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销售确认合同,本文共16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销售确认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_________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销售确认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车,车号为_____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_____,价格为__________ (¥_____元)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__________式_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_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篇3:房屋产权确认合同
房屋产权确认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确认:__________
1、以上房屋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实际是由甲方出资购买及由甲方偿还按揭贷款的,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2、该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更名条件时,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将房屋所有权人过户更名至甲方名下,过户更名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确认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产权确认合同
产权确认合同
编号
甲方: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文件精神(立项文件文号),甲方同意乙方在——区————道(路)———号院内拆除———房屋———m2,新建———房屋———m2。
二、根据《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41号文件精神,乙方同意在上述房产竣工之后,产权为市公产,由甲方管理,乙方按(直管/保管自修)使用。—
三、资金来源:
四、新建或改建房产使用土地来源:
五、乙方同意新建或改建后房屋换取两证(国有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其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5:合同续签确认公函
__________先生/女士
您好:您与本公司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即将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到期,请于合同到期前与公司确定您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若在合同到期前收不到您的是否续签的意见,公司将视同您不愿意续签合同处理。
您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途径确定您的意见:
1、在本征询单的“个人回执”栏填写个人意见送到人事部门。
2、以书面方式向人事部门确认您的个人意见。
公司人事部
年 月 日
篇6:合同续签确认公函
各厂家、供应商:
承蒙各厂家、供应商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我司业绩得以蒸蒸日上,在此我司表示衷心感谢!因合同于8月31日合同期满,为了给双方充足的时间进行沟通、考虑,在此我司特提前函告各厂家、供应商,请尽快与我司相关业务人员洽谈相关续约事宜。若需终止合作关系,请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我司期望与贵司在秉承互利互惠,诚信协作的理念之上,继续以实现贵我双方共同成长和持续发展的宏远目标而努力。请在收到此函件十个工作日内回传我司,明确是否续签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特此函告!
清远城市广场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六月十二日
篇7: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原告: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 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篇8: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原告:__,男/女,__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电话:
被告:__公司,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小区__号__单元__楼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区开发了__楼盘公开销售,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号__单元__楼__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元。
现被告又将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__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篇9: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当然,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也可能仅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强行法规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是不一样的。(注: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第234页。)从我国合同理论和实务来看,大多没有严格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作出这种区分还是必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而后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取缔规范何为效力规范。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非效力规范。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醒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这就需要区分违法和合同无效的概念。违法从广义上说包括了违反效力性和取缔性规范的行为,但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只有部分违反取缔性规范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无效的合同。
关于合同无效的确认还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关于形式违法问题。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言,法律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特别规定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合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此情况下,有关书面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要根据法律对某类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该要求中所体现的效力规定,来具体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是要确定法律、法规关于形式要件的效力是否有明确规定。例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违反法律形式要件的,可以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则法律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依法应登记抵押合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二,关于动机违法问题。动机的违法是否构成无效呢?例如,一方为了筹集赌资而向他人借款,或者为了伤害他人而购买刀具,这些借款或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宣告无效?对动机的违法是否无效的问题,学者看法不一。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动机不应当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宜简单的以动机
