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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

时间:2022-05-21 20:43:38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调解协议(共15篇),欢迎大家分享。

调解协议

篇1: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也有学者专家称此类案件为司法确认案件。

一、管辖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管辖。

二、申请及受理问题

1、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程序。

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形式、递交材料等内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

2、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确认范围。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3、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申请确认。

三、司法审查问题

1、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

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书面审查和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更符合这一特别程序的性质。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

2、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

第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显失公正、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等。

第二,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法。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

第三,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内容明确。确认调解协议的目的之一是使调解协议获得现实的强制执行力,如果执行内容不明确,确认调解协议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第四,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篇2:撤销调解协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对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与____的调解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撤销调解协议申请书

申请人(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民特……号民事裁定:

……(写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结果)。

……(写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篇4:法律法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专家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使调解纳入了合同法规,按照合同法规,那法院从这个上去审判就更有法律依据;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讲,也是有一个法律上的支持。

据了解,以往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使我国所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

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那么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就要审查你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或者无效,有效的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继续要求你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这个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这个协议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才受理。

司法解释还对调解协议有效和无效及请求撤消和执行调解协议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篇5:离婚调解协议能不能反悔

1、签订调解协议以后,在收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在收到正式的调解书以后不可以反悔,如果对调解有意见可以通过申诉解决。

篇6:离婚调解协议以后不能反悔

1、签订调解协议以后,在收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在收到正式的调解书以后不可以反悔,如果对调解有意见可以通过申诉解决。

延伸阅读:

篇7:民事仲裁调解协议执行书

民事仲裁调解协议执行书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执行__诉 一案并经( ) 仲调字第 号判决达成如下协议,以兹执行。

第二条 根据判决书,乙方应付甲方__,甲方承担仲裁费用__元。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支付甲方__后,即为对( ) 仲调字第 号判决的履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纠纷,____诉讼费由甲方负责与法院结算。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在__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3条款项一次性汇至甲方指定账号,甲方提供的开户行:__,汇款户名:__,帐号:

第五条 甲方若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收到款项,甲方有权依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自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失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__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8:商事协议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商事协议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在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下,商事争端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上述三种处理机制中,调解是其中方式最友好的、成本最低廉的、程序最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调解大体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商事调解。近年来,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因其特有的独立公正、程序灵活、经济快捷、方式友好等特点在世界各国的商事争议解决实践中迅猛发展,并日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已经成为解决商事争端的重要手段。惠州商事调解中心适时地挂牌运作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标志着我市民商事纠纷“大调解”机制建立。它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在最大范围内有效化解经济纠纷。结合本人多年从事调解工作的经历,在此谈谈做好调解工作的一些体会、技巧,与大家共勉。

一、商事调解工作的技巧

商事调解以化解、调处经济领域的纠纷为己任,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涉及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商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新型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业务素质过硬的调解员,务必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不断学习先进的可行的调解技巧,以适应调解工作过程中的需要。

(一)掌握案情,熟悉法律。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务必收集相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与诉求,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认真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即要分析当事人在纠纷中是想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还是想赢得声誉。如果当事人是一家企业,就需要了解该企业心态,分析其是否看重企业形象。只有在了解其需求的基础上才能与对方进行很好的沟通、协调,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2、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现状。即要区分清楚当事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在区分企业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其经营状况。因为企业的实力水平直接影响到其作出让步的最大限度,而这对于调解能否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

3、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即要准确无误的了解当事人对本案有什么要求,以及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4、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 调解员要站在第三方中立的位置上,为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一方的利益着想,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弊。

5、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了解相关的行业习惯和国际惯例。调解员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以及国际惯例,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的运用到案件的处理中去。

(二)晓之以法,促成互谅。

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解决纠纷,从而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因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要做到这一点,调解人员自身必须谙熟法律,在调解时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 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最终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换位思考,平衡利益。

调解员应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沟通与了解。角色换位即推“己”及“彼”,让一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对方的立场、对方的利益出发,将自己想作是对方来思考问题,从而体验对方情感、关心对方利益。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纷,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侵权方开始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达到和解的良好目的。

(四)耐心细致,理清责任。

调解中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必须与当事人进行细心的沟通交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真诚友好的交流气氛中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认识到自己的不当作法;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任何不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可以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调解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商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五)借助律师,展开调解。在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一般会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的很好的平台和桥梁,必须充分运用好。 一般来说,律师的意见是比较容易让其当事人接受的。为此,调解人员可以做好双方律师的说服工作,让双方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中间平台,由律师把调解人员的意见转达给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渐渐地接受调解方案,最终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六)客观公正,居中调解。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均有可能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它从一个方面也考验调解员是否能做到公正无私。实践中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心得到伤害,最易激起对调解员的怨恨。因此,调解员应当牢牢把握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事调解工作应当注意的事项

