谈四川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并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正常缴存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或缴存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所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

(五)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月还款额按照本人或夫妻双方月收入的40%计算;

(二)根据所购房总价及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根据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中规定的四项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借款年限,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应用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或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购买巴中市行政区域外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或者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借款人所购买的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住房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受托银行提前清偿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以住房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应先提供经县(区)及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贷款资格预审,审查合格后,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复印件;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情况证明书;

(二)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及查询卡;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公有现住房和私产房的,还需提供市、县(区)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或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定或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及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第十八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到银行办妥质押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原则上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或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书面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15日内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利益的;

(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三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入证明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系:

1、我单位_____________(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在我单位工作已(大写)_________年。

2、其工作岗位(工种)是____________________,已在该岗位工作(大写)___________年。

3、其职位是_________________(普通员工、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投资人),担任该职位已有(大写)__________年。

4、其缴纳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养老金、医疗险、失业险、个调税以后的月收入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每月缴纳基本公积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缴纳补充公积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联系地址:xxx

人事部门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电话:xxx

单位盖章:xxx

人事部负责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1:《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

四川内江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贷合同

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通用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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