违法宣告合同无效,但在如下情况下,应当以动机违法宣告合同无效,即:违法的动机被作为条件加以表示,或者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相对人知道动机的违法等,才能宣告无效。
第三,关于履行违法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订立时,根据当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合同有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因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特别是对一些履行期非常长的合同,如长期的供货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应当如何判断,值得讨论。如果法律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则由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合理的信赖,且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则应当保护当事人对法的稳定性的合理期待,因而不应宣告合同无效。但如果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就应当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关于部分违法问题。罗马法上有“有效之部分,不因无效之部分而受影响”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私法自治,即不使当事人受欠缺无效部分之法律行为的拘束,此通常亦符合当事人之意思。[2]我国《合同法》第56条中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确立合同的部分无效,应当符合如下几个要件:一是合同必须限于一个单一的合同,而不应当构成数个合同,否则就是一个分别无效的问题,而不是部分无效的问题。二是合同内容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分离出来,还能够使一项可以想象为有效的行为继续存在,而且这项行为也不得与当事人的愿望相违背。(注:[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版,第384页。)例如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为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无效,但该格式条款可以与一般条款分开,则成立部分无效。三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如果合同表面上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四是合同部分无效须在除去无效的部分行为后,当事人也将从事剩余部分行为的情况下,才应发生部分无效。即部分无效不导致合同整体无效,部分无效导致整个合同履行不公平,当事人不将愿意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宣告合同全部无效。
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并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谈到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是指绝对无效。这种理解是不无道理的。绝对无效确实代表了合同无效的典型类型和典型形式。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主动宣告无效。但这只是就无效合同的一般类型而言,即一般的合同无效都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只是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这种合同都认定为绝对的当然的无效,即允许任何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未必妥当。因为一方面,此种合同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只有第三人知道,其他人未必了解,而允许其他人越俎代庖,未必符合第三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应区分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表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法院有权予以干预,因此法院在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或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而法官经过审查,认为合同具有违法性应当被宣告无效,则法院可以不需当事人请求而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不必要求当事人另行变更诉讼请求。因为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限,也是法院裁判权的范围。但是,对相对无效来说,则不必要实行严格的国家干预,也就是说,是否主张合同无效可以由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决定。例如,在合同因侵害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违法的情况下,特定的第三人是具体的利害关系人,只所以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主张,一方面,是因为在此类合同中,受害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由其主张侵害其利益的合同无效最为合适。另一方面,合同具有相对性和封闭性,如允许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意介入到合同中去,则可能会为一些人寻衅滋事、任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机会,不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合同自由,且导致法院增加诉累,不堪重负。(注:参见王洪亮:《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版,第153页。实际上在诉讼程序中也有一个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民诉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56条,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如德国民法典第135、136条规定的所谓相对无效的制度,即这项行为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才不生效力,相对于其他一切人则是发生效力的。这种情形,人们称之为相对的不生效力(relative unwirk samkeit,与绝对的不生效力相对)。(注:[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375页。)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但对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来说,是否主张继续履行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害人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其不利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认为继续履行对其有利可以不主张合同无效。
第三,无效合同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该合同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经过裁判的认定合同就是当然无效的。例如,违反法律关于禁止买卖毒品枪支弹药等的规定而订立了买卖毒品枪支弹药等的'合同,这些合同当然是无效的。但相对无效的合同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因为此种合同损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是否导致合同无效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请求,并经过法院的裁判予以认定。在确认之前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生效。无效是当然无效的,或最终被确定无效的。但相对无效的情况下不生效,只是一种暂时的状态,它仍然存在着生效的可能性。
相对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极为类似的。可撤销的合同也常常被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但毕竟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表现在:一方面,相对无效的合同比可撤销的合同在违法性程