商事调解工作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和谐仲裁文化与各种和谐的可以利用的手段,为双方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将矛盾化解,把纠纷调和,以最大可能地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优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仲裁调解工作应注意一些事项。

篇9:调解申请书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x,年龄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xx月xxx日xxx时xxx分,在xxxxxxxxxx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xxxx

年xxx月xxx日xxx

【调解申请书范文锦集七篇】

篇10: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 年 月 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 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监护人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见证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

协议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刘xx与次子赵zx因土地使用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于赵zx承包使用土地较少,其母亲愿意从其耕地中分出0.6亩给其子使用。

二、该0.6亩地坐落在韩赵庄东头路北沿,北临蔡口行政村耕地,东临赵惠民耕地,西邻赵广太耕地,南邻泊油路。该地块总面积两亩五分,自该地块南头,坟以南分六分地。

三、该六分地分出后由赵zx管理使用,他人不得干涉。

四、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

协议当事人:刘xx

赵zx

见证单位:x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

篇12:调解协议书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年××月××日

(调解委印)

书 记 员:(签名)

篇13: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调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甲方委托)。

甲方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理由进行分析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协议,双方均愿履行。履行日期为协议生效后个月内履行完毕。

本调解协议书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篇14:调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 市区公安分局 派出所。

甲方: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时许,甲方驾驶机动车与乙方骑电动车带人因争抢机动车道发生了纠纷,甲方与乙方在发生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乙方受伤并出现了身体上的创伤。

年 月 日乙方的出院小结:

年 月 日法医对乙方伤情的鉴定结论: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及故意伤害等)的和解、赔偿等相关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乙方提出和解,经过诚恳、友好地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和解条款,定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为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乙方也已经给予宽恕和愿意与甲方达成和解。

2、甲方已承担乙方在 年月日至 年月日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3、甲方另一次性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伤害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4、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乙方指定下列帐户收款:

户名:;

开户行: ;

帐号:;

5、甲方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之间交通事故及故意伤害事件的终止,双方没有其它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提出追究责任或索赔请求,乙方放弃向公安机关要求治安处罚或向法院起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的权利。乙方出院之后无论是个人因素或是第三方因素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后期治疗、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6、双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甲方的行政、刑事责任。

7、任何一方违约,除全额返还赔款外,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8、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9、甲、乙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后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之内容如与本和解协议书相不一致的事项,以本和解协议书之条款为准。

10、双方承诺均不得将本次事件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或网络)提供或披露。

11、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保证人,与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12、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每页签字)。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汉兴街派出所存档壹份。

甲方: 乙方:

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篇15:行政调解

【摘要】纠纷无处不在,纠纷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要正视纠纷,那就需要去解决纠纷,其中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通过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原则、与其他调解的区别及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议,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调解;调解协议;效力

一、行政调解概念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客体,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另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主持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

本文作者偏向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当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引导等方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

这一界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二)行政调解特征

1、行政调解在调解的主持者上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凭借其管理经验,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诉讼外活动。

既不同于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又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相区别。

2、行政调解在调解的程序上具有灵活性。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纠纷选择不同的程序,减少因法律规范滞后、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3、行政调解具有非强制性。

当事人的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行政调解程序开始、运行直至结束,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主体对于当事人只能劝解和引导,并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方案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解的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行政调解的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除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零星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

(一)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对于两类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的自由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是对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二)行政调解效力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调解自愿,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达成后是否有相关的行政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但并未明确效力的具体内容、可否强制执行等。

根据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民事纠纷调节后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仅具合同效力而无强制拘束力。

若一方当事人反悔,该调解协议就无任何意义可言。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若干意见》规定:“调解书经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事争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但仍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三、对我国制度评价

在制度设计上,行政调解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上的不明确,救济机制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行政调解难以有效地发挥它的制度功能。

具体表现在一下五个方面:

第一,设定上的随意性。

行政调解的相关条文的法律层级较低,设立的程序不严格,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第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不明确。

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调解的工作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能导致将不能调解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争议拒之门外。

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行政调解的效力不明确性。

效力的不明确性是行政调解的一个先天缺陷就,这种不明确性导致行政调解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更无从实现其价值。

第四,基本程序的缺失。

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调解程序性的规定非常少,大多从实体层面出发,相关的规定也只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稍有涉及。

最后,行政调解的救济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

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机制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岌岌可危。

四、完善行政调解的措施

一是加快有关行政调解的立法,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构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调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详尽的、专门的、完善的规定,而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

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效力层级不一,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常常出现效力冲突。

而且现行的规定大多都规定的不叫粗陋,给实践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理顺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使行政调解更加合理有效地运行,行政调解程序与严格的司法程序相比,相对较为宽松,但决不能不要求依照程序运作。

四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将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用法律明文确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最大程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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