度上更重一些。例如,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因欺诈胁迫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违法性更重。对前一类合同干预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与绝对无效合同的联系方面。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分为是损害的特定的第三人还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损害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实质是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损害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则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只能由该受害的第三人主张无效。
三、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理论素来未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从未采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要件,来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极少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问题,对那些不成立的合同一般均作无效合同对待。(注:[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从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正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问题。但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助于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点,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将合同不成立等同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四、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
我认为,关于合同的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具体的分析。也就是说,要区分合同无效的确认与宣告无效后请求返还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就合同无效的确认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
合同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依然对此类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则其违法性的状态就会一直持续下去,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由于违法性状态持续存在,自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对一般的请求权而言,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行使之前的法律状态随着时间的经过而趋于稳定,为了保护此种法律状态及围绕其展开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法律通过创立时效制度,对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来稳定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对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取得时效都具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所以,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无效则因其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第三,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才符合社会整体的法秩序。
正是因为无效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法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其相应的后果,这就与社会整体的法秩序背道而驰。所以无效合同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应当被宣告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与法律秩序的
形成相矛盾。
从各国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来看,都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有先通过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才能由此种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及其他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包括无效的确认,可见,《民法通则》的本意是否定对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则只是就确认无效的一般情况而言的。如果无效合同只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且在法律上须由第三人主张无效时,例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此类合同是否应当确认其无效应由第三人主张。欲使因此种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亦应有时间限制,法院只在时效期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无效买卖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这类合同仍然应当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受时间限制。因为为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安全,对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院应考虑到时效问题。(注:关军:《买卖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版,第80页。)
尽管无效的确认不应当适用时效,但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请求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宣告无效,已经做出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这种请求权,必须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即使就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而言,是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目前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如果认定其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不能长期的等待,躺在权利上睡眠。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法律对现实中的财产关系就会进行重新调整,如果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则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将趋于稳定状态,如果经过较长时间再重新提出,就会破坏这种秩序。所以,即使法院在判决中宣告合同无效,但并没有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问题,当事人也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特别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时,如果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
五、合同无效与恶意抗辩
所谓恶意抗辩,是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的抗辩。恶意抗辩实际上是一种滥用抗辩权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此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或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后,一旦客观情况出现了对其不利的变化,该当事人便主动以其行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于这种主动承认自己违法并承认自己行为无效的做法是否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肯定?例如甲在银行乙贷款,其提供的担保是虚假的,甲在欠款到期以后,拒不向银行乙还本付息。银行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甲则声称其在订约时提供了虚假的担保,已构成欺诈,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认为该合同无效后,其不应该承担偿还利息的责任。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恶意抗辩行为。对于此种恶意抗辩的主张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固有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主张合同无效,因此违法行为人自己提出无效也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行为人自己主动提出无效已经构成恶意抗辩,违法行为人的恶意的抗辩不能成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否则等于纵容了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上来看,合同无效应当是当然无效,任何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问题是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或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后,自己主动以其行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这种恶意抗辩行为,完全予以支持也并不一定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违法的恶意抗辩的行为人。我认为,对当事人主动提出无效的,应当区分如下几种情况处理。第一,应当区分合同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如果是绝对无效,则恶意抗辩人也可以主张无效,如果是相对无效,则对恶意抗辩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第二,要区分合同的违法性程度,考虑该行为违反的是效力性的规定,还是取缔性的规定,如果违反的是效力性规定,则应当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第三,要区分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即使违反了取缔性规定,合同也应当作为有效合同对待,但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之所以在法律上应当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仍然从事该行为,事后又因为合同履行对其不利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诚如我国学者所言,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使履行合同带来的不利益大于因承担合同无效责任而丧失的利益时,就会促使人们选择后者,即以合同无效为借口而逃避合同的义务,必然会助长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讲信誉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现象。(注: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版,第170页。)在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作为外观主义或禁反言法理(the ory of estoppel)的基本要求之一,当行为人无资格进行某种行为或没有使其行为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但若行为人使第三人产生其有资格或有使行为产生某种后果的合理信赖,则其本人或其他相关者应对第三人负责。按照禁反言的法理,也应当尽量限制恶意抗辩行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某些合同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常常为了逃避承担合同责任而找出各种借口主张合同无效,甚至以自己从事了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恶意抗辩缺乏限制造成的。这种状况不利于合同的严守,也不利于强化交易中的诚信观念。
第二,如果认可违法行为人的主张,将会纵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方在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之后,因合同履行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一旦合同履行的结果对自己有利便认为合同有效,如果这种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够成立,则将会起到纵容不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后果。这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完全可以为所欲为,从而使合同无效制度成为其追求某种不正当甚至违法利益的手段。
第三,违背了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合同无效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如果违法行为人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仅意味着无效后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人没有形成某种硬化的约束,甚至将使其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这就根本违背了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无辜的受害人可能在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保护的时候,反而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控制。这正是象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乃是一种奇怪的法律。”(注:方流芳:《从王海现象看受欺诈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载《湘江法律评论》第一卷。)如果认可违法行为人的抗辩,将会背离法律的价值取向,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六、无
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4、55条对此做出规定。严格的说,可撤销合同并不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的情况下,而单方面的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必须要通过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而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这里,首先涉及到撤销对象的确定问题。在德国法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注:参见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可见,撤销的对象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他许多大陆法国家也通常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围,这就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主要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违法的,但从狭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毕竟不同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在这一点上,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
所谓无效与可撤销的竞合是指某项民事行为既符合无效的要件又符合可撤销的要件。在发生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其法律效果?即该行为同时符合可撤销和无效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发生双重的法律效果呢?换句话说,原告能否对一个无效的合同行使撤销权?对于此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应为无效的行为,且是当然无效的行为,债权人只须主张无效而不能行使撤销权。史尚宽先生认为,债务人之行为自始无效或嗣后失其效力时,债权人无行使撤销权之余地。无效之行为不得为撤销之标的,盖无效之行为无撤销之必要。(注: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页。)债权人欲保全其债权,应先主张债务人和受益人通谋而为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然后依债权人代位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债务人之财产。对于这个问题,德国民法上素有所谓的“双重效果学说”之争。“无效行为可撤销”起源于由TheodorKipp在其发表于Martitz纪念文集上一篇有名的论文中提出的“法律上双重效果”(Doppelwirkungen im Rec ht)理论。其基本认识是:基于一个特定原因事实所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妨害基于另一个原因事实所生的效果。他认为,必须对法律效果所具有的规范意义有透彻的认识,始能保障其合理的结果,并符合一个真正的以正确前提作为出发点的法律思维逻辑。并举几个典型案例证明无效行为之撤销具有实益。继而提出,法律效果属于规范世界,旨在合理规范社会共同生活,不能以物质世界的观点视之。在规范世界里,法律为达到其妥适的规范目的,对于先后发生的不同社会生活事实赋予同一的法律效果,实不足惊奇。(注:参见Kipp,Vber Doppelwirkwnger im Recht,insbesonder über die konkurrenz von Nichtigkeit und Anfechtbarkeit:Festchrift Martift Martitz(1911)S.211ff 转引自王泽鉴:《法学上之发现》,载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5-17页。)受该学说的影响,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之间恶意通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仅可以主张无效,而且也可以行使撤销权,而请求撤销该恶意通谋行为。(注:[日]胜本正晃:《债权总论》,第341页,转引自吴博文:《合同法中表见代理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第178页。)
我认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承认“无效行为可撤销”并不妥当。第一,所谓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永久无效,因此不存在得否撤销的问题,否则会导致逻辑上混乱。第二,两者法律效果基本相同,都使合同法律效力消灭,殊无并存的必要。第三,无效的合同一般都具有违法性,不存在可履行性,如果承认“无效行为可撤销”,当事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岂非意味着该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该违法合同可以履行?第四,合同无效为绝对无效,我国法律不存在相对无效制度,因此任何人都得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即使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这样,对于无效合同的撤销权实质上没有意义,反而会导致法律体系构建和法条适用上的混乱。第五,即便是在承认双重效果学说的条件下,关于无效行为再次被撤销时,其效果怎样,学者间也有不同观点。是就无效之效果或撤销之效果二者之一选择性地加以主张,还是在两种排除效力规范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法律地位,(注:[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中译本),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19页。)不无争议。
虽然法律上不允许对无效行为的撤销,但在事实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法院起诉的选择余地。我认为,当事人对二者的选择实际上只是一个举证和诉讼请求选择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无效与可撤销竞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欲主张其行为无效,必须在诉讼中就无效的原因举证证明,但如果很难证明无效的因素,则不妨以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撤销该行为,当事人这种事实上的选择也未尝不可。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和合同无效发生竞合的情况下,例如,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了移转财产,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合同,如果债权人确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通谋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则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一旦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以后债权人就不能够根据保全制度的规定再行使撤销权,因为一旦被宣告无效,也没有必要撤销该行为。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被判定为无效,则债权人也可以再行使撤销权,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与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存在着竞合的情况,即对于一些第三人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可能同时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为撤销权行使的一个要件是,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而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的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做这种双重理解,就必然使得第三人面临一个选择适用问题,债权人究竟应该适用合同无效制度还是通过撤销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篇10: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依法进行。
确认无效合同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加以区别:
(1)从形式上和实际上加以区别
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违反了有效条件根本不能执行区别开来;
(2)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上加以区别
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篇11:销售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传 真:
乙 方:
地 址: 电 话:传 真:
本协议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提供艺术品供乙方展览、销售。展销周期时间为,作品的销售底价、建议销售价(详单见附件一)。展览周期结束后,甲方有权收回作品。后续合作另行协议。
第二条:
乙方于本合约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展期借展费用共计元(大写:元)。实现销售后,乙方按销售底价跟甲方结款,超出销售底价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展销周期内,乙方需保证甲方所提供艺术品的安全,如出现损毁、丢失等情况,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艺术品的销售底价全额赔付给甲方。
第四条:
在展销周期内乙方拥有合约提供艺术品的代理销售权。在展销周期内由乙方完成销售的艺术品,乙方应在展销周期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算货款,逾期未付应每日缴纳销售底价的滞纳金。乙方完成销售的作品,由甲方按照销售底价开具相应发票。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再交由法院裁决。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篇12:销售合同
发展商: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代理商:(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内容
甲方将其投资开发的位于项目,委托乙方在甲方允许的 代理区域实施销售。
代理商:乙方按照甲方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代理销售并获取提成,规定考核指标为每月销售额不低于 万元。
第二条: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 组成,建筑面积共计约 万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试运营期),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考核期)。前二个月内为销售代理试运营期,第二个月为考核月,试运营期通过甲方的考核后方可成为委托销售代理商,届时甲方向乙方出具当地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委托销售价格
委托销售价格在销售初期详见甲方提供的印有甲方印章之附件:海印长天《授权销售价格表》,甲方保证乙方的销售价格与甲方销售现场的销售价格是完全一致的。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详见印有甲方印章之附件:海印长天《授权销售价格表》。
第五条:合作方式
1.乙方为公司性质者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影印件各一份交于甲方;乙方为个人者需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的户籍证明原件、当地房产证影印件或当地政府公务人员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身份证影印件各一份等能证明乙方资质及经济能力的文件。
2、由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售楼卖场(注:乙方可利用现有销售中心,售楼中心内可同时销售其它项目,但必须保证本项目沙盘的摆放及安排至少二名专职销售人员实施各项销售作业),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销售中心甲方项目的包装、装饰、模型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电话、传真等售楼业务所需用品;
4. 乙方售楼中心应按照甲方项目的包装设计电子文档设计,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支持,甲方驻场支持人员当月工资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提供住宿;
5.乙方负责向承购方催交房款,并在购房客户交清首付款之日交齐甲方银行规定的按揭资料等,甲方全力配合。
6.甲乙双方达成代理关系后,经甲方培训合格后,甲方授权乙方一个销售软件账号(附加加密钥匙一把)及项目公示夹一套,交于乙方时乙方须缴纳押金伍佰元整于财务部,在甲乙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退还加密钥匙及公示夹时,甲方退还乙方全额押金。
7.销售控制管理办法:销售总控制设在甲方销售部,乙方在成交之前应登陆销售软件查看待售房源,成交房源经甲方总控传真签字认可为准。否则引起的重复销售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的客户界定根据乙方在销售软件上登记的客户名单及登记时间为准。
8.乙方不得以任何甲方的名义向客户直接收取购房款项,客户购房款应直接交给甲方财务部门或甲方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超越权限向客户收取的款项,甲方不予认可,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9.甲方给于乙方前贰个月作为市场预热期,甲方对乙方不作为业绩指标考核。
第六条:甲方责任与权利
1、在约定期限内甲方要求乙方提交有关销售策划报告,确认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从销售的角度提供书面意见和建议。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月向甲方汇报销售进度状况及调整销售策略和意见。
4、甲方负责向乙方成交之客户直接收取房款,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房款。
5、甲方与乙方共同审定销售执行方案。
6、甲方保证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等一切相关手续文件合法、真实、清晰,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违法行为,如因此给乙方或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 任。
7、甲方销售策略及价格调整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进行项目的宣传推广与销售。
8、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9、甲方须每月出具乙方已销售总额的证明材料予乙方。
10、甲方承诺给予各个代理区域的项目销售优惠政策平等。
11、甲方要求乙方每一地区必须保证二人(含二人)以上通过甲方现场培训考核,培训期间培训人员的吃住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责任
1.乙方应保障其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能力;
2.乙方定期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情况,做好客户信息反馈工作,定期总结并根据市场动态向甲方建议调整销售策略,并及时答复甲方查询;
3.乙方业务人员薪资、奖金、补贴及交通费用、售楼处内电话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销售策略、价格等一系列行销措施需调整或变更均须事先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 乙方销售现场应按照甲方要求在醒目的位置张贴《授权委托书》,并负责向购买方催收房款。
6、乙方在本地做促销活动时,甲方应提供协助工作。如房展会及各种宣传性公益活动等。
第八条:代理费及提取方式
1.代理费率:
在乙方完成月考核200万销售额指标的情况下,按3%计提代理费率;月销售额超出400万,售出单元按成交金额的4%计收代理费;若乙方在没能完成月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售出单元按成交金额的2%计收代理费,项目广告推广费用均不含在上述代理费中。
2.代理费率的计算:
乙方当月代理费=当月售出单元合计合同总额×当月计提代理费率。(代理费用以客户首付款到位签定购房合同,乙方协助准备好贷款资料,银行审核无误为准,放可结算佣金)
3.结算时间:
双方商定每月5日为代理费结算时间。每月1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统计,扣除上个月退房已结代理佣金,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于每月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代理费的90%,剩余10%在次年一月底前扣除退房已结代理佣金后一次性结清。乙方结算代理佣金以乙方提供的发票结算,若无发票者,由甲方代扣相关税金。
4.业绩的界定:
1)一次性付款:按成交价全款到达甲方帐户,并签定购房合同为准。
2)银行按揭付款:甲方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客户交齐总房款的30%首付款到达甲方帐户,并提供银行认可的买受人所有按揭资料为准;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在客户交纳不可退大定金贰万元的,既认定乙方代理成功,甲方按成交合同额予以乙方佣金结算;
第九条: 广告推广及费用界定办法
1、甲乙双方达成代理关系时,甲方首次免费提供宣传单页五万份甲方可提供一定的推广支持。
2、甲方协助乙方每月在乙方代理区域举办两次或两次以上推介会或促销活动,乙方负责组织人员,活动所需要的礼品、物料由甲方免费提供。
第十条: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月度目标考核管理:
1、成交合同金额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为每月不低于200万元。
在双方签定合同后的考核月度内,本考核指标按照甲方收取到乙方客户壹万元/套的定金为准。
2、到访现场客户数量指标:
在月度考核内,乙方保证每月实现到场看房的客户不少于30批,看房团人员及乙方随团人员午餐由甲方免费提供(30元/位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看房团人员名单一份,以便双方佣金结算参考;看房团人员若有需在胶南留宿者甲方可协助乙方联络住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月度没有完成以上任何一项指标,即视为本月没能达成考核指标,成交部分的代理费用按照成交额的2%进行结算。
4、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均没有达到月均100万的销售额,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退定与退房
客户在交过不可退的选房定金或房款后,发生退定或退房行为,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不计佣金)。如因乙方原因,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在该客户购买行为中
收取的代理费可在下期结算时扣还给甲方。如遇客户无理(无法律依据)退定、退房,所没收的定金或所罚违约金,双方按照6:4(甲方60%)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若乙方应甲方特别授权,在超出本合同约定权限的情况下完成对外销售的,甲方仍须按合约给付相应代理佣金于乙方。
2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时,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附件、补充文件、备忘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 柒 页 壹 式 叁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壹 份。
第十六条:附件
1)代理公司来客登记表;
2)代理佣金结算表;
3)代理公司代理区域广告推广申请表;
4)项目物料备品交接双方确认单;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篇13:销售合同
甲方:xx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购销合同,就甲方出售给乙方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 。
二、质量标准: 。
三、数量: 吨。
四、价格: 元/斤。
五、总金额:(大写) (小写):¥ 。
六、运费 元 (由乙方直接支付运输公司)。
七、包装、运输及精米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精米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关于解决公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八、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九、交货地点: 。
十、货款结算:不含运费壹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七日内结清账款。
十一、解决争议: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本合同发货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十二、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条款。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全称):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绥化市北林支行
帐号:0912034029221039768
税号:23152886907
电话:010-83131230
传真:010-83131227
年 月 日
乙方(全称):
单位地址: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篇14:销售合同
甲方(购货方):
地址: 乙方(供货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友好的磋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共计为27台的监控摄像机产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购货清单及合同总额:
合同总金额: (大写: 圆整) 二、设备交付:
1、合同设备由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 三、支付条款:
1、甲方须预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人民币大写: 圆整。
2、乙方若没有收到全额货款,有权拒绝交付合同设备。 四、质量承保:
1、乙方保证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如设备本身发生质量问题,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应在72小时内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支持和维修。
2、因非人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3、由于人为因为造成产品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4、应甲方要求本批次产品为贴牌产品,因品牌造成的纠纷由甲方解决。 五、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其他: a)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b)合同在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c)合同的修改应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d)在执行本合同期内,双方的所有通知应用可靠的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 六、附注:
a)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团结合作之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诉讼,诉讼管辖地为各自所在地法院。
c)风险承担问题:本合同所确认的货物,自交付买方之控制时,损害风险的承担由买方负担。
d)争端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当地法院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签章): 签字代表:
乙方(签章):江阴市网亿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篇15: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为经销“土鸡蛋”______省(______市) (______区、县)经销商,负责甲方“土鸡蛋”在上述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产品销售、市场开发及品牌推广等工作。
二、经销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授权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经销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收回发出的全部货物,费用乙方全部承担;如果乙方不收回货物,甲方将取消其经销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授权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三、经销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壹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最低销售量
乙方承诺向甲方的订货量为每月平均___,如果壹年内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五、结算方式
1、现金
2、其它方式
款到发货:以乙方货款进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为准。
六、合同前提条件
1、乙方须随首批货款交纳市场信用金___万元,作为信用保障金。
2、乙方首批进货款不低于___万元。签订本合同之日需向甲方交纳定金万,该定金可冲抵首批货款。
七、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八、奖励
乙方年销售量达到___,甲方赠送给乙方___;年销售量达到___,甲方赠送乙方___。
九、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半年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十、发货方式
采取物流发货方式,甲方承担物流费用。
十一、售后服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手印),并且乙方在签署合同后10日内将首批货款及市场信用金汇入甲方帐户后,本合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附件和特别约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持本合同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销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姓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姓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车辆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愿意讲起享有所有权的(车辆型号牌照行驶里程等车辆信息)车辆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同意购买符合第一条约定的甲方的车辆。
第三条购车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构成款,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购车款的当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由____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车辆过户前甲方没有因转让车辆肇事负债,也没有讲该车辆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或者为自己以及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甲方承诺其享有该车辆的完整所有权,任意第三人对该车辆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七条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全部购车款的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立即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购车款,并按照全部购车款的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有_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